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
————兼及政治代表中“利益”与“意志”的调和
谭安奎 张旭斌
一、人民与代表:一个由修辞引发的理论困惑
人民与代表①均为政治学的重要概念,无论是在日常政治话语还是在政治学理论中,二者都可谓高频词汇。人民与代表概念的联合使用在政治修辞中也相当常见。当一位政治家试图说服民众认可他的权威时,他往往会宣称他是代表人民的。这方面的一个极端例子便是希特勒。他曾宣称他比任何其他的政治家都更有权利说自己代表了人民。②政治学者在总结政治现象或阐发政治理论时,也会将代表与人民联系在一起使用。如托克维尔在阐述美国的民主时就曾提到:“由普选出来的议员代表人民,在人民的直接监督下工作。”③
人民与代表的密切联系同人民主权观念的兴起高度相关。自启蒙运动以降,随着洛克(John Locke)、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政治思想家的大力倡导,神学与政治相分离的世俗化进程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开始逐渐取代上帝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甚至是终极来源。从“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④到“人民居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上,就像上帝居于世界之上一样,成为万物的原因和目的,万物生于斯又归于斯”,⑤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间,“人民”的政治地位可谓如日中天,人民主权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深入人心。无论是代议制民主国家还是其他形态的国家,它们在建立政治共同体时的首要任务便是在共同体内把“人民”建构起来,继而组成政府⑥代表人民行使主权,进行治理或统治。因此,在现代政治中,几乎所有国家均倾向于宣称其最高主权属于人民,而任何谋求权力的政治家均须宣称他们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
由此可见,人民与代表两个政治概念的紧密相伴不是修辞上的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理论蕴含的。但是在现有的政治理论中,二者之间的关系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政治代表研究中,“人民”几乎从未成为精心阐释的对象,代议制民主仍然在政治代表研究中占据着核心位置。无论是政治理论家在审视代表理论以反思现实中的政治代表模式时,还是在政治科学家综述有关代表的经验研究文献中,代议制民主一直是最热门的话题。而人民的概念虽然在政治代表研究中频频出现,却鲜有学者将人民本身看作政治代表研究中的一项关键议题。反过来,在关于人民的研究中,代表问题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当代人民问题的研究者对人民概念本身充满了兴趣,但是对人民与代表的关系则似乎兴味索然。例如,人民研究的核心人物卡诺万(Margaret Canovan)通过梳理“民众”(multitude)与人民之间的区别,分析出了迄今为止最为清晰的人民的概念,遗憾的是,卡诺万对人民如何在现代政治秩序中发挥作用却着墨甚少。⑦
有个别研究现代政治的理论家尝试解释人民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应当如何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由于没有直面人民概念的模糊性以及代表理论的复杂性,他们研究结果的说服力似乎被明显地削弱了,这也让更多的理论家望而却步。例如,史密斯(Rogers M. Smith)论证了通过建构人民来凝聚民众对于建构共同体与建立政府的必要性,但是他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人民的概念,甚至经常将人民和民族、国族、民众等概念混用,而在如何代表人民的问题上也仅仅是蜻蜓点水。所有这些缺陷最终导致他的研究显得有些混乱,无法形成一个清晰的理论。⑧
目前为止,能够称得上同时使用人民与代表两个概念分析现代政治,且业已形成完备理论的学者当数阿克曼(Bruce Ackerman)。阿克曼围绕人民与民主建构了一套完整的、用以解释美国宪法与政治变迁的“二元民主”(dualist democracy)模式。阿克曼认为美国的政治结构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主决策过程,第一元民主是指民众动员起来形成人民,从而启动宪法改革的公共审议,第二元民主是指民众回归私人生活,授权他们选出来的代理人去进行政治议题的民主审议。在这二元的民主过程中阿克曼既赋予了人民前所有未有的独立地位,又阐释出美国政治中复杂的代表结构。但是,阿克曼的理论具有非常强的区域局限性:首先,民主只是政治代表的一种实现形式,只关心民主与人民的关系有可能使得人民与代表的关系被严格限定在西方民主国家;其次,美国式的二元民主理论在结构上远比其他由日常民主决定的代议制民主复杂得多,这使得他的理论对美国以外的政治现象的解释力同样非常有限。总体而言,正如阿克曼自己所说,他的理论就是一个典型的“美国故事”。⑨
上述研究对我们认识人民、了解政治代表过程和理解现代政治秩序均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这些理论没有解答人民与代表的关系问题,甚至使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作为政治主体的人民与作为政治行为方式的代表究竟以何种方式协同运作,从而完成了民众建构现代国家这一过程?
