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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治权与族群关系

————重新理解李仙得的“番地无主”论

杨凯

【内容提要】 1874年日本侵台事件与美国驻厦门领事李仙得的“番地无主”论不可分割。以往对李仙得番地论的研究,多集中在梳理李仙得如何利用其“番地无主”论积极参与日本侵台的史实层面,而就番地论本身的讨论则相对不充分。本文聚焦于李仙得“番地无主”论内在逻辑的复杂演变,在材料上系统地使用了李仙得从1867年“罗妹”号事件到日本侵台期间逐渐成文的英文番地游记《台湾纪行》。本文认为,“番地无主”论并非仅是李仙得随时局变动所阐发的策略性认知,而是带有浓厚的近代领土认识取向,涉及近代国际法的主权与经典文明论的复杂互动,强调清廷的番地主权取决于其对番地的“殖民性”的治权的实现程度如何。从根本上看,番地论是李仙得利用条约关系撕裂番地内部及番地与周边混杂的族群关系的集中表现。“番地无主”论过度突出番地作为“独立”的“民族体”的主体地位,强调番地与“中国”的本质性区隔,与新清史的问题意识基本一致。

  1874年的日本侵台事件不仅是日本近代系列侵华战争的开端,也在台湾史的演变中占有重要位置。事件中的中日争端的核心在于台湾番地主权的归属问题,而该问题的缘起与美国驻厦门领事李仙得(Charles William Le Gendre)的“番地无主”论不可分割。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番地无主”论的研究多集中在梳理李仙得如何利用该论积极参与日本侵台的史实层面,强调李仙得助日侵台的投机性,尤其是美国学者卡鲁瑟斯(Sandra T. Caruthers),日本学者金城正笃、渡边几治郎、石井孝及中国大陆学者李理的研究,均注意到了李仙得任职日本政府时提交的日文备忘录这一原始档案。①另一方面,学界对于“番地无主”论内容的讨论也开始增多。台湾地区学者黄嘉谟指出,李仙得在1867年处理“罗妹”号事件时承认番地属于中国,而1874年其提交给日本政府的意见书及撰写的《福尔摩沙番地是否为中华帝国的一部分?》(Is Aboriginal Formosa a Part of the Chinese Empire?)(以下简称《福尔摩沙番地》)②,均表明其已明确主张番地不属于中国,这一前后改变并非领土认定的认识问题,而是合理化其现实作为的策略和投机表现。③之后,台湾地区学界多概述性地认可李仙得在处理“罗妹”号事件中依国际法的领土实效管辖原则而来的番地“独立”及其与番地订立的“国际条约”,认为日本侵台是对“独立”的“民族体”番地的殖民,“番地无主”论也被阐释为日本、“中国”、番地间的地缘政治层面的防卫安全论,④该论粗暴地将番地割裂于清朝中国之外,实是一种被扭曲的后殖民论述。此外,国内外学者也都认识到“番地无主”论与近代国际法、欧洲文明化(civilization)之间的密切联系,指出政治体对番地的实效管辖与否同国际法承认的文明对野蛮的开化与否呈正相关联系。⑤大陆学者张振鹍数年前曾简略提及“番地无主”论区分番地、“中国领土”与“清帝国”的面相,⑥涉及欧洲近代传统中关于“中国”认知的清帝国与“中国本部”的二元性。上述两方面都触及了“番地无主”论的基本架构,但对其内部复杂性仍无具体揭示。因此,本文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使用李仙得从“罗妹”号事件到日本侵台期间逐渐成文的英文番地游记《台湾纪行》,探究“番地无主”论内在逻辑的复杂演变,以证明该论确实带有浓厚的近代领土认识取向,尤其警惕其中围绕番地及台湾的非历史的分裂中国的意图,并对既往研究中浓厚的被扭曲的后殖民研究倾向提出质疑。

一、“本部”-“帝国”的二元构造及对“中国”文明的全景描述

  在系统阐述李仙得的番地论前,有必要对当时美国对华基本政策、李仙得的番地经历做一个简要说明。1861年冬,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出任美国首位驻华公使。随后,他在时任美国国务卿西华德(William H. Seward)的支持下提出了著名的“合作政策”,目的即在清朝中国不被列强瓜分的前提下寻求美国在华平等通商的机会。该政策强调各国驻华公使不越出条约范围来扩张已有权利,共同商议解决对各国利害相同的涉华问题,从道义上扶助中国,促其逐渐进步。⑦在这样的背景下,李仙得于1866年12月开始任美国驻厦门领事,并兼任台湾领事。1867年3月,美国商船“罗妹”号在台湾凤山县触礁沉没,幸存人员误入琅峤,被当地生番科亚人疑作海盗,大部分被杀。李仙得与闽浙官员围绕惩办生番及如何善后多次交涉。在清廷地方官的协助下,李仙得与科亚人首领卓杞笃达成善待西方难民及外国船员不得进入村庄等口头协议。⑧11月,蒲安臣驻华公使任满,镂斐迪(Frederick F. Low)被任命为新任驻华公使,继续奉行“合作政策”。1869年李仙得又至番地确认了此前所立协议。1871年琉球漂民被生番杀害,次年李仙得又访番地与台官员交涉。李仙得频繁介入番地事务引起镂斐迪不满,因而二人极不相容。此后,李仙得被推为阿根廷公使,返美时途经日本,在美国驻日公使德朗(Charles E. De Long)的引荐下,获得日本政府青睐。⑨美国参议院最终未批准李仙得的阿根廷公使任职,李仙得亦于1872年12月19日辞去厦门领事职,次日起便出任日本政府顾问,任职期间积极参与1874年日本侵台事件,次年7月27 日辞职。

  在李仙得任职日本政府期间,其最重要的番地文献包括三类,即以日文形式提交给日本政府的几十件备忘录和多份意见书,未由日本官方正式出版的《台湾纪行》(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⑩,以及在上海匿名出版的《福尔摩沙番地》。这些备忘录及意见书虽也或多或少地涉及领土认定的论述,但整体上更多地呈现出一种服务于日本侵台及日本如何处理与俄国的北方岛屿纠纷以获取亚洲领导权的现实策略。《台湾纪行》的英文编者苏约翰(John Shufelt)指出,这本具体成形于1874年4月至6月的英文游记,摘引了不少李仙得先前于美国驻厦门领事任内关于台湾的文章。此外,大约撰写于1874年8月中下旬或9月初的《福尔摩沙番地》也被部分改写进了《台湾纪行》。11日本侵台结束后,李仙得仍编纂该书,但直至其辞去公职之际仍未获官方批准出版。《台湾纪行》是最为集中、全面地体现李仙得如何初步形成、完善和系统化“番地无主”论的文献。

  《台湾纪行》中的番地论述有一个基础性的“中国本部”(中国本土)(China Proper)与“中华帝国”(Chinese Empire)的二元对分。然而,“本部”-“帝国”的话语逻辑最直白的体现却是《台湾纪行》中关于日本的“日本本部”(Japan Proper)与“日本帝国”(Japanese Empire)之分。12相比之下,李仙得在阐述清朝中国与番地的关系时则较强调本部与帝国间的代表关系。1869年的厦门领事报告提到,“关于土地转移,中国政府只能主张,必须在中国官衙门前办理,并要盖上官印;这样做,是为了表示原住民所转移的仅是他们私有的权利;唯有盖上中国机关的官印,才能代表帝国政府正式认可这项土地交易的合法性。”13该表述强调只有“中国政府”才能代表“帝国政府”(清廷),体现了帝国下的“中国”对于原住民私权的代表优势。《台湾纪行》的“总论”部分(以下简称“总论”)也提到了这一代表关系:

  为了落实这一巧妙的社会系统,中央政府为福尔摩沙殖民地策划出一种跟中国本土类似的行政方式,两者唯一的区别在于福尔摩沙官员被赋予了特权,该特权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帝国当局的中国代表在那些处于叛乱状态或为某种动乱所威胁的地区所持有的权力。14

  不过,《台湾纪行》却将该代表关系删掉了,而直接代以“中国”的称呼。15要之,清廷为“殖民”台湾而设计了一套类于“中国”的管理制度,并由“中国”代表“帝国权威”在台实行,这也就意味着代表关系涉及清廷、“中国”对原住民的“殖民”。李仙得前后不同身份下关于清朝中国的表述,体现了其认知的连续性。

  “总论”在论及代表关系的同时,全景描述了清帝国通过移植“中国”的司法、行政、立法、外交等各项制度和原理来“殖民”台湾,某种程度上可以为理解“中国”的代表性提供一种诠释。

  “总论”指出,台湾原住民部落形成近乎“独立”的团体,其首领在部落内及部落间发挥了调节纠纷的关键作用。清廷官员也不希望因与有抵抗能力的部落发生纠纷而被免职,因而,他们通过收买或某些玄秘方式除掉叛逆部落的首领以达到休战目的。而在汉人领域,清廷采取了“中国”的司法系统,强调地方执法官向诉讼双方收取高额费用,尤其当诉讼当事人任公职时,他们还额外被剥夺官职以失去影响力,且很少能恢复原职(除非再次购买官职),这也就使得公职人员必须谨慎地避免相互争执,以致争议双方不再寻求从司法系统获得帮助。16如此,从“中国”引入台湾的司法系统因固有的制度腐败、制度漏洞及番地部落的难以控制而形同虚设。

  清廷也将“中国”的行政制度引入台湾“殖民地”。“总论”写道,除了实际上(若非理论上)“独立”的原住民领域外,福州总督每三年巡视一次台湾府。这一巡视规定仅是用来抽取人民金钱及压榨官员的借口。总督在收取台湾等地区行政官员的昂贵礼物时,也会收到一份辖区安好的报告,报告后被直接转交北京。那些拥有较大特权的台湾行政官员利用三年任职聚敛巨大财富,以备任满时购买更高职位。李仙得认定,在这样的制度下,行政官员只有购买机会才能展现能力,只有通过行贿才能兑换自己的成就,清廉则无关紧要。台湾行政系统被刻画成了一个官员敛财、行贿、收贿的腐败循环机制。在同一机制下,台湾军事系统就变成了将领克扣士兵津贴,士兵在和平时期从事某类职业或做生意来弥补被压榨损失的情况。17由此,康熙时期台湾的首次叛乱即被归因于皇帝之下官员的腐败与治理不善,他们对人民施以最难以忍受的暴政。18相比之下,李仙得对番地部落仅按年龄来推选“议员”组成“议会”的原始组织形态的描述,反倒有一种清廉的意味。19

  台湾引入的“中国”制度具有自己的“立法精神”。“总论”认为,“中国人”的道德准则不同于基督教文明和国家的道德规范。后者强调规范人的日常行为以趋完美,而“中国人”的道德准则总会为偶然性预留空间,因此,“中国人”在人治法及惯例上将自己约束在有弹性的孔子学说范围内,在宗教观念上也不例外,即“中国人”亦基于人不能达到完美的假设而拥有无法认知造物者的世俗化的宗教态度,如此,即可公开承认所选择的任何宗教,“中国人”强调只要在处理事情时通过自制达到中庸就较完美了。“总论”在描述台湾行政系统如何照搬“中国”制度时,就提到这是为了落实以上灵巧的社会系统的缘故。20李仙得指出,“中国”各级官员基于儒家知识,遵从天意制定律例,向属民传授孔子学说,不仅为“中国人”带来和平,也希望将外来国家从野蛮中解放出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21《台湾纪行》中的其他地方还提到,“中国”的宗教、科学习俗、政府制度都须遵循孔子在《易经》里所阐释的伏羲文明,否则必被斥为破环道德与秩序。22李仙得的“中国”制度原理,大体上是一种强调儒学普遍教化,基于经验,又允许非均质性因素存在的综合考量,据此,清廷在台湾实行汉地郡县与番地部落的双重管理也可理解。

  那么,台湾引入的“中国”制度如此腐败不堪,原因何在?除了“中国”制度的设计问题外,李仙得将目光聚焦到了“中国人”的种族问题上。他指出,“中国人”除了在童年时背诵的极少数孔子格言外,并没有得到此思想的传授,因而易屈服于各种人间本性。“中国人”行为的主要动因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自我利益和恐惧,从而区别于日本人、琉球人及福尔摩沙人(台湾原住民)。23“中国人”与原住民的区别,即前者没有原住民的爱的感情,只有某种因免于国内政府的暴虐制度及(因自身过于懦弱等因素所致的)国外异族不平等对待所带来的危险而形成的行业或社群协会。24这些人性判断落实到台湾的具体制度上,就体现为司法、行政、军事的普遍腐败,促进的只是一种与皇帝利益无关的私利。25实际上,李仙得是以美国政治体制的眼光来审视台湾的“中国”制度的。他认为,“中国”虽有美国体制的某种外在形式,但充满了腐败,这种腐败很大程度上又是“中国人”种族弱点的外化表现,带有一种剥离“中国”制度与“中国人”之间关系的意味。

  李仙得的上述描述根本上是服务于其与台湾,尤其是与番地有关的对华外交意见和殖民利益。“总论”谈到,外国人通过其领事向台湾官员寻求贸易中的损失赔偿少有成功,原因在于外国人未支付给当地掌权者服务费用,导致其不愿竭尽全力。26李仙得最关注的是台湾全岛之人对外国船难者的抢劫、谋杀问题。“中国”在跟欧美签订条约后才开始为外国船难者采取行动,是由于他们将立法精神用在外交制度上造成迟缓救助的缘故。“中国人”认为,在广义的哲学、宗教及道德伦理上“中国”比欧美国家更优越,欧美人因不理解儒家原理而被认为比“中国”国内的最低阶层还低劣、危险,所以必须被严厉对待,“中国人”只是基于情况需要才让社会的最低阶层来学习欧美的机械技艺。李仙得将“中国”文明称为必须与之抗衡的邪恶势力,强烈反对伏羲文明对推崇“进步”的欧美文明的排斥,他在评价安平的科举制度时,更直接指出经书之用仅供获取政府职位,人们应花费更多精力来学习、传播有用知识。27他坚持欧美国家应抛弃蒲安臣无用的“合作政策”,学习俄国政府“有系统的强硬政策”。他指出欧美国家常误解“中国”行政系统,该系统实是根据广泛的一般原则制定的,因而,在公事处理上不合规则之事必然发生。欧美对华外交需要的是人道、容忍与强硬的兼容,以及对当地人性的深刻认识。28

  很明显,李仙得在涉外的殖民事务上对“中国”文明、制度的描述出现了态度的翻转。他对“中国”制度与“中国人”之间关联的剥离,以及将原住民作为参照物而贬低“中国人”的论述,都共同暴露了其对“中国”代表资格并非完全认同的复杂心态,并与本文第二、第三节中李仙得主张的清廷对番地的主权逐渐丧失,“中国”与番地间复杂关联被彻底割裂的系列论断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

