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生产”:1950年《婚姻法》实施与新家庭建设研究
张华
晚清以来,受西方现代价值观念冲击,传统家-国体系遭受挑战,家庭改造成为时代任务。对国人来说,要有效完成此任务,须对以下问题作出妥当回应:一是如何以现代自由、平等理念重构家内秩序,二是如何在新的家-国关系重建中重整家庭位置。清季民国曾涌现出多种家庭改造方案,然或因思虑未周,或因流于纸上,或因乏力实施,均未能发生影响。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实施改变了这一现状,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深度回应。然而,从此问题意识出发,对《婚姻法》的现有研究显得有些不足。
从现有成果来看,至少呈现出四种路径,分别是法律史研究路径①、妇女史/社会性别史研究路径②、政治史研究路径③、社会区域史研究路径④。这些研究从各自视角作出了有益探索,并为笔者提供启发,但因研究者多将时段限定在该法实施的前后几年,缺乏长时段观察,未能正面回应上述问题意识。笔者曾撰文对该法做过初步讨论,发现《婚姻法》要建立的新家庭直到两年多后才确定了“民主和睦”与“团结生产”的原则,这两个原则的实践回应了上述近代家庭改造面临的两个问题。受篇幅所限,当时笔者仅对 “民主和睦”这一原则的确立和实施过程进行了考察,着重讨论了该原则实践对近代家庭改造中第一个问题的回应,即如何以现代自由、平等理念重整家内秩序,⑤而未对第二个问题(个人-家-国连续体重构)作出讨论。本文将从“团结生产”实践推进该讨论。
一、“团结生产”:新民主主义家庭建设原则之形成
《婚姻法》虽提出建立新民主主义家庭制度,但未就此制度的原则作出凝练,直到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的出台,才确定其原则为“民主和睦”与“团结生产”,⑥不过,相关内容在《婚姻法》的文本中已有体现。如“团结生产”,《婚姻法》第三章提到“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⑦,就已包含上述原则中的关键字。随后,在地方的宣传、贯彻实践中,“和睦”“团结”“劳动”“生产”这些词语频频出现。
(一)重庆市贯彻《婚姻法》的劳动生产话语
重庆市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主要在两个系统——全国妇联和西南军政委员会——的部署指导下展开。该法出台后,全国妇联立即转发《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联合的通知》:
这个婚姻法的颁布,使广大人民从不合理婚姻的束缚及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建立以男女相互爱情,共同生活和共同事业为基础的自由婚姻,造成民主和睦,团结互助,爱护子女,劳动生产的幸福家庭。……广大的男女群众,特别是劳动人民,因为得到了婚姻自由,将发挥更大的生产积极性,巩固民主秩序,把新民主主义社会更向前推进一步。⑧
中共中央西南局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南局妇委”)布置下属单位学习时强调,须“以自由结婚的模范夫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发家致富的典型例子”来宣传婚姻自主、民主家庭的幸福,同时要求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的干部在此次婚姻制度改革中“须与发展生产以及当地一般群众运动相结合,不要把妇女争取婚姻自由孤立地提出来,以免造成男女对立或家庭分裂的现象”。⑨据年底妇联工作总结,重庆市在《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执行上坚持了上述要求,如婚姻纠纷的解决:
对于打骂虐待妇女问题及其他纠纷问题的处理,也不是一律采取离婚解决或单纯处罚的办法,是以团结和睦生产为目的进行批评教育,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或利用群众的力量去教育。……我们也教育妇女搞好家务,参加生产,减轻丈夫负担;鼓励丈夫努力生产,还要参加学习提高文化。⑩
一则案例可反映这一主张的落实:
如在第一文化馆讨论时,一廖姓妇女提出自己婚姻问题让大家讨论,结果大家提出了应该离婚,大家要签名援助他,并且对他还提出批评和建议,认为他过去太懒散,不劳动不理家是不对的,今后应该参加学习,生产,自己养活自己,生活上独立,不能依赖丈夫。这个妇女还作了检讨,接受了大家意见,说婚姻法救了他。11
该案例中,干部一面对廖姓妇女反抗丈夫压迫提供援助,一面对其不事生产进行批评教育。两种行为对照《婚姻法》文本,前者呼应着该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后者对应着该法男女相互义务中的劳动要求。可见在实践中,劳动生产这一义务要求已上升至原则地位,其成为家庭建设的基本原则只是时间问题。因受今日档案制度所限,我们不清楚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立的“团结生产”原则具体依据了哪些地方经验,但可从地方实践中看出此原则得以确立的原因。
以重庆附近南充县溪头乡青年妇女藤素华的再婚故事为例。素华是一位已婚但不幸福的妇女,在听到新《婚姻法》颁布后,主动要求解除原有包办婚姻,并与自己钦慕的男子谢孟福结婚。初,素华父母和族人坚决反对,认为这坏了藤家门风,让藤家颜面扫地,素华堂哥甚至威胁说“你要和谢孟福结婚就活埋你”。然而,素华在《婚姻法》的保护下,冲破万难决然与孟福结了婚。藤家断绝了与素华的关系,甚至在乡长再三调解下,素华父母也不许两位新人进藤家大门。但他俩把日子幸福地过了起来,婚后欢欢喜喜,做事一起商量,努力搞生产,成了模范,最终改变了家人态度。据妇联干部胡金玉反映,他们“一天到晚的在刨闹生产并且积极工作,除完成她家的生产外,还帮助她母亲生产,自己带头交清公粮,并且帮助母亲交粮”。12
此案例展示了生产话语的丰富内涵,其一是生产对于个人,尤其是妇女自身地位提高的重要性,如藤家人认为素华不应该主动争取自己的婚姻,认为“女子自己找人说亲,这简直成什么世界”13,其后对这一点咬住不放,直到她生产搞得好,能够独立并成为模范时才被亲人接受。其二是生产对于家庭本身的重要性,素华新婚时,不仅藤家人表示要断绝关系、不相往来,谢孟福的母亲也表示反对,进行干涉。两面困境中,新人通过生产站稳脚跟,不仅让自己的小家庭稳固,也让双方父母接受,实现了大家庭的和谐。其三是对于国家的贡献,通过努力搞生产,交出更多公粮为国家建设服务,获得国家认可。
“团结生产”对妇女独立、家庭团结、国家建设有多重利好,自然受到各方拥护,最终成为新家庭建设的基本原则也不足为奇。
(二)“团结生产”:新民主主义家庭建设内涵的历史渊源
1. 劳动作为传统美德的继承