二 、同时作为代表者与被代表者的人民
人民概念本身有着复杂的含义,代表行为也有着多种多样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人民与代表同时使用的已有理论就显得十分庞杂且混乱。为了厘清人民与代表之间的理论联系,我们需要完成两个步骤:首先,需要一个清晰的、较少争议的人民概念;其次,发掘现有研究中讨论到人民与代表关系的理论,并将这些理论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初步的关系结构框架。
(一)具有公共性的人民概念
无论是在严谨的学术著作还是在日常政治话语中,人民的概念并不统一,不同的学者在界定人民的概念时,甚至使用了迥异的定义。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话语中,人民通常指处于阶级压迫下的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例如,列宁认为,“当时只有把无产阶级和农民都包括进来的革命,才能成为真正把大多数吸引到运动中来的‘人民’革命。当时的‘人民’就是由这两个阶级构成的”。⑩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则认为,世人对人民的诠释有两种,一种是“分层的人民”(stratified people),另外一种是“有机的人民”(organic people),前者把人民看成多阶层、多利益的多元政治构成,而后者把人民看成种族的、单一不可分的血缘团体。11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在整理历史上的人民概念时,甚至总结出了六种不同的定义。12但是,如上所述,人民与代表的密切联系同人民主权观念密不可分,而人民主权观念是早期现代以来政治理论的重要产物。因此,要想清晰地把握人民主权观念中人民的概念,我们就有必要回到早期现代经典理论家对人民的论述中去。
对人民这一概念的界定历史悠长,而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最早尝试在理论层面明确分离人民与民众的学者:“‘人民’是一个单一的实体,有着单一的意志;你可以将一种行动归于它。而这一点却无法用在民众上。每个国家都是‘人民’统治;即使是在君主制中,‘人民’也行使着权力,只是人民的意志是通过某个人的意志来体现的。而公民即臣民则是民众。在民主制与贵族制中,公民是民众,但议事会是‘人民’;而在君主制中,臣民是民众,但君主是人民。”13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民众是共同体内的基本单位,它们的意志是杂乱而众多的;而人民则是单一的实体,只有主权者的意志才配称作人民意志。
虽然霍布斯对人民与民众的区分由于对主权者的过度推崇而备受争议,但是他的这一区分方式基本沿用到后来学者对人民概念的研究中。在当代对人民概念的界定中,学者们开始区分“具体的人民”和“抽象的人民”。“具体的人民”指在日常政治中活动的民众,是人们简单相加的集合;而“抽象的人民”则指抽象的单一实体,是民众的有机融合。14由于人民与民众在表述上常常发生混乱,为了行文的方便,下文中人民单指“抽象的人民”,而民众则指“具体的人民”。
所谓“抽象的人民”,与分散的、作为纯粹集合概念的民众不一样,它指的是真正在政治共同体的历时变迁中,在民众的经验流变过程中保持稳定、掌握主权的那个主体,也就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相较于“具体的人民”而言,“抽象的人民”具有非常强的公共性:一方面,由于人民是民众以契约或制宪的方式而成的共同体,民众的意志得以归于人民,形成具有公共性的人民意志,并集中体现在宪法文本和基本政治制度设计上;另一方面,人民的利益又不同于民众的利益加总或其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它更多地代表着一个共同体历时的长远利益,乃至超越代际差异,兼顾了子孙后代的利益。因此,“抽象的人民”代表着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民众,而民众则很难反过来宣称他或者他们可以代表“抽象的人民”。然而,至少部分地正是由于我们没有区分流变不定的民众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甚至把二者等同,才使得我们谈论人民与代表的关系时,陷入了简单化的思维,将政治代表关系轻率地理解为“民众——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旦我们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我们就会看到人民与代表之间更复杂的关系,在这里,人民同时扮演着代表者与被代表者的双重角色。
将人民的概念界定清楚以后,通过梳理政治话语中人民与代表的关系,可以发现人民与代表实际上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呈现在政治理论中:一种是人民作为代表者代表民众,另一种是人民作为被代表者被政治代理人所代表。接下来,我们将分别讨论作为代表者的人民与作为被代表者的人民是如何与代表联系在一起的,并通过代表理论阐释人民在这两次代表过程中分别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二)作为代表者的人民
如何整合分散的民众使其对共同体及其政府产生足够的认同感,是现代政治研究的一项重要议题,也是共同体维系自身合法性的重大考验。获得广泛的民众认同对于新生的共同体而言是首要的目标之一,而由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所产生的认同危机也会对一个稳固的共同体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如何建立和巩固公民认同是每一个共同体所必须关心的政治要务。在现代政治中,君权神授与世袭制已经失去了支撑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人民取代国王成为凝聚民众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即使是最专制的国家,专制者为了完成国家建构,首先也要完成人民建构以吸纳最广泛的公民认同。如此一来,人民便成了整合共同体中全体民众最为有效的方式,在人民建构完成之后,人民作为象征符号象征着共同体内跨越地域与代际的全体民众,这种代表方式就是典型的象征性代表。
