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在线阅览 >> 2020年第5期 >> 正文

从“自由”到“自主”:20世纪中国革命实践与新词语

丛小平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讨论20世纪中国社会涌现的新词语与革命实践的关系,并考察这些新词语是如何表达20世纪中国社会运动与革命实践的独特经历的。作者认为,20世纪中国社会和革命实践产生了很多新词语,它们从本土经验中产生,虽然同样具有现代性,却因其本土性与传统的渊源而不能被纳入西方理论的框架,因此在目前的研究中常被忽视。在对20世纪的两个重要词语——“自由”和“自主”进行语言学和词源学的分析基础之上,并结合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考察其语义演变和现代转型,作者认为在对社会思想的研究中要重视这些新词语的原生结构和含义,通过讨论这些新词汇语义的获得与转化及其在社会语境与实践中的运用,才能更完整地理解20世纪中国社会的思潮和观念,以及社会实践对新词语的意义。

一、绪言:20世纪跨文化语言的新词语与历史的再思考

  四十多年前,美国汉学家列文森(Joseph Levenson)在他的鸿文巨著《儒学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中,对中国现代词语和语言的变化进行了讨论。列文森认为,“语言的变化和词汇的丰富”是两个不同的过程,语言的变化是指外来文化颠覆了本土语言体系,导致文化的断裂,而词汇的丰富是指一种语言主体未发生变化,只是在与其他文化的交流中扩大了词库。他认为,自19世纪以来,在中国和西方的交往中,中国带给西方社会的是词汇的丰富,而西方带给中国的是语言上的改变,因而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造成了传统与现代的对立以及文化的断裂。① 从这一角度,列文森认为共产主义思想与中国传统之间是完全没有关联的,因为共产主义带来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语言。“无论是共产党对某些传统成就的欣赏(如敦煌壁画或儒家经典的某些格言),还是共产党对某些传统形式的利用,都不会使人产生中国共产主义式传统的这一误解。”②所以他认为,中国革命所带来的社会变革源于“一个半世纪以来西方对中国早期社会结构的破坏性冲击”③ 。从一方面看,中国革命的确使用了一种几乎全新的西式语言和概念,似乎证明了列文森的观点。但是列文森这一论断的问题在于他是从表象上对文字有选择性地利用来研究中国革命以及中国革命所带来的思想文化的变革,他的研究抓取了社会变动中表层流转的某些概念,仅仅从所选定的词语变动中来断言中国近代社会的文化断裂,而忽视了实践层面上中国革命与传统文化④的连续性以及传统概念转型的可能。然而,列文森的思路和论点却被当代中国思想史界接受,其仅仅依靠社会表层的词语,忽视社会实践的研究方法也成为目前中外学术界的主流。在这里,本文要换一个问法,即中国革命的实践究竟是割断了与传统的关系,还是接续了传统?或者说,中国革命的实践在什么层面上割断了与传统的关系,又在什么层面上延续了传统?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地发问,中国革命的经验究竟在思想史、文化史的层面上提供了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创造了什么样的新词语和新概念?中国语言和概念是否经历了现代转型?如果是,又是如何实现了本土词语的现代转化?20世纪是否存在着列文森所说的那种中国文化断裂?又或者这种断裂仅存于某些表层的文字语言上,但在社会实践层面上仍然存在着文化的延续与转型?或者两者同时存在?

  通过考察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革命政权处理婚姻纠纷的司法实践,本文试图追寻“自主”一词的演变过程,解释它如何在30年代到40年代的社会实践中完成了现代性的转型,从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普通词汇逐渐演变为重要的政治和法律词汇,以致到1978年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⑤,并在1986年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⑥ 。90年代以来,这一词汇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如教育、科研、生产、外交等,成为21世纪的一个重要思想概念。本文以法律用词从“婚姻自由”变为“婚姻自主”为例,强调正是法律实践,尤其是婚姻改革的实践,成为这个词语演变的关键。本文同时还考察了与“自主”相关的另一个重要词语“自由”,通过展示这两个词汇在词源和语义上的细微差别以及二者在20世纪中国社会实践中的不同命运,来验证列文森关于语言与词语转变造成中国文化断裂的论断是否合适。

二、迷失在语言中:20世纪对革命时代婚姻改革的研究

  晚清以来西学的传入,的确为中国社会带来了大量的外来词汇,尤其是很多词汇经由日本翻译传入,为汉字注入了新的含义。然而,20世纪中国社会涌现出的众多新词语主要反映的是沿海与城市地区社会在西方势力影响下的急剧变化。近代以来,在寻找政治话语和设计社会改革方案时,中国知识精英也从西方政治学与社会学理论中翻译和借用了大量的新词汇。因此,研究这些新词语及其传播就成为当代学者理解20世纪社会变革以及社会思潮变迁的重要方法。

  但是,我们惯常利用新词语研究思想史的方法并非没有问题,它未必能够准确地反映中国近现代社会的思潮。首先,因为所研究的词语大都是外来语,这种以外来词汇作为研究对象的方法存在着翻译的问题。刘禾的研究显示,翻译的词汇中往往暗藏文化的“霸权”,因为当中国人在翻译西方理论时,往往将外来语言作为“发源语言”(source language),而将本土语言作为“标的语言”(target language),于是语言背后不平衡的权力关系就产生了,因为“标的语言”作为衍生性语言必须服从“发源语言”的原始含义和准确性。刘禾指出,翻译者实际上把自己的母语作为后殖民主义式的“他者”而失去了本土语言的主体性,在语义上服从于外来的“发源语言”。所以,她建议翻译者应该用“主方语言”(host language)来界定中文母语,用“客方语言”(guest language)来界定西方语言,以强调本土语言的主体性。刘禾认为在赋予非西方文化主导权的过程中,应该理解新词语如何被合法化,以及帝国主义如何通过这种词语合法化来取得主导权。⑦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的研究首先考察了“自由”这一词汇如何经由翻译,以外来的含义取代了此一词汇的古典含义和结构,却又不能完全去除字根的古典性。因此,这个过程不仅有外来语合法化过程所带来的西方话语的主导,与此同时还有因翻译引起的概念混乱、实践中的冲突,以及这个新词语所反映的社会、阶级、文化、地域的鸿沟。而且,将这些外来名词付诸社会实践时,这个词语所反映的社会发展不平等都会表现为社会差别与冲突,例如沿海内陆的区域性差别,受过现代教育的社会精英与不识字的社会大众之间,以及现代化都市与“落后的”乡村之间的差别。

