全面从严治党的宪法工程学*
李少文
一、引言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将全面从严治党确定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这紧密联系的“四个伟大”结构之中,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着决定性作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以及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与自我提高,对于国家政治发展、宪法秩序建设来说有何意义?全面从严治党带来何种变化?这需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进行回答。现行宪法确立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们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元素。对于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以及党的领导与民主、法治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进行思考。从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举措上进行分析,正是试图发现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与政治过程以及与其他政治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而回答这个问题,是理解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自身建设实现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基础,因为它体现了我们“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①
全面从严治党如何从宪法中汲取资源?它对于实施宪法、落实宪法精神以及推动宪法发展有何意义?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与宪法和宪法秩序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又形成何种结构?这些正是理解中国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键性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并未涉及政党治理,但中国共产党及其自身建设却是理解中国宪法和宪法秩序绕不开的问题。“八二宪法”在制定时,针对党与宪法的关系曾进行过详细地讨论,对于宪法是否需要明确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以及是否需要介入党内事务有不同观点(许崇德,2003:587,632-635)。这种分歧在后来的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中亦有不同表现。然而,这些不同观点并没有全面揭示宪法与党的自身建设的关系,尤其是未能说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所立足的深厚的政治结构基础和推动宪法发展的意义。政党现象、政党地位和政党功能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呈现了不同的形态,也有不同的制度表达形式。宪法是国家的组织法,它要完成设计民主、组织政府的任务(Satoria, 1997:200-201)。政党如何嵌入民主体制,实际上也包括了宪法如何治理政党。宪法能否深入到政党内部,能否作用于政党内部治理,它与制宪者对待政党的观念、政党政治发展的程度以及政党民主运行的模式有很大关系,也是一个逐步演进的历程。在中国,这个问题尤为独特,因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具有严明的组织体系和纪律,一直强调管党治党,自身建设是党的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证。政党治理与政党的自我建设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不同的观察视角。问题于是就转变为,在中国宪法结构、秩序和框架之下如何看待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逻辑与功能?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条件下,党与宪法的关系呈现为何种面貌?
通过梳理和分析党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我们可以发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目标和任务都十分宽泛,宪法能够作为其理路与经验来源。党的自身建设又能够推动宪法发展,它是宪法秩序演变的动力。从理论上看,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宪法和宪法秩序之间形成一种互动结构。本文的任务正是分析全面从严治党的宪法资源及其宪法意义,总结中国共产党与宪法之间的互动结构,说明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宪法秩序演进,揭示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理论。这种研究是在宪法工程学的视角下展开的。所谓宪法工程,正是中国共产党所推动的与宪法和宪法秩序密切相融的政治活动,实现“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这种相融不是党与政的合一,而是党通过自身建设来体现宪法效力,实现宪法目标。它是理解中国宪法秩序和宪法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
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说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党内部治理的普遍性特点,又具有独特的制度逻辑。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基础、逻辑框架和制度建构均能够从宪法中获取资源。同时,它也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宪法目标的举措,是我国宪法秩序演进的重要动因。在中国的政党制度和宪法秩序之下,全面从严治党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主动推动的一种适应宪法秩序和宪法发展要求的政党治理模式,说明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体现了实现现代化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全面从严治党的宪法工程学为讲好中国的实践故事提供基础。
二、政党内部治理的宪法任务与模式
政党具有强烈的民主属性(萨托利,2006:82-97),政党政治已是现代民主的必要条件(周淑真,2011:195)。政党何以成为民主的关键元素,又在何种意义上发挥民主功能?这在不同理论体系、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答案。事实上,政党真正进入宪法并取得宪法地位的历史却并不久远(程迈:2012)。作为国家组织法的宪法要涉入政党内部,始终面对着法治与自由的张力,在美国和德国就演化出不同的治理模式。宪法治理政党与政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既包括政党政治体系的成熟,也是政党自身的“成熟”。可以说,政党发展的历史就是民主进化的历史;政党在宪法中的地位的演变历史就是民主逐渐精致化、成熟化的历史。这在中国也有同样的表现,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既具有政党治理的意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鲜明特征。
(一)美国抑制政党的麦迪逊主义
尽管现下政党变得不可或缺,但在民主发展的早期历史中,政党往往被有意忽视。作为最早形成全国性政党的国家,美国甫一建立,政党就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但美国法律对政党的规制还是相当少的,联邦宪法始终没有提到“政党”。在制宪之时,政党尚未成型,却已招致防范乃至排斥。麦迪逊曾给政党下过一个影响深远的定义:“我理解,党争(政党)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1980:45)政党被视为利益的代表,党争就是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导致了麦迪逊所描述的“公共管理的不稳定和不公正”,所以美国宪法设计了一系列机制来预防党争。
