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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资产并表”、同类婚与贫富分化代际增强*

————人口政策与市场转型的叠加效应

郑丹丹

【内容提要】 本文用两代视角说明人口政策与几乎同期发生的市场化转型之间的叠加效应对处于不同“时代”的个人及其家庭财富关系产生影响的具体机制、过程及后果。文章揭示,以直系组家庭为单位考察财富分层与代际流动现象会发现,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与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中交叠存在的城乡差异,以及同类婚模式的盛行,原本已经存在的家庭财富不平等,可能会经由具有中国特色的代际转移行为——代际“资产并表”,以及无成本的遗产继承等机制被固化、复制,甚至放大、增强。本文建议通过增强家庭自身的功能和坚韧性,以及进行遗赠税收调节减少富裕阶层实际获得的遗赠比例用于扶助最底层民众等方式遏制、阻断贫富分化的代际增强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978年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推行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计划生育。此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分配格局发生变化,家庭之间出现财富分化并呈现加剧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则导致中国家庭的规模、结构,以及家庭关系等发生了诸多变化,比如家庭的少子化、家庭关系向子代倾斜等。

  针对这些社会经济变迁,总体说来,学术界对收入不平等及职业的代际流动研究比较深入,对财富分化尤其是财富的代际流动问题探讨不足。然而,不同形式的财富代际流动过程最终会影响未来财富分化的走势,至少部分地决定着财富分化会更趋严重还是得到缓解。显然,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重要议题。几乎同时开启的中国人口政策与社会经济变迁一起交织运行,这个叠加过程会对家庭财富代际流动产生何种影响?其具体影响机制有哪些?这种影响可能导致什么样的中长期后果?相关政策如何前瞻性地进行设计与应对?这些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已有研究与新的框架

  (一)从收入不平等到财富分层

  关于中国的经济不平等状况,基本的共识是:如果以货币形式测算,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的不平等水平比较低,改革开放之后则持续走高,20世纪90年代后甚至出现急剧增高的趋势。如果将测度指标由通常使用的个人收入置换成家庭财富,贫富差距非常严重(李强、王昊,2014;李培林、朱迪,2015;董直庆、蔡啸、王林辉,2016)。

  对于中国社会收入不平等的产生机制,研究成果非常丰富(边燕杰、卢汉龙、孙立平,2002;边燕杰、吴晓刚、李路路,2008),归纳而言,个体主义视角认为社会经济地位的获得主要取决于个体特征尤其是人力资本的差异,结构主义视角则强调外在于个人的市场与社会制度等结构性因素的重要影响(刘欣,2005;刘精明,2006;李路路、朱斌、王煜,2016)。

  总体而言,学界对收入、职业、教育等分层现象的研究比较成熟,对经济不平等中财富分层的研究相对较少。然而,与收入相比,财富更能衡量一个家庭长远、稳定的经济状况及生活水平,也更吻合对经济不平等状况进行考察的理论和现实需求。个人收入是家庭财富的一部分,类似于动态的流量;家庭财富是某一时点的资产存量,通过不断积累的过程而形成。房产、土地、存款、股票、债券等都是财富(李强、王美琴,2009;谢宇等,2014:3)。

  在如今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家庭财富中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和房产可能是贫富分化的最主要原因。在当前的社会总财富构成中,食利者阶层与高级管理层收入份额上升,一般劳动者收入份额下降。同时,居民的金融资产收入状况及能力日益成为影响财富积累速度和水平的关键因素。财富较高的家庭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收益占比更高,且越善于在资本市场获利的家庭,其财富的增加对财产性收入的正面影响越大。这种循环加强的效应可能是社会财富不断集中的原因之一(吴卫星、张琳琬,2015;黄泽清,2017)。另一方面,21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中国住房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住房迅速且不均衡地升值,住房所有权成为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来源之一。通过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住房无产者(无产权房)、有产者(有产权房)和富有者(多产权房)三大阶层,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读当下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状况(刘祖云、毛小平,2012)。同时,在金融化过程中获益的阶层更容易将金融资产转化为房产并享受高额利润,导致财富分化升级。

  综上所述,财富不平等具有自我强化功能,很容易出现“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恶性循环(黄泽清,2017)。因此,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财富分层非常必要而且紧迫。

       (二)财富的代际转移:一个重要但被忽视的议题

  纵观社会分层研究会发现,教育、职业等被当作分层指标来测量社会的不平等程度,但在探讨收入分层的时候又被当作影响因素来加以考量(李春玲,2003;王威海、顾源,2012;吴愈晓,2013a、2013b),这说明导致社会不平等结果的各类稀缺资源的分配并不独立,一种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伴随着甚至导致其他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学术界之所以特别关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政治精英向市场经济体制时代的经济精英的流动,原因就在于这种代内流动现象实际上是一种精英循环或者再生产,资源之间互为因果乃至伴生的关系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程度加剧。

  这种资源间的交互影响还体现在代际之间。社会流动研究对学校教育及学前社会化中家庭背景的影响以及呈现出的不平等的代际传递等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社会资本的有关文献则强调家庭联系对求职的重要性。人们发现,父辈的资源优势更容易转化为子辈的资源优势(Lin, 1999;Bowles and Gintis, 2002; Esping-Andersen, 2004)。如果这种转化程度比较严重,则说明代际之间社会流动不畅,有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高勇,2009;郑辉、李路路,2009)。

  已有的社会流动研究基本都用职业来衡量(李路路、朱斌,2015;吕鹏、范晓光,2016),实际上,社会流动尤其是代际流动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类型,即财富的代际流动。一方面,家庭财富是后代健康、教育、职业等方面的经济保障,上一代的财富不平等会造成社会中的机会不平等(陈东、黄旭锋,2015);另一方面,家庭对孩子的“赞助”会一直持续到孩子进入劳动力市场甚至是成家后,最终还有遗产留存。可见,财富除了间接导致下一代的机会不平等,更可以传给下一代甚至下下一代,直接影响后代的财富分配(Kurz, 2004; Spilerman, 2004; Szydlik, 2004; Albertini and Radl, 2012;谢宇等,2014:4-5),并可能形塑整个社会的财富不平等。