  其次,对这些外来词语的研究往往忽视了不同文化语境中词语变化的问题。既有的研究方法往往将这些翻译过来的新词语完全等同于西方词语的本意,忽视了在其所指定中文词汇中实际上包含了中国文字深远的历史渊源以及深层的语言结构。关于这个问题,陈建华对“革命”(revolution)一词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例证。陈建华指出“革”和“命”在中文的语境中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性含义,“革命”一词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话语中是指用暴力手段推翻旧王朝,革故鼎新。但是在20世纪初,当“revolution”被翻译成“革命”,并从日本传回中国时,它所带来的现代含义是双重的:既有和平的革故鼎新,又有暴力推翻旧政权的内涵。陈建华认为在20世纪激进主义的推动下,随着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从城市转向乡村,其含义更多地恢复了传统,即暴力推翻旧政权。⑧ 同样,在以往对“自由”一词的考察中,既有的研究并未对其在语源学和语义学上与西方观念中的 “liberty”/“freedom”的不同之处作出清晰的讨论,也未对其中文的“根”词义进行深入分析,更不用说完全忽视了对这一词汇在实践层面上所引起的歧义的研究,于是“自由”一词成为20世纪非常有争议性的词语。本文对“自由”与“自主”两词之间的微妙区别做出语言学的讨论,可以让我们理解20世纪这两个重要词汇的演变以及背后所表达的社会意义,同时可以进一步了解“自主”一词作为政治和法律词汇兴起的原因。

  第三,思想史研究中所选定的那些词语也需要做一番检视。这些词语或名词常常来自都市报刊。当然,这些词语的确反映了当时某些人群或社会团体的意见或思想,但是更多反映的是知识精英的观点和思想状态。这种方法确实有合理与方便之处,而且选取的词汇被认为是较为流行的政治思想的词汇。但是这种方法未能捕捉到20世纪正在行进的政治运动中所兴起的思想观念,尤其是那些有生命力的观念,那些源于本土社会的、从实践中涌现的、流动于民间的语汇,以及这些语汇进入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升华过程。例如,“自主”一词不能以上述方法被选入围,成为研究对象,因为它既不是外来词语,也较少在都市报刊中出现。正如我在本文中指出的,“自主”当时主要存在于大众文化与民间语言中,从晚清到20世纪30年代虽有零星出现,却未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中受到重视。香港中文大学的金观涛、刘青峰教授收集了晚清到20年代众多的报刊,试图整理出当时流行的政治文化思想语汇,由此追寻中国20世纪社会的思潮变化。二人编著的《观念史研究》显示,“自由”一词从20世纪初到30年代在公开出版物上出现得最为频繁,而同期“自主”一词只是偶尔出现,少到可以忽视。⑨当代学术界也给予“自由”和“自由主义”以极大的重视,对其有广泛深入的研究,⑩但鲜有研究追溯“自主”一词的缘起与变化,尽管“自主”已经在当代社会普遍使用。

  第四,在以词语研究的方法透视中国社会思潮变化时,研究者并未考虑输入性新词语与本土社会力量的选择之间的关系。一些西方学者注意到西方词汇被介绍到中国来,其词语不仅与社会运动息息相关,而且也会在对应的词汇上产生歧义。白露(Toni Barlow)的研究显示,从西方输入的一个英文词汇可以指称中文中不同的社会行动力量。例如,白露在追寻“women”一词与中文相对应的词汇时发现,“妇女”一词则被中国共产党指称一个革命的社会群体,更多的是指乡村妇女。同时,与此相对应的“女性”一词则被用来特指受过教育的都市女性群体,她们是都市中产阶级妇女运动的主要力量。11二者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汇都是“women”,在中文的语境中却标识了不同的社会阶级群体,在政治运动中有着不同的诉求。本文的研究也显示,“自由”与“自主”也以同样的方式来表现自己。20世纪40年代革命根据地婚姻改革的原则从“自由”转为“自主”正是发生在一种政治与思想的环境中,即革命力量选择新的词语以适应当时当地的社会现实。在政治和法律的实践中,“自主”完成了现代性的转变,最终成为当代重要的政治、法律、婚姻词汇。

  20世纪中叶,陕甘宁边区政府推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39年所实施的婚姻改革,而这个改革是通过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体系实现的,并且记录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文献中。从60年代到80年代,西方学者对中国共产党在40年代的社会改革以及妇女解放的贡献不论是肯定还是批评,他们的研究都集中在对中国共产党书面政策条例的解读上,而非基于对实际执行状况的研究。12至于中国共产党官方政策文件使用的词语以及实践中不同词语之间的微妙区别更未受到关注,更不用说这些词语所表达的实践层面上的变化。当然,这种问题一方面可能因资料的局限而产生,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研究者们从传统的历史学、思想史的研究方法出发,过分注重于成文的文本词汇,而忽视了变化中的社会和政治词语。本文在对思想史的研究中试图打破原有模式,利用法律档案,通过分析所使用的词语来显示法律实践如何重塑词语,从而改变了社会的思想观念,完成政治和法律词语的现代转型。同时,考察这些词语又如何反过来塑造并制约我们对社会和政治的认知。

  从2008年起,我开始阅读这些法律文件和案件卷宗,这些文件中所用的词汇对我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以及婚姻改革的既有知识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例如,最常使用的词汇“婚姻”“离婚”都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那样。清末以来,我们接受了西方现代观念,包括对婚姻家庭观念的界定,例如,一个正式的婚姻(marriage)或合法的民事结合(civil union)是指男女二人从某个时刻起,通过国家政府注册或教堂仪式,将二人的结合合法化,获得社会或国家的认可。当代的社会习俗继承了中国传统的仪式合法性,并在民事法律中通过国家认证的合法性来确认婚姻。然而,20世纪中叶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广大的乡村,包括陕甘宁地区,婚姻的成立并非一个时刻,而是一个过程。一桩婚姻始于一系列仪式,从问名、下聘到订婚,在地方风俗中就相当于正式的婚姻已缔结,再经过一定的礼仪和时间,其中包括彩礼的支付、财产的转移,最后到达完婚。由于订婚完全由父母主导,这个过程常常在男女双方很小的时候就开始了,到最后正式结婚可以长达十多年。婚姻过程的最后一项仪式为婚礼举行,女子移居到男方家中去生活,所以这一步也叫“过门”。由于订婚本身就是一桩婚姻的成立,想要取消这桩婚姻则相当于现代观念上的“离婚”(divorce)。然而30年代婚姻改革开始时,中国共产党是带着从城市经历了“五四”观念变革的态度来订立婚姻条例的,所以在1939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1939年《婚姻条例》”)中并未对已经广为存在的订婚现象做出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产生了很多歧义与纠纷,例如,发生了政府轻易批准退婚而不追究彩礼的现象。在这种法律下,由于婚约无法取得法理上的承认,于是在陕甘宁边区的实践中,只能用一个含混的“婚姻纠纷”来指称包含现代意义上的离婚以及由废除婚约引起的所有纠纷。因此,在当时的法律文件和统计资料,以及共产党干部的报告中,在谈到“婚姻纠纷”时,并未区分上面提到的两种不同,而是将它们归为一类。而且,由于地方干部是在当地的语境中谈论婚姻纠纷的,于是废除婚约也被归于“离婚”一类。实际上,直到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44年《修正婚姻条例》”)才区分了婚约与正式婚姻,规定废除婚约时必须归还彩礼,至此统计数字才将废除婚约与离婚分成两类。脱离了当时的语境,这些词汇就给后来的历史研究造成了困扰,在60年代西方学者的研究中,这些急剧上升的婚姻纠纷以及资料中提到的包含废除婚约的高“离婚”率,都被视为妇女解放的象征,成为对婚姻改革的成就做出乐观评论的依据,实际上,这个依据并不准确。