美国“国父们”(founders)为联邦设计的宪法体制,是一种反对大众民主的“共和政体”。他们希望建立确保自由的稳定的政治结构,就必须有效防范党争。麦迪逊说:“消除党争危害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原因,另一种是控制其影响。”(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1980:46)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其中,“消除党争原因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另一种是给予每个公民同样的主张、同样的热情和同样的利益。关于第一种纠正方法,……它比这种弊病本身更坏。”(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1980:46)这种论述直接而有力,在麦迪逊看来,政党的不可避免导致人类只能通过抑制它来减小其“危害”。
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美国联邦宪法利用分权原则和联邦主义在限制政党上做出了大量制度安排(程迈:2012)。麦迪逊意识到:“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证我们正在寻求的矫正工作。”(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1980:49)共和国的代议制原则与分权体制可以控制党争,因为“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1980:49)同时,联邦主义也是抑制党争的重要制度设计,“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主要就是这种情况,使前者的派别联合没有后者那么可怕。”(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1980:50)辽阔广大的联邦能够选拔出更多优秀代表,能够产生更多类型的党派并且防止党争,能够“给不讲正义和图谋私利的多数人以更大的障碍,反对他们协调一致”。(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1980:50)对此,托克维尔也敏锐地观察到了,他说:“美国的幅员辽阔和居民分散,使政党间之冲突不象在其他国家那样明显和具有破坏性。”(托克维尔,1988:150)
麦迪逊的观念和逻辑成为美国政党发展挥之不去的“阴影”。尽管政党在美国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宪法始终没有正视过政党的地位。抑制政党并逐渐形成松散的政党结构,正是美国政党发展的特点,也是美国两大政党自身“建设”的主要思路。尽管美国政党政治成型甚早,早在1800年左右就已经建立起了全国性政党组织,并开展全国性的政党活动,但主要政党从未达到过“强政党结构”的程度,相反是不断松散化、柔性化。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运动”,要求政党建立公开透明的直接初选机制,将提名候选人的权力交给普通党员甚至一般民众来决定,进一步促使两大政党下放核心权力,组织结构趋向于地方而非中央(Ware, 2002:57-93)。以直接初选为中心的政党权力配置机制,也成为塑造美国政党内部结构及其治理的核心逻辑(李少文,2018)。
美国两大政党的直接初选造就了分权型政党,既表现在政党中央和领导层对提名候选人几乎没有权力和影响力,也表现在地方党组织因此而承担了更重要的任务(Lundell, 2004:25-47)。它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去中央化的特点。可以说,初选是党内民主的最深程度,它充分利用了大众民意制约政党精英体制(Kaufmann, 2003:457-476),从而迫使两党走向全民型政党和中间型政党(李少文,2018)。从理论上说,党内的民主可以表现在多个层面,但直接初选机制意味着由全体选民或党员以投票方式参与本党最核心的政治活动,因而就具有最高的也是不可替代的民主正当性。如今两党都是典型的选举型政党,它们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都是承担选举功能。这种政党的组织结构较为涣散,在运作模式上也倾向于以政治人物尤其是候选人为中心,导致政党的组织性、政策性乃至意识形态属性都急剧减弱。
(二)德国政党内部民主的规范化
通过宪制结构约束政党并抑制党争,却未能阻止政党的“危害”,德国魏玛时期的乱象和纳粹时代的惨痛教训,让人们开始反思如何有效地约束政党。人们开始将政党宪法化——政党被纳入宪法并被赋予宪法位阶,宪法开始直接介入政党内部结构和活动。二战之后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即“波恩宪法”,以下简称《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政党应参与人民政见之形成。政党得自由组成。其内部组织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应公开说明其经费与财产之来源与使用。二、政党依其目的及其党员之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至是否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三、其细则由联邦立法规定之。”《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政党的主要特征、地位以及党内民主的要求,希望实现政党的良性发展和政党政治的规范运作。其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还进行了明示的宪法委托,这为后来制定政党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而德国《政党法》又成为全世界政党立法的先河与范本。不仅如此,联邦宪法法院还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和宪法解释为政党的宪法位阶提供更多的依据(张千帆,2001:285-300)。可以说,政党和政党制度是德国民主制度与宪法秩序中颇具特色的一部分,理论上也逐步形成了政党国原则,它是德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黑塞,2006:131)。
《德国基本法》完成了政党“从宪法之敌到宪法之友”的转变(程迈:2012)。宪法确立的政党国具有内外双重意义,首要表现是政党在国家宪法中有明确的地位。关于政党的宪法地位问题,德国学界曾有长久的争议(张千帆,2008:414)。政党进入宪法并取得宪法位阶,意味着宪法可以对政党做出细致的规定,就如同国家机构一样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权力)。但更为重要的是,政党国原则也意味着政党内部结构及其行为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其中,《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第3句“其内部组织须符合民主原则”,是对政党内部治理的明确要求。德国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系列的制度形式,让政党的宗旨、组织体系、结构特征以及行为方式走向规范化(陈新民,2001:262-274)。
可以说,《德国基本法》和《政党法》是德国政党内部民主的规范载体,具体表现为公民享有组成、加入和退出政党的自由;政党内部必须形成民主秩序,并受制于宪法;候选人挑选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的原则和民主的程序;政党须遵守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而不得试图去破坏该秩序,否则将被宣布为违宪(黑塞,2006:136-146;陈慈阳,2007:137-139)。而且,政党必须履行一定的宪法义务,比如公布政党财产并接受广泛的监督和审查,政党的政治纲领必须公开等。
