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规模化转型的动力机制及内在困境*
——基于农民家庭发展的视角
张建雷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长期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人地资源禀赋、市场要素配置方式和农业经营模式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组织形态上,我国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在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格局基础上,形成了小农户、中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并存、合作、竞争的复杂演化态势(熊万胜、石梅静,2011;贺雪峰,2013;黄宗智,2014a)。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16年我国共有20743万户农业经营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有398万户①,规模经营(南方省份50亩以上,北方省份100亩以上)的耕种面积占全部实际耕种面积的比重达28.6%②。有学者借鉴西方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将这一过程称为“农业转型”(龚为纲、张谦,2016)。从西方国家农业现代化经验来看,“农业转型”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农业经营规模从“小农户”向“大农场”转变,二是农业经营的组织方式从家庭经营向资本主义经营转变(马克思,1975:738-780;列宁,1984:145-159)。如何理解中国农业的规模化转型,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当前,关于我国农业的规模化转型主要有三种解释视角:一是政府治理视角,二是“技术-资本”视角,三是农民家庭发展视角。
第一种视角强调了农业转型的政府治理逻辑。这具体体现为政府农业治理对象和目标的转变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过程(程秋萍、熊万胜,2016;龚为纲,2019)。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一直是我国的重要政策目标。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进一步通过鼓励土地流转的方式,扶持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规模经营。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正式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基础。农业税费改革后,由于不再受向小农户收缴税费的制衡,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治理对象和目标。伴之以大量政策资源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小农户逐渐从地方政府的治理体系中退出(叶敏等,2012)。虽然,近年来,鉴于小农户在我国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政府的政策目标定位中开始强调小农户的重要作用。但是,这并未改变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规模偏好,诸种政策资源的分配仍是以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为主(孙新华,2015)。在政府的政策导向下,农业规模经营几乎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的“唯一最佳”组织形式。
第二种视角侧重市场机制下农业技术变迁以及农业资本化的发展。技术进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舒尔茨,2013)。在市场诱导下,农业技术变迁主要有两种路径:“劳动节约型”技术变迁和“土地节约型”技术变迁,前者主要涉及发展机械技术以代替劳动投入,后者主要涉及发展生物化学技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速水佑次郎、拉坦,2014:54)。不同技术变迁路径主要取决于不同国家所面临的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禀赋条件。农业经济学者多认为,相较于小农户而言,规模经营者有着较高的技术及市场优势,能够形成规模经济(许庆等,2011)。在此意义上,扩大经营规模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成为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内在发展逻辑。但是,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大量的机械和技术要素投入也呈现高度资本化的特征。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视角下,这意味着我国的农业经营正经历着向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转型过程(严海蓉、陈义媛,2015;陈航英,2015;叶敬忠、吴存玉,2019)。
第三种视角强调了农民家庭的独特组织逻辑及其内生发展动力。区别于农业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农民家庭经营的目的在于劳动收入的最大化,这使得农民家庭可以在边际报酬递减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力(恰亚诺夫,1996:6-19;黄宗智,2014b,第1卷:251)。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家庭劳动力在进城务工的同时,仍然维持了村庄中小规模以及中等规模的农业经营,形成了“半工半耕”的家庭经营模式(黄宗智,2006;夏柱智、贺雪峰,2017)。“半工半耕”是农民家庭根据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合理配置家庭劳动力以最大化家庭收入的结果。在这一家庭分工结构下形成的20亩—50亩中等规模农业经营不仅形塑了我国农业经营的适度规模化路径,深刻改变了我国小规模农业的发展前景,而且,还重塑了中国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有着极为重要的社会学意义(杨华,2012;林辉煌,2012;陈柏峰,2012)。