  总体而言,国内学术界对财富的代际流动问题尤其是财富的直接传递(向下的代际经济支持与继承)研究不足。随着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家庭财富积累逐步增加,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三)政策的叠加效应:新的研究视角

  对中国人而言,家庭可谓是经济和利益集团,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因此理解中国人的个体际遇以及收入与财产状况等,不能脱离对其家庭的考察。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与人口政策直接介入家庭活动,计划生育政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住房制度改革、大规模人口流动等共同影响并导致了人口和家庭的双重变迁,包括家庭规模小型化与结构简化、家庭人口老龄化及非传统类型家庭大量涌现等(杨笛,2011;彭希哲、胡湛,2015)。这些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的人口与家庭变迁对家庭中的个人及家庭关系、家庭功能产生复杂的影响,并反作用于外部社会结构,影响宏观的社会变迁进程。

  本文关注中国人口政策与社会经济变迁如何产生叠加效应,通过哪些机制具体地影响家庭财富的代际流动,这种影响可能导致什么样的中长期后果,以及应该做出怎样的政策应对。简言之,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几十年来的人口政策及经济制度的交互与叠加影响,现有的个人收入及家庭财富不平等,可能会经由几个机制被放大、增强,危及社会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两代视角来说明人口政策与几乎同期发生的市场转型之间的叠加效应对处于不同“代”的个人及其家庭财富关系产生影响的具体机制、过程及后果。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代”这个概念。一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代”,即通常理解的父辈、子辈;另一是作为社会变迁推动力量的“代”。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代”的概念时,并不特指具体家庭中的父子,而是通过一些重要历史事件将社会中的个体进行区分,类似于人们理解的“时代”。具体说来,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1978年改革开放及1980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2015年人口政策再次改变这几件重大历史事件为节点,大体以1950年—1979年出生者为第一代(文中称父辈),1980年—2015年出生者为第二代(文中称子辈)。

  这样的划分仅仅具有粗略的分析框架意义,在理解具体家庭时存在缺陷:一代之中时间跨度过大,容易导致混淆。因此在本研究实施过程中以子代为基点进行选择,访谈中选取1980年—1990年出生且已成家者及其父母的家庭成为研究对象。①明知存在缺陷、容易导致理解混乱依然坚持这样划分代际的原因在于,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人口政策等对“同一代”人或家庭会产生同类型影响,个体和家庭的特殊性与社会结构性因素二者共同作用,便形塑出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样态,推动社会变迁过程(曼海姆,2002:78-108),这一过程和具体变迁机制是本文关注的重要内容,这一代际视角可以帮助我们考察一些以往被忽视的现象。

  本文探讨的父辈出生于新中国,除了极为特殊的年份外,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提高,人口出生率比新中国成立之前有较大提高(马妍,2010)。这些人在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也即市场化转型时代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力,由于中国经济在此后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持续强劲发展,加之几乎同期(1980年)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之后较长时段的低生育率,他们可能同时享受改革红利和人口红利,从总体上比他们自己的父辈(祖辈,本文为简洁起见未加探讨)更为富裕,有了家庭财产积累。当然,如前所述,由于社会结构及个体特征的差异,本文所探讨的1949年之后出生的父辈们出现了社会分化,财富差距尤其明显且日益加剧。

  再看子辈,根据人口学的一般界定,1980年之后出生的他们在2005年之后陆续进入婚育期。父辈们的社会分层不仅影响着这些子辈的成长环境与地位获得,导致这些子辈的起点(机会)不平等,同时由于中国家庭的特殊性,父辈对子辈几乎具有无限责任,在当前高房价、高生活成本的社会环境中,父母为(或者协助)孩子买房成家,并对孩子养育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几乎已成定规,父辈的财富差距又往往直接体现为在子女社会生活初始期为其提供的直接经济支持的差距,这可以算是子辈之间起点不平等的另一种形式。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城乡差异,本来就可能更为贫困的农村家庭中子辈可以从父辈处得到的财产支持可能还会被其他兄弟姐妹稀释,而城市家庭中的子辈则更可能得到唯一(而更充足)的支持。这不仅导致社会财富阶层被复制和再生产,还会使得分化更为加剧。可见,代际转移中的城乡差异是社会财富分化的第一个扩大机制。

  显然,如果不从两代视角入手,不将(直系)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考察与分析单位,财富代际流动的这些内容很难被发现,会影响人们对社会分层的认识(比如仅从职业很难准确把握“富二代”的社会阶层),容易误判趋势,影响政策制订。

  研究发现,中国历来流行的“门当户对”婚配模式依然是主流(李煜,2011),同类婚导致富裕家庭与富裕家庭结合、贫困家庭和贫困家庭结合,再加上独生子女政策在城市的实施比较彻底,在无选择的情况下,独女户城市家庭的财产只能流向女儿。显然,同类婚与双系代际向下支持的结合是当今社会财富分化的第二个扩大机制。

  最后,大约在2030年前后,1949年后出生的父辈将陆续进入老年晚期,中国无捐赠传统且基本没有遗产税,因此家庭财富可以几乎无成本地传递到子辈。这是社会财富差距的第三个传导及扩大机制。

  本文认为上述社会财富差距的三个传导、固化或扩大机制体现了多项社会、经济制度之间的交织叠加作用,对个人际遇及财富的代际流动产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影响,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结构乃至后续发展,需要加以关注。前述思路及逻辑参见图1。

