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体要”之争
————《宋朝诸臣奏议》与王安石变法研究的新视角
张佐
一、王安石变法研究中的四重争论及其限度
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争论与冲突是王安石变法研究的经典课题,既有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维度的争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分析王安石变法的不同视角。
第一类研究关注财政政策和经济思想维度的争论,这一争论发端于变法初期反变法派对新法具体政策的攻击和变法派的反驳。双方最初聚焦于青苗法、免役法等新法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损害了民众利益,是否正当地扩大了财政收入等具体问题,①之后这些异见被凝练为“开源”和“节流”两种理财之道的分歧,并进一步延伸出经济思想维度的“义利之争”。②然而,基于“开源-节流”之争和“义利之争”的分析暗含一个预设,即北宋王朝的财政危机是导致王安石变法的主因。但从变法范围来看,财政、经济只是宏大新法方略的一个方面或一个环节,新法仍涉及基层社会、官僚政治、军事、科举教育等多方面改革。③显然,仅从解决财政危机的角度出发并不足以概括整个新法制度设计的内在理路,而对这类争论及其视角的过分拔高也不利于发掘当时争论的深层次冲突。
第二类研究涉及学术派别与士人思想维度的争论,这类研究把变法派和反变法派的冲突解读为新法的指导思想“荆公新学”与儒家其他学派的冲突。后世学人往往追踪、对照诸项新法政策的思想渊源、新党门人的学术背景和新学经典的文本注疏,不断修正新学在传统中国学术谱系中的坐标,并主要形成了强调宋明理学正统地位的“新学”“理学”之争和强调新学法家色彩的“儒家”“法家”之争,④但总体上均把新学视为儒家思想异端而予以批判。在这一分析视角中,北宋中期士大夫集团的崛起和对理想社会秩序的实践是变法兴起的主因,而王安石与同时代精英的争论则反映出士大夫这一学术性集团在政治实践过程中的分化,其中既有不同学派的学理分歧,又有学术政治化导致的新的士人分化。然而,以学术思想概括士大夫集体意识的做法难以体现出双方在政治实践中的主要冲突。这一方面是由于新学思想并未完整流传下来,因而很难构建新法政策与新学思想的直接对应关系;⑤另一方面,反变法派中既有司马光等政治家,又有程颢、程颐等理学家,前者主要批判新法实际政策,后者及其门人主要批判新学学术思想,二者的批判并不完全对应,难以形成对反变法派学术思想及其政治实践的系统认识,亦难以揭示不同学术思想转化为政治实践的内在张力。
第三类研究强调政治派系与施政理念维度的争论,这类研究聚焦于士大夫官僚集团内部的党争。传统士人在分析“新旧党争”时基本秉持“是元祐非熙宁”的意识形态判断,而近代以来,对“新旧党争”的分析侧重于双方面对北宋王朝政治体制的改革态度及其施政理念,并主要表现为“改革”“保守”之争。⑥这种“改革-保守”的划分方式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失于粗糙:一是由于反变法派并非完全以旧为是,其施政理念也具有改革的一面;二是由于变法主要在政策法规层面展开,并未直接触及北宋王朝的政治体制。⑦事实上,新法在北宋中后期的推行和沿革可以说明新法适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北宋王朝政治体制,而这些历史情境中相对模糊的政治取向和复杂的施政措置往往被“改革-保守”的二分法所简化。
第四类研究是20世纪初兴起的社会阶级维度的阶级斗争与阶级分析,这类研究把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争论解读为代表各自经济利益与社会诉求的不同阶级团体的冲突,比如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中小地主与大地主,非身份性的庶族地主与身份性的豪族地主和皇族地主之间的冲突。⑧这类社会阶级分析强调王安石变法的事实基础和历史背景,如中国历史上社会阶级结构大规模变革的“唐宋变革期”。⑨在这一历史阶段,“士农工商”等不同阶级团体获得较自由发展,⑩因而也造成社会经济诸方面的多重矛盾,为应对矛盾激化,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争论分别代表不同阶级团体主导的利益分配方案。然而,阶级分析在两方面值得商榷:其一,这种解读往往把阶级斗争的力量对比作为变法兴起、转折与失败的直接原因,11忽略了不同阶级团体之间的妥协以及王安石变法中的社会集体利益的内涵;其二,以“唐宋变革论”为代表,一些解读暗含一种历史目的论的假定,即以西方近代化历程中的社会阶级结构变迁为理论范式,对标北宋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条件,评价王安石变法等政治运动的历史意义。12反而忽略了变法派与反变法派本来的话语与争论。
综上所述,尽管既有研究为这场大论战提供了多元解读,也极大丰富了王安石变法的内涵与意义,但这些解读及其分析视角仍然存在各异的限度或误区。延续这些视角固然有助于研究的深化与精细化,但也可能遮掩了历史与观念语境中一些本来的争论,进而使人无从把握这些争论中王安石与其同时代精英始终无法调和矛盾的深层次原因。
由此,我们把目光聚焦于南宋名臣赵汝愚编纂的《宋朝诸臣奏议》13。在这本收录北宋大臣朝政奏议的重要文本中,变法期间两派大臣的争论按照一种“体要”之争的脉络而展开。“体要”源自反变法派领袖司马光的《上神宗论体要》一文,并大致具有“为政有体”与“治事有要”两方面意涵。其中,“为政有体”侧重于说明符合宋王朝治理需要的政治等级体结构,其结构内部层级尊卑有序,君主和百官群臣等不同层级的行动主体具有明确的上下、内外之分;在“为政有体”的基础上,“治事有要”侧重于说明不同层级的行动主体特定的权责范围与行动纲要,以及君臣所共同遵循的互动机制,以维持政治等级体稳定运作。
基于“体要”之争的视角,王安石变法在历史情境中的核心问题是对北宋旧有“体要”的改造。改造前后的“体要”在政治等级体结构和各层级行动纲要上彼此分殊,这些变化又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与政治秩序的方方面面。在这个意义上,“体要”之争不仅是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治国方略之争、路线之争,更是变法推行以后北宋社会诸方面矛盾以及后世不同维度争论的重要缘起。
