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邵占鹏
一、研究问题:资源分享与资本逐利矛盾中的所有制
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越来越成为主导的经济模式。由于网络效应和需求规模经济①的存在,传统的企业架构非常不经济,平台竞争成为新的制高点(孙军、高彦彦,2016;Wan & Chen, 2017;裴长洪、倪江飞、李越,2018)。最大的平台企业已经迅速成为全球企业(Munkøe, 2017),越来越多的公司探索将平台纳入基本商业模式(Zysman & Kenney, 2017)。平台经济吸收了大量劳动力,如2016年欧盟28个成员国从事平台工作的工人约为1280万人(DeGroen et al., 2017),2019 年阿里巴巴电商零售平台(包括淘宝网、天猫和聚划算等)总体为我国创造了4976万个就业机会(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课题组,2020)。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迅速占据资本市场的核心位置,反映着生产关系的变革。
广义的平台经济由来已久,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实体商品集散地为表现形式的平台经济,如集市、商场;第二阶段是以提供服务业实体平台为表现形式的平台经济,如证券交易所;第三阶段是以提供信息平台为最新表现形式的网络信息平台经济(史健勇,2013)。第三阶段的平台经济,即狭义的平台经济,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也是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平台经济和分享经济的概念外延有交叉,现代社会的分享经济往往借助平台来实现,如易贝(eBay)、早期的淘宝网、爱彼迎等。本研究在文献回顾中参考了分享经济的研究。
目前学界对平台经济本质的研究大体存在两种倾向,即基于网络效应的资源分享倾向与基于私有产权和新型剥削的资本逐利倾向。资源分享倾向可以用积极的网络效应、需求规模经济、双边市场、生产资料公众使用等概念来解释。资本逐利倾向可以用私有产权、过剩资本、数字劳工和虚假的独立承包商等概念来解释。
资源分享倾向源于平台经济的竞争优势与组织架构。在平台经济中,达成需求规模经济的过程带来了积极的网络效应,参与其中的用户有利可图,并且需求规模经济长期存在,平台经济中的用户处于资源分享之中。平台依赖双边市场创造价值,首要问题是解决“鸡蛋相生”难题,即如何吸引供需双方用户进入平台以形成双边市场(Piezunka, 2011;丁宏、梁洪基,2014),因为供需双方是相互依赖的,在缺少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也不会进入平台当中。努力形成双边市场的过程往往包含着免费促销、平台让利等吸引用户的方式。此外,分享经济促进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结合,是一种新的合作生产方式(廖萍萍、李建建,2019),使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变为社会公众使用(张玉明、王越凤,2018)。由此来看,平台经济所分享的资源不只是平台的业务内容和利益,而且还有生产资料,使得生产资料的所有和使用具有了公共属性。
资本逐利倾向源于平台经济的私有内涵与新型剥削方式。分享经济试图在不牺牲私有产权的前提下去修正私有产权所导致的负外部性(王宁,2018),它是金融危机背景下资本逻辑的深化(常庆欣、张旭、谢文心,2018),是过剩的资本借助新兴信息技术进行逐利的新途径(符平、李敏,2019)。它不但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张旭、常庆欣,2018),而且由于平台经济具有内在垄断倾向,将加深资本积累的内在矛盾(谢富胜、吴越、王生升,2019)。很多研究关注劳动控制和数字劳工问题,大量普通用户作为免费劳工被“非雇佣剥削”(刘皓琰,2019),平台经济中所谓的“独立承包商”实际上是将风险从公司转移到工人身上(Zwick, 2018),平台工人始终依赖平台销售产品,是一种从属雇员(Unni, 2018),中小网商②沦为受电商平台剥削的创业劳工(钱霖亮,2020)。这是一种新型劳动剥削方式,反映着平台资本逐利的本性。
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按照经典理论的逻辑,大量劳动力不占有生产资料而与资本隔绝,只能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马克思、恩格斯,1956:40;马克思,1972a:626),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周怡,2002)。矛盾冲突的焦点在于,资源分享是促成平等的结构性前提,这又怎会带来以不平等为指向的资本逐利呢?实践中我们看到,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和个人确实在平台经济中利用分享的资源获益壮大,另一方面针对平台经济资本逐利和剥削的批评又不绝于耳。不同于部分传统企业形式(如社会企业)和社交媒体平台(王宁,2021)所带来的正外部性,更多平台经济的资源分享与资本逐利主要发生在内部各行动主体之间,不是溢出效应,平台和网商的目的是获利。
值得研究的问题在于,是什么机制促使这种具有资源分享特质的平台经济转变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剥削方式,或者说,资本逐利的平台经济为何要带有且能带有资源分享属性?解释资源分享与资本逐利间的矛盾是如何调和的,需要研究平台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形式的生产关系,关键在于揭示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平台经济中资源分享与资本逐利的矛盾是平台经济特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外在表现。
网络信息平台经济可分为不同类型,如交易型平台(淘宝网、优步等)、创新型平台(微软、英特尔等)、复合型平台(谷歌、亚马逊等)和投资型平台(软银等)(裴长洪、倪江飞、李越,2018)。本研究选取交易型平台经济中的网络零售平台为经验研究对象,主要关注平台(以淘宝网、天猫为主,兼顾京东、拼多多)、网商和消费者三个主体。网商即平台中的网络零售商,这个业内通用的概念容易让人局限于商业流通领域来理解,但实际上,网商在网店运营过程中从事着大量的生产性活动(各类信息产品),部分网商还直接从事他们所销售商品的生产。
本研究所用资料来自实地调查和网络资料。实地调查包括笔者对多地“淘宝村”和城市电商产业园的调研:首先,2014年9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调研了浙江临安CH镇及BN村;③其次,2014年11月,“中国金融市场投资行为与淘宝村发展状况”课题组在“双十一”期间调研了江苏睢宁SJ镇、温州永嘉XA村、义乌QYL村、山东博兴WT村、河北QH县和BG镇等;第三,2015年11月调研了浙江杭州XNG食品有限公司、临安GDF有限公司、临安WY科技有限公司;第四,2018年2月对江苏宿迁电商产业园的JD·宿迁馆、江苏CM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宿迁GC镇和沭阳YJ镇YX村和SW村进行调研;第五,2019年7月对网易YX公司(杭州)、DFBF袜业集团等进行了调研。网络资料来自阿里研究院、京东商家学习中心、网经社等。
二、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与本研究框架
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贯穿其理论脉络的始终,是一个涵盖分配、生产、交换、消费、竞争及积累范畴的理论体系。所有制或产权问题在马克思那里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而不是一个交易概念,产权关系是由生产方式的内部运动决定的,而不是由交易方式的变化或交易成本决定的(林岗、张宇,2000)。