然而,“团结生产”何以能产生如此复杂的意涵?蔡翔认为,这与劳动作为传统美德和共产党意识形态有关,14 从《婚姻法》实施来看,这一说法仍然成立。如上文提到的廖姓女子婚姻问题案,从“劳动是人的本质”(建构而非自然)的观点看15,强调男女平等原则和劳动生产原则不相偏废,意味着被赋权的个体同时要转化为劳动的个体,这一转化或者说规训过程要顺利完成,除了正统叙事中强调劳动能够确保妇女独立自主之外,还与劳动作为一种日常的道理有关。细读该案,干部说“不劳动不理家是不对的”16,与其说完全依据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如说是立足于生活常识,这种常识即劳动才能生存以及勤俭持家是美德。根据这种生活常识及其凝练的“男耕女织”的想象,如果妻子好吃懒做,不能帮办家务,肯定受到批评。因而,劳动美德规范让被赋权释放出来的主体不经意间转变成为劳动个体。
蔡翔认为,劳动美德非大传统产物而是民间小传统的结果。17实际上,这种民间小传统至少自明代始已被纳入主流意识形态,成为与儒家义理平行且相互配合的道德规范。如明太祖的“圣谕六条”中的“教训子孙”条,就教人以勤劳节俭,这里的子孙当然包括女儿,承接其内涵的清代《圣谕广训》,在训导子弟时,除教男子外,还专门讲述了女子的做人规范:
就是女子也不可不教……教他和谐,教他贞静,要孝公姑、要顺丈夫,纺纱织布、做菜煮饭之类都要教他学习,切不可使他安逸惯了,切不可任他打奴骂婢熟了,若任他性子骄傲懒惰、能言利嘴,以致后日心狠性悍,搬弄口舌,撒泼放赖,毁骂公姑,凌厉妯娌,欺侮丈夫,人人笑他少调失教,岂不辱及父母吗?是人家不问男女,教之皆不可不早。18
此处教导女子规范可分两类:一是“三从四德”,一是勤劳节俭。可见至少在清初,勤劳节俭与“三从四德”已合而成为妇人应守之美德。有研究者指出,清代《圣谕广训》在各地宣讲产生了安定社会的功能。19而此功能产生与其接纳了许多民间内容有关,如在晚清湖广等地流行的《宣讲拾遗》,就对《圣谕广训》作了许多接地气的演绎,其中较重要的是吸纳了民间信仰中的因果报应律。20如在教训子女做人规范时,认为遵规者福报荣身,违规者堕入地狱,如一则寡妇守节抚养一子一女成人故事,其中训女之言:
周氏说:儿坐一旁,听娘道来。(宣)玉兰女,坐一旁,用心细听。娘有些,训女话,要对儿明。那三从,和四德,娘常讲论。你虽然,在敬听,记也未曾。(蒙母教训,女儿记得)果记得,娘就不,把儿盘问。有八则,要你讲,能也未能。(儿记不得,求母指示)孝公婆,还须要,妯娌和顺。事丈夫,必敬戒,惟命是从。待儿女,要慈爱,耐烦教训。尤不可,偏溺爱,惯坏亲情。恶念起,即扫除,心存诚正。遇打骂,要忍受,切莫轻生。殊不知,轻人生,罪孽深重。到阴司,打入在,枉死城中。21
与《圣谕广训》相比,这段训女多了因果报应的内容。该引文后续故事讲到玉兰遵从这一教导,嫁人后不仅促进丈夫立志生业,还和睦妯娌,解决纠纷,实现大家庭团结,得到现实福报,则体现了正统规范与民间信仰有效结合。此结合不仅增强了正统规范在地方的渗入,也形塑了革命前底层群众的常识。22
“五四”一代受西学影响之读书人对传统女性受压迫的原因分析常集中在儒家的“三从四德”,并进行激烈批评,却忽视了其他传统美德的延续。从此后的革命实践来看,勤劳这一美德从“三从四德”和因果报应的结合中被剥离出来并得以保留,蔡翔详细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对这一美德保留的影响,23在此不再赘述。
2. 中共早期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话语虽有传统美德加持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其生效仍需实践证明。据现有研究,延安时期革命实践做出了重要探索,24如1943年2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三决定”)主动把生产作为妇女工作的中心,该决定说:
在日益接近胜利而又日益艰苦的各抗日根据地,战斗、生产和教育是当前的三大任务。而广大的农村妇女能够和应该特别努力参加的就是生产,广大妇女的努力生产,与壮丁上前线同样是战斗的光荣的任务。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多生产,多积蓄,妇女及其家庭的生活都过得好,这不仅对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起重大的作用,而且依此物质条件,她们也就能逐渐挣脱封建的压迫了,这就是在整个群众工作中广大农村妇女的特殊利益的中心所在,也就是各抗日根据妇女工作的新方向。25
该决定实施后产生了与前述藤素华案例几乎一致的结果,用罗琼的话说,“妇女参加了生产,对边区的经济建设,保障军需民用,对家庭富裕及本人地位提高都有积极贡献”26。号召妇女参加生产,是为破解当时妇女动员遭遇的困境。1947年9月2日,蔡畅在指导东北妇女干部工作时回忆说:“抗战中期,妇女工作做不动了,1943年中央定出以发动妇女生产为中心一环,于是妇女工作大大推进了一步。这方针是妇女工作的正确道路”27。所谓的妇女工作做不动了,原因在于只讲自由、平等,在现实中遭遇瓶颈。正如当时调查所示,如果只讲自由、平等,当“农民的经济政治地位均未改善,妇女的婚姻观点也不会改变的。妇女为求自己生活有保障,必然与贫苦农民离婚,这样,使贫苦农民对婚姻法不满,畏惧妇女离婚,因此设法阻碍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这也便于地主欺骗农民,与农民共同结合反对妇女运动”28。革命之后,农民的地位和生活已经改善,如果简单提倡自由、平等,“妇女不劳动不生产,成了游手好闲的人,这必然会使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打圈子,形成风流性乱,曲解妇女解放”29,因而须将“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联系起来讲”30。
此外,生产之所以能打开缺口,还在于它符合边区实际,即生产对边区小农家庭经济的贡献。当时,边区多数地区经济形态以原始小农生产为主,31虽有部分妇女不事劳动,但多数妇女都从事相关家务和生产劳动,其收入是家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2边区干部也自觉此点,在审判婚姻纠纷案时,对一般因口角打架闹离案件多持审慎态度,判词中常有“农村家庭夫妇为社会经济机构组织成分,不宜轻易判离,致危及社会经济基础”33这样的说法,便是明证。
故而,中共强调在抗日根据地妇女工作已有进展的地区,新家庭建设须以“平等、和睦、劳动”为目标。34当时的模范家庭李来成一家就是具体例子。35这一经验随后在妇女工作和家庭建设中得到推广36,可以说,《婚姻法》中的“团结生产”新家庭建设是延安经验的再度应用。
二、“团结生产”:《婚姻法》宣传中的话语实践
然而,要把生产从“儒家‘三从四德’+劳动+和睦”的旧家庭中剥离出来,转变为“民主+生产+和睦团结”的新家庭构造,并非易事。这不仅涉及一系列策略、方法之运用,还需要一系列相关机制之建设,仍以重庆为例。
(一)策略发明:“团结生产”新家庭建设中的方法运用