象征性代表理论认为代表行为不仅仅是对被代表者的反映,代表者本身就具有意义:“代表是一种存在主义的事实(existential fact),一定意义上,它就是‘所在’;人们一般也如此看待它。”15象征性代表对于巩固共同体团结有着深远的意义,如皮特金(Hanna Fenichel Pitkin)所述,“倘若我们追求的主要目的是将整个民族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创建一个国族,那么这样的观点(象征性代表)对我们是有诱惑力的:在实现这一目的上,一个单个的万众瞩目的象征比一整群的议会代表者更有效。”16典型的象征性代表事物包括国旗、国徽、纪念碑,这些具有象征性代表特征的事物不仅仅代表了特定的事件或者特定的主体,更重要的是,它们对于团结民众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人民作为代表者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性代表的过程,在神授王权销声匿迹、人民主权深入人心之后,政治认同的研究者便已断言,共同体凝聚民众的认同从根本上只能借助于人民。一方面,在经验政治中,人民能够为国家的建构提供很多便利条件。因为抽象的人民经常被认为同一系列象征性的文化符号相关联,如“共同的语言、历史记忆、习惯、信念、认同感”17,所以基于心理、文化上的共通,现实政治中公民在情感上更乐意于接受自己被抽象的人民所代表。另一方面,一些政治理论家发现,渺小分散的民众只能依附于人民而存在:“当个体变得更加平等,他们变得更加相似、无力与渺小。因而,思想不再主要以公民而是以集体范畴进行思考,例如人民或人类……个人消失在群体里,只有人民本身这一巨大而壮观的景象得以被感知。”18
西方宪政理论与契约论理论家则认为,人民对民众的代表不仅仅停留在象征性代表层面。在人民建构之时,民众对于人民概念的认同并非仅源于象征性的文化符号,而是更多地出于自身的同意,也就是对一套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与宪法基本理念的认同。如美国宪法开篇所描述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在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借助于广泛的讨论和同意,具体的民众意志与抽象的人民意志达成了高度的统一。在制宪过程完成之后,美国宪法作为集中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文本,代表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诉求与政治理想,并以此为原则安排着美国政府的日常政治运作,规范着美国民众的日常政治行为。契约论理论家如洛克也认为,由于一个抽象的人民(one people)就是民众通过契约而建立的共同体(community)或政治体(body politic),所以抽象的人民凭借民众出于理性的同意而凝聚着最基本的认同。19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经验政治还是政治理论之中,人民都以代表的方式团结、整合着民众,为其他的政治行为奠定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三)作为被代表者的人民
人民仅仅停留在代表者的身份上是不够的。作为一国以内最高主权的所有者,除了凝聚民众,人民还需要考虑如何行使主权以维持共同体的有效运作,增进全体民众的福祉。人民不仅要关注根本性的政治问题,还要关注日常的立法以及行政事务。这对于缺乏行动能力的“抽象的人民”而言,是一个巨大挑战。
直接民主的理论家认为人民不能很好地被代表甚至无法被代表,只有民众通过直接民主召唤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处理政治事务才是最正当的。雅典是最早践行直接民主的政治共同体,雅典公民以公民大会的方式决定政治事务,在公民大会中通过广泛而平等的协商与少数服从多数两个原则形成有利于城邦的共识。每一次公民大会都是城邦将分散的民众意识整合为人民意志的过程,因此雅典的直接民主实质上就是民众借助公民大会召唤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处理政治事务的过程。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则更为激进:人民是一直在场的,尤其在行使立法权上,人民是永远不可能被代表的。而在行政权上,政府的行政人员也不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是人民的仆人。但是,在现代政治中,人民主权的落实通常是人民通过代表过程将主权委托给人民代理人来行使的,一如罗伯逊(Geoffrey Robertson)在评论审判查理一世这一历史性事件的政治意义时所说,“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并由人民的代理人去行使”。20
