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技推广体系变迁、农业转型与技术政治*
陈义媛
一、导论
自2004年以来,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几乎都在倡导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自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后,农业社会化服务受到更多关注。技术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2019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政策部门也反复强调要为小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实施科技服务小农户行动。①在有关技术服务的讨论中,最突出的是关于农业技术(简称“农技”)推广体系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围绕农技推广体系运转效率及影响因素的量化研究。这类研究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难以发挥其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研究者们认为,虽然近年来政府投入有明显提高,但总量仍然严重不足(智华勇、黄季焜、张德亮,2007);同时, 农业技术推广员(以下简称“农技员”)收入水平整体偏低,也是影响农技推广绩效的主要因素(申红芳等,2010)。不过,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颁布后,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主要表现为农技人员下乡时间增加,农民接受政府部门农技推广服务比例增加,农技人员学历结构明显改善等。但是,老问题仍然存在,例如乡镇农技人员仍以开展行政工作为主,推广服务为辅;推广活动行政化,68%的农技培训活动需要向农民付费才能吸引足够的农民参加培训;激励机制缺失,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吸引力等(胡瑞法、孙艺夺,2018;孙生阳等,2018)。
第二类研究是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讨论农技推广问题,尤其是农技推广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这些研究强调,在单家独户的小农户缺乏组织的情况下,现代农业技术很难与小农户对接,因此需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贺雪峰,2017:5);国有农场通过对土地资源的整合,对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的组织化供给,实现了对小农户的组织化,以“统分结合”的方式避免了“最后一公里”问题(陈义媛,2019a)。
第三类研究则将农民分化视角纳入进来,讨论在农民分化背景下农技推广中存在的问题。自2005年农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基层农技推广活动大多采取了“示范-带动”模式:农技部门精心挑选科技示范户,为其提供培训,再通过他们向更多农户传播技术。但不少研究发现,这种模式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成为“示范户”的农户往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资金资源,弱势农户很难入选(冯小,2015;孙新华,2017);二是示范户不能完全代表村内的全体农户,因为农户之间在教育、经营规模、资金量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使普通农户难以模仿示范户的技术采纳行为(Moore, 1984;佟大建、黄武,2018)。
上述研究对于了解中国农技推广体系的现状和问题都有重要意义。不过,在已有研究中,“技术”往往被当作一个给定的变量,技术的生产和推广背后所交织的社会关系则被忽略了。 实际上,“技术”和“知识”生产背后都有复杂的权力关系,技术也重塑着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在城市工商业资本过剩的情况下,农业成为新的投资领域,对“技术”的利用和改进正是资本向农业领域渗透的途径之一。理解技术背后的政治经济意义可以为讨论中国农业的转型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
关于农业转型的研究最初关注的是在不同的政治、历史背景下,农业如何从前资本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型,以及农业的转型如何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考茨基,1936;列宁,1984[1899];Preobrazhensky, et al., 1965)。在二战结束、殖民主义终结后,地主主导的地产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基本消失,资本可以在世界各地自由流动,这使农业转型研究的背景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中国而言,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以农业集体化的方式为中国工业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积累,即中国的工业化过程并没有以农业的资本化转型为前提条件;相反,中国当下的农业转型发生在工业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工商资本过剩的背景下。