其中,《德国基本法》规定的政党违宪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防御性民主”模式,②是由宪法规范政党内部事务的极端情形,实质是政党内部组织、行为和运行规则受宪法严格约束的一种形式。作为民主形式和载体的政党,亦不能通过民主方式破坏民主制度和民主秩序(黑塞,2006:540)。在著名的“社会主义帝国党违宪案”中,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该党的目标、组织、结构、纲领以及行动,都旨在破坏“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违反了《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一条对政党内部民主原则的规定(张翔,2012:264-284)。此案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仅是因为它捍卫了德国的“政治体制安全”,也是因为它给政党内部行为划出了边界,明确政党受宪法规范约束的治理模式。这对我们现下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也有一定的启示性意义。
(三)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制度选择
可见,政党所受到的宪法约束并非一蹴而就的。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德国,政党(党争)都被理解为某种“威胁”,或是与民主的实质相背,或是可能侵害民主体制。随着民主进一步复杂化、细致化,政党政治也日益发达,政党的宪法化也变得日益迫切。防范政党的意识早就有了,美国的制宪者希望通过宪制结构来控制党争,政党初选机制改革也让政党权力不断下沉,这就促使美国政党松散化、形式化;《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政党国原则,把政党定位为宪法位阶的机构,将宪法原则渗透到内部治理之中,让政党内部民主规范化、细致化。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德国的模式与经验,为我们理解和认识宪法治理政党的任务与选择提供了清晰图景。尽管这两种宪法设计存在着一定差异,但它们却具有比较接近的政治逻辑,亦即融入宪法的民主和法治逻辑。这就是通过宪法进行的政党内部治理,它揭示了宪法作为国家组织法的功能,在指引、激励和约束政党内部治理的过程中体现着宪法效力。
中国正在创造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新型民主形式和政治结构,我们所面对的政党问题也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在我们的理论逻辑之下,中国共产党并非西方的宗派性、利益性政党,它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而非相斥的,更不是要被抑制的对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独特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性正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特征,中国共产党也通过组织和纪律凝聚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形成无穷的战斗力。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的建设具有超越政党内部建设的意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仅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中心思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选择“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一种治理政党的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四个伟大”的理论架构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契合了中国宪法的结构、原则和精神,形成运用宪法治理政党的一种独特形式,这也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本文开头提到,“八二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出现了是否规定中国共产党内部事务以及管党治党措施的争论。它是宪法是否有必要涉入党的内部治理和自身建设的重要讨论,更是党与宪法的关系的直接映射。众所周知,“八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所制定的,它充分吸取了“文革”的教训,反思了“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存在的问题。它又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吸收了“五四宪法”的许多内容。“八二宪法”与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制定以及后来的宪法施行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良性关系。
关于如何处理党与宪法的关系,如何在宪法中体现党的地位,是中国共产党自身也认真思考的问题。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的讲话中批评过去“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一切统一口径’”。④针对党与政府的关系,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的讲话中说:“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⑤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就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尽管确立了处理党与宪法的关系的基调,起草“八二宪法”仍然面临着是否写明以及如何写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问题。对此曾产生了一定争议。尽管有人不赞成,但彭真坚决主张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宪法,并且指出应当在“序言”中进行阐释。1981年11月12日,他在玉泉山与胡绳、王汉斌、顾明等人研究起草“序言”时,集中地讲了他的意见。他说:“党的领导、指导思想在条文中不好写。如果写在条文里,有人信仰宗教、唯心主义,不就违反宪法了吗?在‘序言’中不是写主张,而是写历史事实。历史证明,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没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做指导,就不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用事实说话,寓理于实。”⑥
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的张友渔在1982年撰文写道:“在修改宪法时,有的同志提出,可以参照1954年宪法的作法,把党的领导写进序言中;也有的提出,可以在条文中规定党的领导,同时规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行党的领导。修改草案采用了前一种形式,把党的领导写进序言中,而不是写在具体条文里,这样做,可以避免把党写成一个国家机构,避免前两个宪法出现过的毛病。”(张友渔,1982)
“八二宪法”的此种设计,决定了政党治理的路径,中国共产党必须承担起管党治党的责任和义务。“八二宪法”正文并没有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的规定,也没有对党政关系设定原则或划定界限,而是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的事实。2018年新修改宪法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虽属重大变化,但仍未划定具体的政党治理方案。这种规定既是在党和政之间设计了一定的隔离带,也为党确保其领导地位和发挥其领导作用留下了较大空间,方式就包括了党的自身建设。如果宪法载入党的领导地位、党的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及其具体行使的权力,那么社会主义民主就会呈现另一种形式,党的自身建设就具有直接的宪法意义,自然也是宪法的任务;党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也有所不同,宪法针对国家机构的权责义务和原则的规定,有很大部分也将适用于党的内部治理和自身建设。
