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实践中的生活逻辑:非正式运作的社会基础与运行机制
董磊明 李健民
现代国家的建设往往伴随着制度化与数字化,科层制是其中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具有理性化、专业化和非人格化的特征。①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实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化改革,包括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制和项目管理制等,技术性治理逐渐替代了改革前的总体性支配。②同时,在国家制度之外,还存在一些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如乡规民约、“潜规则”等。无论正式还是非正式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权宜的现象,如“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摆平、理顺”和“选择性执法”等,③我们称之为制度的“非正式运作”。需要指出的是,非正式运作并不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即使在充斥着现代性的西方社会,其也并非就此走向终结。
非正式运作的长期存在提示我们必须挖掘支撑它的结构基础: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的对立统一。制度逻辑殖民着生活世界,而生活逻辑亦反制着制度实践,后者不能完全背离前者。如果制度逻辑和生活逻辑之间的张力过大,那么制度执行者将可能依据生活逻辑对制度逻辑进行“改造”。在生活逻辑中,社会行动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多重社会关系,每个关系维度里又有着不同的身份和规则。因此,本文将行动者置于“多维关系”框架内,对非正式运作的实质和机制进行抽绎,随后在结构性和情境性的视角下探讨非正式运作的基础和边界。
一、文献回顾
中国社会纷繁复杂的非正式运作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就引起不少学者的注意,瞿同祖、费孝通和吴晗等最先关注到基础权力运作中的非正式要素,④从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视角开展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后,孙立平等从经验出发关注“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指出基层干部在行使正式权力过程中常常引入人情、面子、常理等非正式手段,⑤重新吸引大量学者介入该领域。依循从经验出发,大多数研究聚焦于非正式运作的具体运行过程,提出“运动式治理”“策略主义”“选择性应付”“连带式制衡”等概念。⑥
然而可惜的是,这些概念大多是描述性概念,对现象的形态和过程进行了细致刻画,但进一步的理论抽绎稍显不足。非正式关系的性质经常被归结为“人情”“面子”“关系”等并用后者作为前者的解释,但并未对行为的本质作出判断。例如“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是对借用民间资源进行治理的一种概括,尚未指出这种运行依循的逻辑;“策略主义”有这方面的尝试,但仍仅是对一种原则或方法的提炼而未进行理论抽绎。此外,正是由于这类描述性概念只是停留在中国的“特殊行为”和“特殊事件”的解释层面,而未进行一般性的提炼,这些中国经验的研究往往止步于研究中国的经验。因此,这些描述性概念纵然有解释力,但也未能上升为更具一般性的解释性概念。其解释性困境是由于缺乏对现象所共有的结构基础和价值基础的深入理解所致;深入才能汇通,这种缺乏势必导致当前研究具有破碎化的特征。不少研究往往抓住某一特殊现象便生发观点,诸多研究之间接续不足、缺少对话、相互重叠、重复讨论、概念迭出。故本文采用整体主义的视角尝试对这一类现象进行本质上的揭示。
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以上解释性不足的问题,将研究重心放在对事实经验做系统性的解释上。应该注意到,非正式运作的研究一开始常常被当作规则以外特殊的和非正常的现象,经过这一路径引入历史维度,对现实重新“挖掘”和“整理”之后,合理性部分受到重新审视,逐渐与正式行为并置。中国古代基层的半正式行政被置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视角下,此类行为是其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作出的适应;运动型治理体制则被视作与常规机制相互矛盾又相辅相成,其作用是随时应对常规体制及其随之而来的组织失败。⑦因此,该路径区分了不同层级的政府面向,剖析了非正式运作的宏观制度基础,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分析框架。
但这个路径的研究后来又逐渐陷入结构功能主义的视域,例如仅仅通过制度环境、组织结构、激励制度等解释非正式运作⑧,未免将人过于组织化和抽象化了。这一路径预设了“可欲即可为”的前提,没有真正进入行动者的生活逻辑,忽视了从运用诸如人情、面子、关系这些手段到人们自愿服从并采取理性行为之间亟待解释的机制,仿佛只要政治或社会系统产生非正式运作的功能性需求或冲动,非正式运作就可以任意运作而无甚阻碍。因此本文试图对这一路径下受到忽视的方面作出回答,即非正式运作何以起作用,为何能成功以及有效性的边界又在哪里。
与以上路径相反,不少研究首先以概念化和抽象化的思维切入,注重在理论层面进行推演和分析。社会网络理论和本土心理学的相关研究与非正式运作的研究都有很大相似甚至同构之处,尤其在研究如何利用人情、面子、关系等社会资源实现权力再生产方面。⑨但由于二者对反复抽绎和推理的强调,过于抽象化的问题讨论方式使研究脱离了宏观的社会结构与中观的社会情境,遮蔽了人的历史性和阶级性。
社会网络理论虽然在创立之初是为解决制度学派过度社会化和经济学低度社会化的问题,但后来过于抽象地讨论社会网中个体之间的共性仍然稀释了现实的丰富度,行动者被抽离出其所处的社会结构,置于纯粹的逻辑关联之中,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使研究对象成为一个个脱嵌于现实的抽象质子。本土心理学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从家庭本位社会、情理社会等语境⑩去理解中国的非正式运作,并从理解社会学的角度作出了深入和通透的阐释,但似乎仍然较为抽象,仿佛所有中国人都是如此,看不到具体行动的情境限定以及情境带来的行为差异性。部分学者将之置于官场、乡土、商场等不同组织场域内的尝试可以提供借鉴11,但依旧没有被重视的一点是,多种社会网或场域在具体情境之下存在程度不同的灵活切换与有机统一。因此,本文将这两个抽象理论置于具体的结构和情境之中,并依循国家治理的问题意识分析非正式运作。
总体而言,目前非正式运作的研究具体运作过程、结构功能解释和抽象讨论等方面已经相当成熟,但各自都还能往前更进一步,例如对非正式运作经验现象的理论抽绎,何以可为的效力分析和抽象理论的现实落地。这三方面的可能构成本文要回应和论述的主要内容。本文首先从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对非正式运作进行抽绎,随后置于结构性和情境性的视角之下探讨非正式运作的基础和边界,在探讨过程中尤其关注不同的社会联结机制、文化背景和微观情境下非正式运作的边界差异。
二、生活逻辑中的多维关系网
(一)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
