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谁相干:1950年《婚姻法》宣传的策略转向与话语建构*
林子
一、对《婚姻法》遭遇抵制的追问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意在消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民主主义婚姻与家庭。然而,这部法律在当时却引发了部分男子、父母、公婆(本文采用当时官方调查报告对《婚姻法》宣传对象的大致分类)的抵制与诋毁,从群众到干部都存在将《婚姻法》理解为“妇女法”和“离婚法”的倾向,其中一些人直接诋毁离婚、再婚行为,甚至暴力压制青年妇女婚姻自由的诉求。青年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或顽强抗争,或被折磨、杀害,或自杀。为解决严重的社会对立和失序,化解对《婚姻法》的抵制与歪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组织在1953年3月至5月集中进行全国性的《婚姻法》宣传运动。这场运动集中惩处了杀害妇女和协助犯罪的不法分子,让全体人民受到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宣传教育并最终接纳了《婚姻法》,同时也在将旧家庭改造为新民主主义家庭上取得了进展。
既有研究在描绘运动的发展过程、历史数据解读及相应的理论解释等方面已有突出建树。但直到今日,仍有两个问题引人深思:问题一,为什么《婚姻法》会遭遇激烈的抵制与歪曲?问题二,随后,中国共产党又如何化解了干部和群众对这部《婚姻法》的抵制与歪曲?
关于问题一,女性主义视角提供了一种广为流传的解释,即抵制、曲解和利用《婚姻法》的行为,实际上是封建父权、夫权体制的延续。①男子、父母、公婆对《婚姻法》的抵制反映出不同地区、行业的群众复杂的思想状况,既有父权顽抗的共性,又演绎出个性化、经验化的特点。②然而,变迁中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难以被简单概括为“父权-反父权”“女权-男权”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二元结构视角,实际上简化了彼时婚姻、家庭中不同主体间的互动,也忽视了对社会心态、思想状况的考察与理解。首先,不同层级的干部对于婚姻自由的判断及干涉倾向有所差异。村干部多对妇女的离婚诉求表现出阻挠或冷漠,但在乡镇一级,干部却更倾向于执行《婚姻法》并愿意出面调解。司法干部的行为分化则显得更为复杂。③其次,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形势和社会格局下,社会心态正在发生微妙的转变,思想状况也较为复杂,这影响到人们对婚姻以及《婚姻法》的态度。当时,男子、父母、公婆不仅对《婚姻法》有仇视,对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与宣传也感到恐惧。④干部、工人在择偶中受到多数妇女的青睐,底层男性因此充满剥夺感,抱怨新婚姻制度对他们的抛弃。⑤社会阶层的差异影响着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知,此非男女对立框架可以涵盖。
针对问题二,研究观点则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视角是从国家政权建设出发,认为家庭角色随着原有基层秩序的改造而被重构。⑥国家权力的下渗形成了新的政治认同,进而影响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念。⑦另一种视角聚焦中国共产党在《婚姻法》宣传中的话语建构策略。调整后的宣传策略和叙事,减轻了群众对《婚姻法》的误读与抵制,具体表现在对婚姻案件中自杀、教育、惩戒等行为的选择性报道,以激发群众对旧制度的仇恨以及对新制度的向往,从而控制《婚姻法》运动的节奏与方向。⑧
第二个问题还有另一种答案来自女性主义视角,认为中国共产党对既存父权体制有意妥协与退让。代表性观点是其在调解中对“离婚自由”加以限制以及在宣传中讨好男子、父母、公婆,实际上是对妇女解放失诺的表现。⑨不过,如果坚持在离婚自由上的激进标准,并认为存在连续、统一且高度理性的父权制,就很难理解《婚姻法》面临的现实障碍。首先,黄宗智、戴茂功(Neil J. Diamant)的研究都分别指出中国共产党并非有意放纵基层父权势力,对新制度进行父权化安排。⑩即使在《婚姻法》运动结束后,妇女的离婚自由也未被限制,调解手段更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11其次,“婚姻自由”的激进政策源于五四运动中知识分子主张家庭革命的观点。而在《婚姻法》之前,其实践就已经在北方乡村社会遭遇挫折。为处理法律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婚姻自由”被修辞为“婚姻自主”并调整了调解规则,最终平息了嫁娶问题上的混乱。12从更大的视角看,为了平衡婚姻家庭的现代性主张与中国社会基层现实之间的张力,延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努力建构“既联合又斗争”的“家庭统一战线”,实现了对“妇女主义”和“家庭和睦”两种单向路径的融合与超越。这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了妇女、家庭与革命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13
上述讨论的最大启示或许是,在重新审视《婚姻法》运动时,应该着力把握中国共产党分析社会思想状况时的思考方向和策略调整的动态过程。这就需要将研究视野拓展到运动技术上。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渐熟悉并掌握了塑造民众阶级观念的运动技术,比如通过诉苦、公审等行为启发农民的阶级意识,构造其国家观念。14从更一般化的理论来说,这种运动技术的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如何对社会结构的客观现实进行表达性建构,进而为教化提供话语材料。15据此,本文的任务是在中国妇女史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引申有关运动技术、话语建构的视角,呈现中国共产党如何识别、分析和运用阶级、性别及各种社会要素来建构《婚姻法》的宣传话语,以化解民众对该法律的抵制与歪曲。
二、从“阶级斗争”到“思想斗争”的宣传策略转向
民众对《婚姻法》的反对既出于维护封建父权制下的自身利益和价值认同,同时也有对清算封建压迫的恐惧与困惑,以及对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迷茫。当我们重新理解反对者为何反对,也就能更清晰地揭示《婚姻法》宣传运动的话语建构策略与叙事逻辑。
