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国农政研究探析*
——以陈翰笙为中心
陈航英
一、导言:陈翰笙与农政研究
1929年年初,陈翰笙受邀出任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并主持社会学组工作。尽管任职时间短暂,但在此期间他广泛开展各类调查活动。其中,最为知名的当属1929年的无锡调查、1930年的保定调查、1933年—1934年的岭南调查,以及1933年在山东、安徽和河南的烟农调查。学界对这些农村调查的讨论,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就问题意识、研究方法、思想源流等方面比较陈翰笙及同时期学者的研究(Myers, 1967;侯建新,2000;赵晓阳,2014;何宛昱,2020)。这类研究虽然有助于加深对陈翰笙学术思想的认识,但因比较异同之故,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陈翰笙农村研究原本系统的论述,而不能对其研究做全面和深入的解读。第二类研究是从社会史角度对陈翰笙农村研究展开分析。研究者通过对陈翰笙农村调查数据和著作文本的再解读,试图与其研究中内含的“普遍化论述”和“单向的分析进路”展开对话,以期更好地理解近代中国复杂的社会图景(凌鹏,2007;孟庆延,2016)。这类研究虽抱有良好的企图,但由于将学术思想混同于意识形态且缺乏对陈翰笙研究成果的完整解读和系统梳理,因而忽视了陈翰笙在其研究中对“普遍化论述”展开反思和对话的努力。第三类研究主要讨论陈翰笙农村研究对中国革命所做出的理论贡献(李金铮,2017)以及他在调查研究方法(孙自俊,1986;汪效驷、郑杭生,2007)、研究范式(李章鹏,2006)和学科建设(李培林,2009)上对相关学科做出的学术贡献。这类研究有助于凸显陈翰笙农村研究的价值,但由于没有紧扣其研究主题,在论述上稍显宏大空洞。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陈翰笙农村研究的主题入手,来呈现其研究的内在理路及其和相关研究传统之间的传承与对话。
陈翰笙的著作多为英文,稍后才被译成中文。对照中英文文本不难发现,其著作中经常使用的“agrarian”(如“agrarian problem” “agrarian crisis”)一词常被译为“土地”或“农村”。然而,当我们深入其文本时,却能体会到陈翰笙所叙述的内容不单涉及土地和农村的问题,还包括农民和农业的问题。所以,将“agrarian”译为“土地”或“农村”是否会简化和削弱了其思想的综合性呢?经过词源学考证,叶敬忠认为将“agrarian”译为“农政”更为妥帖。“农政(agrarian)概念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农业、农地、农民和农村这四个方面关于生产与再生产、物质资料与政治权力等方面的社会关系或阶级关系”(叶敬忠、吴存玉,2019:2)。农政问题(agrarian question)这一研究主题由马克思在19世纪中叶开创,并由列宁和考茨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承和发展。所谓农政问题,简单来说是指“资本是否掌握农业,假如掌握住,那末是怎样掌握的:农业是否产生一种变革,是否捣坏旧的生产形态,是否引出新的生产形态”(考茨基,1955:16)。
尽管在20世纪早期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仍是一个新兴研究领域,但陈翰笙对之应颇为了解。他曾主持编撰一套名为“农村经济参考资料”的丛书,其中,《封建社会的农村生产关系》和《近代农村经济的趋势》这两本书就是对马克思的《资本论》、列宁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考茨基的《土地问题》相关观点的介绍。特别是在后一本书的序言中,陈翰笙评价考茨基是“关于资本家社会的农村经济叙述得最具体分析得最深刻的一位学者”(宗华,1931)并称赞《土地问题》“到现在还是一本最有价值的农村经济参考书,最近二三十年来,还没有像他那样的著作出版”(陈翰笙,1989a[1930]: 40)。所以,陈翰笙使用“agrarian problem”的表述,与当前国际农政研究领域通用的“agrarian question”实则是同样的意思(叶敬忠,2021:17)。据此,本文认为,陈翰笙农村研究所围绕的研究主题就是农政问题。换言之,他关心的是近代中国的“农业资本主义能不能发展”这一问题(张之毅,2019:7)。因此,将陈翰笙的农村研究放置在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的学术脉络之中来考察应是极为恰当的。
二、陈翰笙农政研究的进路
陈翰笙晚年回忆,开展农村研究源于他在莫斯科与马扎亚尔(Mazar Yar)的一场争论。经此争论,他深感自己对中国农村状况不了解,没有充分的理由来驳倒马扎亚尔,因而希望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来加深对中国农村的认识(陈翰笙,1988:40)。
当时国内已有诸多农村调查,但陈翰笙对之颇有微词。“中国社会调查与统计尚在极幼稚年代。研究社会学者苦无可靠可用之材料”(陈翰笙,2018[1930]:4),“现时中国的农村研究者还不得不自己去收集材料,自己去实地调查”(陈翰笙,2018[1931]:33)。为何陈翰笙会有这样的看法呢?这实际上关涉他的研究进路。
(一)以生产关系为中心
对于已有的农村调查,陈翰笙毫不留情地批评道:“直到现在,中国的农村调查不是为了慈善救济起见,便是为了改良农业,要不然也不过是供给些社会改良的讨论题目。它们都自封于社会现象的一种表列,不会企图去了解社会结构的本身。大多数的调查侧重于生产力而忽视了生产关系。它们无非表现调查人的观察之肤浅和方法之误用罢了”(陈翰笙,2018[1931]:33)。在他看来,科学的农村调查应注重生产关系,而非生产力,目的是要“了解社会结构的本身”。这是因为“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造成社会的基础结构,这是真正社会学的研究的出发点,而在中国,大部分的生产关系是属于农村的”(陈翰笙,2018[1931]:32)。因此,农村调查应该围绕生产关系来展开。
但在农村生产极其复杂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抓住生产关系的重点呢?英国经济史学家理查德·H·托尼(R. H. Tawney)认为,“在所有小农经营耕作的国家里,乡村社会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工资收入问题,而是借贷问题”(Tawney, 2017[1932]:56)。“中国经济派”的王宜昌则认为,“中国农村经济问题,现在已不是土地分配为其中心,而是资本分配为其中心了”(王宜昌,1936[1935]:103)。与之不同,陈翰笙认为,“农村生产关系中耕地的占有和使用是最重要的,正好比工厂生产关系中机器的占有和使用是居于首要地位”(陈翰笙,2018[1934]:62)。所以,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查应聚焦于“土地之占有与利用,以及其他的农业生产的手段上”(陈翰笙,2018[1931]:32)。由于农村社会中的诸如信贷、租佃和权力等关系都围绕着土地所有这一最基本的社会财产关系展开,因此在陈翰笙看来,农村调查应侧重生产关系并重点关注土地分配问题。