生产资料的分配——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马克思、恩格斯,1956:74)——是生产过程的基础(马克思,1972b:40)。资本主义下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伴随的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对立和分离(马克思,1972b:38-40、44),一方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另一方是除了劳动力以外什么也没有的所有者,这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马克思,1972a:626)。资产阶级不断消灭生产资料的分散状态(马克思、恩格斯,1958:469),资本的积累,资本家剥夺资本家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竞争的结果总是许多较小的资本家垮台(马克思,1972a:686-687)。
马克思主张对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革命。一切生产资料都应该公有化,以保证每个人都既有权利,又有可能来使用自己的劳动力(马克思,1964:652)。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私有制是对生产资料分散的个人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而否定的否定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1972a:832)。学界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存在分歧,但其立论前提是明确的,即社会联合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马克思在研究股份公司时发现,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很多生产资料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才能是生产资料,股份制度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剥夺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马克思,1974:493-497)。这是非常重要的理论指认,后文将探讨平台经济中企业主内部的矛盾与剥削。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西方产权理论的缺陷在于它用个体分析代替整体分析,用交易过程代替生产过程,用法律关系代替经济关系,用自然权利代替历史权利,而在克服这些根本性错误之后,西方产权经济学的某些议题、方法和认识是可以整合进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中的(林岗、张宇,2000)。这些议题和理论表现在平台经济中应该包括网络效应、需求规模经济、双边市场等。
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体现了辩证思维方式。辩证思维方式的特点是,用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眼光,对事物开展动态的矛盾分析,并且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地展开批判分析,审查现存事物存在的根据或被异化的原因(刘少杰,2019)。理论逻辑是本质决定现象,研究逻辑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生产资料的归属、分配和收益,不过,由于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特殊性,并不能用私有制加以简单概括,而想要揭示这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需要从其外在表现入手,对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的分布状况与矛盾运动进行研究,分析生产资料的形成、分配、收益、积聚④四个重要环节,四者之间相互影响并不断循环,共同揭示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一)生产资料的形成
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因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不同,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类型,再加上“很多生产资料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才能是生产资料”(马克思,1974:497),所以考察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的类型、形成与集中程度是研究的基础。
(二)生产资料的分配
根据已有研究,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之间不再完全对立和分离,但不同类型生产资料之间并不对等,研究生产资料的分配不但要关注各类生产资料的分配状况和分配规则,而且应该从生产资料归属的“有 / 无”问题过渡到不同类型生产资料间的依附关系问题上。
(三)生产资料的收益
不同主体收益状况与生产资料的分配状况紧密相关。平台经济具有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两种倾向,其生产资料收益表现为从共享到独占的渐变过程。研究这种渐变的作用机制有助于发现平台经济中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间的矛盾运动规律。
(四)生产资料的积聚
最终,应落脚到生产资料的分散和积聚状况上,考察平台经济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与使用上是否存在寡头或垄断趋势,因为这反过来会影响生产资料的形成、分配与收益,也关系到平台选择资源分享还是资本逐利的走向。
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一个法权规定,而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所以在研究生产资料形成、分配、收益、积聚的过程时,要始终运用关系的视角,注重分析不同主体间、不同类型生产资料间、不同发展阶段情况下的关系,考察平台经济中各方主体力量关系变化,发现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间的矛盾运动规律,揭示生产资料所有制。
三、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的形成与分配
(一)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的三种重要类型
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主要涉及网商、平台和消费者等主体,包含零售商品、网店和信息商品等多个生产对象。其生产资料分为三种重要类型。
1.围绕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越来越多的网商自行生产商品:一部分是传统生产制造类企业转型做电商,一部分是网商在资本积累后选择自行生产以降低成本。
对网商而言,电商平台中围绕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与传统生产模式并无本质区别,特殊的是商品的设计、选款和包装需要迎合网上消费者的偏好。在商品生产中,信息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参与到产品制作过程中(刘皓琰,2019),它能够帮助网商决定生产什么以及针对生产和销售中遇到的问题调整生产。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平台掌握着全面且深入的市场信息,这些信息是网商亟需的。
2.围绕网店生产和运营的生产资料
网店是网商的销售工具,是决定商品能否被消费者感知,能否销售出去以及能否吸引足够订单从而持续生产的关键。作为销售工具的网店不是天然存在的,网店是网商和平台共同生产的结果,生产的内容主要是网店流量和网店数据。