  同样,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西方学者对中国共产党革命中的婚姻改革的评价还基于对一些革命文件用词的误读。当他们见到一些官方文件中提到,当时绝大多数离婚诉求都是由所谓的“女方”提出的,于是这就成为女性婚姻自由、妇女获得解放的证据,由此认为1939年《婚姻条例》最为自由。另一方面,当他们看到后来的婚姻条例对离婚有所限制时,就认为中国共产党从理想撤退,牺牲了妇女解放事业。这种解读建立在对“女方”一词的误读上,因为在当时当地的语境中,“女方”并不代表妇女本人,并不等于西方词语中的“wife”本人。在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社会环境中,几乎所有的婚姻纠纷里,都是妇女的娘家人  ,主要是其父母代表着“女方”。这是因为在乡村社会中,婚姻还没有成为当事男女的个体事务,而是家庭事务,订婚所涉及的财产转移是由一个家庭转向另一个家庭,因此是两个家庭的父亲之间的事务。按当地社会风俗,婚姻(婚礼)是男女成人的标志,未婚男女都不能代表自己,尤其是在男女双方年幼时的订婚更是如此。当一个男人,主要是一个家庭的父亲或兄长来代表“女方”时,他往往会把家庭的生存策略放在优先地位,而不是考虑女儿/妹妹的婚姻幸福。有时女方家庭出于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或还债的目的,还有不少父兄或家族成员为了满足其不良嗜好而代表女方索要彩礼,形成了婚姻纠纷。所以,当这群男性家庭成员被视为“女方”,从而将“女方”要求离婚作为妇女解放的标志就是不准确的,在这些所谓的“女方”要求离婚的案件背后,更多的是当事妇女的家庭或者是第三方受惠于这桩婚姻纠纷。基于对词语历史性的误读,研究者难以正确理解历史现象,做出接近历史事实的判断。

  这种词语的误读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跨语言和跨文化的原因造成的。在我们过去的研究中似乎没有思考过在翻译介绍异国思想或引入新名词时,有多少深刻的含义被误读、被错置?有多少内涵被曲解、被丢失?英语中的词汇穿上了中文的外衣是否就完全等同于中文的词语?在历史研究中,我们在跨语言、跨文化的相互翻译中是否误读了他国历史,也同时成为外人对我们产生误解与误读的根源?20世纪中国从外国翻译借用来的新名词构成了我们现在思考和表达的方式,那么是否这些新名词的使用也造成了我们自己对历史的误读?我们如何确定这些名词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当时当地的社会实际?从另一个角度说,地方文化的主体是如何从它们自己的语源与语境出发,用一种具有地方性的词语来表达其经验的?这些词语的地方性表达了当时的实践经历,但是这些地方性经验往往无法被西方词语所表达,因此也就难以整合进西方理论的框架,很容易被当代的西化词语研究所遗漏。同样,西方词语在表达跨文化的经验时,例如表达中国经验时,也难免存在着局限,很可能产生削足适履式的错置与误解。

三、“自由”与五四话语中的“婚姻自由”

  在20世纪头三十年中“婚姻自由”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内容,五四文学作品创造了许多反抗儒学家长制的女性形象。同时兴起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潮也极大地影响了五四话语中关于婚姻话语的形成。这些思潮都主张将妇女从“封建”家长制家庭的压迫和不幸的婚姻中解放出来,并组成了20世纪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部分。但是,这一时期的变革主要发生在受过教育的都市女性中,13 而更为广泛的社会变革发生在另一个地理空间和文化环境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运动重塑了婚姻的观念和实践。

  在“婚姻自由”的口号里,重点在于“自由”。这个意思来源于英语中的“freedom”或“liberty”。 但是,用中文“自由”对应西方的“freedom”/“liberty”并不能准确表达这个西方概念,因为中文本身带有特定的历史文化含义。其实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柯文 (Paul A. Cohen)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自由”一词“有任意许可和无法无天 (lawlessness)”的含义。14 这是因为柯文意识到了“自由”的传统用法(见下文)。另一方面,冯兆基(Edmund Fung)在定义“自由”时,却只传达了“自由”的六种现代含义,即从个人自由到社会解放以及民主人权等,15这些含义基本都源于19世纪由传教士所介绍进来的“freedom”/“liberty”的概念,并不包括“自由”的传统(或者说古典)涵义。

  按字典上讲,“自由”一词有着双重含义,因其来自不同的根源。2001年出版的《汉语大词典》中,“自由”词条有三种含义:“(1)由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约束;(2)法律名词,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3)哲学名词,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16。在这三种定义中,第一种含义来自传统/古典的词根,意指“无拘无束”的意志,同时也可以说是“无法无天”;第二、三种实际来自同一源头,即西方输入的名词“freedom”/“liberty”,是19世纪中期通过传教士的翻译被介绍到中国,根据当代学者的研究,最早是从传教士编纂英中字典开始。可以想见,那时传教士并未完全熟练掌握中文,因此在汉语对应词的取舍上常有反复。在这些字典中,英语词汇“freedom”/“liberty”先是被定义为“自主之旨”,但似乎感觉不甚妥当,又改用“自由”来指称。但是在早期,传教士们在“自主”与“自由”之间的使用有很大的随意性,因为在他们眼里,二者都表示某种自由意志。这表明当时编纂字典的传教士们并不能确定一个准确的中文词来对应“freedom”/“liberty”。17