二、代际“资产并表”:中国特色的财富阶层固化机制

  (一)直系组家庭:恰当的分析单位

  研究发现,中国家庭中虽然出现了个体化趋势(姚俊,2012;沈奕斐,2013),但代际关系依然紧密,成年子女与父母互动频繁。现代社会高昂的生活成本导致青年夫妇较为依赖父母在经济、住房以及孩子照料、家务分担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刘汶蓉,2016;翟学伟,2016)。

  涉及中国家庭的代际互动,即便是锚定在家庭财富的代际流动这个确定的范围,情况依然十分复杂,但总体而言,在本文表述的父辈和子辈构成的中国家庭中,即便子辈结婚独居似乎构成了两个或多个核心家庭,这些家庭之间经济方面的联系往往也十分紧密。正如王跃生(2016a)对中国的家庭概念进行辨析后指出,当前中国家庭中亲子分爨、兄弟分家现象普遍,这些有密切亲缘关系的成员形成两个及以上的独立生活单位,但这些看似独立的家庭之间实际上有着密切的功能上乃至心理上的联系,用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或者家户概念都难以描述这些家庭之间的关系,因此他建议使用“直系组家庭”这个概念,其关键在于将这些分爨异居,但有抚育、赡养和继承关系成员的不同生活单位视为一个整体,这样的结构划分会增强我们对家庭关系,特别是代际关系的认识。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探讨直系组家庭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行文简便,文中也会出现混用家庭概念来同时指代父辈和子辈各自的核心家庭以及父辈和子辈共同构成的直系组家庭的情况,笔者会尽力在行文时注意区分。

  (二)代际“资产并表”:代际转移的新形式

  西方学者通常将代际的财富流动统称为代际转移(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也有些文献将其中父辈去世后留给子辈的财产区别出来,称为遗产(bequest/inheritance)。本文主要关注的是父辈在世时,向子辈的财富流动,将之称为向下代际经济支持,将父母去世后孩子获得其财富称为遗产继承。

  笔者发现,直系组家庭之间的经济联系通常十分紧密,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两代之间甚至会出现很大程度的经济混合,可以借用一个会计学概念“合并资产负债表”来描述这种情况。所谓“合并资产负债表”指的是反映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子女即便成家立业了也还是一家人,尤其是独生子女,由于具有唯一性,父辈和子辈两个核心家庭在经济方面往往不做清晰区分,这种父辈与成年子辈之间的财富流动情况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家庭的代际“资产并表”。

  实际上,代际“资产并表”是介于通常意义上的向下代际经济支持和遗产继承之间的一种状况,在父辈处于低龄老年期甚至是中年晚期时就将其财产并入子辈家庭。这和传统社会没分家时子辈经济依附于父辈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情况,应该算是当代中国特有的现象,是传统的家族主义文化经历现代化、个体化过程后与人口政策碰撞的产物。

  我们研究的几乎所有家庭,父辈都会对成年子辈给予各种形式的经济支持。多子女家庭的家长往往会尽力表现出公平的姿态,因此会保持父辈家庭的经济独立性。然而,对独生子女家庭而言,父辈家庭往往觉得这样的姿态实属没有必要,很容易伤害孩子的感情并损害代际关系,因此更容易在子辈家庭建立之初就呈现程度不一的代际“资产并表”状态。

  关于代际“资产并表”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此处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我们的访谈对象中有一位儿媳妇晓彤,她提起自己的公公投资失误导致公公自己的家产损失了将近一半时,表现出极端的愤怒,几乎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说公公是“不安分的败家老爷们”。我们访谈晓彤的婆婆时,她也提到儿媳妇自从公公亏钱后态度大变,伤害了婆媳关系。如果不从代际“资产并表”的角度来看,晓彤的行为是有些难以理解的:公公损失的是他自己的钱,即便是遗憾,至于怒不可遏么?显然,晓彤将公公婆婆的钱都划归为自己潜在的势力范围,潜意识里认为公公亏损的是他们大家的钱,甚至就是她自己的钱!

  关于代际“资产并表”的原因,我们访谈的一位母亲林丽的说法很有代表性:

  我们那个年代的人,节约惯了,再花也是有限度的,最后我能给谁呢?迟早还不都是他们的?我干嘛不早点给呢?儿媳妇还念我个好。②

  从这个简单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几点:第一,父辈要有钱,这是代际“资产并表”的前提条件。正如林丽暗示的,他们这一辈的钱自己正常地花是花不完的。这正是市场转型对个人际遇及家庭的深刻影响。第二,看重维系与媳妇(或者女婿)的关系,是提前“资产并表”的重要动因,这可以说是家庭变迁的一个直观体现——代际关系向下倾斜,学者们常常将此归纳为现代化过程的产物(狄金华、郑丹丹,2016)。第三,很重要的是,家长没有选择,正如林丽说的,“迟早都是他们的”。这是独生子女政策的非预期后果。

  一项较为权威的全国性调查发现,在城市家庭中,家长对已婚青年的经济支持比较普遍,独生子女对父辈的经济依赖更为明显(宋健、戚晶晶,2011)。也就是说,当前大多数中国家庭存在父辈家庭向年轻子辈家庭的财富流动现象,独生子女家庭的代际“资产并表”现象更为明显。那么,财富代际流动的影响机制是什么呢?其可能后果又是什么呢?

