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在线阅览 >> 2019年第3期 >> 正文

卡尔•施米特论国际联盟与欧洲秩序的败坏*

————基于中国经验的反思性解读

章永乐

【内容提要】 卡尔•施米特对国际秩序的论述兼具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视角。一战之后,他以19世纪维也纳体系所代表的经典国际法体系为参照,对压迫德国的战后国际体系进行了持续的批判。在其笔下,以国际联盟为标志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在诸多方面背离了维也纳体系的基本原理,欧洲古典国际法的诸多原则被放弃,更重要的是列强之间就政治空间的划分严重缺乏共识。然而,从中国近代历史经验来看,正是西方列强“大国协调”的破裂,导致国际层面缺乏镇压非西方国家民族革命的统一力量,中国才获得了通过革命走向独立自主的历史时机。中国20世纪的革命战争并不符合施米特推崇的欧洲经典战争法,但启发了他二战之后关于“游击队理论”的思考。在当代语境下,对施米特国际秩序思考的反思性阅读,有助于中国更好地理解自身的历史处境,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近一个月,蒋介石发表《拥护公理与抗御强权》演讲称:“我国是世界国家之一,即不能离开世界,同样既是国际联合会的一分子,即不能离开国联。任何国家,离开国联,都不免失败,都要自取灭亡。”①南京国民政府坚持不懈地就日本侵占东北向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又译“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国联”)提出申诉。1932年1月21日,国联行政院终于成立了以英国人李顿侯爵(Rufus Daniel Isaacs, 1st Marquess of Reading)为团长的调查团,并于9月4日完成调查报告书,10月2日公开发表。报告书认为中国对东北享有主权(sovereignty),九一八事变是日本侵华行为,伪满洲国没有正当性,但同时承认日本在中国东北有“特殊利益”。②1933年2月24日,国联大会以42票赞成,日本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报告书。

  一战结束后,当美国的威尔逊总统倡议建立国联的时候,中国的政治-文化精英一度精神振奋。然而,列强在巴黎和会上将德国在山东的利权转让给日本,打了乐观派一记重重的耳光。1932年11月21日,顾维钧在国联行政院陈述中国政府对李顿调查团报告的支持立场。③但是,随后迎来的是1933年3月27日日本悍然退出国联,报告书成为一纸空文的结果。相比之下,共产党人从一开始就对李顿调查团不抱任何希望,中共中央机关报《红旗周报》发表系列文章,批判李顿调查团报告书是在“日本帝国主义与国际帝国主义间成立妥协”④,报告书的解决方案,无非是以国际共管的形式最后瓜分中国,同时巩固反对苏联的统一战线。⑤这些分析,体现了共产党人在国际支配体系面前坚决反抗的立场。

  在中国共产党人撰文批判国联之前,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早已撰写若干评论,揭示国联的结构性缺陷。早在1926年——德国获准加入国际联盟的那一年,施米特撰文《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提醒德国舆论界,国联究竟是否构成一个真正的联盟,仍然是高度不确定的,它如同罗马神话中的两面神雅努斯(Janus)一般,根据不同的情况向不同的国家展现不同的面孔,并有意地不作出决断。它在某个西方大国(在此应该指美国)之前是谦卑的、小心翼翼的,但在弱势的,被解除武装的国家之前摆出一副严格执法的庄严面孔。国联在没有明确的原则和既定的规范的情况下以法律的名义裁决最可怕的冲突,带来的巨大风险是,它可能会激发巨大的国际政治对立。⑥1928年,施米特在《国际联盟与欧洲》中批评国联既不是一个真正的欧洲组织,也不是一个真正的普世性联盟。⑦1936年,他又撰文《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批判一个国联成员国(意大利)吞并另一个成员国(阿比西尼亚,今埃塞俄比亚)的乱象。其1950年初版的《大地的法》(Der Nomos der Erde,目前有“大地的法”与“全球规治”两种中译主张,本文暂用前一种译法)⑧更是对国联代表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进行了极为系统而无情的批判。多年之后,当我们读到施米特此书对于国联的犀利批判,很容易感到“心有戚戚焉”——尽管下文进一步的探讨将表明,20世纪30年代的施米特同情的是致力于扩张的日本,而非遭受侵略的中国。

  如果说20世纪中国革命者凭借毫不妥协的斗争精神,使中国最终摆脱了帝国主义的单独与联合宰制,获得了独立自主,这场革命以及后续的世界格局,也塑造了这样一种知识格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对国际层面的支配关系本身非常敏感,习惯于从被支配者与反抗者的视角来看国际秩序,在这一视野里,支配者的共性远大于彼此的差异;但支配者自身究竟如何理解彼此间的差异,如何看待不同类型的被支配者,并非认识活动的重点所在。但是,施米特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经在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视角之间作灵活的切换。在国联问题上,他既能够看到德国、中国与阿比西尼亚等国所处的弱势地位,也能够一针见血地揭示英国、美国、法国等处于支配地位的列强在国际秩序建构上的各种如意算盘。施米特的双重视角,得益于德国在近代欧洲的地位的变迁:德国在维也纳体系下曾经是欧洲大陆最强的工业国,一度试图与英国竞争世界霸权,但在一战之后沦为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受压制的国家,二战失败后更沦为被列强联合宰制的国家。施米特既是一个欧洲中心主义者,怀念美日崛起之前绝对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同时也非常坦白地指出这种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实质。如同君主派与平民派都可以从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的论述中获益,国际体系中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也可以通过施米特的论述了解对方的视角,从而对国际秩序形成更为整全的理解。

  鉴于这种“双重视角”在中国知识界的稀缺性,对施米特作深入研究就颇有学术上的必要。得益于刘小枫等前辈学者孜孜不倦的迻译与诠释,中国学人对于施米特的政治神学与宪法思想,已经有相当的了解和研究。但是,汉语研究文献中对于施米特国际秩序思想的探讨仍相对较少,对施米特的国际法思想与宪法思想之间的关联,在认识上也存在诸多晦暗不明之处。本文尝试结合近代中国历史经验,对施米特国际秩序论述进行解读,笔者选取的切入点是施米特对国际联盟所代表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病理诊断”。正如对种种“反常”现象的判断都会内在隐含了一个“正常”的标准,通过施米特的“病理诊断”,我们也能够比较迅速地抵达其对于何谓“正常”国际秩序的思考。“正常”与“反常”的对照,有可能为今人理解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处境,提供一些思想启发。

  当然,由于施米特与纳粹政权的复杂关系,无论是在英语学界还是汉语学界,对于施米特的正常研究(包括反思性研究),经常面临着被人随意贴标签的风险。事实上,施米特是较早主张魏玛共和国应捍卫自身,对纳粹党实行党禁的法学家⑨——当然,随着纳粹党的得势,他一度发出附和之声,但未获当权者充分信任,后逐渐疏远。然而,其从同一原理,可以推出反对和支持纳粹党两种不同的实践主张,可见其原理并非专为某一种特定的时政主张而设,而是在一个更具普遍性的层面展开思考。值得一提的是,当代美国亦不乏借助施米特的原理来理解美国宪制的法学家,如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保罗·卡恩(Paul Kahn)教授。⑩如果施米特理论的探讨者必须被贴上“纳粹”标签,保守美国宪制的卡恩教授恐怕也难逃此劫。本文倡导反思性地阅读施米特,甚至将他的“大空间”(Großraum)理论界定为服务于区域霸权建构的理论,但愿不至于招致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礼遇”。

一、19世纪欧洲国际法的崩溃与国联的起源

  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论述了三个较为完整的欧洲国际体系:第一个是从中世纪延续至近代早期的基督教共同体体系,第二个是随着近代主权国家成长而渐趋成熟的经典国际法体系,第三个是1919年—1939年以国联为代表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国联的诞生是欧洲近代的经典国际法秩序失序的结果。然而,这个经典的国际法秩序的黄金时代,正是19世纪维也纳体系正常运转的时期——正是在这个体系下,当时的欧洲达到了其全球影响力的巅峰状态。要理解一种败坏的状态,就有必要下功夫摸清施米特对于何谓“正常”国际秩序的思考,因此,我们有必要从19世纪的维也纳体系讲起。

