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整合逻辑*
阮汨君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国家荣誉的制度化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这一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①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作为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总纲。②在这一总纲的指导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了“1+1+3”③的国家荣誉表彰体系。国家荣誉制度旨在通过法治化的途径提供可效仿的公民形象,实现强化精神引领,凝聚共识,进而建构国家认同的目的。但从制度实践来看,人们或将荣誉获得者视为遥不可及的能力出众者,下意识地与自身做出切割;或将荣誉称号视为一种高层级奖赏,汲汲于奖赏带来的“名利双收”。④无论何种情形,国家荣誉制度的“精神性”都被虚置,未能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建立起良好的精神纽带。
然而,目前的理论研究无法回应上述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荣誉的概念研究,⑤此类研究剖析了荣誉在不同社会和时代的各种面向,但并未将其置于国家这一场域中进行制度化分析。二是荣誉的观念研究,⑥此类研究指出了作为荣誉观承载物的制度之重要功能取向,但过于强调国家的主导地位,并预设了民众的消极立场。三是荣誉的权利属性研究,⑦此类研究触及荣誉之于个体的重要性,但囿于自由权的防御观念,忽略了荣誉的公共面向。四是荣誉的制度研究,⑧此类研究对于了解制度构成及运行等细节颇有助益,但多局限于制度表层的描述,无法回应如何从规范层面实现价值认同这一深层问题。
具体到法学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是共同体与个体间关系的张力困境。国家荣誉制度的实践揭示了“个体-共同体”这一结构性问题,而传统法学研究中的形式主义立场将这一结构问题转化为价值判断问题,作出偏向个体主义或共同体主义的价值判断,使这一问题陷入不可化解的矛盾之中。
其次是制度目的与制度理性的冲突困境。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的目的往往指向使共同体得以维系的价值,这要求国家荣誉制度有较为科学的转化机制。现有研究多将国家荣誉制度视为一般的奖惩制度,从技术层面消解了制度中的精神性,而这种精神性恰恰是建构国家荣誉制度之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最后是规范体系与宪制基础的衔接困境。我国宪法中有诸多涉及国家荣誉制度的规范条文,但现有研究仅着眼于描述宪法中荣典权的分配制度,忽略了宪法所蕴涵的国家荣誉制度的深层运作逻辑,以及宪法为荣誉法规范体系提供核心价值和判断标准的功能。哪些法律、哪些条文应被纳入国家荣誉制度,各自承担何种功能,彼此之间是何种关系?现有研究均未能在宪法的框架下提供系统的答案。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跳出既有的私法或行政法视阈,厘清国家荣誉制度在宪法维度上的角色和功能。二是由于主流的宪法理论以传统的法学理论为基础,无法解决国家荣誉制度内含的“个体-共同体”问题。为解决这一前提性问题,需寻求以实质的国家理论为前提的方法论基础。此种背景下,宪法整合理论提供了一种富有成效的方法论。⑨这一理论以“个体-共同体”辩证的整合关系为前提,阐发了一种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国家、宪法和实在宪法的理论,整合概念(der Begriff der Integration)占据了核心地位。
基于此,本文试图回应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拓展目前主流的“个体与共同体”二元对立关系的立宪主义宪法学研究视角,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建立更为恰当的关联,使国家荣誉制度免于沦为仅具技术理性的奖惩制度。其次,揭示国家荣誉制度在整合过程中所依赖的价值,阐明国家荣誉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并非仅在于奖励层面,而是某些隐藏在宪法条文和制度背后的精神性价值。最后,试图指出国家荣誉制度如何在宪法提供的价值前提下展开整合,并对这一价值前提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探究统合宪法规范与政治现实的国家荣誉制度,推动国家荣誉制度的体系化与法治化。
二、宪法整合:国家荣誉制度的方法与限度
(一)作为方法的宪法整合
宪法整合理论由德国公法学者鲁道夫·斯门德(Rudolf Smend)提出,意在回应以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为代表的纯粹规范意义的国家学的立场,解决魏玛时期政治上的混乱局面。⑩凯尔森所代表的实证主义国家学将国家视为一个静止的实体,是一种从个体身上导出的因果序列,或是被个人设定了特定的目的并由个人发动起来的东西。11斯门德则认为国家并非静态的实体,12而是存在于体现为精神性总体关联(geistiger Gesamtzusamemenhang)的生活显像(Lebensäußerungen)之中,以及存在于以这一关联为对象的更新与续造之中。国家仅仅存活于和存在于不间断的更新、持续被体验的过程之中,亦即国家存活于日复一日的公投之中。13
这一持续更新的过程就是“整合”(Integration)。整合并非立基于一个假设的或历史上的社会契约,而是人民持续一致地与国家相互连结,是一种持续由个体经历转变为整体经历,个体意志上升为整体意志,反复再生产及更新的一体化过程。14宪法则是这一过程的法秩序,是关于整合过程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功能在于激发、引导整合过程,为国家体系的持续发展保持开放,并将价值予以规范化,提供使国民整合为一体的价值体系。15