上述三种视角分别呈现了当前我国农业转型的不同侧面,但亦各有其局限。
第一种视角过于强调政府干预对于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影响。然而,政府干预毕竟只能在外部起作用,当前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仍是农民家庭,农民家庭是推动我国农业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以家庭农场——当前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为例,根据2019年的《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家庭农场主主要来自本村(80.29%),超过3/4的家庭农场主来自普通农户(个体户、农机手、村干部、务工返乡农民、农业合作社负责人等),有企业管理层经历的农场主占比仅为5.84%③。因而,我们必须要深入农民家庭经营的实践当中,以深入揭示我国农业规模化转型的内在机制。
第二种视角虽然分析了规模经营过程中技术及资本要素的变化机制,强调了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性质,但其解释仍然是以市场为核心,将家庭农场作为企业看待,并未严格区分家庭劳动和企业雇佣劳动的组织模式差异。在对家庭农场的界定中,他们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高强等,2013)。显然,这就极容易忽略农民家庭规模经营过程中劳动组织模式的内在变化及其后果。
第三种视角的研究者将家庭经营和农民家庭的整体发展结合起来加以考虑(熊万胜,待刊:362)。这启发我们要注意农业经营中不同劳动组织模式的差异、变化及其后果。但是,在既有研究中,第三种视角的侧重点多集中于“半工半耕”的小农农业和中农农业。随着近年来农业规模化趋势愈发凸显,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在农民家庭的农业规模经营实践中,家庭经营机制是否发生了新的变化,发生了何种程度的变化,后果又是什么?基于此,本研究将从农民家庭发展的视角重新理解中国农业的规模化转型,以揭示当前我国农业转型的基本趋势及其潜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工农收入匹配与农民家庭发展:农业规模化转型的动力机制
(一)农民家庭农业的发展困境及变迁路径
传统农民家庭农业经营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过密化”。“过密化”是指“总产出在以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的条件下的扩展”(黄宗智,2014b,第2卷:10)。这深刻揭示了传统农民家庭在严重的生存压力下所呈现的区别于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的独特组织逻辑。由于人多地少以及土地配置严重不均,在高度紧张的人口压力下,为实现总产出的增加,满足家庭成员的生存所需,农民家庭不得不在单位劳动报酬递减的条件下在有限的小块土地上继续投入劳动力。这种高度“过密化”的小农农业使得农民家庭的经济状况长期维持在糊口水平,这也被视为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停滞的根本原因。因而,走出“过密化”陷阱,便成为农民家庭经济发展的基本出路。
走出“过密化”陷阱即实现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以及总产出的增长。这有两种路径:一是提高土地生产率,二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的提高依赖于良种、化肥等“土地节约型”现代农业技术投资,以突破土地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姚洋,2013:60-62;黄宗智,2020a)。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既依赖于良种、化肥等现代技术产品投资,也可通过机械化以及经营规模的扩大实现。不过,土地生产率的提高是否能带来边际劳动报酬的增长,也取决于由此带来的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增值情况。在当前我国及国际农产品市场结构下,玉米、小麦、水稻等粮食产品的市场价格增长空间较为有限。相较于传统的粮食作物而言,“劳动-资本”双密集型新农业(瓜果、蔬菜、畜禽、鱼虾等)所需投入的农资和劳动成本较高,但其产品的市场价值也更高,边际回报更高。新农业的兴起是农民家庭农业“去过密化”的主要表现(高原,2012;黄宗智,2020b:27-74)。传统粮食作物的经营则受制于技术和市场条件,主要是以机械化和规模化的方式,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去过密化”。
不过,除土地规模和技术要素约束外,“过密化”的小农农业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约束条件:农民家庭劳动力的非充分就业状态——与传统时期极低的工业发展水平有关,这导致了小农家庭在极低的机会成本下可以不计成本地将劳动力投入于家庭农业或手工业生产(黄宗智,2014b,第2卷:78)。在当前农村劳动力已经广泛进入城市工商业领域,并且,我国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已经高度统一的新形势下,农民家庭衡量农业边际劳动报酬以及总产值(高或低)的标准并不仅仅考虑农业经营本身,还要考虑其与工商业领域平均劳动报酬的差异。也就是说,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下,工商业领域的平均劳动报酬成为农民家庭农业经营的重要机会成本。这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在工农业劳动报酬的均衡化配置中重新理解农民家庭农业发展的现实逻辑④。为此,本研究将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下,聚焦粮食作物的规模经营实践,从农民家庭实现工农业劳动报酬均衡化配置的角度,提出一个关于农民家庭农业发展的扩展性解释框架。
(二)工农收入匹配、农民家庭发展与农业规模化转型