  施米特并未使用“维也纳体系”这一表述,但确实将维也纳会议作为经典的欧洲公法重新出发的重要时刻。11经典的欧洲公法是在欧洲王朝国家的相互交往中成型的,在一个欧洲各国君主与贵族相互通婚,却与本国普通民众存在极大隔阂的年代,统治者对民众的动员有限,战争规模可控。但是法国大革命大大增强了法国国家机器对民众的战争动员能力,习惯于有限战争的旧君主与贵族们,现在突然面临着一种难以测度其限度的战争形态。在合力绞杀大革命之后,欧洲的王朝国家致力于恢复传统秩序,重建限制战争的政治与法律框架。为了避免出现一位新的拿破仑,拿破仑的敌人们不仅致力于恢复均势(balance),更试图建立一种“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机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控制相互之间的冲突规模,联手扑灭革命的火苗。

  在施米特看来,维也纳体系下的欧洲列强存在这样一种共识:欧洲的土地与非欧洲的土地之间有着清晰的内外之分,宗主国与殖民地不可混淆。这不仅是法律上的区分,也是基于文明论的空间区分。殖民宗主国所坐落的欧洲,被视为世界文明的中心,国际法是这个文明中心的产物,同时也只有在这个文明的中心才会得到完整的实施。在这个中心之外,除了美国等欧洲后裔所建立的国家,剩下的就是半文明(semi-civilized)国家和野蛮(savage)部落,它们不具有完整的主权,或根本没有主权,12因而殖民的使命是将所谓文明的教化布于世界各地。只有符合欧洲列强的文明标准的国家,才能够被承认为列强俱乐部的一员,获得完整的主权。当然,欧洲裔建立的美洲殖民地大多在19世纪陆续独立,而美国早在18世纪后期就获得独立。但是在美西战争之前,西半球的全球政治影响力并不明显,并不影响欧洲在全球的突出地位。

  与中世纪以及近代早期的“正义战争”理论传统13不同,维也纳体系下的战争法承认,只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发动并依据既定规则进行战争行为,交战双方就是正当的敌人,他们彼此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对整个世界而言也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并不存在一方是正义的使者,另一方是可耻的罪犯的情况。19世纪的实证法学家们普遍把战争视为道德上中性的现象。14克劳斯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在1832年出版的《战争论》中称战争是一种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在19世纪影响深远。在这种战争观下,“侵略”(aggression)不可能成为一个核心的法律概念。所谓的战争罪,针对的是战争期间一方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如攻击平民,滥杀战俘),但追究的并不是侵略战争的发动者的责任。

  在维也纳体系之下,宣战的程序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以清晰地区分出中立国与敌国,使得中立(neutrality)成为可能。因为双方都可以是正当的敌人,第三方的中立在道德上成为可能。而且战争结束之后签订的条约中,往往也包含了大赦条款(amnesty provision),双方互相赦免对方战斗人员给予己方带来的所有伤害,以免这些伤害成为未来争端的源头。15

  欧洲本土的战争对于市民社会秩序的影响也受到限制。欧洲大陆各国区分公法与私法,而战争被视为国家行为,占领敌国的领土,乃至改变该领土的主权归属,都不涉及私有财产权的变革,由此保障了市民社会秩序的延续。由于欧洲各国有相似的市民社会秩序,一种统一的战争法因此成为可能。然而在欧洲之外,特别是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土地上,由于原本存在一套不同的财产制度,战争的结果就不像欧洲内部那样不涉及市民社会的变更,而是涉及社会体系的全面变革。这进一步说明了欧洲国际公法的欧洲文明属性。

  暂时的军事占领也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它只是一种纯粹临时和事实性地对土地及其上的财产的占有,对其上的人民临时性和事实性的征服。它既不发生领土变更,也不发生政权更迭和宪法变更。然而,在占领敌方土地涉及主权变更的情况之下,欧洲发展出一整套关于国家继承的学说和实践。前一个国家政权的义务由后一个国家政权来继承,哪怕这两个国家处于敌对状态,由此保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一个重要的例子就是拿破仑控制下的威斯特法伦王国(Königreich Westphalen)在被消灭之后,原黑森-卡塞尔伯国(Landgrafschaft Hessen-Kassel)复国为黑森选侯国(Kurfürstentum Hessen),其君主威廉一世(Wilhelm I)不得不对威斯特法伦王国进行“国家继承”,继续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16

  随着欧洲列强在19世纪不断瓜分欧洲之外的剩余“空地”,维也纳体系也从一个欧洲体系,变成一个具有全球意义的国际体系。然而,它也面临着一些重要的挑战。首先是1823年美国宣布了“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排斥欧洲列强对美洲事务的干预。由此,划分东西半球的子午线成为限制维也纳体系的重要地理界线。其次,维也纳体系内部存在着海洋与陆地强国的张力,英国作为海上霸权力量,与其海外殖民地及自治领自成一体,其对欧洲势力均衡的理解,与法国这样的欧洲大陆国家经常有很大的差异。然而,与接下来的时代相比,这些张力几乎都是微不足道的。对于发动两次世界大战的德国来说,维也纳体系也许是它所能设想的较为优良的国际体系。在这里,列强共享欧洲文明的优越感,发动侵略战争本身并不是一种罪行,战争的规模和后果受到控制。因此,即便德国战败,也能够期待享受到维也纳体系下的法国的命运,不至于被剔除出列强的行列,可以多次尝试自己的大国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体系仍然无可避免地走向衰落。对维也纳体系的冲击,首先来自非欧洲强权国家的崛起。在西半球,美国经历了内战和“镀金时代”,凭借着庞大的领土空间和人口规模,工业突飞猛进,并且逐渐突破1823年的“门罗主义”,越出其在美洲的“大空间”,争夺全球霸权。在亚洲,日本在经历中日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之后,被承认为列强俱乐部“民族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一员,而英国与日本在20世纪初缔结了形式上平等的盟约。与美国一样,日本也带来了自身的区域秩序想象,试图在亚洲确立霸权。美国与日本的崛起,都对欧洲土地、空间与文明的优越性,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欧洲人一向将欧洲的国际公法视为欧洲文明的产物,而现在其欧洲文明的属性,必将遭到稀释。

  然而,施米特指出,欧洲人自己也在有意无意地模糊欧洲与殖民地之间的界线。施米特尤其重视欧洲列强对刚果问题的处置。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二世(Leopold II)是欧洲殖民刚果的先锋,而比利时在欧洲是一个由列强共同担保的中立国。由于比利时政府在殖民活动上缺乏动力,国王利奥波德二世以私人的名义成立了“刚果国际交流协会”(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Congo),并通过该协会在非洲开展殖民活动,尤其是从非洲本地酋长们的手中获得土地。英国、法国、葡萄牙也在刚果展开殖民活动,数方的利益发生冲突,于是就有了1884年德国首相俾斯麦召集14国召开柏林会议进行“大国协调”。

  人们通常会关注柏林会议对非洲的瓜分,但施米特认为列强对刚果的处置带来的后果最为严重。在柏林会议之前和过程之中,利奥波德二世下了很大功夫来游说各国精英,给他们制造出他正在刚果推动“文明进步”的印象。利奥波德二世的游说极其成功,柏林会议的主席国德国最终承认了刚果国际交流协会对“刚果自由邦”(The Free State of Congo)的主权(这是施米特叙事似乎刻意忽略的);美国并没有参加柏林会议,但在会议前承认了利奥波德二世控制的刚果国际交流协会对其所控制的刚果土地的主权,开启了在非洲土地上承认新国家的先例。施米特指出美国对柏林会议表现出了一种“混合了原则上的缺席和实际上的在场的态度”,与其后来对待国联的态度,如出一辙。17在柏林会议的讨论中,法国与葡萄牙的代表提出了将海外领土与殖民地与欧洲宗主国的国家领土同等看待。然而柏林会议列强所签订的《柏林会议总议定书》,在施米特看来更是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那就是使欧洲土地与非欧洲的殖民地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18列强承认利奥波德二世以个人名义占有并统治刚果河流域, 其统治下的“刚果自由邦”是一个享有主权的中立国,直至1908年比利时从利奥波德二世手中接管刚果。

  如果说柏林会议打破了欧洲土地与殖民地土地之间的质的区别,施米特进一步强调,实证主义法学的盛行使问题变得更加糟糕。1885年的比利时法学家仍然承认刚果自由邦是欧洲列强共同承认的结果,体现的是欧洲国际法的基本精神。然而,随着20世纪的到来,比利时的法学家们在重述刚果自由邦的法律基础之时,已经忘记了刚果自由邦得以成立的政治空间划分前提,而将“有效占领”作为取得空地的唯一合法条件。在他们看来,刚果自由邦的基础,既不在于欧洲列强的共同承认,也不在于殖民者与当地酋长们所签订的数百个协议,而在于“有效占领”。施米特以嘲讽的笔调写道,这些诉诸“有效占领”的法学家们对于比利时统治下的刚果人口的估计是从1400万人到3000万人,这是多么“有效”的“占领”!19