为了进一步掌握整合实践,斯门德指明其经验要素,区分了三种类型,即人员整合、功能整合与实质整合。16首先,人员整合(persönliche Integration)指通过国家领导、代表或有整合力量的人进行整合的过程。其中,具有整合力量的“人员”是指在社会性和精神性方面有活跃性和主动性的生活形式的人。17被领导者是指积极参与群体生活的个体,而非外力驱动下的惰性大众。其次,功能整合(funktionelle Integration)是指通过功能运行或程序方式、集体生活方式实现整合的过程,主要指向自身意义在于达成社会合题(soziale Synthese)的过程。18这些过程能够将某种精神的价值法则设定为具有共同性的,一方面可强化共同体生活与参与者个体生活的互动,另一方面可通过正当的方式实现非理性价值。最后,实质整合(sachliche Integration)则是指以实质价值意涵为基础的整合过程。19为了使人能够体验到,这种价值意涵必须被浓缩于一种使其得以表达的要素之中,例如,政治符号、代表性事件、象征化意涵等。
(二)国家荣誉制度的位置与限度
宪法整合理论以“个体-共同体”辩证的整合关系为前提,这其中隐含了一种对个体能动性的要求。荣誉是个体能动性的重要源泉,20其隐含的对他人的义务感为个体潜在的狭隘性与利己主义提供了关键的纠正机制,21使得每个人在自以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在维护公共利益。基于这一特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度化的荣誉将个体连结在一起,对共同体产生推动作用;另一方面,需要以宪法为框架,为其提供有效的原则与限制,修正荣誉内在蕴含的过度自我扩张之危险,调节个体与共同体的内在张力。
因而,国家荣誉制度可被视为宪法整合的重要实现机制。首先,国家荣誉制度的整合过程受到宪法整合的制约:一方面,国家荣誉制度的整合实践受到宪法规范性的制约。例如,宪法规定的国家组织、国家机关的存在、建立过程及功能均制约了国家荣誉制度相关程序的设置,从而也制约了其整合过程。另一方面,国家荣誉制度的整合同样受宪法整合前提的制约,主要是宪法自身正当性的确立与检验,若宪法不具备此种正当性,则无法实现整合,由此国家荣誉制度也会失去整合的价值依托。其次,国家荣誉制度作为一种整合机制,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一是宪法通过诸多条文规定,勾勒出了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框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荣誉体系;二是荣誉的内在品性对制度设计提出了要求,如过度强调物质奖励,或权力过分垄断荣誉资源,都将影响荣誉制度的整合效果。
是故,宪法可以从实质、功能、人员三个层面为国家荣誉制度的整合实践提供法治化框架。首先,宪法为其提供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价值前提,国家荣誉制度在构建与实践中所遵循的价值应当是宪法价值的具体展开,即实质整合。其次,宪法中关于荣誉勋章及称号设置与授予等的相关条文提供了功能性框架,国家荣誉制度依此构建出一套较为完备的程序确保荣誉评选的公平与公正,即功能整合。最后,国家荣誉制度在遵循前述价值和程序的基础上,评选出若干荣誉个体,这些荣誉个体亦可发挥整合作用,即人的整合。
(三)各国荣誉制度的宪法整合实践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宪法都具备相同的整合能力。宪法整合意味着要具备在不消除多样性的前提下统一集体行动的条件,主要指向一个政体中的成员如何理解与感知到宪法试图表达的价值意涵。22荣誉制度的宪法整合则意味着,通过荣誉制度的设计使个体感受和体验到国家,从而实现整合。因此,宪法整合作为一种方法论,可用于观察各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整合实践。
首先,从质的整合来看,各国宪法均为荣誉制度提供了作为前提的价值意涵。具体而言,美国宪法被视为保留集体记忆的重要文本,其价值意涵主要通过基本原则予以确认。23日本宪法的价值意涵则在宪法序言中得到呈现,同时在正文中对“放弃战争”进行专门规定,亦体现了该国当下精神现实的规范成分。24德国基本法的价值意涵主要以基本权利为中心展开。25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在宪法之中通过符号化的方式对本国的价值意涵进行了象征性表达,26而这也是各国荣誉制度进行整合的重要构成部分。概言之,国家的荣誉制度建构受到宪法价值意涵的制约,比如,日本荣誉制度曾被批评有“官尊民卑”的倾向,不符合日本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平等价值,因而进行了改革。27美国也曾由于印第安战争章意含“镇压印第安民族及文化”,不利于实现多民族整合,故宣布废止印第安战争章,并对这一奖章予以召回和销毁。28
其次,从人员整合来看,随着现代国家的建构,一般而言,各国倾向于将人员整合隐藏于在宪法架构下承担技术功能的官僚体系之中。行政官员更多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唯有其从宪法所呈现的公众精神的角度出发践行职责,方才具备整合功能。29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保留了传统国家中“个殊化”人员的整合印迹。比如,日本宪法就相对明确地保留了这一形式。日本宪法第一章对天皇进行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来源于拥有主权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这表明天皇的主要任务在于“成为人民总体的体现”,“整合人民总体”,30同时通过赋予天皇“授予荣誉称号”与“举行仪式”的权责,将其与日本荣誉制度关联起来。而且,不仅法律规定的有权授予荣誉称号的主体本身可能发挥人员整合的作用,当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体通过自身事迹影响他人时,也可被视为人员整合。
最后,从功能整合来看,各国荣誉制度的整合实践都十分依赖此种方式。具体表现为三点:第一,在尊重宪法价值意涵的前提下,各国都是在宪法秩序下,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功能规范,对各项荣誉的设立、颁授、奖章形制、撤销与保护进行严格规定,以确保荣誉评选的公平公正。31第二,在功能范围上,各国国家荣誉覆盖范围广阔,涉及多个领域,表明其试图通过划分领域的方式,尽可能将最多的个体纳入整合范围中。32第三,各国还通过规范化的形式,将具有象征意涵的符号嵌入功勋荣誉制度中,比如对授予荣誉的特殊日期、庆典仪式等作出规定。33
与各国实践相比,我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整合实践同样是实质、人员与功能整合共同发生作用的过程,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和所占比重上则有其特殊性。
三、国家荣誉制度的实质整合:象征性意涵与核心价值观