已有关于中国农业规模化转型的研究主要以土地流转为经验基础,探讨了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是否具有资本化性质和如何理解中国农村的分化等问题(例如,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贺雪峰,2013;严海蓉、陈义媛,2015;陈义媛,2013)。然而,土地规模经营并不是农业转型的唯一表征。近年来,土地托管和农机作业服务的兴起,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简称“农资”)流通体系的变迁在重新形塑着农业生产,资本对农业的渗透和控制越来越深。这些潜移默化的形塑并不一定建立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因此在中国农业转型中同时并存着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显性路径和以社会化服务为基础的隐性路径(陈义媛,2018;陈义媛,2019b)。本文将从技术变迁的角度延续关于农业转型隐性路径的讨论,重新理解技术、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在今天的政策话语中,技术往往被当作一种中立的力量,被当作一个“科学”问题。然而,在技术政治的视野内,技术的发明和使用恰恰是一个政治过程,涉及科学发展、技术创新与社会的关系,也涉及科学技术如何形塑社会的权力和权威结构(易莲媛,2019)。温纳(Langdon Winner)研究发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番茄自动收割机的应用使每吨番茄的生产成本降低了5—7美元,却同时使番茄生产者的数量从20世纪60年代初的近四千户下降到1973年的约六百户,番茄自动收割机的使用重塑了当地番茄生产的社会关系。由此,温纳将“技术政治”界定为“大规模的社会技术系统,现代社会对特定技术的反应,以及人类对特定技术的反应”(Winner, 1980:123)。艾约博(Jacob Eyferth)(2016)强调,技能并不是一个孤立概念,而是技术的生产以及附着在技术上的生产关系及一切社会关系的反映。
在技术政治的视野下,技术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本文以笔者2013年在湖南水稻种植区平晚县,2017年在广西华丰县和山东平宁县②的调研为基础,考察两个问题:其一,从技术政治的角度讨论中国农技推广体系变迁的内在机制;其二,讨论农业技术的商品化如何导致了农业领域的“去技术化”。
二、新中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变迁:从“群众科学”走向技术商品化
中国近代农业科技的研究和推广始于19世纪末,但到1949年,全国只有少量的农业科学研究、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从1949年到1955年,农技推广站的建设还处于试办阶段,1955年以后得到全面普及(《当代中国的农业》编辑委员会,1992:554-569)。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技推广体系经历了两次较大调整,尤以人民公社解体后的这次调整影响最为深远。农技推广体系的变迁只是表象,其背后是国家对“科学技术”如何生产,什么样的人是科学权威,劳动者与技术的关系等问题的定位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人民公社时期:“群众科学”与农业中的“鞍钢宪法”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推动是与新中国的革命化改造紧密结合的。在当时技术和资金都匮乏的情况下,国家希望将知识生产、技术革新和社会革命结合起来,通过重塑新的生产关系、技术关系来提高生产力,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体差别(易莲媛,2019)。这一时期,农技推广工作在探索中进行,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也几经调整,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定位是明确的,即强调“农业科学技术工作革命化”,其中尤其强调“领导干部、科学技术人员、农民群众”三结合,“实验、示范、推广三结合”(许家屯,1965)。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和农民群众(尤其是老农)的“三结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同一时期工业领域著名的“鞍钢宪法”,后者的主要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和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以“三结合”为基础的科学技术生产体制是对专业化、建制化、精英化的技术生产体制的突破,也是中国农技推广体系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突出特点。