概言之,我国既没有通过宪法民主制度和宪制结构来抑制中国共产党的发展,也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结构和行为标准,更无必要制定“政党法”来约束政党行为,而是力图通过管党治党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形成治理政党的中国形式。而这种形式符合宪法的根本属性,也契合中国宪法的精神和结构性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化的产物;在功能意义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民主安置作为国家主权者的人民,让他们进入到宪法之内实现其意志,同时又保证他们集合表达意志的弹性(李少文,2017a)。政党制度是重要的民主制度。在现代政党理论中,政党是代表人民,至少是代表一部分分散人民的集体行为的重要载体,是意志形成、传递和表达的中介,它们以参与政治、取得政治职位为目标,是政治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萨托利,2006:82-101)。中国共产党同样具备这种属性与特点,并且将代表性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陈端洪,2008)。这就决定着中国共产党的内部治理与自身建设,同样以充分发挥政党民主的功能为使命,来实现宪法设计的目标。我国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形式,它让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得到有力实现——党的领导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依法治国是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一部分,它具有很强的民主意义,而且作用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本质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通过自身建设实现宪法的目标和政党的意义,是宪法确立的民主形式的自然结果。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蕴含着一个新的理论命题。党内法规作为党的自我规范体系,它不能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并且要同宪法法律相协调和衔接(秦前红、苏绍龙,2016)。这在某种程度上就体现了宪法法律对党内法规体系的控制,而此种控制结构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内部治理模式的新发展。它需要一套更清晰、更明确的党内规范体系,这个体系又是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保持一致的。所以党的自我建设同样开始注重明确的外在约束。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和法治的具体要求。
三、全面从严治党的宪法逻辑
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方位上管党治党的新要求和新举措。从宪法的角度看,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中国共产党运用民主逻辑和法治逻辑共同作用于政党内部治理,形成一整套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的管党治党制度、规范和秩序。在内容上,它吸收宪法资源和理论,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全部领域,凸显了民主和法治的思维在党的自身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这个视角有助于理解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意义,也体现了党的自身建设的“外部性”——将宪制性资源引入其中,从而使其发挥宪制性作用。具体来说,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体现了民主逻辑,加强党内监督具有两重宪法功能,它们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两大内容;依规治党贯彻法治逻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形式。
(一)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逻辑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品格和最大优势。通过党内政治生活,保持和提升中国共产党的内部活力,防止党的蜕化、蜕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目标,也是党的自身建设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反复强调“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它背后的制度逻辑是政治活力依赖民主,依赖广大党员的支持,依赖人民群众的智慧。因此,开展党内政治生活需要充分调动党的内部政治运作机制尤其是民主机制,它体现了民主的逻辑。
第一,党内政治生活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明确并强化了党的统一性、团结性。它表现为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纪律。具体来说:其一,新形势下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要求中国共产党人要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它也衍生出加强政治学习、建立党内学习培训制度的具体要求。其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对党的领导和执政所提出的要求。其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则是捍卫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关键性问题。其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
强化党的性质与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统一性、一致性符合宪法的民主逻辑。或许有观点认为,强化党的集中统一性会影响党内民主。这种观点不理解政党的本质属性和一般结构,也不了解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属性及其承担的政治任务。从本质上看,政党是相同利益群体之集合,是群体利益之代表(Gunther and Diamond, 2001:3-39)。为了表达其利益,对政党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也是自然选择。这就意味着政党会呈现出一种统一形态,被称为政党统一性(party unity)或一体化(party cohesion),甚至是政党团结性(party solidarity)(Hazan, 2013:1-11)。政党统一意味着它在组织结构、纪律规范、政策主张、意识形态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政党的团结意味着政党的成员尤其是核心成员必须服从政党决议,使之对外形成一致的意志(Forgette, 2004:53-56)。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政党。它在理念、阶级性以及代表性方面具有独特性,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甚至演化成为某种同一性,即党的成员思想行动一致,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致。强化党的统一性,既能够塑造政党的有力结构和有力行动,也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战斗性”,它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体现宪法所要求的民主性,是按照宪法的民主逻辑展开的治党举措。