  随后,从19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自由”和“自主”比较随意地出现在一些传教士为清政府翻译的文件中,用来指称“freedom”/“liberty”,而清朝士大夫仍遵循“自由”一词的古典含义。18但是,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自主”逐渐与“自由”分道扬镳,出现了传教士在为清政府翻译文件时偶尔用“自主”来指称英文中的“independence”(独立)或“sovereignty”(主权)。这恐怕是最早给“自主”赋予某种带有“主权”含义的尝试,从而为“自主”的现代转型创造了条件,但是这种使用仍然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胡其柱观察到在1890年以前传教士们使用“自由”或“自主”并没有清晰的定义,而且也只在他们之间使用,并未影响到中国士大夫。19大约在19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将传教士们的英中字典传入日本,同时也将“自由”一词对应“liberty”的说法借用到了日本,20但这并未引起中国士大夫的注意。熊月之也认为19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士大夫对以“自由”一词指称“liberty”/“freedom”有着很大的顾虑,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既包含着“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正面意思,也包含着“随心所欲,无法无天”的随意性。21正是黄遵宪(1848—1905)19世纪80年代出使日本时,了解到日本学者将“自由”直接对应“freedom”/“liberty”。但是要指出的是黄遵宪的著作到了19世纪90年代才在中国出版,几乎与严复的著作同时,因此可以说“自由”一词正式确立其与“liberty”的对应关系是在19世纪90年代。22正是从此时开始,“自由”对应“freedom”/“liberty”才开始在接触西学的上层士大夫中小范围流传,而大多数文人仍然沿用古典意义上“自由”的含义。

  “自由”指称“liberty”更广泛的流传是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和戊戌变法时期,源于严复和梁启超的大力推广,23尤其是严复(1854—1921)所翻译的斯宾塞和米勒的著作。24作为一个留学英国的海归学者,严复毫无疑问懂得米勒著作中“liberty”的准确含义。虽然此时“自由”已由黄遵宪从日本带返中国,对应了“liberty”,但是,严复并未简单地将米勒的著作(On Liberty)直接翻译成《论自由》,而是译为《群己权界论》。不得不说,这个翻译非常准确地表达了米勒的意思。25这说明,严复对以“自由”直接指称“liberty”是有所保留的。虽然在书内严复还是多次使用了“自由”,但更多地是为了语言简洁、行文方便。26

  从语源学上来讲,“自由”一词最早似可追溯到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其中焦母呵责焦仲卿“汝岂得自由”27。在这些早期古典作品文献中,“自由”既用在“不自由”的场景中,如“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28即由不得自己,也用在随心所欲地做某事的场景中,例如“生杀自由”“威福自由”29。在古典文献中,这些短语严格按照古汉语的规则,即一字为一词,所以“自由”是“自”和“由”两个独立的词(字)组成的。尽管现代语法结构并不完全适用古代汉语,但可勉强套用“动宾结构”或“主谓结构”来说明古典的“自由”概念,是一个由两个词(字)组成的词组,表达了任由自己、不受束缚的意思。30从明清以来的白话到20世纪的白话文运动,双(多)音节、双(多)字词成规模地进入了上层精英的书写。当传教士们用“自由”来指称“liberty”的时候,“自由”就从古典的、由一字一词原则组成的词组,变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具有双字双音节的独立单词。31从语言上来说,这就改变了“自由”一词的古典语言结构。32

  将“自由”对应“liberty”不仅改变了词的结构,使其从词组转变成了单词,而且这种转变包含的意义更为重大,语言学上的改变同样也带来了语义上的变化,因为它将一个原来带有强烈主体性的“自”与“由”粘合为一个二者不可分割的单词,于是“自由”成了一个“去主体化”的名词,即“自”所代表的行为主体消解在名词中。同时这个名词只代表着一种状态、一个抽象的概念,从而消解了词语原有的“由”所代表的行动含义。“自由”的这种语言学的结构变化以及语义上的变化需要具有一定西学知识的人才能够理解其新含义,注意到其与原来词语中的差别,并且非常精细地从思想史的角度去进行阐述。但是,严复的翻译是用文言文写成,读者均为沿海都市地区的上层知识界,而绝大多数乡村社会对这种词语微妙变化所带来的意义尚无任何感知。

  由于“自由”新词的含义源于西方,而且中国知识精英参与了它的转型与传播,于是在20世纪初期,“自由”新词便受到改革派和都市精英的欢迎。33在新文化运动前后以及20年代,都市知识群体和受过现代教育的女性群体尤其欢迎这个词,它频繁地出现在一二十年代的各大报刊。34在社会领域中,五四新文化运动和现代都市的印刷文化创造了一系列以“自由”为前缀和后缀的词语,例如,恋爱自由、自由社交、自由交友、自由离婚,等等。35早期共产主义者也是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气氛中成长起来的,这些都被带到了江西苏区以及后来的陕甘宁边区根据地。

四、“以自由为原则”与乡村革命根据地的文化扞格

  1931年,新成立的苏维埃政府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1931年《婚姻条例》”),主张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并在具体细节上废除了封建的强迫、买卖婚姻以及童养媳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还规定了离婚自由,允许单方面提出离婚。36虽然这个条例并未照抄1926年苏联的婚姻法,但是在精神上有所相通,因为苏联的婚姻法更为强调男女在婚姻登记和离婚上“绝对平等”以及“双方自愿”。37但1931年《婚姻条例》重点在于 “自由原则”,或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可以说,该条例更多受到五四新文化的影响,继承了同一时期都市新文化的精神。在离婚条款上,江西苏维埃中央政府规定得非常简略,只有两条,即允许单方面离婚并需要离婚登记。在1934年修改的江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加上了一条对红军战士妻子单方面离婚的限制条件。38最新研究证明,当时各个地区性苏维埃政府都有各自的法令与治理方式,婚姻条例的规定也如此。当时只有中央苏区接受了苏联对于无条件单方面离婚的影响,其他苏区则不同。例如1931年湘赣苏区颁布了内容更为具体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除了申明结婚“自由”原则外,还规定了离婚条件,并且更具体地强调了禁止多妻制、买卖婚姻、纳妾、童养媳以及守节等旧制度。39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也于1939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边区同时也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执行其理想化的政策。该条例宣告边区婚姻的原则是个人的“自由意志”,这个原则的通常说法就是“婚姻自由”。但是当这个口号脱离了它原来的都市背景和受过现代教育的人群时,在陕甘宁边区当地的人口中产生了相当大的曲解,尤其是曲解了“自由”一词的现代含义。在陕甘宁边区的语境之下,大众对于“自由”的理解仍然保留了传统的词语结构与内涵,于是“婚姻自由”就意味着对婚姻之事可以由自己随意为之。然而在1939年,在陕甘宁这片土地上的婚姻依旧是以家长为主导的家庭事务,而非青年男女个人的事务。于是,婚姻的“自由”实际上成为家长的特权。正是这种对“自由”理解的扞格在法律实践上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一些农民,作为女孩的父母,尤其是父亲,常常找到地方干部和法庭,要求他们的“婚姻自由”。40 陕甘宁边区的法律文件显示,当地法院的法官不断地澄清“自由”不是无法无天,不受约束,他们告诫当事者:“出乎法律之外之自由,不能认为真正之自由”。41这种澄清恰恰证明了“自由”一词在当地的法律实践中出现了误解。