然而,“体要”之争在历史上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究其原因,除了“义利之争”“新旧党争”等解读占据传统社会对王安石变法之评议的主流地位,《宋朝诸臣奏议》一书的复杂性也对“体要”之争造成遮蔽。其一,“体要”或“体要”之争并未在书中被直接提出,而是隐含在全书的篇章布局之中;其二,《宋朝诸臣奏议》收录的内容繁多,并强调“因事目区分门类”,这种以事为主的分类方法不易突出司马光等重点人物的思想对全书精神的统领作用,也不易体现“治国之体要”的主体脉络;其三,后世学人并未延续南宋时期的现实关切,仅把《宋朝诸臣奏议》作为记录北宋朝政奏议的档案史料,强调其工具性而忽视了全书篇章布局的思想性,因而也无从挖掘隐含于其中的“体要”之争。14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将从三部分探讨“体要”之争。首先介绍《宋朝诸臣奏议》的成书背景,概观赵汝愚否定王安石、推崇司马光的政治取向,并说明赵汝愚以司马光的“体要”思想统合反变法派治理思想与奏议政见的内在理路。其次介绍“体要”思想的基本内容,即政治等级体结构与其中各层级的行动纲要,并结合《君道》《政体》《用人》《广言路》等重要篇章,说明赵汝愚如何发展和完善“体要”思想,以此作为符合宋王朝治理需要的正确的治国方略。最后结合书中《财赋门·新法》等集中批驳新法、新党的内容,说明王安石变法改造“体要”的重点在于深入“庶政”(基层社会事务)。新法深入“庶政”将政治等级体结构扩张至基层社会,进而将政治等级体中各层级调动起来,客观上改变了各层级的行动纲要。以下具体说明。
二、《宋朝诸臣奏议》的成书背景与政治取向
终南宋一朝,北宋灭亡一直刺痛着朝野的政治神经,因而“北宋何以灭亡”和“南宋何以避免重蹈覆辙”构成了南宋士人思考如何治国理政的基本问题。南宋初期,受高宗赵构“是元祐非熙宁”的政治指引,大多数南宋士人都把北宋灭亡的罪责由蔡京等新党大臣追及王安石,并率先从意识形态上对新法、新党、新学予以否定。但由于新法、新党、新学在北宋晚期六十年间居于主流,新法的治理逻辑业已嵌入王朝治理体系之中,在当时社会影响仍然较大,所以南宋朝野亟需全面反思并清除新法影响,从而重建政治秩序。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宋朝诸臣奏议》应运而生。
《宋朝诸臣奏议》编成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编者赵汝愚出身皇族,于乾道二年(1166年)状元及第,历仕孝宗、光宗、宁宗三朝,并于绍熙五年(1194年)被任为宰相,是唯一一位官拜宰相的宋代皇族。在编纂《宋朝诸臣奏议》以前,赵汝愚长期担任秘书省正字、校书郎、著作佐郎和秘书少监等职务,曾参与修撰北宋中后期神宗、哲宗、徽宗、钦宗的《四朝会要》,因而得以大量接触民间无法见到的内廷档案资料,15这也是他能详实整理北宋朝政奏议并编成《宋朝诸臣奏议》的客观条件。在当时全面否定王安石变法的政治气候下,赵汝愚亦不能免俗。但不同于简单的意识形态批判,熟稔神宗、哲宗、徽宗、钦宗四朝国史的赵汝愚对北宋中后期新旧党争与政局动荡有更为系统而具体的反思,因而也对新法在南宋卷土重来保持很深的戒备,而《宋朝诸臣奏议》正是他处理现实政治隐患的治国方略的集成与寄托。
《宋朝诸臣奏议》的主要目标是为皇帝提供符合宋朝现实需要的治理经验。那么,哪些治理经验符合宋朝的现实需要,哪些又不符合呢?编成全书以后,赵汝愚进呈南宋孝宗皇帝《乞进皇朝名臣奏议劄子》,其中写道:
臣尝读汉魏相传,见相好观汉故事及便宜章奏,以为古今异制,方今务在奉行故事而已。臣窃惟自古以来,凡有国家者,莫不自有一代规模制度,其事切于时而易行,不必远寻异世之法。故相为丞相,数条汉兴以来国家便宜故事,及贤臣贾谊、晁错、董仲舒等所言,奏请施行之,此最明于治体之要者也。16
在这段话中,赵汝愚以西汉丞相魏相“奉行故事”为例,说明最符合各朝现实需要的治理经验就藏在过往大臣的论章奏议之中,并以此劝诫皇帝:谨守北宋立国以来的“规模制度”与“便宜章奏”,从中吸取有利于宋朝治理的“正确”做法,而“不必远寻异世之法”,其言外之意即避免重新走上王安石变法“效法先王”“上述三代”的“错误”道路。
如果说熙宁年间(1068年—1077年)王安石“脱离北宋现实”,“远寻异世之法”是“错误”的开始,那么绍圣年间(1094年—1098年)章惇等新党大臣恢复新法的做法则是“错误”的延续和反复。对此,《宋朝诸臣奏议》的跋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夫以先朝名公钜卿,章疏联篇累牍,未易管窥,然要其大纲,则畏天命也,法祖宗也,恤人言也。而或者乃以三不足之说反之,遂使小人祖述其说以祸天下,始作俑者未尝不痛恨于荆舒也。明鉴之垂,前车之戒,凡有志于国家者,其可舍是而他求哉?17
在这段话中,王安石变法更大的危害在于所谓“三不足之说”等思想学说的生命力。受王安石思想学说的指引,绍圣年间新党大臣“祖述其说”,在恢复新法的同时,也使政局陷入新旧党争的反复倾轧之中。北宋晚期政局动荡,进而导致战败国亡,显然给南宋朝野士人的教训更为深重。所以,在赵汝愚看来,如不根除新法,特别是王安石富有生命力的治理思想和变法精神,那么类似绍圣年间祖述王安石变法的情形则难以禁绝,而新法复辟或重蹈北宋覆辙也不无可能。
赵汝愚对新法、新党深刻警惕的政治取向不仅见于文字,也体现于全书的选录依据。《宋朝诸臣奏议》共收录241位北宋大臣的1630篇奏议,其中大多采用北宋中后期反变法派的意见。反观重要的变法派人物,王安石仅有6篇奏议被收录在书中较为次要、内容局限的部分,无法完全体现王安石的治理思想和变法精神,而吕惠卿、曾布、章惇、蔡京等新党名臣的奏议更是一概未予采用。18
赵汝愚在《进皇朝名臣奏议序》中指出:“臣伏睹建隆以来诸臣章奏,考寻岁月,盖最盛于庆历、元祐之际,而莫弊于熙宁、绍圣之时。”19在他看来,北宋开国以来,最符合宋朝现实需要的“正确”做法是庆历年间(1041年—1048年)范仲淹改善、澄清吏治的抱负和元祐年间(1086年—1094年)司马光等大臣力主罢废新法的一系列举措。《宋史》记载,赵汝愚“常以司马光、富弼、韩琦、范仲淹自期”,20亦证明他力求发扬庆历、元祐名臣治理思想并加以继承的政治取向。
结合编选篇目的数量和重要程度来看,在诸多庆历、元祐名臣中,赵汝愚主要继承了司马光的治理思想。在1630篇奏议中,司马光独占146篇,居于诸臣首位,而富弼、韩琦、范仲淹则分别占40篇、32篇、19篇。在全书150卷中,司马光的奏议也大多被安排在比较重要的部分,不仅篇幅较长,而且往往起到统领全卷的作用,其中第八卷《君道门·政体》中的《上神宗论体要》则是唯一一篇直接阐述“体要”思想的奏议,也是全书纲要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宋朝诸臣奏议》看作赵汝愚对司马光治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由此,我们得以概观赵汝愚编纂《宋朝诸臣奏议》的主体思路,即以司马光的治理思想为基本纲领,将北宋一百多年的治理经验,尤其是反变法派的政见统合起来,重新明确符合宋朝现实需要的治国方略,以彻底规避新法复辟的可能。那么,赵汝愚继承司马光治理思想的主体内容是什么?为何符合宋王朝治国的现实需要?相比之下,王安石变法又“错”在哪里?接下来,我们以司马光和反变法派的奏议为主线索,透过《宋朝诸臣奏议》的篇章布局逐步展现“治国之体要”的意义与脉络。