  问题的症结在于,“随着19世纪走向尾声,欧洲大国及欧洲国际法学家们不仅不再明白自家国际法的空间预设,而且丧失了一切政治直觉,丧失了共同维护自身空间结构和共同约束战争框架的力量”。18欧洲列强之间通过均势与协调,维护着既定的政治空间划分方案,这是欧洲国际公法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然而,当每个列强都诉诸“有效占领”,各行其是的时候,这个基于均势与协调的秩序,也就处于瓦解之中。在一战中,欧洲列强打破了“文明”和“野蛮”之间的空间界线,将其在殖民地采用的种种残酷手段搬到了欧洲,甚至让其殖民地的有色人种,也加入在欧洲的作战部队。于是,欧洲“文明”的空间,也就全面崩塌了。

二、国联与一战后国际秩序的结构性缺陷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战败而告终,但原有的欧洲国际公法的基本结构,也已经变得破碎不堪。虽然一战后建立的国联仍然由英国与法国这两个欧洲国家主导,但它已经无力维持欧洲的平衡,更谈不上维持全球范围的和平秩序了。

  在施米特看来,1919年的巴黎和会不是“欧洲决定世界的秩序”,而是“世界决定欧洲的秩序”。21当然,后一个“世界”,强调的是欧洲之外的列强,尤其是美国与日本所起的作用。这次会议标志着欧洲战争法的重大转折。《凡尔赛和约》第231条确定战争责任,提出了所谓“战争罪”的概念,并将德皇威廉二世列为战犯,要求对其进行审判。然而,在19世纪的经典国际法中,正当敌人之间按照战争法展开的战争本身并不是犯罪,所谓的战争罪,指的是一方在战争期间针对另一方面军队或者平民展开的行为,比如滥杀俘虏,劫掠平民。巴黎和约要求移交和审判发动战争的个人,这也有违古典国际法中的大赦(amnesty)制度。不过,欧洲列强仍然残留了古典国际法的观念,威廉二世受到了中立国比利时的保护,英法在多次努力无效之后,最后也放弃了引渡。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以下简称《国联盟约》)也没有完全抛弃古典的欧洲国际战争法。22其第10—17条将那些未事先遵循特定程序就发动战争的国家视为和平的破坏者,国联其他成员国可以通过财政、经济和军事的措施来制裁破坏和平的行为。但是,《国联盟约》并没有对战争进行犯罪化。施米特评论:“建立在主权平等基础上的所有国家权利平等的观念在1919年仍然强势,所以《国际联盟盟约》中只能以含蓄的方式规定了对战争的刑法性禁令。”23然而,在1924年国联第五次会议上讨论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又称《日内瓦议定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规定侵略战争与侵略行为是一种国际犯罪,而被认定为犯罪主体的是国家,而非个人;对于进行侵略而又不服从国联仲裁的国家,将依据《国联盟约》第16条,对该国进行经济、财政和军事制裁。在施米特看来,这一议定书体现了美国人的主张24。这一判断是有历史依据的。1890年美国政府在华盛顿召集的首届泛美会议曾经通过一项将强制仲裁与禁止征服结合起来的方案,规定在仲裁条约持续期间,在战争威胁或武装部队存在的情况下作出的强制领土割让为无效,相关割让行为应当提交仲裁;任何在战争威胁或武装部队存在之下放弃仲裁的权利,皆为无效。25至于仲裁,自从1794年与英国签订《杰伊条约》以来,一直是美国政府较为常用的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当然,首届泛美会议提出的禁止征服方案最终未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条约。《日内瓦议定书》试图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美国在拉丁美洲尝试过的事业,然而1925年英国重新执政的保守党政府对议定书表示拒绝,随后主要西方国家将之束之高阁。

  但是,美国人的战争观念在1928年8月签订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Kellogg-Briand Pact,又称《巴黎非战公约》)中卷土重来。至1933年,共有6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苏联、土耳其等当时尚未加入国联的国家。施米特评论称:“西半球开始登上世界舞台,并决定战争意义的进一步转变。”26该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自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拒斥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27本条直接拒斥了克劳斯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在1832年出版的《战争论》中表达的古典战争法观点,即战争是一种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该公约规定,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解决。不过,该公约并没有规定如何判定和制止公约禁止的行为。其倡导国美国还对这个宣示性的公约作出了保留,为其在拉丁美洲推行“门罗主义”留出自由空间。

  在日本于1932年1月3日占领锦州之后,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于1月7日照会中日两国政府,提出凡违反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订的《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简称《九国公约》)以及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损害美国条约上之权利,包括中国之主权独立或领土与行政完整以及“门户开放”政策者,美国政府皆不予承认。史汀生发表此照会之前,曾试图说服英、法两国支持,但是两国对此反应冷淡。美国无法获得足够的国际支持来对日本施加压力。《巴黎非战公约》诞生不久,即绊倒在九一八事变带来的国际纷争上。即便如此,施米特对《巴黎非战公约》背后的美国影子,仍然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性。在作于1932年的《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中,施米特指出,《巴黎非战公约》的要害就在于美国这个非国联成员国在其中的主导作用,该公约无法被并入国联的章程,而美国可以利用该公约的模糊性(尤其是在“战争”定义上的模糊性),来决定何谓“战争”。美国善于利用一般的、尚无定义的概念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这在施米特看来就是“帝国主义”的表现。28

  在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列强纷纷向外转移国内矛盾,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在国联主持下,1932年—1934年召开了世界裁军会议,但德国与法国在会上分歧严重,德国要求平等的武装权利,而法国要求只有在获得足够的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才能裁军,而英美并没有准备好为法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然而,长期被列强围困的苏联主张普遍、全面与立即进行的裁军,在1933年7月的伦敦会议上,苏联提出的侵略与侵略者的定义对大会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施米特评论称:“来自东方和西方的大国根本改变了欧洲国际法之战争概念,它们已不需理会那些自身难保的欧洲国家。”29当然,美苏两国的推动并没有马上产生重大成果。1933年10月,德国退出裁军会议,裁军会议虽然继续召开了一段时间,但无果而终。

  在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消灭战争的努力并没有成功,但这种努力也没有因为这一国际体系的终结而终结。在施米特看来,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即《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标志着东方和西方终于走在一起,战争的罪刑化进程从此起步。从这一视角来看,1945年开始的纽伦堡审判和1946年开始的东京审判不过是十多年前的“非战”思路的延续。但是,施米特怀疑,当敌人被贬低为罪犯,第三方有一种道德义务加入对“罪犯”的惩罚,真正的中立制度就变得不可能,战争的规模就很容易变得不可控。

  国联没有自己的军队,对于侵略战争的制裁手段极其有限,离不开列强的自愿配合。但是在施米特看来,如何定义侵略者本身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它在现实中导致了一种形式主义的,以维持领土现状为起点的界定方法,而不问这种领土现状究竟是如何造成的。这种定义在现实之中很容易被滥用。比如说,强国通过军事行动攫取弱国的领土,造成某种领土现状,如果以此现状为基点,弱国的反抗反而变成侵略了。施米特对这一点的敏感与德国自身的境遇有关——在巴黎和会上,德国失去了大片领土,莱茵兰地区也被划定为非武装区,而如果以这一时刻为基点,任何光复旧土和主张国土完整主权的行动,就会被认定为侵略。早在1925年,他撰写《现状与和平》一文, 抨击列强试图将《凡尔赛合约》确定下来的所谓“现状”合法化。然而,在施米特看来,《凡尔赛和约》的安排比1815年神圣同盟对欧洲秩序的安排在稳定性上要差得多:“神圣同盟国家相互给予的保证与今天使战胜者合法化的出乎人的想象的法律化相比,是有限的和富有理性的。”30

  维也纳会议能够创设一个有效的欧洲秩序的前提是,它将欧洲真正有影响力的列强包括进来,形成一个关于欧洲空间的共识。国联试图创设一个和平的全球秩序,按照同样的原理,它应当包含全球有影响力的列强,形成一种关于全球秩序的共识。然而,国联将战败国德国与挑战资本主义秩序的苏俄排除在外,它的发起国美国,最后却没有加入国联。这就使得一种新的、稳定的政治空间安排变得不可能,一切真正重要的事务,都无法在国联这里得到一个实质性的决断。31