第二,党内政治生活贯彻中国共产党的人民立场和群众路线,体现了党的群众性、民主性和参与性。它突出表现为要求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体来说:其一,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中国共产党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确保党的人民性的基础,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其二,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集体领导,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并且坚决执行组织意见,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其三,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求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各项制度,保障党员权利。其四,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其五,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也就成为中国共产党维持民主性的重要方式。
体现并强化党的群众性、民主性和参与性是落实民主逻辑的具体形式。党的这些理念、主张和举措都有利于回归民主,并且是党内民主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结果。党内政治生活所体现的民主,不仅涵盖了选举民主,也是协商民主原则之体现,更是人民民主的直接映射;不仅体现了代表制民主的结构特点,也是直接民主的表达与反映。党内民主的开展需要一系列制度平台和通道,这种民主性是中国共产党内部结构的一种特点,也是党能够保持其性质、承担其任务、实现其使命的重要基础。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宪法功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提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权力监督遵循着特殊的逻辑,具有明确的目标和使命。从理论上看,政党监督的内涵是广泛的,既有西方意义的政党之间相互竞争所形成的制约乃至斗争,也有政党自我约束和党内竞争机制所产生的监督效应。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与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和途径,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属性。习近平明确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⑦强化党内监督,对执政党来说具有影响全局的意义,几乎可以辐射到所有权力的运行,涵盖所有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承担执政责任,这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具有更为宽泛意义的宪法功能。
加强党内监督至少有两重宪法意义:其一,它是政党内部民主和集中统一的重要制度基础,所实现的是民主过程之功能,具有权力配置的意义;其二,它是权力监督的一种重要类型,让党内监督嵌入到权力监督体系之中,因为政党总是与政权结合在一起,政党内部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监督类型。这在国家监察制度建立之后体现得更为显著。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它的重点内容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它的重要功能是保证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表明党内监督对于塑造中国共产党的品格来说具有重要作用,它全面作用于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能够经受严峻考验的、实现历史使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还要落实到强而有力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确保党组织和党员的权责义务,强化党组织和党员的使命与责任,有利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不难得出结论,党内监督作用于行使或影响权力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从而发挥宪制性功能。
党内监督的制度形态十分多样,构成了具有很强实效性的权力监督体系,并且通过国家监察制度呈现新面貌。从内容上看,就是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和效力;从形式上看,包括民主监督、巡视监督和公开原则。其中,民主监督包括来自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以及党组织的监督,以及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制度等组织内部监督。公开原则亦是民主的具体表现,引入的是社会性监督。巡视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形式,它借鉴了君主制下主权者延伸监督的逻辑。党纪并非只用于监督,也是政党结构、政党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Kam, 2009:21-37)。在中国共产党的内部治理中,党纪具有类似于党内“刑法”的作用(石伟,2016),发挥着独特的监督功能。在议会民主制度之下,党纪的政治效果依附于政党政治的逻辑,借助政党力量发挥民主功效。而中国共产党的党纪不仅承担政治过程的聚合功能,更直接作用于权力行使,突出表现为党纪监督能够有效约束行使权力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从而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可见,党内监督的目标十分明确,内容非常宽泛。它既是中国共产党自我完善与提高的表现,也能够严格约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概言之,党内监督发挥了内部治理与外溢的双重效果。一方面是因为它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内部治理,是思想建党、制度建党的体现和保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的外溢效果凸显了人民出场的民主逻辑,将党纪作为约束权力的依据,凸显了监督制度的逻辑与功能。
??(三)坚持依规治党的法治逻辑
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之体现。党规党纪,或者说党内法规,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标准。党内制度和规矩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思想引导和行为规范,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治理依据和评价标准。它所实现的正是党内事务和党内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中国共产党业已形成一套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它们是管党治党的规范性依据。其中,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遵循”。尽管对党内法规的关注源自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需要,但理论界很快也做出了回应。现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依据。
依规治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依规治党是法治精神在党的建设中的贯彻和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对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⑧邓小平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⑩可以说,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分别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表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规范内涵,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部分,而且是关键的部分(陆宇峰,2017)。