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中,“系统”与“生活世界”的二分是其结构性起点。前者指被社会职能化而结合的制度群,后者则既是主体间进行交往的活动背景预设场所和相互理解的“信念储存库”,也是主体间以非对象化的参与态度介入的生活领域和动态网络。12部分学者将其引入政治实践中,并找到具体的现实对应物,如“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法律”与“习惯法”,“制度”与“生活”等。13但被不自觉地忽略或尚未具体展开的是,抽象世界与具体行动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就是哈贝马斯背后的批判主义色彩。
如果以行动逻辑作为连接两者之间的纽带14,在政治实践中可以划分为两种逻辑,一种是理性化和非人格化的“制度逻辑”,一种是日常性与实践性的“生活逻辑”。前者的主要特征是“理性”(reasonal),是程序化的和标准化的,指行事上遵循国家制定的一般性制度及规范;后者的主要特征是“合理”(reasonable),是实用性的、边界模糊的,指依当地具体的文化情境、社会关系和生活实践而展开行动。
一般而言,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是相互匹配、相辅相成的。一个国家的民情、民风、民俗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法律特征15,民情和习惯法构成了真正的“制度精神”。16因此,制度逻辑必须符合生活逻辑,至少不能过于违背生活逻辑。前者虽然有时不承认后者的合法性,但其实践过程又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后者构成的文化环境。“嵌入性”“社会中的国家”“权力的文化网络”17等理论也大体指向这方面内容。
与此同时,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也会存在较大的张力,这可能由于过于理性化的制度逻辑对生活逻辑的背离,也可能由于过于强大的生活逻辑对制度逻辑的僭越。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对制度逻辑的消解派生于某种庇护主义,例如新兴商业阶层与政府官员之间容易结成一种基于市场庇护主义的关系网络,18从而将公共制度转换为私人的牟利工具。而对于前一种情况,紧张关系集中体现为:制度的一般性与刚性,在某些情境中,难以适应现实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在此情况下,如果行动者仍一味恪守制度逻辑,便可能出现与现实的不适并遭遇社会排斥,进而影响制度运行的效果。黄仁宇就评价海瑞是“古怪的模范官僚”,品性和德行受到尊重,但无法为全体官员所接受。19陈景良曾指出:“正如古人所言,法规一定,则事理无穷,欲以一定之规而穷天下之事,欲其善治,不亦难乎?当案情特殊复杂,无法可依;或者仅以法条去判断,就会于情于理于社会上的认知不合时,法官就须‘酌以人情,参以法意’。否则就会成为一个拘泥于法条的陋吏或酷吏,落得千夫所指的骂名。”20
可以说,这就是非正式运作的结构基础,即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背离与回归。非正式运作因此可理解为制度执行者依据生活逻辑对制度逻辑的“改造”。其一方面违背了后者,另一方面又在前者的逻辑内展开,并使二者重新整合归并。这使我们将注意力转入到一种实践社会学,在各种复杂情境和社会关系之中,关注生活逻辑中的行动者,并对其进行结构分析。当然此并非意味着制度逻辑就不重要,而是在详细分析生活逻辑之后再分析其与制度逻辑的张力。
(二)多维结构中的社会行动者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这体现了人作为立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形成的结点,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而非简单相加或重复。与非人格化、理性化的科层制要求相比,日常生活中的行动者实质上处于一种总体性的社会关系之中,各种关系相互作用并形成一个密不可分、难以切割的总体,任一关系的互动与冲突可能都是总体关系的表现;同时,每一维度的关系又反过来影响着其他维度乃至关系总体。
社会网络理论早已注意到网络结构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但其大部分研究都从网络功利性的角度分析人们如何利用社会关系网络获得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它们主要集中在信息和信任层面。22事实上每个延展出去的网络不仅包括不同的信息和信任,还包括不同的道德规范和角色期待。正如在差序格局中,“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持着。社会范围是从‘己’推出去的,而推的过程里有各种路线,最基本的是亲属:亲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悌。……向另一路线推是朋友,相配的是忠信”。23
因此一个人身上有多重关系维度,在理想类型的意义上,每个关系维度里有不同甚至互斥的身份、信息、道德和规则,如正式制度的维度要讲法律,共同体的维度要讲人情,朋友的维度就要讲义气。其他人能从正式制度的维度了解到这个人的民族、学历、收入等基本情况,但只有在共同体或朋友的维度中才能对他的脾气、性格、爱好有更深的认识。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的行动者同时生活在多维的空间中,并同时受多套规则的规约和多个视角的注视。例如舜是一国之君,在家中则是一名普通的儿子、丈夫或父亲。桃应曾向孟子提出一个经典的疑问,如果舜的父亲杀了人,舜该如何处置。舜是以国君的身份处罚他还是以儿子的身份维护他,其实是充满困难和挑战的。
此外,同一件事上也因为处在不同的关系维度中,会分割出多套并行的逻辑和道理,很有可能在这个维度上是合适的,在另外一个维度上就是不正当。例如,学校的很多奖项在每个班级只分配一个指标,如果一名学生长期稳居第一名并每次都去申请均获成功,其行为按照正式规则无可厚非,但此举丝毫没有给其他同学留下“拾穗权”,在班级这个亲密社区里就是不合人情的。这种差异性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着不同的角色期待或道德标准。在日常生活中,借一大笔钱对于普通朋友而言可能是高标准、高要求,但对兄弟来讲就是低标准或很应然的事情了。对同一件事,每个人由于成长经历、教育环境等背景对不同关系维度的认可又有高低之分,如相比正式制度A可能更认可朋友关系,B可能不太在意同学关系,但对正式制度有一种天生的敬畏。
正是因为人类这种多维的面向,社会中的行动者之间往往存在多重社会关系,比如既是上下级,也是堂兄弟和同学,相互间的互动也将由于或客观或建构的社会情境的切换而不断变化。所谓“牌桌上无父子”就体现了存在多重关系的两个个体在具体情境之中的角色转换及其张力。传统的社会网络理论往往对两个人之间的信息、情感或信任关系进行各自独立分析或简单相加,但如果还原到社会情境本身,这些关系实际是同时处于多元的空间中,并存在有机的统一与灵活的切换。
(三)多维关系网中的“频道切换”
将上述理论阐述作为非正式运作现象的分析起点,我们可以观察到,由于彼此共同生活在多重的社会关系网络内,行动者虽然在正式制度的维度与他者发生关系,但展开非正式运作时常常切换到其他共享的关系维度内评估和动员对方。如图1所示,甲和乙共享着A、B、C、D四个关系维度,假设B是正式制度的维度,非正式运作时双方却经常游弋到A、C、D等关系维度互动博弈,并在这些维度中尝试动用各种资源说服对方。在此过程中,运作者仿佛已经偷偷将正式制度中的交往切换到了其他“频道”。