在互联网领域,流量指的是一段时间内网站或网页的访问量。流量可以分为平台流量和网店流量,划分标准是消费者的选择偏好。如果消费者更看重某电商平台而去浏览,那么流量主要归属平台;如果消费者更看重某一网店品牌而去某平台浏览,那么流量归属网店,这样的流量对平台其他网店价值不大。流量的规模是网店或平台销售乃至后续生产的基础,平台更注重培养消费者对平台的粘性,网商则更希望消费者认同自家品牌和网店,为此展开的推广、引流、争夺的过程体现了网店流量的生产过程。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不能接触商品本身,需要依靠网店数据进行评判。网店数据包括:店铺综合评分,即商品描述、卖家服务和物流服务三个分值;店铺关注人数、商品销量、好评数、买家秀;店铺装修情况、购物场景等。这些数据的形成是网商不断维护和运营网店的结果。
网店的设计、装修、流量获取等都包含着网商和运营人员的劳动,这本身就是一种生产行为,生产的产品(网店流量和网店数据)不直接用于销售,而是供消费者参考,通过刺激消费换取更多生产订单。网店里包含着历史交易、店铺数据和老顾客等资源,网商非常依赖网店的前期基础。
互联网平台及其信息服务、管理规则等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王全兴、王茜,2018),具体包括流量引流工具(如直通车、钻展)、店铺装修设计、数据分析处理(如生意参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金融服务(如支付宝)等。网商只掌握网店之中的流量和数据,并不掌握平台内乃至全网的流量和数据,他们要不断吸引新流量以抵消老顾客的流失,需要借助平台提供的数据分析等服务来查找网店存在的问题。
3.围绕平台生产和运营的生产资料
对平台而言,原始流量、原始数据、金融工具、有效匹配技术等都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未经过加工和匹配的流量缺少价值,未经过分析处理的原始数据无法指导生产。平台对大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让其可视化、标准化与可比较,从而生成信息商品,为网商有偿开放数据接口,提供数据分析工具。平台不断生产着开网店的机会、可以分配的流量、有价值的数据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平台经济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平台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有效分配劳动力和资本(Munkøe, 2017),有效匹配供求关系(Petropoulos, 2017),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生产力和经济效率。有效匹配技术强调的是降低或消除用户在识别、搜索、匹配、验证和交换方面的摩擦(Narasimhan et al., 2018),具体包括平台系统的稳定性,大数据服务网商的准确性,减少消费者搜索时长等。例如,2019年天猫“双十一”订单峰值达到54.4万笔/秒,单日数据处理量达到970拍字节(PB)(1拍字节 = 250字节),阿里云成功撑住了“双十一”的世界级流量洪峰(《订单峰值54.4万笔/秒破纪录 阿里云撑住流量洪峰》,2019)。这依赖人工智能、云计算、操作系统等技术支撑。
(二)生产资料形成中的社会化大生产与平台集中
平台原本只是中介,它连接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需要聚集足够多的商品、流量、数据、货币资本等以维系平台的生存。平台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本来吸引和留住用户,构建起双边市场。刚成立的平台是缺少生产资料的。很多自建平台因为缺少足够的资本投入和有效的竞争策略而失败了。例如,临安GDF公司成立之初打造自己的平台,前期投入两三百万元做推广,一年仅有五十多万元的销售额,公司发现做电商还是要依靠像淘宝网和天猫这样体量大、数据大的平台。
流量、数据、市场信息和货币资本等生产资料原本不掌握在平台手中,正因为有广大网商的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大量消费者不自觉地生成数据(陈本皓,2020),平台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才大规模形成,平台才占据集中整合生产资料的优势。并且,在信息技术作用下,生产资料开发具有理论上的无限性,网店可以无限开设,数据可以无限增殖,服务可以无限复制。
构建双边市场和建立有效匹配技术,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足够的供需用户规模,缺少相应的商品、流量和数据支撑,有效匹配就无从谈起。反之,没有有效的匹配技术,用户看不到平台的价值,就会出现消极的网络效应,平台最初“烧钱”砸出来的用户就会流失。这其中涉及的数据技术是包含数据和数据生产、收集、挖掘、存储、呈现、应用以及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或人工智能(AI)统合在一起进行生产活动的“超物的生产资料”(阮朝辉,2018)。数字信息技术具有边际成本递减特征,尽管研发需要巨大投入,一旦成功便可以低成本复制(裴长洪、倪江飞、李越,2018)。投资者相信只要迅速投入足够的资本,前期亏损就会换来后期的成倍兑现。实践中有大量资本投入到研发有效匹配技术进而打造平台之中,最终处于竞争的多家平台均掌握相应的匹配技术,平台间的竞争焦点又回到了双边市场规模上。谁拥有更大规模流量、信息、数据和货币资本,谁就拥有更好的融资优势,就能够更好地优化和完善平台的匹配技术。
(三)“蓄水养鱼”:生产资料的分配规则与依附关系
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首先变成如何鼓励更多的人来开发和生产生产资料的问题。平台为积聚生产资料,将网店开设的门槛设置得很低,只需交纳一千元保证金就可以开淘宝店,京东和天猫的门槛要求也不高。网店作为实现产消对接的手段,是平台分享的结果。
平台推行生产资料的“蓄水养鱼”做法,采取低门槛、低成本的方式为网商分享“网络可及性”的机会,用“自己当老板”吸引用户开设网店,从而维持供给方规模,再以丰富的商品集聚和良好的用户体验维护需求方粘性。至于“蓄水养鱼”后什么时候“宰鱼”,受到平台间竞争关系、竞争程度与发展阶段的影响(详见下文)。
不同类型的生产资料不是对等的关系。就重要性而言,围绕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围绕网店生产和运营的生产资料 < 围绕平台生产和运营的生产资料。集中整合流量、数据、匹配技术、货币资本的平台掌握着关键信息和数据匹配权力,能够帮助网商获取流量并指导其生产。
平台走的是掌握核心生产资料(大数据资源、智能算法、有效匹配、金融工具)的道路,而广大网商走的是借助平台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道路。尽管两条道路各有难点,但从资本积累方式上比较,显然平台经济模式更胜一筹。正因为平台集中了分散的流量和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和有效匹配,让这些零散的生产资料聚合起来实现价值,平台才拥有了这些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相反,生产资料的直接生产者或供给者(网商和消费者)则缺少集中优势。平台渴望更多的网店公司依附于它来开发利用生产资料,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其资本“帝国”的有力支撑。
四、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收益与积聚
(一)淘宝网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网商收益的影响
平台构建双边市场的不同阶段带来了不同主体生产资料的收益差异,它受制于平台和网店公司的力量大小与互利关系。以淘宝网发展为例(见表1):
淘宝网在构建双边市场初期利用免费模式吸引大量网商进入平台,依靠中小网店开发生产资料,不断抢占增量市场。随着网店公司⑤集聚越来越多并逐渐占据市场垄断位置,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集团”)升级淘宝网,推出以企业和品牌电商为供给方的淘宝商城(天猫),通过吸引国内外大牌公司入驻平台提升商城格调,将平台资源向天猫倾斜。淘宝网开发多种付费推广工具以实现赢利,不断调整平台规则和扶持力度,逐渐加强对虚假交易、假冒品牌等行为的管控,中小网店的境遇相应变差。但由于拼多多的异军突起,淘宝网的垄断地位遭到冲击,市场进入寡头竞争阶段,淘宝网重启低价策略,在下沉市场中与拼多多展开竞争,防止中小网店和寻求低价的消费者流失。不过,拼多多的超低价模式让大量网商望而却步,中小网店的境遇稍有改善。