我国的国家荣誉制度同样是在宪法框架下展开整合。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质整合,宪法提供了一种动态的价值序列。这一价值序列以人民主权正当性叙事为前提,蕴涵于宪法的“象征性意涵”条款和“宣示性”条款之中。具体而言,人民主权叙事是正当性前提,国家荣誉制度服务于政权的合法性建构与巩固,并在此过程中实现整合;“象征性意涵”条款将超验性价值通过符号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荣誉制度在此基础上予以拓展,形成由“符号”和“代表性事件”构成的象征意涵体系,用于激发公民的超验性情感;“宣示性”条款则是现代背景下对国家实质生活的理性化和具体化的表达,主要体现为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国家荣誉制度以此为依据构建公民形象,完善功能机制。
任何国体都面临着正当性问题。不存在正当性,也即不以具体历史时空中有效力的,对于国家和法律具有超越性的价值为基础,就不存在实在的宪法秩序和法秩序的效力本身。因此,制宪者往往将具有正当化作用的价值意涵作为效力根基和主宰性原则保留在实在的秩序中。我国宪法则经历了从革命正当性到人民主权正当性的转变。宪法将推翻“三座大山”的革命描述成历史存在的革命,并通过“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一表述,将中国革命接续到传统中国的政治传统之中,将革命叙事封存在序言之中,提供了另一种正当性叙事,即抽象的人民主权叙事。34在这一前提下,一方面通过悼念、褒扬烈士与授予荣誉等象征性意涵,保留革命叙事中的爱国主义精神、牺牲精神,完成从革命叙事到人民主权叙事的过渡;另一方面通过建构政权合法性,巩固人民主权叙事的正当性,并在此过程中进行整合。
(一)象征性意涵:国家实质生活的符号化表达
国家不是一种现实存在物,而是精神生活共同体的局部现实,即特定历史条件下从整体文化中做出的一种选择。国家荣誉制度以这一价值样态为基础,试图在个体与国家之间建立起恰当的关联,并通过其制度或程序的设计,使人们通过对价值样态的体验,体验到国家,进而产生国家认同,积极参与到国家生活之中。要甄别上述价值样态是极为困难的,因为它是如此广博,以至于个人根本无法对其进行概括。但同样是由于它的广博,故能蕴于各种细节中,暗中发挥巨大的整合作用。为了使其能够被人体验到,这一价值样态必须被浓缩于一种使其得以表达的要素之中。宪法通过符号化的方式对其进行表达,国家荣誉制度则将其扩展为一个象征意涵的价值体系,主要包括政治符号和代表性事件。
国家荣誉制度中的政治符号包括国土、首都、国旗、国歌和国徽等要素。国家荣誉制度将这些符号精心编织于荣誉授予的仪式中,并通过立法将仪式作为制度的重要实践环节。其中,国旗、国歌和国徽的象征性意涵代表了国家的历史和价值内容。国土和首都的象征性意涵主要有两点:一是蕴含着自身提出的国家使命的履行问题。例如,共和国勋章授予标准中的“保卫国家”35与八一勋章授予标准中的“维护国家主权”36,其重要使命之一便在于围绕“祖国统一”展开整合。这一使命在宪法中则是通过“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等表述予以体现。二是代表一个政治性生活和价值共同体,此种情形下,它也能被它的一部分代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均通过指代作为整体的政治性生活和价值共同体,巩固和强化象征性意涵。其合法性源自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代表性事件主要包括各种重大节日和纪念日。37《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九条规定“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仪式,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代表性事件的象征性意涵。宪法序言中描述了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国庆节、青年节、辛亥革命纪念日、建党日、建军节、抗战胜利纪念日等纪念代表性事件的节日。在此基础上,国家荣誉制度进一步拓展了代表性事件的范围,并规定相应的纪念活动或仪式,以加强整合效果。例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五条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象征性意涵通过符号与事件的方式栖身于国家荣誉制度之中,并通过制度赋予的规范性与重复性获得了稳定性,得以稳定地指向国家权威及与之关联的抽象价值。38这一途径的优越性在于,任何人均能按照自己的方式体验一种被象征的价值内容,且这种对象征化价值内容的体验,是将其当作一个整体来体验的,往往能产生某种不可思议的力量。然而,象征化意涵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会在亲身经历的仪式场合受到强烈震撼,但这种震撼感会根据感受程度的不同,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淡忘;另一方面,此种象征意涵意在激发民众对祖国的情感体验,并将其关联到个人效命于国家的可能性,而理性自主的理念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例如,一般情况下,在战争时期,个人为国家的牺牲较容易在道德上被接受。因此,国家荣誉制度仅在部分领域会格外强调和使用此种价值意涵,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八一勋章”授予办法》等军事领域相关荣誉。
(二)核心价值观:国家实质生活的理性化表达
除却面目模糊的象征性意涵,现代法律的理性化以及人民主权叙事的前提要求更为清晰的价值表达。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体现了这一要求。39国家荣誉表彰体系中的诸多表述亦指向这一价值条款。但此条款是否具有实质意涵?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两种立场:一是形式说,即认为这一价值条款仅具形式性。然而,若仅为一种形式共识,能否应对价值多元导致的价值冲突问题?二是实质说,即认为这一价值条款有其实质内涵。其问题在于,若有实质意涵,是否会导致家长主义式的道德干预?并造成价值僵化的后果?
这两种立场看似对立,实则共享一种逻辑,即将国家与个体置于对立之中。在此种逻辑下,国家被理解为一种实体或有机体,其目的在于凭借国家手段使个人非自愿地汇聚其中,个人被强制性地课以无法摆脱的道德责任,个体在国家面前要么是客体,要么是牺牲品。这种理论上的不可知主义和实践上的拒斥国家观念,往往造就出逃避国家或膜拜权力的个体。这样一来,国家荣誉制度不仅无法获得正当性,也无法实现制度目的。