(二)对农民分化的关注
在注重生产关系的同时,陈翰笙提醒道,“在我们考察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方式的时候,我们不可把农民视为一个整体;我们倒是应该竭力从土地所有权对不同的农民阶层有何影响这个角度去进行分析”(陈翰笙,1984[1936]:5)。尽管当时的统计部门和学者也对农民展开了分类考察,但陈翰笙并不赞同他们使用的方法。
第一种是美国农业经济学家卜凯(J. L. Buck)采用的方法,即根据农民耕种的土地面积将其划分为“大农”“中大农”“中中农”“中小农”和“小农”。如果是为了比较各类农场在技术、效率和效益上的优劣,那么这种方法无疑是恰当的。但如果是要确定不同农户的社会经济地位,那么此类办法就未必可靠,因为它忽视了耕地的所有权属问题。“一家种十亩自田的农户和一家种十亩租田的农户比较,他们的经济地位显然地很有差异”(陈翰笙,2018[1934]:63)。
第二种是当时统计部门采用的办法,即根据耕地所有权将农民区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对此,陈翰笙批评道:“单单依照农户的田权而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也不是妥当的办法。这是只顾到租佃的关系而没有注意别的条件。”(陈翰笙,2018[1934]:63)一般来说,自耕农的经济地位应当好于佃农,因为前者不需缴纳田租。但是,“实际上一家种很少的自田而必须出外当雇工的自耕农,比起一家租种很多农田而大批地雇工来耕种的佃农,还要贫穷得多”(陈翰笙,2018[1934]:63)。按照此种分类法,就很容易把租入大量土地的富裕农民与那些只租入少量土地的贫苦农民都划为“佃农”,从而混淆其不同的经济性质。所以,单就耕地所有权也不能准确区分各类农民群体。
那么,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来区分农民呢?陈翰笙认为,“一个比较妥善的划分农民阶层的方法,就是把生活水平作为划分的基础”。具体来说,“生活水平”主要指土地和劳动力。“土地是指农户使用的土地,而我们所关心的则是这种土地的数量和这个农户可能在什么条件下使用这种土地;劳动力是指该户投入这块土地的劳动力或雇来在这块土地上耕作的劳动力”。(陈翰笙,1984[1936]:8-9)简言之,应该根据农民所使用的土地和劳动力来对其展开分类。据此,陈翰笙将中国农民划分为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
综上所言,陈翰笙强调农村调查应侧重农业生产关系,并重点关注土地分配问题。在对土地分配问题展开考察时,也应该以恰当的方式关注到农民分化的问题。这一研究进路无疑是彰显了陈翰笙农村研究对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的传承。
三、土地分配状况与农业生产格局
既然农业生产关系的核心是土地分配问题,那么,近代中国农村的土地呈现出怎样的分配状况?在此基础之上又形成了怎样的农业生产格局?
(一)不均的土地分配状况
陈翰笙认为,中国的土地自秦汉以来就已经商品化,表现为“土地可以买卖的区域,是渐渐扩大”(陈翰笙,2018[1941]:198)。尽管近代中国仍存有各种形式的“公田”,但它们正不断被转化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原先按照惯例不可分割和买卖的族田正被族人秘密地出售(Wong, et al., 1939[1932]:23)。广东的“太公田”虽呈现扩张之势,但其性质已经发生改变,理论上为全族所有的“太公田”,已悄然成为宗族理事等少数人的私有财产(陈翰笙,1984[1936]:42)。尽管这些“公田”没有彻底瓦解,但在它们旧的形式之下,新的内容正不断增加。即便是在落后的西南地区,原始公社土地公有制也正在被一种新型的土地私有制所取代(陈翰笙,1999[1948]:409)。
至于个人的“私田”,即便其转让和交易存在诸多习惯性限制,但是它们正通过抵押和出典的方式流入市场(陈翰笙,1984[1936]:101-102;费孝通,2004:161)。在无锡,农民拥有土地中的14%被抵押,其中富农抵押了2%,中农抵押了8%,贫农的抵押高达38%。从最初抵押“田底权”到出卖“田底权”,再到抵押“田面权”,及至最后出卖“田面权”,一般在3年—8年的时间里农民就会彻底失去土地所有权(Wong, et al., 1939[1932]:7-8)。在岭南,“广东的无地农民至少有百分之七十或八十是由于抵押而失去他们的土地的”,在番禺的10个村,5年时间里农民失去了5%的土地(陈翰笙,1984[1936]:102)。就此而言,抵押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出售”(disguised sale)(Wong, et al., 1939[1936]:7)。
无锡、保定和岭南的农村调查让陈翰笙确信,农村地权已经大量集中到地主和富农手中。1929年在无锡农村,占农家总数5.7%的地主和5.6%的富农,分别占有全部耕地的47.3%和17.7%,而占农家总数68.9%的贫雇农占有的土地仅为14.2%。广东的情况则更为严重,74%的贫雇农只占有19%的土地, 2%的地主却占有52%的土地。保定地区的地权集中程度稍低,1930年占农家总数11.7%的地主和富农拥有全部土地的41.3%,而占农户88.3%的中农和贫雇农占有土地总量的58.7%,但贫农所占有的土地依旧不足其耕种(陈翰笙,2018[1933]:36-41)。据此,陈翰笙判断,在华南和华北地区,占农户总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53%的田亩;占农户总数90%的贫下中农,只占有47%的田亩(陈翰笙,1999[1945]:311)。还需注意的是,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不仅在数量上超过贫下中农,而且在质量上也较后者优越。例如,在番禺,“地主所有的田亩,61%是价格较贵的水田;39%是价格较廉的旱地。农民所有的田亩51%都是旱地”(陈翰笙,2018[1934]:69-70)。
由此看来,在当时的农村,占农户总数10%的地主富农占有了最多和最好的土地,而占农户总数90%的贫下中农所占有的土地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差于地主富农。显然,土地分配高度不均在近代中国农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在这种土地分配格局之上形成了怎样的农业生产格局呢?