在前期宣传工作中,干部简单套用了阶级斗争手段,16曾提出应该把父母作为对象,团结未婚青年男女,依靠寡妇、光棍、童养媳来一场激烈的斗争,主张翻出来的各种问题都交政府处理,任何违反《婚姻法》的情况均须法办,或者直接指名道姓地限令当事人交代自己的问题等。17激进的斗争倾向使运动目标扩大,造成了思想混乱和恐怖情绪。18如一些男子听闻“运动”将至,联系到自身婚姻、交往问题,害怕成为被打击的对象,遭受惩处,恐慌情绪严重者甚至自杀。19而且,惯用的阶级斗争手法也使得干部对《婚姻法》的介绍和说理十分粗糙。在前期宣传中,干部忽视了对包办婚姻的阶级实质进行分析,群众亦不理解封建婚姻的害处和《婚姻法》的意义。相反,由于宣传过于偏重“婚姻自由”,很少具体地谈如何建设新的家庭关系,导致了男子、父母、公婆十分恐惧和敌视可能出现的离婚。20概括起来,阶级斗争倾向和粗糙的宣传手法所制造的恐慌是抵制者反对《婚姻法》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放大了社会冲突。因此,现实的紧迫任务是要解决思想障碍并制止社会冲突进一步造成悲剧。
《婚姻法》的宣传策略由此开始实质的转向。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指出:运动首要任务是在干部中和群众中进行教育,正确认识《婚姻法》。在思想上与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划清界限。21婚姻制度的改革的性质,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其实质“是一种反对封建的民主改革”22,它“纯全是人民内部的事情,是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内部的事情,是要克服人们思想中关于婚姻问题方面的封建的思想意识形态,废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的婚姻制度,改善家庭中的夫妇、婆媳之间的关系”23。《婚姻法》的宣传工作“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24,一方面需要群众性的宣传《婚姻法》与检查干部执行情况的全面运动;25另一方面,运动中须坚持教育的方针。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干部或群众,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恶果,经过揭发、批判和教育,只要决心改正错误,就不再予以处分。26对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包括虐待、虐杀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恶果,引发强烈民愤的,则须按法律予以应得的惩处。27上述指示的中心思想,就是要求干部尽可能准确识别一般的宣传教育对象和严重犯罪分子,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在地方试点运动中基层干部的急躁情绪仍相当普遍,更热衷挖掘、批评、惩办坏人坏事,泛化地放大婚姻问题。28此外,干部自身对《婚姻法》的学习和自我检查也抱有抵触情绪和逃避思想。
为进一步解决宣传运动缺乏重点与斗争泛化的问题,1953年2月,先后发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2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30《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31。这三份文件细化了运动策略,重申清除关于婚姻问题的封建意识,不能在短期内采用粗暴的办法消灭婚姻和家庭的封建思想,而只能通过长期的、细致的、耐心的宣传工作,32禁止“诉苦运动”“召开斗争会”“站队”“家家评比”等阶级斗争的办法,33或者把运动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以避免运动脱离正确轨道和规定目标。34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不要在一般人民群众中进行,应以宣传教育为限。35时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的范瑾更直白地解释了这一意图:“婚姻问题那么复杂,主观力量又只能抽出一部分力量来搞(不能停止生产和学习来搞),因此要抓住主要的问题来搞,即制止杀人和死人。要是什么问题都去解决,结果什么也解决不了。毛主席告诉我们,工作要抓住中心环节以推动一般。因此这样作不是消极的……严重犯法的刑事案件,像杀害人命,伤害人身,这些不仅本人可以告,任何都可以告,我们主动的要管,不能见死不救”,而对于处理一般婚姻、家庭问题(夫妻关系不睦、婆媳关系不和、包办婚姻、收养童养媳、重婚、纳妾、男女关系混乱)则以“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实行有条件地介入干涉。她最后强调:“如果我们该宣传的不宣传,该管的不管,这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不该管的也去监管,也要造成纠纷及混乱。”36相较之前,中国共产党对工作对象进行区别对待的认识无疑更为清晰,但针对一般的婚姻家庭问题的判断标准与介入则更加谨慎,转向强调更深入的“思想斗争”。
笔者通过对《人民日报》和《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中1950年—1953年中央发出的运动通知和指示进行词频量化及对特定关键词权重分析,37清晰地观察到《婚姻法》宣传策略从阶级斗争转向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的过程,即从前期片面、机械强调“贯彻”“执行”“斗争”最终转向“宣传”(见图1),其标志事件是1953年2月诉苦、公审已从指示中消失。
概括起来,这种思想斗争指的是在限制简单粗暴的检查斗争,制止杀害妇女和妇女自杀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细致、耐心的宣传教育,最终达到同封建主义划清界限的目的。而结合前期的宣传经验,此时宣传话语建构的最大挑战正在于如何让宣传既普遍地批评教育全体人民,又不因此制造新的误解与冲突。
三、对封建压迫者的批评教育
封建父权、夫权是压迫妇女的根源,干部、群众以前对妇女的错误对待以及对《婚姻法》的抵制客观上都可算是对妇女的压迫。但矛盾之处在于阶级斗争式宣传主张清算封建压迫,而他们对此既感到恐惧,又很难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为何会带有封建意识,为何会成为在批判封建压迫过程中具体的批判对象,很难在主观上承认自己的压迫性。因此,挑战就在于如何在反封建的原则指导下既批评和教育干部、群众的封建思想和行为,又防止运动被引向或被误解为对其人身的斗争与攻击。令问题稍显复杂的是抵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存在差异,有些只是表现为对《婚姻法》不接受、不配合的消极态度,有些则是暴力侵害妇女的激烈行径。前者是干部、群众普遍存在的封建意识所致,而后者的特殊性在于一些男性干部与基层封建父权势力的合谋。依据《婚姻法》宣传的方针,宣传话语建构亦需根据压迫的实际程度及性质做出必要的区分。