  因此,“自由”一词所具有的古典性和外源性的双重内涵,使其成为20世纪含义最为模糊的现代词汇之一。42相应地,也影响到“自由”这一观念的理论形式——自由主义在中国政治和思想界的命运及其影响范围。43自由主义在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中有着无法无天、无政府主义等负面内涵,因为不仅普通农民、妇女,即使中国共产党干部也不曾在学理上认真了解过源自西方的“liberty”的真正概念。正因如此,1939年毛泽东写了一篇《反对自由主义》的文章,也是从“自由”的本土渊源中获取定义,将自由主义描绘成一系列不负责任、随心所欲的现象。44直到90年代西方学理上的自由主义重新被介绍进中国之前,这种定义成为了40年代以来对自由和自由主义的正式定义。以至于在90年代后期当朱学勤试图阐述重新进入中国的自由主义时,仍不得不先做“科普”,讲明(源自西方)理论上的自由主义并如非当时人们所理解的自由主义。45

五、 “自主”:在家国舞台上演进 

  与此同时,“自主”一词在20世纪的发展则有不同的路径。相比古典文献中的“自由”,“自主”出现较晚但同样在19世纪后半叶发生了些微变化。最早,“自主”往往出现在与婚姻有关的场景,例如在明清戏剧家李渔(1611—1680)的剧本中,男主人公说到自己的婚姻“不能自主”。46同样的情况,清代小说家蒲松龄(1640—1715)也让一位女子说出自己的婚姻“不能自主”。47“自主”意味着自己做决定,某事由自己做主。虽然“自由”与“自主”都表达了一个人具有做出决定的主观能动性,但与“自由”/“liberty”相比,古典含义的“自主”与“自由”都强调主观能动性,也都具有行动能力。但是从语义上说,两词有着些微的差别,“自由”有允许主体无限制的随意性,而“自主”则强调在某种事情上做决定的主动性。这种细微之别不容忽视,因为两个词并非同义词,这使得二者在遣词造句时不可相互替代。也正是这个细微的差别,让它们在近代走上不同道路。

  “自主”一词的现代转型可追溯到传教士在19世纪的翻译,其过程却不如“自由”那样连续平顺。尽管1844年传教士在编纂辞典时,曾使用“自主之旨”指称“liberty”,48然而,不久又给了“liberty”的中文定义加上了“自由”和其他相似的词汇,似乎在选择“liberty”的中文应对词时举棋不定。19世纪80年代传教士在翻译清廷文件时,有时又将“自主”用于指称与国家主权的“independence”,有时又用于指称个人权利。49同期,词语的转变在士大夫阶层仍然缓慢,这种情况持续到19世纪90年代,至少此时在一群上层知识妇女中,“自主”仍然被用于描述与婚姻有关的事务。50同时,男性士大夫则开始接受“自主”用于与国家主权有关的事务,例如,严复就清晰地界定了“自由”与“自主”的适用范围,指出“身贵自由,国贵自主”,51说明“自由”与个人权利有关,而“自主”与主权有关,两词开始发生变化与分化。从1895到20世纪的头十年,“自主”也常被用来指称与主权及国家独立性有关的事务。52所以,在20世纪初,“自主”似乎仍游走在传统词义与转型的边缘。

  正是这种传统与现代含义的混合,“自主”在晚清政治运动中偶有浮现。1903年在章炳麟(1869—1936)与康有为(1858—1927)的辩论中,章使用了“汉族自主”来说明自隋唐以来的汉族统治中原的情形。53章炳麟对“自主”的这种用法仍然维持了其古典词语的结构和涵义,但延伸到了国家政治事务的层面。在20世纪初,传教士与严复将“自主”用于对应“independence”的用法已经不复存在,“independence” 晚些时候则与“独立”一词最终成为固定的对应关系。54正因如此,“自主”在20世纪初仍未与特定西方词语建立固定的应对关系。

  金观涛、刘青峰的研究显示,“自主”一词在晚清与20世纪头十年短暂出现之后,似乎就退出了政治场域和社会运动,此后少有出现在公开出版物上。55甚至在1934年所编的《新名词词典》中也未有收录,可见该词汇要么是不流行,要么不被认为是新名词。56这个短暂的沉潜使“自主”得以保持其原有的语法结构与语义。“自主”重新出现在政治语境中是毛泽东在谈论抗日战争时,主张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共合作中必须具有独立自主性。他在《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问题》一文中驳斥了革命队伍部分人认为应该完全服从国民政府在抗战中的领导地位的观点,认为中国共产党应保持在统一阵线中的“独立自主”地位,才能赢得抗战的胜利。57同时,毛泽东也批评了某些人关于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应完全服从联共(布)在共产国际中领导地位的观点。58毛泽东用“自主”一词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统一阵线与共产国际中的独立地位,不仅表明了中国在抗日战争中要争取国家独立,抗击侵略者,同时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主义政党既是国际主义政党,又是民族主义政党,必须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坚持国家主权的独立性。这种对“自主”一词的使用承继了晚清以来把“自主”与国家主权事务相连接的趋势,又将其延伸到国际政党的关系上。与此同时,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延安,面对国民党政府的围困和经济封锁,也创造了一系列意思相同的词汇和口号,贯彻独立自主的精神,这些口号包括在大生产运动中,提出“自力更生”“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发展生产,自给自足”等。59这种政治上的独立自主精神也投射到社会改革领域,“自主”一词也自然延伸到婚姻改革的司法实践中。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赖于司法干部将自主原则与当地妇女所具有的独特自主性相结合,使得自主原则得以确立。60

  “自主”的延伸应用有着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陕甘宁边区政府在20世纪40年代所推行的婚姻改革实际上是晚清以来家庭改革运动的继续。面对西方帝国主义强权以及中国的民族主义浪潮,从晚清改革派到五四一代进步知识分子都号召进行家庭改革,将其作为建立强大民族国家的途径。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家庭改革观念代表了文化精英关于国家民族建设的话语,是建立在 “家国一体” 的儒学政治理论之上的。正如当时许多学者指出,在这种“家国一体”的模式中,妇女在家长制家庭中受压迫的地位象征着中华民族在当时的国际秩序中受到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欺压。因此,从家长制家庭中解放妇女就有了特殊意义,如同中国可以摆脱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压迫,家庭改革、解放妇女因此成为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议题。61尤其是对于中国的都市知识精英来说,他们的民族自尊常常会被西方列强横行的现实所羞辱,他们在半殖民地中国的低下地位和中国妇女在家长制家庭中的低下地位有着很大的相似性。62从这种观念出发,国家的秩序仍然是家庭秩序的延伸,而且可以延伸到中国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