(二)错综的农业生产格局
在欧洲,地权集中、农民失地或少地是资本主义式地主经营出现的前提条件(列宁,1984)。类似的发展趋势在近代中国地权集中的过程中也伴随出现了。例如,“在保定60%以上的地主……虽然自家管理产业,但不从事耕种……是雇佣无地或土地不足的贫农与雇农来代他们耕作的”(陈翰笙,2018[1933]:38)。不同于单纯出租土地的“收租地主”,这类拥有较多土地且雇工经营农业的地主,可称之为“经营地主”。
此外,美国式的农业资本主义(列宁,1990)在近代中国也有发展,其典型代表就是富农。相较于经营地主,富农是更具资本主义性质农业经营的代表,“他们常有较好的生产工具,雇用些长工和短工,从事商品性较高的生产”(陶直夫,1983[1935]:125)。在广东番禺,“占番禺农户总户数12%的富农,他们所有亩数占农户所有耕地50%”(陈翰笙,2018[1933]:65)。 “中国农村派”的余霖估算认为,“富农经营在经营总数之中所占比重虽然很少,但是他们使用农田面积,却已相当可观……估计全国富农使用农田大概要占农田总数底五分之一”(余霖,1983[1935]:160)。
不同于欧洲地主,中国地主并没有雇工开展大规模的商业性生产,相反,他们更热衷于出租土地以收取租金。例如,在长三角地区,“地主完全是收租的。自己经营的地主,甚属少见”,“无锡的地主,仅有5%是自己经营田产”。(陈翰笙,2018[1933]:38-39)当然,地主土地出租并不代表一定是一种封建性质的农业形态。事实上,地权集中和土地租佃同时出现,在农业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极为普遍。考茨基就曾指出,“租佃制极发达的国家同时也就是大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国家”(考茨基,1955[1899]:111)。例如,英国的地主阶级也没有自行耕种土地,而是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由此在16世纪末产生了一个富有的“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阶级,并走出了农政变迁的“英格兰式道路”。这实际上就是在封建式地主经济内部发展出的一种资本主义租地经营。这种租地经营在近代中国也有发现。例如,在番禺,“富商巨绅往往在投耕办法下包佃下数千亩至数万亩的沙田,自己固然不耕也不去经营,只是再分批地转租给好些‘分益农’或‘分耕仔’。这些‘分益农’也只是分益而不从事于农业的。他们更将沙田转租给‘大耕仔’或佃户……‘大耕仔’或佃户又往往将耕作大部分交给雇工,或种果蔗,或种糖蔗”(陈翰笙,2018[1934]:81)。
有学者据此判断,“今日中国农村经济,已是商品经济,而且资本主义已占优势,土地所有形态已经被资本制生产屈服了”(王宜昌,1936[1935]:105),“中国的一般的经济关系,无论在城市或乡村,都是资本主义的”(王景波,1936[1935]:149)。陈翰笙等学者则保持审慎的态度。他们发现,近代中国地主和富农出租的大部分土地并没有转入富裕的“租地农场主”手中,而是流向了贫穷农民。在无锡,占有63%土地的地主和富农,只使用了全部土地的25%;占有32%土地的中农和贫农,却使用了全部土地的67%。保定的租佃关系虽没有无锡发达,但地主和富农出租的土地也主要为中农和贫农所租入,占总数的68%(张之毅,2019:23-28)。在番禺,农民耕种的土地中高达68.4%是租自地主(陈翰笙,1984[1936]:22)。也就是说,虽然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于地主和富农,但土地使用却高度分散在众多中农和贫农手中。正是这样一种土地制度(租佃关系)造就出了近代中国零碎的小农经营方式。
由此看来,近代中国农业生产方式呈现出一种错综的局面。一方面,在1929年以前一段较长的时间内,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社会经济复苏,农业经营有利可图,所以农业生产中出现了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但另一方面,收租地主和租入零碎土地的小农经营方式也普遍存在。那么,近代中国的农业生产能否突破封建主义的生产形态转向资本主义经营呢?
四、阶级关系、商品化及农政变迁
自19世纪中叶以来,外国殖民资本侵入中国并逐步支配中国的经济命脉;中国的封建势力虽趋于解体,但在农村地区仍有极大的残余;民族资本虽有发展,但仍旧羽翼未丰。这种复杂的经验现实使得陈翰笙在研究中国农政问题时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上述国内外社会阶级势力之间会产生怎样的关联和活动?第二,这些关联和活动又会对中国的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和农业资本主义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阶级结盟与畸形商品化
回顾经典农政研究可以发现,殖民主义与农政变迁的关系这一问题始终未被明确讨论过。根据欧洲的经验,马克思断言,“在资本家有宗主国的力量作后盾的地方,资本家就企图用暴力清除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占有方式”(马克思,2004:877)。这一论述背后隐含着一条“资本的普遍法则”,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终将消灭那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使劳动者成为无产者,从而接受资本的剥削。纵观世界殖民史,欧洲宗主国对殖民地的剥削主要采取的就是大肆圈占原住民土地,开展雇工经营的“种植园经济”形式(薛暮桥,1980:10;伯恩斯坦,2011:77)。那么,外来的殖民资本会不会也如同在其他地方一般,瓦解和消灭中国本土的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建立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呢?通过对中国烟农的调查,陈翰笙给出了回答。
陈翰笙在山东、安徽和河南的产烟区调查发现,殖民资本在中国开设卷烟厂之后,并没有采取惯常的“种植园经济”形式。相反,他们维持了中国农民的生产者身份,并使之成为烟草生产的主力军。为了吸引中国农民种植美种烟草①,殖民资本不仅免费分发种子,出借烘烤设备给农民,还承诺以高价和现金收购烟叶。在这些措施的诱惑下,急需现金缴付赋税和维持生计的中国农民很快就减少了谷物的种植面积,转而种植美种烟草(陈翰笙,2018[1939]:126-128)。尽管中国农民愿意种植,但美种烟草相较于土种烟草的高昂生产成本常令他们力有不逮。在山东,当地“生产美种烟草的费用为小麦的3倍,高粱的5倍,大豆的26倍”(陈翰笙,2018[1939]:129)。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那么推动农民种植美种烟草就必然举步维艰。