  首先,美国与国联的关系错综复杂。美国加入国联的前提条件是后者承认“门罗主义”。国联将对“门罗主义”的承认写入了其章程第21条,这意味着国联对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非美洲国家与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放弃了实质的管辖权。由于美国参议院对国联盟约方案的否决,美国最终没有按照威尔逊总统的设想加入国联,但是一系列美洲国家是国联的成员国,因而美国可以从实质上对这些国家的外交政策进行操纵。由此,美国与国联的关系,成为一种神奇的缺席与出席的混合。在国联时代的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中,都有美国公民的参与,但他们不是美国政府的官方代表。32美国人所习惯的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分离,也起了很大的作用33,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经济力量影响国联的诸多事务,但又不需要在政治上承担责任。在施米特看来,美国在国联体制中,一直在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扮演着仲裁者的角色,而国联深限于某些国家的自我中心主义,不能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也说不上有真正的普世性。34

  其次,日本对国联也持一种很强的机会主义态度,合则用,不合则去。日本参与了国联的创设并担任了常任理事国,然而,日本的国际经营思路不同于国联的哲学。1905年,日俄战争刚刚结束,在美国出面协调日俄召开朴茨茅斯会议过程中,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诱导日本外交代表、枢密顾问金子坚太郎推行“亚洲门罗主义”。35日本赢得日俄战争,信心膨胀,其精英阶层产生了主导亚洲事务的意识。一战爆发后, 日本打出“维护东亚和平”的旗号对德宣战,随后利用欧洲列强无暇东顾的时机,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条”,试图将中国全境变为其势力范围。1917年,日本特命全权大使石井菊次郎在与美国国务卿蓝辛会谈期间,发表公开演讲称:“类似于‘门罗主义’的观念, 不仅在西半球, 在东洋也存在。”361917年11月2日双方签订的《蓝辛-石井协定》承认日本“在中国享有特殊利益”。但是,在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订的《九国公约》加强了列强对中国的共同支配,抑制日本对中国的“特殊利益”追求,日本的“亚洲门罗主义”遭到挫折。然而,1929年—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给日本带来了新的机会。石井菊次郎等人重新大肆宣传“亚洲门罗主义”。37日本在中国东北发动九一八事变,并建立伪满洲国。针对李顿调查团和美国的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日方都强调为了“维持亚洲的和平”,排除他国的支配。38在退出国际联盟之后,1934年,针对国际联盟对中国的援助,日本外务省发布《天羽声明》,称日本须“全力履行在东亚的特殊责任”, 坚决反对“外国以技术或金融援助共管中国或瓜分中国的政治意图”。39这些修辞在多方面模仿了美国的“门罗主义”表述。施米特严厉批判国联,但并不批判日本在东亚的新秩序主张,或同情中国作为被侵略国的境遇,而是将日本式的“门罗主义”作为英美普世帝国主义的反面,并暗示德国式的“门罗主义”可以引以为同盟。40

  最后,国联在结构上的不稳定还体现在,它的核心领导成员法国和英国对于欧洲秩序的安排,同样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分歧。施米特指出,英国拥有一种全球视野的以海洋为中心的“保持现状”观念,在处理欧陆国家边界问题上更有弹性——这里实际说的是,英国在一战之后仍试图以德国来牵制法国,因此对严厉报复德国持保留态度。然而,法国作为一个欧陆国家,在更为逼仄的空间里,对于“保持现状”的理解与英国就非常不同。在巴黎和会上,正是法国最为强烈地主张严厉惩罚德国。基于陆地的秩序观念与基于海洋的秩序观念在国联之中只是被勉强地捏合在一起,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从来没有消除。41

  作为一个欧洲中心主义者,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对于远东的事务关心不多。但是,他在1936年专门撰文《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论述意大利对国联成员阿比西尼亚的吞并。针对这一吞并事件,施米特尖锐地指出,国联缺乏任何共同体本质,迄今为止,实质上已经有7个国际联盟:第一个是威尔逊倡导的国联;第二个是1920年美国未能加入,由英法意日担任常任理事国的国联;第三个是1926年德国加入之后的国联;第四个是1933年日本退出之后的国联;第五个是1933年德国退出之后的国联;第六个是1934年苏联加入并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国联;第七个就是1936年允许意大利吞并另一个成员国阿比西尼亚的国联。施米特评论说:“没有任何一个真正的世界组织能够在差异无比巨大的成员如此退出和参加的情况下存在。如此进进出出,让人想到的是一个饭店,而非一个联盟,或者任何一个持久的政治秩序和组织。”42国联仅仅在名义上保持为同一个联盟,但其从精神实质上缺乏同质性和连续性。

  意大利在1936年提出的挑战是,它使用19世纪的文明等级论话语,论证阿比西尼亚只是一系列野蛮部落的集合,根本不具有主权国家的资格,国联允许其加入是一个错误。然而,国联理事国英国让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承认意大利的吞并行为,并率先予以承认。这就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国联究竟是基于何种标准决定其成员的资格?施米特批判国联缺乏“同质性”,用的是“Homogenität”一词。这正是他在解释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时所用的词。43在他看来,人民之所以能够结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关键就在于他们具备某种“同质性”。将同样的原理放到国际层面,一个稳固的联盟,同样也需要确立成员之间的某种“同质性”。然而,19世纪维也纳体系的经验可以表明,这种同质性需要有对共同的空间秩序的认同和一种共享的文明话语。但是,在一家流动性很大的“饭店”,每个“旅客”都带来自己的秩序观与文明观,这就不可能产生一个有效的具体秩序。

  从一战结束到二战爆发,欧洲没有确定的空间秩序,只有许多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国际公法规则。国联重新划分德国与奥匈帝国的领土,试图重新建立欧洲秩序。然而,同时存在着威尔逊的世界秩序想象和大英帝国的全球帝国想象,二者从来没有形成真正的协调。国联领导层缺乏最基本的同质性,欧洲列强在不同的秩序方案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共识。其结果是实证主义法学的虚假繁荣。法律人对诸多国际条约展开解释,看起来十分敬业,对于现实,却没有产生多少真正的积极影响,反而遮蔽了国际秩序面临的深重危机。在施米特看来,法律人经常忘记,实证法需要奠基于一种更为基础的法(nomos)之上,而后者的根本任务在于对政治空间形成稳定的划分。在国际层面上,政治空间安排的稳定性依赖于大国之间客观上的力量均衡与主观层面的某种秩序共识。如果列强之间无法产生一种稳定的权力结构,如果实证法规则并非奠基于这一稳定的权力结构,那么,各方对规则的法律解释,不过是其权力斗争的延续。熟谙霍布斯的施米特分享了前者对于人类语言的高度不信任——如果没有对解释权力的稳定配置,解释活动本身无法产生一个具体秩序。然而,在一个法律实证主义时代,法律人经常会从其职业本位主义出发,推动形式上的规则体系的自我繁衍,而不管这样的体系究竟是建立在何种政治空间划分基础之上的。

  在20世纪30年代,施米特呼应德国的重新扩张态势,试图对国际公法进行改造。1939年发表的《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一文是施米特最具建构性的国际公法新论述,在其中,他将德国式的“门罗主义”与其“大空间”理论关联起来。在这篇论文中,施米特指出,“Reich”(中译“帝国”,但施米特强调其不同于“imperium”体现的普世性)是“领导性的和承载性的大国,后者之政治理念辐射着一个确定的大空间,并为了此一大空间而从根本上排除空间外大国的干涉”。44“大空间”内可能存在另外一些民族和国家,它们并不是“帝国”的一部分;“帝国”也不仅仅是一种扩大了的领土型国家,它不是一架建立于特定地域之上的机械的统治机器,而是“本质上有民族的规定性”45,具有有机体的特征。在1939年的语境中,施米特所说的“帝国”当然指向一个比当时的德国更大的“大德意志”。至于这个“帝国”在其主导的“大空间”中应当主张何种具体的政治理念,施米特语焉不详。但是他明确强调的是,“帝国”将按照“门罗主义”的先例,排除域外势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大空间”在全球秩序中的独立性。