  由于“自主”是从与婚姻有关的事务中脱胎而来的,又在晚清民族主义兴起时转型成一个与国家主权有关的词汇,再于20世纪30年代的情形下进入政治领域,它非常适合表达国家对家庭进行的改革。“自主”的出现连接了家庭和国家,以家国同构作为基础,对于妇女和国家来说都可以是一个实践性指标与表达主体的象征。于是,这个词汇成为枢纽,重新连接起家国关系网络,也成为妇女为婚姻的自主以及国家为民族解放的斗争具有同构性的基础。而且从语言学的角度,相比外源性“自由”/“liberty”/“freedom”的静态观念,“自主”包含了强烈的行动者的主动性,可以象征着妇女和国家的行动力,参与实践,决定自己和国家命运的能力。

六、从“自由”到“自主”:法律实践中的原则

  在陕甘宁边区的法律文件中,“自主”一词大约是从1942年前后开始出现的,是为了弥补“婚姻自由”的口号所造成的问题。尽管延安关于婚姻政策的正式用语来自五四时期的“自由”一词,但是在1942年前后的法律文件中,地方法庭的司法人员在解决法律纠纷时,开始使用“自主”。63地方法院的案例记载中也相应地采取了一定的法律程序与技巧来帮助处于婚姻纠纷中的妇女。当时在陕甘宁边区,有相当多的婚姻纠纷源自家长贪图高额彩礼,利用边区婚姻条例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将自己已经订婚的女儿又许配给另一男子,或者有的妇女在丈夫不在家的情况下“招夫”再嫁,也有的妇女不愿受原夫虐待逃跑后再嫁他人。这些都造成了婚姻纠纷中的“一女多许”以及“两夫争妻”的现象。64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些纠纷时的做法都是将妇女与父亲或丈夫分开,单独置于一间屋子,排除其他人的干扰,来了解妇女的意愿。这种做法并不像现代法庭那样,为了程序完整,要求妇女在法庭上面对压力和质疑。在离婚案件中,法庭往往单独和妇女交谈,以便找出离婚的重要原因,确保离婚不是因为物质索取或是迫于父母的压力。当女孩或妇女不受父亲或(未婚)丈夫目光的压迫,她们能够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譬如说她希望嫁给哪个男人,或者是她真的想要离婚,而不是受到第三者的压力或影响。65

  正是由于“自主”保持了其传统语义与语言结构的内容,司法人员才能将其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强调妇女在婚姻中自己做主。与“自由”相比,“自主”排除了行动者不受约束的主观性,却仍然保持了词语赋予行动者的主动性。配合运用法律技巧,司法人员能够从女方的家庭中分离出当事妇女的意愿,有助于将妇女的婚姻问题从父母家庭各方面的复杂考虑中解放出来,逐渐地削弱传统式家长对妇女的控制,给予妇女掌握自身命运的力量。66通过执行这一原则并运用法律手段,法庭希望逐渐把婚姻从家庭事务转化为个人事务,成为当事妇女的个人选择,这样就为下一阶段革命的婚姻家庭实践打下必要的基础。

  边区高等法院认为,实践自主原则有利于消除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机械执行,更重要的是可以克服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形式主义,同时有利于认可妇女的意愿和其自主权利。高等法院的文件显示教条式执行婚姻条例的情况的确在边区存在。在法律形式主义影响下,面对婚姻纠纷,只是因为当事者要求“婚姻自由”,或声称婚姻是“父母包办”“买卖婚姻”, 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便简单地或解除婚约,或直接判决离婚,而没有对婚姻背后的物质动机加以审查,或是对父母挑唆的因素加以考虑。67

  在1943年封彦贵诉张金财案件中,情况就是如此。此一案件发生在边区的陇东地区,1928年农民封彦贵让4岁的女儿捧儿与张金财5岁的儿子张柏订婚,收了10块银圆的彩礼。但是1942年封彦贵变卦了,因为面对当时彩礼的疯狂涨价,封彦贵觉得吃亏了。于是,他先为女儿取消了原来的婚约,后于1943年3月将女儿高价许配给了另一个人。一周之后,捧儿“偶遇”前未婚夫张柏,二人很快决定要坚持原有的婚约。在捧儿的暗示下,张家约集族人夤夜前去封家抢婚。封父前往县城法庭控告张家抢婚。1939年《婚姻条例》严禁买卖、包办、强迫婚姻,县司法处据此判决封捧儿与张柏婚姻无效,并惩处了张家抢婚。捧儿不服,上告到陇东专员马锡五处。马锡五(1899—1962)亲自下乡调查,不仅调查抢婚,而且了解了当事男女双方的意愿,最终否决了县司法处的判决,判定捧儿和张柏的婚姻有效。马锡五在判词中批评了华池县司法处的教条主义作风,认为他们只是简单地将其视为包办婚姻,没有考虑捧儿和张柏的婚姻基础在于“双方自愿”,符合“边区婚姻的自主原则”。68

  但是,“自主”一词并未立刻被正式司法词汇所接受。直到1944年,大部分政府干部和司法人员承认,“婚姻自由”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混乱,并且也试图解决这种混乱。从1944年到1946年第二次修改《婚姻条例》期间,在边区高等法院的文件中,“自由”“自主”已经开始混用,常常出现“自由自主”或“自主自愿”以及“自主”,反而“自由”一词在案件判词中逐渐减少。在1945年年底为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所准备的讨论材料中,边区高等法院就对《婚姻条例》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做了反思,指出过去几年推行的婚姻改革中存在着反复,同时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应该是自由自主的,这在我们的施政纲领十六条中已明确颁布”69。

  在1944年和1946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两度修改《婚姻条例》,但是在这两次的修改中,“自主”仍然停留在实践层面上。作为妥协,一个替代性词汇“自愿”取代“自由”成为1944年和1946年修订条例中的婚姻原则。与“自由”相比,“自愿”亦是名词-动词结构,表明行动者特定行动意愿,但限制了“自由”那种无约束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与“自主”一词相比,“自愿”一词保持了“自主”那种对特定事务的主体性,但其主观决定性比“自主”的行动力弱了许多,只是代表意愿而不是决定。从遣词造句上来说,“自愿”不能取代“自主”或“自由”,或与这二词互换,证明了其语义上的不同。在解释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中的“自愿”原则时,高等法院指出,“男女婚姻自愿是个原则问题”,“所谓‘自愿’为原则者,是强调婚姻之订结,必须出于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这是个原则问题,毫无例外可言”70。为了平息这种词语改变带来的质疑之声,高等法院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自愿’二字精神,即自由之实质,因避免人们误解,故采用自愿二字较为妥当”。71这种解释表明高等法院承认使用“自由”一词在婚姻执行中所引起的混乱,因此必须寻找另一个更为贴切并有限制性内涵的词汇加以限制。另一方面,“自主”仍然在实践层面上使用,而且在司法人员解决婚姻纠纷时大量使用。