对于农民家庭而言,家庭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家庭收入的最大化主要取决于家庭劳动力开发程度的最大化。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虽然改变了农民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方式,农民家庭劳动力从以务农为主转向以进城务工为主,但是,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水平限制,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主要为工资,不同农民家庭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主要取决于其家庭中务工劳动力数量变化。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城市中的务工机会较少,劳动力供给过剩,农民进城务工的工资水平较低,大多仅足以维持温饱。该时期,年轻的农民进城务工,往往仅能攒下春节回家的路费,农业劳动收入仍是农民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2000年以后,随着中国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务工机会的增多,农民工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劳动力工资水平开始持续上涨。外出务工收入开始成为农民家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务农收入比重持续降低。许多农户逐渐放弃土地经营,将家庭劳动力主要投入城市务工经济中。
务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外出务工收入成为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的重要参照标准。对于农民家庭而言,在同等的劳动力开发程度上,若是从事农业规模经营难以达到外出务工的收入水平,则显然是不划算的,农民家庭会果断放弃农业劳动投入,将家庭劳动力投入务工市场中。当前,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平均月工资收入在4000元左右,中青年夫妻二人全年在外务工收入为7万元—10万元。若是农民夫妻二人从事规模农业经营,经营规模大多为200亩—300亩,扣除地租和生产成本后,每亩净收入为300元—500元,年收入亦为7万元—10万元(详见表3和表4)。因此,在市场机制下,农民家庭劳动力在工业和农业之间会基于平均工资标准形成均衡配置。对于农民家庭而言,无论是外出务工,还是在村务农(发展规模经营),均旨在获得家庭劳动收入的最大化。这也意味着农民家庭通过规模经营所实现的农业劳动报酬(单位劳动报酬和规模报酬)已经能够媲美务工劳动报酬,并成为新时期农民家庭发展规模经营的关键机制。
在这一机制中,外出务工的收入水平成为农民家庭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参照标准。通过规模经营获取能够匹配外出务工收入的农业收益,以最大化家庭劳动收入,满足家庭发展需求,成为农民家庭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动力机制。在当前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技术效率水平较低(任重、薛利兴,2018;蔡荣等,2019),技术条件变化不大且技术产品的获取相对开放的情况下,影响农业经营效益的要素便主要体现在劳动力投入上,在土地边际产出最大化的前提下,更多的劳动投入意味着更高的农业经营收益。家庭经营的劳动组织模式也成为当前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优势,由此形塑了我国农业规模化发展的独特路径。
三、务工收入增长、规模扩张与农业规模经营的资本化困境
(一)务工收入增长、家庭发展驱动与农业经营规模扩张
不过,随着务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民家庭的规模经营面临着新的压力。压力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工业化加速发展所带来的农民务工工资的持续增长有关。2010年至2019年农民工平均月工资(名义工资)从1690元增长至3962元,十年间增长了一倍以上⑤。农民务工工资的增长直接提高了农民家庭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标准。前者代表了农村社会的一般收入水平,若是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无法匹配外出务工的工资收入,则意味着其家庭收入水平和家庭发展能力滞后。因而,在家庭发展压力的驱动下,规模经营农户必须不断提高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水平。对于以家庭劳动为主的农业经营者而言,规模经营收益的提高或来自于亩均收益的增长,或来自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在技术、管理和农产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亩均收益的增长相对有限,农业收益的增长唯有来自经营规模的扩大。若是遭遇亩均收益减少的情况,则在持续上涨的务工工资压力下,从事规模经营的农民家庭将面临更大的规模扩张压力。
实践中的变化也体现了上述逻辑。全国家庭农场的连续追踪调查数据显示(见表1),2014年以来我国各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均呈持续增长趋势,2014年—2018年粮食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从平均为384亩(中位数为219.5亩)增长至432亩(中位数为300亩)(郜亮亮,2020)。
虽然,对于农民家庭农场而言,规模扩张意味着更高程度的劳动、资本投入和经营风险,但是,在外出务工的工资增长压力下,唯其如此,方能不断匹配(由外出务工农民所带动的)日益增长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不至于在村庄生活竞争中被外出务工农户落下太多。
(二)家庭劳动的资本替代:农业规模扩张的资本化“陷阱”
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必将逐渐超出农民家庭劳动力的劳动范围,农民家庭所需的资本规模不断扩大,必须通过持续地追加资本投入以实现规模报酬的增长。除流转土地外,资本投入的扩张主要体现在种子、化肥、农药购置、机械投入和雇工劳动上。种子、化肥、农药的利润空间主要由农业产业链上游的生产商和经销商所控制。因而,在经营领域,规模经营的资本利润只能来源于机械投入和雇工劳动。机械投入和雇佣劳动的实质在于通过家庭劳动力的资本替代突破家庭劳动力的经营规模瓶颈。因此,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农业规模经营中(由机械和雇佣劳动投入所带来的)资本扩大化是否能够带来相应的资本利润增长?