嗅到获利机会的中国买办、官僚、地方士绅开始趁势而动,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向农民发放贷款,协助殖民资本推广美种烟草。在中国本土势力的协助下,美种烟草的种植规模迅速攀升。在陈翰笙调查的产烟区,“60%以上的农户从事美种烟草的种植,而且烟草已经成为他们主要的现金作物”(陈翰笙,2018[1939]:140)。除了帮助推广种植,中国本土势力还协助殖民资本在中国腹地购置土地,设立烤烟厂,从而铺开和维持了一张广阔的烟叶收购网。陈翰笙敏锐地指出,“中国买办、官僚和地方士绅已经成为帝国主义对中国经济渗透的良好媒介……只有通过这一媒介,外国货币资本才能够达到中国腹地,在那里设立工厂,并且受到政治和军事上的保护”。(陈翰笙,2018[1939]:145-146)
简言之,中国的买办、官僚和地主士绅等本土势力与殖民资本达成了一种跨越民族对立的共同利益。正是通过与中国本土势力的结盟,殖民资本得以将中国农民吸纳到其资本积累体系之中。
殖民资本对工业原料的需求进一步加深了中国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表现为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相当程度的减少和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显著增加(陈翰笙,2018[1941]:197;黄宗智,2014a:101-115)。一般来说,“农民如果有充分的耕地,有丰满的收入,那么农产越是商品化,农民的收入越多,而生活应当更好”(陈翰笙,2018[1941]:197)。但现实是,伴随农业商品化程度的加深,中国农民的生活反而在恶化。陈翰笙调查发现,“中国的根本不同之处只是在于:能够种植这一经济作物更多的人,实际上却种得更少。另一方面……贫穷农民,却必须种植远非他们财力所能及的烟草”(陈翰笙,2018[1939]:188)。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烟草种植基本无利可图。“在外国金融资本及其中国的同盟势力控制之下,中国种植美种烟草的人所得到的收入,一般地说,不足偿付生产费用……种植者必须牺牲大部分工资,有时甚至牺牲全部的工资”(陈翰笙,2018[1939]:172-173)。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和富农可以选择不种或少种烟草,中农和贫农却无从选择。因为中农和贫农所拥有的土地不足以承载其家庭的全部劳动力,而原本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家庭手工业和向东北地区的移居又都被帝国主义所封堵,在别无他途的情况下,“种植美种烟草便被看作是惟一的出路”。所以,“仅仅是为了得到足以糊口的收入”,明知种植烟草无利可图,中农和贫农“却必须种植远非他们财力所能及的烟草”,因为他们“相信一次烟叶收获的收入也许抵得上小麦收获两次,因而甘冒种植烟草的风险”。(陈翰笙,2018[1939]:184-189)但是,缺乏土地和资金的农民一旦踏上商品生产之路就难再回头,由于“中国一般的农民,他的耕地是很小又很零碎,不能大量生产。因此各个农家生产品的量很少,没有力量和商人讲价。因此不能抵抗奸商的欺榨”(陈翰笙,2018[1941]:198)。一旦市场行情不利,农民就只能投入地主、富农和高利贷者的怀抱,而这注定导致农民再生产经济基础的萎缩。
由此看来,中国农业确实是在加速商品化,但这种农业商品化显然并非地主、富农为“谋利推动的商品化”,而是贫穷的小农为“生存推动的商品化”(黄宗智,2014b:89)。基于此,陈翰笙令人信服地指出,“在现有土地制度的情形下,中国的农产越是商品化,人民痛苦越厉害”(陈翰笙,2018[1941]:98)。
通过烟农调查,陈翰笙揭示出,殖民资本并没有消灭中国本土的小农经营,相反,通过与中国本土势力的结盟,它们成功地将中国农民吸纳进了自身的资本积累体系。这种阶级结盟和吸纳,加深了中国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然而,这种畸形的商品化并没有提高中国农民的生活,反而给殖民资本和中国本土势力提供了超额利润。
(二)受阻的农业资本主义化
在外国殖民资本和中国本土势力的联合支配下,农业资本主义能否往前发展呢?“中国经济派”的学者认为,既然“中国身受国际资本的支配,那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在中国已经占了优势”(王景波,1936[1935]:159)。对此,“中国农村派”学者反驳道,“中国是不是已受世界金融资本的支配是一个问题,而中国的生产方式是不是已经资本主义化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周彬,1983[1935]:149)。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背景,陈翰笙判断,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受到了诸多阻碍。
首先,中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缺乏关键的市场条件。列宁认为,“国内市场的发展程度,就是国内资本主义的发展程度”(列宁,1984:52)。资本主义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一个足够大的市场,而商品销售市场的确保很大程度上又得依靠国家主权力量。但是,由于帝国主义的支配,近代中国已处于任人宰割的境地,不仅无法争夺世界市场,甚至连国内市场的主权都已失去。因此,市场条件的缺乏使得中国农业资本主义难以发展。其次,面对外国殖民资本的冲击,中国本土的资本主义非但没能得到政府力量的保护,还受制于日益沉重的赋税。陈翰笙辛辣地指出,“在中国与其说赋税是公家财政的基本,毋宁说它是公开掠夺的代名词”(陈翰笙,2019[1928]:21)。所以,在赋税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农业资本主义发展举步维艰。因此,在殖民资本竞争和国内混乱政治的双重夹击下,中国农业资本主义没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甚至已有的发展也遭遇扼杀。
第一,就地主经济而言,一方面,雇工自营的、资本主义化的“经营地主”并没有发展壮大,相反,地主阶级更加趋于保守。收租的困难加上政府赋税的繁重已经“驱使无力纳税的旧地主速就灭亡,而新的地主予以产生”,相较于旧式收租地主,这些“新的地主”可谓是“四位一体”:他们不仅是收租者,还是商人、盘剥重利者和行政官吏(陈翰笙,2018[1933]:48-49)。所以,中国的地主经济中并没有发展出普鲁士式“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主义。另一方面,在中国发达的土地租佃中也没能发展出英格兰式的资本主义租地经营。尽管都是土地租佃,但“农户租进农田往往具有同样的形式而含着异样的性质”(陈翰笙,2018[1934]:63)。也就是说,土地出租给不同的对象,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意义截然不同。“有相当资金和工具的富农,他租地是为了扩张他的农场管理和尽量使用他的雇工。有少量土地或者一点土地没有的贫农,他租地是为了维持他自己的生存,或者他那农奴似的生计,所以不惜出过高的租金。第一种租户的增加是在农业方面走向资本主义的发展;而第二种租户的流行,则表示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得势。”(陈翰笙,2018[1948]:207)