二、文明论视野下的殖民治权对清廷番地主权的冲击

  李仙得对清朝中国的二元构造,已触及了19世纪欧洲的经典文明论,但在《台湾纪行》的“总论”中没有充分展开。《台湾纪行》第21章的末尾四段集中论述了清朝中国对番地的主权问题,其中最核心的倒数第二段基本源自李仙得1869年厦门领事报告的“台湾北部及中部物产概述”这一章中的“樟脑专卖”小节。该报告指出,台湾番社这些原住民在所占地区有无条件的“独立”与绝对的“主权”(sovereignty)。野蛮原住民的“主权”声明持续有效,直到其相邻的“半开化的势力”(a semi-civilized power)强占其“领土”。报告将此类比于美国对美洲印地安人,英国对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土著宣称的“主权”(suzerainty,全译本、节译本都如此翻译),强调给予土著文明的利益,就可等价剥夺其作为“独立国家”的意愿。处于“中国”监护下的番地不能独立于“中国”而与单独的个人或他国签约。原住民可选择“自治”,但其行为必须能被多数文明国家的习俗接受,且不与“中国”的监护义务相冲突。原住民一旦攻击其他文明国家之人,“中国”必须负有惩罚原住民、赔偿受害者损失的责任,否则,“中国”对番地的占据就可被忽略,其他势力就可在番地建立“秩序”。也即,“中国”皇帝在番地的权利受到其承担开化原住民义务的意志与能力的限制。29

  这一论述表达了文明等级的高低与欧洲国际法对主权的承认的效力大小间的正相关联系,体现了国际法与文明论的内在一致性。从领事报告中的台湾原住民与印第安人、“中国”、英美这一由低至高的文明序列来看,“中国”的半文明性确定无疑。不过,李仙得在处理“罗妹”号事件时致台湾道台的信中却将“中国”类比为欧洲“文明国家”,同样强调“中国政府”若无能力或意愿去惩办生番,外国势力即可接管番地,30该类比显然带有督促清廷惩办生番的策略性考虑。据国内学者研究,19世纪欧洲经典文明论的话语逻辑实已蔓延,乃至主导了欧洲当时的国际法、地理学等知识领域,呈现出一种总体性的分布趋势。文明论的内核有着一个文明(欧美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社会)、半文明(亚洲古典“帝国”社会)、野蛮(无国家的社会)的文明等级,“中国”在这一谱系内被定位于“半文明”的层次。31文明论上的野蛮决定了野蛮之地在国际法上属于“无主状态”,32可被半文明、文明国家剥夺主权,这也即李仙得在1869年厦门领事报告中提及的欧洲国际法所内含的“隐含的协议”,33暗示了他其实是将文明论与番地主权的关系看作一种国际法的无形规定,“半开化”的“中国”对番地的主权由此而立。番地主权的被剥夺及被认可,表现了民族国家体系下主权的相互承认的特点,涉及欧洲现代民族国家主权的形成与传统统治权的关系。无论是丁韪良(William A. 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还是当代学者的论述,都揭示出现代主权的获得是从传统的强调对内的统治权转化而来,且这一主权必须获得独立国家间的相互承认。34清朝对番地主权的宣称,必须通过展示其有管辖番地的“意志与能力”来实现,这一对番地的“监护”涉及文明体之间的相互承认。然而,康乾之后清廷在台湾坚持“因俗而治”,不再积极化番,这在李仙得那里恰恰表示了一种放弃开化生番的意志宣称,撬动了清廷持续拥有番地主权所必须具备的文明论前提。这一观点在《福尔摩沙番地》中也被反复提及,表明了李仙得认知的延续性。

  其次,容易令人忽视的是番地主权问题下的宗主权(suzerainty)关系。李仙得将“中国政府”对番地的权属关系类比为英美列强对其辖下土人“主权”的剥夺,该表述从文明论与番地主权的关系看是自洽的,但此处的中文翻译却将英美与其辖下土人关系的宗主权概念指称误译为空泛的“主权”。实际上,领事报告的中文翻译也有对“suzerainty”的正译。35该误译是对主权与宗主权复杂关系认知的简化。在欧洲宗主权的参照下,清朝在疆域内实行“因俗而治”而形成的宗主-藩属关系与欧美资本主义民族国家殖民扩张建立起来的现代宗主国-附属国形态有了外在的重叠,“宗主权”这个“暧昧的自治概念是从‘suzerainty-宗主权’与‘朝贡-藩属-藩地’之间的翻译性关系中衍生出来的”。36这一由词汇表达的形式相似而来的叠加,既没有注意到清廷早先在儒家夷夏之辨脉络下非扩张性的武力统一台湾的历史37及其后对台湾的中国化改造,也几乎无视生番与客家人(汉人)、平埔番之间密切的贸易、通婚状态。这一叠加而来的欧式宗主权关系,也与列强破除番地的樟脑专卖,保持番地南端航海贸易的安全密不可分,因而,欧美殖民主义的宗主权关系其实体现了“工业化的宗主国与农业的、欠发达的地区之间”的“强制性的劳动分工”趋向。38在李仙得看来,清帝国取得对番地的欧式宗主权,必须在半文明、文明国家间的相互承认下才能获得,也即,清朝对番地的欧式宗主权必须在文明政体相互承认的基础上才能呈现为主权形态。进一步说,清廷对番地主权的实质获得,必须通过对番地的治权的实现来达到。清朝皇帝对番地的“监护”及英美等列强对土人所提倡的宗主权,都是文明体对番地的殖民性治权的体现。不过,清帝国对番地治理的进化方向还必须符合文明世界的标准,否则番地主权就面临着转移的可能性。李仙得对番地主权的认知前后漂移,与欧洲国际法下的半文明、文明政体间的相互承认有关,更与半文明、文明政体对番地的“监护”或“宗主权”(suzerainty)式的治权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

  李仙得在樟脑专卖问题上的论述,典型地体现了其对清廷的番地主权与治权之间复杂关系的认知。早在1867年致台湾总兵及道台的信中,他就通过论证清廷拥有番地主权以促其遵守中美《天津条约》及惩办生番,论证过程即以“中国政府”对番地的樟脑实行专卖为例,已涉及了征服、屯垦、条约这三种获得番地主权的方式,且暗含了条约的最高效力这一结论。该信后被编为《台湾纪行》第23章的一个注释。39继而,1869年厦门领事报告中的“樟脑专卖”一节有更详细的表述。报告强调,“中国”对台湾的所有权并非通过发现而来,但领土主张若出于征服、屯垦或条约,就不一样了。“中国政府”强力主张拥有台湾主权,源自郑成功把荷兰人逐出该岛及征服中西部海岸,该行动在荷兰人的十八条投降协定中得到承认。1683年,岛上的汉人屯垦区由郑成功后代移交给清廷。汉人不断朝山区扩张,终因内陆高山居民的凶猛强悍而止于山脚,并在地图上划出分隔线来显示他们放弃执行原定的征服计划。40番地一直受到清朝皇帝的“监护”,因而列强在法理上无法反对“中国”的樟脑专卖,但该特权受到《南京条约》允许英国商人在条约口岸与任何人自由贸易的条款限制,樟脑专卖因而不能存续。41其实,作为非条约口岸的番地的樟脑贸易,并非处于《南京条约》的效力范围内。上述之论表达了番地主权的屯垦、征服来源不及殖民条约这一来源的效力。条约在试图破除樟脑专卖的同时,仍坚持“中国”对番地的主权,但又削弱了清朝中国原有在台推行的汉地郡县、番地部落的二重管理,从而因条约的权力泛化更加强化了清廷对番地治理的“殖民性”。