基于“个体-共同体”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视作人民主权叙事下,于历史限定的特定价值格局中,对特定的实质文化观念的理性表达。具体而言,国家是一种持续更新或再造的精神现实,于个体与个体的意向性关联之中被建构出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关乎“个体-共同体”的价值构造,国家荣誉制度在这一价值构造中强化“个体-共同体”的辩证关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对理想共同体生活的描述,是国家荣誉制度的目的所指。“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对理想个体的描述,国家荣誉制度根据这一描述提供公民形象,评选荣誉个体。“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则是对个体如何参与共同体生活的描述,国家荣誉制度据此构建个体与共同体的互动机制。
在国家荣誉制度提供的公民形象中,“爱国”是根本前提。据此,宪法构建了一种有层次的“国家-个体”双重结构的国家荣誉制度。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则对“个人荣誉”的决定和授予主体进行了规定。这表明,我国宪法预设了以“国家荣誉”为前提的“个人荣誉”,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基础。40例如,“八一勋章”便是在维护“国家荣誉”基础上产生的“个人荣誉”。之所以将维护国家荣誉确定为公民基本义务,目的有二:一是确认“个体-共同体”的结构,并将维护共同体作为二者相互强化的前提。二是强调个体在这一结构中的地位,使公民“提高自己作为主人翁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责任感”,41并将其作为个体参与共同体生活的重要动因。
“敬业”这一公民形象指向了“富强”。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标示出“敬业”这一公民形象,通过一系列规定42表明“敬业”是实现“富强”的具体途径,进而划定了“敬业”主要指向的共同体生活中的具体领域。国家荣誉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具体领域,如《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四条表明,国家荣誉称号应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也囊括了各个具体领域中的个体。
“诚信、友善”指向了“文明、和谐”。宪法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非全然意味着个体隔绝于共同体生活的一种保留,却可视为对公民政治能力的勾勒,是与共同体生活相连结的纽带。为了强化这一纽带,国家荣誉制度的构建不能依靠一种单向度的意志灌输,而需要注重对个体能动性的激发,“诚信、友善”则是个体发挥能动性,真诚参与共同体生活的基本要求,个体的这种禀赋提高了实现“文明、和谐”的共同体生活的可能性。基于此,荣誉评选往往会要求参选个体无违法、违纪等行为,43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些行为被视为违背了“诚信、友善”的特质。
为了保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形象的可信度和示范性,国家荣誉制度须根据“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构建相应的评选机制。这一前提指向了“民主”,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对权力的分配均是基于人民主权叙事这一前提所作的安排,“民主”是这一前提的基本要求。此种前提下,国家荣誉制度的评选机制应同时具备两方面功能:一方面保证其评选出的个体为大众所认可;另一方面可检验价值前提的正当性,要因应实质内容的变化,避免陷于价值僵化的境地。
四、人的整合与功能整合:公民形象的生产与再生产
如前所述,在“价值序列”的前提下,国家荣誉制度提供可效仿的公民形象,并据此进行评选。其中,提供可效仿的公民形象还意味着评选出的荣誉个体能对他人产生正面影响,这个过程便是人的整合。这些具有整合力量的人并非仅指具体的,作为生物存在的人,更是指在社会性和精神性方面有活跃性和主动性的人的生活形式。44为了保证公民形象和评选结果的正当性,国家荣誉制度需要保证以下两点:一是评选的程序公平公正,二是使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到这一过程中。这一过程便是功能整合,即达成社会合题(soziale Synthese)45的过程,它能够将某种精神意涵设定为具有共同性的,或强化对其共同性的体验。人的整合与功能整合均在前述价值序列下展开,共存于国家荣誉制度的整合过程中。
(一)国家荣誉制度的人的整合:公民形象生产的类型化
通过“人”进行整合,是国家荣誉制度最为重要的特征。《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勋章只授予个人不授予集体”,某种程度上说明作为荣誉个体的“人”在国家荣誉制度整合过程中的地位。宪法整合实践中,尚未有其他制度能像国家荣誉制度这般提供如此丰富的,拥有具体形象的“人”,承载各种具体价值,发挥“精神引领、典型示范”的作用。具体而言,国家荣誉制度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指引下,勾勒出了一个连接“时间-空间”的多维度的公民形象体系。