三、“体要”:反变法派治理思想的集成及其发展
《宋朝诸臣奏议》的第一卷至第二十四卷均为《君道门》,在赵汝愚看来,治国的首要任务在于明确“君道”。那么,何为“君道”?书中存在狭义的与广义的两种意涵。
狭义的“君道”指的是君主正确的政治品质与行动纲要。对此,在全书开宗明义的第一卷头四篇,赵汝愚全部选用了司马光的奏议予以说明,分别是嘉祐六年(1061年)进呈仁宗皇帝的三道札子:《论人君之大德有三》(以下简称《三德》)、《论致治之道有三》(以下简称《三道》)、《上仁宗五规》(以下简称《五规》)和治平四年(1067年)进呈神宗皇帝的《论人君修心治国之要三》(以下简称《三要》)。21在这四篇进呈时间不一的奏议中,司马光的问题意识一以贯之,即“君主应该如何治国”:《三德》指出君主应具备“仁、明、武”(宽仁、明辨和决断)三种政治品质;《三道》将君主的政治行动限定在“任官”“信赏”“必罚”三个环节;《五规》相对具体地提出了治国方略,其主体逻辑是治国重在维持既有基业(“保业”),并加紧巩固既有成果(“惜时”),这既要基于长远谋划精选人才以应对潜在危机(“远谋”),又要谨防既有秩序从内部遭到破坏(“重微”),最后落脚到对具体问题的慎重应对(“务实”);而《三要》则是司马光在七年后对前三篇奏议思想的整合与延续,证明他始终把规范君主的品质和行动视为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22
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司马光对“君主应该如何治国”的思考立足于一个基本判断,即北宋当时正处于国家隆盛的历史形势下,23因而治国方略应从保持隆盛出发,抓紧巩固祖宗基业,力求奠定长治久安的政治秩序,这就需要君主率先以祖宗法度的“君道”来自我约束。只有在君主合乎“君道”的情况下,对治国方略的其他方面、其他环节的巩固与调适才能有条不紊地展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君道”视为司马光治国方略的思想起点。与之相对的是,王安石“变法改制”的方略则建立在北宋政治正在走向衰败的时势判断上,他认为需要对以“祖宗之法”为核心的既有政治秩序进行颠覆性的改造才能挽救危局,因而以合乎“君道”来约束君主反而不利于新法的推行。24以赵汝愚推古追责的立场看,王安石错判了历史形势,夸大了宋朝的治理危机,新法非但没有达到王安石的预期,反倒极大破坏了北宋开国以来奠定的“祖宗基业”。所以,要避免重蹈王安石的错误,就必须在治国方略的思想起点上拨乱反正。
然而,仅仅使君主合乎“君道”并不足以治国,君主的政治行动仍需置于更为广义的政治体运作中来通盘考虑。由此,“体要”问题应运而生。
赵汝愚在《君道门》中专门安排了《政体》一卷,全卷11篇奏议中有3篇来自司马光,其中熙宁二年(1069年)的《上神宗论体要》较为系统地论述了“体要”思想,相当于《政体》卷的总论:
臣闻为政有体,治事有要。自古圣帝明王,垂拱无为而天下大治者,凡用此道也。何谓为政有体?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若网之有纲,丝之有纪……古之王者,设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纲纪其内;设方伯、州牧、卒正、连帅、属长,以纲纪其外。尊卑有叙,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率从。此为政之体也。何谓治事有要?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众务,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给矣。是故尊者治众,卑者治寡;治众者事不得不约,治寡者事不得不详。约则举其大,详则尽其细。此自然之势也。……是故王者之职在于量材任人、赏功罚罪而已。苟能择公卿牧伯而属任之,则其余不待择而精矣;谨察公卿牧伯之贤愚善恶而进退诛赏之,则其余不待进退诛赏而治矣。然则王者所择之人不为多,所察之事不为烦,此治事之要也。25
在这段话中,“体要”分为“为政有体”和“治事有要”两部分。其中“为政有体”描绘了一个政治等级体结构,其结构内部层级井然有序,君主和百官群臣均具有明确的上下、内外之分。在“为政有体”的基础上,司马光又提出“治事有要”,指出人与人之间先天智力不一,所以尊卑有序的政治等级体结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而君主和百官这些等级体各层级的行动主体也因此具有特定的权责范围与行动纲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论述“治事有要”时,司马光并未按照政治等级体结构逐层级分析百官群臣的行动纲要,他的重点仍然是君主,引文中的“王者之职,在于量材任人、赏功、罚罪而已”,与《三道》《三要》中的“君道”思想一脉相承。不过,不同于狭义的“君道”,当我们基于“体要”的整体性来理解“君道”时,能够发觉一种微妙的变化:所谓君主“治事有要”,其重点不再是对君主权责的承认与规范,而是对君主介入百官权责的否定与警告。
赵汝愚显然领会了司马光的深意,《政体》卷中的其他10篇奏议均围绕“君主有违体要”的现象提出了更具警示性的劝诫,比如“论治必有为而后无为”,“论不宜下行有司事”,“论人君之职不当详察细务”,“论亲决庶政”,“论圣人处晦而观明处静而观动”。26这些劝诫各有侧重,但主旨统一,都指出君主应遵循“垂拱而治”,“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君臣共识,并竭力避免超出君主的权责范围而干预“庶政”和“细务”,即便君主意图振作有为,他的“有为”也必须受到约束。
历史上,北宋神宗皇帝以“有为”和“勤政”闻名,但在《政体》卷的劝诫中,他的“有为”既不合乎“君道”,又破坏了“体要”结构,他深度介入内外官员政事的做法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权责造成了扰乱和侵夺。27事实上,单单君主意图“有为”并不足以破坏政治体运作,只要百官一致消极应对,君主的“有为”就难以施展。但是,当百官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其中冒出王安石式的人物积极劝诱神宗“有为”时,那么各级大臣将被裹挟其中而不得不做出应对,整个政治等级体的秩序与稳定也将受到冲击。所以,在司马光和后世的赵汝愚看来,真正对宋王朝具有颠覆性危险的绝非任意一个意图“有为”的君主,而是百官中的王安石式的人物,他们对君主的诱导才是国家祸乱的根源。那么,如何规避君主再次受到王安石这类人物的“蛊惑”呢?或者说,如何更早地阻止王安石式的官员得到擢升,以彻底切断其影响君主的可能呢?