(二)动态调节的生产资料收益状况与作用机制
从上述经验发现,影响生产资料收益状况的主要因素分为平台维度和网店维度两个方面。平台维度主要是平台发展阶段与平台间的竞争关系,网店维度主要是网店公司的规模、数量以及网店与平台的互利关系。为简化理论分析模型,本文将平台维度视为平台从构建双边市场初期到占据垄断位置阶段这一发展过程,将网店维度区分为小网店⑥和自带流量的大公司(兼具品牌影响力和资本投入能力),形成如图2所示的理论模型。
平台与网店公司间存在一个生产资料收益共享的函数。共享强调的是平台和网店公司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享生产资料所有权及收益。影响共享函数斜率和截距的因素有:不同行业中积极的网络效应的形成难度,平台与平台、网店与网店间的竞争强度,平台与网店公司之间的依赖程度与互利程度等。当平台经济中积极的网络效应形成的难度较小,平台与平台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网店公司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且它们非常依赖平台销售商品时,平台在构建双边市场初期便有可能与大/中网店公司共享生产资料及其收益;反之,平台在占据行业寡头优势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法与大/中网店公司共享生产资料及收益。
平台与网店公司之间还存在一个生产资料收益独占的函数。“独占”具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没有合作的独占,一方完全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无需对方来开发和应用生产资料,便已形成规模经济;另一层含义是指基于合作的独占,尽管平台与网店公司之间存在合作,但因为一方过于强势,生产资料的收益趋于一方独占。就没有合作的独占而言,“公司独占”在实践中倒是经常出现,而没有合作的“平台独占”不太会出现,如果平台不与网店公司合作就不是平台经济了。就基于合作的独占而言,“公司独占”与“平台独占”两个极端之间是过渡关系,中间是“共享”。
在构建双边市场初期,平台不单与网店公司共享生产资料,而且主要依赖网店公司开发生产资料,网店公司享有生产资料的开发权和所有权,平台放弃部分生产资料所有权及收益,甚至采取亏本扶持政策。随着平台逐渐占据寡头地位,平台与网店公司之间关系的重心向平台方偏移,这时,平台与自带流量的大公司还将采取共享模式,但对其他网店公司则采取分享、分配的模式:部分网店公司具有与平台互利的资本,平台倾向于根据获利程度分享生产资料;而某些小网店缺少与平台互利的资本,平台只是基于维持网络效应和利用闲置生产资料的考虑对生产资料进行分配。当平台占据垄断地位时,平台非常强势,部分缺少与平台互利资本的小网店将面临收益被平台独占的威胁。
总体而言,随着平台逐步发展壮大,生产资料占有与收益总体呈现从原来“平台依赖网商开发”到“平台与网商共享”再到“网商依赖平台分配”的发展态势。
典型例证如,2014年全球奢侈品牌商博柏利入驻天猫,天猫当天给它在平台首页上“首焦钻展”的免费展现机会并对它进行大力宣传。“它牌子太好了,天猫愿意免费给它,这属于互惠互利,博柏利都来天猫入驻了,这展现平台的一个实力和格调嘛!”(XG,杭州XNG品牌会员部主管,2015年11月17日)。与之对比,零食电商公司SZSS(2015年销售额为25亿元,2019年突破百亿元)在2015年“双十一”期间的付费推广金额为一千万元左右,XNG公司受实力限制投入四十万元推广费用,相应店铺流量和销量也相差非常大(LHF,杭州XNG公司钻展推广,2015年11月16日)。
很多中小网商能够与平台互利的资本太少了,除在双边市场构建初期外,他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收益上长期处于不利地位。平台根据获利程度决定生产资料的分配与收益,这表现为平台对网商的胁迫获利。这种胁迫是有尺度的,它是以维系一定的用户规模为前提的,它需要考虑平台的网络效应,不能因为胁迫获利的最终目的而把大量的网商和用户逼走,那样的胁迫是不可持续的。关键是,平台从数据资源、数据技术和金融资本三个方面建构起自身的强势地位,从而具有数据和流量的集中优势以及数据精准匹配和技术赋能的能力(邵占鹏,2020),因此平台可以动态精准地拿捏广大网店公司的痛点。它从网店公司那里胁迫获利的能力很强,且尺度精准。
即便是中等规模的网店,他们依然高度依赖平台,因为他们在该平台上的前期投入较难转移到别的平台上,他们需要遵循平台的规则用实打实的利益来获取网店运营所需的生产资料。SZSS公司在付费推广上的投入可见一斑,其他网店公司更是如此。平台可以根据算法来控制和分配网店的流量。“即便现在自己一年做到一两千万元的销售额,但因为是通过别人的平台销售东西,缺少品牌效应,万一哪天平台把我封店或降权了就没活路了。”(WZ,宿迁GC镇网商,2018年2月3日)很多网商都有这样的担心,但自建平台很难成功,寻求品牌建设也只是在平台内积累老顾客群体,离开平台就失去了品牌,他们只能积极参与平台的付费推广活动,努力与平台互利,才会得到平台分配的有用信息和资源。
虽然全部的网商具备可以左右平台的资本,即流量、数据和商品,但是他们面临着集体维权的困境,他们分散的特征与相互竞争的关系造成他们很难组织和参加集体谈判(Unni, 2018),深层次的共同利益并不能转化为实际行动。
除平台发展的不同阶段外,生产资料的占有与收益也会因具体时间段而不同。如在“双十一”大促期间,平台出于股市和网络效应的考虑,追求漂亮的销售数据,往往采用多种手段刺激网商积极参与促销活动,这时在流量、数据、服务支撑方面会呈现不同于平时的刺激诱导力度。
(三)生产资料的积聚趋势
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实践中,竞争带来的生产资料积聚分为平台和网店公司两个层面。平台层面的积聚包括:平台之间的竞争会形成寡头甚至垄断的格局,一些平台生存不下去而退出市场;网商和消费者所掌握的生产资料不断向平台积聚。
比较各类网络零售平台,天猫和京东长期占据中国B2C网络零售市场八成左右的份额,拥有其他平台无法比拟的体量。相比较,苏宁易购稳定在3%—4%,唯品会、国美、亚马逊中国等平台近几年市场份额不断缩小(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20)。拼多多依靠其精准的人群定位和社交电商模式异军突起,用户规模已超京东,但客单价较低。现阶段,国内几大网络零售平台已集聚海量人气和流量,拥有了流量寻租的权力(邵占鹏,2017a)。
除了B2C市场,阿里集团还拥有1688采购批发网(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阿里云(技术服务平台)、淘宝网和闲鱼(C2C)、阿里妈妈(大数据营销平台)、口碑网(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O2O])等其他电商模式的平台,还投资了苏宁易购、滴滴、美团、饿了么等其他平台。这意味着阿里集团在整个电商行业乃至相关产业中占据主导地位。
有研究提出长期均衡的“分层式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即中小型互联网平台类企业进出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类企业垄断地位的相对稳定性并存(苏治、荆文君、孙宝文,2018)。形成“分层式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获取更大平台价值,企业的产品定位往往偏离最大差异化原则,寡头间的恶性竞争带来了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孙军、高彦彦,2016)。在需求规模经济作用下,用户规模和用户需求全覆盖的综合性平台更具竞争优势。二是“很少或没有利基市场专业化的市场特别容易产生赢者通吃效应,而赢者通吃的力量越大,平台竞争就越剧烈”。(帕克、埃尔斯泰恩、邱达利,2017:227)尽管平台经济中确实存在一些由特定用户群体组成的专门化需求市场,为中小平台提供了发展机遇,但综合性平台也会布局或投资多个利基市场,以致大型综合性平台的寡头或垄断地位很难被动摇。
电商发展后的空间压缩引发更大范围的竞争(邵占鹏,2017b)。网店公司间的激烈竞争伴随着生产资料的积聚,容易造成在一个商品类目中,仅剩几家规模较大的网商。对此,平台并不会任其发展,而会综合考虑双边市场规模、积极的网络效应和同类目网店公司间的竞争程度等因素,通过生产资料差异分配来调整网店层面的生产资料积聚趋势,以保持同类目网店公司间的竞争强度,进而实现平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以防部分网店公司做大,提升与平台讨价还价的能力。