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是因为“党要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而依规治党又是“党要守法”的关键(王若磊,2016)。事实上,从现实角度来看,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具有统一性。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依法活动,它就包含了严格依照党法党规党纪活动;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逻辑上看,依法执政包括了“党的建设”和“治国理政”两个层次,也就是治理的两个层次,这是党的现实任务,也是理论上争议最多的问题。执政需要有主体,党作为执政主体,管党治党本身就有完善执政主体、加强执政地位的内涵和功能。执政要依法,就包括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之内活动。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宏大命题之体现,它反映了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和方面,也是依法执政的具体结果之体现。
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的宪法发展
全面从严治党输入了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吸收宪法资源用于党的自身建设;这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现民主宪法的目标的重要使命,反映了宪法所具有的激励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明确的民主目标,因而也设计了一系列的规范、制度和逻辑来激励政治活动参与者在政治活动、政治过程中发挥民主作用,实现宪法目标(李少文,2017b)。宪法的激励结构包括立法与行政关系、选举制度、中央和地方权力配置以及政党制度安排。通过政党政治的运作逻辑、政党内部结构、政党自身建设等实现宪法的民主目标,这种结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体现得十分显著。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通过政党自身的建设、提升与完善,宪法也因此得以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活动的参与者的作用之体现。宪法发展是一个内容十分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了宪法内涵的变迁,也指涉宪法秩序的完善(Besso, 2003:117-148)。政党民主制度是宪法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是政治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通过政党维持民主政治的运作正是现代民主的要义。在中国,这个问题既有同样的内涵,也有独特的逻辑,突出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是我们党直接作用于宪法秩序的形式。政党内部治理成为宪法发展的动力,正是宪法激励作用的外化。中国共产党所推进的全面从严治党影响党的集中统一性、党的代表结构、党的执纪监督以及党的群众性特点,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宪法秩序。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增强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性,形成更为突出的意识形态主线和政治纲领,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领导国家、执掌政权的责任和任务。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政党何以为政党?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具有组织性(帕尼比昂科,2013:1),而组织又依赖于一定形式的约束,最后形成政党统一性的结构特点。然而,这种统一性很难实现,在实践中就需要强化政党在政治过程中的聚合性。而聚合程度主要表现为在国家机构(立法、行政)中的党员(通常也被认为是政党的核心成员)对党中央或党团决议的尊重程度。11在民主过程中,政党如何确保其成员行为一致、齐心协力,是政党政治有效实现的基本要求,这在当下中国也具有深刻内涵。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都要靠中国共产党来把握方向、引领前进,全面从严治党正是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的必然选择。
第二,全面从严治党涵盖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发挥代表作用、吸纳代表范畴、容忍代表行为范围的变迁,厚植党的政治基础。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新发展,正面影响着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前面曾提到,政党是利益的代表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被陈端洪教授称为是制宪权主体(主权者)的“双重代表结构”,是中国宪法的“第一根本法”(陈端洪,2008)。且不争论中国共产党是否是主权者的“常在代表”12,但中国共产党具有独特的代表制意义,而这种代表性又关系着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使命。落实党的代表性,需要通过业已建立的党组织和制度。党内政治生活是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中央的权威性、意识形态的战斗性、组织的严密性的重要保证,而党内监督覆盖党内的法与德、党员的言与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求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的自我提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共产党形成、引导、传递和表达民意的方式,从而影响乃至改变党所代表和影响的利益范畴和利益关系。简言之,全面从严治党将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结构,进一步凸显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形态、党中央和党的领袖的权威性,进一步保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对于塑造我国的宪制结构和宪法秩序有着直接影响,既表现为增强了党的领导地位,又表现为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意味着中国共产党进一步严格党纪约束,并且使执纪监督成为党在政治活动中保持活力的重要动因。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过程的重要保障。党纪不仅用于制裁,也可以作为行为规范发挥指引和制度激励的效果。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的党的纪律,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坚持依规治党,这就促使党纪成为中国共产党内部以及国家政治过程中的重要行为规范。严格执纪监督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特点。在西方,党鞭制度和党纪制度天然上是一体的,因为在政治过程中贯彻党纪必然要通过执行党纪的机构,党鞭制度应运而生。在西方政党政治的实践中,“党鞭—党纪”制度是政党民主的核心环节,党员(尤其是政党干部)遵守党团和党中央决议,党纪约束党员行为,党鞭执行党纪,从而在政治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明显的聚合效应(Kam, 2009:103-129)。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党纪约束,并且通过一系列执行党纪、确保党纪效力的方式,尤其是强化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功能、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让党纪贯彻到政党政治的过程之中,它所具有的程序控制、行为指引、动力激励等作用也逐步凸显。