批判“封建压迫”是宣传中批评教育的原则,其叙事范式概括起来是:先识别出违反《婚姻法》的现象,再指出其封建压迫性质,最后分析对妇女、家庭、国家的危害。为了在说理上易于理解,并初步突破群众的思想障碍,批判封建压迫的首要策略是新旧对比。新旧对比“就是在宣传内容中要着重指出旧婚姻制度的害处、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号召男女老少团结起来自觉的拥护婚姻法”38,“生动地把新旧婚姻制度二者的说法、做法、结果摆在群众、干部面前,并对群众和干部中对婚姻法的各种错误认识加以分析批判,使他们初步了解婚姻法主张什么、废除什么,帮助他们在思想上分清是非、辨明利害”39。作为宣传内容的纲领性文件,《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分别列出了对于不同群体《婚姻法》的好处与旧制度的坏处。《婚姻法》使男子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合意的配偶,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不费钱而结婚,夫妻一起劳动生产,从而改善整个家庭生活。40父母、公婆可以不再为子女的婚姻问题白操心,也不必再为此破费金钱,41还能避免婚后子女发生夫妻反目、家庭不和,妨碍劳动生产,甚至造成人命惨案。42由于废除了包办婚姻、婚姻买卖,劳动人民不会再因婚姻问题而弄到破产或生活水平下降的境地。43可以看出,新旧对比的惯常叙事实则是一种功利主义论述。其逻辑是先建构《婚姻法》给人民物质利益与情感状态带来的好处,反衬“封建压迫”的弊端,引导群众对旧制度的不满,破除对《婚姻法》的疑虑。但这种做法远未达到对封建婚姻、家庭秩序与价值的根本否定,也与确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完整内涵相去较远。正如地方干部所言:“在这些问题解决后,有的乡干部又觉得婚姻法要使男女老少都拥护是很难做到的”,并表示要继续对封建宗法思想统治和旧婚姻制度展开批判。44
在宏观层面,中国共产党对“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直接压迫妇女的封建观念进行批判时,通过指称模糊化,将压迫问题归因于历史上的阶级压迫,达到既控制误解、对立,又批评教育的目的。在批判中,这些涉及性别要素的概念主要作为“封建婚姻制度”的定语成分出现,如“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婚姻制度”,其构造重点在于“封建婚姻制度”,也暗示了“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历史与阶级根源。在批判“夫权”时,则有相对强烈的情感色彩,如“夫权统治思想”,不过,对这一表述的使用场合却是有选择的。宣传通常只在分析群众思想动态时,指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夫权”等现象。比如,“表现在对‘男女平等’的认识上的,初步搜集到下列一些(观点——引者注)。妇女中主要是自卑、依赖思想,男子汇总主要是夫权、大男子主义”45,“男女不平等,夫妻婆媳关系不很和睦,而夫权统治的残余仍然存在”46。但具体到布置任务、提出方法时,就很少触及上述概念,即便有,也会强调对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阶级压迫的归因。如“要从封建婚姻制度‘三从四德’以及‘父权’、‘夫权’等宗法思想统治妇女这一方面展开讨论,使干部认识到旧婚姻制度是服从于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利益的”。47也就是说,性别视角往往不是公开宣传中话语建构的主流,对性别矛盾的表达通常要折叠进阶级压迫这一历史视角中。这在对1950年—1953年《人民日报》的分析中得到印证。“夫权”“男尊女卑”“父权”“男权”相较于“封建意识”“封建压迫”是十分少见的。(图2)
“夫权”等词汇应该是妇女压迫叙事中最犀利的概念,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更加严厉地批判 “夫权”“男尊女卑”等问题。毛泽东在对旧社会的阶级压迫分析中明确地指出:夫权是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的代表之一,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之一。48《人民日报》在早期的宣传中曾明确转达这一观点。49但通过上文对彼时主流叙事结构的拆解和词频分析可以看出宣传话语明显表现出性别视角的克制。这一方面或许出于控制性别对立的考虑。北京市民政局在试点工作结束时的报告曾这样描述男性的反应:“婚姻法宣传了,我们的罪过加重了。”50由于像“夫权”之类带有对男性身份的全称判断,在传播过程中更易吸引群众的注意力,构成男子对《婚姻法》更多的误解。有意对“男性”身份进行选择性表达,有助于控制处于内部思想混乱状态下的性别对立,并解除男性对于《婚姻法》的顾虑。另一方面,这种对性别的“模糊化”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问题认识发展的自然结果。中国共产党对妇女受压迫问题的思考,是从总体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中进行把握的,进而彰显性别视角的特殊性。由此,不难理解干部在向旧有阶级关系进行归因的过程中迂回地建立性别视角的反思。对群众而言,这种虚实结合的做法的确普遍撬动了他们学习《婚姻法》的思想障碍。1953年5月4日的《高校党委关于贯彻宣传〈婚姻法〉的计划、总结》汇报了全体学习情况和思想情况:“‘封建思想人皆有之’给大家的启发最大。”51这实际上体现了宣传策略调整后群众心态的转变:今天人们的封建思想是阶级压迫的历史残余,无人能完全免于封建思想的毒害,在对婚姻家庭的态度以及对妇女的态度上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和可以谅解的一些缘由。因此,批判封建压迫是社会集体的责任,它不是指向特定身份的残酷斗争,而是要让全体人民同封建压迫的历史彻底告别。
为了实现群众与封建主义划清界限并避免引发误解,中国共产党在具体的宣传情境中特别强调“不要指名批评坏的”52,尤其是在揭发和批判坏现象时,不准用坏典型去作坦白检讨。53这就是“不指名”策略,一种模糊部分群众和干部个人信息的原则性做法。它与对封建压迫进行历史与阶级的分析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批评锋芒又避免误解和抵制的叙事。以封建婚姻问题最突出的厂矿为例。北京城子矿地区不仅有违反《婚姻法》的打骂、虐待妇女现象,还存在突出的男女关系混乱状况,这使当地群众一度被污蔑为“穷山恶水,淫妇刀(刁)民”。宣传员指出这是统治阶级污蔑劳动人民的说辞,“搞破鞋”是因为过去“工人受压迫生活特别困苦,娶不起老婆”,而“由于男女关系混乱,造成工人身体、经济上的损失,造成工人阶级内部不团结,影响生产”。这样宣传后,有不少工人都检讨了自己乱搞男女关系的错误,并保证不再犯。54在城子矿另一项宣传工作中,王某经过类似的宣传教育回想起日伪时期自己揩煤时被日军抽打,心里又苦又气,进而联想到自己之前打老婆时为什么就从未想到她的苦,做了检讨。55城子矿的案例集中体现了清算压迫行为时的宣传策略。尽管工人存在明显有违《婚姻法》原则的问题,但是宣传从阶级不平等与性别不平等的纠缠状况和历史因素出发,理解男性工人身为“被压迫者”和“压迫者”的双重属性。获得理解的工人卸下思想包袱,正视过去的这段历史,通过自我检讨与旧社会的思想与行为划清了界限。
