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货币形态演变和区块链特征看技术信任的崛起*
徐祥运 高海鑫
一、引言
区块链技术以其特有的技术属性带来全新的以技术为中介的去中心化社会信任模式。由此,去中心化的技术信任的兴起,弥补了以熟人信任、专家系统信任为基础的传统信任模式的狭隘性、人情关系依赖性、软约束性等缺点。金融领域率先对区块链这个去中心结构的可信任交易系统产生了极大的兴趣,随之,其他领域也开始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学者们针对区块链技术展开的诸多学术探讨与研究也强力推动了区块链技术的社会化。区块链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凸显了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信任功能属性。区块链技术对社会信任的介入,形成一种新的社会信任模式①,这就是技术信任模式。在技术信任模式下,新兴技术强化了信任的简化功能,并且大大减少由于交易双方不熟悉而带来的信任风险,使得信任更加简单安全。就目前学术界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内容来看,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针对区块链技术在物联网、知识产权以及供应链金融等方面的应用,虽然近年的一些研究也涉及公司经营、公共卫生、政府治理等方面,但是关于区块链技术对社会信任模式的影响研究还是较少的。因此,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些探索。
二、承载交易信任的货币形态发展催生区块链技术
(一)货币:承载交易信任的形态从有形变为无形
货币及其所具有的一般等价物特征决定了它在人类社会发展和商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甚至出现货币拜物教。货币系统在极大程度上承载了大众交易的信任,人们用它作为媒介进行经贸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易活动的逐渐频繁,货币形态也在进行演变,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支付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以纸币等信用货币进行支付的传统支付方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大众认可与信任,并且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也为传统支付方式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障。可见,货币在传统支付方式中充当了大众交易信任的媒介。
现代交易方式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传统支付方式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新市场环境下缺乏适应性,难以满足现代化的市场需求,如票据转让、银行汇兑等支付方式难以解决新的交易方式下的拖延、拒付等经济纠纷,无法安全且有效地完成交易,因而逐渐走向没落。同时,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带动人们对线上支付的需求,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交易双方可进行沟通,极大地降低了新型交易方式下的不确定性,使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得到有效提升。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应运而生使得货币脱离原本的金银和纸币的实体形态,电子支付以一种全新形式介入人们的交易行为及生活之中。此时,依附于数据的货币拥有两种形态——有形货币与无形货币,货币能够在这两种形态间进行自由切换。就此货币被逐渐概念化,其逐渐脱离实体的意义成为便利交易的桥梁。
(二)虚拟货币:可信任的数字支付系统的诞生
在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正式提出“虚拟货币”这一概念之前,虚拟货币就已经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出现在经济活动中。2008年中本聪在论文中介绍了一种去中心化的新型电子现金系统——区块链系统,并将比特币正式界定为虚拟货币②。相比于传统记账机制,区块链系统摒弃中心化机构,系统中所有参与者共同协作完成信息传递及交易等工作,并将比特币作为激励,进而促进他们参与整个区块链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因此,区块链系统能够满足交易过程中安全、对等、可信任等需求。中本聪的构想首先激起了少数技术爱好者的兴趣,初始版本的比特币以及区块链的创始块在论文发表几周后就相继出现。即使至今仍无人知晓中本聪的真实身份,但其构想创造的比特币已经逐渐在支付方式中占据相当比例,比特币的价格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尽管在当下比特币远不具有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定货币相抗衡的支付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更是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比特币的全球化使用与流通已然成了一种不争的社会事实。究极原因,在于以比特币为原型的相关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技术特性对传统的社会信任模式发起了挑战,人际信任、专家信任构成的传统信任基础开始松动,社会由此逐步进入“技术信任”时代。
(三)区块链:作为技术信任的代表重塑社会信任系统