从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到人民委托代理人行使主权的转变,不同的研究者有着不同的解读。在一些学者看来,这是由于客观环境而不得不做出的妥协;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人民借助代理人行使主权实际上是为了避免直接民主过程可能导致的负面效果(如不断革命),其中的代表人物是阿克曼。在支持妥协论的学者中,直接民主的捍卫者至今仍然认为代议制民主仅仅是直接民主的替代品,这些理论家认为我们之所以需要政治代理人与政治代表行为,实行代表制,实际上是因为参与民主政治人数过多,难以将他们聚集在一起议事。换言之,政治代表是一种权宜之计,因而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等而次之的选择。在反思直接民主的学者中,阿克曼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阿克曼在梳理欧洲革命时发现,人民主权有着一种将政治行动和政治认同斥诸革命的传统。21在阿克曼看来,人民的声音如果太容易发出,将会导致每一次日常政治都是宪法时刻,也因此势必陷入不断革命,那么宪法和宪政体制本身就崩溃了。22而美国通过二元民主的政治设计在日常政治中“完全排除作为整体存在的人民”,23从而避免了不断革命的悲剧。
由此可见,无论是直接民主的支持者还是直接民主的反思者都认为,在现代政治中,人民是必须被代表的,人民主权只有通过人民的代理人才能够实现。这一代表过程是典型的皮特金所说的“代行为”性质的代表:“进行代表本质上也是一种行为……检验一位领袖有没有进行代表的标准,并不是这名领袖是否由选举产生,而是他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增进了他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24在皮特金看来,相对于意志授权,“代行为”更加侧重为他人的利益而行为,这在没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主体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典型的例子包括智识仍在发育的儿童、不具备理性能力的智力缺陷者。这些不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主体无法有效地表达自身的意志,只能依靠他们的监护人基于其利益代他们行为。相应而言,人民和这些没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主体有很大的相似性。由于人民的抽象性,人民意志并不同于民众意志的简单相加,甚至在多数情况下,人民意志是难以识别的,我们只能从现有的宪法原则中寻找到它的踪迹。而为了妥善处理日常政治中的政治与行政事务,在现代社会中,大部分时间里人民都是由人民代理人代为行动的。
因此,人民代理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过程就是一个“代行为”的代表过程,如皮特金所说:“代表的本质是人民的权力被从人民手中分开(be parted with),转交到一个人民所选择的代理人(deputy)手中一段有限的时间,由后者在政府中去行使这一在转交前原本是由人民自己去行使的权力。”25因此,在人民作为被代表者的过程中,人民在授权人民代理人之后便隐退了,在日常政治中,由人民代理人代表人民去行动。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是被代表者,人民代理人是代表者。李剑鸣对美国建国的理解也体现了这一逻辑。在他看来,美国的国父们立国的时候“把神圣的人民限定在理论和道德的层面,而不让他们进入实际的政治领域,从而把主权者变成了委托人,并最终建构了一种不必由人民亲自掌权的人民政府”。26
(四)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
综合前面两小节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人民在政治理论中出现了兼具代表者与被代表者双重身份的特征:一方面,人民以代表者的身份代表着民众,在整合和凝聚民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人民被人民代理人通过“行为代表”所代表,人民代理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处理日常的政治事务。但是,人民的两次政治代表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人民显然在其中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将人民作为中心把两次代表过程连接起来是非常必要的。连接后的人民与代表的关系如图1所示,以人民为中心的代表模式实际上由人民代表民众、人民代理人(政府)代表人民两重代表所组成,我们可以将这一模式称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
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使得人民与代表理论上的混乱关系清晰起来,民众与政府也通过人民与代表联系起来。但是,双重代表的结构在以往的研究中从未明确出现过。当今政治代表的主要实现形式“代议制民主”只需要通过“政府代表民众”这一次代表过程就可以完成政治代表。与代议制民主的结构相比,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在结构上显得更为复杂。它的复杂性在于,人民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主体参与到政治代表的过程中,将政治代表的参与主体由两个变为三个,从而就迫使代表结构从“一次代表”变为“双重代表”。也就是说,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与代议制民主的区别就在于,人民是否必须作为独立的政治主体参与到政治代表的过程中。那么,人民在政治代表过程中出现的意义究竟何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的理论意义又是什么呢?