“频道切换”的内容具体包括多维关系网中的身份、信息和规则等。非正式运作的微观过程首先是切换到另外一个场域并以这个场域中的身份重新“登场”,在正式制度中往往只是上下级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两个个体,瞬间转为长辈/晚辈、老乡或朋友。伴随着场域的变化,在制度层面是不正当的事情可能会截然不同,这是因为一件事在不同维度的合法性是不一样的。运作者力图切换到最有利于自己(最有道德或说服力)的维度。此举类似于“在领导面前逞专家,在专家面前逞领导”,总是“用长板补短板”,如制度不足的时候讲人情,人情不足的时候讲制度;但由于共享一套场域的知识,可能遭到对方同样的反击,由此形成来回反复的博弈。
其次,这种博弈往往需要调动制度维度以外其他关系维度的信息,包括每个人的脾气、性格、气质乃至习惯。这些信息构成了对对方行动的预判,运作者针对不同的对象切换到不同的关系维度,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即结合对方已经采取及可能采取的反应来回争夺正当性及支配力的过程。类似讨价还价般的慢慢磨合,博弈双方尽可能逼近到此情景中双方共同认可的关系维度及与这个维度相匹配的交往规则。
最后,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场域、身份的切换以及信息的调动都是为了切入对方认可的维度并运用这些维度的规则约束对方。运作双方不断沉降到更低的标准,即逼近到内含更高角色期待的维度中,迫使对方认为在这个维度里这样做是应该的或再不这样做就不合理了。当一方触发到对方非常认可的道德且对方又来不及“反击”时,非正式运作随即终止,或达成或失败。相反,当被要求的一方一再拒绝,运作也会面临流产。
因此可以说,非正式运作的实质即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事件,借用正式制度之外其他各种关系维度的规则及其正当性,使对方服从正式维度的安排或接受施动者的要求,从而完成正式目标。同时,只有当对方认可这种正当性时,非正式运作才能生效,故其实现结合了客观的正当性与主观的认同感。
孙立平论述“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时使用了几个订购粮收购案例,24其实质也是在多维关系网中权宜性地进行频道切换。征粮者是国家干部,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但同时也是乡村社会的成员,熟知当地的一些伦理,甚至与该村的一些干部、村民有密切的亲戚关系,或和普通村民构成长辈或晚辈的关系。他们面对不同的人能切入不同的“频道”即不同的关系维度。
面对要求先将往年棉花款结清才交订购粮的村民,征粮者结束争论依靠的是当地的一句俗话:“哪条河的水走哪条河”,即不同的事情不要掺和到一起。实际上征粮者是将与交粮者的关系切换到了共同体的维度,且后者认同这个道理,最终才完成非正式运作。面对交得起但不肯交粮的老农,征粮者甚至虚构出一个维度,将自己比喻为乞讨的乞丐,将征收的对象比喻为施舍者,这与中国情境中官员较高的地位形成落差,建构了一种恩赐性的平等关系,从而激发出这一维度之下老农的不忍之心。而面对比自己年轻的村民,征粮者既切入长辈的维度,试图用长辈的权威教训对方;切入善意者的维度,劝他还年轻、生活道路还很长;还切入共同体的维度,动用社会舆论、亲属和公众评价对对方施加压力。
同时,道德标准也是有高低之分的。在善意者的维度,不这么做也不算太过分,但是在共同体维度,一意孤行则有非常大的不妥当性。最后的非正式运作的实现又与运作对象对这些维度和标准的认可联系在一起。面对一个同事Q的妻子W不肯交粮的情况,镇干部X从W与国家的公共关系维度转入W与X的私人关系维度,“不支持丈夫的同事的工作”。本来已经降到很低的标准,但W仍然拒绝的情况下,最后动用了“替你把粮食交上”,建构了一种“让别人代你受过”的不平等关系,让W无地自容,无奈把粮食交了。25
孙立平和郭于华曾经用情境建构与情境压迫的解释框架解释过,认为从拒绝到缴纳两个行为之间的转换是因为基层干部改变了对情境的“定义”。但这个框架难以让我们清楚非正式运作的结构性条件和社会性基础在什么地方,仿佛只要运作者足够机灵,就能不受约束地任意进行。这促使我们转入对非正式运作的基础和边界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三、多维关系下非正式运作的特性与效力
在多维关系的框架之下,非正式运作存在的基础在于必须至少有两个关系维度提供选择,即运作双方之间在正式制度之外至少还共享一个关系维度,这样才能让运作者通过关系的切换进行非正式运作。以此为逻辑的起点,我们可以推演出诸多命题,使我们能更清晰地观察到非正式运作奏效的原因。
与正式运作相比,非正式运作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透过这些外显的特征我们能反观非正式运作何以有效;或者倒过来说,非正式运作的有效性依赖于这些要素的充分运用。整体性是非正式运作的一个底色,运作时双方都不是局限于正式制度的维度就事论事,而是放在总体性社会关系之下,通盘考虑运作中涉及的人、事、情及后果,并依赖和运用这些多重关系展开博弈。当运作者能更充分地把握整体,非正式运作将更为有效。以此为基础,非正式运作还将呈现人格性、权宜性和道德性等另外三个重要性质。
(一)人格性
韦伯指出,科层制组织的一个特点是非人格化,即按章办事、不苟私情。26正式运作依循正式制度所蕴含的规则和逻辑展开行动。而非正式运作与其最大的差异在于行动者处于多维关系之中,他们不仅仅是科层制中机械执行上级命令的“组织人”,还是多维关系网中的一个个节点,是带有各自利益和情感的“社会人”,他们面对的对象也不再是没有个性和特点的“抽象人”,而是有不同性质的活生生的人。当他们跳转到其他关系网络中时,则会依据这些关系网络的规则和逻辑行事;而在此过程中,诸多的个性要素,如脾气、性格、气质乃至习惯等具体的人格特征都将被一一调动出来,不再被统一的规则所抹杀。
进一步而言,一个社会人在不同的关系维度中可能有不同的认知、情感和利益,这些其他维度在非正式运作的场域中将影响正式制度中的每一个选择和决定。正式制度维度的行为如同表演者在前台的演出,需要符合一整套固定剧本和角色期待,后台则是印象管理和一些不为人知的地方27,舞台背后的想法和动机将影响最终的表演。因此,制度维度以外的人格特征会影响正式制度的行为,非正式运作的运作者通过倚仗、识别和影响这些人格特征展开行动。
基于此,对一个人脾气、性格的了解在正式制度内不是必需的,在非正式运作中却格外重要。这是由于了解和熟悉对方,乃至“洞穿”对方所能认可的关系维度,能预判其对正式制度的反应,并有利于选择合适的关系维度切入。运作双方之间在正式制度以外至少还共享一个维度,这是非正式运作的基础,对这些“例外维度”的了解则构成非正式运作的一个衍生基础。越在正式制度以外的关系维度了解对方,越熟悉对方,对对方行动的预判就越充分,非正式运作成功的可能性也越高。透过以下两个案例,我们能更清晰地看出这点。
案例1:江苏省宿迁市T村地势低洼,夏季易涝,严重影响粮食的收成。新上任的村支书SL想为村里筹建一个泵站,他了解到县水利局的一个股长祖籍是该村的,其对家乡和亲人仍比较认同,而且股长的父亲对其还有影响力。于是村书记找到了股长和他父亲,最后把泵站的项目“跑”下来。村支书说,本村还有一个人在县里某局当局长,但他很年轻的时候就离开村庄,且为人傲慢孤僻、薄情寡恩,即使和住村里的叔伯兄弟也很少来往,“这样的一些事情我们一般都不会去找他的”。(SL,江苏T村村支书,2018年8月1日)
案例2:山东省德州市S村内有一片土地将被养牛场征用,租金较为合理,大部分村民都积极响应配合。村民张某却一直表示种地是自己的“本分”,拒绝流转自己的19亩地。村支书知道张某并不是真正不愿意被征,而是想额外多要钱。村支书ZHH便私下跟他说用自己的20亩地与之交换,村支书拿征地补偿,张某继续种地。最后张某被逼无奈,与牧场签订了合同。(ZHH,山东S村村支书,2017年7月30日)