七、从法律实践到政治社会领域:“自主”一词在后冷战/后革命时代

  在20世纪中国革命的社会改革运动中,尤其是40年代的政治与司法实践产生了一系列新词语与文化符号,例如,“自主”的出现与建构过程极大地影响了1949年之后的社会。尽管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仍然使用了“婚姻自由”一词,但是这与当时制定《婚姻法》的成员及其背景有关,也与《婚姻法》的诉求对象有关。72根据目前见到的杂志、报纸以及当时的历史文献,经常出现的词汇仍然是“自主”,尤其是民间和司法界更多地使用了“自主”。73这说明因为某些原因,“自主”一词仍然停留在民间表达和司法实践中,直到1978年才进入宪法层面,即在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中并未用“婚姻自由”一词,而是宣称“男女婚姻自主”。此后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中又进一步定义“婚姻自主权”为个人权利。在某些司法解说中,“婚姻自由”被定义为一种价值导向的原则,而“自主”则属于婚姻中个人可以实践的权利。74从这个解释中可以看出,从1940年至今的八十年,源于都市和西方思想的“婚姻自由”与基于乡村地方法律实践而产生的“婚姻自主”最终协调,找到了各自的位置,改变了20世纪的婚姻实践,也开启了当代人考察20世纪思想史观念史的不同进路。

  从世界范围看,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自主”作为一个政治性词汇,不如它作为社会性质的词汇使用得那么频繁。一方面,中国当时在国际事务上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自主”更多地出现在谈论婚姻事务方面。在和苏联交恶后,“自主”又重新返回政治与外交的舞台。75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但是邓小平不断地提醒中国在外交上和经济发展上要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76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遭遇西方世界的经济和技术制裁,“自主”在社会上就获得更为广泛地接受,因为它符合中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时需要秉持的独立自主的精神。在这种社会氛围中,“自主”开始进入国家主权、外交活动、经济发展、教育实践各个领域等,而西方对中国在先进科技方面的封锁使得自主精神在科研技术创新上更为重要。“自主”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使其进一步延伸,从简单的短语上升为名词,进而成为抽象概念,如自主性,而且与权利相结合,如自主权,强调独立个体的自主意识。

  当我们再回到列文森前面的论断时,我们既看到了西方文化输入造成了中国在语言上某种程度上的断裂,表现在大量外国词汇的输入与翻译词汇使用中文词语作为对应词。因此,“自由”一词从古典内涵到词的结构都发生了变化,从词组变成了单词。这个词的引入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割裂了原有词语的语法结构,改变了词义,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字的本质以及字的古典含义依然存在于词根,使得这个单词在实践中遭遇误解,引起某种混乱。同时,一些本土词语的现代转型在现有的研究中被忽视了,这些词语往往有着强烈的传统延续性,同时在社会实践中经历了现代转型与词语的丰富,有的还流传甚广。例如“自主”一词,由于在早期的转型中并未被外来词汇绑定,得以保留了传统词义与结构,从而保持了它的实践性,有利于社会实践。同时,由于中国文化中的家国同构的特点,此一词语得以延伸到国家层面上,其内涵既与个人婚姻权利有关,又与主权行使有关, 20世纪后半期以来成为一个广为应用的词汇。“自由”和“自主”两个词语在20世纪的命运恰恰证明,在列文森所说的外来语言造成中国文化传统断裂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个本土词汇如何在社会实践中演变,既保持本土词语连续性,又实现现代性转化的过程。而正是这一过程既表现了中国文化的开放性,也表现了它保持着连续性。20世纪中国是一个大变动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社会运动与革命实践的时代,其中有着更为丰富的词语经历了实践的洗礼,更多的新词语从中产生,使得传统在实践中连接现代性并实现现代化。也许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不同于书本上的思想史和概念史。


【注释】

①[美]列文森:《儒学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143页。

②同上,第144页。

③同上。

④传统文化是一个非常模糊又广泛的说法,但是在后面的讨论中会落实在具体的文字内涵和行为上。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人民日报》1978年3月8日。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颁布),法律图书馆网站, ,2011年9月8日访问。

⑦Lydia Liu, Translingual Practice: Literature, National Culture, and Translated Modernity, 1900-1937,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26-29.

⑧ 陈建华:《“革命”的现代性:中国革命话语考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⑨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他们在书中并未专门讨论“自主”一词,仿佛不重要。

⑩郑大华、邹晓战(编):《中国近代史上的自由主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11Tani Barlow, “Theorizing Woman: Funü, Guojia, Jiating [Chinese Women, Chinese State, Chinese Family],” in Angela Zito & Tani E. Barlow (eds.), Body, Subject and Power in China,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94, pp. 253-289.

12关于这个改变,详见丛小平:《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13在婚姻改革中,尽管民国时期的立法者们的确创立了一套性别平等的自由主义式的婚姻民法,但是其影响始终限于城市,在内陆及农村中少有实施(参见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the Law: Divorce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 in Kathryn Bernhardt & Philip Huang [ed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187-214)。郭贞娣(Margaret Kuo)的研究显示某些城市平民妇女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妇女在婚姻纠纷中也可能受惠于民国法典,但也承认这些普通妇女受惠于民国民法典的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法律机构是否存在,而在当时民国法院实际上并未延伸到广大的乡村地区(参见Margaret Kuo,Intolerable Cruelty: Marriage, Law, and Society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New York: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14, pp. 3-21)。

14Paul A. Cohen, 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 American Historical Writing on the Recent Chinese Past,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14.

15参见Edmund S. K. Fung, “The Idea of Freedom in Modern China Revisited: Plural Conceptions and Dual Responsibilities,” Modern China, Vol. 32, No. 4 (2006), pp. 453-482。尽管冯兆基不同意将自由的概念做中西两分法,那是因为他已经将“自由”的古典含义排除在他对“自由”的定义之外了。

16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8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8页。

17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载郑大华、邹晓战(编):《中国近代史上的自由主义》,第127—145页;熊月之:《晚清几个政治词汇的翻译和使用》,载《史林》1999年第1期,第57—62页。

18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熊月之:《晚清几个政治词汇的翻译和使用》;[意]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黄河清译,上海: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19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金观涛与刘青峰教授的研究也确认了这一点,见其《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 525—526、611页。

20作者认为,日本学者之所以能够很容易地接受了“自由”一词为“freedom”/“liberty”的对应词是因为对日语来说,汉英两词均为外来语,因此可以不为“自由”一词的古典词义所累。

21熊月之:《晚清几个政治词汇的翻译和使用》; 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

22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 611—612页。

23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

24虽然严复翻译米勒的书在1903年才正式出版,但是一些章节在1900年前后已广泛流传。

25胡其柱认为严复不仅是第一个将“自由”定义为“liberty” 的人,而且也第一个将“自由”定义为个人权利。参见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