随着对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开发和应用,人们发现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至金融、技术和经济等各个领域,乃至于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构建。
大数据在生活中无孔不入,人们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以及交易信息的核查与确认都依托于第三方机构。但区别于中心机构,建立在第三方机构授权基础之上的电子金融领域并不具有绝对的安全性。第三方机构规模及财力的不同决定了服务器的安全等级和算力存在明显差距,承受攻击的能力以及应对速度也不同,而具有去中心化运作模式的区块链技术可以完全避免这一弊端。区块链系统中信息处理依靠的是各节点参与者的共同协作,而非权威可信的中心实体。区块链所具有的技术特性能够使整个交易过程权责分明,便于加强监督。
信息不对称是困扰跨境贸易交易双方的问题,在跨境贸易中,来自不同主权国家交易主体间的交易行为无法由一个统一的体系框架来约束。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将引起交易主体之间相互博弈,互不信任,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同时,道德风险的存在也迫使交易双方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这无疑增加了非必要成本。无论是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都是由于交易双方之间缺乏信任而引起的,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信任生产机器能够完美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区块链技术将合约共识转换为事前确认的计算机语言程序,在合约执行过程中,自动识别触发条件,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并且通过实时上传交易过程的数据信息,还可以避免因信息垄断而产生的寻租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带来市场组织形式的变革③。由此,区块链技术在自身不断发展中重塑了社会信任系统,其技术特性对社会信任模式的转变产生重大影响。
三、区块链技术特性对社会信任的影响
区块链技术的实质是通过密码学的方法将各区块联结起来的大型数据库,其诸多技术特性使得不可信参与者之间的可信性价值传递成为可能,为技术信任奠定了技术基础。智能合约、去中心化、公开验证、代码开源、可溯源、防篡改、匿名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人们开始探索其在金融、保险、公共治理、支付、投资交易等各领域的应用以及在社会信任构建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智能合约:解决了去中心化信任机制问题
“智能合约”这一概念最先被定义为可以实现服务者与合约参与方共同操作执行的承诺性数字协议④。在区块链技术中,智能合约是一种由事件驱动,在区块链共享分布式账本上运行的互联网技术,它可以实现在主动和被动的状态下同时处理数据,这一技术特性能够控制和监管区块链上的所有智能资产,建立起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作为一种嵌入式合约,它可以进入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只要将其内置于区块链系统中任一数据库中,就能够通过事先设定的编程代码来控制应用区块链技术的资产、系统和领域。它的可编程特性使得签署方可以随时添加任何需要的条款⑤,如触发合约执行的条件、特定情景下的相应行动和预定的不同状态及转换规则等。在签署智能合约之后,经点对点网络借款(peer to peer lending, P2P)进行传播和节点验证,按照双方约定变成代码附着于区块系统中并发布指令。智能合约技术使得参与者之间在无须第三方权威介入的情况下建立信任关系。
(二)去中心化:摒弃了中心机构即为信任的模式
英国学者博兰尼(Michael Polanyi,又译波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首次提出“多中心”一词,由此引发了关于多中心治理的广泛研究与讨论。经过长时间理论研究与实践,多中心治理已经发展为一种可以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全新模式。在信息社会,其也能够演变为社会信任的一种理想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异化,以及技术寡头们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侵犯用户隐私,强制搜集用户数据等一系列行为的出现,中心化机构的可信度遭到强烈质疑,人们急需一种去中心化的模式来保障交易安全以及规避风险。博兰尼关于多中心秩序的思考,即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平等、独立地达成合作与交往⑥,正可以应用于如今的交易过程。
“去中心化”指的是摒弃传统的中心机构处理交易数据和信息,区块链网络中记账、交易、信息传输等功能通过由纯数字技术建立的分布式节点来运行,这样去中心化的运作模式就成为信任的新的代名词。区块链系统设定特定的合约,只要用户对区块进行维护和优化就会触发奖励机制,大大激励了用户对节点数据进行检查和验证,共同参与到区块链的建设中。相比于传统由中心权威机构储存数据的形式,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数据储存更好地解决了人们对中心机构的不信任的问题。分布式区块中带有时间戳的数据信息便于数据追溯和公开验证。而且,哈希算法使用非对称密钥进行交易和数据传输,保证了交易安全及每个区块数据不可篡改。上述特点使去中心化运作模式得以出现。
(三)公开验证和代码开源:使得区块链技术本身更值得信任