第二,中国的富农经济中也没有发展出美国式“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主义。“富农是由封建主义往资本主义的一种过渡经济形态,在条件无利的情况下,它会保留甚至退回到封建主义方面,在条件有利时,就会相反地朝资本主义方面走得远一些”(张之毅,2019:220)。但是,近代中国的条件无助于富农经济向前发展,因为“他们担不起那种几乎肯定会由变幻莫测的经济和政治形势引起的各种风险。他们也经不住日益增加的进口农产品的冲击”(陈翰笙,1984[1936]:10)。在不能往资本主义方面发展的情况下,富农便退回到封建主义。“中国的富农如同地主一样常放高利贷与经商。许多富农出租他们的农具、耕牛及一部分土地,以收租金。所以中国的富农已经变成部分的地主。”(陈翰笙,2018[1933]:51)
即便如此,不断提高的中国农业商品化程度还是让一些学者辩称,类似德国巴登地区繁荣的商业性小农正在中国出现,这标志着中国农业资本主义正在向前发展(张志澄,1936:141)。不可否认,在经典农政论述中商品经济的发展总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相伴而行——要么被视为封建主义解体、资本主义兴起(雇佣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Dobb, 1963;Brenner, 2001),要么被视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伯恩斯坦,2011:155)。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一定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同步发展。换言之,研究者必须分析商品化本身的性质才能对其社会经济意义做出正确的判断。前文提到,中国的农业商品化并非“谋利推动的商品化”,而是“生存推动的商品化”。这种畸形的商品化是“在贫困的基础上并受贫困的驱使”产生和发展的,“同样也由于贫困的原因,农民不得不忍受最不利条件去从事商品生产”。(张之毅,2019:381)因此,这种畸形的商品化并不能促进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无法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繁荣农民经济,只能导致中国农民在饥饿线上挣扎且不可挽回地趋向贫穷化。
当然,列宁确曾指出,德国巴登农民和美国的小农场虽然面积小,但实际上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大”生产(列宁,1990,2013)。其前提是,这些土地面积“小”的生产在集约化程度(雇佣劳动力、农业机械、化学肥料等方面的投入)上远高于土地面积“大”的生产。换言之,在土地面积缩小的同时,生产者投入土地的资本数量反而在增加。中国小农经营的情况却与之相反。“在中国,耕地之缩减,相伴随而来的,即为生产工具之缩减,如耕畜、农具、肥料之缩减是也”(陈翰笙,2018[1933]:55)。就此而言,中国的小农经营并非德国巴登和美国那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繁荣的小农经营,相反,“这些小农经营大多极度缺乏‘资本’,没有能力使用雇佣劳动;它们不是繁荣的标帜,而是贫困的渊薮”(余霖,1983[1935]:172)。
综上所言,外国殖民资本在侵入中国后已经与中国的买办、官僚和地主士绅形成一种跨越民族对立的阶级结盟。前者掌握着中国的经济命脉,后者则成了前者的附庸和工具。外国殖民资本并没有消灭中国的小农经营,反而通过一种畸形的商品化将之整合进了自身的资本积累体系。在这一联合的阶级支配下,一方面,中国的小农经营挣扎于维生的边缘并日益贫穷化,另一方面,中国的农业资本主义也绝无发展前途可言。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农政变迁也就遭遇了极大的阻碍。
五、近代中国的农村危机及其出路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进而波及中国,导致中国农业萧条,农民破产,农村陷入总体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近代中国农村的出路又在哪里呢?
(一)农业萧条与农民破产
陈翰笙指出,中国农民的生活之树正遭受“两把斧子”的砍伐:一把是税捐和地租,另一把则是失业和经济萧条(陈翰笙,1984[1936]:91)。也正是这“两把斧子”导致中国的农业萧条和农民破产,并使得中国农村陷入总体性的危机。
为了缓解财政困局,国民政府不断通过提高税率、增加税捐种类来增加财政收入。在当时,“事实上没有一种农产品能逃脱税捐”(陈翰笙,1984[1936]:86)。而原本应该由地主缴纳的田赋也被其想方设法转嫁给农民。“过去10年中,在中国没有受灾,也没有战乱的省份,佃农交的地租增长了50%—100%”(陈翰笙,2019[1933]:78)。与此同时,帝国主义大肆向中国倾销商品以期转嫁经济危机,这一方面导致农产品价格暴跌,另一方面则使得“国内制造业,特别是手工业,只会有非常小的前途,或完全没有前途”(陈翰笙,2019[1936]:76)。农业和手工业的衰退,导致农村劳动力失业,农民家庭收入锐减。
面对生活困境,农民不得不寻求借债。因为肯定无法获得银行等城市金融机构的信用,所以“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重要的是能在农村地区得到借贷”(托尼,2017:59)。事实上,在传统中国农村确有一套获取资金的渠道体系。其中,亲属群体组成的“互助会”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费孝通,2004:224-226),但由于蚕丝业等家庭手工业的衰落,这种互助会已经很难维持(陈翰笙,1984[1936]:97)。如果农民有一些财产,那么他也可以通过当铺获得资金,但因“当(铺)因资金周转太慢,易遭损失,加以税捐叠增,难于应付,近年来各地都在减少”(陈翰笙,2018[1934]:106)。此外,农民还可求助于地主或富农,可是鉴于农民偿还能力的下降,地主和富农纷纷提高利率,缩短借贷周期。在广东,“借谷的利息一般是百分之三十,以半年为期”,“借钱还谷,利率更高”。(陈翰笙,1984[1936]:96-97)农村借贷的高利率恰恰是“反映了一种日益增长的不安全感,它迫使人们将资金从农业和乡村中抽取出来投入城市和永久性投资项目中去”(陈翰笙,1984[1936]:98),结果就导致农村地区严重的资金短缺。