三、人民不可缺席:调和政治代表中经典冲突的新思路
为了寻找人民必须出现在政治代表过程中的理由,我们不妨反向思考抽象的人民的缺席所导致的后果。由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缺席,何为人民利益(即公共利益)便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议题。如在代议制民主理论家看来,人民利益源于对民众意志的如实反映。而另一些学者,如柏克则反对这一论调,认为人民利益应当是由成熟的政治家基于理性识别出来的。27这便是政治代表理论中最经典的冲突:“意志代表”与“利益代表”之争。
(一)政治代表的内在冲突:意志代表与利益代表之争
在当代各个学科对代表的基本定义中,形成了基本类似的标准解释,即A授权B行使A的权利,完成A所托付的事务,以便增进A的利益。伯奇(A. H. Birch)在雷菲尔德(Andrew Rehfeld)研究的基础之上将之概括为代表的三个要素:授权、责任以及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28这意味着一个最理想的代表过程应当同时包含完整的授权和被代表者利益的实现,即同时实现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法学与经济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在处理法律与经济领域委托代理事务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理论与方法,能够确保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的同时实现。政治代表研究虽然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在政治过程中民众的意志与共同体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并不经常保持一致,政治代表过程究竟应当建立在民众意志之上还是公共利益之上至今仍是备受争议的。皮特金认为:“意愿与福祉的争论是政治代表研究文献中最核心的经典争论……争论的问题是:代表者究竟是应当/必须按选民(constitutents)所想的意愿去做,接受其命令指示的限制,还是应当/必须自由地按照他认为最好的方式去促进选民的福祉?”29
一般认为,当今政治代表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代议制民主。在代议制民主理论家的视角下,代议制民主就是典型的意志代表,如亚当斯(John Adams)所说,一个代表性的立法机构,“应当是对全体民众的缩小比例的精确写照,因为它应当像民众那样思考、感觉、推理和行为”,30而且“应当是对全社会最精确的记录(transcript)”31。甚至在早期代议制民主理论家看来,只有以意志代表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才是政治代表的实现方式,它能够将民众的意志无损耗地借由政治代理人表达出来。即便代表者能够真实地反映被代表者的意志,我们也可能由此忽视了代表在日常语言和实践中的另一层重要含义,即为了被代表者的利益而行动。
保守主义者柏克最早注意到了代议制民主过于注重意志代表而忽视了利益代表。柏克认为,代议制民主可以保障民众的意志得到尊重,但是会限制代表者最大限度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而且,民众并不具备足够的理性与智慧决定公共政策和分配公共产品,政府应当建立在对共同体整体与长远利益的利益代表之上,“政府应当建立在智慧上,而非意愿上;国家之利益不是产生于公意(general will),而是产生于全体的普遍理性(general reason of the whole)”32。他甚至据此强调,“倘若代表者牺牲掉自己的判断而听从民众的意见,那么他就是在背叛民众而非服务民众”33。然而,柏克自己又陷入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的纠结。柏克一方面是利益代表的坚定的追求者,另一方面又认为最低限度的选举,哪怕是流于形式的选举也是必要的。总体上,柏克的理论呈现出一种在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之间首鼠两端的态势,后来的学者将柏克这种摇摆的代表理论称之为“柏克悖论”。这一悖论本身也从侧面揭示出了政治代表中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的难以调和。
虽然对于柏克是否是一个民主主义者是存在争议的,但是柏克悖论还勉强算得上代议制民主内部的反思,而近年来代议制民主又面临来自外部的挑战。由于代议制民主始终无法调和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的冲突,而一些非代议制民主国家又在各个方面迎头赶上,一些理论家开始跳出代议制民主的框架思考代表理论,甚至有人提出了基于利益代表的政治代表模式。王绍光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认为西方的代议制民主既不是代表的唯一实现形式,更不是代表的最佳实现形式。中国业已形成的“代表型民主”不强调对民众意志的反映,而是强调代表者对人民利益的回应,是一种新型的代表形式。正是因为中国政府在回应民众需求、代表民众利益上取得的突出成就,使得中国公民对政府的认同感远远高于代议制民主政府。34基于利益代表的理论创新对基于意志代表的代议制民主的垄断地位造成了巨大的挑战。然而,这一理论又难免遭到来自意志代表理论的质疑,认为它可能完全忽视了代表中的意志之维。因此,它并没有解决代表理论中的经典冲突。
(二)代议制民主中公共性的缺失
代议制民主理论作为政治代表研究的主流,对利益与意志之争有着更为全面的讨论。代议制民主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在论战的过程之中,公共性的问题备受关注。