  如果说近代经典的国际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空间单位,施米特展望的新国际法就是以“大空间”作为更重要的空间单位。空间单位的扩大跟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飞机、无线电等技术的发展,使国家的空间界定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需要更大的空间单位,才能够发展有意义的合作。以“大空间”为支点的国际法越出了经典的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法,但也拒绝了超国家的普世主义的国际法——后者在施米特看来本质上是帝国主义。以“帝国”为支点的国际法使得民族有机体能够真正地以自己的理念和原则,掌握国家机器。既然地球是如此之大,存在诸多有活力的民族,在施米特的视野中,一个理想的地球秩序,应该是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大空间”,每个“大空间”里都有一个由主导性民族创建的“帝国”,并奉行该主导性民族的世界观理念和原则。

  在20世纪30年代的背景下,施米特这一理论直接服务于德国的重新崛起。由于历史的原因,德意志人散居在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波兰等不同国家,无论是“帝国”还是“大空间”,指向的都是一个将中欧不同国家整合起来,并确立德国领导权的架构。因此,在一战之后德国重新崛起并对外扩张的过程之中,施米特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反对者——当然,当德国吞并波兰之后继续进攻苏联之时,我们有理由怀疑希特勒的决策已经超出了施米特“大空间”理论的允许范围,因为此时德军进入的已经是俄罗斯人的“大空间”。

三、从德国视角到中国经验

  理解施米特国际论述的一个关键切入点是他作为德国人的身份。他的许多理论论述的着眼点都在于对德国命运的关注。19世纪对于德国而言可谓一个黄金时代。德国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并且迅速崛起为欧洲大陆最强的工业国家,开始与英国争夺世界霸权。如果维也纳体系的战争法规则不发生变化,那么其对于德国的崛起就是有利的——既然按照欧洲古典国际法的形式规则进行战争,就不存在被追究发动战争责任的问题,即便战败,仍然能够保持在共同的空间秩序之内,继续担任列强,那么德国就有无数次尝试夺取欧洲乃至世界霸权的机会。

  然而,对于清王朝统治下的中国而言,维也纳体系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压迫性质的体系。在施米特所说的欧洲的空间秩序视野中,中国只配享有“半文明”国家的地位,只能接受列强在中国土地上享受领事裁判权,甚至当欧洲的“大国协调”在本土日益遭遇困境的时候,其在远东仍然保留着很大的施展空间。1900年,德国将军瓦德西(Alfred Graf von Waldersee)领导八国联军侵华,将中国推到像波兰一样被瓜分的边缘,只是由于列强之间利益高度不一致以及对于直接统治中国成本之高的忌惮,中国勉强保留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在《辛丑条约》之后,已经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到了1911年,欧洲列强处于第二次摩洛哥危机之中,协约国与德国的冲突一触即发;但在中国,英国、法国、德国、美国银行家组成的四国银行团仍能把酒言欢,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俄国、日本六大列强更是在中国辛亥革命爆发之后,作出“金融中立”的决定,拒绝给予濒临破产边缘的南北双方以任何借款,从而塑造了南北妥协,清帝逊位,袁世凯成为民国领导人的结果。46

  在一战之前,列强联手宰割中国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至于中国的政治-文化精英很难看到近期突破国际体系的可能性。作为立宪派的代表,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中倡导以明治日本为榜样进行改革。众所周知,明治维新以承认已有的国际体系规则为前提。当然,康有为借助今文经学的“三世说”框架,阐发了他对世界走向的思考:随着世界走向一统,当下这个使中国处于不利地位的“万国竞争”终究是要被克服和超越的。然而,他又强调中国只有适应这个“万国竞争”时代,才能为超越做好准备。在这种意识之下,康有为在流亡时期着力研究欧美列强,鼓吹“物质救国论”,并一度将威廉二世领导之下的德国,作为最值得中国模仿的典范。47

  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在1899年写作《文野三界之别》,称“泰西学者,分世界人类为三级:一曰蛮野之人,二曰半开之人,三曰文明之人。其在《春秋》之义,则谓之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皆有阶级,顺序而升,此进化之公理,而世界人民所公认也。”48这一分析尚保留了康式今文经学的痕迹。但是,梁启超很快突破经学的框架,在新的视野中探讨列强的成功之道。梁启超比较早地将日本知识界对于帝国主义的讨论,引入汉语世界。1903年赴美考察之时,梁启超更是对美国的托拉斯表示震惊49,并将托拉斯大王摩根称为“实业之拿破仑”50,认为其力量比“武力之拿破仑”有过之而无不及。梁启超主持的《清议报》更是刊载大量文章讨论帝国主义,但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批判,而恰恰是为了让中国模仿。20世纪初中国国内诸多报刊也好谈“帝国主义”,其态度也接近于梁启超——不是批判列强,而是主张通过模仿列强,最终成为列强中的一员,51甚至清廷高级官员达寿在1908年的上奏中,也称“立宪政体者,所以厚国民之竞争力,使国家能进而行帝国主义者也”。52

  作为革命派代表的汪精卫在《民报》上驳斥梁启超等立宪派主张的时候,却同时接受立宪派的“民族帝国主义”主张。如其在1906年《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中直陈:“我中国实行民族主义之后,终有实行民族帝国主义之一日。”53汪精卫代表了大多数革命派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当然,革命派中也有章太炎这样的密切关注殖民地半殖民地革命力量联合的人物。章太炎于1907年发起组织亚洲和亲会,其起草的《亚洲和亲会约章》规定,亚洲和亲会的宗旨“在反抗帝国主义,期使亚洲已失主权之民族各得独立”。54但是同盟会中多数人担心他们试图推动的革命会受到列强的干涉,因此急于证明他们与义和团运动的区别,主张不挑战列强在华的既得利益。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革命派对列强即采取这一方针,承认列强在华特权及清政府对列强的借款,仅主张不承认革命爆发之后清政府向列强获得的借款。

  因此,在一战之前,无论是立宪派,还是革命派,多数人主张不挑战既有的国际体系,而是通过自我改革,通过列强的“答辩”,最终成为列强俱乐部的一员。这实际上就是日本近代所走的道路。然而,随着一战爆发,原有的列强共同维护的支配结构,发生内部分裂,协约国与同盟国大打出手。在欧洲战事出现胶着状态之时,袁世凯试图加入协约国一边参战,借此获得协约国对中国平等地位的承认,然而欧洲战争的胶着状态加强了日本在东亚的国际地位,日本不允许中国获得与日本平起平坐的地位,强烈反对中国参战。55到了1917年,日本通过“西原借款”,确保段祺瑞政府不会减损自己的在华利益,中国才得以对德国、奥地利宣战。

  一战对中国的第一个巨大的影响,就是打破了列强原来共同维护的文明等级论的神话。作为西学传播先锋,严复在1918年8月22日致熊锡育(字纯如)的信中感叹:“不佞垂老,亲见脂那(即支那——笔者注)七年之民国与欧罗巴四年亘古未有之血战,觉彼族三百年之进化,只做到‘利己杀人,寡廉鲜耻’八个字。回观孔孟之道,真量同大地,泽被寰区。”56然而列强“大国协调”的破裂,使原来被压抑的社会主义运动得以从帝国主义的薄弱环节爆发,1917年十月革命的爆发,促进了革命派在晚清传入的社会主义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苏俄为中国政治-文化精英的未来想象,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当然,在一战刚刚终结之时,“威尔逊主义”在华的影响更为显著——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宣传机构,即美国公共信息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 Information)在上海设有分部,不遗余力地宣传“威尔逊主义”。在国际体系即将重组之际,威尔逊提出的一系列新秩序主张让中国的政治-文化精英倍加振奋,试图抓住这一机会,摆脱种种不平等待遇。

  然而,迎面而来的是1919年巴黎和会上的当头一棒:列强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利权转让给了日本。一个战胜国,获得的却像是战败国一样的待遇,使得国人对于国际秩序的信任降到了冰点。尽管在1921年—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的山东问题得到了新的处理,日本的殖民利益受到了其他列强的限制,但已经无法挽救国人对于国际体系的不信任。在此背景之下,同样是被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排斥的苏俄代表的道路,就对中国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苏俄为减轻自身面临的外部压力,在中国寻找盟友,对中国政局更是产生了直接的影响。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23年,国民党开始改组。国共两党联合发动的国民革命喊出了辛亥革命未能喊出的“打倒列强”的口号。

  对于彻底的反帝革命者来说,一战之后巴黎和会上西方列强重建“大国协调”的失败,恰恰提供了一个突破帝国主义压迫的机会。我们可以在毛泽东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论述中看到其对于内外关系的深刻洞察。在1928年的《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与1930年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两篇文章中,毛泽东对革命队伍中的悲观乃至失败主义声音做出回应。他指出,作为半殖民地的中国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帝国主义和国内买办豪绅阶级支持着的各派新旧军阀,从民国元年以来,相互间进行着持续不断的战争。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两种,即“地方的农业经济(不是统一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帝国主义划分势力范围的分裂剥削政策”。57白色政权间的长期的分裂和战争,恰恰为红色政权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从毛泽东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施米特笔下的“欧洲公法”的崩溃,其本身就是中国民族解放的前提。