五、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间的矛盾运动规律
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两股力量达成了矛盾统一,在二者的矛盾运动中形塑着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一)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显然是私有制性质的,即便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已经覆盖到广大人群,但人人私有依然是私有制。不过,这种生产资料私有制与以往的私有制存在很大不同。
1. 生产资料形成过程中的共有属性
生产资料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化大生产,网店、流量、数据和货币资本的开发者及最初所有者是广大网商和消费者,而非平台。网商与生产资料紧密联系在一起,很容易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发展成了一种“人人皆可有”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共有属性,即广大网商和平台共同拥有流量、数据、货币资本等生产资料,区别在于,具备生产资料集中优势的平台更强势。这种共有与股份制不同,生产资料的占有比例不是确定的,共有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其前提是参与和劳动,共有基础上具体占有的比例取决于不同主体生产资料集中的规模与应用成效。
2. 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的分享形式
平台资本积累“私”的目的是通过生产资料“公”的形式来实现的,通过生产资料的分享,即网络可及性的机会、市场信息、技术、流量、数据、金融服务的分享等来实现,只不过资源分享程度受到平台间竞争程度、竞争发展阶段、网商间竞争程度、网商的规模以及寻租让利投入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不借助生产资料的分享形式,平台便无法完成资本积累,因为平台与传统企业不同,它们很少直接参与传统商品的生产过程(信息商品和技术开发运营除外),直接的生产过程由广大网商及配套产业的主体来完成。对平台而言,剩余价值主要不是来自雇佣劳动,而是来自寻租获利。
3. 生产资料积聚过程中的互利原则
尽管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具有积聚趋势,形成了“分层式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但即便在垄断局面下,生产资料分享和收益上的互利依然存在。这是因为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离不开广大网商对生产资料的开发和使用,对平台而言,大量的流量、数据、匹配技术如果被闲置是极大的资源浪费,不断革新的技术(如“千人千面”技术)足以吸纳更多的网商进入平台并保持积极的网络效应,平台与不同规模网店之间还是会采取不同程度的互利形式。互利不是实质平等的共享,而是形式平等的交换,主要表现为网商通过付费推广等形式向平台让利来换取流量和数据资源、市场信息、技术服务、金融工具等,但换来的生产资料最终获利与否的风险则由网店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离开了分享与互利,网络零售平台经济无从谈起。共有触及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享指向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互利强调了生产资料的收益权。因为本文研究的平台目前已经形成了寡头垄断市场,而非处于双边市场初期,所以其中的生产资料共有属性较弱,但在自带流量大公司中依然可以看到这种共有属性,即该公司的流量兼有平台流量和网店流量的双重属性。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借助分享和互利的形式能够让“资料”更好更快地向“资本”转化,从而形成比传统企业模式更有竞争力的资本积累模式,也只有不断地分享和互利,才能让这种特殊的私有制维系下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尽管会涉及交易关系和交易过程,但所有制不是由交易关系和交易过程决定的,而互利原本是带有交易过程属性的概念,难道这背离了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的原义?这正是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巧妙之处,互利过程中交换的对象是生产资料(网商付费推广换取平台的流量,向平台付费订购数据分析工具等),互利的程度、方式与结果等多种因素已经处于生产过程当中,这些都会影响网店公司的流量获取、数据维护、货币资本和技术支撑等,进而关系到商品和网店的生产。因此,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依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它将更多的交换过程和交换关系转化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
(二)以集中和动员为优势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是什么力量或机制促使这种具有分享和互利特质的平台经济转变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剥削方式?或者说,在分享互利的过程中平台何以实现资本逐利?除去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原动力外,还包含三个机制。
1. 生产资料的集中优势与生产资料间的依附关系
随着越来越多的要素被纳入生产资料当中,如何集中这些分散的、碎片化的生产资料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广大网商和消费者尽管是流量和数据的开发者,但分散的流量和数据是没有价值的,只有通过平台,分散的生产资料被集中和加工后,才真正成为网商的生产资料,而网商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是依附于平台的。平台努力打造的是一个进入门槛很低但退出成本很高的依附关系,旨在让众多网商缺少其他可替代的选择。
2. 大型平台的垄断与能力集成优势
从社会阶层结构的角度来看,“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刘欣,2005),而大型平台打通了再分配、寻租与市场三种机制:平台之间的合并重组形成寡头或垄断的局面,大型平台在积聚生产资料形成积极的网络效应的基础上,掌握着生产资料再分配权力;其他生产者想要生产就只能依附平台,平台扮演着“设租者”角色,平台中的管理人员可能将平台的“公共”利益私人化,这时平台俨然成为“二政府”。大型平台因为掌握着核心技术、大数据、市场信息、货币与金融工具等,市场能力是最强的。
3. “自发劳动力”的动员优势
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雇佣劳动制”已不占主流,平台以真实的利益为诱惑,让广大网商可以占有生产资料,分享平台的流量、数据、匹配技术和金融服务并与平台互利,网商在资本积累的诱惑下,自发地从事生产劳动,成就了平台的资本“帝国”。平台通过“制造梦想”来重建劳动价值体系(胡慧、任焰,2018)。当马克思“劳动力作为商品自由出卖”(马克思,1972a:644)的概念,变为如今“劳动力在诱惑下自发出卖”的概念时,我们看到的不是自由王国,而是具备高超技艺的资本“帝国”,部分成功的“独立承包商”充当了持续诱惑的典型,形成一种充分调动劳动者自发积极性的资本积累模式。
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最终的落脚点依然是私有制,尽管分享和互利是基础,但它们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根本属性和发展方向。分享和互利反而成就了大型平台的集中、垄断与能力集成以及自发劳动力动员的优势,进而让分享、合作、互利、共赢都服务于大型平台资本积累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以集中和动员为优势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集中与动员的基础是分享和互利,分享和互利的指向是集中与动员,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囊括了生产资料共有制的一些成分。