       (三)市场转型与人口政策的叠加效应:“资产并表”的产生机制

  财富由父辈流向子辈,必要条件之一是父辈有钱。根据财富的累积性特征,在一个经济平稳发展的社会,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个人的财富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增加(Cooney and Uhlenberg, 1992;Clark and Kenney, 2010)。

  但是,经济平稳发展显然是外在于个体的结构性因素,并非总是能实现。比如本文没有探讨的祖辈,他们生于 1949 年以前,主要生产期在改革开放之前,当时的社会经济政策以国家的高积累为特点(李扬,1992;周富祥,1990),社会的贫富差距比较小,而且他们的生育期并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其家庭普遍是多子女的,全社会比较平等,大都没有太多累积性家庭财产。所以,本文提到的父辈在结婚生子的时候,尽管祖辈大多也希望自己能予以支持,但真正能做到的家庭并不是很多。20世纪80年代流行的“三转一响带咔嚓……”等结婚条件,在当时为难了大多数家庭,但纵向地看,在家庭财富流动和积累意义上基本不能发挥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父辈,是市场化转型时期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他们在生育期遭遇了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子女数普遍偏低,③因此,从总体上都比祖辈更富裕,有更多的家庭财产积累。这就是本文所探讨的当前中国家庭普遍存在家庭财富由父辈流向子辈现象的前提条件:父辈有钱才可能支持子辈,否则就会跟祖辈一样,心有余而力不足。

  父辈有钱是支持子代的必要条件,但从逻辑上说,父辈的钱可以用于其他地方,比如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捐赠。然而,笔者研究发现,总体说来,在困难年代生长起来的父辈大多形成了一种可以称之为“社会性节俭”的消费惯习(郑丹丹,2017),就像本文中林丽说的“节约惯了,再花能花多少呢”。同时,当前中国人并无捐赠习惯,个人捐赠行为很少。研究发现,美国70%以上的社会捐款来自成千上万普通公众每月几美元、几十美元的小额捐款,而目前我国个人捐赠不到总捐赠额的20%,且90%的个人从未进行过捐赠(张进美、刘武、刘天翠,2013)。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家庭的亲子关系内涵极为丰富。对于大多数中国父母来说,子女的人生和幸福在他们心中的重要性不可替代,甚至成为他们自身人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李银河,2005)。当他们能力所及时,往往会不遗余力地支持自己的孩子,当只有一个孩子时尤甚,就可能出现代际“资产并表”的情况。

  我们在访谈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家长都会谈到孩子对人生的意义,当然是用形形色色的语言表述方式,最常见的一类表达是:“你说我们辛苦是为了什么呢?还不是为了孩子能过好?!”

  反之,子辈接受父辈的经济支持,可能有心安理得的一面,但其中其实也含有无可奈何的意味。由于教育发展等原因,当今子辈在进入婚育期时普遍难以有足够的财富积累应对较高的婚育成本,尤其是节节上涨的房价是很难由子辈独自应对的,这时父辈的支持几乎难以拒绝。研究发现,大多数青年人无力购房,与父母同住或租赁住房,购买住房则需要父母支持。在中心大城市与父母分开单独居住的已婚青年中,父母为其购买房子的比例接近30%,父母为已婚独生子女买房的比例比已婚非独生子女高10%左右(宋健、李静,2015)。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转型、人口政策等一系列因素的共同影响,我们所探讨的特定的这一代父辈普遍比祖辈和子辈都有钱,他们大多比较节俭并且没有捐赠习惯,子辈则面临高房价和高生活成本压力,这时候,中国家庭财富由父辈向子辈流动几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多子女家庭中,父辈在没死亡前大多数还会尽力保持经济独立以免造成家庭矛盾。所以,多子女家庭虽然通常会有各种形式的向下代际经济支持,直接的代际“资产并表”现象并不多见。但是,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其具有无可替代性,家长大多早早就和子女家庭实行了程度不一的“资产并表”。

  因此,相对于非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与其父辈家庭的日常生活和财产具有较强的“分中有合”的特征,彼此为高度依赖的利益共同体。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两代人组成的生活单位界限变得模糊,而且主要是父母生活单位对子女来说界限模糊了,也就是说,这种合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子辈为中心的(王跃生,2016a)。

  家庭“资产并表”是否仅仅为家庭内部的私人事务呢?它有可能产生什么社会后果?这是本文要阐述的重点之一。

  (四)财富分层固化:“资产并表”的社会后果

  如果一个社会只有极个别的人实行家庭“资产并表”,或者所有人在家庭“资产并表”过程中得到的财产比例是近似的,那这种行为对社会财富分化不会有特别的影响。然而,事实显然不是这样。

  如前所述,我们所说的祖辈经历了家庭财产平等化过程,基本上起点归零,并经历了货币形式的全社会基本平等过程(至少在城乡集团内部如此)。本文探讨的父辈,在货币起点差不多的情况下经历了市场化转型过程,由于个体特征的差异,以及一些结构性不平等机制(比如城乡、行业间的不平等,权力与经济资本的相互转化等),出现了较大规模的社会分化。以经济收入衡量,中国社会几十年间从一个最平等的社会迅速成为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王天夫、王丰,2005),加上财富的自我强化特性,马太效应比较明显,因此中国家庭的财富不平等程度比收入不平等更为严重。

  1980年之后出生的子辈面临的是与其父辈当年完全不一样的社会现状,他们不再与父辈一样大家基本上从一贫如洗开始,而是从不同的起点出发;随后他们之间的分化结果除了受其父辈经历过的个体和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之外,家庭财产积累的作用亦不容小觑。这一点以往学术界较少探讨,但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其他结构性因素的影响。生活在这样一个起点不平等的社会,个人又难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加以改变,一旦形成这种认知,其破坏性的后果可以预见。

  众所周知,城镇独生子女比例大大高于农村(杨书章、郭震威,2000)。那么,根据本文的观点,城市家庭财富在子辈独立生活的最初阶段就发生代际“资产并表”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农村,这有利于他们的择偶、育儿及其事业的发展。并且,农村子辈得到的本来就大大少于城市子辈的家庭财富还要经过其他兄弟姐妹的稀释,这些过程都会进一步扩大城乡间已有的分层差距。

  简言之,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几十年来的人口政策及经济制度的交互与叠加影响,社会分层研究所揭示的个人收入及家庭财富不平等,可能会经由代际“资产并表”的方式被固化甚至是扩大、增强。除了代际“资产并表”之外,生活中还有哪些机制可能对财富分化产生影响呢?