对此,赵汝愚在司马光的“体要”思想上更进一步,他意识到:在一个等级分明的政治体中,仅仅逐层级地规范君主与百官的“治事之要”难以将整个政治体有机整合起来,还需要明确一种君臣互动机制,使君臣在各自“治事有要”的基础上达成某种共识或默契——既能使君主不介入百官政事,又能使百官相互制约,避免大臣劝诱君主“有为”的“王安石现象”。在接下来的《用人》和《广言路》两目,赵汝愚将这一君臣互动机制和盘托出。
《用人》前后五卷共56篇奏议,涉及神宗朝的奏议就多达21篇,并主要集中在神宗登基意图“有为”而王安石积极推动新法的三年内(1067年—1069年)。虽然赵汝愚未在其中安排司马光的奏议,但这21篇奏议全部来自新法反对者,其基本内容也与司马光的《三德》《三道》《上神宗论体要》相合,均把君主的权责限定于“用人得人”,并对如何“用人得人”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谏议,比如富弼的《论采听既多当辨君子小人》、孙觉的《论果于用善断于去恶》、范纯仁的《论责君子太重奖小人太深》、刘挚的《乞谨好恶重任用》等。28在这些奏议中,衡量一个君主是否合格的关键在于君主选用、赏罚官员时能否明辨君子小人,能否决断善恶,结合前述《政体》卷中对君主避免介入百官政事的要求,一个合乎“体要”的君主本质上是一个远离具体事务又明辨百官德行的最高仲裁者。那么,君主如何在不介入具体政事的前提下明辨善恶优劣呢?这一判断依据从何而来?由此引出《广言路》中百官的行动纲要。
《广言路》上下二卷共31篇奏议,主要反映了新法反对者的意见。按照奏议所针对的现实问题,可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奏议针对的是新君即位不熟悉政务和君主赏罚、任免官员时出现误判,比如苏舜钦的《上仁宗乞追寝戒越职言事诏书》、刘述的《上神宗乞令侍从台阁条对当朝急务》、范纯仁的《上哲宗乞诏内外百官条陈本职及所经历利害》、王岩叟的《上哲宗乞早施行四方所言疾苦事》等。在这些奏议中,大臣们预设了一个理想的君臣互动机制,所以当上述意外状况发生时,他们纷纷呼吁君主“广开言路”来恢复这一机制。29这一机制要求百官群臣“勇于谏议”并能够“条陈利害”——基于自身职责、经历来分析所在层级的利害关系,一方面有助于君主全面了解各层级的人事和政务,另一方面则开启了对百官各层级权责范围、行动纲要等“治事之要”30的朝野辩论。在朝野辩论中,一些有违“体要”的人事、政务被阻止或纠正,君主也得以观察百官在权责范围内是否应对得当,是否遵循“治事之要”,进而在不介入百官具体政事的前提下选拔出合乎“体要”的人才。
《广言路》中的第二类奏议针对的是君主偏听偏信王安石等新党和排斥敢于直言进谏的言官,比如刘敞的《上仁宗论大臣不当排言者》、司马光的《上神宗乞施行封事》、彭汝砺的《上神宗论近岁用言好同恶异》、范祖禹的《上哲宗论为君难不可不求言》等。在这些大臣看来,如何避免现实政治中的党争压迫和政局动荡是君臣互动机制的核心问题,因而我们注意到,这些奏议均指向一种制衡原则,即君臣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异论相搅”的朝政格局。其中,百官勇于谏议是为了使朝政始终充盈多元意见,君主广开言路则是为了保障多元意见畅通,避免陷入偏听偏信的危险境地,31即所谓“人臣以率职(直)为忠,人君以纳谏为美”。32在这个意义上,君主能否“用人得人”不再以各级官员的行政能力是否出众为标准,而是看官员的政治行动是维护还是破坏了“异论相搅”的多元格局。
综合《用人》和《广言路》两目来看,一个合乎“体要”的君臣互动机制应同时满足三方面条件:君主明辨百官德行,百官勇于谏议,君臣共同维护“异论相搅”的朝政格局,三者互为一体,不可缺一。完成《宋朝诸臣奏议》之后,赵汝愚在极具总结性的《进皇朝名臣奏议序》中直陈编纂意旨:“臣窃惟国家治乱之原,系乎言路通塞而已。盖言路既通,则人之邪正、事之利害,皆得以其实上闻。人君以之(通言路)用舍废置,罔有不当,故其国无不治。”33在赵汝愚看来,宋朝治理所亟需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言路通塞”,这正是他在司马光“体要”思想的基础上极力发展君臣互动机制的用意所在。接着,他以此回顾北宋中后期的政局变迁:“推观庆历、元祐诸臣。其词直,其计从,而见效如此;熙宁、绍圣诸臣,其言切,其人放逐,而致祸如彼。”34正是由于北宋王朝未能及时总结庆历、元祐诸臣的治理经验,明确和巩固这一初见雏形的君臣互动机制,才导致熙宁、绍圣年间的王安石变法、新党专权、政治体失衡的“祸乱”局面。所以,从奠定南宋的治国方略出发,必须坚守《用人》与《广言路》中所构建的君臣互动机制,才能保障整个政治体运作“为政有体”,“治事有要”,才能禁绝新法复辟的潜在威胁。
四、“庶政”:王安石变法改造“体要”的重点
如果说赵汝愚对司马光“体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贯穿《宋朝诸臣奏议》的一条主线和明线,那么赵汝愚对王安石治理思想的否定与掩盖则是另一条主线和暗线。尽管书中并未收录体现王安石治理思想的奏议,但随着“体要”思想的深入展开,王安石变法与“体要”的诸方面龃龉也逐渐显现出来。而正是在这种“体要”之争的视野中,我们得以认识王安石与司马光等同时代精英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性差异。
纵观全书,无论是司马光对“体要”问题的提出,还是赵汝愚对“体要”内容的完善,一切有关“体要”的论述均基于一个必要前提,即政治等级体结构长久不变,亦即“为政有体”的“体”长久不变。只要政治等级体结构保持稳定,即便其中部分层级有违相应的“治事之要”,也能通过其他层级的制衡与调适使之重新合乎“体要”。而一旦整个政治等级体结构遭受冲击,那么其中所有层级、所有环节的行动纲要都将随之变化。在这个意义上,《政体》《用人》《广言路》诸门目中反变法派对王安石变法期间君主“有为”、新党专权、驱逐谏官、破坏“异论相搅”的批判仅仅流于表面,并未点出变法对北宋王朝最为根本性的挑战。王安石变法的实质是对北宋王朝政治等级体结构的冲击和改造,这一冲击由“体”及“要”,逐步扩展至政治等级体结构中的各个方面,既包括皇帝后宫、百官群臣、庶民百姓等不同层级,又涵盖军政、财政、礼乐、刑法等不同政务环节。随着新法的推行,原有政治等级体中几乎所有层级和环节的“治事之要”都会被赋予新的内涵,并在新的“体要”结构中,按照新的治国方略重新运转起来。
那么,如何理解王安石变法对政治等级体的改造?改造前后的新旧“体要”的核心冲突是什么?我们回到《宋朝诸臣奏议》的篇章布局中来看,赵汝愚把北宋大臣直接批驳新法内容与针砭新党人事的奏议集中于《财赋门·新法》35,前后共编选11卷98篇,置于全书偏后部分。如此编排体现出两种特点。
其一,赵汝愚把新法归入“财赋”一门,这基本上延续了北宋以来新法反对者对王安石变法“理财”“兴利”的认识,将诸项新法解释为“与民争利”,将变法局限为一场财政维度的改革。然而,《新法》98篇奏议中的多数奏议实际上并不涉及财政赋税的问题,赵汝愚仍以“财赋”来概括显然失于片面,这也反映出南宋时期批判王安石变法的意识形态化倾向。但如果从明确“体要”的目的出发,如此编排的用意则是将王安石变法完全排除于正确的“体要”结构之外。在“为政有体”方面,《君道》《帝系》《百官》等重要门目均以司马光“治事之体要”的政治等级体结构来展开,否定了王安石变法改造北宋政治体结构的正当性;在涉及具体政务的“治事有要”方面,《新法》也被置于《财赋门》的《理财》《税赋》《宽恤》等十项常规的财赋政务之后,作为有违“体要”的例外状况而被专门批驳,这种做法意在明确财赋政策的“治事之要”,以防止新法死灰复燃。