“公开验证”指的是区块链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都能够对任意一项交易中份额分配过程的正确性进行验证。从组织系统来说,公开验证不仅能够实现政府或民间组织内部的完全透明化,还可以降低失信交易发生的风险。在我国,保险业对区块链技术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如上海已经完成国内首个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再保险领域的实验,充分展示了区块链技术在保险领域的优越性。这一技术同样可以应用在反保险欺诈领域,金融机构可以在保证数据安全和隐私的情况下,应用区块链和多方计算等技术共享数据,降低恶意欺诈风险。“代码开源”指的是区块链技术的使用者可以根据部分公开的源代码进行有针对性的二次开发。至此区块链技术成为一个人人参与、人人设计的世界性工具。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第一次信任源于集体维护的去中心化运作模式,而后又通过二次开发再次加强了区块链技术的可信度,这就使得区块链技术不再局限于技术范畴,而是发展成人们信任的综合体。公开验证、代码开源使区块链技术成为一个无须第三方干预即可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自治理、自运行、自演化的组织系统。这两项技术特性大大提高了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度。
(四)可溯源、防篡改和匿名性:让用户隐私更加安全
区块链技术的可溯源特性因能提高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透明度进而有效地管控商品供应链,吸引了各组织系统和交易系统的极大兴趣。每一笔成功的交易都会被打上时间戳上传至单独链条记录并在全链广播,这就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溯源方式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任缺失问题。此外,一些具有高昂价值的商品因为丰厚的利润和市场难以做到源头追溯而滋生了走私问题,从而导致产品和价格混乱,国家税收损失。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后,不仅能够追溯产品源头,而且可以使产品价格透明,极大地促进行业正规化发展。区块链技术的防篡改特性则保证了区块链系统记录的信息准确可靠。交易成功的信息一旦被添加至区块链后,就会被加盖时间戳且永久储存而无法修改。防篡改特性不仅为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提供担保,还间接增加了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感。如传统的纸质票据在如今交易行为日益复杂化的环境中极易被伪造或丢失,失去安全保障且不便利的纸质票据极易被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票据所取代。相比于纸质票据,电子票据的金额、所有人等信息都被记录在区块链平台。票据信息一旦上传至区块链就难以被篡改,应用了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票据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所以,正是防篡改特性使得区块链技术能够让人们消除戒备,对区块链技术本身产生信任。匿名性是仅次于去中心化运作模式的技术特性。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能够在交易验证的过程中将交易者的具体信息隐藏,极大程度地保证交易双方的隐私安全。如今,隐私泄露成为主要的社会问题,在各大电商平台中,人们能够以极低的价格买到数万人的隐私信息。将区块链技术应用至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可见,基于可溯源、防篡改和匿名性的技术结构,区块链技术被打造成一个内部透明公开,外部极难攻破,个人隐私保护极好的服务于各类组织的可信任技术。区块链技术满足了不同用户、不同业务种类的安全需求,提供了更好更放心的服务⑦。
四、社会信任模式的转向:从人际信任的产生到技术信任的崛起
有关社会信任的理论研究十分丰富。西美尔(Georg Simnel)认为,即使当今社会关系愈发复杂,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依旧是社会形成的基础。虽然他没有明确地对社会信任进行分类,但通过其著作可以发现,他对社会信任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指出“债券获得偿付的确定性依赖于对国家偿付能力的一般性信任”⑧。也就是说,国债区别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个人信贷,公民对于获得偿付的确定性源于对国家的信任。由此,西美尔认为传统社会在向现代社会演变的过程中,社会信任模式也发生了由人格信任向系统信任的转变。社会信任模式发生转变的原因在于货币的两大最基本职能改变了传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进而致使货币系统以一种新的系统信任模式取代了人际信任模式。韦伯也曾针对信任问题进行过阐述,他将信任划分为特殊主义信任和普遍主义信任,并认为特殊主义信任是基于血缘、地缘共同体形成的;而产生于新教信徒之间的普遍信任则不同于特殊主义信任,它是教徒之间亲如兄弟、互相帮助、互相信任。此外,卢曼(Niklas Luhmann)、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人也对西美尔的货币媒介理论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卢曼从系统理论和符号功能主义出发,明确区分了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这两种信任的基本类型。在他看来,货币在建立社会化普遍信任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每当这种对货币的信任制度化了,一种等价的确定性就被创造出来”⑨,货币作为一种交易媒介,以其简单、易于接受的特性迅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促进了信任模式的转变。吉登斯则认为,信任实际上是一种结构,包括人格信任、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三个方面⑩。人格信任是以人与人之间熟悉度为基础的,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都属于系统信任的一部分,实质上就是人们对系统的信任。上述有关社会信任的论述,为我们认识社会信任模式的类型及其演变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社会的出现使得人和人之间的人际信任关系产生