三、双系代际“资产并表”与同类婚:财富分化扩大机制

  (一)双系代际“资产并表”:独生子女政策对代际关系的影响

  不容否认,我国传统的父系继承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解构了。在当下的家庭中,年轻夫妻双方都有可能从他们的父辈家庭获得经济支持。在城市家庭中,即使是习俗默认由男方准备的住房,实际上由女方(本人和其父母)出资的也有6.11%,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占11.51%;如果是独女,女方出资的比例更高一些(王跃生,2016b)。可见,在子辈建立家庭时,来自女方的代际支持并不罕见。

  如前所述,我们在研究中观察到很多家庭两代之间出现很大程度的经济混合,将之称为直系组家庭的代际“资产并表”。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两代家庭之间经济混合程度都比较高,则可以认为存在双系代际“资产并表”。

  显然,如果所有家庭都存在双系代际“资产并表”情况且“并表”后得到的财富比例基本一致,则这个做法本身并不会导致更大的财富差异,事情的关键是,有的家庭能“并表”,有的家庭不能;有的人“并表”得到的财富多,有的人得到的少。这其中的影响因素可能很多,我们重点讨论人口政策的影响。

  虽然独生子女家庭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存在,但是,由于执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而大量出现,却是当代中国特有的现象。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多年之后,中国庞大的独生子女人群已经形成,2000年独生子女人数已经超过1亿人,其中城市独生子女比例大大高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正在成为城市家庭的主要类型(原新,2004)。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家庭结构存在很强的“适应性”,在家庭中缺乏男性时资源转移可以“适应性”地转移给女性,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只有一个孩子而无法选择,这种“适应性”导致独生子女女性获得一种权宜性的优势,但这也许不是真正的现代化过程(王晓焘,2011)。独生子女政策是否导致真正的性别平等,独生女家庭的父辈到底是因为别无选择,还是因为在育儿过程中逐步接纳了更现代的平等性别观念最终给予女儿无保留的代际支持,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我们关注的是,不论真实原因如何,独女户家庭的父辈如果有财富积累,会向自己的女儿而不是其他人转移。因此,如果是“双独”家庭,更有可能出现双系代际“资产并表”的情况。

  我们用纯粹假设的情况来做一个模拟,说明理想状态下双系代际支持造成的财富分化情况:假定每个父辈家庭财富是一样的,都为1份;非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数为2份;假定各个家庭中每个子女结婚时都能得到父辈的财富,在子女中均分。那么经过简单计算,非独家庭可以得到1份财富,“单独”家庭可得1.5份,“双独”家庭可得2份(参见表1)。这就是双系代际“资产并表”的财富累积效果。④

  当然,事实可能并非如此。首先,有些“非独”家庭子女数不止2个。其次,前面说过,由于担心制造矛盾,“非独”家庭的父辈往往不会在子女结婚时进行“资产并表”,财富继承会延迟到父母死亡之后,因此不能对子辈的家庭建设、育儿,甚至职业发展产生及时的效果(Zagheni and Wagner, 2015)。最后,最关键的是,由于我们处于一个财富分化严重的社会,每个家庭父辈的财富并不相同,并非都是1,而有可能是千百倍的差距。我们已经知道,社会财富分化的结构性要素之一正是城乡差别,城市家庭的财富积累总体上大大高于农村家庭。同时,“双独”家庭中来自城市的占85.38%,来自农村的占14.62%(王跃生,2016b),这意味着双系代际“资产并表”绝大多数发生在城市家庭中。因此,我们非常容易地推断出,由于财富分化与独生子女政策的城乡差异的叠加作用,真实的双系代际“资产并表”对财富分化的增强效果会远远大于表1所展示的程度,原本已经很严重的财富分化经历这一机制再次增强,应该引起重视。

  (二)同类婚:贫富分化的代际增强机制

  正如从群体层面来看,家长和孩子账目是否分开并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财富代际流动的表现,进而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分层结构。婚姻匹配,即“谁与谁结婚”,同样是一个社会事实。很显然,如果不同阶层之间通婚没有制度、结构性要素的障碍,且发生的概率比较大的话,整个社会的阶层固化应该不是特别严重,因为婚姻也是一种跨越阶层界线的手段,社会学家正是因此特别关注婚姻匹配问题。遗憾的是,不论原因如何,大多数社会最为盛行的依然是被称为“阶层内婚制”的夫妻匹配模式,人们在择偶时大多会从相同或相似的阶层群体内挑选对象(张翼,2003)。

  “门当户对”的择偶实践鼓励个体在本阶层内部通婚,有意无意地设置婚姻壁垒阻止下层社会成员的“高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下一代家庭将复制现有的结构。反之,如果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依据一定程度的随机原则匹配的话,新建家庭的不平等程度将有可能降低,这会减弱上一代不平等结构向下一代的传递和延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和解构既有的社会不平等结构。

  研究发现,同类婚仍是我国的主要婚姻匹配类型(张翼,2003;李煜、陆新超,2008;李煜,2011;齐亚强、牛建林,2012),从我们所关注的财富分层的角度来看,即穷人更容易和穷人结婚,富人更容易和富人结婚。考虑到双系代际“资产并表”的情况,很容易得出推论,在同类婚盛行的社会中,双系代际“资产并表”对原有社会阶层的固化作用是倍增的。我们依然用纯粹假设的情况来做一个模拟,说明理想状态下同类婚与双系代际“资产并表”造成的财富分化代际扩大效果:假定贫穷父辈家庭的财富是一样的,都为1份;假定富裕父辈家庭的财富是一样的,都为10份;不再考虑独生与否;只考虑同类婚。经过简单计算,因为双系代际“资产并表”和同类婚,富人家庭的孩子结合后可以得到20份财富,穷人的孩子结合后可以得到2份财富(参见表2)。由表2结果可见,原本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距为9份,经过同类婚和双系代际“资产并表”之后,他们子女的财富差距为18份,扩大了一倍,而且很可能是在他们人生阶段的早期就能相当部分地享用或者调用这些资产。