其二,《财赋门·新法》批驳新法内容的奏议主要集中在熙宁二年至熙宁三年的“制置三司条例司”和“青苗法”二事上,前后共涉及47篇奏议。这两件事是变法期间的争议重点,体现出两种治国方略关于政治等级体结构的基本分歧。以下具体说明。
制置三司条例司是变法初期商议、酝酿、颁布新法的过渡性枢纽机构,围绕这一新设机构的争议主要聚焦于它在官僚体系中的权责范围。比如,吕诲指出这一机构的目标是为了侵占同为中枢机构的三司所主管的财权和枢密院所主管的兵权36,而吕公著指出这一机构开始管控类似“仓场库务琐细利害”等远非朝廷中枢权责范围内的琐碎事务37,两种说法分别从横向和纵向上说明制置三司条例司扰乱了原有政治等级体的层级结构及其行动纲要。38此外,韩琦、李常、刘琦等大臣基于既有各层级对官员的政治品质和行动纲要的要求,纷纷批判条例司所提拔的新进官员在行政过程中的种种不当,进而否定这一机构的正当性。39
在大多数大臣质疑制置三司条例司权责不明、用人不当的同时,仍有少部分温和派从“本出权宜”的角度包容和肯定这一机构及其所行新法的现实作用。比如陈襄认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派遣常平提举官实地调查各地经济水平的做法“无害于公私”40;又比如范纯仁认为,只要用人得当,罢免薛向等均输法主官,发挥均输法“买贱卖贵,用近易远”的基本精神,确实能够起到平抑物价的作用。41值得玩味的是,陈襄和范纯仁等人并非直接肯定制置三司条例司和诸项新法本身,而是寄希望于一个过渡机构对政治等级体中各层级的激活作用。换句话说,这些温和派对新法的有限包容基于一个前提,即新法派生的所有政治行动都必须保持在既有的政治等级体以内,一旦诸项新法超出边界,那么这种包容将不复存在。
如果说“制置三司条例司”一事仍属于政治等级体内部的权责调整,那么,随着青苗法等新法推行到基层社会,王安石变法的“出界”状况就全面暴露。于是我们看到,自熙宁二年九月起,在诸多驳难青苗法等新法的奏议中,围绕政治等级体结构的边界之争凸显出来了。
首先,作为推行青苗法和后续诸项新法的中央派出机构,提举常平司和常平官被认为侵夺了原有政治等级体中地方州县的权责。比如,苏轼就直接把“不责成于守令、监司而专用青苗使者”的潜在危害上升到“吏始解体”,即州县官僚体系解体的层面上。42类似的言论还出自范镇,他指出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和提举常平司分别破坏了“君与士”和“士与民”的上下结构的纲纪。43司马光则认为,“天下之事”“当委之转运使、知州、知县,不当别遣使者扰乱其间”。44显然,司马光等大臣在这一问题上具有一种默契,即“天下之事”属于中央朝廷以外地方州县的权责范围,在政治等级体运作中,皇帝和中央朝廷应避免干预、扰乱,但提举常平司和新法使者的出现打破了这种默契,将整个朝野的目光与行动引向州县。
除了“侵夺州县”,青苗法等新法带来的第二个问题是深入“庶政”引发的政治等级体结构扩张。变法以前,由于北宋王朝强调“祖宗之法”“重微防弊”的精神,州县各级地方政府的权责长期受到约束和限制,45这也是北宋诸臣的共识。比如范镇就指出:“祖宗之规模在于州县,州委之生杀,县委之赋役。虑其或失于中也,为之转运使、提点刑狱以按察而纠举之”。46从范镇这段话可知,州级政府的主要权责在于州域刑事判案,县级政府的主要权责在于县域征税派役,另设有转运使和提点刑狱,负责州、县政务的巡回督察,从而使这些州、县政府机构的权责尽可能简要、有序。但除了这些“祖宗之法”所强调的州县权责外,仍有大量“庶政”需要地方官员以相对自主的方式进行运作。47所以,诸如组织开荒、治水、治旱以及编户齐民等人身控制方面的事务能否有效实施,基本上要依凭州县“父母官”自身的治理能力和素质。这种基层治理生态造成了两种政治后果:一是州县官员在治理“庶政”时缺乏来自中央的直接的政治资源和财力支持,往往陷于疲软被动,必须与地方富民等势力寻求合作才能维持必要的治理,因而对基层社会贫富分化、土地兼并等现象缺乏制约;二是由于北宋王朝并不直接治理“庶政”,而是强调“得人”,委托合适的州县官员征税派役,48所以王朝权力对于全国疆域内的复杂治理情态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管理。长此以往,地方州县以下复杂的“庶政”逐渐淡出了北宋王朝的“治国之体要”。不过,在当时许多重臣看来,“庶政”淡出不足为虑。他们或保守于“仁政”等儒家传统观念,避免王朝权力过度干预基层乡村社会,或认为基层赋役负担较重,所以“必予生民休息”,或坚持北宋“祖宗之法”“内重外轻”的政治传统,但都趋同于州县各级政府的政治行动应“从简从宽”,“不应为国生事”等潜规则,49并把“庶政”淡出视为自然之理势。
而王安石颁布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等新法反倒恢复并重新规范了国家对“庶政”的管理,把业已收缩甚至定型的政治等级体重新扩张到基层社会中去,这与既有的“体要”相悖并引发了多重冲突。比如免役法(助役法)方面,刘挚指出按照五等户簿收敛助役钱的方式过于强制,无法兼顾各地、各户的差异性。50而杨绘批评在规定助役钱的各等定额时,没有如常采用州县上报的数据,而是绕过州县直接定数,其做法不易对标基层实际情况,导致超等摊派现象丛生。51又比如青苗法方面,范镇和苏辙都指出青苗法是以公家借贷取代富民对贫民的私家借贷,然而私贷“人情相通”,还贷灵活,公贷名义上虽取利不多,却立法严苛,不易还贷,造成基层社会民怨鼎沸。52类似的批评也见于保甲法、五等户簿等方面。总体而言,这些新法深入“庶政”严重冲击了基层社会以“富民”为核心的民间自治的组织形式,客观上造成政治等级体结构的扩张。“庶政”的兴起也迫使地方州县、转运使乃至中央朝廷不得不面对并参与运作,整个政治等级体的治理重心随之下沉,北宋王朝的“治国之体要”也得以重塑。
“体要”最直观的变化是新法官员行事风格的变化。在《宋朝诸臣奏议》中,一些具有长期地方工作经验的反变法派大臣提到一类现象:新法推行以后,新进的新法使者往往是出身低微的“庶官”,奉行功利,在道德品行上并不符合“君子”的要求,但这些“小人”却专于“庶政”,熟悉基层事务的要害环节并善用手段坚决执行,与原来地方州县官员消极被动的行事风格格格不入。53这种新进官员行事风格的变化绝非偶然,而是新的“治事之要”下官员选任标准变化的普遍反映,这在之后王安石对科举、选官、学校等制度的改革中也得到全面印证。而在“体要”之争的视角下,反变法派所开启的“君子-小人之辨”实则新旧“体要”在官员行事风格方面相冲突的一种表现。
不止于官员的行事风格,“体要”的变化与新旧“体要”的冲突几乎遍布宋代社会的各个角落。自北宋中后期推动变法直至南宋前期否定变法的半个多世纪中,新旧“体要”之间的张力演化为不同维度的冲突和争议,比如新法深入基层政务后财政政策变化所引发的“开源-节流之争”,又比如新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聚敛”等牟利现象和“抑配”等强制现象引发的“义利之争”批判,再比如“得人”与“变法”、“人治”与“法治”的施政理念之争,等等。这些争议经过南宋士人的演绎,散布在两宋的史书等文献中,成为后世学人解读王安石变法的重要论据。遗憾的是,很少有人指出这些争议背后的内在共因正是政治等级体结构的扩张以及“体要”的变化。
五、结语:治国“体要”视角的独特价值