首先,荣誉制度区分精神生活场域,标示出人格发展的可能场域。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党的领导”写入正文,强调了我国的人民主权正当性是一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成为现行宪法中并存的两条原则,协调领导原则与代表原则成为整合实践中的重要议题。46基于此,国家荣誉制度区分了多个精神场域,形成了党、军队和国家荣誉表彰体系。首先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七一勋章”授予办法》等为主的党的表彰体系,聚焦于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一场域中的主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其代表的公民形象主要凸显了作为先锋队应具备的“崇高精神风范”。其次是以《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八一勋章”授予办法》等为主的军队荣誉表彰体系,这一场域中的主体以军人为主,其形象主要是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牺牲精神。最后是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等为主的国家荣誉表彰体系,其主体则是更广泛的普通公民,其公民形象更多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其次,国家荣誉制度划定具体领域,安置符合公民形象的荣誉个体。在区分精神生活场域的基础上,国家荣誉制度又做了更细致的划分。横向来看,国家荣誉制度在各个领域、各个专业都设置了荣誉称号。如《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荣誉称号应授予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各行业的杰出人士,并设置了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人民科学家、人民英雄、人民楷模等荣誉称号。纵向来看,国家荣誉制度需要借助现有的科层制得以实现。无论横向纵向,国家荣誉制度都提供“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形象,并据此选出符合要求的个体。以全国劳动模范评选为例,荣誉获得者来自体制内外的各行各业,政治忠诚度是其评选标准之一。在宣传个人事迹时,往往注重强调专业度与个人品质。其中,政治忠诚度便是“爱国”的重要指征,专业度指向“敬业”,个人品质则往往关联到“诚信、友善”。
再次,国家荣誉制度通过公民形象连接过往,并向未来敞开。从国家荣誉制度的规范体系看来,主要由授予在世者荣誉称号的各类法律规范构成,但亦有《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可对不在世者追授荣誉称号。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国家荣誉制度的整合是面向未来的,它从过去业已完成的生活现实中提取其所提供的公民形象,通过这些公民形象对其他公民产生影响,以期在未来的生活中塑造公民,凝聚共识,从而建构国家认同。公民形象在这里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一座桥梁,同时也是改变未来的一种关键要素。47
最后,在人的整合过程中,国家荣誉制度区分出了作为荣誉个体的人和作为公民形象的人。形象是荣誉符号在时空中的不断反复与再现,给现世之人提供可预期性,也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制度实践的安定性。荣誉个体以其现世的积极活动、多重角色身份的重叠而起到一种横向的整合作用。具体而言,国家荣誉制度中的荣誉称号或表彰并非平等分配的,而是选取各个领域或行业中的佼佼者,这意味着若想要获得某种荣誉,个体必须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能动性,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依循相应程序或规则,与其他候选者竞争。尽管国家荣誉制度划分出多个场域或领域,由于荣誉资源的稀缺性,个体一般只能在极少数领域中获得表彰,但个体在生活中往往具有多重身份,扮演多种角色,这些身份与角色的交叠使其在精神生活中具备了扩张的能力,从而使其能够影响到尽可能多的人。
(二)国家荣誉制度的功能整合:公民形象再生产的理性化
国家荣誉制度在人的整合过程中,为了确保其提供的公民形象具有整合效力,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保证价值序列前提下,如何公平公正地评选出符合公民形象的个体?二是在既有价值前提无法获得共识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价值冲突或生成新的价值共识?这关乎国家荣誉制度的功能整合。国家荣誉制度的功能整合主要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纯精神型的,即通过规则和程序的设计解决冲突;另一类则是感官与精神的混合型,即用规则的形式对仪式等形式予以规定,从而实现和巩固整合的效果。48这两个类型均是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程序与规则设计也需符合“公正”的要求,确保个体“自由、平等”地参与荣誉制度的评选。从实践来看,功能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主权叙事下的价值协商机制。为了应对多元价值存在的现实,现行宪法在将主权者意志转换为宪法价值体系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的价值协商机制,由爱国统一战线下的政治协商机制和承认民族差异前提下的民族协商机制构成。49国家荣誉制度据此设置了诉诸“共识决策”50的价值协商机制:第一,《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表明,一方面,国家荣誉的提名需要听取来自各方面的建议,这里的各方面包括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另一方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表决时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在这一过程中,群体可以“通过斗争化解紧张关系以及强化统一性”,从而解决冲突并实现整合。51第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可以拓展关于价值争议的公共商谈空间,将公共舆论导入协商结构之中,公民可以通过论辩反思价值前提,进而形成制度对价值问题的回应。在制度实践中,既可以增加公民的参与热情,同时也能吸收并回应价值诉求。
其次,评选标准的理性化。为了确保评选的公平公正,国家荣誉制度增加了可供量化的“成就”标准,例如,提出“坚持以德为先,以功绩为重要衡量标准”,《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提出“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提出“突出贡献”,等等。这种理性化标准,一方面可以作为个人禀赋中的“敬业”的具体化,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衡量标准,并为评选结果的正当性增加了合理化理由。但这一标准仅能作为连接价值前提,实现质的整合的法治化途径之一,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这也是为何上述法律法规中格外强调“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主要原因。若将其作为唯一的评选标准,无疑会本末倒置,抽空国家荣誉制度的精神性,使其沦为一般的奖惩制度。