六、结论与讨论
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带动各类主体协同生产即生产力提升的同时,也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平台经济中存在着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两股力量,反映着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源于社会化大生产,平台采取“蓄水养鱼”的做法吸引广大网商和消费者开发和使用生产资料,网商尽管占有生产商品的生产资料,部分掌握着生产和运营网店的生产资料,但因为平台掌握的流量、大数据、匹配技术等生产资料更为重要,平台占据生产资料的集中与整合优势,网商依附于平台,尤其是居于寡头或垄断位置的大型平台。在生产资料形成、分配、收益的过程中,形成了动态调节的生产资料占有与收益关系,对网店公司和平台而言,均表现为从共享到独占的渐变过程,这受到平台间竞争程度、网商间竞争程度、网店公司规模、平台和网店公司目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平台层面的生产资料积聚是必然趋势,大型平台的寡头或垄断地位较为稳固。
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两股力量是矛盾统一的。因为生产资料形成中的共有属性、使用中的分享形式、积聚上的互利原则,这种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的。反过来,由于生产资料的集中优势、大型平台的垄断与能力集成优势以及自发劳动力的动员优势,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反而形成更强大的资本积累优势,将更多的交换关系转化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让分享、合作、互利、共赢服务于大型平台的资本积累。总结来说,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以集中和动员为优势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值得讨论的问题如下:
(一)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马克思理论的异同
本研究是在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的框架下进行的。框架原则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物质生产和资本积累的基础,表现在生产资料的形成、分配、收益和积聚等环节,涉及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力量关系结构。马克思经典理论未预料到的变化有三个方面:
1. 资本积累模式进行了创新
第一,尽管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但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生产资料归属上的“有/无”问题已经转化为不同类型生产资料间的依附关系问题。平台渴望广大网商开发和使用生产资料并获取收益,它寻求的是在生产资料依附关系基础上实现生产资料的广泛分享与共用,进而从中获利。第二,网络零售平台经济采取了更具原动力优势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马克思讨论的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是工人被迫到工厂从事集体生产,即带有剥削属性的为了生存的劳动,但在网络零售平台经济中,“自发劳动力”成为平台发展的条件,广大网商为了资本积累自发地在平台中“劳动”,不只充当免费劳动力,“劳动”已经出现“主动奉献”的意味,平台则利用集中与垄断优势来寻租获利。第三,生产资料积聚虽然是必然趋势,很多平台合并重组,但并没有消灭中小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一方面催生了一批成功的“独立承包商”,培育了一大批中小网商(尽管处境越来越艰难),在平台经济中企业主的内部等级更加立体;另一方面,平台在占据生产资料的集中与垄断优势后依然采取生产资料分享的方式来实现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大量中小网商依然掌握着部分生产资料。
2. 生产资料归属问题披上了互利交易的外衣
第一,网络零售平台经济将更多的交换过程和交换关系转化为生产关系。流量、数据、信息这些交换过程的产物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平台间竞争程度、平台与网商间的互利程度等交换过程影响生产资料的占有与收益状况,进而关系到网商与平台的后续生产过程。第二,互利原则贯穿网络零售平台经济发展的始终,无论是在平台构建双边市场初期,还是在平台占据垄断地位的阶段,网商与平台之间始终是以“让利”换“有利”,以“让利”换“生产”的,只不过互利的程度存在变化。即便是居于垄断地位的平台,依然需要保持双边市场和积极的网络效应,避免大量网商因无利可图而退出平台。第三,对平台和网商而言,互利的内容存在巨大差异,网商向平台贡献的是付费推广投入、技术服务费用、交易佣金与保证金、优质丰富的商品展示信息、流经平台金融工具的资金等,而平台向网商分享的是平台积聚的生产资料(流量、数据、匹配技术、交易工具等),其中的流量和数据实质上源于网商和消费者,只因网商不具备流量和数据的集中优势,所以反过来依附于平台。当生产资料归属问题披上互利交易的外衣后,生产资料的分配状况看似取决于基于互利原则而发生的交换行为,平台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归咎为部分网商缺少与平台互利的资本,掩盖了问题的症结。
3. 平台吸纳了共有制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企业主与劳工之间以及企业主内部之间的矛盾
第一,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共有制,但它极大地吸收了共有制的优点。在生产资料形成中共有,过程上分享,积聚上互利的基础上,借助集中、集成与动员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资源分享和资本逐利,让平台的发展壮大具有了公共服务的属性,其典型表现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这句话。第二,这时候想要对这种私有制进行革命是困难的。平台与广大网商之间的矛盾应该如何定性呢?确实有一部分网店公司借助平台迅速发展壮大,同时又有大量中小网店在平台的寻租获利下苦苦挣扎。因为广大网商掌握一部分生产资料并拥有实现资本积累的可能性,同时雇佣网店运营、设计、客服等人员,所以很难将其称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工”;如果将广大中小网店店主归为企业主行列,又与其中一部分网商在平台胁迫下夹缝生存的状态不符,他们在种种方面展现了为平台服务和贡献价值的特质,源源不断地为平台的资本“帝国”贡献着带有“劳工”属性的力量。学界出现的“独立承包商”“数字劳工”“创业劳工”等观点正是这种争议和矛盾的体现。第三,上述多种原因共同造成较难对平台经济的剥削属性与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不同类型生产资料之间的依附关系不是直接的剥削;平台与大量的“独立承包商”分享着生产资料,相比以往,他们确实获得了资本积累的机会和手段;居于垄断位置的平台还是会选择分享和互利;广大网商成为“自发劳动力”,努力实现着资本积累;互利交易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资料的归属差异;平台对网商的寻租获利带有企业主内部之间矛盾的色彩,等等。面对这些变化,剥削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剥削、寻租、互利、共赢交织在了一起。
(二)本研究对其他类型平台经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启示