  实际上,番地主权的三种获得方式都是“殖民征服”的体现。《台湾纪行》对安平的远、近历史的详述,涉及各种复杂的“殖民征服”。在李仙得看来,荷兰人最终确定台湾为其在“中国”的贸易据点的原因,首先与其远征葡萄牙人的澳门据点的失败有关,更与荷兰人因这一殖民斗争的失败而直接占据澎湖群岛,引发明朝中国为收回澎湖群岛而对其的战争、外交交涉,进而使其与明朝签订退出澎湖、移居台湾的条约有关;而日本与台湾曾发生关联的影响因素已非常微弱。42鞑靼人(西方当时将满族称为鞑靼人)在征服“中国”的过程中招抚郑芝龙以协助其“入侵”福建,随后将其处死。郑芝龙之子郑成功承袭其日本母系祖先的好报复等特点而反抗清朝。最终,鞑靼人在荷兰人的帮助下将郑成功逐出“中国”。郑成功为报复荷兰人而将注意力转至台湾。台湾的荷兰殖民者因经受不住郑成功的进攻而投降,同其订立十八条投降协定。条约中,郑成功明朝臣子的自称与李仙得强调其日本身份的论述相悖,43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李仙得服务于日本侵台的投机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明王朝与荷兰关于台湾的条约,暗示了郑成功统治的台湾属于明朝中国的认知。44李仙得推断,郑成功大概想取得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其征服的正式签准,而直接违反条款残酷对待俘虏,该推断反映了领土主权的两种来源——条约与征服的效力差异。他还推测,郑成功依靠台湾与澎湖群岛将很快把“中国”从异国奴役中解放出来,但郑成功很快去世了。45不久,郑克塽在清军占据澎湖群岛后被迫投降。鞑靼王朝吞并台湾也被看作鞑靼人征服“中国”后继续“殖民”的表现。可是康熙帝相信,任何人立足台湾都将会极大地伤害帝国,因而在台湾实行最严格的出入检查,46李仙得据此认为,康熙帝此举乃至武力征服郑成功实际上是一种被迫的“殖民”行为。47换言之,此前“中国”拥有台湾的这一从属关系被替换成台湾与清廷间的“殖民”关系,台湾与“中国”则被异化成了有着本质区隔的两个实体。48随着帝国之下的“中国人”大规模移民西台湾,设立郡县,划分汉人与生番的界限,番地与“中国”分立的结论由此衍生。

  1868年的安平事件,引起李仙得对殖民条约的扭曲理解。《台湾纪行》强调,英国驻台湾领事吉必勋(John Gibson)与当地英国海军茄当(Lieut Gurdon)上尉商议占据安平,并以报复之名夺回之前被台湾官员扣押的英商必麒麟(W. A. Pickering)走私的大宗樟脑,及必麒麟在非条约口岸私设而被查封的樟脑收购站等行为,是吉必勋的“自卫”而非对安平的侵略,反对英国政府对吉必勋的降职。李仙得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中的法庭判决与私法层面上的个体自卫原则应用到国际法中,强调国际法授权报复的权利虽仅属于国家最高权力,但仍可委托某些地区较低等级的当权者来负责。49最终,清廷的樟脑专卖权被废除,但外商如何讨回运输中被劫走的樟脑又成为新问题。对此,李仙得再次展现了通过扭曲殖民条约来保护贸易的特点,指出在条约关系下“中国官方”不能保护外商的樟脑运输安全,商人就必须执行私法,依靠自身武装来保护贸易。50李仙得的条约论述无疑暗含了对“中国”拥有台湾主权的承认,但又通过殖民性的治权来虚化清朝中国对台湾的司法权。事实上,这一建立于“番地无主”论上的讨论表达的仍是半文明体及文明体争夺番地的欧式宗主权这一核心问题,寻求的是如何更好地掠夺番地、控制番地的文明进化方向。

  李仙得在番地问题上的努力没有得到镂斐迪的肯定,他遂转而寻求将清廷对番地的欧式宗主权移植到日本帝国身上。《台湾纪行》第24章首先断言,“中国”在原住民地区已丧失了宗主权(suzerainty),“中国”因无能力或疏忽等原因而未能行使对台湾原住民地区的权利,因而,这些权利就因文明与人道的利益而易主。若西方文明国家占据台湾则必会对与台湾相邻的日本帝国造成不安,“日本”出于自卫就必须控制原住民地区。51“日本”在平定原住民地区时应寻求“中国政府”的支持,而“中国”将会遵守条约来防止原住民到汉人区域避难,否则此地将重演美国为合并佛罗里达州而与西班牙之间发生的职权冲突。李仙得断定,“日本”占据原住民区域后迟早会控制全岛,“中国”对台所有权也会因割让的迟滞而获得微薄价值。52很明显,关于番地宗主权(suzerainty)的中日转让的认知基本上是以1869年厦门领事报告的论述为基础演化而来的。李仙得在否定“中国”的番地权利的同时,强调“日本”的自卫及“中国”应遵守条约来接受番地权利的转移,再次体现了他对殖民条约的扭曲式理解。

  由此,苏约翰在编辑《台湾纪行》时所作的文本介绍中提到的相关章节,被李仙得服务日本、吞并台湾的强硬路线塑造,并形成了最具政治紧张性格的论断,53就值得商榷。苏约翰还指出,李仙得曾将《福尔摩沙番地》中的一个关键段落改写进《台湾纪行》第24章,该段文字前半部分强调“中国”没有能力惩办原住民,后半部分将日本遵从国际关系基础的正义公平原则,承认原住民在上帝创造物中的最低等地位的内容,改写为日本效仿欧美文明势力镇压、教化原住民,54若联系前文的分析即可知,这一改写仅是同一观点的不同形式的表达,体现了国际法的主权与文明论的内在一致性。再反观《福尔摩沙番地》的三点核心内容,即“中国”的番地权利因在该地施政时的意志及能力而具有不完全性,“中国”从条约上获得的权利也因其对生番义务的忽视而自行丧失,作为文明国家的“日本”有充分权利可请求清廷让出番地,或让其开发番地。55显而易见,《福尔摩沙番地》与《台湾纪行》第24章表达的是同一种意思。另外,后者对以往文献的改动,也暗示了李仙得关于番地权利的中日转移论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台湾纪行》提到,李仙得1872年辞掉厦门领事职务,担任日本政府顾问时提交了许多意见书,这些意见书涉及番地的欧式宗主权应由“中国”转到“日本”。56尤其是,李仙得在1869年的领事报告中提到的番地监护权仅是在“中国”与外国势力间的滑动,而他在编纂《台湾纪行》时将这一表述改为在亚洲政权与外国势力间的移动。57这些改写反映了李仙得因身份改变而越来越强烈的投机侵略性,但也符合其关于番地主权与治权间复杂关系认知的内在逻辑。因而,我们不能单纯强调《台湾纪行》第24章所体现的李仙得的投机侵略性,这一投机行为的背后其实有着历史认知层面的连贯逻辑。

  需要注意的是,李仙得对涉番殖民条约的看重,无疑强化了清廷的番地治理的“殖民性”。但是,清廷较强调国际法的“人皆以此国掌管既久,他国即不应过问”,58实在某种程度上呼应了郑成功收复台湾及清廷将台湾纳入帝国版图的历史。令人始料不及的是,清廷在番地的特殊治理构成了李仙得解构清廷番地统治权的基点,但这一特殊治理的历史也同时构成了清廷依据条约维护这一政令延续的基础,换言之,清廷借由殖民条约的外部承认而达获得了番地主权的确定性。涉番条约的悖论效果,意味着文明论视野下的番地主权逐渐呈现出一种维护弱小被压迫民族(中华民族)的工具特性。