1.规模扩张的“机械陷阱”
农业机械化被视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关键,农业机械化所实现的“机械替代劳动”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核心机制。但是,农业机械投入的成本补偿依赖于一定的规模基础,并且在不同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模式下,农业机械的投入回报机制截然不同。对于规模经营者而言,若是规模报酬的增长不能平衡农业机械投入的实际成本,对农业机械的投资便是不经济的。
当前,粮食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大多在300亩左右。若是每年种植水稻和小麦两季作物,自己不购置机械,完全从市场中租赁机械,每亩耕地每季的耕作费用约为40元,300亩大约需花费1.2万元。若是自己购置机械,一台中型拖拉机的费用约为12万元,每天可耕作约50亩耕地,请人操作机械(农忙季节大户要统筹生产管理,没有时间自己开机械),每天的人工费用约为300元,餐饮费用为30元,油耗为每亩20元(每天为1000元),约6天时间可耕完全部土地,则人工和油耗费用为0.798万元;另加上每年3000元(单季为1500元)的拖拉机维修和保养费用(单季为1500元),三项合计单季需花费0.948万元。此外,还要计算机械10年的折旧费用,每年为1.2万元(单季为0.6万元),加上10%的资本成本0.12万元/年(单季为0.06万元),则该经营者自有机械每年的总成本为1.608万元,高于租赁机械的费用。在300亩的经营规模下,经营者自购拖拉机是亏损的。在10年的折旧年限内,以每亩的耕作利润为14元计算(雇人为他人耕作每亩耕地费用为40元,扣除人工、油耗和维修费用约26元),则该中型拖拉机每季必须耕作1148亩,方能补偿单季机械总投入成本(1.608万元)。然而受农时限制,单台拖拉机满负荷运转,每季耕作20天,每天耕作50亩,单季耕作面积最多方达1000亩(实际远远达不到这一理想状态)。因而,在不能跨区作业的情况下,以资本利润核算,农业机械投资必定是亏损的。
若是300亩以下,经营者自购拖拉机,由家庭劳动力操作,不计算家庭劳动力投入和拖拉机购置的资本成本,则单季耕地的总成本为0.75万元(仅有机械折旧、油耗和维修费用),远低于从市场中租赁的费用。但若是将劳动力投入和机械购置的资本成本纳入成本核算,则又同租赁机械的花费相差不大。因而,在面临大量跨区作业农机手(以家庭劳动为主)的充分竞争时,农业机械投入并不存在超越劳动报酬的资本利润空间。
但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如达到300亩以上),经营者又必须自己保有一定数量的机械,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农机服务供给。例如,ZDY家庭农场(详见下文)分别于2014年花费8万元购置了一辆收割机,2017年花费8万元购置了一辆中型拖拉机,2018年又花费4.5万元购置了一辆收割机。ZDY本人在计算过机械折旧和耕作费用后亦明知自购机械是亏本的,但是,他仍然购置一定数量的机械。这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征使得规模经营者在短时间内必须完成大规模的耕作任务,若是市场上的农机由于某些意外因素无法及时供给(例如机械损坏、农机手违约等),必须由自有机械及时补上,否则,错过农时,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这也是规模经营者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也必须投入农业机械费用的基本原因。而经营者的经营规模越大,其所需购置的农机数量也越多,机械投入成本也将越高,亏损也越多。
2.规模扩张的“雇工陷阱”
在劳动投入上,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经营所需的劳动投入已经大大减少。至2018年,中国水稻、小麦和玉米的每亩用工数量已分别降至5.27日、4.11日和5.05日,三种粮食平均每亩用工数量为4.81日⑥。显然,机械替代劳动是农民家庭农业规模持续扩大的基本前提。但是,经营规模一旦超过家庭劳动力劳动能力的上限,就必须依赖雇佣劳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劳动雇佣有两种形式:一是常年雇工,二是临时雇工。一般而言,在现有技术条件下,300亩以下的经营规模,农民夫妻两个劳动力便可完成主要的劳动任务,每亩另需雇佣约1.5个工(临时工)。若是超过300亩的规模,则每两百亩便必须雇佣一名常年工。据2018年全国家庭农场的抽样监测数据显示,约有53%的粮食类家庭农场雇有常年工,临时雇工则更是家庭农场的普遍现象(郜亮亮、杜志雄、谭洪业,2020)。临时雇工主要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征有关,在播种、打药、收割等农忙季节,需要在短时间内投入大量劳动力。例如,在稻麦混作地区,6月初小麦收割完毕,再将土地旋耕、平整后,通常仅剩十余天时间将水稻栽下去(错过最佳栽秧时间则会严重影响产量),这就必须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量劳动力栽秧。若是采用人工栽秧,则300亩左右的规模,十天内栽完,平均每天便需30—40人的栽秧队伍(以妇女为主)。若是采用机插秧,能够极大减少人工投入,每台插秧机除雇人操作机械外,仅需再雇1—2人运秧、挑秧(男工为主)。
但是,问题在于,在当前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背景下,农村社会中无论是人工栽秧所需的大量女性劳动力,还是机插秧所需的少量男性劳动力,均呈现高度稀缺状态。一方面,农村社会中可雇佣的劳动力持续减少,无法及时雇佣到所需的劳动力是当前规模经营者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工商业经济较发达的江苏农村,规模经营者在农忙季节通常需要从邻近的安徽农村大规模调运临时劳动力,该时期苏皖地区定期和不定期流动的农业劳动力队伍往往甚为壮观。另一方面,农业劳动力的雇工费用持续提高。虽然,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规模经营者能够雇佣的多为缺乏市场竞争力的老年人,但是,农业雇工的工资标准仍主要参照城市务工市场的工资标准确定。受不同地区工资水平影响,常年工的工资为每年3万元左右,临时工为日结工资,日工资水平在100元至150元之间。