相较于其他的人类活动,政治是具有公共性的,这在杜威(John Dewey)、阿伦特(Hannah Arendt)、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政治理论家的著作中已不鲜见。但是,代议制民主过于强调民众的个人意志,这实际上是将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相混淆,忽略了公共性对于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使得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得不到充分的关照。
李普曼(Walter Lippmann)与杜威在20世纪20年代就此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一争论直指公共性缺失。虽然李普曼与杜威存在着诸多分歧,甚至在代议制民主是不是一个良善的政治制度这一基本问题上都有着不同的判断,但是李普曼与杜威均认为,代议制民主问题的核心就是“公共”的缺失。代议制民主的批判者李普曼认为,代议制民主理想试图将杂乱的民众凝聚为抽象的“公共”(the public),将纷乱的民众意愿凝聚为一个意愿,但是这一尝试从未成功。由于民众时间有限,注意力有限,缺乏专业政治知识等,始终无法形成一个能够有效识别公共利益,也无法形成代表公共意志的公共群体。有机整合民众而形成的“公共”对于代议制民主而言是如梦幻泡影(phantom)般永远无法达致的。35代议制民主的支持者杜威同样认为有机整合民众是必要的:“一个稳定的公共群体,是一个理想的集合与互动民众的纽带……这就是我们确切寻找的公共。”36虽然杜威始终对代议制民主形成有机公共群体保有乐观态度,但对此提出了非常苛刻的前提条件,其中包括民众的智力、对法条的领悟力和理解力等。杜威也不得不承认,没有这些前提,公共将是虚无的、不成形的。37
具体来说,通过选举投票与民主监督的方式,代表者对民众有着极强的回应性,代表者的行为仿佛民众自身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代议制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众的个人意志与民众的个人利益。但是由于过于强调民众的意志与利益,导致代表共同体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公共”在代议制民主中难以实现。一如麦迪逊(James Madison)所认为的,民众对他们的真正利益缺乏了解,容易犯错误,而他们的直接代表也会出于同源的原因而犯错误,于是就需要在政府中设立第二院来制约第一院,匡正其因“易变和冲动”所犯的错误。38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则更为激进,“民众是动乱而多变的,他们很少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因此唯有一个永久的机构才能制约民众的轻率和放肆。”39由此可见,代议制民主虽然可以有效地实现意志代表,但是代议制民主在实现公共性、识别和追求公共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瓶颈,由于公共性的缺失,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于共同体整体的利益代表。
实现公共性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家曾经试图通过公民教育、优生学等诸多方式改造公民,寄希望于分散而自利的民众有朝一日能够自发地追逐公共利益,但是这些尝试最终均以失败告终。一些急躁的政治家为了实现公共性,甚至走向了无视民众意志的极权主义,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罗伯斯庇尔。
为此,政治理论家开始在日常政治中加入一些巧妙的政治制度设计,以限制民众意志,保证代议制民主过程中的公共性,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选举人团制度与政党制度。美国的联邦党人对民众直接行使权力心存忧虑,特意设计了选举人团制度,“直接选举应该由这样一些人来实现,他们善于辨别适宜于这一职位需要的品质,可以在有利于慎重审议的条件下行动,并使一切理由和主张都能适当地结合在一起,以便做出选择。由人民群众从本地同胞中选出的少数个人,最有可能具有进行如此复杂的审查工作所必须的见闻和眼力”。40但是选举人团制度本身是同普选权相冲突的,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并未发挥出如联邦党人所预想的守门员作用,甚至逐步沦为民众意志的附庸,只在选票统计上对选举结果有着有限的影响。为此,在19世纪初期美国各州沿袭杰斐逊和麦迪逊开创的两党制,开始将政党政治推广到日常政治的方方面面,改变了代议制民主的运作方式,政党政治开始取代选举人团成为公共性的捍卫者和守门人。如西萨(James Ceaser)所说,政党有能力也有责任通过提名权过滤候选人,替民众淘汰那些对民主造成威胁的煽动者或不应当担任公职的人。41政党作为守门人在美国漫长的历史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功过滤掉了诸如林白、福特、华勒斯等备受民众支持却持极端观点的热门候选人,为捍卫宪法和人民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20世纪70年代民权运动的冲击下,全世界政党的过滤功能开始下降,如李维茨基(Steven Levitsky)与齐布拉特(Daniel Ziblatt)所说,美国20世纪70年代原有政党制度的正当性岌岌可危,两大党不得不着手政党改革,改革核心就是向民众开放提名流程。政党守门人的作用仅剩空壳,具有煽动性的极端主义候选人开始获得党派的提名,角逐政治名额。在他们看来,特朗普一类的政治家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掌权,正是政党制度已经开始屈从于民意的明显标志。42