三、彻底割裂番地与“中国”关系的几个伪证据

  据前文所述,1867年李仙得致台湾道台的信,1869年厦门领事报告中有关樟脑专卖的论述,以及《台湾纪行》的相关内容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三者均围绕番地主权与治权的复杂关系展开。在这些论述中,番地与“中国”已呈现出有条件的分离趋向,不过其时他仍面临着督促清廷处理“罗妹”号事件之责,且对镂斐迪批准其番地处理措施仍抱期望,因而在对番地与“中国”关系的认知上没有其任职日本政府时那么激进。番地船难与樟脑专卖所引发的关于番地主权的认知框架及该框架对殖民条约的重视,实已涉及利用条约关系对番地复杂族群关系的初步撕裂,更为此后李仙得服务于日本侵台而构造的番地、“中国”的彻底分离之论奠定了基础。《台湾纪行》第24章在论证日本对番地拥有欧式宗主权时,以“中国”不能继续推进对番地的“殖民”治理来推翻“中国”对番地的主权,并以其处理“罗妹”号事件中的诸多现象为主要例证。然而,若仔细研读《台湾纪行》,即可发现李仙得所举的例证与该书中大量相对较为客观的描述有根本冲突,李仙得的激进论述典型反映了其投机性的一面。

  在论证过程中,李仙得看重“中国”官方对番地无管辖权的声明。他首先指出,具有“中国”官方背景的出版物一般均认为台湾原住民地区不属于清帝国管辖,接着,他又引述其处理“罗妹”号事件中的几个现象来说明。1867年台湾道台与李仙得通信时曾发出一个声明,即依据中美《天津条约》第十一、第十三款,在清帝国管辖范围内美国人将会受到保护,但“罗妹”号事件发生在野蛮人部落地区而非“中国领土”,依据条约不得要求救援。实际上,“中国”将军曾派军对抗原住民,李仙得却将这解释为“中国”仅仅是要与美国保持友谊,给美国领事面子而已。他更关注的是“中国”官方公文对其1867年与番地头目订立协议的描述中没有提及“中国”将军的行为这一表述。李仙得强调两位见证人中的其中一名“中国”官员即台湾府海关税务司职员满三德(J. Alexander Man),结果满三德没有受到北京的处分。他还指出,原住民同那些与“中国”和平相处的外国交战,“中国”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李仙得认为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是因为“中国”对番地没有管辖权的缘故,并断言“中国”不可能改变对番地的路线,因为“中国”不仅未能与原住民地区建立起任何政治关系,更严重的是,“中国”正迅速使原住民对外人越来越有敌意。59

  李仙得列举的论据整体上涉及东西方政治体对内统治原理的差异。李仙得引用有“中国”官方背景的一般出版物作为论据,却没有举出至关重要的《台湾府志》。他并非没有注意到此出版物,比如《台湾纪行》第13章详细列出了范咸等人编撰的《台湾府志》所载的植物、树木、花、动物等目录。60而《台湾府志》详细记录的清前期台湾番社的数目、户口、番饷、社学、风俗等,61无疑是清朝中国管辖番地的例证。台湾官员对中美《天津条约》条款的理解,涉及清廷官员如何利用儒家天下意识来理解条约内的“华民”“中国洋面”及“中国所辖”,62清廷官员眼中的“中国”和“番地”分别代表着儒家教化礼仪所施行程度的高低。63清廷对番地与外国的战争,“中国”将军行为及满三德参与番地协议的“忽视”,与清朝中国继承以往中国王朝的“守中治边”“守在四夷”的治边思想,进而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谨事四夷”,对边陲慎用刀兵的观念密不可分,也是天下观的体现。64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李仙得强烈要求台湾官员履行条约义务及重视原住民的行为,这与其对清朝中国的“帝国”-“中国”二分认知中的西方民族国家这一参照物有关。按照茂木敏夫的看法,儒家“德”治“是一种以掌握人为重点的统治”,有别于现代国家划界清晰“并对界内领域进行表面上均质的统治”。65“中国”对番地一系列行为的“忽视”,被看作其对内统治的非文明化、非均质化的表现。

  实际上,“总论”对“中国”立法原理的阐述表明李仙得已把握住了儒家治理的弹性精髓,即它大体是一种强调儒学普遍教化,基于经验,又允许非均质性因素存在的综合考量。据此,清廷在台湾实行汉地郡县与番地部落的双重管理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台湾纪行》在描述台湾行政制度时提到原住民在“理论”上仍属清廷管辖就是例证。该书也注意到了此弹性治理的具体执行,比如李仙得曾两次提到清廷在番社设置“中国”通事,用以传达命令、征缴实物税收及管理汉人与原住民间的交易事务,却视通事为引起纠纷的源头,认为其具有贪污的特征,再次将问题源头归为其种族的劣根性。66继而,这一弹性治理被视为“中国”没有能力和意愿在原住民地区建立政治关系的表现。而在李仙得看来确实表现了“中国”对番地实行实效管辖的樟脑专卖,他却以殖民条约的强权及殖民利益的需求认为该专卖是不合理的。李仙得囿于强调内部治理均质化、文明化的近代资本主义民族国家视野及殖民利益的需求,始终认为清朝在番地的“殖民”治理不能有力保证西方的商贸、航海安全,而且因为番地船难问题无法妥善解决,“中国”将彻底丧失继续拥有番地主权的资格。

  李仙得在此着力虚化“罗妹”号事件中的“中国”因素,其与番地协议的达成似乎主要是因其美国领事的身份促成的,然而该论断隐去了协议形成的真正基础,夸大了协议的效力。按照《台湾纪行》中其他章节的叙述,李仙得听闻事件发生后即到船难地临近的车城与鹅銮湾调查,他确信,要改变原住民对外国人的做法,必须要在强大武力支持下与之订立协议,但前提是必须要取得西海岸的汉人与混血种民众(台湾南端村落人口,尤其是居住于枋寮、车城与射寮的村民,是福建移民与南台湾原住民通婚的后裔)67的协助。内山原住民需要从其邻居西海岸居民处取得弹药、武器等物,所以两个族群关系密切。李仙得推测,在控制了海岸上所有产业的“中国政府”的施压下,西海岸居民就能出力说服内山原住民,有可能在海岸建立起秩序与和平,而美国海军陆战队擅自惩罚内山原住民的失败即反证了这一点。68李仙得对南台湾的“中国政府”与西海岸居民、内山原住民之间复杂族群关系的宏观判断极为重要,它实是李仙得此后围绕番地的一切行动的无形基石。69李仙得由此积极寻求福建官方的支持,并在台湾官员及“中国”军队的支持下开始了讨伐番地的行动。70

  南台湾西海岸居民的行动也基于该地复杂的族群关系。《台湾纪行》指出,在台湾府开始征伐原住民时,西海岸的客家人继续奉行对内山原住民和清廷的双重效忠并享受两方优厚报酬的一贯策略。但在面临“中国”军队很快就会来到客家人海岸的现实威胁下,他们选择了寻求达成和平协议。车城的一位年长首领非常清楚该地生番、客家人及清朝统治者之间复杂的族群关系,他去拜访正在与原住民交涉赎回“罗妹”号船长韩特之妻遗体的必麒麟,请其再次尝试与番地头目卓杞笃见面,并获得了卓杞笃不再谋害船难者的保证,以此作为“中国”军队停止进入客家人之地的前提。此外,客家人领袖也乐意利用其对卓杞笃较大的影响力来促成协议。在他看来,客家人协助清廷征服番地后,“中国”士兵的摧毁行动、“中国人”的繁重征税及原住民的下山报复,都会令客家人深受其害。71客家人领袖的决定是维护该地复杂而相对平衡的族群关系及其所带来的巨大权力与利益的体现。