案例1中,村支书能准确找到合适的对象并顺利争取到泵站项目,是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水利局股长和另外那位局长虽然已经不住在村里,但村支书知道他们的脾气和性格。在案例2中,村支书对钉子户知根知底,明晰他们“后台”的真实想法,避免了被其在正式场合的“表演”牵制注意力而做出错误的预判。这种熟悉乃至知根知底是“长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种感觉是无数次的小摩擦力陶冶出来的结果”28。正式运作依靠正式制度的强制力和法理型权威,具有一系列实施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而非正式运作则更依赖信息的对称,是在每一次互动中积累和增进彼此的熟悉,对非正式运作能否运用,什么时候运用,怎样运用有一套通盘的认识和预判。
当非正式运作中的行动者切换到另一个关系维度,原来普遍主义的工作关系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将被取代,经常换之以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如老乡、亲戚和朋友等。运作者从而凭此拉近双方的情感,增加彼此的认同,甚至借助特殊关系间依存的交往逻辑,迫使对方要在一定程度上徇私情。如案例1中,村支书就通过与水利局股长的私人关系,劝他“回报家乡”,“为家乡多做贡献”,将泵站放到本村;后者同时也是一个重感情、重乡土的人,双方随即一拍即合。因此,日常生活上经常可以看到的拟亲属称谓也会发生在非正式运作中,如对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不亲装亲”,称呼“老兄”“大哥”“大姐”等,实际是期待对方用熟人的情感和伦理对待他。因此,在正式制度以外的私人关系维度越亲密或对方越重视,非正式运作成功的可能性也越高。即使与对方没有正式制度以外的共享维度,非正式运作的运作者也会努力去建构这些维度。
非正式运作中运作者以另外一重或多重身份出现,其在这些关系维度中的人格特征也将对非正式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传统中国依托大量的非正式行政完成基层治理,蕴含了儒家对社会事务较少干预的理念29,实质还是一种依托运作者的道德维度实施治理的治理方法。家产官僚制与理性官僚制的差异不仅在于传统型支配与法理型支配30,还在于前者要求官僚拥有“父母官”“替天行道”这些人格特征。可以想象,这样的官员如果在正式制度之外的其他关系维度具有更非凡的感召力,将促进运作对象产生更多的认同并进而在正式制度的维度服从正式权力的安排。所以中国古代,力推圣贤教育,作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四书五经,便是主要围绕如何修齐治平,如何成为君子而著。《中庸》形容百姓对待圣人“见而民莫不敬,言而民莫不信,行而民莫不悦”。正是因为这样,理性化要求无论运作双方都要“对事不对人”,但在非正式运作的场域中,则往往“对事又对人”甚至“对人不对事”。一个通情达理、忠诚厚道的人与一个刻薄寡恩、唯利是图的人在正式的组织制度中可能是没有差别的,但是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地位有着巨大的差别,也对其所在的差序结构的紧密程度有着重要影响31。因此,有德性和号召力的人的非正式运作将更为有效,换言之,在正式制度以外的关系维度中更有影响,非正式运作更有可能成功。
(二)权宜性
正式制度镶嵌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具体的权力运作必须顾及在正式制度以外其他维度中的后果。例如,农村社会里村干部同时也是与其他村民一体的社区成员,如果过去在执行征收农业税、计划生育等上级任务时过分使用权力,比如抓人、扒房子等,将严重破坏他们与村民的关系网络,影响他们日后在村中的生活。在城市社会,即使依法拆迁,面对低保户抗拆,执行者也要顾及民生问题,“不能让他们睡马路”,否则将影响政府的“庇护主义合法性”32。正式制度具有统一和刚硬的标准,现实社会又是复杂的、具体的和非均衡的,制度的执行者往往会“见机行事”,采取非正式运作,从而使得正式制度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弹性。这种非正式运作实质是一种滞后性的整合。因此,正式制度的执行对正式制度以外的其他关系维度伤害越大,采取非正式运作的可能性就越高。
一旦采取非正式运作,仍然需要权宜,这时候的权宜就转移到如何切入更合适的关系维度,而这些切入实质上又依赖于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事的判断。在非正式运作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抽象的标准,类似于差序格局中“一切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33在非正式运作中,还需要区分是什么事,并针对具体的事作权宜性地选择。非正式运作针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标准,并不断切换关系维度,越切入到对方认可的维度,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同时针对不同的事切入不同的角度,并不断切换关系维度,越切入到最有道德的维度,成功的可能性越高。
理性化的规则和科层制对所有人都是均一的;而非正式运作则将人最细微地区分开,如同培训和营销要先了解对象的需求从而制定一套专属的培训和行销模式,非正式运作的对象可能有的认道理,有的欺软怕硬,这便需要了解他们的家庭、经历、网络,以及喜欢什么,认同什么和怕什么等。因此,针对同样的事情,运作者根据不同的人会切入不同的关系维度,如对好面子的老人就用当地舆论,对心肠软的人就示弱。这里切入的标准往往是与运作对象的亲疏远近、力量对比和脾气性格等。
反过来,针对同样一群人,运作者遇到不同的事情采取的策略也会不一样。在2017年山东德州S村的调研中,笔者就发现在收水费和推广清洁煤两件事上,村干部采取了不一样的行动策略。
案例3:国家规定粮食直补到户,基层干部不能截留挪用。在收缴灌溉水费的时候,遇到少数拖欠赖账的村民,村干部会理直气壮地采取扣直补这一非正式的方式(下一年少报这户的粮食种植面积)来对付,且总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将“钉子户”说得极其渺小、人格低下,甚至发动村庄舆论群起攻之。村支书ZHH不仅不担心自己被告,还会很得意地向外人讲述,因为他知道在这样的村庄场域中,此举是为了“公”,具有十足的正当性和道德性。这招使得全村的水费如数上缴。(ZHH,山东S村村支书,2017年7月30日)
案例4:在推广清洁煤时,上级指定购买的清洁煤质量不好且价格偏高,作为村庄一员,村支书觉得老百姓利益受损,自己也比较反感,因此在推行时就不会采取强硬的举措,也不会用扣直补等非常规手段,而只能动用出席红白事上积累的人情,尤其是之前帮过他们忙的村民,“请父老乡亲理解他,配合他工作”。(ZHH,山东S村村支书,2017年7月30日)
面对同一群村民,德州S村村支书在案例3和案例4中采取的手段却截然相反,收水费上始终倚仗其在正式制度中的道德优势,即便用扣直补的非法方式也不在意;推广清洁煤时则绕过了这一关系维度,动用一些私人网络,特别是有欠人情的,让他们在这件事上还人情。反之,如果仍然在正式制度的维度运作,由于清洁煤既损害村民利益也不具有较强的正当性,很可能完全推广不开。与针对不同对象的权宜运作相似,不同事情上的不同切换也是依据一些具有特殊性的东西,如与运作对象的利害关系,以及本身的正当性、道德性等(关于后者的内涵和作用,下文还会详细阐释)。运作者往往占理的时候就讲理,不占理的时候就用情,不断切换到有利于自己的关系维度,切入到越有正当性的维度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
(三)道德性