在压迫叙事上,除批判普遍存在的封建压迫,亦需根据压迫妇女的程度与性质对宣传叙事的建构做出必要的区分。作为《婚姻法》的直接执行者,干部对《婚姻法》的认识和作为直接影响《婚姻法》最终的贯彻效果,同时也影响社会对党和政府领导权威与工作能力的信任。1953年宣传运动月开始时,中央承认之前有很多干部并没有在《婚姻法》贯彻和宣传中负起保护妇女权利的责任。56宣传话语必须回应党的部分干部压迫妇女的现象。
中国共产党将这些问题归因为“封建思想”和“官僚主义”的共同作用,因此要予以综合批判。1953年2月,中央指示强调帮助干部克服封建意识,积极主动地担负起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责任。对于干部侵害妇女的恶劣行为则应惩办。对一般犯有错误的干部应该批评,错误严重的应给予一定的处分,并公开进行检讨。57而在宣传上,常见的范式是:先指出具体单位或干部不宣传、不执行《婚姻法》的现象,接着将其归因为官僚主义所致,最后要求当地干部做出深刻检讨或者公布对违法干部的处理结果。
在这种综合批判中,性别视角的批判性得以彰显,以突出《婚姻法》宣传中妇女的主体地位。1951年11月6日,中央曾就妇女潘氏被杀事件点名批评山东省苍山县委:“苍山县的每个同志都可以检查一下自己是不是以完全平等、民主的态度看待妇女。苍山县对许多妇女受压迫、受迫害的事件,处理得不认真,不严肃,以致一年来发生‘妇女因婚姻不能自由而致死的事件有五十余起之多’,应该引起该县负责同志们深刻注意,深刻检讨,不要停止在‘官僚主义作风’,‘学习不够’等一般的检讨上”。58宣传策略调整后,中国共产党强化了在干部压迫妇女这类宣传话语上的斗争性,形成了点名批评(公开检讨)与归因思想作风问题的范式。
这种策略依据问题程度轻重建构批判性话语。如果问题程度较轻则点名批评到单位,如福建省闽侯县枕峰乡干部曾因逮捕自由结婚的一对夫妻被区上批评,但之后不久又干涉一对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甚至开群众会斗争他们,开除女方团籍,撤销其妇女代表会主任职务。当地干部在运动中检讨道:“这都是封建思想在作怪和不懂得婚姻法的缘故,要是不检查,犯了法自己还不知道错在哪里!”59如果压迫程度严重,案件性质恶劣,则点名批评到单位和当事人,如《人民日报》文章痛陈逯清连杀妻事件的教训:“在陈运兰被杀事件中,村干部显然应当毫不犹豫地打门破窗而入,制止逯犯行凶。但他们却一再去区请示,不肯或不敢自己动手去救人。在区里,又恰恰碰上对妇女生命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分子尚风田和安喜龙,这个妇女的生命就终于被耽搁了!特别不能容忍的是师庄村支部书记逯清贵。他对残害妇女的行为完全无动于衷;既不制止逯清连行凶,也不允许别人破窗抢救,硬要坐待逯犯将妻杀死!对于干部来说,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获嘉县人民政府判处逯清贵徒刑是完全正确的。今后如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也应该这样办!”60
为解决干部压迫妇女的问题,中央一方面采取同普遍宣传教育一致的批判封建压迫的做法,另一方面将妇女利益和诉求纳入一般化的干群关系进行审视。公开点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自我批评和自我革命的决心与能力,归因于思想作风的策略既抓住了干部压迫妇女这一问题的主要症结,又因不涉及关于《婚姻法》立法理念以及对中国共产党的大政方针和体制的讨论,将对干部问题的反思锁定在可控的范围。这种策略的深层逻辑依然是将现状归咎于历史与阶段的成因。毛泽东认为:“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在我们的党和政府,不但在目前是一个大问题,就是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将是一个大问题。就其社会根源来说,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的反映的问题。”61
在干部压迫妇女这一相对特殊的问题上,宣传话语的建构逻辑与处理普遍的封建压迫问题显示出共通性和连续性。无论是不指名的普遍批评教育,还是对干部问题点名批判,对于压迫者的清算逻辑最终均向封建历史与阶级归因。前者以此突出《婚姻法》宣传对社会各方心态的疏导与平衡,收敛了性别视角的批判性;后者以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运动和常态性自我反思话语化解了干部压迫妇女这一问题的特殊性。这种虚实结合的话语建构,重在以迂回的策略消除抵制心态,实现具有实质内涵又不引起受众反弹的批评教育。不过,宣传工作仍需要进一步解答如何确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形态,完整地呈现其丰富内涵及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区别。
四、对新婚姻家庭制度的建构
根据《婚姻法》和《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的规定,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而对家庭关系的要求则是保护家庭中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在对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建立正确和具体的理解过程中,宣传话语的建构需要进一步将法律理念转化为新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践,内化为人民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其具体做法是:一方面针对婚姻关系继续宣传反对封建包办及各种陋习的原则,主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另一方面针对家庭关系在《婚姻法》条款的基础上所构造的“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等宣传口号展开说理。在实际的宣传工作中,这些话语相互嵌套。常见的范式如“只有在工人职员群众和职工家属群众当中清除了封建残余思想,‘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关系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62