1952年11月26日,党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后,重庆市《婚姻法》实施开始进入实质阶段。37按照西南军政委员会统一部署,重庆市迅速确立了两个试验点——覃家岗乡和渝新纺织厂,并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工作队进入试验点开展运动。38以覃家岗乡为例39,该乡试验工作自1953年1月13日起,到2月4日结束,历时三周。40该乡之所以成为试验点主要是因为全面宣传过《婚姻法》,有一定基础。41如该乡上级组织重庆市第三区其所属机构妇联在1953年1月初的调查显示(见表1),运动前本乡已经出现自由结婚现象。然即使有此基础,该乡面临问题也不简单,据当时干部的说法,“婚姻问题复杂,有多重多样的代表性”42,如《婚姻法》所要打击的现象在该乡普遍存在,家庭纠纷时有发生,离婚案件逐月上升,妨碍生产情况十分严重等。43故运动开始不久,基层干部和群众出现抵触情绪:
村干部的顾虑:《婚姻法》宣传,离婚事更多,生产难搞了。建筑工人反对的意见:“老子在外辛苦工作,找钱回家养活女人,现在要闹平等。”小商人反对的意见是:“经济要民主,老婆要当家,‘登达’不开,要‘锁铺门’。”农民反对的理由是:“婚姻法不许打‘堂客’,‘堂客’都要爬到头上了。”“婚姻法规定女人离婚还要分财产,整得我人财两空。”老婆子们反对的理由是:“婚姻法不要婆婆娘管媳妇,老少不分。”小伙子反对的理由是:“婚姻法不要媒人,我又怎能找到爱人?!”民兵反对是:“不许捉奸不好。”受压迫的媳妇们的反映是:“婚姻法的好处,是不准男人打我们,你要打,我就离婚。”劳动模范反映:“什么都好,就是男女谈恋爱不好,耽误活路,生产搞不好。”44
从普遍的抵触情绪中可见婚姻改革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面对如此复杂的利益诉求,工作队并未退缩,而是极尽各种方法实现目标,如强调一层一层、有秩序地推进;依靠群众中有威望的人;主要搞好夫妻关系;坚持与生产运动同时进行;耐心教育、典型带动、点面结合等。45
就“团结生产”原则的贯彻来看,工作队在具体工作中摸索出一套办法:
首先,时间统一安排法。为表明团结生产的重要性,在动员群众时,坚持学习该法与生产发展两不误准则。如工作队根据农村生产规律和群众心理对时间进行了细密规划,保证群众生产、工作、学习、休息四不误,且在进行工作前,充分“和群众商量……仔细考虑每一村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并在完成工作后认真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尽量缩短群众的时间”。46
其次,激情引导法。即把自由民主婚姻带来的有利结果,导向团结生产。如在一般青年男女实行民主婚姻获得幸福后,“及时把群众觉悟后的热情组织到生产中,立即改正对生产的态度”47。
再次,算经济账法。当时干部在处理家庭矛盾影响生产问题时,通过帮助订立劳动生产计划提高收益,让群众明白家庭团结对提高生产效益的重要性。
最后,典型案例法。通过“随时表扬运动搞得好、生产也搞得好的典型,介绍他的经验,使群众学习他两者兼顾的方法”。48
上述四种方法整体展示了各方力量团结对于生产提高的影响。如时间统一安排法,把多数群众聚集一起,最大程度地听取每一个村民的建议,展示了干群团结对生产的影响;激情引导法,展示了男女团结、夫妻和睦对生产的有利影响;算经济账,干部通过指导生产计划,展示了家庭各成员团结对生产的影响;典型案例法,展示了整个群体的团结向上对于生产的影响。通过这些方法的运用,干部不用过多强调《婚姻法》的目的,农民群众也能在具体情境中感受“团结生产”的意义。49
(二)协调内外:“团结生产”新家庭建设中的机制构造
当然,要真正“团结生产”起来,不能仅靠一次运动中的策略与方法,还得对合理劳动进行制度安排。如前所述,仅从生产角度动员妇女和建设新家庭会出现偏差,因为这极易把妇女生产纳入原有的生活逻辑中去,如上引清代《圣谕广训》中的“梭不停、锄每荷;衣食足,礼让兴”50,勤劳耕织、丰衣足食之后,是儒家“三从四德”,而非平等民主,结果妇女依然屈从男性之下。故而,要让生产政策真正生效,还需相关制度保障。
1. 劳动基础的成立
在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时,干部观察到劳动妇女非常拥护该法51,而中上层生活优越、不事劳动的妇女则态度暧昧,“认为离婚自由会造成男子喜新厌旧有借口,随便乱离的结果,感觉妇女的利益没保障”52,甚至当时许多青年女工在学习《婚姻法》后认为,“结了婚还是要做工就不如不结婚”53。因此,当时特别强调:“对那些习惯于享受、依赖、生活不严肃的妇女,动员他们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做一个独立的女性”。54如,曾茂普原配要求丈夫与姨太太胡子萍脱离婚姻关系的故事就反映了生产原则执行过程需解决的问题。
据当时妇联干部了解,曾茂普十年前与原配结婚,育有五个子女。因较为富有,五年前娶了妓女胡子萍为姨太太。自胡入门后,曾便与原配发生嫌隙,时常口角打架,并波及孩子。原配忍受不过,告到法院要求曾与胡离婚。胡曾二人均不同意。胡反而要求曾离掉原配,曾不同意,原妻也坚决反对。僵局之下,法院工作人员作了充分调查研究,发现胡生活腐化,好享受,不劳动,曾虽与原妻有嫌隙,但仍有相当感情,亦不想离开孩子。因此,干部认为曾与胡离婚更为合适,于是分别对曾和胡进行动员。动员曾相对容易,他不愿离婚,只因贪图美色,干部用传统德性话语对他进行了批评和教育,曾很快接受。对胡的劝说则颇费周折,一开始胡不能接受,她自认与曾的感情很好,不想也不会脱离。然而,经过干部一两个月的耐心劝说,胡最终自愿离婚。55干部能够说服胡的关键何在?破除其依赖思想固然重要,但关键在于解决其离婚后对劳动可能性的顾虑。
对胡来说,在旧社会她可以不劳动,凭其姿色过日子,且在物质生活上可能过得更好,但出卖身体毕竟不属正途,得不到同情。就此点来说,干部进行说服教育易为其接受,然要使其接受劳动生产则稍显困难。倘若胡未曾出卖身体,一开始就嫁曾为妾且感情尚好,如强制离婚,情理有碍。何况离婚后,胡必然面临辛苦劳作养活自己的处境,想要纠缠自属常情。而且,胡不愿劳作除依赖思想外,与她虑及离婚后未有生产资本等条件也有关。为解决其顾虑,使她走向自力更生之路,干部经过调解,让胡拿到了一笔丰厚可观的离婚费。此笔离婚费,既可看作依据《婚姻法》判决后的财产分割,也可看作干部为胡以后的生活所作的安排。此笔费用不能任胡随意挥霍,而须转化成再生产的资本,如购买缝纫机并学习缝纫技术。有此资本、技术,胡才有生产的条件养活自己,从而实现独立自主的可能。56不过,这些生产条件只有在《婚姻法》之外去解决,故而,与《婚姻法》同时实施的农村土地改革、城市改造等是极其重要的,如城市接管中赋予女工工厂管理权,对失业女性进行相关技术培训等政策,这为她们进行生产提供了条件。
然而,当普通家庭中妇女因现实条件所限不能进行社会工作时,一味动员她们进行劳动生产便会生出新的问题。下面一则案例道出了一般城市家庭妇女的烦恼。
2. 家务劳动的重要
1952年7月底,中共中央西南局秘书处接到重庆市家庭妇女李若兰的一封抱怨信,信中描述部分干部没有依据实情,盲目动员家庭妇女,进行不必要劳动,如“拔山坡上的野草,每半月一次,高山大坡为穷年累月所不能拔完的地方,也要沿着山脚拔除一条二、三尺宽的边来”57,这使李困惑不已:
解放了的中国,这家庭妇女的方向是怎么样呢,颇使人彷徨,都调到社会上去做事呢,还是仍守在家里管理家务呢?58