本文揭示了隐含在《宋朝诸臣奏议》中的“体要”之争,并分析了这一视角的主体内容与思想渊源。然而,受限于体裁和政治取向,《宋朝诸臣奏议》所推崇的治国“体要”主要展现的是司马光等反变法派对宋王朝治理体系的思考,而王安石变法试图构造的新“体要”则很大程度上被掩盖了,仅在“庶政”问题上露出冰山一角。因此,若要全面揭示王安石的治国“体要”,我们仍需回答新法所试图构建的“为政之体”,新“为政之体”中各层级的“治事之要”,新的政治体运作的核心机制等涉及“体要”结构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继续追问:在改造治国“体要”背后,王安石对人的日常生活生产方式、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形态、对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关系、对经济运行结构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与设计是什么?完成这些工作后,我们或许能对王安石的治理思想形成更为系统的认识。
“体要”之争作为一个重新认识王安石变法的新视角,相比财政政策、经济思想、士大夫文化、党争、阶级冲突等传统分析视角,更着眼于北宋王朝治理的政治等级体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中各层级的行动纲要,因而也更关注全局性与整体性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这一视角能将既有研究的诸多观点有序地统合起来。
以本文论及的“庶政”为例。实际上,许多学者都注意到王安石变法深入基层乡村社会的事实,并提出了多种解读,如梁启超指出新法具有打击富民、扶助贫民的“干涉政治”特征和“社会主义”因素,漆侠把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这四项法令归类为调节农业生产关系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又如王曾瑜认为新法深入基层实际上是搜刮全国编户齐民的“聚敛”“富国”之术,刁培俊则基于国家-社会视角分析保甲法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向基层乡村社会的渗透,等等。54
但从改造治国“体要”出发,我们可以综合上述观点并提出一种新的解读:王安石变法确实体现出国家权力向基层乡村社会的渗透,但其内在理路是扩张北宋王朝的“为政之体”,并整理、规范各层级的“治事之要”。地方州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则是整个新“体要”有序运作的基础。在诸项涉及“庶政”的新法中,保甲法及五等户簿明确了“为政之体”在基层乡村社会的制度基础,强化了以平民为核心的组织形式,而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这四项法令分别指向农户日常生产生活的必要环节,构成了乡村社会基本的“治事之要”。至于增加财政收入、打击富民阶层、发展农业生产,这些不同解读则反映出王朝治理体系向基层乡村社会扩张的客观结果或连带效应。受篇幅所限,我们对王安石的治国“体要”的分析仅仅止于“庶政”并失于简略,仍需专文分析论证,此文不赘。
当然,在本文有限的进展中,我们也意识到治国“体要”视角具有独特的研究意义与学术价值。在王安石变法研究方面,首先,这一视角有助于纠正传统社会基于“义利之辨”对王安石变法的意识形态化曲解,并具体引介了“体要”这一在北宋中期至南宋前期历史语境中的重要概念,以避免陷入南宋中后期以降宋明理学所主导的否定性评议。其次,这一视角并未过度纠缠于现代学术体系所强调的经济、社会因素,使研究回归政治因素,并试图分析王安石变法改制的深层次动因。第三,这一视角也有助于我们摆脱对单一政策、单一地区、单一环节精细化分析的研究惯性,而从政治等级体有序运行的整体性出发,来理解诸项新法在“体要”中的特定功用、现实意图与制度设计的内在理路。
而在传统中国国家治理史方面,治国“体要”的问题不只是司马光、赵汝愚一脉批判王安石变法的思想阵地,更代表着传统社会政治家思考治国理政的重要分析框架和评价体系。如果沿着治国“体要”变迁的思路来梳理整个传统中国国家治理史,我们可以观察不同历史阶段“体”与“要”的发展、变化与冲突,在“体要”的张力中体会传统中国政治智慧对治理困境的认知与应对,从而对中国历史进程的动力与阻力形成一种新的结构性解读。
①关于变法派与反变法派争论中的具体政策的研究,可参见何林陶:《关于王安石“免役法”的几个问题》,载《史学集刊》1956年第1期;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季平:《论司马光反对青苗法》,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4期;蒙文通:《北宋变法论稿》,载《蒙文通文集》第5卷(古史甄微),成都: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428—452页。
②有关财政政策与经济思想维度的争论的主要研究,可参见谷霁光:《王安石经济思想若干问题试析》,载《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叶坦:《大变法——宋神宗与十一世纪的改革运动》,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73—108页;钱穆:《国史大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69页;赵益:《王霸义利:北宋王安石改革批判》,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33页;孙文学:《中国财政思想史》上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4—309页;胡寄窗、谈敏:《中国财政思想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版,第356页;刘守刚:《中国财政史十讲——基于财政政治学的历史重撰》,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7—177页。
③近年来,一些研究避免以“富国强兵”,“独于财利兵刑为汲汲”等侧重财政、经济的传统范式来解读王安石变法,指出就王安石本人而言,青苗法等财政措施或许不如后世认为的那么重要,并力图以更为全面的“变风俗,立法度”等说法重新解读王安石变法,如李国强:《论北宋熙宁变法的实质》,载《史林》2011年第2期,第66—71页;古丽巍:《变革下的日常:北宋熙宁时期的理政之道》,载《文史》2016年第3期,第209—211页。
④关于学术派别与士人思想维度的争论的主要研究,可参见程仰之:《王安石与司马光》,载《文史杂志》第2卷第1期(1942年;Robert Hartwell, “Historical Analogism, Public Policy, and Social Science in Eleventh and Twelfth Century China,”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76, No. 3, 1971, pp. 690-727;季平:《王安石和司马光的政治思想探源》,载《四川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邓广铭:《王安石在北宋儒家学派中的地位——附说理学家的开山祖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217页;[美]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第7章,刘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265页;刘成国:《尊经卑史——王安石的史学思想与北宋后期史学命运》,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夏长朴:《“介父之学,大抵支离”——二程论王安石新学》,载《东方文化》第42卷第1、2期合刊(2009年;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自序二”,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8—15页;张岂之(主编):《侯外庐著作与思想研究》第14卷,长春出版社2016年版,第439—443、451—452页。