然而在前期工作中,教条的宣传无法突破群众思想障碍。比如针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问题,北京市试点运动经验指出:“今天重男轻女还在各阶层中大量存在。这表现在:男的有夫权思想:认为女的‘吃我穿我,就得听我的’,‘男女挣的不一样,就不能平等’,妇女本身也看不起自己,有依赖思想,认为‘嫁汉随汉,穿衣吃饭’”。又如针对家庭问题,在试点中宣传此次运动是为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但是群众感到“好是好,就是少办法”。63“民主和睦”的初始理念通常指男女双方平等自由地结合组成新家庭,并不明确涉及他们与原生家庭间的关系。由此,不难理解一些群众的无感。这些现象更深刻地反映出在封建父权制下的利益格局、身份地位、情感关系、角色分工等受到冲击,且新制度还未普遍确立的转换关头,群众对自身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定位容易陷入迷茫和混乱。由于婚姻与家庭问题难解难缠,封建思想观念在群众主观范畴上亦存在自洽性和封闭性,实际的宣传工作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缺乏有效策略的情况下立刻就会引发群众的误解或不解。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的总结说:“有的地方一开始就强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寡妇再嫁自由’,或反对虐待妇女、干涉子女和别人婚姻,则造成群众恐慌,增加顾虑。”64北京市委亦指出坚持教育方针就必须在运动全程中坚持向群众正面地、全面地宣传《婚姻法》,先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再批判原来群众对《婚姻法》的一些误解。65
因此,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理顺新旧转换中婚姻家庭伦理打结的位置,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思想观念上具体完整的内涵,并同步破坏封建思想观念内部的自洽性。具体而言,宣传话语的任务就是要说清《婚姻法》颁布后家庭内外之间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为什么应该是这种关系而不应再是封建主义的关系。
在具体话语建构中,率先突破思想障碍的做法依然是基于新旧对比的功利主义叙事,但重点是新婚姻家庭制度的建构。让我们回到中央的《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揭示另一条建制性的线索。提纲已经提出《婚姻法》可使群众不费钱结婚并有利于劳动生产,同时还强调:子女的婚姻自由有助于夫妻的感情,自然有助于父母、公婆的感情,有利于家庭和睦,避免“不和”造成的损失甚至命案。在照料方面,《婚姻法》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公婆不必担忧养老问题。66此处,父母、公婆与子女的情感和利益被塑造出更多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北京市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北京市门头沟工人刘某因为在家与老婆吵架,憋了一肚子气就下井干活,结果一斧头砍在手上了。造成了家庭经济损失。在通过广播知晓上述宣传内容后,其他地区的群众也被带动起来重新思考家庭关系。”67将经济利益和情感关系植入叙事的做法极大地减轻了人民的思想顾虑并成为地方进行《婚姻法》宣传的普遍手段。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指出:“首先抓住这点进行宣传,群众最欢迎,因为这一点是广大群众的共同要求,是在对婚姻法现有认识水平下最易接受的。”68
当取得对群众思想障碍的初步突破后,宣传紧接着向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确立妇女权利与地位的本质方面深入。北京市委宣传部强调:在运动深入一步时,就要解决“怎样做”,即怎样达到婚姻自由、家庭和睦。除对比自由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好坏,还要着重批判重男轻女的思想,宣传男女平等的原则。69西南区的试点亦有共识。在对男子做工作时,当地有的干部一开始认为,贯彻《婚姻法》是要废除夫权统治,所以男子一定想不通,但经验证明,“只要能够正确地讲婚姻法,说明婚姻法不只对妇女有利,对男、女、老、少都有利,并使男子正确地认识到妇女的劳动智慧和在封建婚姻制度下的痛苦生活后,是能够改变男尊女卑的思想的”70。也就是说,在建立对婚姻家庭关系基本的是非利弊观点之后,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就是处理直接事关妇女权利与地位的思想问题,说服群众真正接纳男女平等。而这正是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内核,是根本地确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前提。
然而,在理解和执行上述的宣传深入要求时,各地出现了分化。一些正确的做法是在新旧对比中直接引入细腻的情感动员进行更深入的说理,同步实现对男女平等的宣传。湖南浏阳县铁山乡的干部在对婆婆宣传时,提出要使家庭和睦,必须树立尊婆爱媳的新气象。在解释为什么要禁止童养媳时,先叙述童养媳的痛苦,再引导婆婆们回忆自己做童养媳曾受过的折磨。讲解为什么要支持男女平等时,则提出妇女想自己送礼物时却因无财产权只能用裹脚布包起礼物偷偷行事,以防丈夫知晓。这使婆婆一辈人深受触动。71宣传话语唤醒了她们遭遇封建压迫的记忆,尝试挖掘出过往日常中男女并不平等的异常状态。这种手法得以成功在于对比了今日之妇女同往日之妇女的地位,通过女性内部共情打通新旧两种制度理念同群众自身经验的关联,否定了封建父权和夫权的秩序与价值。然而,当缺乏领悟能力和工作水准时,宣传便遭遇停滞。北京市试点中,“有的教员在对婚姻自由的宣扬时只是庸俗地、消极地宣传省钱、省力(看不清)、省心、省得听埋怨。因此,一些群众对新婚姻制度的领会也只是停留于此,而对新婚姻制度并没有信心”72。同样宣传尊婆爱媳却产生完全相反的结果:“有的教员在宣传改善婆媳关系时延用了‘尊婆爱媳’的旧口号,但不着重批判婆婆的封建思想,以致有的婆婆把尊婆理解为‘孝顺’,‘我说什么,你就听什么’,有的婆婆听了宣传后对儿媳说:‘婚姻法是让着婆婆的,婆婆还是婆婆,儿媳妇还是儿媳妇’。”73报告精辟地概括了宣传停滞的原因:“只简单宣传家庭要和睦,没有指出要和睦即需要民主化,即需建立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础上;没有指出我们主张的民主和睦家庭与建立在‘三从’基础上的封建和睦家庭有本质的区别。”74