信任作为一种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表现出不同的模式。在原始社会,面对自然界中未知的威胁人们选择聚集在一起以部落的形式共同面对。然而,受限于土地面积,单一部落资源有限,人们以战争的方式满足部落扩张的需要。战争会导致人员衰减,进而影响部落的战斗力,所以,以物换物逐渐成为满足各部落需求的主要方式。虽然货币系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但并没有马上成为社会信任的主要模式。受血缘、亲族、地缘等因素影响的人格信任模式仍然在人们的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封建社会时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以村落为限进行活动,亲族与地缘是影响人们社会关系的最重要因素。这使得当时的人们极度重视与依赖个人家族关系11。这种在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际信任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狭隘性。这是针对人际信任模式的信任对象和产生方式而言的。从信任对象的角度来看,人们的交往对象有限且多是熟人。从产生方式的角度来看,互动双方必须是面对面的“在场”信任。第二,依赖人情关系。人际信任是以熟悉度为前提的,只有信息对等才能保持基础信任。这要求双方都能掌握他人的信息并从各方面了解对方,因为只有在“有把握地预期别人在未来以及目前不会有不利于我的举动,或者别人一定会实行他们的诺言”12时,人与人之间才能保持长时间的互动以及建立信任关系,而这又以长时间的人情往来为基础。人情关系的远近也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信任程度的不同。第三,软约束性。亚当·斯密提出:“对那些一般行为准则的尊重,即对责任感的尊重,是大部分人用来指导他们行为的唯一原则”13。也就是说在人际信任模式中,责任感是大部分人用来约束自身的唯一原则。韦伯针对此问题也提出,习俗是一种独特的一致性行动,这种行动被不断重复的原因仅仅在于人们由于不假思索地模仿而习惯了它14。由此可见,人们对习俗的尊重与遵循构成了人们交往的基础,继而产生了信任。在人际信任模式中,人们构成一个共同体,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范围中生活,任何有悖于习俗或突破伦理道德的行为都会被群体内其他成员唾弃,这使得个体不敢轻易做出背信弃义的行为。然而习俗和道德的约束归根究底是一种软约束,是温和的,缺乏力度的。
(二)社会的发展使得人际信任关系递进为人对专家系统的信任
由于建立在人与人之间情感联系、习俗及伦理道德之上的人际信任是以熟悉度和自我约束为基础的,所以人际信任总会存在边界的限制。在传统社会中,边界使其中的成员在相互联系中互相识别,进而产生信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打破了具体场域的限制,从而超越了传统的边界,社会关系也从地方性场景抽离出来。由此一来,传统社会中的人际信任也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系统信任对人际信任的取代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
“系统”指的是能够保障人们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系统、制度系统和规则系统等;“信任”指的是人们对这些系统具有高度的认可和依赖。当信任演变为系统层面的信任时,信任便能在一种社会体制中为所有成员创造共同利益15。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商业活动通过人际联系获得人际信任的最终目的在于完成在不损害自身利益前提下的互惠利他行为。互惠利他行为说明了在非亲缘关系的个体之间也会发生合作与利他行为,并且这种合作行为还能够稳定地持续发展下去16,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信任。这种互惠利他行为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期望得到回报实现双赢的结果。由于货币承载了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信任,它成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系统信任。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逐渐增强,人们的交往行为、交易活动也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所以人们认为那些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专业人士也是值得信赖的。其中学历作为人们学有所长的凭证更成为人们对专家系统信任的来源。随着专家系统的不断演变,由专家主导的更精准和更权威的同行评议制度也随之出现。有学者将同行评议定义为:“由从事该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的专家来评定一项工作的学术水平重要性的一种机制”17。综上所述,构成专家系统信任基础的学历、专业知识、同行评议制度互相监督、相互促进,为专家系统的可信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区块链技术使得技术信任从社会信任模式中脱颖而出