总的来说,在日常政治层面仅仅依靠代议制民主无法解决公共性缺失的问题,由于民众意志是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来源,任何施加于民意的限制性手段本质上都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在这种制度下,民意的不断膨胀近乎是一种必然,用美国流行谚语形容便是“民主弊病的药方,就是更多民主”。如何在无限膨胀的民众意志之中为公共性找到一席之地,对代议制民主而言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三)公共性的载体:作为主权者的人民
如何确保民众意志在不被侵害的情况下实现公共性,是调和政治代表中“利益”与“意志”之争的关键问题。相对于代议制民主将视野锁定在日常政治制度之中,我们首先应当在规范层面关注基本政治制度的建构问题。代议制民主将人民主权的概念曲解为民众主权,这与人民主权原本的意涵大相径庭。如前所述,人民与民众在政治哲学中是有着明确且巨大的差异的。民众是具体个体的简单相加,是随着个体生老病死而变化的;人民则不同,人民是超越代际的稳定的单一主体,是具有公共性的。现代人民主权原则中的“人民”,所指的显然是后者,以民众意志作为政治决断的最终标准是偷换了人民主权的概念。
所以说,回到人民主权原则,在基本政治制度层面重申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解决意志论代表观与利益论代表观之争的关键一步。如前所述,抽象的人民与具体的民众既有着若即若离的关系,又有着显见的不同。一方面,人民是民众通过理性思考后订立契约所建立的,人民凝聚着民众分散的个人意志。另一方面,人民又有着公共性,人民的利益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群民众的利益,而是共同体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在这一层面上,人民是公共性的承载者。可见,人民必须在政治代表中现身,而本文所阐述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便是对人民如何现身的一种理论表达。
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包含着两重不同的代表过程。第一重代表过程是民众构建人民的过程,也是民众意志凝聚于人民的过程。民众通过订立契约以同意的方式将个人意志归于人民意志,并以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政治制度将人民意志确立下来。因此,在第一重代表中,人民以代表者的身份完成了对民众的“意志代表”。第二重代表过程是人民委托政治代理人(即政府)的过程。通过契约建立的人民具有公共性,人民利益已超出个人利益的范畴,代表着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但是,人民意志仅仅停留在宪法基本原则与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人民无力自行追求人民利益,只能将日常的政治与行政事务需要交由政治代理人打理,政治代理人在宪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因此,在第二重代表中,人民以“代行为”的方式将权力委托给政治代理人,通过政治代理人追求与捍卫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利益代表”。通过人民对民众的意志代表,以及政治代理人对人民的利益代表,政治代表中利益代表与意志代表之间的持久冲突似乎有了调和的可能。在日常政治中,政府作为人民代理人,首先是指它的权力源于人民的信托,从而是人民主权者的代理人,它相应地接受人民主权者的意志(首先体现为宪法基本原则)的边界约束。在这一前提下,日常政治中的政府还会受流变的民众的意志与利益的影响,在这个层次上,一系列更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政党制度等等,将是民众意志与利益得以实现的现实机制。
??*本文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主体性权利与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人民’建构问题研究”(18BZX1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为避免“代表”一词本身在中文语境下的含混性,文中所使用的“代表”概念均表示“代表行为”(representation),而需要表示“代表者”(representative)的地方则使用“代表者”或者“代理人”。
②Henry Mayo, An Introduction to Democratic 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p. 97.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3页。
④拉丁文谚语,“Vox Populi, Vox Dei”,在杰斐逊与汉密尔顿使用后闻名于世。具体可参见[美]沃农·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264页。
⑤[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64页。
⑥政府在中文语境下经常只表示行政机构,而本文中的政府为政治学意义上的政府,即包含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在内的大政府。
⑦Margaret Canovan, The Peopl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5, pp. 57-64.
⑧Rogers M. Smith, Stories of Peoplehoo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1-16.
⑨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6.