单纯的新旧对比仅从所有家庭成员的视角去想象新婚姻家庭的秩序面向,自然容易停留在对各方利益、情感诉求的平衡上。但新婚姻家庭制度与旧者的根本区别正是以妇女为中心的“民主化”,即她们是否获得平等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是否有婚姻上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宣传话语需要就男女平等这一原则构筑妇女权利与地位的根本支撑,同时又尽可能弥合妇女解放与其他家庭成员存在的张力。中国共产党选择继续挖掘男女平等中的经济内涵,在总结当地妇女积极参加劳动生产与社会活动的成就与进步中实现了妇女权利,本质上确立了其地位。同时,基于家庭整体视角的功利主义思路,中国共产党尝试消除家庭内部张力。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生产是群众集体解放、自我解放的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眼中,劳动是人民群众实现集体解放的根本路径,也是妇女解放理论的核心。延安时期,妇女运动领导人蔡畅指出,只有鼓励妇女从事农业生产和手工业活动,才能争取到经济上的独立,从而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751949年创刊的《新中国妇女》的杂志扉页上,毛泽东的题词是:“团结起来,参加生产和政治活动,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76。实践范畴中,妇女的生产劳动能够动摇乃至摧毁封建父权制的经济基础,但这不意味着社会观念的根本转变,相反妇女获得生产劳动责任和权利则会迎来负面的解读。比如,北京市一般市民中还存在着女子参加工作是给丈夫丢脸的想法,怕被讥讽“养不起老婆”。一些自由结婚均有工作的夫妇间,丈夫常抱怨妻子专业心重,不体贴自己,妻子有成绩则嫉妒,认为妻子不能高过丈夫,否则就不好驾驭。有的甚至因此埋怨:“不如要个包办的好”。北京大学医学院的女干部较男干部多,有人认为是“阴盛阳衰”,有人认为“动大手术女的不成,还得男的来”。77这都表明了夫权思想的顽固和男女平等的艰难。正是因为妇女参与生产劳动将根本改变其角色和地位,实质触及其与男子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与伦理关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实质内涵才在日常生产生活的范畴中充分暴露出深层的受限性。只有在思想观念层面使妇女的生产劳动获得普遍承认,才能使男女平等真正内化为价值认同与行为规范。
正因为看到了这一点,宣传工作一方面强调“我们首先要宣传妇女在社会上、生产中各种工作上的作用”78,“在举例时既要列举新中国妇女的重大成就和各种战线上的旗帜人物,又要指出当地或本单位妇女的成就和进步,才能使男人服气,妇女有信心”79;另一方面要在赋予妇女社会责任与权利的同时,建构可以说服社会接纳、认可妇女的新角色、新地位的话语。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生产劳动话语建立妇女自身争取独立与平等的观念基础,同时又将生产劳动话语作为一种中介以宣传妇女社会责任、权利与贡献,改变封建父权夫权的性别、婚姻、家庭观念。
以河北集训基层干部的报道为例,当地的经验指出:
本来,妇女和男人只有生理上的区别,而没有人格上的差异,妇女和男人在社会劳动各方面有同样的能力,在阶级社会以前很长的年代里,是以女性为中心的。自从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特别是自从封建社会以来,在封建道德统治下,特别在旧的婚姻制度与家庭关系的束缚下,使妇女几千年抬不起头来,这样,才大大限制了妇女的劳动与活动的范围,因而也就限制了妇女的智慧的发挥,形成了妇女现有的许多弱点。妇女是不是“不行”呢?绝不是的。事实上,妇女不但担负了沉重的家务劳动,成为家庭分工所不能缺少的重要成员,而且有不少妇女还可以担负田间劳动,并能成为劳动模范。新中国成立之后,已有成千上万的妇女,参加了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光荣工作。由此可见,不是妇女根本不行,而是长期受旧的封建礼俗统治的结果。如与男人处在相同的条件下,她们的能力并不比男子差。80
这种整体性分析,在新旧对比中打通了妇女地位和作用与宏观的历史和现实之间的联系,十分具有说服力。其关键在于通过将妇女受限归因于历史与阶级问题,来破除对妇女身份的歧视,即妇女身份本身不是“妇女不行”的原因,而是封建压迫所致。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以生产话语为中介重新建构了妇女的社会责任,其主要做法是宣传“团结生产”,具体而言就是先将家庭整体视作生产单位,在借助生产劳动话语对家庭-集体-国家意义的论述中,带出对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反思。《人民日报》对四川蓬溪县红旗乡做法的宣传报道十分具有代表性。报道先指出:“工作组初到该乡时,发现该乡互助组中普遍存在不民主、不等价、耕牛饲养纠纷、农具无偿使用、男女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及违反婚姻法如打骂妇女、干涉婚姻自由、阻止妇女参加会议等现象。这些,都限制了部分男女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影响了生产。互助组组员钟平安过去经常虐待妻子,他的妻子受气不过,因而生产消极,没参加互助组劳动”。81当地的解决办法是将生产与《婚姻法》教育结合,报道接着指出,钟平安在接受宣传教育后认识了自己的不是,自动提出保证搞好家庭关系,其妻非常高兴,也参加了互助组,并积极地揭露与解决了互助组内存在的问题。因为组内及组外和睦团结、搞好生产的模范夫妇、模范公婆的带动,全组乃至全村解决了更多婚姻家庭纠纷,加快了互助组的整顿进程,订立了家庭增产计划。最终,大家都直接或间接受到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模范夫妇和模范家庭得到表扬,群众生产热情普遍提高了。82表面上看,此处“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话语建构,并不直接指向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因为这里的生产劳动话语更多是为了满足家庭-集体-国家在经济建设上的共同目标而建构的。但其深层逻辑则是因为这种共同目标给改造家庭内部关系和改变妇女的角色与地位创造了条件,并逐渐取得实质性成果。生产劳动中妇女与家庭成员的身份既是家庭的人也是国家的人,而生产集体化促进着集体与私人间的协调性,国家权力借此通过地方党组织打开了家庭内部,妇女的角色与作用因此开始发生变化,社会对她们的认识也就逐步转变了。而妇女角色转换和地位变化对家庭成员内部的影响,则以增产增收的功利主义叙事予以应对。当妇女客观上逐步获得抵制封建父权与夫权势力的经济基础,家庭其他成员支配妇女的能力则会受到削弱。同时,因中国共产党将婚姻家庭纳入集体话语中审视,妇女获得了官方话语的承认与支持,带动了对男女平等的反思,促使社会承认妇女的权利与地位。山东省聊城县的经验这样说:“牛家村牛兴宽互助组在讨论到男女平等问题时,大家都检讨了过去只发动妇女参加田野劳动,但有事却不与妇女商议的男尊女卑思想,认识到今后要想发挥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一定要去掉男尊女卑的思想,听取妇女们对生产的意见。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们马上补选了一个女组长。”83而在上述过程中树立模范夫妇、公婆的做法将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抽象理念转化成可供参照的言行举止,以权威确认《婚姻法》给每一个家庭成员造成的新的伦理。至此,宣传完成了它的全部目标。