当农民无法在村内获得资金,“他们被迫向村外去寻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常被要求抵押土地”(城山智子,2010:109)。一般而言,对土地有依恋之情的中国农民只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会抵押土地,“但是如果中国的一个贫农抵押了他那一点点土地,他实际上也根本没有希望再把它赎回来”(陈翰笙,1984[1936]:101-102)。托尼观察到,这种土地所有权外流的现象已经催生出一个与农业只有金融关系的“在外地主阶级”(托尼,2017:68)。此外,中国农民还会通过农产品“预卖”和“抵押”等方式向商人(带有高利贷性质的商业资本)借贷(冯和法,1983[1934]:525;托尼,2017:59-60)。但是,这种融资方式显然会使农民丧失销售市场的选择权,也不能享受到公允的市场价格。托尼指出,“在做买卖的名义下所做的很多事情,似乎就是垄断市场和囤积居奇”(托尼,2017:55)。显然,农民在价格和利息两个方面遭遇了商业和高利贷资本的盘剥。尽管农民期待下一季的收获能让自己还清债务,但实际上,“一旦农民落入高利贷者或高利贷者兼商人的掌中,就永远无法解脱”(陈翰笙,2019[1933]:80)。“高利贷就象一种微生物那样生存在小农们的毛细血管系统里,吸吮他们的血液,使他们的心脏衰落,逼着他们在日益悲惨的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陈翰笙,1984[1936]:103)。诚如托尼所言,中国农民“就像一个长期站在水中只有头还露在水面上的人一样,只要稍微过来一阵涟漪,就足以把他淹死”。(托尼,2017:79)
因是之故,农业也就呈现出一派萧条的局面。为了确保租金收益,地主制定出诸如“预租”“押金”“押租”之类的租佃制度(陈翰笙,2018 [1934]:79-80)。租地条件的抬高迫使缺乏资金的农民只能租进小块土地,但即便在这一小块土地上,农民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本也是极度缺乏的。“在中国到处都可以看到几户农民合用一张犁,另几户农民合用一辆车,还有几户农民合用一头驴、一头黄牛或一头水牛”(陈翰笙,2019[1933]:80),“粪和豆饼是最廉价的肥料,但多数农民连这种极低廉的肥料还买不起”(陈翰笙,1989b[1930]:78)。更有甚者,农业生产中还普遍出现了人力代替或偿还畜力的情况(陈翰笙,2018[1933]:55-58)。由于小块土地无法吸收农民家庭的全部劳动力,一部分劳动力势必要另寻就业机会,但在外国商品倾销的情况下,原本可以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家庭手工业、经营地主和富农经济已经遭到严重冲击。在农村就业机会大幅缩减的情况下,农村壮劳力开始大量离村,从而导致妇女耕作的普遍化和“熟荒”现象的出现。(陈翰笙,1984[1936]:11;2018[1941]:204)
总之,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加上税捐、地租、商业和高利贷资本的层层剥削,打破了原先城乡之间的经济平衡,使得城乡之间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即“有可耕的土地而不耕;有可用的人力而不用;香港,广州,汕头等处的银行银号中堆积着大量的货币资本而不能应用到农业生产上去”(陈翰笙,2018[1934]:120)。结果,中国农村出现了以农业萧条、农民破产为表征的总体性危机。
(二)土地改革与生产合作
针对农村危机,当时国内主流提出了两条解决路径。一条是卜凯、托尼等学者提出的技术主义/社会改良路径。卜凯认为,中国农村危机的根源在于“人口过剩”及由此导致的“田场面积过小,不合经济原理,而利润太小”(卜凯,2015[1936]:192)。他宣称,“孙中山的基本原则之一,土地再分配,不会改变人、地比例,而是相反,会使农场面积下降,减少它们的经济效益,降低生活水平”(马若孟,2013:25)。若要救济中国农村,首先“要政府能维持乡村的安宁和秩序,各种改进的方法,始能循序渐进”;其次,再施行各种“集约耕种”的方法。(卜凯,2015[1936]:193-194)针对这种典型的技术主义路径,陈翰笙批评道,“现在很少有人相信,只要有充足的自然资源及高度的农业技术便足以保证农村社会的安定”(陈翰笙,1999[1935]:189)。托尼也认为,尽管“改进农业方法毫无疑问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向被寄生利益的束缚弄得穷困潦倒的农民鼓吹这种学说是徒劳的,因为他们没有应用这种学说所需的资源”(Tawney, 1939: xviii)。
不同于卜凯,托尼将中国农村经济面临的问题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问题源自于自然的或历史遗存的缺陷……第二类问题源于经济组织或社会习俗的缺陷”。他认为,“中国农村经济的混乱基本属于第二大类问题”,而且今天中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其实也是欧洲国家在19世纪之前面对过的。(托尼,2017:81-82)据此,他提出,“无论在哪个国家,交通、科学和教育、信贷合作和销售合作,以及(如果可能时)分散的农田集合成大农场,似乎都是农业进步的根本条件”(托尼,2017:86)。对于托尼这种普适性的社会改良路径,陈翰笙提醒道,不应该“对中国抱有任何改良主义的幻想”,因为“今天的中国问题和印度问题,并不像托尼教授在其《中国的土地和劳动力》一书中所暗示的那样与工业化以前的英国和法国存在问题相似。中国农民不但正在受封建主义之害,而且也在受资本主义之害,不但正在受中国生产不足的危机之害,也在受国外生产过剩危机之害,此外,他们还象殖民地人民那样正在外国的统治下受苦”。(陈翰笙,1984[1936]:11)
另一条路径则是金融界、政府官员力推的合作社事业。面对农村危机,城市的实业家、银行家和政府官员也开始意识到必须予以救济,否则它就有可能危及城市经济以及社会稳定。因此,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复兴农村”“救济农民”的运动蓬勃兴起。鉴于农村金融枯竭的现状,如何让聚集城市的资金回流农村是这场运动的焦点。当时,信用合作社被视为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一条可用渠道,因此大量资本被注入合作社。对此,陈翰笙讽刺道,“目前农贷的制度,虽然拥有合作社的美名,实际确是集团的高利贷”(陈翰笙,2018[1941]: 201)。这些合作社多被地主、富农和商人所掌握,而最需要钱的贫农则恰恰被排除在外。因此,这种被官员和各种旧势力所主导的合作社绝不会是治中国病的万应灵药。(陈翰笙,2019[1937])