随务工工资而持续上涨的农业雇佣劳动工资已经成为规模经营收益增长的重要约束机制。持续上涨的雇工工资使得在完全雇工经营的情况下,扣除土地租金、种子、化肥、农药费用和机械费用后,亩均纯收益通常仅足以支付亩均2—3个雇工的费用。若是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则规模经营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在完全雇工经营的条件下,由于监管不足,经营不善的情况经常发生。
因而,农民家庭虽然可以通过资本投入的扩大化,以租赁机械和雇佣劳动的方式,极大地扩展农业规模经营的范围。但是,由此所带来的规模收益则更多为机械投入和雇佣劳动所消耗,其后果便是家庭劳动报酬持续减少。
四、规模收益递减、收入匹配约束与农民家庭发展困境
农民家庭规模经营机制的上述变化不仅意味着家庭劳动报酬的空间被逐渐压缩,也意味着农业规模经营收益减少。近年来的宏观数据和地方微观经验都表明,我国粮食作物的规模经营正经历一个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减过程⑦。
(一)宏观数据
有两种数据来源可说明全国范围内粮食作物的经营效益:《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和《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本文根据2010年至2018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将土地、人工、物资与服务⑧等全部生产要素按市场价值进行成本核算后发现,2010年以来我国三种粮食(稻谷、小麦和玉米)作物经营的平均净利润呈递减趋势(表2)。2016年,三种粮食平均成本收益核算中首次出现平均成本高于平均收益的情况,并一直持续至今,这意味着2016年以来我国粮食作物的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过,这一“亏损”仅具有经济学意义。若是不计算农民家庭劳动力成本(主要参照城市务工的日工资水平确定,此外,小农户无须支付土地成本),则农民家庭农场的亩均净利润仍能达到300元—500元。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涉及全国六万多名有代表性的农户,其中既包括小农户,也包括规模经营户,反映了我国粮食生产领域的一般状况。
根据《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2014年以来不同规模组的粮食类家庭农场亩均(净)土地产出率均呈现下降的趋势(表3)。不过,由于所发布的报告仅呈现了不同规模分组的情况,且不同规模分组之间及其内部规模差异较大,我们无法从中具体地分析规模经营的收益情况。
(二)微观经验
在地方性经验上,安徽省X县的农业规模经营状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⑨。X县地处长三角腹地。21世纪初,该地区农民大量外出务工,人地关系日趋宽松,农业规模经营迅速发展。X县的农业发展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农户间以市场自发的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农业经营,政府干预较少⑩;二是经营规模较为适度,工商企业下乡流转土地较少,形成企业大规模经营和小农户分散经营的“中间路线”。正是得益于这两个显著特征,2013年X县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被农业部确立为家庭农场典型模式之一。截止2019年12月,X县共有1633个家庭农场。其中,粮油类家庭农场有556个,总经营规模达14万亩(占全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34%,约占50亩以上粮食作物规模经营面积的50%11),平均经营规模为257.38亩,100亩以下的家庭农场有4个,100亩—300亩的家庭农场为431个,300亩—500亩的家庭农场有72个,500亩—1000亩的家庭农场为31个,1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为16个,2000亩以上的有2个。
为更具体地呈现近年来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情况,笔者选取X县的ZDY家庭农场和QD家庭农场作为分析对象。
ZDY家庭农场代表了当地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种标准类型。ZDY出生于1965年,此前一直边打工边种田(农闲期间外出务工,农忙期间回家务农),2010年开始流转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规模从100亩逐渐扩大到241.5亩。2013年,ZDY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先后于2017年和2018年获批县级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获批殊为不易,需经乡镇、县和市农业部门技术人员的实地考察和层层筛选,县、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占该县家庭农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1%和7%,获批县级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体现了家庭农场主较高的农业经营水平12。由于申报县、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需的材料较为烦琐,相较于所获得的1万元—2万元奖励资金而言,家庭农场主们更注重的是“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荣誉,尤其是获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更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头作用。
表4显示了2016年至2019年ZDY的总体收益情况。对于ZDY这样一位公认出色的农业规模经营者而言,2016年以来经历了一段艰辛的亩均效益和总收入递减过程(2017年和2018年因获得总计3万元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补贴,总收入下降的趋势有所缓解)。为此,ZDY不得不扩大经营规模,试图通过总报酬的增长减缓亩均效益递减的压力。在以家庭劳动投入为主的经营模式下,经营规模的扩大意味着更长时间以及更高程度的家庭劳动投入。不过,ZDY夫妻俩由此所获得的农业规模经营的年总收益也仅仅维持在7万元—8万元的水平上,不仅低于全国农民工平均工资,也远低于本地其他农户夫妻俩人的务工收益(X县农村类似ZDY这般年龄和劳动能力的男劳动力在外做耐磨地坪工作年收入达十万元左右,女劳动力在本地服装厂务工年收入为三万元左右)。虽然,相较于外出务工而言,从事农业经营的时间较为自由,家庭生活较为完整,但是,对于以劳动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大多数农民家庭而言,收入的差距成为其村庄生活巨大压力的重要来源。这也是该地区近年来陆续有部分40岁—50岁的壮年劳动力退出农业规模经营,规模经营者逐渐老化的最主要原因。