五、结语:平等与谁相干
本文指出《婚姻法》宣传的困难主要在于部分干部、群众试图维护自身既有的利益和价值认同。在前期宣传中,干部忽视了婚姻、家庭、性别、阶级关系的复杂性,简单套用了阶级斗争方式和错误的宣传方式。这使得干部、群众对清算封建压迫抱有恐惧与困惑,对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也感到迷茫。为了化解对《婚姻法》的抵制和歪曲,中国共产党全面限制乃至禁止使用阶级斗争手段,并进行全面、细致、耐心的宣传教育,之后通过运用阶级、性别及各种社会要素建构了《婚姻法》的宣传话语,最终收获了显著的宣传成效,实现了人民内部对封建父权和夫权的思想斗争。
本文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将革命时期政治运动技术同妇女解放结合的过程。革命战争中诞生的阶级斗争观点、方法贯穿了土地改革等运动。当男性-女性、家长-子女客观存在的对立关系同追求敌我政治的阶级斗争思维存在亲和性时,阶级斗争的工作惯性也就影响到了《婚姻法》宣传工作。革命时期的经验表明,运动在深入过程中会触及更多复杂状况,阶级斗争手段通常会引入更为细致的分类策略。同时,运动往往会面临工作成本与成效的取舍,从而发生一些妥协,以满足现实的经济建设、政治稳定等更为迫切的需要。而《婚姻法》运动也有着极为相似的过程,体现为禁止对群众贯彻《婚姻法》状况的主动检查,禁止激烈的阶级斗争形式,重点解决因《婚姻法》贯彻而造成的死人杀人案件,引入“不告不理”原则。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并为全面、深入的宣传教育减轻抵制和歪曲。
不过,《婚姻法》运动的宣传策略转向不只是权衡工作成本和成效的结果。这一转向意味着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认识到《婚姻法》运动的人民内部民主改革性质。婚姻、家庭、性别、阶级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男子、父母、公婆不应被片面地视作封建压迫阶级的实体加以对待,也意味着无法在短时间内靠疾风骤雨的阶级斗争手段彻底消灭封建父权和夫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正确的做法是进行全面、细致的宣传教育,依靠宣传话语建构达到深刻的思想斗争效果。于是我们看到以往运动中采取利益分配、情感说服、身份建构的动员技术,如何应用在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话语建构上,以实现对封建思想和行为的批评教育并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对封建压迫的斗争上,中国共产党首先以功利主义叙事突破思想障碍,再清理具体范畴上的压迫行为、思想、主体与宏观的制度,文化范畴上压迫的区别与联系,以同情式批评教育和收放性别视角的对抗性完成对封建主义的批判。这暗含着既名实有别又名实相生的微妙特点,是一种虚实结合的思想斗争。而在新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上,单纯的功利主义观点已经无法满足宣传的最终目标,必须在法律、伦理、价值观上实现根本和全面的性质变化,向确立妇女权利与地位的本质方面深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宣传话语建构在处理利益关系、情感关系之外,更突出地使用了生产劳动话语建构妇女的新身份。它带动了社会承认妇女的权利与地位,同时也缓和了家庭内外因妇女解放而造成的利益、情感关系上的张力。《婚姻法》运动的宣传策略转向和话语建构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更为一般化的观念治理技术。
这段历史也表明,正是因为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同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其真正内化为人民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才如此艰难曲折,所得成果才尤为珍贵。也因为妇女问题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更呼唤我们超越身份政治的迷思和意识形态的激情,回到具体情境探寻中国妇女解放、性别平等的过程性理解。
*本文在写作、修改的过程中得到宋少鹏、计迎春、孙晓忠和匿名评审人的指导与批评,以及孙凝翔、石宇洋、许羽佳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①参见王思梅:《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载《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载《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张成洁、莫宏伟:《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马冀:《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述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肖爱树:《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载《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张志永:《建国初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改革》,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5期。
②张志永:《建国初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改革》;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载《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
③Neil J. Diamant, “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0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 Local Initiative and Rural Family Change,” The China Quarterly, Vol. 161(2000), pp. 161-171.