最后,通过程序扩大公众参与。为了提升个体对共同体生活的体验,国家荣誉制度设计了多种程序以扩大公众的参与:一是抑制荣誉制度潜在的科层化倾向,在制度设计上通过扩大提名范围,减少评审的中间环节,建立独立评审机构等方式,保证整合实践可以延伸至社会底层。52例如,劳动模范评选试图通过容纳不同的性别、民族、阶层等,对多种形式服务国家的人们进行表彰。二是将仪式等集体性活动置入评选程序中,使个体能够历史性地与集体紧密结合,从而实现整合。三是对于不直接参与之人,国家荣誉制度亦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建立精神关联,例如《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表明利用“报道”(Bericht)技术53使民众获得精神体验的重要性。
五、余论:作为整合机制的国家荣誉制度
综上所述,国家荣誉制度可被视为宪法整合下的一个具体实现机制。国家荣誉制度从荣誉的内在品性出发,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强化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联,培育出有活力的公民与强健的国家。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强化的辩证关系。因此,应当避免将国家荣誉制度建构为一种单向度意志灌输的奖惩制度。
这就为国家荣誉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判断标准。字面上的荣誉称号和奖章不能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通过其是否基于某种特定的价值前提,通过某种特定的仪式和程序,提供某种公民形象,从而对其他公民个体发生影响来进行判断。因此,一般奖励制度主要注重对在世者业已完成的具体行为作出积极评价。构建国家荣誉制度的主要意图在于实现整合,即从历史中抽象出某种价值用以指导个体与共同体的未来行动,其对象未必是在世者,也未必是某种具体行为,更可能是由行为建构出的具有某种客观性的价值。因此,在宪法提供的框架下,国家荣誉制度不仅包括较为明显的“1+1+3”体系,《国旗法》《国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中涉及象征性意涵的内容,以及国家纪念、国葬仪式、讣告、荣誉职务等都应被视为国家荣誉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整合理论的框架下,可以根据占主导地位的是何种整合要素,对国家荣誉制度的法治化程度进行评价。尽管国家荣誉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通过“人”进行整合,但从功能整合和价值整合所占比重反映出的荣誉制度法治化水平仍然是重要的。国家荣誉制度的整合过程是价值、人和功能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整合前提的价值需要通过特定的法治程序予以正当化,而作为“人”这一要素的公民形象,亦需要通过法治化的程序与规则进行评选,从而显示其公平公正。但是,法治化绝不意味着对精神性要素的全然抛弃,因此,在价值多元的当今社会,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整合,仍是国家荣誉制度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只是提供了一种视角,此种视角下,或能减少一些价值的对立乃至撕裂,并为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价值整合提供一个新的解释进路。当然,人类思想的深层转变并不是通过逻辑争论来完成的,世界上的一系列运动也并不是由一个全能的意志所推动的。新观念的实现,必须经过悄悄地化解各种成见,经过新的社会条件引发新的偏爱,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继承传统过程中的各种遗忘,经过使人们不知不觉偏向新视角的删略过程。54
*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央地政府事权关系的宪法整合”(项目批准号:20AFX11)以及浙江省社科规划重点课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宪法整合研究”(项目批准号:21WZQH06Z)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余军、曾韬、王文琦、谢郁、赵健旭等师友提出的宝贵建议,文责自负。
①《习近平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5/18/c_1118890603.htm,2021年6月17日访问。
②黄宇菲:《我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的创制性实践》,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9/9a4ea8d2b75744198bc8f5a4c7585a8e.shtml,2021年6月17日访问。
③即中共中央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有关方面分别制定党内、国家、军队三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④张天舒:《荣誉称号影响官员晋升的信号机制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9期。