区别于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一般模式,一些企业采取公司直营的模式,由此在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没有网商这一层,这时的生产资料完全归直营公司所有。然而,后来因为平台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包括生产资料大开发、需求规模经济、边际成本递减、“自发劳动力”等,公司直营模式或者面临生存危机,或者努力转型成为平台模式(如京东),开始吸引大量网店公司入驻,其生产资料所有制也相应地趋同于网络零售平台经济。
除网络零售外,交易型平台经济还包括网络批发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模式、消费者定制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零售,但它们具有与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相同的逻辑,包括如何构建双边市场,如何推动生产资料开发,如何集中生产资料并有效配置,如何利用网络效应,如何在生产资料配置中获利等。从网商的层面将淘宝网和滴滴平台进行对比,网商们都获得了平台分享的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撑,但不同于淘宝网,受制于滴滴平台的业务内容和地理时空局限,滴滴车主无法壮大为自带流量的网红或大公司,所以其与平台的议价能力较弱,所获生产资料的规模也很有限。定制模式想要持续生产,同样要求定制公司获得流量、数据、匹配技术等生产资料,它在这个过程中也必将卷入平台的生产关系当中。由此可见,网络零售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能够反映整个交易型平台经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核心特质。
交易型平台经济与其他网络信息平台经济也有相近之处,它们都是平台在掌握核心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将更多的生产行为外包和分配出去,这些核心生产资料包括核心技术(如操作系统、云计算)、市场和数据资源、资本优势、社交优势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因为核心生产资料的差异以及具体外包/分配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但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而言,这些平台因为掌握着核心生产资料,其他公司和个人只能依附于这些平台从事相关生产行为,非核心生产资料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附公司和个人所有,其本质还是一种核心生产资料平台所有,非核心生产资料社会化大生产的所有制性质。
网络信息平台经济与传统平台经济有相近之处,也存在本质区别。以商场为例,商场所有者或经理人同样面临如何构建双边市场的问题,同样会因为商场客流量增加而提高入驻商铺的租金,但这是租金理论的解释范畴。商铺被出租后,商场的客流量属于效用范畴,而非生产资料,商场缺少平台那样的生产资料开发、集中、分配、使用的一套机制,商场并不直接支配客流量,它往往通过空间位置的差异(如不同楼层)来影响客流量,不同空间位置的租金差异较为固定,在同等条件下,商场很难也不会规定客流量流向一家商铺而不去另外一家商铺。至于因不满足商场租金要求而被清退的商铺,其本质仍是租金问题,而非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问题。租金提高只是商场基于效用而做出的,它提高了商铺的经营成本,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相反,网络信息平台经济不能简单解释为平台基于网络效应向用户收取更多租金这样的市场交易行为或单纯的索取权问题。这种解释忽略了生产资料形成中的社会化生产和平台集中优势,忽略了生产资料的分散使用与不同生产资料间的依附关系,忽略了资本积累过程中的“自发劳动力”优势,以及互利交易作用下的生产资料归属差异等。网络信息平台经济不单因为信息技术而突破了传统平台经济的时空障碍,更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质。
网络信息平台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存在一些共性特质,不同类型平台经济的具体差异尚需要深入研究。网络零售平台经济呈现为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以集中和动员为优势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特殊的私有制调和了资源分享与资本逐利的矛盾冲突,创新了资本积累模式,在劳动力动员、生产资料不平等、矛盾冲突等多个方面形成了新的优势,对如何变革生产资料私有制提出了新的理论与实践挑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电商扶贫进程中农民市场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CSH025)的阶段性成果。初稿曾提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学术研讨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主办的第四届栗林论坛,感谢刘少杰、王宁、杨典、向静林、王庆明、陈涛、钱霖亮、游天龙、李泉然、宋庆宇等师友以及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常庆欣、张旭、谢文心,2018,《共享经济的实质——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分析》,载《马克思主义研究》第12期。
陈本皓,2020,《大数据与监视型资本主义》,载《开放时代》第1期。
丁宏、梁洪基,2014,《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竞争发展战略——基于双边市场理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第4期。
符平、李敏,2019,《平台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合法性建构——以武汉市网约车为例》,载《社会科学》第1期。
胡慧、任焰,2018,《制造梦想:平台经济下众包生产体制与大众知识劳工的弹性化劳动实践——以网络作家为例》,载《开放时代》第6期。
廖萍萍、李建建,2019,《马克思合作思想视角下的共享经济研究》,载《东南学术》第2期。
林岗、张宇,2000,《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刘皓琰,2019,《信息产品与平台经济中的非雇佣剥削》,载《马克思主义研究》第3期。
刘少杰,2019,《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学术地位与理论贡献》,载《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刘欣,2005,《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载《社会学研究》第5期。
马克思,1974,《资本论》第3卷,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2a,《资本论》第1卷,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2b,《资本论》第2卷,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64,《卡·马克思关于继承权的发言记录》,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58,《共产党宣言》,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56,《德意志意识形态》,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美]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2017,《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志鹏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裴长洪、倪江飞、李越,2018,《数字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载《财贸经济》第9期。