④马冀:《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述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⑤李慧波:《新中国十七年(1949—1966)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103—115页。
⑥张婷婷:《新国家与旧家庭:集体化时期中国乡村家庭的改造》,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⑦文红玉:《建国初妇女婚姻解放与政治认同的养成》,载《毛泽东思想研究》2012年第5期。
⑧刘长林、章磊:《上海因婚自杀报道与实施新〈婚姻法〉动员》,载《史学月刊》2015年第8期。
⑨王玲珍、肖画:《中国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实践再思考——兼论美国冷战思潮、自由/本质女性主义对社会主义妇女研究的持续影响》,载《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3期。
⑩Neil J. Diamant, “R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the 1950 Marriage Law: State Improvisation, Local Initiative and Rural Family Change,” The China Quarterly,Vol. 161(2000), pp. 161-171;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载黄宗智(编):《中国乡村研究》第4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7页。
11黄宗智:《法史与立法:从中国的离婚法谈起》,爱思想网站,http://www.aisixiang.com/data/31096.html,2021年9月16日访问。
12丛小平:《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13董丽敏:《延安经验:从“妇女主义”到“家庭统一战线”——兼论“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生成问题》,载《妇女研究论丛》2016年第6期。
14郭于华、孙立平:《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形成的中介机制》,爱思想网站,http://www.aisixiang.com/data/16546.html,2021年9月15日访问;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5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中共中央对华南分局关于贯彻婚姻法的补充指示的批示》,载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4—345页。
17《市委宣传部关于北京市宣传婚姻法的情况向市委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藏,001-012-00128。
18《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向市委报告、请示》,北京市档案馆藏,001-006-00753。
19同注16。
20同注17。
21《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载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26—327页。
22同上,第327页。
23同上,第328页。
24同上。
25同上。
26同上。
27同上。
28《机关干部学习婚姻法的情况与总结》,北京市档案馆藏,036-001-00240。
2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第1版。
3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18日,第1版。
31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第1版。
32同上。
33同上。
34同注30。
35同上。
36《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范瑾部长关于如何宣传婚姻法向全市宣传干部及宣传员代表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藏,001-012-00117。
37本部分资料来源包括:《中共中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载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第1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载《人民日报》1952年7月31日,第3版;《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第325—331页;《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本部分使用定性研究软件NVivo,对上述资料进行了词频量化和特定关键词加权占比分析。图1中的纵轴是特定关键词的加权百分比的小数表达。加权百分比指从分析文本中去除停用词以后,该词在该文中出现的百分比。
38同注30。
39 《怎样领导乡干部进行婚姻法学习和检查》,载《人民日报》1953年3月24日,第3版。
40同注31。
41同上。
42同上。
43同上。
44《怎样领导乡干部进行婚姻法学习和检查》。
45同注17。
46同注18。
47同注39。
48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49王汝琪:《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 彻底肃清伪民法〈亲属编〉的影响 保障新中国妇女的合法权益》,载《人民日报》1952年9月11日,第3版。
50《民政局关于贯彻婚姻法的调查报告》,北京市档案馆藏,002-008-00060。
51《高校党委关于贯彻宣传〈婚姻法〉的计划、总结》,北京市档案馆藏,001-022-00043。
52同注36。
53同上。
54同上。
55同上。
56《逯清连杀妻事件的教训》,载《人民日报》1953年3月2日,第3版。
57《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载《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第1版。
58《必须从思想深处检查对待妇女的态度》,载《人民日报》1951年11月6日,第3版。
59同注39。
60同注56。
61毛泽东:《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载《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54页。
62赖若愚:《必须在工矿企业中贯彻婚姻法》,载《人民日报》1953年3月24日,第3版。
63同注36。
64《农村宣传工作应该掌握的工作规律——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关于贯彻婚姻法宣传工作的总结》,载《人民日报》1953年4月26日,第3版。
65同注18。
66同上。
67同注36。
68同注64。
69同注18。
70《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重点试验的经验》,载《人民日报》1953年3月16日,第3版。
71《湖南省浏阳县铁山乡根据群众思想情况宣传婚姻法》,载《人民日报》1953年3月23日,第3版。
72同注17。
73同上。
74同上。
75蔡畅:《革了封建的命,还要革生产的命》,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女解放问题文选(1938—1987)》,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5—132页。
76臧健:《男女平等——来自苏联的影响:对〈新中国妇女〉的分析》,载白思鼎、李华钰(编):《中国学习苏联(1949年至今)》,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95页。
77同注17。
78同注36。
79同注18。
80《怎样做好集训基层干部的工作》,载《人民日报》1953年3月26日,第3版。原文系《河北日报》1953年2月21日社论。
81《四川蓬溪县红旗乡结合整顿互助组工作宣传婚姻法》,载《人民日报》1953年3月31日,第3版。
82同上。
83《山东省聊城县第七区以生产为中心结合贯彻婚姻法》,载《人民日报》1953年4月3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