第四,全面从严治党意味着通过内部机制增强党的群众基础,尤其是来自人民的监督,从而体现党丰富的实质的人民代表性。这是从党的自身属性和结构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形成民主参与的新形式。具体来说,全面从严治党涵盖改变党内政治生态、增强自下而上的民主活力,让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这就将进一步改变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在密切联系群众的路线基础上,丰富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其动员群众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动力,引入人民监督作为党的治理的外部力量,就是引入人民的智慧,也是引入人民的经验和理性。全面从严治党带来的回归群众,依靠人民,既影响着党执政的方式,也关系着党的执政根基和民主基础。
五、中国共产党与宪法的互动结构
全面从严治党从宪法中汲取理论和经验资源,也通过作用于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而产生宪法效用,这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与宪法之间一种全新的关系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关于此条此款,理论界展开了很多讨论(张恒山,2015;莫继宏,2014),它成为理解中国共产党与宪法的关系的重要依据,当然也是探究中国政治权力配置的重要原则(陈志刚,2016;白钢、潘迎春,2010;李龙、周雪峰,2009)。然而,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然存在着解释学上的困境。党的领导如何获得宪法结构上的空间和位置,又如何与宪法和谐相处,甚至构成宪法结构的一部分,不仅是我们理解中国现下的宪法与宪法秩序的核心问题,也是建立一个稳定且有活力的宪法结构的关键难题。这正是全面从严治党所辐射出来的宏大研究意义。
前面提到,政党是人民意志形成、传递和表达的中介(萨托利,2006:82-101),而宪法体现着人民的根本意志。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形成不同模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对政党亦承担不同治理任务。转换一种表达,那就是在现代政治结构之中,宪法在不同程度上约束着政党,这里的约束既包括了外在的束缚,也包括了对政党内部的治理。政党的代表性、政党实现代表制功能的结构、政党内部民主机制、政党政治运行方式等,既是政党内部治理的对象,也是政党宪法地位乃至宪法秩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宪法规定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明确了政党所需要受到的外在束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内部治理可以被忽视,后者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直接关系。问题于是就转变为,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何通过自身建设实现其与宪法的和解,从而推进宪法发展?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与宪法和宪法秩序之间有何关系?形成何种模式,有何特点?这是理解中国实践的关键问题,也是形成理论创新、提供中国方案的重要前提。
在政治实践中,政治活动参与者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从来都不是静态的,而恰恰是一种互动结构,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长治久安。所谓互动,自然就意味着宪法渗入政治过程,充分发挥宪法的规范意义,并且政治主体能够反作用于宪法,在宪法规范不足、模糊、空白乃至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政策制定、解释、建造、创造乃至革命,维护政治运作,补充宪法内容,从而实现宪法发展(Whittington, 1999:4-5)。
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与政治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是宪法发挥效力的重要形式,它将政治活动参与者纳入到宪法秩序的建构过程之中。已经设计出来的宪法要充分实现设计民主的目标,就要作用于政治活动参与者,作为规则和程序指引政治活动参与者,作为动力机制激励政治活动参与者。宪法与政治活动参与者的互动结构,反映了宪法如何设计民主、如何控制民主,揭示了保证政治活力与政治稳定之道,这就是宪法工程(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的研究路径和分析框架(李少文,2017a)。将宪法秩序视作一项经由设计的工程,意味着我们要转变对待宪法的态度和观察宪法的视角(李少文,2017b)。宪法不再只是一套规范体系,也是一个可以自己进行驱动和调适的机器(Satoria,1997:200-201)。宪法控制民主,包括制度控制、过程控制和后果控制,通过发挥宪制结构的民主功能、控制政治过程以及校正违宪行为,实现民主和法治的目标。
毫无疑问,政党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参与者之一。政党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是真实的政治实践,也是体现宪法效力、发挥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政党受到的宪法约束,以及政党对宪法秩序的反作用,既要立足于分析宪法制度设计的功效逻辑,也包括了宪法如何作为规则、程序、动力机制引导和激励政党实现其目标。政党内部治理是宪法治理政党的主要方面,也是宪法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内部治理如何从宪法中获得依据和资源——如何将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则贯彻其中,政党又如何通过参与政治活动体现宪法功能、发挥宪法效力——如何在宪法之下拟定政策、解释、建造乃至改革宪法,这些正是宪法工程的作用领域。
全面从严治党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与宪法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了中国宪法发展的独特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宪法工程的理论进行分析,内容就是建设党与宪法之间的良性互动结构,既包括党通过宪法控制民主,也包括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包括党通过自身建设来实现宪法的目标和效力,也包括将党的活动纳入到宪法秩序之中。简单来说,全面从严治党表明党的自身建设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动力,党与宪法的互动关系是宪法发挥效力的重要形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由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是建设宪法工程的重要任务,它将管党治党与宪制结构和宪法秩序进行融合,从而清楚阐释党与宪法、党与民主的关系。这是理解中国宪法秩序之特点及其演进方式的重要理论框架,是中国宪法实践的基础,也是中国宪法理论的来源。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具有宪法意义,这是党的地位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早在宪法制定之前就已确立,回溯到主权者行使制宪权的伦理,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陈端洪,2008)。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写进宪法序言,并且成为宪法秩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何正视并且解释这种宪制结构和宪法秩序,需要引入新的话语。