钱霖亮,2020,《“嘉年华”的阴影:中国电商行业的数字资本运作与创业劳工的形成》,载《江苏社会科学》第3期。
阮朝辉,2018,《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视阈中的数据技术:性质、地位与作用》,载《探索》第1期。
邵占鹏,2020,《农民网商对电商平台的依附关系及其形成机制》,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第3期。
邵占鹏,2017a,《规则与资本的逻辑:“淘宝村”中农民网店的型塑机制》,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邵占鹏,2017b,《农村电子商务中的空间压缩与价值》,载《学习与探索》第2期。
史健勇,2013,《优化产业结构的新经济形态——平台经济的微观运营机制研究》,载《上海经济研究》第8期。
苏治、荆文君、孙宝文,2018,《分层式垄断竞争: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研究——基于互联网平台类企业的分析》,载《管理世界》第4期。
孙军、高彦彦,2016,《网络效应下的平台竞争及其后果分析》,载《管理世界》第5期。
王宁,2021,《数字化时代的生产性消费与剥削形式——从剩余价值剥削到外部性剥削》,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0期。
王宁,2018,《分享经济是一种改良运动——一个“市场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载《广东社会科学》第2期。
王全兴、王茜,2018,《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载《法学》第4期。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20,《2019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网经社网站,https://www.100ec.cn/zt/2019wllsbg/,2020年6月5日访问。
谢富胜、吴越、王生升,2019,《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2期。
《订单峰值54.4万笔/秒破纪录 阿里云撑住流量洪峰》,2019,新浪网, https://news.sina.com.cn/o/2019-11-12/dociihnzahi0290428.shtml,2019年11月12日访问。
张旭、常庆欣,2018,《零边际成本社会还是大众资本主义——共享经济的兴起及其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影响》,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第4期。
张玉明、王越凤,2018,《共享经济与新时代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融合、创新与发展》,载《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第10期。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课题组,2020,《阿里巴巴全生态就业体系与就业质量研究报告》,阿里研究院网站,http://www.aliresearch.com/ch/information/informationdetails?articleCode=92161974087061504&type=%E6%96%
B0%E9%97%BB,2022年1月28日访问。
周怡,2002,《贫困研究:结构解释与文化解释的对垒》,载《社会学研究》第3期。
De Groen, Willem Pieter et al., 2017, “The Impact of the Platform Economy on Job Creation,” Intereconomics, Vol. 52, No. 6, pp. 345-351.
Munkøe, Mikkel Munkoe, 2017, “Regulating the European Sharing Economy: State of Play and Challenges,” Intereconomics, Vol. 52, No. 1, pp. 38-44.
Narasimhan, Chakravarthi et al., 2018, “Sharing Economy: Review of Current Research and Future Directions,” Customer Needs and Solutions, Vol. 5, No. 9, pp. 1-2.
Petropoulos, Georgios, 2017, “Collaborative Economy: Market Design and Basic Regulatory Principles,” Intereconomics, Vol. 52, No. 6, pp. 340-345.
Piezunka, Henning, 2011, “Technological Platforms,” Journal für Betriebswirtschaft, Vol. 61, No. 2-3, https://doi.org/10.1007/s11301-011-0078-x.
Unni, Jeemol, 2018, “Formalization of the Informal Economy: Perspectives of Capital and Labour,” The Indian Journal of Labour Economics, Vol. 61, No. 1, pp. 87-103.
Wan, Xing & Jing Chen, 2019,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latform Choice and Supplier’s Efficiency- Evidence from China’s Online to Offline (O2O)E-commerce Platforms,” Electronic Markets, Vol. 29, Iss. 2, pp. 153-166, https://doi.org/10.1007/s12525-017-0280-3.
Zwick, Austin, 2018, “Welcome to the Gig Economy: Neoliberal Industrial Relations and the Case of Uber,” GeoJournal, Vol. 83, No. 4, pp. 679-691.
Zysman, John & Matin Kenney, 2017, “Intelligent Tools and Digital Platforms: Implications for Work and Employment,” Intereconomics, Vol. 52, No. 6, pp. 329-334.
①网络效应指一个平台的用户数量对用户所能创造价值的影响,可分为积极的网络效应(网络规模越大,伴随着网络管理的完善,为用户创造价值的能力越强)和消极的网络效应(网络规模增大伴随的是管理不善,为用户创造价值的可能性降低)。需求规模经济是利用技术的进步在需求侧取得优势,规模越大的网络越有价值,它是积极的网络效应的最基本来源。(帕克、埃尔斯泰恩、邱达利,2017:17,19)
②网商指平台中的网络零售商,既包括品牌公司的负责人,也包括网店店主。网商指的是人,网店指的是物(销售媒介)。中小网商指缺少品牌引流优势的网络零售商。
③文中所涉及地名、人名皆已作匿名处理。
④全文论及生产资料时使用“积聚”和“集中”这两个概念,论及资本时主要使用“积累”概念。积累强调的是单个资本的逐渐增大,集中可以通过单纯改变既有资本的分配来实现,具有加强和加速积累的作用。(马克思,1972a:687-688)积聚包含累积和集中之意。
⑤网店公司包括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的网店和以品牌电商形式经营的电商公司,是平台中网商从业组织形式的统称。
⑥小网店指缺少品牌引流优势和资本投入能力的网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