⑤共时性的研究,主要分为评价说和奖励说。杨立新:《人格权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韩志明:《国家荣誉的社会认知——基于问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0期。对荣誉的构成要素进行的分析,可见 Sharon R. Krause, Liberalism with Honor, Massachusett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历时性研究将荣誉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并与美德(virtue)、声誉(reputation)等概念进行区分,可见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Laws, New York: Promeheus Books, 2002; Joseph A. Vandello & D. Cohen, “Male Honor and Female Fidelity: Implicit Cultural Scripts That Perpetuate Domestic Violence,”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 Vol. 84, No. 5(2003);或者从外在与内在,横向与纵向的角度对荣誉概念进行界定与区分,可见Julian Pitt-Rivers, “Honour and Social Status,” in J. G. Peristiany(ed.), Honour and Shame: The Values of Mediterranean Society,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1965, pp. 19-77。
⑥古希腊时期,荣誉观的概念在德性层面被提出,可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田力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随着政治哲学的发展,荣誉观开始与国家利益、政治理想的实现建立起关联。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03。
⑦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荣誉利益上升为法定权利予以保护,但在学理上,荣誉权的独立性一直饱受争议。私法领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前者可参见王歌雅:《荣誉权的价值阐释与规制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杨立新:《人格权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等。后者可参见唐启光:《荣誉权质疑》,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姚明斌:《“荣誉权”作为民法权利的正当性检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满洪杰:《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等。亦有少数学者从公法层面对荣誉权进行探讨,参见姚辉、叶翔:《荣誉权的前世今生及其未来——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载《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王理万:《国家荣誉制度及其宪法建构》,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钱宁峰:《论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基础》,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⑧有学者着重从历史角度梳理国内外荣誉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立法历史,或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为我国荣誉制度的发展提供理论资源,参见张树华、潘晨光:《中外功勋荣誉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江国华:《中国国家荣誉制度立法研究》,载《中州学刊》2014年第1期;戴鑫韬、陆宁:《国家荣誉制度比较研究》,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等。有学者试图从制度的构成角度厘清其与行政奖励制度的关联,阐明其制度内涵与价值功能,并提出完善建议,参见林剑:《论人的荣誉感的道德价值》,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12期;国晓光:《国家荣誉制度设立与国家认同建构》,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2期;杨清望、刘世杰:《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荣誉法律体系的完善》,载《学术交流》2019年第8期。
⑨[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曾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66页。
⑩斯门德指出,“耶利内克-凯尔森路线是一种持续性大规模批判的研究方式,但也同时表现为持续发生的实质结论的流失。……它良莠不分地对一般国家学进行了彻底的清理,但却拿不出丁点可以起到替代作用的东西”。[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9页。
11张志伟:《依宪法之整合:Rudolf Smend的整合理论及其影响》,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台北)总第101期(2016年)。
12这一实体由生活显像,如法律、外交活动、判决、行政活动所构成。 [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26页。
13[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26—27页。
14Stefan Korioth, Integration und Bundesstät-Ein Beitrag zur Stäts-und Verfassungslehre Rudolf Smends, Berlin: Duncker und Humblot, 1990, S. 124.
15Rudolf Smend, “Verfassung und Verfassungsrecht,” in: ders., Staatsrechtliche Abhandlungen, und andere Aufsätze 2, Berlin: Duncker und Humblot, 1968.