1969年,在“农业学大寨”的号召下,湖南省华容县为了组建干部、群众、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农业科研组织,建立了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四级农业科学实验网”(中共华容县委员会,1974),这是农技推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为了在全国推广四级农科网,财政部拨了专款予以补助。到1975年年底,全国有1140个县建立了农科所,2.6万多个公社建立了农科站,33万多个大队建立了农科队,224万多个生产队建立了农科组;参加这四级活动的农技队伍有1100多万人,试验地达280多万公顷(《当代中国的农业》编辑委员会,1992:572-573)。这一时期的科学实践之所以被概括为“群众科学”,固然是因为群众在技术生产和推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不止于此。
一方面,“群众科学”实践发生在冷战背景下,是资本主义阵营的“绿色革命”与社会主义阵营的“红色革命”交锋下的产物,因此内在地赋有政治意义和革命意义。绿色革命是美国为了阻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而采取的策略,其背后的逻辑是:如果农业技术的进步可以让全世界农民都脱离贫困,他们就不会诉诸政治革命(Perkins, 1997;Cullather, 2010)。这是一种典型的技术决定论思路,指望靠技术来解决社会和政治问题。中国并不排斥新技术,不过在冷战背景下,中国对技术的强调从未脱离过政治因素和革命意义。舒喜乐(Sigrid Schmalzer)评论,中国的进步革命者对“绿色革命”推手的反对不是因为后者支持“现代化”或“发展”,而是因为后者将科学和技术当作一种“政治中立”的力量,试图用技术来回避社会和政治革命。因此,中国在集体化时期从未使用过“绿色革命”一词,而将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称为“科学种田”(Schmalzer, 2016:13)。因此,“群众科学”高度强调科学的“政治性”。
另一方面,“群众科学”是对专家化、专业化的“科学”概念的突破。中国在反思苏联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科学技术”,强调劳动在知识生产中的重要位置。“群众科学”强调因地制宜,农业生产者在劳动和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地方性知识等都被纳入“科学”的范畴。在集体化时期的农业技术生产中,不仅技术专家贡献了新技术,群众也进行了自发的科学实验。例如,有农民在示范田里探索新的小麦种植技术,他们可以区分十种以上的小麦品种,并掌握了其特征和种植方法。这些知识让他们可以不依赖当地农技站的农技员,独立用改良后的种子种出小麦(Schmalzer, 2016:144)。技术专家与劳动群众之间的“等级”关系被重塑,这不仅推动了农业技术的创造,也有利于技术的推广。舒喜乐指出,有大量证据表明,基层的科学实验在农技推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自上而下推广的技术有时并不适用于某个地区,地方自主开展的实验就构成了一种矫正机会(Schmalzer, 2016:44)。劳动群众的主体性在这一时期的技术生产和推广中都高度凸显,国家不仅重视自上而下的技术传播,更重视劳动群众结合地方特殊性开展的创新。
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农业技术的推广有国有企业、供销社体系的支撑和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服务体系。国家在推广农业技术——尤其是农药、化肥、新品种种子的使用时,相关物资由供销社供应。农药、化肥的生产主要由国有企业和各地集体企业承担,其生产不以营利为目的,价格由国家规定;假如价格低于其成本,则由国家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与“物资”配套,技术的公共品属性与物资的非商品属性配套,这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逐步出现的“技物分离”形成对比。
(二)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2000年前后:从无偿服务到有偿服务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农技推广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下,农业技术服务开始从无偿服务转向有偿服务。在人民公社解散后,原有的“四级农业科学实验网”逐渐弱化。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恢复和健全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此时,农技推广仍然是一种无偿的公共服务。③不过,从1983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中开始出现“技术承包制”“技术服务公司”等概念,政策也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技术来获取额外报酬。④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6号)提出农技推广机构可以举办企业型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1989年《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78号)则提出要逐步改变农技推广机构经济上单靠财政拨款、无偿服务的办法,引入“有偿服务和竞争机制”。这也相当于进一步放开了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营性服务。也就是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开始结合技术推广工作来从事农资经营活动。中国的种子、农药、化肥市场开放经营是在2000年前后(开放时间不一),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农资市场开放经营前,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在农资经营方面享有相当程度的垄断权。