在对中国农村展开细致调查后,陈翰笙雄辩地指出,“中国的农村问题(agrarian problem)和农业危机(agrarian crisis)的实质,是如何才能成功地开展一场民族解放运动以取消一切殖民剥削和封建剥削的基础。因为这些剥削证明是中国农业向较高水平发展,并使四亿人民的生活达到较高标准的基本障碍”(陈翰笙,1984[1936]:12)。中国农村危机呈现的实则是“农村生产关系与农村生产力的矛盾。耕地所有与耕地使用的背驰,乃是这个矛盾的根本原因。田租,税捐,利息的负担与生产力的背驰,充分地表现着这个矛盾正在演进。而农村劳动力的没有出路,更体现着这个矛盾的深刻”(陈翰笙,2018[1934]:120)。因此,要解决中国农村危机,首先就要解决土地问题。
陈翰笙明确指出,解决土地问题不能指望国民党的“二五减租”运动,而应依靠解放区施行的减税、减租、减息和没收汉奸土地的土地改革。(陈翰笙,2018[1948]:209)在解放区土改中,土地税采取累进率征收,贫农只需交纳收成的3%,中农、富农和地主则分别交纳10%、19%和30%;在减租方面,“定额租至少降低了25%,分成地租则降低了25%到40%”;在减息方面,1932年之前的高利贷旧债务全部被作废,不仅如此,解放区政府还给农民提供年利率为10%的信贷。(陈翰笙,1999[1945]: 324-325)这无疑是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当然,陈翰笙也看到了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但他不同意卜凯那套说辞。通过对解放区“农业合作组织”的考察,他相信,集体劳动“能够克服由小块土地和农业分散经营带来的困难”(陈翰笙,2018[1948]:325)。值得注意的是,陈翰笙并不认为单靠土地改革、土地再分配就能解决中国的农村危机,相反,在实行土改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开展“农业合作”。但“农业合作组织”的基础并非土地集体所有,而是土地和财产的私人所有。在土改之后,解放区政府倡导贫农、中农、富农根据各自所拥有的土地、劳力、农具和耕畜自行组织、自愿合作,组成变工队。变工队的集体劳动能使土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耕种,也使更多荒地得以被开垦。“在1943年每个农业合作社社员开垦的荒地,平均超过个体农户开垦英亩数的两倍。用新的集体劳动代替个体劳动的收获增加了30%到80%”。(陈翰笙,1985[1947]:209)更具深远意义的是,集体开垦荒地为农业合作组织积累下了“合作财产”。根据规定,“变工队开垦的荒地不属于个人,而属于整个组织,荒地上的收成由全体会议按照每个人投入的劳动力进行分配”。这一方面使得农业合作组织能够更为巩固和持久,另一方面则是“建立了一种合作财产与私有财产并存的(合作劳动)新形式”。(陈翰笙,2018[1948]:325-326)通过保护农民私有财产,这种合作劳动新形式得以激发个人的劳动积极性,通过合作财产的积累,它又可以彰显集体劳动的优势。
土地改革、生产合作对农村乃至整个中国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于此。与托尼、费孝通等学者一样,陈翰笙也认为中国农村发展的根本出路在工业化,而“土地问题是工业发展之最基本问题”,因为过于贫穷的农村和农民是阻碍工业化进程的绊脚石。陈翰笙在印度看到,“印度工业发展之最大障碍……即民众之购买力过于薄弱。归根到底,亦即农村经济之尚未妥善上轨道”(陈翰笙,1985[1944]:216)。所以,对于缺乏资本的中国来说,土地改革和生产合作就是提升农民生活,增强其购买力,开辟国内市场,从而为工业化积累资本的一条最有效途径。此外,中国工业化难以起步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地主阶级的寄生性(费孝通,2010:313-321),即地主阶级并没有将资本投入工业领域,而是用于购买土地、放高利贷和商业投机。但土地改革能够打破地主阶级的传统投资渠道,迫使他们将资本投入工业领域。“当地主就是地主,完完全全的地主,不放高利贷、不进行商业投机、也不作包税人,大地主的钱就会很容易地被吸引到真正的工业投资中去。在这样的农村变革中,就有了开始现代工业化的希望。”(陈翰笙,1999[1945]:326-327)
对于工业化,陈翰笙提醒道,“决不可一味模仿国外的皮毛,而必须根据国外历史的教训和人家实际的经验,且适应国内各地产业发展的程度而确定”,“整个工业化的政策绝不能忽视历史的继续性,不能忽视工业的社会性,也就不能忽视那些辅助工厂工业的手工业”。(陈翰笙,2018[1944]:424-425)由此,他提出中国的工业化应当在发展“小工业”的基础上,组织“工业合作社”。“象中国这样的国家,只要小规模农业盛行,小工业亦必同样存在”,而这些“小工业”就是增加农民家庭收入、吸纳剩余劳动的重要途径。(陈翰笙,1985[1947]: 210)陈翰笙坚信,“农业合作社”和“工业合作社”需要协同发展,因为这不仅“为利用农民生产工作中浪费的时间提供了方法。它同时也提供了增加千百万个中国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的途径”。(陈翰笙,1985[1947]:211)
综上所述,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剥削已使中国农民陷入一种“水深齐颈”的困境,而世界经济危机这一巨浪,最终引发中国农村的总体性危机。不同于技术主义/改良主义路径以及虚假的合作社运动,陈翰笙提出了一套契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案。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殖民剥削和封建剥削的基础是土地问题,因此,解决土地问题就是解决中国农村危机的前提。但是,仅仅靠土地改革并不足以使中国农村发展起来。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农村发展的最终出路还在工业化。要实现工业化,则需依靠农业和工业领域中的生产合作。换言之,只有通过土地改革和生产合作,中国的农政变迁才能顺利完成,中国的工业化才能发展起来。
六、总结与讨论
对于陈翰笙20世纪前期的农村研究,学界虽已有诸多研究,但仍缺乏系统和全面的梳理。再加上其研究横跨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亦为梳理增添了不少难度。不同于已有研究,本文认为,陈翰笙的农村研究实则是围绕中国农政问题展开的。只有以此为抓手,陈翰笙农村研究的内在理路才能得以清楚呈现。
在国际农政研究领域,一般认为在列宁和考茨基之后,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传统便被埋藏了,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为一批西方社会学家重新发现,并将之作为分析现代农业结构的工具,从而推动了农业社会学的诞生(McMichael & Buttel, 1990:91)。但本文认为,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传统实际上早在20年代—40年代就已经被以陈翰笙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学者所传承和发展。那么,在这一学术脉络内部,陈翰笙的农政研究占据了什么位置呢?