在互联网时代,技术主导了人们的交往方式。人们在互联网技术构造的网络空间中所进行的各种交往行为受到身体不在场的影响,进而导致人们无法判断交往对象的身份和可信度,传统的人际信任以及专家信任便逐渐丧失了信任基础。而且在网络空间中,交往关系更为复杂,交往范围可以延展至全球,地方性的群体规则、组织制度在互联网技术的作用下都丧失了其原本的约束力和控制力,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则的效力也大打折扣18。当人际信任或专家信任都无法解决身体缺场引发的信任危机时,技术信任便显得至关重要。
技术信任作为一种依赖关系来源于社会群体与技术的交互过程19,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就是用户及公众对区块链技术能够支持和服务社会群体之间沟通、交易和协作的主观信念。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类冗杂繁多的信息使人们疲于应对,人们需要一种能够适应现代交往方式和交易方式的高信任度的技术,而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的运作模式及诸多技术特性使大众逐渐对其产生信任感。与人际信任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技术信任不需要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熟悉度基础上,也不需要后续的人际交往维持。它仅需要人们对区块链技术本身予以信任,再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健全的法律系统来保障区块链技术应用中所遇到的各种风险与挑战,人们就能对区块链技术产生强烈的安全感,进而对技术信任模式给予强信任。然而仍需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的联系愈发密切,各种交流活动、各个交易环节之间的关联度不断提高,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了信任风险,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所依赖的信用系统和支付系统也将遭遇巨大的信任危机,进而对技术信任造成巨大威胁。所以,从技术信任崛起的角度来看,为了保证应用区块链技术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必须要对各种失信及恶意攻击行为予以必要的惩戒,进而巩固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感。从社会个体来看,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与人们获得信息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人们无法像传统社会那样对有限群体内的他人予以足够的信任。因此,完善的监管体系与健全的法律系统是保障技术信任模式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总而言之,今天技术将信任的简化功能发挥至极致,人们的生活方式因为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有了质的改变,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因技术而显著降低。对技术的信任也因为其对社会推动式的作用而逐渐增加,人们对技术的信任甚至已经超出对专家系统的信任,这让技术信任从系统信任模式中脱颖而出,从此技术信任模式开始崛起。
五、技术信任系统崛起后的未来走向
技术信任的基础是对技术产品本身的信任,技术产品的便捷性、安全性、隐私性、运作模式等直接决定了其获得的信任程度20。只有当技术使用主体感知到使用某项技术能够使其获益,才会继续使用该技术,继而对技术产生信任感。前文提及,区块链技术的诸多特性已经满足了用户对便捷、安全以及隐私保护方面的需求,再加之特有的去中心化运作模式,极大程度地满足了使用主体对一项高新技术的期望。由此,承载了大众信任的区块链技术构建起一种新的社会信任模式——技术信任。由于技术信任是基于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信赖而产生的一种普遍信任,所以区块链技术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技术信任系统的标杆。但同时,仍需注意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并不能消除个体行动后果的不确定性,技术信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与技术的良性互构也并非仅仅依靠区块链技术就能够完成的。更加稳固、可持续的技术信任系统还需要区块链技术与良好的社会结构相结合,这种良好的社会结构不仅包括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监管体系,更需要社会个体成员伦理道德意识的普遍提高。只有将愈发完善、健康的区块链技术和更加有序、稳定的社会结构有机结合,才能构建出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信任系统。
(一)技术信任驱动下区块链技术的扩张:“智能平台”与“新型社区”的兴起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应止于上述各个方面,有学者以普洛斯金融控股(重庆)有限公司为例,研究了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借贷双方是如何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获得信任的。研究发现,在供应链金融网络中借贷冲突发生的关键原因在于借贷双方缺乏信任基础,借贷双方无法在过往的合作经历中获取信任。普洛斯金融控股(重庆)有限公司通过区块链技术打造的供应链金融平台,能够将企业资产、交易流程、债权债务关系等信息记录在区块中,让这些非人格要素的信用得以确定,对于企业主体的信用也参考以往区块中的数据信息进行评级,实现企业信用的数字化转变21。也就是说,基于技术信任的区块链金融平台,能够将借贷过程中人格及非人格因素的信用加以确认,进而减少交易成本,简化信任过程。技术信任系统除了能够在金融领域的信任体系构建方面发挥作用之外,其与社会各领域的结合也越来越密切。在社区治理方面,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多中心社区治理平台赋能社会管理工作中“神经末梢”的社区进行数字化转型,以其技术可信性作为基础减少各社区间的沟通成本,打破信任壁垒,推动社区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可以说,以区块链技术为标杆的技术信任已经在社会各领域“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