  《台湾纪行》提到,李仙得得以顺利通过正与卓杞笃交战的牡丹社地区,也是靠威胁切断该部落与枋寮、莿桐脚、车城的汉人与混血种人的军火交易,而牡丹社正是依靠该贸易而不受卓杞笃的统治。72随后,台湾府同知王文棨在与卓杞笃的代表会谈时转达了车城头人、客家人首领的和平建议,并以战争若爆发将会持续到原住民被消灭为止及强大的清朝中国对外国军队的惧怕来劝服该代表。继而,李仙得提出双方共同行事的四点基础,其中最关键的第二点强调“中国”官员应提供从琅峤到大树房的汉人与混血种人的保结。73在得到同行的“中国”将军的正式同意后,74李仙得与卓杞笃达成了救助外国船难者的口头协议,规定原住民救助船难者后应将其交给琅峤的汉人。双方同意将堡垒建在混血种居民地区,李仙得当即决定将堡垒设在混血种人所在的大树房。“中国”将领则认为需要其上级授权才能建堡垒,而李仙得主张迅速建立堡垒, 这样能为船难者提供可靠避难所,也可以通过堡垒监视原住民及维护此地一直都不受承认的“中国”统治权。李仙得围绕提交给“中国”官方以寻求批准的总结文件谈到,该文件确认了从琅峤湾至大树房堡垒间的野蛮人与汉人共同保护船难者的人道责任。75很明显,李仙得进入番地及与卓杞笃达成协议的全过程,都是以当地复杂的族群关系为基础,而“中国”统治权则是在对番地的含“殖民”色彩的实际管辖基础上附带形成的。

  整体上看,“罗妹”号事件的解决是在蒲安臣的合作政策指导下完成的,76事件中的口头协议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这也是为什么《台湾纪行》第24章强调该协议的一个原因。尽管该协议是基于当地复杂的族群关系而产生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加深了原住民在外国人战斗勇气比照下的对于“中国”官方的蔑视,这一点在事后卓杞笃拒绝台湾官方为汉人船难者寻求保护的要求一事中体现得极为明显,并造成了“中国”将领对李仙得返回厦门旅程的忽视,而李仙得却将之视为当地通事的阴谋诡计所致。77这表明,该协议事实上加剧了汉番的敌对,具有逐渐瓦解当地相对平衡的族群关系的倾向。

  1869年李仙得又私至番地,与卓杞笃确认了之前的协议,卓杞笃之弟建议将协议落实到文字上并形成备忘录。备忘录提到,该文件需要美国政府批准及驻北京的外国公使的一致同意,李仙得则明确承认该文件没有正式文件的价值。78李仙得发现汉人所建的临时堡垒已遭废弃,即认为领事力量不足以让“中国”履行国际义务,因而恳求镂斐迪能促使“中国”履行这一义务。79李仙得将前次协议的不能落实与美国公使的未履职挂钩,带有一种试图将地方性协议通过公使的参与变相纳入美国政府及中美条约的权限职责内的意图。这一提升协议效力的表述及对备忘录非正式性的承认,恰恰反证了此次协议的效力明显不足。此外,李仙得在描述原住民部落为解决纠纷而常立协议时,也提到续订协议乃遵从了当地的这一习俗,80再次说明了续订协议的非正式性。因而,《台湾纪行》第24章举出满三德参与协议的确认之例则与此处有内在的矛盾。若与李仙得在樟脑专卖问题上的论述对比,前者强调应将中央政府层次的条约关系降到地方领事层面来保护殖民利益,二者均涉及欧美列强对华殖民方式的国家层面的条约关系与列强在华地方层面协议的潜在冲突及扭曲变通。

  此后,李仙得因台湾南端又发生英国船难事件,在英国驻台领事有雅芝(Arthur R. Hewlett)、美国海军上将罗杰斯(Rodgers)的促动下,于1872年再访番地。不过,行前李仙得就提到,他因无镂斐迪的足够授权及将去担任美国驻阿根廷公使而对此行犹豫不决。81他的这一态度也反映在与卓杞笃会面时中没有回应其所提每年冬天会晤的提议,82更直接体现在面对随行的混血种人向导提出的因汉人无作为而邀其处理部落间围绕救助外国人的纷争时的态度上。他再次指出,按照中美签订的条约,他在无特殊理由的情形下无权干预台南事务,只能劝说台湾官员遵守协议。83随即,李仙得与台湾官方进行了会谈并形成备忘录。双方达成了修建一条连接枋寮与台湾岛南端的军路并在南端建立灯塔的协议,强调台湾官方的领导、军路沿线混血种人的担保及番社居民的紧密结合,决定抽取部分混血种居民来接受台湾官员的直接统辖。双方强调,这些举措必须符合中外条约及各自北京上司的批准,李仙得则指出,希望透过美国代表而从总理衙门取得协助并落实这些措施。84显然,会议及备忘录的形成仍是以南台湾原有族群及相应的权力关系为基础的,但在救助船难者的目的下将混血种民众纳入清廷的直接统辖内,涉及李仙得企图对清廷在南台湾的治理体系的结构调整,强化清廷对番地的“殖民性”的实效管辖。但李仙得直至辞去厦门领事之职都没有等到北京的指示,旋即与企图殖民番地的明治日本政府相勾结。85

  特别要指出的是,尽管李仙得认知到了南台湾宏观层面的复杂族群关系,但他的主观认知坚持区分番地与“中国”,强调“中国人”对原住民的“殖民”,该论断的隐含前提即番地与“中国”分别是原住民、汉人两个单一族群居住的地域。实际上,仅就台湾东、西海岸都是各族群混杂而居的特点来看,该前提有严重的想象成分。《台湾纪行》的“总论”及其他部分多次提到,台湾南部西海岸各地,比如加禄堂、莿桐脚、枫港、车城、琅峤湾、射寮、大树房等,汉人几乎都跟原住民混居,涉及汉人、混血种人、福佬人(福建移民与来台外国人通婚的后裔)、客家人、平埔番、高山原住民等族群的多元混杂。86《台湾纪行》又指出,在台湾东海岸自南端南岬至北部一个大型平埔番的移垦部落之间,汉人也多杂居其中。87该书还谈到台湾北部西海岸附近的社寮岛原住民与“中国人”的和睦相处,打狗东部溪谷的客家人、平埔番、福佬人的混杂,并特别点出该地族群混居的情形适用于对几乎整个西部平原的概括。88这提示了只能从当地复杂的族群关系出发才能更好地认知番地与“中国”的关系。各族群的混居也产生了复杂的族群关系,比如相互通婚,原住民吸收汉人的习俗、信仰等文化交流89,樟脑专卖问题上多族群的贸易合作,因汉番农猎生产方式差异而导致的土地争夺乃至战争90。尤其是汉番围绕土地争夺的历史极其复杂,《台湾纪行》对台湾东海岸原住民所在的噶玛兰厅的形成史的简短描述较典型,书中提到该地平埔番为汉人所驱逐,逐渐向高山移近或整体移出河谷;而平埔番又向尚未驯化的野蛮人之地推进。最终,由于汉人垦民与原住民的相互挤压、械斗,清帝遂于1811年批准该地设厅。91这表明李仙得反复强调的汉人对原住民的种族“征服”史认知模式,根本不能概括当地汉人、平地原住民、高山原住民之间冲突的历史复杂性。李仙得触及的汉番冲突仅是当地一直存在的难以截然分割的族群混杂、互利交流、相互冲突关系中的一部分。他在主观认知上对这一族群混杂的忽视,与其族裔民族主义的殖民认知视角有关,更与其维护欧美列强殖民利益的现实诉求不可分割。