  中国对列强的反抗(尤其是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反抗),不是遵循19世纪经典战争法的战争,而是一场发动全民的战争。若论与列强正规军的对抗,从清军、北洋军到国民党军队的对外战绩都是相当黯淡的。对于中国这样的半殖民地国家而言,只有调动民众的力量,才能够集聚起自我解放的力量。在全民总动员之下,欧洲19世纪战争法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无多少意义可言。事实上,哪怕是在19世纪,在欧洲之外的空间里,由于列强不承认诸多非欧洲的国家为主权国家,经典的战争法的适用空间也是有限的。对于广大被压迫民族来说,他们直接接触到的是欧洲列强最为残酷无情的一面。像施米特那样赞美欧洲列强之间的“有限战争”,对于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来说,可谓是凌空高蹈的姿态。

  从国际体系中的被压迫民族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将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所作的国际秩序分析颠倒过来:维也纳体系对于德国来说可能是“好得很”,但对于中国可能是“糟得很”;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对于德国来说是“糟得很”,但国际体系的混乱,列强之间大国协调的失败,恰恰为中国这样的弱小民族摆脱列强的压迫提供了空间。1945年,德国沉到了谷底,而中国走上了一条上升的道路。国共两党开始辩论如何建设“新中国”。在一场争夺“新中国”定义权的解放战争之后,新中国终于呈现在人们的眼前——这是一个有能力与美国领导的所谓“联合国军”决战于国门之外的新中国,正如彭德怀在《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工作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西方侵略者几百年来只要在东方一个海岸上架起几尊大炮就可霸占一个国家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58

  不过,二战结束之后,施米特对自己在《大地的法》中的分析不无反思。当德国被分裂并处于外力控制之下时,设想德意志的“大空间”已经变成一种奢侈。在其1963年完成的《游击队理论》中,施米特悄然修正了自己之前对于欧洲近代战争法的分析。《大地的法》强调,欧洲古典国际法下的常规战争是正规军之间的战争,但施米特现在指出,实践中早就存在“游击战”这样一种例外。1808年西班牙人在其正规军败北之后,对拿破仑军队展开了游击战,而这影响了受到拿破仑军事压力的奥地利与普鲁士——1813年4月,普鲁士国王签署诏令,呼吁臣民拿起武器抵抗拿破仑军队。国王期待的普鲁士全民反法游击战的局面事实上并没有出现,但留下了一份将保家卫国的游击战正当化的法律文献。59

  施米特进而勾勒了一个从克劳斯维茨到列宁再到毛泽东的游击队理论的谱系。如果恪守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肯定的古典战争法,强调正规军队的作战,弱者对强者的反抗是不可能成功的。然而,现在施米特从原来的立场上前进了一步,对以乡土为依托,致力于保家卫国的游击队员表示了相当程度的肯定。这样的游击队员“有实际的敌人,却没有绝对的敌人”60,他们致力于将敌人赶出自己的家国,但敌人一旦被驱逐出去,就未必继续保持为敌人。在此,施米特延续了他对“有限战争”转变为“无限战争”的担忧,而“保家卫国”在此可以为战争的规模提供某种内在的限制。在他看来,真正值得担心的是敌对关系的绝对化:“那些对其他人使用毁灭手段的人觉得,自己被迫要从道义上消灭这些人——他们的牺牲品和客体。他们必须将作为整体的对方宣布为犯罪和非人性,说成彻底的非价值,否则,他们自己便是罪犯和非人。”61

  什么是“敌对关系的绝对化”呢?在《游击队理论》里,施米特引用了切·格瓦拉的“游击队员是战争的耶稣会士”这个说法,作为走向“无限战争”的游击队员的范例。62在施米特出版《游击队理论》两年之后,格瓦拉离开古巴前往刚果,向当地革命者教授古巴的游击战争经验。然而,格瓦拉在刚果遭遇了极大的失败。但是他并没有回到古巴,而是继续在其他国家土地上打游击,直到1967年,他在玻利维亚被游击队中的叛徒出卖,死于玻利维亚政府军之手。从《游击队理论》来看,格瓦拉从事的就是脱离乡土,消灭“绝对敌人”的事业,确实也符合格瓦拉自己“战争的耶稣会士”这个定位。

  在列宁与毛泽东之间,施米特对毛泽东的评价更高,认为“毛泽东的革命比列宁的革命更植根于本土”。63施米特认为,与毛泽东相比,列宁对于敌人的规定更具有抽象-理智的成分,64从而更趋于某种绝对性。在《游击队理论》中,施米特甚至引用了毛泽东的《念奴娇·昆仑》中“安得倚天抽宝剑,把汝裁为三截”的诗句来强调中国对于世界秩序的空间想象的多元性,从而将毛泽东的思考纳入其“门罗主义”-“大空间”理论的框架(这当然有很大的过度解释成分)。施米特试图强调,莫斯科致力于彻底的全球内战和消灭绝对的敌人,而中国的秩序想象是有确定的边界,因而更关注于立足本土,保家卫国,消灭现实的敌人。施米特评论:“莫斯科与北京之间自1962年以来日益明显地表露出来的意识形态冲突,最深层的起因便在于真正的游击战观念的这一有具体差异的现实。”65

  这些评论在1963年似乎还显得有些突兀,因为当时恰恰是中国在指责苏联背离列宁的帝国主义论述,推行与美国缓和关系的“三和”(和平过渡、和平竞赛、和平共处)路线,已经“变修”。但是施米特在文中说,“关于毛泽东宣传的是否是真正的马列宁主义或列宁主义的意识形态辩论,几乎是次要问题”。66社会主义阵营内的意识形态正统性之争,在施米特看来,其重要性远不如这样一个历史经验上的差异: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以乡土为依托的游击战,但苏俄并没有。如果在1972年尼克松访华这一时间点之后再来阅读施米特的评论,就不会显得那么突兀。毫无疑问,毛泽东对于“敌人”的界定是高度灵活的:尽管苏联在意识形态上与中国更接近,当其威胁到中国的生存的时候,中国却不妨与意识形态差异更大的美国走近,以实现“保家卫国”。这就符合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与《大地的法》中对敌人的界定——敌人不是罪人,敌人之为敌人的关键,在于其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敌友之间可以随时发生转换。

  对于来自习惯于正规军作战的工业化国家的作者来说,认识到中国革命中的游击战经历的重要性,本身就需要很深的政治洞察力。不过,施米特将游击战的重点放在“有限战争”还是“无限战争”的思考上,也许只是把握了当时中苏论战的一个非常有限的侧面。毛泽东身上结合了原则的坚定性和手段的灵活性。他能够根据现实的力量对比,与不同的力量建立暂时的联盟,就此而言,施米特的“非歧视性”的“敌人”的概念,看似适用于毛泽东的政治实践;而以一个历史国家为基础,以农民为主要依靠力量的中国革命,无疑也比俄国革命更多一些民族主义色彩和乡土性。然而,如果只是着眼于某种紧迫的现实威胁,毛泽东也就没有必要和苏联就社会主义的路线发生如此重大的争论了。事实是,毛泽东对于苏联社会主义的走向,早已抱有极大的疑虑。他对苏联官僚主义的诸多批判,在二十多年之后,恰恰被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和苏联解体所验证——苏共不仅丧失了捍卫十月革命遗产的意志,甚至连捍卫国家统一的意志,也已经十分薄弱。

  那么,重点在什么地方呢?我们在这里可以转向中国领导人对切·格瓦拉的评价。1971年,周恩来在一篇讲话里批评了格瓦拉:“所谓格瓦拉的‘游击中心’,就是跑到那里放一把火就走。就象我们的盲动主义似的,脱离群众,没有党的领导。”67今天成为流行文化偶像的切·格瓦拉,在周恩来这样的中国革命者的眼里,恰恰是“盲动主义”的代表!周恩来关心的,并不是“保家卫国”的游击战的“有限性”,而在于其“扎根人民”的特征。官僚主义和盲动主义的共同特征,就是脱离土地,脱离群众。中国革命中的游击战既带来了对盲动主义的警惕,更带来了对官僚主义的警惕——如果说游击战是扎根土地,与民众紧密结合,官僚主义的问题就在于其对于土地与民众的背离。