(二)区块链技术的社会化进程加快:技术信任正在成为社会结构的底层逻辑
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政府机构,无论是在司法机构还是在文化教育系统,都随处可见区块链技术的广泛社会应用,区块链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社会化进程。依据由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提出的分析框架(AGIL),任何社会行动系统都必须满足四个最基本的功能要求:适应(adaption)、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潜在模式维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结合前文分析,可以发现区块链正在经由经济生产、政治领导、社会团结调解、基本价值与行为准则规制,快速地与原有的社会结构达成技术社会整合。由此,基于对旧体制的反思,以及对新方向的探索,区块链技术表现出成为未来社会结构底层逻辑的巨大潜力。技术系统理论最初是针对组织问题而提出的观点,其认为复杂系统是由技术系统和社会系统相互作用而构成的社会技术系统22。该理论也适用于同属复杂系统的技术信任系统,上文提及,更好的技术信任系统需要更好的技术与更好的社会相结合,社会系统与技术系统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社会系统的有序稳定有赖于技术系统提供的高效率以及人们对技术的强信任度;同时,技术系统也不能脱离社会系统独立发展,要在技术与社会的互构中,使技术系统获得社会属性,很好地完成技术社会化过程23,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向善”。在人工智能时代,高新技术深入社会系统的方方面面,在技术的社会整合过程中,技术系统正在对社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技术信任也在快速地成为社会结构的底层逻辑。
(三)区块链技术面临的现实困境:有边界的技术信任
当互联网公司呼吁的“技术向善”和自由平等逐渐走向数据集权垄断之时,区块链技术似乎给在垄断阴影下的人们一线希望,人们开始期望去中心化模式运行的区块链技术能够改变社会经济结构,以新的技术信任为核心,重塑社会组织形态。但区块链面临的技术缺陷困境,以及“去中心化”在理论层面和社会应用层面存在的理性限度都决定了技术信任是有边界的。在理论层面,去中心化会遭到布鲁尔定理(CAP principle)的限制,进而无法实现真正的“去中心化”。所以,区块链技术虽然带来了技术信任的迅速崛起,但技术信任并非是无限度的,总会存在一些技术缺陷风险需要人类加以防范与治理。对去中心化程度的分析也是如此,将人类的信任需求等级与去中心化程度紧密结合,我们终将能够探索到这种技术信任的极限。朝着这个方向,人们就会更加清晰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重点,能够聚焦区块链技术的本质,恰当地发展区块链技术24,走出去中心化的现实困境。
(四)区块链技术的未来:更好的技术信任系统规制更加诚信的社会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其赋能下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数字化审计方面,区块链技术的诸多特性为审计过程提供了数据可信基础、身份可信能力和规则可信的应用机制,有利于解决数字化审计的信任问题。在税收管理方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所有涉税的经济交易行为都被记录在区块链中且不可篡改,避免了纳税人虚假填报的可能。此外,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跨境贸易支付、征信体系构建、供应链金融等领域中的应用,都使这些领域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强大的技术优势和信用保证引领人类社会进入技术信任时代。在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缺陷被逐渐攻克,基于更好的区块链技术的技术信任系统必将使人类社会在各个领域变得更加诚信。然而,正如前文分析,区块链技术作为当下方兴未艾的高新技术也并非完美无缺,从技术的本质来看,区块链作为一项技术必然有其自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有效性限度。由此,我们需要在更好的技术应用与更好的人类社会之间,不断地为区块链技术的未来寻找“帕累托最优”点。我们既不能单向度地强调技术的经济收益,更不能在技术的社会化进程中迷失方向。
六、结语
货币形态经历了从有形到无形,从加密货币到数字货币的演变。货币形态的演变催生了区块链技术的诞生和发展,反过来,以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为基础的技术信任的崛起,又为货币形态的进化提供了信任保证。区块链技术逐步成为技术信任的标杆,技术信任迅速崛起。正如美国经济学家阿伦·孙达拉然(Arun Sundararajan)的观点:“一种新形态的信任创建一般会引起新一轮世界经济行为的大扩张”25。区块链以其诸多技术特征实现了各经济环节的信息共享,大大降低了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的风险和成本,引起经济行为的改变。整个社会信任也必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模式上的重大转变。然而技术的发展往往存在悖论,即使针对同一个问题专家之间也会存在争议,运用不同的技术来处理该问题也会存在不同的方式。因此,虽然技术信任模式因为其便利性且可以大大节省人际交往的时间成本而获得大众认可并逐渐在人们生活中得到普及,但是人们对某项技术存在不同的看法以及对某一特定问题存在不同的解决方式及态度,技术信任模式在发展到一定时间之后也必将带来新的社会信任风险,对此如何进行防范,我们将另文进行详细探讨。