非正式运作根据对象和事件进行权宜性的运作,决定了实现的过程和手段可以变通,甚至有时是有违正式规则的,“不正当”的。但非正式运作要有效实现,要求这种“不正当”必须仅限于正式制度的维度,而在其他关系维度上有正当性,不能不讲这些关系维度的规则。运作双方至少要在一个关系维度上存在共识,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互动势必无法持续。以正式制度的标准理解这种非正式运作,会认为它有违规则,是特殊主义的和不正常的;但如果从非正式关系的维度观之,他们则是普遍主义的和自成体系的,建立在一些共同认可的地方性知识之上,符合这个关系维度和场域中的规则。因此,非正式运作可能不符合正式制度的规则,但至少在其他关系维度中符合“游戏规则”。
在正式制度以外的关系维度中,如果具有较强的正当性,行动者因之会具有博弈的道德性理由,非正式运作能较为顺利地开展;反之,运作空间将被大大压缩,例如案例4的清洁煤推广就由于正当性不足,最后没有完成上级要求的指标。在正式制度以外的其他关系维度中正当性越充分,非正式运作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以下案例5和案例6就反映出非正式运作的有效性与在其他关系维度的道德性保持一致。
案例5:国家规定土地二轮延包、确权以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不能调整。但此举造成土地分配固化,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分配不均,二是给修路修渠等公共品建设带来麻烦。在湖南C村,由于传统保持得较完整、地方性规范较强,当地一些干部仍能组织农民调整土地。面对人均占地较多农户的质疑(认为此举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干部及其他要求调地的农民依旧正义凛然地说“地是国家的、集体的,你们家占这么多地,而人家那么少,太不公平了,你让别人吃什么,让人饿死不成”。最后,土地依然得到调整,且没有人向上级告发。(DMZ,湖南C村村委会主任,2019年1月12日)
案例6:山东W村传统上生育观念很强,不能让人断子绝孙是当地的“大道理”。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村干部在执行计划生育的时候总是变通地执行,偷偷放超生的孕妇跑去其他地方生孩子,回来的时候再收罚款;否则,过于严苛地执行将被斥责为“没有人性”。(LIX,山东W村妇女主任,2018年1月24日)
案例5中,调地的道德性来自于当地的公平正义和生存伦理,在村庄共同体维度具备强大道德性的情况下,非正式运作甚至可以以此来压制正式规则。同样,在案例6中,由于当地传统的生育伦理过于强大,严格执行正式制度将会引起巨大的反弹,变通地执行计划生育反而契合当地的伦理道德,得到村庄的认可和支持,甚至上级也默许这一做法。
当非正式运作具有较强的道德性和社会认同的基础,就在调整不合宜的正式规则方面具备一定底气,甚至可能得到这个场域乃至村庄成员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告状,便是对主流道德的违背,会受到当地社会的排斥。道德是具体的,当存在多套道德标准时,非正式运作的运作者往往遵循与具体场域或关系网相匹配的具体的道德,非正式运作越遵循与具体场域或关系相匹配的道德,运作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
非正式运作的以上三个性质相互关联、相互支撑。人格性使非正式场域的行动者均展现出多维的关系空间,各自均在其中作权宜性的切换,而每一次权宜又必须符合他方认同的道德性标准才能有效。三个性质的相互作用共同塑造着非正式运作的效力。
四、多维关系下非正式运作的边界
上述命题使我们理解到非正式运作不是任意运作,而是受制于一定的个人特征和关系网络,依循相关的道德伦理与运行规则。然而,先前研究多数集中于各种权宜性的策略与技术34,忽视了一定场域内的共同规范和道德感,以至于让我们有时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非正式运作可以无甚阻碍。不过,如果我们从多维关系的视角观之,则会发现其也是有边界和限度的。
(一)“共同认可”作为运作边界
非正式运作中双方虽然存在多重维度的关系,但双方可能只共同接受其中的部分关系,即双方都认为在这些维度中做这件事是应该的,这构成了非正式运作能有效实现的边界或非正式运作的限度。
换言之,只有部分关系维度是运作双方都认为具有“道德感”的,即在这个关系维度观之,做这件事的行为是符合道德、合乎规范的。每个生活与制度场域都有其公认的底线规则,所谓“盗亦有道”,恣意突破该底线势必会招致公愤。故违背对方的道德感甚至人类社会的基本底线,就是僭越了非正式运作的边界。
因此,非正式运作的双方都只能在这些共同认可的关系维度内切换,任何一方在对方不认可的关系维度中进行非正式运作都是越界的行为。如图1所示,尽管甲和乙共享着A、B、C、D四个维度,但只有B和C维度是两者共同接受的,A维度只有甲认可而乙不认可,如果甲坚持在A维度要求乙,则是踩过界了。当任何一方总是切换不到对方认可的维度,就是不断挑战对方忍耐的限度,两条底线都被捅破了,则非正式运作也不可能生效甚至由此构成冲突。
因此可以说,非正式运作并非毫无阻碍,而是与非正式运作的道德性和人格性密切相关,非常依赖于这件事的性质和对这个对象的认可;在丧失正当性和认同感的情况下,再如何权宜都无济于事。
(二)认可的三种含义与运作的三层边界
非正式运作中的“认可”如果从广义的角度,事实上包括三种外延逐渐收窄的含义,并指向非正式运作三条依次递进的边界。运作双方都需要辨别在哪些人、哪些事、哪种程度之内可以开展或服从非正式运作的安排,也就是对“人、事、度”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在完成上述考虑之后,运作双方可能只认可部分关系维度,非正式运作的边界也就只能在这些维度内切换。
1. 人的认可
“人的认可”指认同与对方构成了某种角色规范关系或道德义务关系,或者说,允许对方使用这个关系里的规则要求或约束自己的行为。博弈双方需要在彼此都认为具有道德责任的关系维度内切换,这些维度往往为运作某件事或拒绝某件事提供正当性。但即使具备某些客观上的道德性,任意一方都有可能并不认同这些关系及关系里的规则。这方面的认可和行动者的成长经历、教育环境等个人背景以及双方之间的私人交往有关,例如村庄的边缘人可能对村里的一些地方性规范毫不在意,又如关系破裂的兄弟之间可能就不便再谈兄弟间的互帮互助。在上述情况下仍在这些维度中要求对方,往往只会适得其反。
另外,从非正式运作的对象角度来看,还首先需要其认可这个运作者,这是特别的边界。如果认为对方是德性差或品性不好的人,就可能直接拒绝互动,这与进行非正式运作的人的个性密切相关。有德性和号召力的人的非正式运作将更为有效,边界也更大。
2. 事的认可
即使认可双方在某一关系维度彼此构成道德义务关系,但任意一方都可能会认为,这一关系维度下的关系强度、角色期待或认同感上还不足以要求做这件事。换言之,可以按双方之间的关系给对方办事,但不是所有的事都能服从或帮忙,需要在特殊场域中有所认可。因此“事的认可”是指,在做某件具体的事情上认可应该遵循双方之间的特殊规范。非正式运作的边界必须在彼此都能认同这件事的维度内切换。
由于不同关系维度里的关系强度或角色期待不一样,针对不同的社会关系“事的认可”存在一些普遍倾向,即针对不同的人,行动的边界不尽相同。老乡可以帮小忙,至亲则能帮大忙,如一位干部可以帮侄子找工作,但可能不会帮一般乡邻找工作。又如我们调查到一些地方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干部可能会给至亲通风报信,尽可能减少罚款;对关系不错的邻居则稍微减轻罚款;而对其他一般村民可能就按章办事。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些主观性,如有人可能对同乡关系特别认同,便会在一些其他人不帮忙的事情上,例如大额借款方面给予其更大的非正式运作空间。
3.度的认可
“度的认可”指接受服从或在某件事上为对方提供帮助,但存在一个承受的限度,必须在对方可承受范围内要求对方。运作者需要找准对方在哪些关系维度内会接受运作任务的要求。