⑤近年来,俞菁慧和雷博的多篇论文试图把“经术”与“政治”对应起来,如俞菁慧:《〈周礼·泉府〉与熙宁市易法——〈泉府〉职细读与王安石的经世理路》,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俞菁慧:《〈周礼〉“比闾什伍”与王安石保甲经制研究》,载《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2期;俞菁慧、雷博:《北宋熙宁青苗借贷及其经义论辩——以王安石〈周礼〉学为线索》,载《历史研究》2016年第2期。但是,这些研究主要是对诸项新法政策理论渊源的整理,并未形成对王安石治国方略的体系性认识。
⑥关于政治派系与施政理念维度的争论的主要研究,可参见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顾全芳:《司马光与王安石变法》,载《晋阳学刊》1984年第2期;[美]刘子健:《王安石、曾布与北宋晚期官僚的类型》,载[美]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117—142页;罗家祥:《熙丰变法之初两派纷争缘起新探》,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罗家祥:《朋党之争与北宋政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9页;载钱穆:《国史大纲》下册,第33章“新旧党争与南北人才”,第581—599页;[美]包弼德:《政府、社会与国家——关于司马光和王安石的政治观点》,载[美]田浩(编):《宋代思想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183页;邓小南:《创新与因循:“祖宗之法”与宋代的政治变革》,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5期;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的再思考》,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5期;陶希圣:《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815—827页。
⑦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34—436页。
⑧社会阶级分析占据20世纪王安石变法研究的主流,我们主要列出其中的经典研究,如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谷霁光:《王安石与商品经济》,载《谷霁光史学文集》第2卷(经济史论),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234页;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4、137—143、154—213页;漆侠:《王安石变法》,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160页;侯外庐:《中国古代的变法运动》,载张岂之(主编):《侯外庐著作与思想研究》第5卷,第292—293页。此外,在20世纪,关于上述其他三种维度争论的研究也较多采用社会阶级分析的理论范式,但本文主要按照其研究主题分类,故未编入本类。
⑨[日]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通论),黄约瑟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53—241页。
⑩李治安:《中近古“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探研》,载《文史哲》2019年第1期。
11罗祎楠:《中国国家治理 “内生性演化”的学理探索——以宋元明历史为例》,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第123—125页。
12相关讨论与反思参见罗祎楠:《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载《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第2期,第30—31页;李华瑞:《“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7、24—25页。
13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14对《宋朝诸臣奏议》的既有研究多为介绍性说明,并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总论类,如邓广铭:《校点本〈宋诸臣奏议〉弁言》,载《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9—388页;陈智超:《〈宋朝诸臣奏议〉及其点校本》,载《中华典籍与文化》1992年第2期;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80页。其二,档案学的史料研究类,如蒋卫荣:《论赵汝愚〈国朝诸臣奏议〉及其档案文献编纂思想》,载《档案学通讯》1999年第6期;李晓菊:《南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辅文研究》,载《档案学通讯》2004年第4期;朱伶杰、安慰:《〈宋朝诸臣奏议〉编纂特色研究》,载《档案学研究》2011年第1期。以上研究均未深入挖掘《宋朝诸臣奏议》中的“体要”思想及其对王安石变法的批判。
15有关赵汝愚生平业绩的介绍,可参考注14所列举的诸著作;另参见脱脱等:《宋史》卷392,《赵汝愚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981—11993页;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9,“绍熙四年”,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80—1287页。
16赵汝愚:《乞进皇朝名臣奏议劄子》,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724页。
17史季温:《跋》,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726页。
18邓广铭:《校点本〈宋诸臣奏议〉弁言》,载《邓广铭治史丛稿》,第381页。