⑩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31卷,第3章第1节,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1[英]迈克尔·曼:《民主的阴暗面》,严春松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页。
12[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13[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14Margaret Canovan, The People, p. 91.
15[美]皮特金:《代表的概念》,唐海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113页。
16同上,第131页。
17Michael Walzer, “The New Tribalism Notes on a Difficult Problem,” in Dahbour O. (ed.), The Nationalism Reader, New York: Prometheus Books, 1995, pp. 322-332.
1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548页。
1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1、54页。
20[澳]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徐璇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1Bruce Ackerman, The Future of Liberal Revol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30.
22Ibid, pp. 14-24.
23[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9页。
24[美]皮特金:《代表的概念》,第142页。
25同上,第185页。
26李剑鸣:《“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国家的建构》,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第110—113页。
27柏克关于代表的理论观点在其作品中较为分散,具有代表性的文献为“Speech to the Electors of Bristol”与“Speech on the Reform of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Commons in Parliament”。重点可参见Edmund Burke, Burke’s Politics: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n Reform, Revolution and War, ed. by Ross Hoffman& Paul Levack, New York: A. A. Knopf, 1959, p. 115, p. 229。
28A. H. Birch, Representation, London: Pall Mall, 1971, p. 15.
29[美]皮特金:《代表的概念》,第177页。皮特金在原文中使用的是“constitutents”。结合原书上下文,皮特金所讨论的问题已经超出了代议制民主的范围,例如要不要选举这一问题,故此处理解为被代表者为宜。
30John Adams, The Works of John Adams, Vol. 4, ed. by James Russell Lowell & Francis Parkman,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51, p. 195.
31Ibid, p. 284.
32Edmund Burke, Burke’s Politics: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n Reform, Revolution and War, ed. by Ross Hoffman& Paul Levack, New York: A. A. Knopf, 1959, pp. 115-116.
33Ibid, p. 393.
34对代表型民主及其优越性的分析,可参见王绍光:《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35[美]李普曼:《幻影公众》,林牧茵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页。
36John Dewey, The Public and Its Problems, Chicago: Gateway Books, 1946, p. 38.
37Ibid, p. 42.
38James Madison & Alexander Hamilton,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 I, ed. by Max Farran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pp. 421-422.
39Ibid, p. 289.
40[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3页。
41James Ceaser, Presidential Selection: Theory and Development,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9, p. 64.
42[美]李维茨基、齐布拉特:《民主国家如何死亡》,李建兴译,台北:时报文化出版社2018年版,第56—60页。
张旭斌: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Zhang Xubin, School of Govern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