  实际上,在贫富悬殊的社会中,社会顶层占有的财富是远远不止底层人民10倍的。如果没有遏制措施,仅仅因为他们的联姻并经由双系财产代际转移,就会使原本就悬殊的财富差距再次加大,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公正和稳定。

  公正、公平、均等、平等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差异,当前人们关注的主要是公正问题,它强调的不是资源在数量上是否完全拉平,而是分配的过程、分配的规则、分配的机会是否公正合理。人们常常将社会公正分为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三种。所谓机会公正,是指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同样的竞争机会,也有人称之为“起跑线的公正”或“起点公正”。人们认为,只要机会和程序公正,一定程度的结果不平等是正常的,是可以接受的。机会不公正是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的最主要原因(李强,2012;秦晖,1998:1-25)。

  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在资源、财富分配的结果上出现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情况,那么,这种结果不平等也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一种表现(李强,2012;秦晖,1998:1-25)。这是因为,首先,现有的分层流动研究表明,几乎没有一个社会可以自称在机会公正和程序公正方面毫无瑕疵,外在于个人的社会结构性因素或多或少会影响社会分层与流动的过程和结果,那么过于悬殊而不合理的分层结构就很难说是公正的。其次,即便这种社会分层是公平竞争的结果,但如果这种结果固化下来难以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再次进行竞争的人们必将面临很严重的起点不公平局面。比如本文探讨的子辈,即便他们的父辈都是由于个人奋斗和资质等方面的差距而导致今天悬殊的财富差距,但他们自己却一出生就面临这样一系列的不平等格局,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地经由本文所提到的各种机制,强化这种对他们而言天生的不平等,那么他们将如何可能再继续公平地竞争下去呢?这是当今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四、基于家庭建设与税收调节的对策探讨

  根据人口规律,本文分析的父辈将于2030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晚期(80岁以上),父辈家庭解体之后,将由子辈继承财产。根据当前这种无差别、无代价的财产继承制度,父辈既有的贫富差距将被无差别地复制出来,完全无法得到缓解,甚至因为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城乡的生育子女数的差异,农村居民原本就少的财产可能还要经由多个子女共同继承,可能导致财富分化又一次被扩大。

  综上所述,中国几十年来的人口政策与市场化转型、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等交互作用并产生叠加影响,不仅导致个人收入及家庭财富不平等,还可能通过代际“资产并表”、同类婚条件下的双系代际“资产并表”以及无成本的遗产继承等三个机制固化甚至是扩大、增强这种不平等,导致社会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

  舆情监测结果显示,人民群众目前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收入和如何缩小贫富差距(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2012:1)。民众对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问题的高度关注,已经显示了潜在的风险。一旦他们认识到社会不仅是不平等的,而且是难以改变的,甚至他们的后代也难以改变命运,社会情绪可能会出现破坏性的爆发,甚至落实到行动上(成伯清,2009)。可见,不平等仍然是中国政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李骏、吴晓刚,2012)。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贫富分化的代际增强机制,思索对策措施,以遏制或缓和财富不平等的代际复制及强化。

  有学者认为,西方文化是宗教型文化,而当代中国文化依然属于伦理型文化,即便经历了程度很深的现代化过程也没有改变这一点。中国的家庭作为伦理的策源地,发挥了类似西方宗教组织的功能,家庭血缘关系为伦理型文化提供了伦理的终极性和神圣性根源(樊浩,2015)。中国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家庭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特殊意义和作用,要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需要将家庭置于中心进行政策思考和措施建构。彭希哲等人认为我国现有的家庭政策及项目顶层设计不足,且政策取向陈旧,多为被动应急式的缺陷修补,少有预防和发展的思路体现,因而缺乏建设性(彭希哲、胡湛,2015)。笔者认为这个认识是很深刻的。因此我们建议以家庭为中心,围绕家庭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来提前思考阻断或遏制贫富分化代际再生产机制的政策设置,而不是事后补救。

  财富分化的起源在父辈,我们所探讨的是父辈产生的分化如果不加遏制与调整,可能经由家庭发酵,导致子辈的更大贫富差距,进而产生危害性后果。那么,学术界众多关于当前社会各种不平等尤其是分配不公问题的产生机制及应对措施的讨论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此不赘。本文只探讨贫富分化代际增强机制的政策应对问题。

  前面已经讨论过,当前中国直系组家庭之间之所以有代际“资产并表”现象,除了独生子女因素外,子辈面临的社会压力太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那么在社会政策制订中考量家庭因素,甚至将家庭置于中心位置,进行家庭主义的社会政策建构,就不仅仅有利于搞好家庭建设,也可能因为增强了家庭自身的功能和坚韧性而建构起子辈家庭的独立性,且可能使之有余力去照顾父辈。比如促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的建设,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增加全社会及各工作场所的育儿扶助投入,帮助孕育期妇女更好地协调工作与育儿压力,且不必支付昂贵的保姆费用,使得子辈家庭育儿成本相应降低,对父辈家庭的经济依赖就可能降低。同时,加大政府和社会对养老事业的投入,提高老年人的照料水平和生活质量,使得本文所探讨的父辈在其尚未进入真正养老期时对未来更具信心,也会增强其独立性,不会过多地迫于未来的养老期望而提前为子女过度投资。当然,家庭建设的具体措施尚需深入研究、谨慎实施,笔者此处仅提供一个可能的思考角度而已。