据她之意,由于现实还未能满足女性都到社会上工作,因此,把待在家里就看作饱食终日、无所事事是非常粗暴的,盲目地把大家调去拔草更是毫无意义。因为妇女在自觉到劳动对其解放的意义后,家务劳动本身也获得意义,她说:
在社会组织上未能适当地接替了家庭妇女的这些任务以前(个别的或一般的),家庭妇女是不能、是不应该丢掉家庭的管理的,家庭妇女与生产的男子及职业妇女完全是一样的,都有其一定的任务,为了完成其本身所负的任务,自然没有太多的时间从事别的活动,何况家庭妇女的任务较任何人为更琐碎,为更辛劳,今试以两三个孩子的家庭来说,给小孩们起床穿衣,睡觉脱衣,洗脸洗澡,喂吃(三顿)喂喝,把粪把尿,上街买菜,洗菜洗米,劈柴敲碳,煮饭(三顿)烧菜,烧开水倒粪罐,扫桌扫地,洗衣做活,每天都是数十小时以上的工作,连吃饭都是匆匆忙忙,抓功夫抢着吃,在这样情况之下,还要过分的剥夺去时间和精力,这于情于理实在是说不过去。59
因此,她认为妇女工作干部把劳动只看成是社会劳动的认识是相当错误的,而把大家随意征用去拔草的行为是相当不负责的,“这种人根本不配做妇女领导工作”。因此,她向当局呼吁,不仅要马上停止这种无意义的拔草活动,教育有关工作干部,使其了解家庭妇女在现在社会的地位及任务,还应该保护家庭妇女,教育她们明白“烧饭看孩子”的任务与其他生产部门一样重要,是国家建设工作中重要的一环。60
实际上,这份抱怨信指出了一个重要现象,彼时家庭妇女并非对劳动生产作为妇女解放方式产生怀疑,而是在劳动成为一般人自觉或不自觉意识后,要对劳动生产的具体过程进行合理安排。因此,当家庭妇女面对责难提出自己并非不劳动而要看什么是劳动,家务劳动算不算劳动之时,妇女工作干部按照对待“二流子”方式对待做家务劳动的妇女就显得不合情理。因此,中共中央西南局在接到信件后,做了认真批示:
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教育妇女干部,在发动和组织家庭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或学习、会议、及一切社会活动时,必须结合实际,分别对象,不应一般要求,必须使干部了解在经济条件、社会条件等未能使家庭妇女就业以前,她们在家庭劳动中有一定的职责,家庭妇女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是必须的,但应注意不使其影响丈夫的生产或孩子的抚育,各地如有类似的情形,并盼迅速纠正。61
这一批示随后由西南局妇委转到下属各地,各地在接到指示后做出了反应。一方面加大社会工作供给,让妇女能够获得社会职业;一方面加快托儿所建设,让妇女从繁琐的家务劳动解脱出来;一方面对暂时无法获得社会职业的家庭妇女,进行教育使之明白家务劳动重要性,如该年10月份为贯彻《婚姻法》准备的干部培训材料,就涉及上述问题。62
然而,通过教育使妇女明白家务劳动的重要性,可能效果并不明显。若只有女性明白,而无男性“看见”,家务劳动仍不会被尊重。简单地教育男性,可能也只流于表面,故需有进一步的实践来表现家务劳动重要,彼时巴县的一个案例集中反映了此问题。
3. 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的辨证
这是发生在巴县白市镇南河村妇女林宗英身上的故事。林宗英12岁嫁给王海山为妻,王在抗战时期被“拉壮丁”后死了,王的父母、叔叔因此事怄气先后病死。为了两个孩子,林宗英上坡下田,整天劳动,勤苦生活,守了八年寡。新中国成立后,为给丈夫报仇,穷人要翻身,她积极参加减租、退押、土改等一系列斗争,成了积极分子,并在工作期间,与村里雇农彭树云有了感情。有一天,彭对林说:“我看你人勤快、稳重、办工作热心、又不自高自大,我两个年龄又相当,我们可能结婚,结了婚互相有照顾,工作大伙可以商量”。林心想:彭树云倒是个老实肯干的人,立场稳,不吃地主的烟茶,是个劳动人,生产搞得好。如果结了婚,娃儿有人照顾,再不得爬在地下睡觉,自己可以安安心心地为人民办事。她有心答应,但又不好意思,就说:“我回去问我妈了来”。告知母亲后,母亲表示反对,说:“结啷个婚罗,女人家值当人家菜板上的肉,随便别人横切、顺切。这阵毛主席给我们分了田,各人在屋头种庄稼,把娃儿抚大,莫去讨那些麻烦”。但在林多次劝解下,母亲有了改变。然而,房族王银发,也是该乡乡长,却坚决反对,他说:“娃儿都这样大了,你要结婚丑不丑人,不要丢我们房宗的脸”。并扬言如她再嫁,“就不准把儿子和田产带起走”。但林不顾反对,毅然同彭到区政府领了结婚证。王听说后非常气愤,花了二万多元(旧币)请村子里的干部吃茶,阻碍她的婚事。由于一些干部学了《婚姻法》,支持林,王的企图未能得逞。但仍有流言传播:“林宗英那样聪明的人,嫁给个地具转(形容彭树云长得矮、长得丑)”。然而,林婚后的幸福生活回击了这些看法,也改变了王银发的想法,他说:“我那阵打击你,阻挡你结婚,都是我的错误,是我这个封建脑筋没有换过来,现在我看到你两个笑笑和和的,晓得了婚姻自由的好处,我以后要多多帮助别个结婚”。63
此事被写成稿子,发表在《新华日报》上。64有意思的是,与该报描述的重点不同,重庆市在总结地方贯彻经验中,特别注意到林彭婚姻对于生产的作用:
巴县二区白市镇南河村妇女代表林宗英,守寡八年,与村里雇农彭树云结婚后,夫妻笑和,工作生产都更积极起劲,生产上也带头响应毛主席号召:“增产节约”,除开会外,不去赶场耽搁,把地里庄稼薅得干干净净,并挖了两口粪坑,积蓄了肥料,保证了今年的丰收。林宗英下田锄地,组织了二百多妇女换工薅麦子及参加本村挖了四堰塘,在查田定产中又发动妇女组织了抱娃娃组,动员一百四十个妇女参加查田定产工作。65
上述总结显然与《婚姻法》贯彻中应注意把自由结婚目标引向生产的指示有关,但总结没有说明林与彭新婚后能如此高效劳动的原因。《新华日报》中的描述可作一些解释:
彭树云不当班的时候,晚上陪着林宗英一路去开会,或者晚上去接她。十月初三,林宗英到南泉妇女干部训练班去学习,彭树云赶忙给她收拾行李,再三嘱咐林宗英说:“你不要担心家里的事,有我带着娃儿、喂猪、煮饭,你各人安心学习,把首长谈的话牢牢记住,回来传达给姊妹们,总是要把人民的事放在心上。”66
在此,如此高效工作的原因可以解释为彭对家务劳动的承担,对林社会工作的支持。这种承担与支持,除了彭对林的爱情,林有土地和自主条件外,恐还与两人进入社会领域工作之后家务劳动被反向认定有关。因为即使林有了土地,通过生产可以获得平等感,但此感觉要恒常,非对复杂家务事本身有所调整不可。若彭林二人都只顾在社会工作领域大展拳脚,想必小家庭不会持久,而要让家庭继续维持,两人必得协商妥协。妥协结果无非有三:一是林回归家庭,重新整理家务;二是彭回归家庭,承担家务劳动;三是两人各自承担部分家务并继续社会工作。后两种结果,都能让男性发现家务劳动的重要性,并重视起来。当然,现实中第二种结果的发生几率较小,67第三种结果在彼时可能也不多见,毕竟并非所有人能如林一样变成基层干部为公家工作。多数可能是第一种结果,但即便是第一种结果,其意义也发生了改变,因为社会劳动的开放与可能,尤其是随着农业合作化开展,大量女性进入社会生产领域,反过来会促使男性意识到家务劳动的重要性。68
当然,要让“团结生产”原则继续发挥有效性,不只是家务劳动重要性的再发现,社会劳动领域内的男女平等亦要合理安排,如同工同酬原则、妇女孕产假保护等,因旁涉太多,暂此不表。
三、《婚姻法》意义的再理解