如果对于以家庭劳动投入为主的农场主而言,还可以通过获得家庭劳动收入维持其规模经营,那么对于经营规模超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范围,主要依靠雇工经营的大规模农场而言,其经营能否维系主要取决于资本利润率水平的高低。表5显示了QD家庭农场2016年—2019年的收益情况。QD家庭农场于2010年开始流转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最初经营规模为300亩,其后逐渐扩大,2016年扩大到657.85亩(2020年年底合同到期后退出了约250亩)。2013年、2015年和2017年QD家庭农场先后获批成为县级、市级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同样是当地(农业技术人员和规模经营者群体中)广为认可的少数出色的农业规模经营者之一。由于经营规模较大,QD家庭农场的资本投入水平较高,以雇工经营为主,雇用了2位常年工,每人每年3万元工资,QD夫妻俩主要负责技术管理。因而,QD家庭农场的经营纯收入主要是其夫妻俩的技术管理收入(不计资金成本)。若是计算资本收益率,即使在不扣除QD夫妻两人的技术管理投入和政府财政资金奖补的情况下,近几年来QD家庭农场的纯利润率也大多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即资本收益率为负值,其规模经营处于持续亏损状态。这也是2020年年底,原土地流转合同五年期满后,QD家庭农场将经营规模缩减至约四百亩的基本原因。
而对于经营规模一千亩以上的企业型农场而言,持续的亏损或者直接导致其退出规模经营,或者使其变换经营方式。在X县目前18家一千亩以上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中,这些超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在经历了早期的经营不善之后,大多将所流转的土地再次转包给其他经营者,自己仅维持300亩—400亩的经营规模或彻底退出规模经营。2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分别由一家酒厂和一家农资公司注册成立,但这两家企业并不直接经营,而是以200亩—300亩为单位分别转包给若干个“真正的”家庭农场经营,企业仅仅是维持了名义上的2000亩规模。这两家企业的主要目的分别是稳定自己的原料产地和农资服务对象。考虑到一千亩以上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县农业局近两年开始明确规定不再推荐一千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申报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
(三)规模收益递减、收入匹配约束与农民家庭发展困境
规模收益的递减使得农民家庭的规模农业经营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面对日益增长的外出务工工资水平压力,农民家庭不得不逐渐扩大经营规模,以实现总报酬的增长;另一方面,一旦经营规模扩大到家庭劳动力的管理范围之外,高度资本化的投入以及规模报酬的递减压力又将迫使农户不得不缩减规模。
图1中的两条曲线分别显示了X县粮油类家庭农场和新增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变化情况。2009年—2019年X县粮油类家庭农场的平均规模呈显著下降趋势。当地约77%的家庭农场规模在300亩以下,这主要是当地300亩以上较大规模经营者持续亏损后逐渐退出的结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平均规模的下降过程中亦包含着原100亩—200亩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逐年扩大趋势(如ZDY家庭农场所示),这也弱化了大规模经营者的退出效应。新增家庭农场的规模呈现相对复杂的变化趋势。2010年—2014年新增家庭农场的平均规模在300亩上下波动,但是,2015年下降至200亩左右规模的最低点后便一直呈缓慢增长态势,上下波动较少。显然,2015年以来新增家庭农场平均规模的缓慢增长既与200亩的经营规模难以匹配外出务工的工资水平有关,也与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后农民家庭将面临更多的规模报酬递减风险有关13。
随着外出务工工资收入的持续上涨,农民家庭经营规模“上不去,下不来”这一两难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在村庄社会中以外出务工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这也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前提,农业规模经营收益相较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的持续降低,不仅意味着规模经营者家庭收入水平的持续减少,还意味着农民家庭通过规模经营实现家庭发展的努力陷入巨大的困境之中。工农收入匹配成为农民家庭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外部动力,而随着农业规模经营收入越来越难以匹配外出务工收入,必然意味着规模经营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和地位的下降。规模经营农户——即使他是一位卓越的农业经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将逐渐被村庄社会中以外出务工农户为主体的中等收入群体所甩开,其经济社会地位将逐渐降至村庄社会的中下阶层。这也意味着他们将陷入在子代婚姻、进城购房、人情往来等村庄社会诸多竞争领域的落后境地14。同时,更为不利的是,在这种困境下,农民家庭通过继续扩大经营规模以抑制规模报酬递减进而匹配日益增长的务工工资收入的努力将使其陷入更大的麻烦之中。对于试图通过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家庭发展的农民而言,工农收入匹配机制从一种动力机制演变成一种约束机制。