其次,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讨论政制改革和宪法发展时的必要课题。管党治党是一个内涵极其广泛的概念,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一直占据着重要且独特的位置。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政治运动,也要建立起制度化的民主路径,让政党核心和重要的权力、利益和任务实现规范化、程序化运作。将宪法工程的理路运用于理解全面从严治党,首要任务就是厘清民主(包括政党民主)的内在逻辑和运行规律,并发掘民主制度所能产生的外在效果和影响。它涵盖了全面从严治党所获得的宪法的激励、指引和约束,以及它对宪法秩序的反作用。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之于中国共产党以及围绕着中国共产党展开的全面改革的意义,是改革的突破口和路径选择,也是改革的必然理路。
最后,宪法配置政党权力,亦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现管党治党与宪法法律的协调一致。党的自身建设是党融入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也是将政党政治宪法化的过程。“宪法是政治和法律的结构性耦合,通过它的规范作用,政治意志获得法律形式,而法律形式也服务特定的政治内容。”(Grimm, 2010:328-349)可以发现,宪法有一种机制能够使得承载政治行为、表达政治利益的政党,与规范秩序的宪法进行融合。“党法融合论”正是立足于党与宪法之间的交互影响关系,而关键在于宪法如何配置政党权力以及如何限制政党权力。现代宪法既赋予权力,也要限制权力(格林,2010:18-21)。其中,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和目标,它不仅揭示了权力的来源,也同时限定了权力运行的范围和方式。围绕着人民主权建构宪制结构和民主形式,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前提和主要逻辑。政党也是重要的权力配置方式,本身也受到宪法约束。质言之,政党权力及其边界是宪法的规制范围,是民主的重要内涵。我国宪法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处理权力关系的重要的基础性原则。发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宪法的互动结构,就是试图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最终真正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
总的来说,引入宪法工程的概念和话语体系,不仅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宪法的内涵和宪法秩序,也启示我们通过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来推动宪法秩序的发展,它更好地表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这是由中国共产党推动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亦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进步,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时代性和现代化。
六、结论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的稳定与活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发挥宪法效力、建立宪法秩序是政治发展的目标。政党是政治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自其诞生就进入到宪法视野中,政党政治更是直接在宪法的控制之下。从单向的角度看,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形成了美国抑制政党发展的麦迪逊主义和德国的政党内部民主模式。政党内部治理成为宪法秩序和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与宪法的关系直接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我国宪法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民主和法治的关系,如何将党与宪法相融合,这是中国共产党所面对的重大而艰难的理论任务,也是实践的挑战。党与宪法的融合并非是指党政合一,而是将党的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与宪法的精神、原则、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相融合,通过政党内部治理发挥宪法效力,实现宪法目标。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将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则贯彻到党的自身建设之中,又通过党的建设推动宪法发展,从而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它面向中国的实践,发现中国的理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时代性,反映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而深远的话语力量。
?? *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面从严治党的宪法基础研究”(批准号:17CFX009)的阶段性成果。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张翔教授一直以来的关注和对本文的宝贵意见。感谢匿名评审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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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
②防御性民主,又译为战斗性民主,是罗文斯坦在1937年提出的概念,这一理念在战后得到进一步制度化,其主要内容正是政党可以被宣布违宪。见Karl Loewenstein, “Militant Democracy and Fundamental Rights(I),”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37,Vol. 31, No. 3; “Militant Democracy and Fundamental Rights(II)”,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37,Vol. 31, No. 4。
③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7月2日,第2版。
④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页。
⑤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
⑥《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主持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载《党的文献》2013年第1期,第69—78页。
⑦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 版。
⑧依规治党以及党内法规所体现的法治精神,突出表现在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新认识之上。可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表述。
⑨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⑩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4日,第2版。
11它类似于西方政治学中发展出来的“政党统一性指标”理论。见 Larry J. Sabato and Howard R. Ernst,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Political Parties and Elections, Infobase Publishing, 2009, p. 268。
12这里其实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主权者代表是否成立,其二是常在代表是否成立。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难解释。这两个问题是陈端洪的理论的最大难题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