实际上,彭林案例值得进一步阐释,因为彭林夫妇的家庭分工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格局,此格局的改变意味着传统个人-家-国连续体的内涵发生了改变。
(一)重建个人-家-国连续体秩序
晚清以降,受西方自由、平等理念影响,儒家人伦秩序受到挑战,传统家-国体系开始崩解,家庭改革呼声不断涌现,出现了不少改革方案,如大家庭改为小家庭,反哺改为接力等,但由于这些方案缺乏实施力量而收效甚微。《婚姻法》的实施扭转了这一局面。新政权凭借强大动员能力及一系列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不仅把自由、民主理念送到家庭内,履行了启蒙承诺,而且还重新定位家庭,实现了个人-家-国连续体系的重构。69
正如上文分析,通过将新家庭建设原则确立为“民主和睦”“团结生产”,新政府找到了完成上述任务的关键。如“团结生产”原则的确立与实践,不仅提高了个人,尤其是妇女的地位,而且也提升了家庭生活水平,巩固了家庭关系,还多交了公粮,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这一多功效原则的实践,理顺了个人-家-国的新关系。
然而,从理顺关系到完成新关系重建之间仍有距离。发现民主、生产、和睦对改造家庭重要性的不止有中共,一些外来人士、开明人士亦有相似认识,如晚清来华的传教士明恩溥认为,中国家庭如西方一样追求和谐,但这种和谐常处在脆弱的平衡关系中,时有解体的危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贫困和社会制度要素,因此要保持中国家庭和睦稳定,必须同时进行经济改革和社会制度改造。在他看来,如果只解决贫困,从经济上着眼,未必能够实现和睦,而如果只作社会制度改造,稳定又会失去根基。这一看法,用中共的实践经验来说,就是既要生产又要民主。不过,他的具体方案显得有些幼稚:
大规模地通过一代或两代人的经济改革,中国将焕然新。如果婚姻恒定地推迟到男女双方都达到成熟的年龄,如果每个儿子结婚时家产已经被分开,因此不再有利益冲突,那么,所有的弊端都将被抑制在萌芽之中。70
通过分家方式来破局虽说未必不可能,但普遍性、有效性可能要大打折扣,不过他发现中国家庭改造涉及各种利益主体冲突则是慧眼独具,而要解决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如果没有一系列平衡、安抚各方的制度安排、策略技巧,再好的理念和口号,其感召力也有限。如国民党统治时期,也颁布了改造婚姻家庭的法律,但在实施过程中效果一般,广大农村地区家庭依然如旧,原因除动员能力有限外,与其不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有关。71而中共之所以成功,除其强大的动员能力外,还有策略方法和相关机制建设的配合。如一系列相关政治经济改革(土改、合作化、城市工商业改造),一系列制度安排(托儿所、男女同工同酬),一系列实施策略与方法运用。
就家庭分工的新内涵来说,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夫妻,而要让夫妻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平衡就需同等重视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就当时的现实来讲,关键是要让女性的家务劳动获得尊重。而要使女性的家务劳动获得尊重,不只是简单教育群众家务劳动的重要性,还需在实践中找到机制去维护。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使女性进入社会领域工作,反向让男性发现家庭劳动的重要性,以及围绕这一发现而进行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如托儿所建设,男女共同负担家务等。正如上文提到的林宗英,她在进入政府工作后,丈夫发现了家务劳动的重要性,从而主动承担起家务劳动的职责。如果没有这一实践经验引发出来的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辨证,个人-家-国连续体重构必将遭遇困难。因而,正是此系列策略实施和相关机制建设确保了新的个人-家-国秩序一体化得到实现。可以说,透过劳动生产、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建设,中共相对有效地完成了近代中国家-国体系一体化的重构任务。
(二)重新理解妇女解放:从男女平等到男女和解
那么,在此框架内,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就不能仅从自然权利学说假设出发,而要从革命建设实践出发。自晚清以来,受西方自然权利学说影响,反思传统性别制度和实现男女平权成为时代之需,从最初谋求教育权利平等、职业平等到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再到后来挣脱家庭,谋求社会各方面的平权,女权运动不断走向深入。72这一不断深入的过程,虽受自由、平等观念的感召,却非止步这些观念。正如延安时期妇女解放遭遇的困境,简单停留在自由、平等的口号上,根本无法切实保证中国广大农村女性权益的实现,因此必须找到有效方法打开局面。1943年“四三决定”的出台宣布了破局的方法,即通过生产的手段实现女性解放。这一手段把女性权益的实现放入具体的社会关系结构里去考量,在把男女平等等启蒙价值输入底层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平衡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各种主体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构造新的社会关系,用当时的原则来说,就是平等、劳动与和睦的新关系。按《婚姻法》的说法,就是“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关系。在此新关系中,男女关系已非昔日之不平等,但也不止启蒙意义上的平等,而是一种和解关系。73
正如彭林案例,林分到土地之后获得独立条件,然这并未使其选择独身,而是选择重组家庭。在与彭结婚后,林既没有选择回归家庭成为主妇,也没完全甩开家庭抛弃家务,而是在与彭协商后分别承担家务劳动,结成新的分工。这一过程中,如果男性没有和解的觉悟,彭很可能不会妥协地接受家务,林很可能还需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如果女性没有和解意识,彭也很可能不接受家务劳动,林亦不能全心投入社会工作。这样一来,家庭恐难维持圆满。因此,如要家庭和睦,在全部家务尚未社会化之前,两人必须和解。无论其和解结果属前述三种结果中的哪一种,男女关系都有了新意义,即平等、民主基础下的和解。
当然,通过生产手段实现的和解,不只有男女关系的和解,也有婆媳之间、妇女与国家之间的和解,是多方利益的和解。正如彭林案例,新政权通过法律确保林的婚姻自主权,而林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工作为新国家出力。