  更重要的是,在财产继承环节进行贫富调节,建构遗产继承、赠与及其他制度(比如捐赠制度)一体化的累进税制度设计,在条件成熟时实施。这在国际上属于比较成熟的做法,已有经验可以借鉴。美国经济学家沃尔夫(Edward N. Wolff)对1989年至1998年美国的财产继承与财富不平等进行了探究,发现10年间美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对财富不平等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从比例上看,富裕阶层得到的遗产比例不如贫困阶层。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美国采取了累进税制度:遗产金额越高,政府收取的遗产税比例越高(Wolff, 2002)。其基本原则在于通过税收调节减少社会顶层,特别是富裕阶层实际获得的遗赠比例,政府则将最富裕阶层缴纳的遗赠税收通过各种方式扶助最底层民众。显然,这种做法有利于形塑比较健康的社会阶层结构,有利于社会长期和谐发展,在家庭财富分化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应该认真加以考虑。

五、余论

  归纳而言,本文有几个特别的关注点。

  首先,笔者认为,家庭对中国人具有独特的意义,这个家庭不同于西方的核心夫妇家庭,而是扩展到与其双方父母构成的直系组家庭。因此,西方的社会分层与流动研究通常以单独的个体为分析单位,但在中国社会,除此之外,以直系组家庭为单位的财富分层与代际流动现象也不应忽视。

  第二,在中国近几十年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以经济改革与计划生育政策为主的多项制度产生了交互作用及叠加效应,形塑出文中所探讨的父辈和子辈之间特殊的代际转移行为,这是特别值得关注的。本文不局限于代际关系和代际转移行为本身,而是关注这样独特的家庭变迁对宏观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过程的反作用,着力探讨当代中国家庭代际转移特征对财富代际流动的影响,可以说对代际转移以及代际流动研究而言都有一定的突破。

  第三,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多次重大的历史变迁,其内容涉及之广、影响之深都可谓举世罕见。研究该背景下的个人、家庭及组织等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变迁背景,注意有鉴别地吸纳西方学术传统资源。比如西方文献中很少讨论人口制度及人口变迁对社会分层、代际转移等的影响,可能的原因之一在于西方的人口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自然变化过程,如果探讨比较短期内某现象比如社会分层和代际转移,人口规模、结构等几乎是稳定的,因此很难作为自变量进行研究。然而,中国过去几十年间发生了人口的急遽变迁,加之同期发生的诸多重大制度变迁的合力影响,这却是我们研究任何问题时都无法回避的,需要得到学界的特别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研究中国问题直接引用西方理论常常有不能完全适用的感觉,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国的社会变迁急遽且层次丰富,而西方已经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因此,如何恰当地借鉴运用西方学术传统,以及立足中国事实建构能解释中国问题的理论,特别值得关注和努力。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对中国社会财富分化在未来可能受中国的独特家庭行为影响而产生的变化趋势做的一个框架性思考。代际“资产并表”、双系代际“资产并表”等现象来源于笔者的研究观察与总结归纳,是否妥当适用,还需要后续深入探究。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新媒体影响下的家庭变迁及政策应对”(项目编号:2017WKZDJC002)的成果。

 

参考文献:

边燕杰(主编),卢汉龙、孙立平(副主编),2002,《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北京:三联书店。

边燕杰、吴晓刚、李路路(主编),2008,《社会分层与流动:国外学者对中国研究的新进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东、黄旭锋,2015,《机会不平等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收入不平等?——基于代际转移的视角》,载《经济评论》第1期。

成伯清,2009,《从嫉妒到怨恨——论中国社会情绪氛围的一个侧面》,载《探索与争鸣》第10期。

狄金华、郑丹丹,2016,《伦理沦丧抑或是伦理转向——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农村家庭资源的代际分配研究》,载《社会》第1期。

董直庆、蔡啸、王林辉,2016,《财产流动性与分布不均等:源于技术进步方向的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0期。

樊浩,2015,《当今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2期。

高勇,2009,《社会樊篱的流动——对结构变迁背景下代际流动的考察》,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

黄泽清,2017,《金融化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理论分析》,载《政治经济学评论》第1期。

李春玲,2003,《社会政治变迁与教育机会不平等——家庭背景及制度因素对教育获得的影响(1940—2001)》,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李骏、吴晓刚,2012,《收入不平等与公平分配:对转型时期中国城镇居民公平观的一项实证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李路路、朱斌,2015,《当代中国的代际流动模式及其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李路路、朱斌、王煜,2016,《市场转型、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工作组织流动》,载《中国社会科学》第9期。

李培林、朱迪,2015,《努力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基于2006—2013年中国社会状况调查数据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李强,2012,《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李强、王昊,2014,《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四个世界》,载《社会科学战线》第9期。

李强、王美琴,2009,《住房体制改革与基于财产的社会分层秩序之建立》,载《学术界》第4期。

李扬,1992,《收入功能分配的调整:对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现象的思考》,载《经济研究》第7期。

李银河,2005,《管窥中国当代亲子关系》,载《百科知识》第2期。

李煜,2011,《婚姻匹配的变迁:社会开放性的视角》,载《社会学研究》第4期。

李煜、陆新超,2008,《择偶配对的同质性与变迁——自致性与先赋性的匹配》,载《青年研究》第6期。

吕鹏、范晓光,2016,《中国精英地位代际再生产的双轨路径(1978-2010)》,载《社会学研究》第5期。

刘精明,2006,《市场化与国家规制——转型期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收入分配》,载《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刘汶蓉,2016,《转型期的家庭代际情感与团结——基于对上海两类“啃老”家庭的比较》,载《社会学研究》第4期。