与“事的认可”类似,承受标准在不同关系和人群之间有高低之分。例如性格乖戾的人就比性格和善的人边界狭窄得多;又如作为普通村民可能不会接受超过每亩五十斤的定购粮征收,但切换到兄弟的维度后可能就答应了。极端情况下,面对过于“伤天害理”或冲击对方具体社会关系网的事件时,即使是兄弟可能也不会接受。在利用熟人关系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非正式运作中,村干部就很少会给上级干部帮忙带路去给已经怀了六七个月的孕妇堕胎。因此,不能过于损害其他关系维度以及引起道德危机,即不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构成了非正式运作的基本限度。也就是说,如果以非正式制度的视角观之也太过分,则非正式运作将无法展开。同理,计划生育工作中干部对超生的亲戚,罚款上可以有运作空间,比如一万元可以只收六千元,但要求其一分钱不收就太过分了。
此外,尤其对于运作对象是体制内的官员,非正式运作的边界或限度还在于不能过分僭越正式规则,从而对其正式制度维度的位置造成危害,最好“踩界不越界”。例如手上有项目资源的干部在请求之下会适当向家乡倾斜和照顾,但不能把所有项目都砸进去。
大多数制度执行者对这些边界心里有数,是一个“共识”,或者有初步轮廓后通过非正式运作的来回博弈逐渐清晰。这些边界在非正式运作时即使正式制度许可也不会触碰。因此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在某些方面存在交集,某些方面又存在断档。一个高明的管理者实际上就是在这种复杂情形下做一个平衡点的选择,即能准确掌握双方共同认可的维度或者非正式运作的边界,这样就使得非正式运作的运作者需要拥有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刚毕业的大学生就很可能“玩不转”。总而言之,非正式运作有效施行的边界是双方共同认可的关系维度。双方只能在这些维度间切换,在其他维度要求对方就是越了底线,非正式运作也将因此失效。
五、非正式运作边界的时空差异
上一节讨论的基本命题能为每一个具体的现象提供具体的判断,但当现象作为整体出现时又呈现整体的现象间差别。因此,在理论上对非正式运作的基础和边界进行讨论后,我们需要将其重新放回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国社会尤其是古代农村基层的非正式运作发生频次很高,西方国家也存在,但相对较少。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分野?形成的根源与基础又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把行动者置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中。
(一)不同社会联结机制下的边界差异
如果我们认为非正式运作存在边界,进一步就会发现非正式运作的运作空间或发生频次在不同时空中是存在差异的,其受社会结构尤其是社会联结机制的存在和变迁的深刻影响。非正式运作在空间轴上的乡土社会、时间轴上的传统社会都较城市社会与现代社会的运作边界更大,也会更多、更频繁地出现。对这种差异,我们应该“以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仍然从多维关系的结构层面切入。
乡土社会是捆绑在土地之上的,在地方性的限制下大多数人生于斯、死于斯,由此构成彼此知根知底的熟人社会。35这样的社会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同质性强,人与人相互间可能存在多重社会关系,因此共享的维度多,共同认可的维度也多,从而非正式运作的空间相对较大。与之相对,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机械团结的共同体走向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带来的一个冲击是类似城市社会的陌生化,人与人之间更多以独立个体的身份互动;其次,更大的冲击在于均质化,行动者在理性主义下被类型化和功能化地“再生产”,同时处于越来越明细分工下的人们逐渐被局限在一个关系维度中互相合作,科层制一旦运转起来也促使制度中的行动者去人格化,共享的维度尤其共同认可的维度较少,从而导致特殊主义的关系和道德逐渐萎缩,公认的道理逐渐贫乏,来自其他关系维度要求僭越规则的压力因之较小。此外,现代社会中,规则体系更完善严整,执行更彻底严苛,大大挤压了非正式运作的操作空间。多维关系在此提供了一个中层视角,揭示“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这些宏观概念究竟是怎样发挥作用的。
(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边界差异
建立在不同的社会联结机制之上,特定的文化得以在当地产生,这种文化差异性进一步又产生对非正式运作边界的不同界定,尤其体现在中国儒家文化和西方现代文化之间。文化一旦形成,便能建构一套属于自己的叙事逻辑和话语体系,并达致为结构性力量,以至于在社会形态变迁后依然存在影响,例如在熟人社会逐步瓦解的“都市中国”,基于人情、面子和关系的运作仍较西方更多,这便是非正式运作的价值基础。同样是非正式运作,背后支撑这些行动的价值和意义却不尽相同,进而导致运作中具体的效果和边界存在差异。此文化事实在本土心理学中多有论述,但这一路径更多是在理解性的阐释学层面36,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与其他文化的对话。以多维关系作为视角,用一种更结构化和体系化的方式对其加以解构,能更清晰地把握不同文化背景下非正式运作的边界为何呈现差异。
在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价值体系中,围绕着父子兄弟间的“孝悌”是基本伦理,也就是以关注原生性的固定关系为逻辑起点37,因此强调人首先处于天然的关系连带而非个体的自我世界。许烺光就指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是情境中心的,个人总是在关系中定位自我,其情感表现要照顾到情境中的其他人,因情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原则。38在这种价值观之下,人与人之间并非独立的个体,而是众多关系中的一环,各种关系维度随即作为整体相结合。同时,与西方信奉上帝和统一的自然法相比,由于深受儒家的影响,大多数中国人从来没有信奉过一套外在和抽象的原则,而是依靠相似经验间的推理,采用“以情絜情”“将心比心”等拟情式理解的方法。因此从自己开始推到整个世界,从为人“孝”推到要为人“忠”,从为人“悌”推到要为人“信”,好官被称为“父母官”,恩人要称“再生父母”,实际上习惯于从一个维度推到另一个维度甚至将这些维度捆绑在一起。因此在非正式运作的过程中双方能接受将多个维度纳入讨论的范畴,运作也能在较宽的边界内顺利切换各个维度。
相反,西方社会以高选择性的松散关系为价值起点,预设的是自我保全和个体独立,即使有人情面子也不能太越界,看待问题时往往将价值与事实、工作与生活等予以分离乃至对立,依循抽象原则的推理和确证,尤其文化传统中信奉绝对的上帝和自然法,一视同仁是最普遍的伦理。此种价值体系在极端情况下是可以(并有正当性地)“得理不饶人”的。这在包括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等一系列现代性价值重构后更为明显,个体在突出自利性的同时,具有相应的不侵犯他人和群体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成“公”与“私”之间的明确界限。当然,这并不意味西方社会就没有非正式运作,完全依循正式制度的安排,当后者的呆板、低效、机械已经深刻伤害到其他维度时,将唤起人们对在其他维度展开运作的更广泛认同。
(三)不同微观情境下的边界差异