这种通过生产达成的和解常被认为是妇女解放不彻底的表现。如有人认为“四三决定”没有如它所宣传的那样保障妇女的经济地位,由于战时严峻条件,强力组织妇女生产互助以及不等价交换等,让该政策变成榨取女性劳动力的手段。74更有研究者认为中共通过的新婚姻条例,表面上赋予女性权益,实际上对女性身体进行了重新分配。75这些看法也遭到了批评,有研究者认为妇女参加劳动虽在国家行政干预下产生,但同时对妇女解放产生了积极影响,至少带来了妇女自主意识的形成。因而,不能把国家主导下的女性发展道路与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道路加以对立。76还有研究者认为,上述研究太受“五四”性别平等标准和新革命史范式研究中的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影响,看不到中共政策的社会历史背景与欧美工业社会的不同。77笔者认同这些批评,但认为仍有一些未尽之处需要澄清。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劳动手段带来的两种不同面向——既解放又规训。实际上,这两种不同面向背后有两个理论巨人——马克思和福柯。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非异化的劳动使人的主体性得到解放;78福柯认为,劳动只是作为治理的一种手段,从重农主义开始,便要求把人变成“劳动力”,即一种受新规范规定的“主体”。79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提醒妇女通过劳动获得独立、自主,以及主体解放的可能,那么福柯则提醒这种劳动会对人产生新束缚,生产出带有压抑性的规训“主体”。上述几种研究看法都与这两种理论认识有着纠缠。
如果把马克思与福柯关于劳动的理解对照来看,“四三决定”一方面开启了劳动解放妇女的进程,一方面又把妇女变成了新体制规训下的劳动主体。而为了使此决定有效,必须解决此实践展开的相关问题,如劳动资本问题(土改、工商业改造)、家务劳动负担问题(托儿所的建设等)、社会劳动公正问题(男女同工同酬等)等。换句话说,中共在确定生产作为解放妇女的手段那一刻,就同时开始解决劳动解放理论在实践中生产出来的新问题。从福柯的视角来看,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和相关机制建设是为了让“劳动力”更加有效地生产,但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托儿所的建设,男女同工同酬,共同负担家务则维持了妇女的平等自主感。由此,如果从福柯的视角把此机制建设看作国家治理,从马克思主义视角把此机制看作妇女群体利益的保证,那么中共此一实践展示出来的结果是,一方面国家治理得以新生,一方面妇女解放进程得以推进。正是这两方面良性互动,带来了一种和解关系。
四、结语
1902年,康有为写成《大同书》,在此书中,他想象了未来中国的美好生活状态,其中人们不仅独立自主,过上按需分配的物质生活,而且没有了家庭,过上情人制的情感生活。80因恐此书震慑太大,始秘不示人。直到民国肇建,才相继发表。然舆论震动亦不少,批评者目之为痴人说梦,但有研究者评述,认为自此儒家个人-家-国连续体面临危机,因为作为统其中一环的家庭被排除,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本质性存在的认识遭遇挑战。81从那时起,一个重要认识形成,即家庭有无在于它能否与新社会、新国家相匹配。随着现代中国的再造,这一问题在舆论中不断被提及,如“五四”前后家庭改造问题,成为士林的主要话题之一。激进者认为中国旧家庭与现代文明相冲突,保守、专制,不是扼杀了人性,就是培养出自私自利的谬种。其精神与形制都和时代要求不相符合,急需革新。82面对此一要求,有逐鹿天下雄心的政党都须得在政纲和实践中加以回应,其原因不只为满足启蒙后人民对于个性解放的要求,也有政党为动员资源穿透家庭堡垒的现实需要。83具体而论,新的政治力量需回应家庭革新的两个议题,一是重构家庭在社会结构中位置,二是要以现代自由、平等理念重整家内秩序。
《婚姻法》可以说是中共对上述问题的系统回应。通过确立新的家庭原则为“民主和睦”“团结生产”,中共不仅履行了启蒙的承诺,而且也理顺了家庭在新社会中的位置。如通过“团结生产”,不仅满足了妇女自由权利的需求,也满足了家庭和睦与经济水平提高的需要,以及革命建设之需。“团结生产”之所以有如此效应,除了其功能性之外,还与传统观念和中共理论有关。如劳动作为一种美德至少在明代已成为主流价值观念,与“三从四德”等观念并驾齐驱,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原则。加之,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的认识,以及延安时期的妇女解放实践,都为“团结生产”成为中共家庭建设原则创造了条件。
然而,要把“儒家‘三从四德’+劳动+和睦团结”的旧家庭改造为“民主+生产+和睦团结”的新家庭并非易事。在实践中,中共不仅运用了一系列策略方法,还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机制。前者是为了让群众了解团结生产的重要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违背农业生产周期,利用间歇时间展开《婚姻法》学习与实践。在解决旧家庭的纷扰时,通过算经济账等方式,让群众明白“团结生产”的实效等。后者则为了让“团结生产”有效进行,不仅要重新确立劳动作为普遍的德性要求,同时还要对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关系进行新调整。如通过对“二流子”的改造以树立劳动光荣的新传统,通过托儿所的创建解除妇女部分的家务束缚,通过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反向教育男性家务劳动的重要性等。
如此,新家庭建设不仅理顺了个人、家庭、国家之间的关系,完成了近代个人-家-国连续体的重构任务,而且对于重新理解妇女解放有重要启示。就妇女解放来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执行的过程,展示了一种从男女平等到男女和解的经验。在这一经验中,男女平等作为一种重要原则纳入了实践过程,但并非作为唯一的原则,在具体实践中,新家庭建设展示出来的是多种主体利益的博弈过程。在此过程中,男女关系处在更大的结构性关系之中,二者之间的状态最后趋于和解。
*文章受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抗战时期重庆地区妇幼卫生研究”(项目编号:2019YBKZ06)、重庆大学社科处项目“近代以来重庆妇女劳动与性别化体制研究”(编号:2022CDJSKJC32)资助。写作过程中得到李放春、贺照田、常利兵、梁从国、李欢诸师友帮助,特此感谢。