在农技服务逐渐从“无偿服务”向“有偿服务”转变的同时,农技推广体系的设置也发生了较大变化。1988年,山东“莱芜经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经验的核心是将乡镇农技推广站的人、财、物管理权限从县农业局下放到乡镇。到1993年,全国基本完成了这一改革,这是农技推广体系变迁的一个重要转折。有研究者指出,国家将农技推广机构等涉农机构下放到乡镇,本意是促使他们提高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然而,当这些机构被下放到乡镇管理后,他们与县以上业务部门之间也发生了断裂,难以得到业务指导,加上经费短缺,反而造成服务质量的直线下降(徐小青,2002:118-119)。同时,农技员也经常被乡镇抽调从事其他工作,例如计划生育、森林防火等。一项全国抽样调查发现,2002年,在农技员的全部工作时间中,花在农技推广工作上的时间不到三分之一(Hu et al., 2009),而在1985年,农技员花在农技推广工作中的时间比例为85%(Huang et al.,2001)。1993年农业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技推广网络已经出现了“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大约44%的县,41%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被减拨或停拨事业费,约三分之一的农技推广人员离开了技术推广岗位(宋洪远,2008:190)。
此后,尽管国家为了改变上述状况,出台了各种法规、政策,要求稳定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足额拨付经费等,但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下,农技推广部门的困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到2001年,仅有一半的乡镇农技站得到全额拨款,27%的农技站得到部分国家拨款,还有20%的农技站完全靠自己的经营收入运转,经费短缺导致农技推广中的经营性活动日益普遍(Waldron, et al., 2006:289)。
这一阶段关于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是在市场化的大方向下进行的,国家逐渐后撤,市场的角色逐渐凸显。尽管在人、财、物方面,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经历了“上收”和“下放”之间的反复(黄季焜、胡瑞发、智华勇,2009),国家对农技推广服务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定位也经过了几次调整(韩鹏云,2014),但总体来说,农技推广服务在这一时期经历了从无偿服务到有偿服务的转变。“技术”开始具有交换价值,可以成为商品交换的一部分,农技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来获取市场收益。在这一时期,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流通也开始发生变化,尽管流通体系仍由政府掌控,农资价格却已经开始形成“双轨制”,计划外的农资价格由市场调节。此时的“有偿服务”主要是结合农资供应完成的。可以看到,这一阶段国家对“技术”的定位与人民公社时期已经很不相同,在政策语境中,小生产者逐渐成为技术的“受众”和“被普及”的对象,而不再是参与技术创新的主体。
(三)2000年至今:公益性农技推广与经营性推广的分离
自2000年开始,国家进一步调整了农技推广体系的定位,逐步推动了公益性农技推广和经营性推广的分离。与此同时,原本由政府主导的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专营局面也开始改变,尽管具体时间不一,但在2000年前后,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的经营权都已经全面开放(陈义媛,2018)。国家对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和对农资市场的开放,使农业技术的生产、推广活动日益市场化。
国务院在2001年发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主要由政府支持的推广机构承担,……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去推广”。⑤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的分离在此埋下了伏笔。随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中央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⑥2003年,农业部等多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国家的农技推广机构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逐步退出经营性服务领域”。同时,国家也要求进行机构人员精简,“改革后乡镇一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数,应比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原人员编制数减少20—30%。”⑦此后,农技人员拥有了正式的事业单位编制,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