以上构成了非正式运作包括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在内的生成背景,并在宏观的时间和空间轴上提供对现象整体的区分,在某些特定的时空内也就是具体的情境或事件中,我们会进一步发现非正式运作的边界会随着不同情境的转变而扩张或收缩,进而产生不同的社会后果。
针对不同的性格、关系和事由,非正式运作的边界不尽相同。一个性格温顺的亲戚和一个横行霸道的村霸相比,运作者想必和前者共同认可的维度更多,前者能接受和帮忙的事情也不会少;收灌溉水费与收订购粮相比,由于正当性和承受能力的差异,前者的非正式运作空间将会更大。每次非正式运作都需要置于具体情境之下,每次也不能均一地使用相同的人情、面子和关系。这些在非正式运作的权宜性和边界部分中已多有涉及,弥补了本土心理学对微观情境研究的不足。同时,微观情境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形塑着非正式运作的空间,这就是利益的一致性。
当正式制度与运作对象的利益相反时,多个维度的正当性和认同感缺失,非正式运作的边界也非常狭窄,运作者将被迫借用各个网络里的社会资源完成正式目标,用各种维度里的低标准要求对方。这种运作往往是零和博弈,运作的成功只是由于对方反应不及,事后必然有吃亏感,多次使用可能会损害和透支运作者在正式制度中的合法性,其他关系维度中的日常相处可能也会受到影响,亦即利益相斥的非正式运作将消耗和破坏两者间的总体性社会关系。
但当正式制度与运作对象的利益一致时,多个维度具有合理性,将被置于一种共同的目标和方向下,升华出共同感和神圣感。所谓“一条心”,运作者在动员过程中,若动用正式制度的同时又充分利用其他关系维度的资源,能使用各种维度中的高标准要求对方,非正式运作将比正式运作更有效果,使正式制度的能动性倍增,从而更好地完成正式目标。裴宜理的研究就指出,无论是在抗日战争、土地革命、整风运动中,还是在“大跃进”和“文革”中,中国共产党都有一套“提高情绪”的办法,带着农民朴实气息的领导人“感动”了他们的同胞,“人们先是流泪和发泄心中的愤怒,接下来就是诉诸革命”。39利益一致的非正式运作不仅能在正式制度中取得成功,还带动了其他关系维度,形成多方面的相互信任和相互照应,使双方间的总体性社会关系更加紧密,特别的,可能还会形成某种庇护关系,如政治领域中的“官官相护”。
六、结论与讨论
“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哈贝马斯提出的经典命题,即组织化、功能化的“系统”侵入“生活世界”的各种关系之中,使后者失去了社会整合和文化再生产的作用,转而服从前者的工具理性与技术至上。40换言之,即是一般性的制度逻辑取代了实践性的生活逻辑。这正是哈贝马斯所看到的资本主义主要的现代性危机。然而,即使在现代社会,复杂运作的现实内部仍然包含很大的张力,制度逻辑往往也会受到生活逻辑的反制,例如正式制度中依然存在众多非正式运作,后者可以理解为制度执行者依据生活逻辑对制度逻辑的“改造”。因此,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背离与回归是非正式运作产生的结构性基础。
与科层制下法理化、程序化和非人格化的正式运作相反,非正式运作恰恰对应着道德性、权宜性和人格性。其实质是借用正式制度之外其他各种关系维度的规则及其正当性,使对方服从正式维度的安排,从而完成正式目标。每次运作都是针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事切换关系维度,并在这些维度下动用一些不成文的规则,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特殊主义。但这种特殊主义在构成上又具备一些客观性,包括必须至少符合一项其他关系维度的“游戏规则”,也必须在一定的边界即双方共同认可的关系维度内切换,虽然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下边界的大小有所差异。最后,运作的成功在于触发了对方对某个道德规则的认同,因此可以说非正式运作的实现结合了客观的正当性与主观的认同感。
从传统转向现代的过程中,乡土社会的治理者对被治理者渐渐陌生化,不了解对方认可哪些关系维度,也不确定对方下一步将采取什么行动。当地村民对留守的亲邻乃至在村里长大的外出务工人员仍保有一定程度的熟悉感,在使用非正式运作时往往依赖过去的经验,但此时的熟悉类型已经从“本体性熟悉”走向“符号性熟悉”。由于对外出务工村民逐渐陌生以及不再捆绑于乡土的新生代村民的大量出现,一个危险是在逐渐偏离了原来的熟悉类型后,还用原来的熟悉感做出错误的预判。
当非正式运作开始变得无所适从,重新返回熟人社会又不再可能,治理者将更加倾向于依循规则之治。此外,现代化过程中,无论是个体的理性化趋势,一系列有意识的法制化建设,还是国家管理向社区的渗透,都造成了规则之治盛行,对非正式运作客观的正当性与主观的认同感都构成挤压,当正式规则被推高为绝对正当,甚至要取消部分非正式规则(如一些地方性规范)的合法性,也就窄化了共同认可的维度即非正式运作的边界。
制度逻辑与生活逻辑在此展现了两对张力:第一是在制度执行的维度上,制度的一般性、刚性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灵活性之间的张力;第二是在利益分配的维度上,制度的非人格化与日常生活的“情”“理”之间的张力。适度的非正式运作在此意义上能缓解第一对张力,使制度润滑,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避免官僚主义,例如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特事特办——2013年一名残疾男子瞒着妻子遗弃了身体有缺陷的龙凤胎,青海省副省长了解后亲批对后者免费治疗,41按照制度规定这对夫妻本无资格得此待遇,但副省长的做法符合习近平提倡的对群众保持“温”情。42不过,这也同时面临被异化的风险,如制度落实被软化,并在第二对张力中利用特殊主义的信任导向合谋性的腐败,成为强者通吃的政治游戏,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在制度化已较为成熟的西方社会,非正式运作似乎也并未走向终结,尤其在制度执行的维度中,“简化”逐渐成为美国政府最近的一个思潮43。相反,中国目前更需要的是根治历史上的不规则性与随意性,避免非正式运作的风险,走向规则之治,尤其在利益分配的维度,消除腐败是当务之急。因此,究竟是倾向于标准化还是特殊性,人类社会其实一直都在寻找有效的平衡点,这种平衡既是一种治理技术,也是一种治理艺术,任何偏执一端都不可取。
①[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章。
②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③王汉生、刘世定、孙立平:《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21期(1997年);丁煌、定明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案例分析与博弈启示》,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戴治勇:《选择性执法》,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长沙:岳麓书社2012年版。
⑤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载《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⑥冯志峰:《中国运动式治理的定义及其特征》,载《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的运作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杨爱平、余雁鸿:《选择性应付:社区居委会行动逻辑的组织分析——以G市L社区为例》,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陈锋:《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载《社会》2012年第1期。