刘欣,2005,《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一种权力衍生论的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刘祖云、毛小平,2012,《中国城市住房分层:基于2010年广州市千户问卷调查》,载《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马妍,2010,《吉年生吉子?中国生肖偏好的实证研究——基于1949~2008年出生人口数》,载《人口研究》第5期。

[德] 卡尔·曼海姆,2002,《卡尔·曼海姆精粹》,徐彬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彭希哲、胡湛,2015,《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2期。

齐亚强、牛建林,2012,《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匹配模式的变迁》,载《社会学研究》第1期。

秦晖,1998,《天平集》,北京:新华出版社。

沈奕斐,2013,《个体家庭iFamily: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家庭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

宋健、李静,2015,《中国城市青年的住房来源及其影响因素——基于独生属性和流动特征的实证分析》,载《人口学刊》第6期。

宋健、戚晶晶,2011,《“啃老”:事实还是偏见——基于中国4城市青年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载《人口与发展》第5期。

王天夫、王丰,2005,《中国城市收入分配中的集团因素:1986—1995》,载《社会学研究》第3期。

王威海、顾源,2012,《中国城乡居民的中学教育分流与职业地位获得》,载《社会学研究》第4期。

王晓焘,2011,《城市在职青年的教育回报——基于性别与独生子女身份的分析》,载《社会》第4期。

王跃生,2016a,《中国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分”与“合”》,载《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王跃生,2016b,《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亲子居住方式分析》,载《中国人口科学》第5期。

谢宇等,2014,《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北京大学出版社。

吴卫星、张琳琬,2015,《家庭收入结构与财富分布:基于中国居民家庭微观调查的实证分析》,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吴愈晓,2013a,《教育分流体制与中国的教育分层(1978—2008)》,载《社会学研究》第4期。

吴愈晓,2013b,《中国城乡居民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及其演变(1978—2008)》,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杨笛,2011,《聚焦中国家庭变迁,探讨支持家庭的公共政策——“中国家庭变迁和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述评》,载《妇女研究论丛》第6期。

杨书章、郭震威,2000,《中国独生子女现状及其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载《市场与人口分析》第4期。

姚俊,2012,《“临时主干家庭”:城市家庭结构的变动与策略化——基于N市个案资料的分析》,载《青年研究》第3期。

原新,2004,《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从人口学视角的分析》,载《人口研究》第5期。

翟学伟,2016,《中国人的日常呈现:面子与人情的社会学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张进美、刘武、刘天翠,2013,《城乡居民个人慈善捐赠行为差异实证研究——以辽宁省为例》,载《社会保障研究》第4期。

张翼,2003,《中国阶层内婚制的延续》,载《中国人口科学》第4期。

郑丹丹,2017,《消费惯习形塑的社会心理机制分析——基于一个家庭的消费故事》,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郑辉、李路路,2009,《中国城市的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2012,《辩证看 务实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2》,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周富祥,1990,《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载《求是》第15期。

Albertini, Marco and Jonas Radl, 2012,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s and Social Class: Inter-vivos Transfers as Means of Status Reproduction?” Acta Sociologica, Vol. 55, No. 2, pp. 107-123.

Bowles, Samuel and Herbert Gintis, 2002, “The Inheritance of Inequality,”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16, No. 3, pp. 3-30.

Clark, Shelley and Catherine Kenney, 2010, “Is the United States Experiencing a ‘Matrilineal Tilt?’: Gender, Family Structures and Financial Transfers to Adult Children,” Social Forces, Vol. 88, No. 4, pp. 1753-1776.

Cooney, Teresa M. and Peter Uhlenberg, 1992, “Support from Parents over the Life Course: The Adult Child’s Perspective,” Social Forces, Vol. 71, No. 1, pp. 63-84.

Esping-Andersen, Gosta, 2004, “Untying the Gordian Knot of Social Inheritance,” Research in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Mobility, Vol. 21, No. 1, pp. 115-138.

Kurz, Karin, 2004, “Labour Market Position,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s and Home-ownership: A Longitudinal Analysis for West German Birth Cohorts,” Europe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2, No. 2, pp. 141-159.

Lin, Nan, 1999, “Social Networks and Status Attainment,”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 25, No. 1, pp. 467-487.

Spilerman, Seymour, 2004, “The Impact of Parental Wealth on Early Living Standards in Israel,”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10, No. 1, pp. 92-122.

Szydlik, Marc, 2004, “Inheritance and Inequality: Theoretical Reasoning and Empirical Evidence,” Europe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20, No. 1, pp. 31-45.

Wolff, Edward N., 2002, “Inheritances and Wealth Inequality, 1989-1998,”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92, No. 2, pp. 260-264.

Zagheni, Emilio and Brittney Wagner, 2015, “The Impact of Demographic Change on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s via Bequests,” Demographic Research, Vol. 33, No. 9, pp. 525-534.


【注释】

①研究过程中,笔者选取了户主为1980年—1990年出生者的家庭32户共47人进行了访谈。由于本文更侧重新视角的纳入以及新的研究框架的建构,文中没有过多引用具体的案例情况,为了行文流畅,只在此处对研究过程进行简要说明,文中人名已匿名处理。

②笔者在武汉对林丽的访谈,2015年3月12日。

③就算是1950年出生的人,在1980年为30岁,一般也不可能生育特别多孩子。所以这个判断总体上应该是正确的。

④考察第三代家庭夫妻双方原生家庭的情况,表1中的行和列分别代表夫妻双方原生家庭类型(只考虑独生和非独生,不考虑非独生子女家庭具体的子女数),双方都来自独生子女家庭的,这一对夫妻组成“双独”家庭;双方都来自非独生子女家庭的,这一对夫妻组成“非独”家庭;夫妻一方来自独生子女家庭,另一方来自非独生子女家庭的,这一对夫妻组成“单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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