在上述文件中,“公益性”技术推广大体是指病虫害防治、测报等“预防性”活动,“经营性”技术推广的含义则并不明确。在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国家对“公益性”技术推广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各级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农业灾害的检测和预防,农业资源、农业投入品、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监测服务,农业公共信息的宣传等。可见,国家将“公益性”技术服务主要限定在“预防”和“监测”两方面,退出了一切与经营相关的技术服务活动。在经营性农技推广与公益性推广逐渐分离的过程中,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调研组2006年的一项调查发现,四川省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财政全额拨付工资发放率不到50%,这导致农技员的工资无法得到保障;贵州省统计,97.5%的乡镇农技人员从未参加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技术进修或培训(陈辉、王春来,2006)。
从最新的研究来看,如导论部分的文献回顾所述,尽管在政府部门农技人员显著减少的情况下,国家对政府农技推广部门的拨款逐步恢复到全额拨款,农技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主要以学历为指标)也在提高,但在基层农技部门,农技人员仍以开展行政工作为主,推广服务为辅,政府的公益性培训对农民缺乏吸引力(胡瑞法、孙艺夺,2018)。同时,有研究发现,公益性农技推广正在逐渐远离普通农民,悬浮于村庄之上;商业性农技推广则逐渐崛起,出现低水平的技术培训泛滥,假农资横行等问题(冯小,2017)。在这一时期的改革中,政府农技推广部门的公益性质日益清晰,体系建构日益专业化,与经营性农技推广的分割也越来越分明。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农技推广体系的不断调整也带来了一个意外后果。如前文所述,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2000年前后,国家逐步允许并鼓励基层农技站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来实现事业费自给,并减少了对农技部门的财政投入。尽管2000年以后,随着公益性技术推广和经营性技术推广的逐渐分离,国家逐步恢复了对政府农技部门的足额拨款,但经费不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政府农技部门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随着2000年前后农资经营权的开放,全球农业化工巨头杜邦、拜耳、先正达(2017年被中国化工集团收购)等集团纷纷开始借助农技推广体系的既有网络来打开中国市场。在雄厚的资金支持下,这些企业集团在各地设置区域代理人,利用代理人的社会关系进行农资销售。
以杜邦公司为例,其在寻找县级代理人时,最先联系的就是在农技推广体系、供销社体系中从事农资销售多年的人。2013年,笔者在湖南平晚县调研时,杜邦公司的一种名为“康宽”的杀虫剂正在当地热销,在成百上千种农药品牌中,“康宽”几乎占领了当地市场的半壁江山。“康宽”的县级代理人方先生曾是平晚县一个乡镇农技站的站长,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从事农资销售。方先生与该县其余二十多个乡镇的农技站站长(这些人成为最早在各乡镇开设农资店的零售商⑧)都熟识,自己的农资生意也颇有规模;在此后的农技体系改革中,政府农技部门人员有了正式的事业编制,不能从事农资经营活动,他便辞职完全投入农资经销中。杜邦公司之所以请方先生作为“康宽”的县级代理商,主要是因为他在县城中的社会网络。此外,这些企业还大量聘请当地退休的农技人员为“技术顾问”,由这些技术顾问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巡回技术讲座,以此来推销其产品。也就是说,在中国农技体系的调整中,机构改革、经费问题等一度使政府农技部门陷入“线断、网破、人散”的困局,却给大型农业化工资本“乘虚而入”的机会,使之利用农技人员的社会网络打开中国市场。
综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技术的生产和推广经历了从“群众科学”向技术专业化、商品化的变迁。从农技体系建立之初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村的科学实践被概括为“群众科学”,该实践强调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的主体是普通大众,反对将科学限制在专业研究者的小圈子内,同时主张建立制度来激励和保证普通大众的参与和贡献。但在人民公社解散后,科学技术的生产逐渐走向了专业化,农业劳动者逐渐从技术生产中退出,成为技术的“接受者”,农技推广体系也经历了相应的变革。尽管国家仍然承担着公益性农技推广的责任,但也将技术推广的大部分活动都交给了市场。值得强调的是,这不仅仅是技术推广体系本身的变迁,而且是一个系统性的变迁:在人民公社时期曾支撑着农技推广体系的供销社系统、国营/集体农资生产企业都经历了改革。在农资走向商品化的同时,技术也开始具有“交换价值”,逐渐从公共品向商品转变,主要由市场来供应。