⑦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周雪光:《从“黄宗羲定律”到帝国的逻辑: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⑧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艾云:《上下级政府间“考核检查”与“应对”过程的组织学分析——以A县“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为例》,载《社会》2011年第3期。
⑨林南、俞弘强:《社会网络与地位获得》,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2期;翟学伟:《中国社会中的日常权威———关系与权力的历史社会学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⑩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情理社会中的社会交换方式》,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1沈毅:《迈向“场域”脉络下的本土“关系”理论探析》,载《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 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
13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载《中国社会学》第6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14周雪光、艾云的《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在此意义上与本文的用法相近,但前者主要关注制度变迁,将多重逻辑作为背景性和功能性的用法,并未展开论述逻辑内部的复杂关系及变动。
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16渠敬东:《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下)》,载《社会》2013年第2期。
17[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刘阳、冯钢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美]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18David Wank, Commodifying Communism: Business,Trust,and Politics in a Chinese City,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19[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20陈景良:《礼法传统与中国现代法治》,载《孔学堂》2015年第4期。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2Burt S. Ronald, Structure Holes: Social Structure of Competi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Lin, Nan, Social Capture: A Theory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Ac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23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4页。
24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
25同上。
26[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第2章。
27[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章。
28费孝通:《乡土中国》,第14页。
29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
30[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第2、3章。
31周飞舟:《论社会学研究的历史维度——以政府行为研究为例》,载《江海学刊》2016年第1期。
32袁泉:《基层治理中的二重合法性——“非正式权力运作”的一种解释》,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庇护主义合法性指不同于法理合法性的基于程序的合法化方式,通过提供保护和给予恩惠的方式维护合法性的基础。
33费孝通:《乡土中国》,第57页。
34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的运作逻辑》;冯军旗:《中县干部》,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5费孝通:《乡土中国》,第13页。
36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情理社会中的社会交换方式》;翟学伟:《中国人的脸面观——形式主义的心理动因与社会表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沈毅:《迈向“场域”脉络下的本土“关系”理论探析》。
37翟学伟:《“亲亲相隐”的再认识——关系向度理论的解释》,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38[美]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薛刚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3章。
39[美]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池子华、刘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4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 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
41王肖芳:《男子瞒妻子将龙凤胎扔早市 副省长亲批免费治疗》,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13/11-03/5456788.shtml。
42杨忆竹:《坚持“三始终”,做有“温度”的好干部》,人民网,http://dangjian.people.com.cn/n/2015/0209/c117092-26534384.html。
43[美]卡斯·桑斯坦:《简化:政府的未来》,陈丽芳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李健民: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Li Jianmin, School of Sociolog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