五、总结
经由上述讨论不难发现,近几年来,在农业规模经营效益持续递减的情况下,规模经营的维系主要依赖农民家庭劳动的持续投入。农民家庭发展规模经营的目的在于农业劳动收入的最大化。并且,由于在村庄社会中的农业生产活动具有较多的自由空间,能够兼顾家庭生活,即使由此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略低于市场中的平均劳动收入,农民家庭也能够接受规模经营收益的相对递减趋势。后者对于以雇佣劳动为主的资本主义企业而言,则根本是不可接受的。无论是下乡的工商企业资本,还是完成资本积累试图资本化经营的农民,资本化的经营模式必然要追求一定的劳动剩余以作为资本利润,并力求利润率的持续上涨。但是,在众多仅追求平均劳动报酬的家庭经营者的激烈竞争下,扣除土地、农资等要素成本后,农业规模经营的总收益仅足以补偿劳动者的劳动投入,即并无超出市场工资标准的劳动剩余作为经营者的资本投资回报。这也是近年来随着农业效益的持续低迷,许多资本化水平较高的超大规模农业经营者逐渐退出农业经营领域,而家庭经营的规模农业仍得以持续的最根本原因。
就此而言,当前阶段中国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并未呈现农业政策部门和资本所预期的高度资本化农业形态,而是农民家庭经营扩大化的结果。由于家庭劳动区别于资本化经营的特质,以家庭劳动为核心的农业规模经营极大地降低了我国农业转型的风险,保障了我国农业转型的稳定、有序。但是,当前我国以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农业规模化转型也陷入巨大困境之中。第一,随着单位劳动力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单位劳动报酬持续增长,这是农民家庭走出小规模农业“过密化”困境的一条重要路径。不过,家庭经营模式下的规模农业深受农民家庭劳动力数量及其经营能力的限制,经营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后所形成的规模报酬更多为机械投入和雇佣劳动所抵消,家庭劳动的收益空间逐渐收缩,呈现规模报酬递减趋势。第二,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乡劳动力市场渐趋统一。对于农民家庭而言,在以家庭劳动投入为主的规模经营模式下,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与外出务工大体相当的劳动报酬,以实现家庭发展,这也是农民家庭发展规模农业的基本动力。但是,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农民务工工资的持续增长已经超出了既定条件下农业规模报酬的增长速度,尤其是后者近年来的持续下降更加剧了二者之间的差距。市场条件下日益扩大的工农业劳动报酬差距导致农业规模经营收入越来越难以匹配外出务工收入。这也成为农民家庭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约束机制。
从宏观经济结构层面来看,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困境主要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有关。工业化进程中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持续下降,生产要素逐渐从边际报酬较低的农业部门向边际报酬较高的工商业部门转移(姚洋,2013:68)。一方面,这导致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得以缓解,从而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农业规模报酬的增长与工商业就业收入的上升相一致。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份额持续下降,现代农业技术要素的投入所带来的产品供给总量的增长——在市场需求弹性较小的条件下意味着农产品相对价格的下降,使得农业规模报酬的增长空间极为有限,与工业劳动报酬的差距开始持续扩大。
因而,总体上,当前中国农业的规模化转型受工农业部门之间非均衡发展的影响。在以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农业规模化转型机制下,农民家庭内化了农业规模报酬递减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从而维持了快速工业化背景下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秩序。不过,问题在于,随着工商业部门劳动报酬的持续增长,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水平与外出务工的收益水平差距过大,农民家庭是否仍能够继续忍受农业规模报酬持续下降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当前,农民家庭之所以能够持续忍受农业规模报酬递减的压力,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方式所得以维系的家庭生活的完整性以及较为体面的村庄社区生活,要远远优于外出务工所常常面临的不完整的家庭生活状态。这也是农民家庭立足村庄社会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潜在社会收益。对于理性的农民家庭而言,唯有当农业规模经营的经济收益和潜在社会收益总和高于外出务工的工资收入水平时,方有维持规模经营的动力。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在应对高昂城市化成本的经济压力时,农民家庭必然致力于追求更高的经济收入,相对而言,村庄生活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日趋降低,与外出务工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经济机制必将导致农民家庭逐渐退出农业规模经营。这意味着当前我国的农业规模化转型将面临难以克服的市场化困境。这也将成为当前我国快速工业化进程中农业生产秩序面临的巨大挑战。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约关系及风险防控研究”(项目编号:19YJC840061)的阶段性成果。感谢熊万胜、周娟、王丽慧、王海娟的启发,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重要修改意见。