26在翻译斯宾塞的A Study of Sociology时,严复的确使用“自由”来指称“liberty”,但是书名却用“群学”,可见严复对“自由”的理解仍然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界定,准确地表达了著作者的原意。参见斯宾塞:《群学肄言》,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29—30页。

27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 8卷 ,第1308页。

28[唐]罗隐:《筹笔驿》。

29同上。在汉代以降的历史文献中,“自由”一词用于表达个人意志的为所欲为,例如,“既总朝政,生杀自由”(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 第 8卷 ,第1308页;亦见“晏执金吾,兄弟权要,威福自由”(刘正[土炎]、高名凯、麦永乾、史有为[编]:《汉语外来词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10页)。

30如梁启超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古典汉语中,汉字是以单字为词,见[意]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第94页。另一方面,民间白话则存在许多字词。自晚清起,甚至更早,文人士大夫开始将白话带入书写,新文化运动的白话文运动延续了这个趋势,最终主导了现代汉语。

31这种现象类似中国的许多外来词汇,使用多字为单词的形式,例如“葡萄”“沙发”。在这种形式中,双字或多字成一单词,不可分割。

32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8卷,第1308页。事实上,现代西方语法并不适合解释分析古文,但为了说明两个词语的不同含义,只能借用西方现代语法。

33Jerome B. Grieder, Hu Shih and the Renaissance: Liberalism in the Chinese Revolution, 1917-1937,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黄克武:《近代中国的自由主义》,载郑大华、邹晓战(编;《中国近代史上的自由主义》 ,第27—43页。

34参见炳文:《婚姻自由》,陆秋心:《婚姻自由和德谟克拉西》,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233—235、242—245页。

3520世纪30年代,这些新词汇收入一种新型词典,即《新名词辞典》,邢墨卿(编):《新名词辞典》,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版,第51页;许慧琦:《娜拉在中国:新女性性向的塑造及其演变》,台南:成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245页。

3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载《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37页。

37参见The Soviet Law on Marriage: Full Text of the Code of Laws on Marriage and Divorce, the Family, and Guardianship, Moscow: Co-Operative Publishing Society of Foreign Workers in the USSR, 1932, pp. 3-13。1926年苏联婚姻法赋予个人单方面离婚的权利。

3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载《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176—178页。

39《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载《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235—236页。

40丛小平:《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0期。

41《孙善文上诉王生贵案》,陕西省档案馆藏, 全宗号15,案卷号1495;《连生海贺相林上诉案》,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5,案卷号1407。

42何晓明:《近代中国自由主义:不结果实的精神之花》,载郑大华、邹晓战(编):《中国近代史上的自由主义》,第14—26页;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403—420页;危兆盖等:《历史为什么没有选择自由主义》,载郑大华、邹晓战(编):《中国近代史上的自由主义》,第1—10页。

43西方的自由主义不论是在政治领域中还是单纯作为一种思想潮流,在20世纪中国的文化精英圈中也只吸引了一小部分追随者(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403—420页;危兆盖等:《历史为什么没有选择自由主义》,载郑大华、邹晓战(编):《中国近代史上的自由主义》,第1—10页。另外,冯兆基的文章也显示,具有现代含义的“自由”仍然局限于知识精英圈内,见其 “The Idea of Freedom in Modern China Revisited: Plural Conceptions and Dual Responsibilities,” Modern China, Vol. 32, No. 4(2006), pp. 453-482。

44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330—332页。

45朱学勤:《1998:自由主义学理的言说》,载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399页。

46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8卷,第1310页。

47蒲松龄:《西湖主》,载蒲松龄:《聊斋志异》,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258页。

48熊月之:《晚清几个政治词汇的翻译和使用》;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金观涛、刘青峰指出,此一词汇也许存在着其他含义,但是非常罕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525页)。

49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525—526页。

50参见《女学报》1898年8月,第3B页;《女学报》1898年9月,第2a—2b页。感谢莱斯大学的钱南秀教授与我分享她所收集的《女学报》资料,并允许我使用这些史料。

51胡其柱:《晚清“自由”语词的生成考略》。

52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526—527页。

53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载《章太炎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5—186页。

54“独立”一词的古典含义是形容一人独自站立的状态,也可以指一种孤立的状态,如屈原的“遗世独立”。根据金观涛、刘青峰的研究,认为“独立”一词作为政治词语出现在1900年左右,并常与“自主”连用甚至混用。但严复在《政治讲义》中试图厘清二者。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614页。所以,“独立”一词的广泛使用只是在20世纪才开始。

55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的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第526页。

56邢墨卿:《新名词辞典》。

57毛泽东:《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问题》,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502—505页。

58汪晖:《地方形式、方言、土语与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形式”的争论》,载《亚洲视野:中国历史的叙述》,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281页。

59黄正林:《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93页。

60关于当地妇女的自主性论述,Xiaoping Cong, Marriage, 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 1940-1960,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chapter 2。

61Susan L. Glosser, Chinese Visions of Family and State, 1915-1953,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p. 5-10; Dorothy Ko, 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1-5; Gail Hershatter, “The Subaltern Talks Back: Reflections on Subaltern Theory and Chinese History,” Positions, No. 1 (1993),  pp. 103-130.

62Gail Hershatter, “The Subaltern Talks Back: Reflections on Subaltern Theory and Chinese History,” Positions, No. 1 (1993), pp. 103-130.

63《高院:判决书集成》,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5,案卷号29。

64Xiaoping Cong, Marriage, 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 1940-1960, Chapter 2; Xiaoping Cong, “From ‘Freedom of Marriage’ to ‘Self-Determined Marriage’: Recasting Marriage in the Shaan-Gan-Ning Border Region of the 1940s’” Twentieth Century China, Vol. 38, No. 3 (2013).

65丛小平:《陕甘宁边区司法体系的革命:程序与技术的革新》,载《复旦大学法律评论》第3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342页。

66同上。

67Xiaoping Cong, Marriage, 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 1940-1960, Chapter 3.

68《封彦贵张金才儿女婚姻案》,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5,案卷号842。

69《婚姻问题与婚姻条例》(1945年),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5,案卷号72。

70《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解释》(1945年),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5,案卷号72。

71同上。

72关于1950年《婚姻法》制定的背景、委员会成员的背景,以及作者对于《婚姻法》中使用“自由”一词原因的分析,Xiaoping Cong, Marriage, 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 1940-1960, pp. 245-252。

73关于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民间仍广泛使用“自主”一词的情况,亦见Xiaoping Cong, Marriage, 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 1940-1960, pp. 245-252。

74“婚姻自主权是事实的权利,婚姻自由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婚姻自由原则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有哪些》,华律网,2020年8月3日访问。

75毛泽东在1959年的一个讲话中提出在国际关系中坚持独立自主路线。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38页。

76《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1、131、382、223、254页。


责任编辑: 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