19赵汝愚:《进皇朝名臣奏议序》,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725页。
20脱脱等:《宋史》卷392,《赵汝愚传》,第11981页。
21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君道门·君道一》,第1—8页。
22对司马光有关“君道”和“政体”之思想历程的分析,方诚峰:《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7、21—25页。
23司马光:《上仁宗五规》,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4页。
24有关王安石与司马光在宋神宗即位后对“祖宗之法”的态度和对治国方略的选择,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第433—439页。
25司马光:《上神宗论体要》,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69页。
26文彦博:《上仁宗论治必有为而后无为》,范镇:《上仁宗论不宜下行有司事》,司马光:《上神宗论人君之职不当详察细务》,范纯仁:《上神宗论亲决庶政》,苏轼:《上哲宗论圣人处晦而观明处静而观动》,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64—75页。
27孙觉:《上神宗论所急者近效所勤者小数》,范纯仁:《上神宗论亲决庶政》,司马光:《上神宗论体要》,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67—72页。
28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君道门·用人》,第125—145页。
29范纯仁:《上哲宗乞诏内外百官条陈本职及经历利害》,司马光:《上哲宗论臣民封事乞降出施行》《上哲宗论看详臣民封事乞留备规戒或议施行》,王岩叟:《上哲宗乞早施行四方所言疾苦事》《上哲宗乞养诚心以求见》,朱光庭:《上哲宗乞于求言诏书内除去限百日指挥》,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79—183页。
30赵汝愚在《奏议》中专门设置“百官门”,以说明政治等级体中各级官员、部门的行动准则与具体人事建议等“治事之要”,其中包括《宰执》《侍从》《学士待制》《经筵》等33卷,因其涉及政务细节较多,故本文不作专门讨论。
31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君道门·广言路》,第164—190页。
32范纯仁:《上神宗论刘琦等责降》,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89页。
33同注18,第1724页。
34同上,第1725页。
35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财赋门·新法》,第1178—1313页。
36吕诲:《上神宗论王安石奸诈十事》,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181页。
37吕公著:《上神宗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193页。
38同上,第1192页。
39刘琦等:《上神宗论王安石专权谋利及引薛向领均输非便》,李常:《上神宗论王广渊和买抑配取息》《上神宗论王广廉青苗取息》,韩琦:《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187、1204、1205、1208—1209页。
40陈襄:《上神宗乞罢均输》,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184页。
41范纯仁:《上神宗乞罢均输》,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185页。
42苏轼:《上神宗论新法》,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17页。
43范镇:《上神宗论新法》,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18页。
44司马光:《上神宗乞罢条例司及常平使者》,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11页。
45同注⑦,第265—280页。
46范镇:《上神宗论新法》,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08页。
47有关北宋前中期地方州县官员治理基层社会的形态及其矛盾,刁培俊、张国勇:《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206—207页;虞云国:《对王安石县政思想的历史思考》,载《杭州学刊》2017年第4期,第165—166页。
48 虞云国:《对王安石县政思想的历史思考》,载《杭州学刊》2017年第4期,第167页。
49苏轼:《上神宗论新法》,陈襄:《上神宗论青苗》,韩琦:《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司马光:《上神宗乞罢条例司及常平使者》,孙觉:《上神宗论青苗》,吕公著:《上神宗论不宜轻失人心》,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00、1206、1209、1213、1231、1233页。
50刘挚:《上神宗论助役》,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63页。
51杨绘:《上神宗论助役》,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62页
52范镇:《上神宗论新法》,苏辙:《上神宗论新法划一》,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07、1279—1281页。
53吕公著:《上神宗乞罢提举官吏及住散青苗钱》,孙觉:《上神宗论罢司马光枢密范镇封驳司不当》《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赵抃:《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文彦博:《上神宗论青苗》,韩琦:《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载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第1210、1215、1226、1234、1241页。
54梁启超:《王安石传》,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04—105、114、136页;漆侠:《王安石变法》,第122—146页;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刁培俊、张国勇:《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刁培俊:《宋朝“保甲法”四题》,载《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