①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李秀清:《新中国婚姻法的成长与苏联模式的影响》,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②刘晓丽:《1950年的中国妇女》,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婚姻制度的改革》,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李洪河:《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载《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李斌:《1950年代的塘村妇女——村庄研究中的阶级、性别与家庭结构》,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③李胜渝:《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常利兵:《塑造婚姻与农民国家观念的形成——以贯彻1950年〈婚姻法〉为考察对象》,载《晋阳学刊》2012年第2期;王申红:《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对农村妇女的社会动员》,载《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袁玉芳:《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政治动员评析》,载《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3期。
④王跃生:《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张志永:《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海荣:《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婚姻法〉乡村执行问题再审视——以冀北赤城县若干村庄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2期;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载《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李秉奎:《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历史考察》,载李秉奎:《狂澜与潜流——中国青年的性恋与婚姻(1966—1976)》,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86—195页。
⑤张华:《民主和睦:1950年〈婚姻法〉的宣传实施与新家庭建设》,载《开放时代》2018年第4期。
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第1版。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3页。
⑧全国妇联:《转发“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3-1。
⑨西南妇委:《如何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3-10。
⑩重庆市民主妇联福利部:《福利部一年来工作总结》,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3-16。
11同上。
12胡金玉:《藤素华是怎样摆脱了包办买卖婚姻的》,载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7页。
13同上。
14蔡翔:《革命/叙述: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1949—196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272页。
15米歇尔·福柯:《惩罚的社会》,陈雪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0—54页。
16重庆市民主妇联福利部:《一年来的几个工作的总结报告》,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3-17。
17同注14,第241页。
18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2006年版,第378页。
19王尔敏:《清廷〈圣谕广训〉之颁行及民间之宣拾遗》,载吕妙芬(主编):《明清思想与文化》,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398页。
20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90—192页。
21冷德馨、张跛仙(撰),雷景春、张俊良(点校):《宣讲拾遗》,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169页。
22李伯重:《从“夫妇并作”到“男耕女织”——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一》,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李伯重:《“男耕女织”与“妇女半边天”角色的形成——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二》,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10—21页。
23同注14,第222—272页。
24王颖:《走出家庭与巩固家庭: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妇女解放》,载《开放时代》2018年第4期,第20—22页;董丽敏:《延安经验:从“妇女主义”到“家庭统一战线”——兼论“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生成问题》,载《妇女研究论丛》2016年第6期。
25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重要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8页。
26罗琼(谈)、段永强(访):《罗琼访谈录》,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27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199页。