三、农业生产中的“去技术化”与农业转型
在有关技术与农业转型的关系研究中,古德曼(David Goodman)等研究者指出,技术创新使工业资本可以对农业生产的不同环节进行改造,并将这些环节转化为工业活动的一部分,然后将之以农业投入品的形式重新整合进农业生产中,古德曼等人将之概括为“占取主义”(appropriationism)。农药、化肥、杂交种子的使用正是工业资本对农业生产环节进行改造的结果(Goodman et al., 1987)。也就是说,在不进行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情况下,资本也可以在技术革新的辅助下从农业中占取积累。因此,考察技术生产和推广的变迁可以为我们理解中国农业的转型提供一种不同的视角。
(一)技术与劳动者的分离
尽管在占取主义逻辑下,农业的资本化并不一定伴随着规模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劳动者可以免于资本的挤压。占取主义的本质是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以化肥的使用为例,在化肥得到广泛使用之前,人们用堆肥的方式来改良土壤,堆肥工作是人力完成的;化肥的引进替代了人们过去的堆肥劳动。同理,过去农业生产者所积累的除虫、育种、堆肥技术如今分别被农药、种子和化肥替代。如果说在资本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改造前,农业生产者掌握着一套完整的农作技术,那么随着资本对农业生产环节的渗透,生产者所掌握的农作技术正被零敲碎打地剥离出去。现代农业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使农业劳动者的一部分技能成为工业活动的一部分,走向劳动者的对立面。
同时,在资本对农业的改造中,技术创新的方向是使农业中的不同环节不断被“物资化”,让无形的“技术”越来越附着于有形的“物资”之上,由这些“物资”来替代部分劳动。也就是说,随着农业生产内部分工日益细化和各环节日益专业化,作为一个整体的“农作技能”正被不断分割。在这个意义上,农业生产者在劳动强度下降的同时,也走向了“去技术化”。农业生产者需要购买农资或农机作业服务来完成农业生产,但每购买一项“物资”,都意味着要让渡一部分农业剩余给农业化工资本(陈义媛,2019b)。尽管技术进步的确降低了农业生产者的劳动强度,但在技术商品化的背景下,资本对农业生产的改造越多,生产者对资本的从属程度就越深。
不过,技术附着于物资也不必然带来劳动者的“去技术化”。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农药、化肥等物资并不是商品,而是在国家的主导下,由国有/集体企业生产,供销社配给的物资,其销售价格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国家的介入使当时的农药、化肥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品性质。由于这些物资的生产不以利润为导向,生产者使用这些物资时也不涉及农业剩余的让渡,因此占取主义逻辑在这一时期并不适用。当农资由公共品转变为商品,生产农资的农业化工资本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时,附着于物资的技术才走向劳动者的对立面。以资本为主导的技术商品化是推动农业生产者“去技术化”的根本原因。
经历着“去技术化”的农业劳动者成为农业生产领域的“消费主体”。从形式上看,农业生产者并没有失去土地这一关键生产资料,他们仍是农业生产的承担者,是上述“物资”的消费主体。在农资商品化的背景下,农业生产者的消费选择成为农业化工资本之间的竞争目标。这种竞争一方面表现为农资产品营销上的竞争,另一方面表现为技术垄断性上的竞争。前者依靠的是农业化工资本的销售网络,即资本所寻找的代理商的社会网络;后者依靠的则是技术生产能力。
(二)农业化工资本之间的“营销竞争”:“技术推广”面纱下的农资营销
在一定时期内,技术创新是有限的,因此同类农资产品的“技术”内核往往并没有质的差异,而资本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农资销售上的竞争。2013年,笔者在湖南省平晚县调研时,一位农资零售商谈到,2008年以来当地水稻病虫害十分严重,但使用国产农药的成效甚微,因此当地热销的都是进口农药,包括美国杜邦公司生产的“康宽”、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生产的“垄歌”、瑞士先正达集团生产的“福戈”、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稻腾”等。尽管品牌不同,但这些农药的主要成分皆为氟虫双酰胺或氯虫苯甲酰胺,二者皆为鱼尼丁受体调节剂。(曾先生,湖南省平晚县农资零售商,2013年3月23日)正因为“技术”内核无异,各农业化工集团的竞争就主要表现为市场营销方面的竞争。在经营性技术推广日益活跃的情况下,农资营销往往以技术培训的形式出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丰县的农资批发商章先生介绍,他每年组织的农民培训大约有500—600场。2016年7月至9月(当地的农闲季节),他进货的厂家每天派4辆车,配备技术人员,分4个小组奔赴他所在县的不同乡镇,以村为单位进行培训。章先生动员了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乡镇零售商或合作紧密的大户去发动农民参与,每场培训组织者可获得200元的补贴。章先生说,培训基本都安排在晚上,因为农民吃过晚饭以后通常比较空闲。(章先生,广西华丰县农资批发商,2017年3月23日)类似的培训实践十分常见。山东省平宁县的农资经销商何先生用“技术营销”来概括自己的销售方式,在农资公司的资助下,他“一天可以开3—4场(培训会),即便每场只有10个人参加,100场就能辐射1000人。按照‘二八定律’,只要有20%的人购买了农资,那就已经有不小的量了”。(何先生,山东省平宁县农资经销商,2017年4月25日)2013年,笔者在湖南省平晚县调研时曾旁听过这类技术培训,尽管在这些培训活动中有一定的技术讲解,但最终都以农资推销作结。