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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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014年以来原农业部政策与改革司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开展了一项全国家庭农场监测调查,涉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三千个左右家庭农场样本。该调查除对样本部分家庭农场(60%—80%)进行定期追踪监测外,每年动态调整部分监测样本,新增一定数量的新成立的家庭农场样本。目前,已连续发布了2014年—2018年五年的监测数据报告。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著):《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2019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
④黄宗智(2014b,第3卷;2020a)近年来关于农业“去过密化”的论述仍主要是聚焦于农业经营本身(尤其是“新农业”),而在农民家庭仍主要以劳动报酬(工业或农业)作为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条件下,这显然极容易忽略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家庭农业经营逻辑变化的影响。
⑤国家统计局:《2010年农民工监测报告》,载国家统计局(编):《2011中国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第99—105页;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载《中国信息报》2012年4月30日,第1版;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载《中国信息报》2013年5月28日,第1版;国家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载《中国信息报》2014年5月13日,第1版;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载《中国信息报》2015年4月30日,第1版;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载《中国信息报》2016年4月29日,第1版;国家统计局:《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载《中国信息报》2017年5月2日,第1版;国家统计局:《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载《中国信息报》2018年4月28日,第3版;国家统计局:《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载《中国信息报》2019年4月30日,第2版。
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编):《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版。
⑦衡量规模报酬不变/递增/递减,主要看投入品增加后总产量的变化情况,若产量同比例上升则规模报酬不变,产量以更大比例上升则规模报酬递增,产量以较低比例上升或下降则规模报酬递减(周诚,2003:124-125)。
⑧在《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9》中,土地成本包括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人工成本包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物质与服务费用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机械作业等直接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保险、管理、财务、销售等间接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编):《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9》,第3—4页。
⑨2014年3月和2021年4月笔者在X县先后进行了两次调研,本文所涉及的资料主要来自于后一次调研。
⑩2019年以前X县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补贴(粮食生产补贴)为每亩30元(中央和省市的粮食综合补贴为承包户所有),2020年提高至每亩50元。在家庭农场的财政奖补政策上,仅获批县级、市级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才能够享受一次性1万元、2万元和5万元的补贴资金(该政策始于2013年)。
11这也意味着约有50%的规模经营者并未申请注册为家庭农场,显然,这主要与当地政府并未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注入过多财政奖补资金有关。
12在筛选时,农业部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需综合考虑家庭农场主的办公环境、生产条件、实际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和效益、社会评价等,或如县农业局技术员所说,“我们懂这个,他是不是种田的,是不是真的种得好,一看就看得出来”(X县农业局技术员HZ,2021年4月30日)。
13这两条相互纠缠的曲线似乎意味着:我国的农业规模经营既面临着一定的规模底线,也面临着规模风险的上限,而不幸的是,在务工收入增长机制的约束下,当前我国的农业规模经营的底线越来越逼近规模风险的上限。
14笔者在上海郊区农村调研期间,由于当地务工工资水平较高,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彻底,留在村庄中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农户大多是村庄中家庭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他们更多将当地政府通过大量财政补贴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的农业政策称为“政府的扶贫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