*本文系东北财经大学两大基金培育计划项目“当代高新技术社会风险的综合研究”(项目编号: DUFE2022C1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陈凡、蔡振东:《区块链技术社会化的信任建构与社会调适》,载《科学学研究》2020年第12期。
②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比特币(Bitcoin)网站,http://bitcoin.org/bitcoin.pdf。
③Jannis Angelis and Elias Ribeero da Silva,“Blockchain Adoption: A Value Driver Perspective,” Business Horizons,Vol. 62, Iss. 3 (2019), pp. 307-314.
④Nick Szabo, “Formalizing and Securng Relationships on Public Networks,” First Monday, Vol. 2, No. 9 (1997), pp. 1-21.
⑤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载《自动化学报》2016年第3期。
⑥[英]迈克尔·博兰尼:《自由的逻辑》,冯银江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⑦徐祥运、李金秀:《从5G技术的特点看其对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年第8期。
⑧[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⑨[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⑩[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11王润稼:《儒家伦理信任在现代组织中的生成逻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12邹吉中:《自由与秩序》,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13[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赵康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7年版,第177页。
1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李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页。
15Bernard Barber, The Logic and Limits of Trust, 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57.
16饶异:《互惠利他理论:历史、问题与趋势》,载《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17郑也夫:《信任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页。
18刘少杰:《网络交往的时空转变与风险应对》,载《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4期。
19M. L. Markus and Mark S. Silver, “A Foundation for the Study of IT Effects:A New Look at DeSanctis and Poole’s Concepts of Structural Features and Spirit,” 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Systems,Vol. 9, No. 10-11 (2008), pp. 609-632.
20杨先顺、莫莉:《人工智能传播的信任维度及其机制建构研究》,载《学术研究》2022年第3期。
21宋华、韩思齐、刘文诣:《数字技术如何构建供应链金融网络信任关系?》,载《管理世界》2022年第3期。
22Andrew H. Van De Ven and William F. Joyce (eds.), Perspectives on Organizational Design and Behavior,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1981, p. 37.
23蔡振东、徐祥运:《数字技术社会化进程中的领导社会角色期待及其重塑》,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24陈鹏:《告别区块链神话:区块链价值及其限度的理性分析》,载《哲学分析》2021年第4期。
25Gerald C. Kane, “Crowd-Based Capitalism? Empowering Entrepreneurs in the Sharing Economy,” 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 https://sloanreview.mit.edu/article/crowd-based-capitalism-empowering-entrepreneurs-in-the-sharing-economy/.
高海鑫: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Gao Haixi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