四、结语

  在李仙得的《台湾纪行》中,清朝中国是鞑靼人征服“中国人”建立的“帝国”,“中国”代表“帝国”权威“殖民”统治台湾;台湾番地在文明论上属于无主之地,因而,半文明的“中国”获得番地主权就必须对番地施行“殖民性”的“宗主权”(suzerainty),否则番地主权可被转移给其他半文明政治体(亚洲古典帝国)或文明政治体(欧美民族国家)。李仙得将清朝与生番的关系类比为欧美资本主义民族国家对其辖下土人的殖民征服,从而将古典“帝国”主义、以民族国家为内核的殖民帝国主义划入欧美近代文明的扩张进程。李仙得最重视的殖民条约这一领土主权的来源和获得方式,也隶属于以民族国家为内核的条约体系。李仙得依靠番地与其周边的复杂族群关系,同生番订立了保护船难者的地方协议,初步撕裂了番地与“中国”的关系,以此为基础企图进一步撕裂当地复杂而相对平衡的族群关系,但该协议与美国对华的条约关系相冲突,因而他无法通过镂斐迪来施压清廷,落实协议。最终,李仙得在番地主权与治权的复杂关系上激进地臆造了彻底割裂番地与“中国”关联的论断,主张番地主权应转移到能保护列强在南台湾航海安全的日本“帝国”身上。从根本上看,番地论是李仙得利用条约关系撕裂番地内部及番地与周边混杂的族群关系的集中表现。相较李仙得前后身份改变而显露的投机性,其论述带有一直延续的基本框架,欧洲学术知识的积淀为其服务日本侵台提供了根本的知识根据。

  “番地无主”论着眼于如何认知明清易代后清朝治下的台湾番地与“中国”之间的关系,突出番地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族体”的主体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涉及如何认识清朝的“殖民”问题。显然,该论述与新清史的讨论有内在关联。新清史强调满洲在清帝国统治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内亚征服的历史和满洲特性所发挥的作用往往被抽离分割出了传统文明史的叙述框架,而被赋予了独立的意义,中原和江南的位置反而被边缘化了”。92在对“满洲”作用的过度诠释中,存在一个“帝国”、“中国本部”、内亚边疆的划分,这与基于“帝国”、“中国”、番地的三分并突出番地族群的番地论有内在的同构性。这提示了新清史话语其实有着更为广阔的覆盖面,若仅聚焦在北方的满洲层面上,可能会忽视了台湾史问题与新清史话语的内在关联。

  就台湾史的研究而言,台湾地区学界和西方学界在关于日本侵台的问题上对李仙得的认知带有浓厚的新清史色彩。台湾地区学界长期盛行将“番地无主”论解释为番地、“中国”、日本之间的地缘政治层面的防卫安全论,其前提存在一个关于清朝中国的帝国、“中国”、番地的三分。国外的台湾史学者强调台湾原住民及其边疆在漫长的被“殖民”史中的能动调节作用,认为原住民问题是清帝国对周边族群施行“殖民”主义的衍生产物,更将之视为重要的比较殖民主义研究的东方案例。93尤其是邓津华(Emma Jinhua Teng)关于台湾史的整体性阐释,沿着欧洲族裔民族主义的视野及由此而来的帝国与民族国家的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将清帝国的纳台湾入版图,开发台湾,教化原住民等,都视为对原住民的持续“殖民”和帝国主义的表现。94然而,《台湾纪行》所揭示的番地内部,番地与周边乃至整个台湾族群的多元混居情形,表明了原住民能动性的发挥只有被纳入当地复杂而难以截然分割的族群关系网才能凸显,番地与“中国”的关系也只有在这一族群互动关系中才能得以完整呈现。相较于从难以截断的族群关系中区分单一族群的作用,更值得关注的应是当地复杂的族群关系如何历史地形成、互动及条约关系介入下如何逐步地瓦解。

  正是欧美学界长期普遍存在的帝国、中国本部与藩属的划分,为近年来史学界利用新兴的后殖民史观,从而形成清帝国对台湾原住民的扭曲的后殖民论述,奠定了根本的论述前提。在这一被扭曲的后殖民理论下,以资本主义民族国家为内核的帝国主义及殖民主义,与以古典帝国为内核的“帝国”主义及相应扩张表象间的重要差异被抹掉了。正如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所说,“种族和族群也在不顾历史情境的情况下而把那些类型普世化了。近年来关于清朝帝国主义的论著,虽然在其正确的地方相当富于启发性,却也容易受到这样的批评,即无法区分现代资本主义与帝国主义所支持的那种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以及世界帝国(与之形成参照的是‘世界体系’,正如沃勒斯坦所区分的那样)的政治和军事需要所激发的那种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95有鉴于此,如何对待台湾史研究中必然涉及的清朝中国的多元族群关系,及东西方政治体源于不同动力的相似的扩张表象,重新审视历史唯物主义就显得尤为必要。

       台湾史研究应是中国历史研究的重要部分。清朝中国依托儒学对番地及台湾岛的特殊而有效的悠久治理,迥异于欧美殖民者强加于番地的欧洲宗主权式的管辖。从历史的深层看,台湾史虽然涉及从传统到现代的复杂演化,但台湾自古以来一直就是中国中央政府有效治理的一部分这一核心事实贯穿始终,认知该事实并历史地分析其在不同时期所从属的中国历史范畴,显然是台湾史研究中正确应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中国大陆学界的主要成果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日本侵华七十年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陈孔立(主编):《台湾历史纲要》,北京:九州出版社1996年版;陈在正:《台湾海疆史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海鹏、陶文钊(主编):《台湾史稿》,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年版;贾益:《1874年日军侵台事件中的“番地无主”论与中国人主权观念的变化》,载《民族研究》2009年第6期;李理、赵国辉:《李仙得与日本第一次侵台》,载《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台湾地区学界较重要的成果有:陈守亭:《牡丹社事件与沈葆桢治台政绩考》,台北:正中书局1986年版;林君成:《李仙得与日军侵台》,载《台北市立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2期。日本学界较重要的成果有:田保桥洁:《琉球藩民蕃害事件に关する考察》,载市村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刊行会(编):《东洋史论丛:市村博士古稀記念》,东京:冨山房1933年版,第663—688页。庄司万太郎:《明治七年征台の役に于けるル、ジャンドル将军の活跃》,载《台北帝国大学文政学部史学科研究年报》1935年第2辑。中村尚美:《ルジヤンドル外交意见,英露の极东政策と日本外交》,载《大隈研究》1952年第2辑;金城正笃:《台湾事件における日清交涉》,载《琉球大学法文学部纪要》1978年第21号;渡边几治郎:《征蕃事件と近代日本の建设——近代日本の一转换期》,载《大隈研究》1954年第5号;石井孝:《明治初期の日本と東アジア》,横浜:有邻堂1982年版。欧美学界较重要的成果有:Leonard Gordon, “Japan’s Abortive Colonial Venture in Taiwan,” 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Vol. 37, No. 2, June 1965, pp. 171-185; Sophia S. Yen, Taiwan in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1836-1874, Hamden: The Shoe String Press, 1965, pp. 154-295; Sandra T. Caruthers, “Anodyne for Expansion: Meiji Japan, the Mormons, and Charles Le Gendr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38, No. 2 (May, 1969), pp. 130-131; Sandra Thomson Caruthers, “Filibustering to Formosa: General Charles Le Gendre and the Japanes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40, No. 4 (Nov., 1971), pp. 442-456; Marlene J. Mayo, “The Korean Crisis of 1873 and Early Meiji Foreign Policy,”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31, No. 4 (Aug., 1972), pp. 801-819; Wayne C. Williams, “East Meets East: The Soejima Mission to China, 1873,” Monumenta Nipponica, Vol. 30, No. 3 (Autumn, 1975), pp. 240-245。

②Charles W. Le Gendre, Is Aboriginal Formosa A Part of the Chinese Empire? : An Unbiassed Statement of the Question with Eight Maps of Formosa, Shanghai: lane, Crawford & Co., 1874。“福尔摩沙”(Formosa)是西方对台湾地区的惯称。