这种以农资经营为依托的技术培训是经营性技术推广的主要形式,且已形成自己的体系:农资生产厂家为经销商和零售商提供技术培训,然后由经销商来组织农民培训。这一技术推广活动形式灵活、经费充足,比公益性技术推广更有活力。一个典型表现是这类技术培训的时间安排高度灵活,农资经销商并不按朝九晚五的上班时间来安排培训,而是根据当地的农作习惯和农户的作息习惯,将培训安排在农闲季节或晚上,以吸引更多农户参与。在公益性技术推广尚面临农技人员行政化问题时,科层化体系之外的经营性推广已经高度活跃。
不难发现,掩藏在“技术培训”面纱下的实际上是农资的市场营销,这些市场营销的成本最终都会转移到农资上。因此,技术营销越发达,竞争者越多,生产者要付出的农资成本就越高。当农业化工资本以“市场营销”的逻辑来供给这类技术服务时,农业生产者实际上会陷入被动地位。
(三)农业化工资本之间的“技术竞争”:走向垄断化的技术
技术推广本身是有外部性的,在农资生产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农业化工资本往往会强化新技术的使用壁垒,以排斥同行业的竞争者。这要求新的技术更紧密地附着于物资上,使农业生产者只有购买特定物资才能使用新技术,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得技术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
山东省平宁县林镇的农资批发商刘先生说,2009年他在当地引进了“种肥同播”技术,这一技术的引进与“先玉335”玉米种子的引进直接相关。由于传统的玉米种子播种时每穴需要2粒种子(为了保证出苗率),等到出苗后,要先间苗(拔掉其中一棵苗)后才能施肥。但“先玉335”的出苗率有保证,农户在播种的同时就可以施肥,简化了农作程序。“先玉335”是国内第一个单粒播种的玉米品种,尽管此后可单粒播种的玉米品种逐渐增多,但在2009年之后的几年内,由于种肥同播技术的推广,以“先玉335”为代表的先锋玉米种的播种面积在平宁县以每年20%—40%的速度递增,其中种肥同播技术的贡献大约为30%—50%。然而,刘先生对于这一技术的推广颇有怨言。他强调,种肥同播技术是商业推广,不是政府的推广行为。在最初推广这项技术时,先锋公司与种子经销商合作,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宣传,但这项技术很快被其他种子公司借鉴。刘先生抱怨,种子公司和自己有大量的前期投入,“好处”却让后来者共享了。种肥同播技术推广的“教训”,让种业资本迅速调整了技术创新的方向。刘先生说,他正在推动的是小麦的“种肥混播”技术。这一技术的关键在于化肥,要保证化肥与种子同时播下后不烧苗——使用种肥同播技术需要在种子和化肥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种肥混播技术则不需要,农作流程更简化。目前市场上仅有美国美盛公司(嘉吉公司下属企业)开发的“美可辛二胺”能做到,这使“种肥混播”在推广中不会重蹈“种肥同播”技术的覆辙,后来者即便想学,也难以解决化肥的供应问题。(刘先生,山东省平宁县农资经销商,2017年4月23日)
从农业化工企业的角度来说,“种肥同播”技术推广的“教训”是技术的正外部性太强,不具有垄断性,从而阻碍了企业获取最大利润。在“种肥混播”案例中,技术更深度地融入“物资”中,使用种肥混播技术就不得不选择特定的化肥,这大大减少了技术的外部性,使技术具有排他性、垄断性。这意味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业化工资本越来越追求技术的即时“变现”,尽可能减少“不创造利润”的技术,减少技术的溢出。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新技术的引进可以减少生产者的劳动投入,但无论是“种肥同播”还是“种肥混播”技术都没有减少农民的成本。在“种肥同播”案例中,尽管每亩玉米种子的使用量减少了,但农户的种子成本并未降低。“先玉335”玉米种子的一大特点就是高价格、高利润。有研究指出,“先玉335”玉米种子的平均价格是26—27元/公斤,为国内玉米种子平均价格的3倍以上,这种种子的销售利润率更高达50%以上;当时市场占有率与之相当的国产玉米种子“郑单958”的售价最高也只有9元/公斤,销售利润率只有24%(降蕴彰,2009)。在“种肥混播”案例中,刘先生介绍,种子和化肥都“不会高于”一般市场价格:农户一般每亩地要投入100斤普通化肥,成本大概是120元;使用“美可辛”化肥只需要50斤/亩,成本也是120元。也就是说,农业化工资本对新技术的推广和对新品种的研发并不是为了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而是为了在竞争中排挤对手,争夺市场份额。因此,技术开发者之间的竞争不一定会降低技术获取的成本,而更可能推动技术走向垄断化,这将进一步加深生产者与技术的分离。