  中苏论战并不是茶杯里的风暴,而是直接影响中国已经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走向。毛泽东对于苏联的控制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层面的计划经济体制抱有强烈的怀疑,多次要求将部属企事业单位大规模下放到省市。当苏联在中苏边境陈兵百万之时,中国领导人更是做了再次打游击战的准备,许多地方都要建设两套工业体系,以准备其中一套打烂之后,仍有“备胎”可用。当然,中苏之间最终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战争,但经过这一轮对立,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再是一个高度集权于中央的体制,而是存在较大的发挥地方积极性的空间;而在经历过多次群众运动(这也是游击战经历塑造的政治形式)的冲击后,干部队伍也没有多少既得利益可言。相比之下,当苏共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改革的时候,碰到的却是官僚集团极大的阻力,戈尔巴乔夫啃不动经济改革的硬骨头,转向了实际上风险更高的政治改革。中苏两国后来的不同走向,是读者耳熟能详的,在此不再赘述。

  因而,施米特1963年将莫斯科与北京的争论追溯到两国两党游击战经历上的差异,可谓具有深刻的洞见。然而,《游击队理论》本身的重点仍然放在有限战争与无限战争的分辨上,而未对游击战争的“乡土性”的内涵作更深的阐述。在半个多世纪之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通过立足于乡土的游击战,革命者不仅推动了社会革命与国家建构,从而建立了新的政治秩序,同时也在这一秩序建立之后,凭借游击战时代的遗产,识别出那种导致苏联崩溃的病症。尽管为这种病症寻找解药是一个艰难的任务,历史上的求解努力也一度导致了弯路与悲剧,但时刻对这种病症保持警醒,是防止被其击倒的必要条件。作为德国人,施米特对这个问题未必能有深刻的体察,但中国的思想者时刻面对本土漫长的官僚政治传统以及近代游击战争的历史经验,也许有必要在这方面思考得比施米特更多一些,更深入一些。

四、余论

  在《宪法学说》中,施米特引入了法国思想家西耶斯(Emmanuel-Joseph Sieyès)对于“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与“宪定权”(pouvoirs constitués)的区分68, 探究塑造宪法律的源初力量。相应地,在其国际公法的思考中,施米特明确指出:“主权国家之国际法义务的法律约束力不能依赖于主权的自我约束,而是取决于某一个确定空间内的共同成员,也就是说,必须以具体空间秩序的整体效果为基础。”69在此,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两个功能类似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大国“均势”和“协调”所支持的具有某种“同质性”的政治空间划分,施米特将其与“ν?μο?” (nomos,法)这个古老的希腊语词汇关联在一起;第二个层面是这种空间秩序所派生出来的种种条约、习惯法和国际组织。如果不理解条约、习惯法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政治空间前提,各种貌似追求秩序的解释活动,就有可能走到秩序的反面。

  从这一原理来看,国联所代表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政治空间的划分方案晦暗不明,第一个层面的任务并没有完成,因而在第二个层面进行的种种“非战”的法律努力,从根本上不可能巩固和平的国际秩序。与此相比,一战之前的维也纳体系要成功得多。它在第一个层面形成了稳定的政治空间秩序,这包括(但不限于)五强共治的结构以及宗主国与殖民地土地性质的区分,而列强共享的文明等级论,从意识形态层面将这种区分正当化,从而在全球确立了欧洲列强的霸权(hegemony)。19世纪的欧洲列强只试图限制战争的规模,并不试图消灭战争,但他们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欧洲内部的和平(当然这种和平是以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深重苦难为代价的);在一战之后,高调追求“非战”,收获的却是另一场世界大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主要列强在第一个层面未能达成实质性的政治空间分配共识,所谓国际体系,只是虚有其表而已。

  从维也纳体系衰变到国联体系再到二战结束的变迁,也是德国从高峰走向低谷的过程。然而,施米特的论述中没有明言的是,德国对于这种变迁负有极大的责任。1871年德国的统一和之后的崛起改变了欧洲的大国均衡,而德皇威廉二世放弃了俾斯麦谨慎的结盟政策,引来协约国三强对德国的围堵和封锁。正是欧洲内部大国竞争的升级,政治空间的日益逼仄,才加速了欧洲空间与非欧洲空间界线的逐渐消失。人们不应该忘记的是,在具有类似“三家分晋”意义的柏林会议对刚果的处置中,正是德国自己承认了比利时国王主持的刚果国际协会对于刚果自由邦的主权,从而模糊了殖民地与宗主国土地的根本界限,加速了“欧洲公法”的衰落。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德国也并不像施米特展现的那样,完全是国际体系的受害者。德国无望实现全球霸权,却在欧洲大陆上寻求建立自身的“大空间”,其扩张甚至超过了施米特“大空间”概念所允许的地理范围。

  种种迹象表明了施米特对于德国的大国梦想的忠诚。这种忠诚贯穿到他的欧洲秩序论述之中。然而,从一个被压迫民族的视角来看,施米特对于维也纳体系与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颠倒过来。维也纳体系比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更为稳定,这就意味着,如果维也纳体系得以延续,中国和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很难改变被列强共同支配的地位。恰恰是维也纳体系及其文明神话的崩溃,以及战后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高度不稳定性,使帝国主义的支配结构呈现出诸多薄弱环节,中国的革命者因而得以通过自己的反抗行动来同时重塑国内与国际秩序。

  二战之后,在德国更彻底地沦为国际体系中的被支配者之后,施米特才深入研究中国的游击战理论与实践,并部分修正自己早先的战争法论述。然而,本文的分析指出,施米特的分析仍然过多地关注“有限战争”与“无限战争”的区别,而对于立足于乡土的游击战“扎根民众”的政治意涵缺乏进一步的展开。尽管如此,施米特的国际秩序与国际法思考,仍然可以给今天的我们带来诸多启发。从施米特的秩序原理来看,当代国际秩序的动荡,从根本上源于美国单极霸权这一后冷战时代的全球空间分配方案(nomos)的动摇——或至少,美国的决策精英主观上相信美国的单极霸权正在遭到新兴国家的削弱甚至严重挑战,于是开始怀疑在单极霸权下所形成的诸多国际条约、习惯法与国际组织已经不再服务于美国的利益。此时此刻,仅从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出发埋头解释既有的规则,并不足以减少国际秩序的动荡。各国需要在“nomos”(基于空间划分的秩序,法)层面,思考政治空间的边界,从而形成更为明确的关于如何修改和解释既有法律规则的指导原则。只有政治空间的划分方案获得主要利益相关方的认可和共同维护,国际秩序才有可能大致稳定下来。

  但是中国能够想象一个什么样的国际秩序呢?如果说20世纪的游击队经验塑造了中国的革命与发展道路,我们也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它曾经如何塑造了中国的国际实践,又可能在哪些方向上塑造中国朝向未来的国际秩序主张。至少,在当下中国经济层面“走出去”的实践中,尤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隐约看到一种“农村包围城市”的态势。正如近代中国革命进程表明的那样,“农村包围城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穷棒子进城”,而是要改造城乡原有的社会关系,进而谋求“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就此而言,施米特在《游击队理论》中拎出的历史线索,在思想与实践两个层面都还有进一步开掘和发展的可能性。

  *本文写作得益于笔者与托尼·卡蒂(Tony Carty)、强世功两位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讲授的施米特《大地的法》(Der Nomos der Erde)研讨班,刘小枫教授主持的第二届六绎论坛以及开放时代杂志社与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联合举办的第十六届开放时代论坛,在此感谢各次活动的所有讨论人。文责自负。


【注释】

①蒋介石:《拥护公理与抗御强权——蒋介石国府纪念周报告全文》,载《大公报》1931年10月16日。

②League of Nations, Appeal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f Enquiry, Official No.: C.663.M.320.1932.VII.