③黄嘉谟:《美国与台湾(1784—1895)》,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9年版。

④王育德:《台湾苦闷的历史》,台北:自立晚报社1993年版;戴天昭:《台湾国际政治史》,台北:前卫出版社2002年版;李筱峰、林呈蓉(编):《台湾史》,台北:华立图书公司2004年版;黄源谋(编):《台湾通史》,新北:新文京开发出版公司2007年版;戴宝村:《简明台湾史》,南投县:“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07年;林丽容:《台湾史》,台北:上大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蔡石山:《海洋台湾》,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1年版;林呈蓉:《牡丹社事件的真相》,台北:博扬文化事业公司2006年版;骆芬美:《被混淆的台湾史:1861—1949之史实不等于事实》,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

⑤Robert Eskildsen, “Of Civilization and Savages: The Mimetic Imperialism of Japan’s 1874 Expedition to Taiwan,”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7, No. 2 (April 2002), pp. 394-398;张隆志:《殖民接触与文化转译:一八七四年台湾“番地”主权争论的再思考》,载甘怀真(编):《东亚历史上的天下与中国概念》,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263页;赵国辉:《近代初期中日台湾事件外交》,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⑥张振鹍:《关于中国在台湾主权的一场严重斗争——1874年日本侵犯台湾之役再探讨》,载《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第94页。

⑦吴翎君:《晚清中国朝野对美国的认识》,台北:花木兰出版社2010年版,第64—65页。

⑧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第3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41页。

⑨李理、赵国辉:《李仙得与日本第一次侵台》,载《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第102页。

⑩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edited by Douglas L. Fix and John Shufelt, Tai Nan, 2012。该书的中文全译本名为《台湾纪行》,节选译本名为《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可见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罗效德、费德廉译,台南:台湾历史博物馆2013年版;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台北:前卫出版社2012年版(节译英文版的第15—25章)。

11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xiii-xxxiv页。

12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p. 3, 329, 331。全译本将“Japan proper”译为“日本本土”。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3、321、323页。

13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16页。

14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p. 13-14.

15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13页。

16同上,第10—12页。

17同上,第13—14、15页。

18同上,第234页。

19同上,第221页。

20同上,第12—13页。

21同上,第17页。

22同上,第95页。

23同上,第17页。

24同上,第215页。

25同上,第13、15页。

26同上,第15页。

27同上,第118页。

28同上,第16—20页。

29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86—287页;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125—128页;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p. 295。

30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31页。

31刘禾(主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全球史研究的新路径》,北京:三联书店2016年版。

32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32页。

33同上,第215页。

34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695—696页;[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131、132页;周鲠生:《国际法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9—30、32页;李明倩:《〈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近代国际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72—193页。

35这一误译见于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126页;费德廉、苏约翰(主编):《台湾纪行》,第286页。另外,《台湾纪行》英文版第24章标题“Has Japan the right to assume suzerainty over the aboriginal Formosa?”中的“suzerainty”都被译为“主权”。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p. 329;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169—170页;费德廉、苏约翰(主编):《台湾纪行》,第321页。但节译本对1869年厦门领事报告的翻译却又有英美对其辖下土人“宗主权”及“宗主国”的明确表述。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15—216页。

36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种)》,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42—43页。

37《清圣祖实录》卷112,册5,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9—150页;李光地:《本朝时事》,载李光地:《榕村语录 榕村续语录(点校本)》卷11,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09页;施琅:《恭陈台湾弃留疏》,载《靖海纪事(点校本)》下卷,厦门:海峡出版发行集团2016年版,第119—121页。

38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种)》,第40页。

39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27—233页;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317页。

40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12—213页。

41同上,第219—220页。

42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122—127页。

43同上,第131—134页。

44连横:《台湾通史》上册,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8页;吴义雄:《“福尔摩萨情结”与台湾形象建构——〈中国丛报〉台湾论述解析》,载《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54页。

45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135页。

46同上,第129、138页。

47美国学者邵式柏(John Shepherd)在1993年就已指出,清政府不愿成为台湾的殖民者,他们最终采取了务实的政策,在名义上把华人和土著人的居住地分隔开来。Robert Eskildsen, “Taiwan: A Periphery in Search of a Narrative,”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64, No. 2, May 2005, p. 286。

48[日]羽根次郎:《西方中国想象中的台湾想象》,载《台湾历史研究》2013年第1辑,第354页。

49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142—146页。

50同上,第77—78页。

51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p. 329;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169—170页;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321页。

52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323—324页。

53同上,第xxii页。

54同上,第xxiii、322—323页。

55Charles W. Le Gendre, Isaboriginal Formosa a part of the Chinese Empire?: An Unbiassed Statement of the Question with Eight Maps of Formosa;李理、赵国辉:《李仙得与日本第一次侵台》,载《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第112—113页。

56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315页。

57同上,第285、292页。

58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15页;王元穉:《甲戌公牍钞存》,载周宪文(编):《台湾文献丛刊》第39种,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59年版,第5页。

59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321—322页;李仙得:《南台湾踏查手记: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39—240页。

60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27—232页。

61范咸、赵汝适(编):《重修台湾府志》,载《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2辑,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版。

6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91—92页。

63罗志田认为,在近代“大清”面临侵略威胁时,从当事人的叙述中可知,他们感觉受到威胁的正是“国”或“国家”。尽管越来越多的人逐渐体会到中西竞争的文化含义,感觉到某种“亡天下”的危险,但他们同样明确意识到是其所属的政治实体受到了威胁,恐怕没有多少人在意识层面或下意识层面感觉到仅仅是其所从属的“文明”在受到侵犯。罗志田:《天下与世界:清末士人关于人类社会认知的转变——侧重梁启超的观念》,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196—197页。

64方铁:《古代“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思想初探》,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4期。

65[日]茂木敏夫:《东亚的中心:边缘构造及世界观的变化》,载贺照田(主编):《东亚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学术思想评论》第7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页。

66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85、197页。

67同上,第196、220页。

68同上,第246—248页。

69羽根次郎指出,“罗妹”号事件的解决及李仙得与原住民的和解,涉及琅峤生番与汉民之间的复杂族群关系。[日]羽根次郎:《ローバー号事件の解決過程について》(论“罗妹”号事件的解决过程),载《日本台湾学会報》2008年第10 号,第75—96页;[日]羽根次郎:《“南岬之盟”与琉球漂民杀害事件》,载若林正丈等(主编):《跨域青年学者台湾史研究续集》,台北:政治大学台湾史研究所2009年版,第3—40页。

70费德廉、苏约翰(主编):《李仙得〈台湾纪行〉》,第251—254页。

71同上,第260、262—263页。

72同上,第265页。

73同上,第271页。

74同上,第272页。

75同上,第273—275页。

76同上,第251、254—255页。

77同上,第275—276页。

78同上,第283页。

79同上,第285—286页。

80同上,第217页。

81同上,第301—302页。

82同上,第306页。

83同上,第307页。

84同上,第312—314、318页。

85同上,第315页。

86同上,第9、241—244页。

87同上,第327页。

88同上,第31、168、171页。

89同上,第202、258、281。

90同上,第51、237页。

91同上,第331页。

92杨念群:《超越“汉化论”与“满洲特性论”:清史研究能否走出第三条道路?》,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120—121页。

93Robert Eskildsen, “Taiwan: A Periphery in Search of a Narrative,”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64, No. 2 (May 2005), pp. 284, 289-291.

94Emma Jinhua Teng, Taiwan’s Imagined Geography: Chinese Colonial Travel Writing and Pictures (1683-1895),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04.

95[美]阿里夫·德里克:《欧洲中心霸权和民族主义之间的中国历史》,载《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89页。


责任编辑: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