与工人“去技术化”的表现不同,农业生产者的“去技术化”在形式上更隐蔽。在工业领域,机器大工业的生产组织方式使生产资料完全为资本家所有,随着技术分工不断细化,熟练工人的技能被机器取代,工人逐渐丧失了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其结果是每个劳动者只会进行一部分简单的重复劳动,出现“劳动退化”和“局部工人”(Braverman, 1975)。但在农业领域,劳动者的去技术化使其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消费主体”。由于资本对农业的改造并不一定伴随着土地规模化的发生,土地作为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仍可能由小生产者掌控,也就是说,农业生产者并没有如工人一样与生产资料彻底分离。因此,即便农业劳动者的一部分技能被“物资化”,这些物资最终仍要以投入品的形式整合进农业生产中,农业生产者是上述物资的消费主体,其消费选择成为资本的竞争目标。因此,资本一方面借助代理商的社会关系网,借“技术推广”来销售农资;另一方面致力于开发“垄断性技术”,使新技术更紧密地附着于物资之上,使对新技术的采用只能通过购买特定物资才能实现,但农业生产活动仍由生产者来组织,使农业生产活动表面上呈现一种完整性。然而,无论是资本之间的营销竞争还是技术竞争,都没有降低农业生产者获取技术和物资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无论在工业领域还是农业领域,“去技术化”都加深了劳动者对资本的从属。
四、结论
本文从技术政治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变迁过程,并讨论了在技术从公共品转向商品的背景下农业生产领域的“去技术化”问题。研究发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技术的生产和推广经历了从“群众科学”实践向技术专业化、商品化的变迁。在集体化时期,国家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为“领导干部、农民群众、科研人员”的三结合提供了体制性保障,技术的生产具有内在的政治性和社会改造意义,农业生产者也始终是参与技术生产的主体,而不是单向度的技术接受者。与此同时,在国家对农资价格的严格控制下,以国有/集体企业为基础的农资生产系统和以供销社为依托的农资流通系统,共同保障了农资的公共品属性。在市场化改革后,国家虽然仍承担着公益性技术推广的责任,但也将技术推广的大部分活动都交给了市场。农业技术从无偿服务到有偿服务的转变过程与农资价格的双轨制改革同期,在此过程中,技术内在的“政治性”逐渐褪色,“技术”成为一个中性概念,开始具有交换价值,可以成为商品交换的一部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农资经营权被放开,农资彻底转变为商品,国家主导的公益性技术推广也与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技术推广彻底分离,有偿技术服务开始成为技术推广体系中最活跃的部分。
正是在农技推广体系、农资生产和流通体系的变迁背景下,技术的商品属性逐渐凸显,农业中的“去技术化”过程开始发生。在资本对农业的改造过程中,技术创新的方向是使农业中的不同环节不断被“物资化”,让无形的“技术”附着于有形的“物资”之上,由这些“物资”来替代部分劳动。这推动了农业领域的“去技术化”过程,随着农业生产中的分工日益细化,作为一个整体的“农作技能”不断被分割。农业领域的“去技术化”使农业劳动者成为农业生产领域的“消费主体”,其消费选择成为资本的竞争目标。但研究发现,资本之间的竞争并没有降低技术获取成本,当农业生产者在丧失了对农作过程的控制权后,就日益严重地受制于资本。
在经营性技术推广强势崛起的情况下,国家主导的公益性技术推广需要探索新的路径。尽管绝大部分小生产者已经成为技术的被动接受者,但各地仍有自下而上的农业技术创新。根据笔者2018年的调研,在黑龙江的国有农场,各农场设有自己的农技推广部门,连队也有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更重要的是,农场的农技站有专门的试验田,这使农场农技站仍具有试验和研发能力。在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一家以水稻种植为主的国有农场,管理干部非常自豪地介绍,他们的技术员自发创造了“三五早播技术”:在播种季节,连续五天、地表五厘米的土壤温度超过五摄氏度,就可以播种。这一技术的发明,使播种时间提前,播种期得以延长,减缓了播种季抢农时的压力,已经在红兴隆管理局推广。这种因地制宜、自下而上的技术创新在集体化时期曾广泛存在,对推动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有重要意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类创新实践也可能成为技术商品化下的缓冲地带,使技术不完全被资本所垄断,但这类实践的存在需要相应的制度设置作为保障,这也是公益性技术推广部门可以探索的方向。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京郊农村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路径”(项目编号:20SRB003)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匿名审稿人的修改建议,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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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关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jiuban.moa.gov.cn/zwllm/zcfg/nybgz/200806/t20080606_1057286.htm,2020年4月15日访问。
⑧在农技体系改革后,政府部门农技人员有了正式编制,不能再从事农资经营活动,不少人遂将农资店转给自己的兄弟姐妹经营(这种转让往往是名义上的);一些农技人员则辞职,专门从事农资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