28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702页。
29同上,第695页。
30同上,第702页。
31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等(编):《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32[美]贺萧:《重获新生:20世纪50年代陕西农村妇女劳动模范的产生》,载游鉴明等(主编):《重读中国女性生命故事》,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60页。
33艾绍润、高海深(编):《陕甘宁边区判例案例选》,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第716页。
35《发扬根据地新式家庭》,载《解放日报》1944年8月25日,第1版。
36《中国妇女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载《新中国妇女》1949年第1期,第8页。
37李胜渝:《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研究》,第179页。
38重庆市委办公厅:《市委对婚姻法重点实验工作计划的批示》,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48-5。
39该乡情况参见沙坪坝区地方志办公室(编):《沙坪坝区志资料汇编》第3辑,1989年,第81页;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84页。
40俞荣根、张凤琦(主编):《当代重庆简史》,重庆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41重庆市委办公厅:《市委对婚姻法重点实验工作计划的批示》。
42同上。
43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84页。
44同上,第85页。
45同上,第86页。
46同上,第88页。
47同上。
48同上。
49同上,第86页。
50同注18,第42页。
51同注⑩。
52同上。
53重庆市民主妇联福利部:《婚姻法工作总结》,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3-18。
54同注⑩。
55同上。
56贺宛男、杨洁曾:《上海娼妓改造史话》,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美]贺萧:《危险的愉悦》,韩敏中、盛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7西南区民主妇女工作委员会:《通知转来家庭妇女李若兰来信意见研究参考》,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31-8。
58同上。
59同上。
60同上。
61同上。
62重庆市民主妇联:《通知:为明春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准备工作》,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31-12。
63重庆市民主妇联:《婚姻方面的典型例子》,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31-20。
64《妇女代表林宗英说服亲属、自由结婚》,载《新华日报》1952年11月28日,转引自重庆市民主妇联:《婚姻方面的典型例子》。
65同注63。
66同注64。
67电影《两家春》(瞿白英、许秉铎导演,长江影业公司,1951年)中妇女主任家庭情况,就是男性在家带娃负责家务。
68宋少鹏:《从彰显到消失:集体主义时期的家庭劳动(1949—1966)》,载《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116—125页。
69许纪霖:《家国天下:现代中国的个人、国家与世界认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6页。
70[美]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332页。
71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160页。
72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上卷,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版。
73蔡翔:《革命/叙述: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1949—1966)》。
74相关综述见高正晓:《太岳革命根据地妇女生产劳动研究》,山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1—4页。
75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第383—401页。
76揭爱花:《国家、组织与妇女:中国妇女解放实践的运作机制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12年版。
77宋少鹏:《文明的性别标准与中国的妇女解放:独特性在哪里?》,载《开放时代》2018年第1期,第66—71页。
78高瑞泉:《劳动:作历史分析的概念》,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8期,第26—28页;刘宪阁:《现代中国“劳动”观念的形成——以1890—1924年为中心》,载《现代传播》2017年第3期,第22—31页;李双、杨联芬:《从“四民皆工”到“工人阶级”——“劳工神圣”观念的形成与语义嬗变》,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2期,第124—131页。
79米歇尔·福柯:《惩罚的社会》,第40—54页。
80康有为:《大同书》,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81刘人鹏:《晚清毁家废婚论与亲密关系政治》,载丁乃非、刘人鹏(编):《质疑婚姻家庭连续统一体》,台北:蜃楼出版社2011年版,第33—68页。
82邓伟志:《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梁景和等:《现代中国社会文化嬗变研究(1919~1949)——以婚姻·家庭·妇女·性伦·娱乐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83孔飞力:《现代中国的兴起》,陈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