16被列为各整合类型的现象事实上并不会单独显现,而是彼此类型间高度交错。[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34页。
17[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36页。
18同上,第43页。
19同上,第60页。
20尽管荣誉与德性都是一种个体能动性的源泉,但德性往往是涉他导向的,强调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孟德斯鸠为了阐明关于德性形式效应的深层真相,将其推导至极致,即简单地等同于自我弃绝,这种自我弃绝意味着为了政治共同体的共同自我而牺牲个人的特殊自我。而荣誉不是立基于自我弃绝,而是立基于自爱、野心,以及让自己出类拔萃的欲望,它是服务于自我的,也更契合于人性中最根本的特征。
21Sharon R. Krause, “Partial Justice,” Political Theory, Vol. 29, No. 1(2001), pp. 316-336.
22Dieter Grimm, “Integration by 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Vol. 3, Issue 2-3(2005), pp. 193-208.
23美国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个人权利。
24日本宪法序言中重点阐述了战祸的教训,以及维护和平的需求,其宪法第二章第九条更是专门规定了放弃战争: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主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以形式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5[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196—205页。
26主要表现为国体规定,国土和国旗,国家重要节日等规定。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日本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条。
27改革后的2003年,日本民间获得荣誉人数为1650人,创历史最高记录,官民人士获得荣誉的比例亦发生了变化。日本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8张树华、潘晨光:《中外功勋荣誉制度》,第403页。
29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第三款便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行政官员的整合功能,而非纯粹的技术功能。
30[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37页。
31例如,美国通过《美国法典》《反窃取英雄荣誉法》等法律对荣誉制度进行了建构。日本依据其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及通过《勋章褫夺令》《关于位、勋章等请求返还之事宜》等法律构建荣誉制度。其中,著名作家大江健三郎曾辞退文化勋章,其理由是“不承认有高出民主主义的权威和价值观”,这也说明了荣誉制度的整合与价值意涵的关系。联邦德国则通过《头衔、勋章和奖章法》《统一协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勋章细则》等法律构建起自身荣誉制度。参见张树华、潘晨光:《中外功勋荣誉制度》。
32例如,美国的荣誉主要分为军事荣誉与非军事荣誉,非军事荣誉又分为专业荣誉与平民荣誉。美国每年颁发各种国家级荣誉多达上百项,范围涵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宗教、军事、医学、体育、娱乐等领域;日本的荣誉制度则面向日本全社会,覆盖各个阶层和各行各业,无论是国家或政府各级部门首脑,还是士农工商文体艺术界人士,都有获得荣誉的机会;德国的荣誉制度较为精简,但联邦级别荣誉也有十几种,主要分为功绩类、体育类、消防类和救援类。
33例如,德国的勋章与奖章设计都承载了文化意涵,造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有十字、鹰标、橡叶和月桂叶;美国十分重视在独立日进行庆祝;日本则会在固定时间进行大规模的荣誉颁发活动,如每年的4月29日和11月3日。
34现行宪法序言表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并在“总纲”第二条得到重申。翟志勇:《宪法何以中国》,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36《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表明:军队设立“八一勋章”,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这是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军队最高荣誉,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37陈彦:《历史庆典:奠基神话与记忆重塑》,载《读书》1998年第5期。
38高进:《国家仪式与共同体认同》,载《浙江学刊》2021年第1期。
39其中,《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则在第一条宣称,其立法宗旨在于“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其他条例办法亦有诸如“精神引领、典型示范”,“增强凝聚力”等表述。
40王理万:《国家荣誉制度及其宪法建构》,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41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彭真文选(1941—199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8—452页。
42如宪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至二十三条等。
43如《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八条。
44[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36页。
45斯门德借用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术语:正题(These)、反题(Gegenthese)和合题(Synthese)。社会合题这一表达在国家学领域中是十分个性化的表达,只能在历史辩证法的意义上来理解。社会合题是一个动态的、多重维度的概念,包括内容上的共识、形成共识的过程及相应的参与机会。即便是功能整合,也要求具有最低限度的内容共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参与技术达致某种结果。一旦结果达成,即便有成员不认可决定内容,也不能否认其为共同体意志的属性。若将合题简单理解为“共识”,则远离了斯门德所处的论域,将术语的含义压缩并扭曲了。
46翟志勇:《宪法何以中国》,第122页。
47[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66页。
48同上,第43—56页。
49秦小建:《精神文明的宪法叙事:规范内涵与宪制结构》,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50王绍光、樊鹏:《中国式共识型决策:“开门”与“磨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1[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46页。
52唐磊:《澳大利亚功勋荣誉制度简介》,载《国外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53[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第49页。
54[英]赫伯特·巴特菲尔德:《历史的辉格解释》,张岳明、刘北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