③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5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253页。

④拉迪克:《论李顿调查团报告书》,载《红旗周报》第54期(1933年1月10日),第66—73页。

⑤史琪:《揭破李顿报告书和反革命派别的欺骗》,载《红旗周报》第53期(1932年12月10日),第58、67—80页。

⑥[德]卡尔·施米特:《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6页。

⑦[德]卡尔·施米特:《国际联盟与欧洲》,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4—91页。

⑧“Der Nomos der Erde”,目前的刘毅、张陈果中译本将其翻译为“大地的法”。刘禾主张翻译成“全球规治”,认为“der Erde”所指的是“地球”,而并非与“海洋”相对的“陆地”或“大地”,因为施米特在书中也花费大量篇幅探讨了对于海洋空间的争夺;施米特同时强调希腊语中的名词“ν?μο?”(nomos)源于动词“ν?μειν”(nemein),后者兼有“划分”和“放牧”的意思,基于这一词源,“nomos”既是人们依照某种秩序用来划分和安置土地的丈量手段,也是由此而确立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宗教秩序的形式。刘禾主张以“规治”而非“法”来翻译“nomos”,以凸显施米特希望强调的丈量和统治之间的内在联系。参见刘禾(主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北京: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53—55页。刘小枫认为,施米特在该书前言中引用了歌德的诗句“所有无关紧要的事物终将消散,只有海洋(Meer)和大地(Erde)巍然不动”,认为“Erde”不应翻译成“地球”,并主张“Erde”一词甚至不妨读作“天下”。参见刘小枫:《欧洲文明的“自由空间”与现代中国》,载张广生(主编):《中国政治学》第2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两种译法各有自身的弱点。施米特在其著作标题中使用“nomos”(ν?μο?)这一词语,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其多义性, “规治”恰当地强调了“nomos”与其动词形态“nemein”的关联,但这一译名放在施米特批判实证主义的情境之中,对“nomos”作为“高级法”的强调稍弱。另一方面,该书确实不仅仅涉及陆地空间的划分,同时也花费大量篇幅讨论对海洋空间的争夺,而施米特的《陆地与海洋》是以“Land”而非“Erde”一词作为“Meer”(海洋)的对立面。 

⑨施米特1932年出版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系统探讨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危机,在该书1957年的《重印附言》中,施米特清晰地指出:“针对拒绝追问宪法的朋友和敌人的法学,本文是挽救总统制这一魏玛宪法的最后机会的绝望尝试。”同时,他遗憾地表示,其旨在对纳粹党实施党禁的理论论证,被当时的主流法学学者视为“非法学”的观点,最终未能影响政治实践。[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页。由于其早年反对纳粹党的记录,即便施米特后来转向纳粹党,也始终未得到纳粹党高层的信任。

⑩Paul W. Kahn,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New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1.

11[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8页。

12最为典型的表述来自詹姆斯·拉里默(James Lorimer),他的三分法表述分别是“civilized humanity” “barbarous humanity”以及“savage humanity”。参见James Lorimer,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 of Nations, Vol. 1, Edinburgh and London: William Blackwood and Sons, 1883, p. 101。有学者将此解读为,判定何谓文明国家的关键,是这些国家保护欧洲旅行者与商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意愿和能力。具体参见Georg Schwarzenberger, The Fronti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Stevens and Sons,1962, p. 71。

13Stephen C. Neff, War and the Law of Nations: A General Histo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7-82.

14Kaspar Bluntschli, Le Droit International Codifie, translated by M. C. Lardy, Paris: Guillaumin, 1870, p. 282.

15Stephen C. Neff, War and the Law of Nations: A General History, pp. 117-118.

16[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184页。

17[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198页。

18[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01—202页。

19[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04页。

20[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05页。

21[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22页。

22对古典战争法的全面抛弃在二战结束之时才发生。在1963年的《游击队理论》中,施米特指出:“历史的和国际法的逻辑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尤其美国和苏联,唾弃古典的欧洲国际法意义上的两国交战,在共同取得对德国的胜利之后,唾弃并消灭了普鲁士国家。 ”[德]卡尔·施米特:《施米特文集》第1卷,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23[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52页。

24[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53页。

25Francis Anthony Boyle, Foundations of World Order: The Leg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898-1922), Durham and London: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04-107.

26[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62页。

27Kellogg-Briand Pact, Aug. 27,1928,46 Stat. 2343, 2345-46(Pt. 2).

28[德]卡尔·施米特:《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176—177页。

29[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62页。

30[德]卡尔·施米特:《现状与和平》,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32页。

31[德]卡尔·施米特:《国际联盟与欧洲》,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84页。

32同上,第88页。

33施米特引用了黑格尔关于美国只是一个市民社会而非国家的评论,以及马克思对于美国的相似批评来加强自己的论证。[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75—276页。

34同注31,第89—90页。

35金子坚太郎:《东洋和平和门罗主义在亚洲》(『東洋の平和はアジアモンロー主義にあり』),东京:皇辉会1937年版,第16—19页。另参见[德]卡尔·施米特:《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309页。

36池田十吾:《围绕石井-蓝辛协定的日美关系(一)从日美两国关于中国的交换文件的形成到废除》(「石井―ランシング協定をめぐる日米関係 (一) 中国に関する日米両国交換公文の成立過程から廃棄に至るまで」),载《国士馆大学政经论丛》第66期(1988年),第97—116页。

37石井菊次郎:《外交余录》(『外交余録』),东京:岩波书店1930年版,第132—163页。

38徐公肃:《所谓亚洲门罗主义》,载《外交评论》1932年第2期。

39张篷舟(主编):《中日关系五十年大事记:1932—1982》第1卷,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249页。

40《大地的法》没有专论日本在两次战争期间的“亚洲门罗主义”,然而,施米特在20世纪30年代的国际法论述持续关注着日本的进展。1939年,施米特在《德国法学研究院院刊》上发表的《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将“门罗主义”与导向国际联盟的“威尔逊主义”对立起来,认为这是“一种明确的、建立在外空间国家不干涉原则之上的空间秩序和一种将整个地球变成进行干涉的战场、阻碍有活力的民族每一种自然增长的普世主义意识形态的对立。”《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梳理美国精英对于日本式“门罗主义”的批评,并对这种批评进行了反批评。[德]卡尔·施米特:《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313页。

41[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26—227页。

42[德]卡尔·施米特:《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214页。

43“就其政治存在的整体和一切细节来看,民主制预设了拥有政治存在意志的同类的人民。在此一先决条件下,卢梭完全有理由说,人民所意欲的事情总是善的。这个说法的正确性并非缘于某个规范,而是缘于人民的同质性存在。”[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44[德]卡尔·施米特:《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314页。

45[德]卡尔·施米特:《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载[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315页。

46参见章永乐:《“大国协调”与“大妥协”:条约网络、银行团与辛亥革命的路径》,载《学术月刊》2018年第10期。

47参见章永乐:《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62—107页。

48梁启超:《文野三界之别》,载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9页。

49梁启超:《二十世纪之巨灵托辣斯》,载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4页。

50梁启超:《新大陆游记》,载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 第1147页。

51马思宇:《爱恨交织的“帝国主义”》,载《读书》2014年第1期。

52达寿:《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载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夏晓虹考证,梁启超曾为出洋考察各国宪政的五位大臣做枪手,夏晓虹:《从新发现手稿看梁启超为出洋五大臣做枪手真相》,载《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3日。此文内部多处出现梁启超稍早时候的表述,也无法排除梁启超“代笔”的可能性。

53汪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载《民报》第5号(1906年6月),第4页。

54《亚洲和亲会约章》,转引自王有为:《试析章太炎:〈亚洲和亲会约章〉》(附录),载《学术月刊》1979年第6期。

55参见唐启华:《洪宪帝制外交》,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56汪征鲁、方宝川、马勇(主编):《严复全集》第8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365页。

57毛泽东:《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51页。该文原为《湘赣边界各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8年10月5日)的一部分。

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59[德]卡尔·施米特:《游击队理论》,载[德]卡尔·施米特:《施米特文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60同上,第330页。

61同上,第331页。

62同上,第329页。

63同上,第306页。

64同上,第309页。

65同上,第309页。

66同上,第306页。

67竺可桢在1971年6月10日的日记中记录了上级传达的周恩来在外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今天传达的周总理报告范围很广,以外事为主……谈到格瓦拉(古巴已死的战士)和托派的影响,和他们的错误……古巴胜利后想搞他处,格瓦拉先到大刚果。卢蒙巴死后,基赞加不行,由米都地地领导着,格瓦拉去了一共只100多人,过的是西方生活,吃完罐头就没办法。通过坦桑尼亚使馆曾向我们要求建立全非电台,没理他。阵地守不住,米都地地淹死湖中。格瓦拉坐船到坦桑,给别人一场大祸。在本地无基础,然后在玻利维亚被人杀死。要有了燎原之势,星星之火才能燎原。” 竺可桢:《竺可桢全集》第20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03、559—560页。

68[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4—97页。

69[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05—206页。


责任编辑: 皮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