本文认为,陈翰笙首先是传承了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理论和方法,并将之用来分析中国的农政问题。在陈翰笙开展农政研究之际,卜凯的农村经济研究正风靡中国。卜凯等学者采取一种技术性的分析路径,只将农业视为一个如何经营获利的经济或技术问题,更加注重各类农场在技术、效率和效益上的优劣,最终目标也只是想探寻出一个农场盈利的办法。与之不同,陈翰笙的分析路径虽然也关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更在意生产经营活动背后的生产关系。在这种社会性的分析路径下,农业不单是一个经济或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且,研究者更加注重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及在此基础上识别出来的社会阶级的考察。面对同样的农政现状,相较于卜凯的技术性分析路径,陈翰笙的社会性分析路径无疑是将中国的农政问题揭示得更为透彻,因而取得的研究成果也更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②实际上也是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这一理论范式自考茨基、列宁发展之后,首次被实际用于分析一个非西方国家的农政问题。
其次,陈翰笙没有教条地遵循前人的结论,反而基于中国经验与经典农政研究展开了实质性对话,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理论的发展。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对经典农政研究隐含的单向演化色彩的“资本的普遍法则”给予了反思。陈翰笙清楚地意识到,近代中国在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所处的依附地位,这使得他必须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来思考中国的农政问题。也就是,他必须回答外国殖民资本会不会依据“资本的普遍法则”瓦解和消灭中国本土的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建立起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问题。通过研究,陈翰笙发现,殖民资本在进入中国后并没有如经典农政理论预料的那般消灭中国本土的小农经营,反而采取了一种连属的方式,将中国的小农整合进其资本积累体系。与之相关的第二点就是,经典农政研究中有关商品化必然带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展的共识,陈翰笙也并不认同。他发现中国农业商品化的程度虽然加深,但这种以贫困小农为主体的畸形商品化并没有推动农业资本主义的扩展,反而加固了既存的半封建小农经营形态。在这个意义上,陈翰笙的农政研究或许给“列宁-恰亚诺夫”争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解答。一方面,中国的小农经营并没有如经典农政理论预料的那般被资本主义生产所瓦解。另一方面,小农经营的存续也并非恰亚诺夫学派认为的那样是因其自身独特的运作逻辑,相反,外在的结构性力量同样能够对小农经营的存续发挥关键的作用。就此而言,陈翰笙的农政研究也就呈现出了资本主义与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互动演化的多种可能性,从而为农政问题在具体时空下的具体讨论打开了一个空间。第三,对于经典农政研究中关于农政变迁必须经过资本主义阶段的论述,陈翰笙也持怀疑态度。在经典农政学者那里,农民的小规模经营终将被规模化的资本主义大农业经营所取代,农村中的小工业也应当为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所取代,从而为工业化提供资金和积累。但是基于中国国情,陈翰笙提出了一条非资本主义式的、中国式的农政变迁道路,即在土地农民所有制的基础上以合作生产逐步集中农业经营,在农村小工业基础上以合作生产逐步推动现代工业发展。
基于对经典农政学者的传承和对话,陈翰笙极大地推动和发展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因此,陈翰笙的农政研究理应在马克思主义农政研究学术脉络的演进历程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1930年,在一份有关农村经济研究的工作报告中,陈翰笙阐述道:“吾人所谓都市,其性质不似City;吾人所谓乡村,其性质不似County。即与欧洲前资本主义社会相较,都市之历来非Polis及Compagna Communis可比;乡村之组织亦非Mir及Manor可比。”(陈翰笙,2018[1930]:4)正是这种对中西方社会差异的认识,使得陈翰笙在接受马克思主义农政思想时,仍不断与之展开对话,并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力求探寻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政变迁道路。这种将马克思主义农政思想“中国化”的努力,对当今学界而言无疑是一份宝贵的遗产。
虽已过去百年,但中国农政变迁的进程仍未完成。当下,资本下乡、土地流转、农地三权分置、农业商品化、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兴起、小农户的存续、国际农业企业的进入等诸现象使得中国的农政变迁实践成了一个特殊、有趣、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案例(Bernstein, 2015)。很显然,源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政变迁理论并不能有效而全面地解释当前中国独特的农政变迁实践。有鉴于此,在传承早期中国农政研究传统,对话当下国际研究前沿的基础上,如何发展出一套能够有效解释中国农政实践的农政变迁理论,应是当代中国农政研究者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资本下乡用工机制的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22BSH069)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宝贵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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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谓“美种烟草”,是指近代中国直接从美国引进的奥林诺科(Orinoco)种,弗吉尼亚生长的烤烟种。(陈翰笙,2018[1939]:123-124)
②例如,托尼在《中国的土地和劳动》一书中曾认为,“在中国,土地租佃问题的重要性仅次于信贷问题”(托尼,2017:62),但受到陈翰笙研究的影响,在为《农业中国》(Agrarian China)一书做导言时,他已修改前述看法并承认,“在期望技术进步之前,土地租佃制度需要改革,高利贷和中间商的枷锁需要打破”(Tawney, 1939:xviii)。费孝通受到陈翰笙的影响,其著作《江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农政问题的概念和框架”。(叶敬忠,20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