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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与有效”“理念与组织”“秩序与繁荣”:政治学整体框架的尝试

王正绪

  在我们政治学这个领域,我们的话语语言体系、知识、概念、理论体系,乃至我们所使用的教材和很多学者所做的研究——也就是所谓的现代政治学——都还是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美和西方的政治学界生产的这些知识、概念、理论体系里面进行的。这个体系里的好东西很多,比方说它是实证主义的,它的研究方法、研究设计等很多方面是我们需要学习的,但是它在概念体系、理念体系上是非常狭隘的。

  这个框架把政治和政治学的问题简单定义成“民主”的问题,所有的研究也都是围绕民主来进行的。要么你研究问题的因变量是“民主”——民主是什么,什么东西会带来民主(所谓民主化的研究),什么条件会促成民主的巩固,什么原因会带来民主的崩溃;要么你研究问题的自变量是“民主”——民主会不会带来经济增长,会不会带来政府廉洁,会不会实现参与。①这里面最大的问题,第一就是民主的定义被简单化成多党竞选,所以如果没有多党选举的体制,就绝对是所谓的独裁政体、专制主义或威权主义;第二就是民主的价值化,或者把民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武器,所以如果不是“民主”,不符合多党选举的民主定义的国家,就是一个错误的或者邪恶的国家。

  我们怎么尝试突破这个十分简单的、意识形态化的框架或理论体系呢?我的出发点是,如果只讲民主,会有什么问题?民主本身是个好东西,但是民主并不是全部。民主包括的价值观和理念有公民权利、人民主权、代表性、透明政府、权力的制约等。这些是好东西,这也是中国的政治实践所认可和努力实现的东西。但是,还有很多非常重要的政治价值,是民主所不包括的。比如,民主不讲国家能力,不讲国家统一,不讲社会经济发展,不讲国家责任,不讲国家-社会合作。西方民主的话语里也没有符合中国政党特征的政党理论。

  政治学近年来发展的一个趋势,当然是实证化或科学化。那么,政治学研究应该提什么问题,或者说我们的问题意识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我原来在复旦大学的同事唐世平提出的,可以说是一个纯实证主义的框架,就是把政治学(或一般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总结为三大类,即理念、行为、后果。从实证主义的立场上看,这是对的,因为理念可以研究,可以测量。你也可以考察理念怎么影响行动,两者怎么互动,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但是,这个框架没有包含规范性这一层。行动、理念、后果的对错或者好坏怎么判断?我认为,我们要把这个规范性的问题带进来。最终的规范性问题应该是,政治实践的目标是什么?当我们问到政治实践的目标时,就把政治学研究的问题,从个人层面或者从行动者的层面提到体系层面了。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人类的政治实践,到底应该实现什么样的目标?而目标肯定不仅是一个目标,而是一个目标体系,这个体系里面的很多部分怎么平衡,怎么取舍,这些都是规范性的问题。

  政治实践中很多工作还是先要解决规范性的问题,然后才是实证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先明确我们人类或者我们这个共同体的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什么,然后才有我们如何来实现这样的目标的问题,即设计规则、政策,影响人的行动或者机构的行动。一个共同体的目标是什么?到底我们能不能测量?怎么判断是不是真实的目标?中国共产党是“天下为公”的党,怎么来判断她是不是在实践“天下为公”?一是要确定目标,二是要搞清楚怎么测量,怎么操作。

  我提出一个框架,就是用秩序与繁荣作为政治实践最基本的目标,也是终极目标。首先是秩序。我们不要小看秩序。为什么亨廷顿最重要的著作还是《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国似乎“承平”有点久了,过去四十多年,社会安定,各方面发展都挺不错,所以我们容易忘了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是多么容易就失去秩序。看看今天的世界,有哈马斯和以色列的冲突,非洲等许多地方有多少国家还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秩序也不是和自由相反的——实现了基本的秩序,就是实现了很多自由。实现了秩序,就实现了免于战乱的自由,免于匪盗和暴力的自由,免于灾荒的自由,这些都是秩序带来的。其次,秩序之后是高级的目标,我叫它“繁荣”,就是天下太平之后,怎么样让人民幸福。现代化也就是这个问题——人民生活水平怎么提高,国家经济水平怎么提高,等等。

  当我们讲清楚政治实践的目标之后,政治实践的过程就变成行动者和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行动者在制度中互动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很多具体的研究可以分解为哪些制度是能够带来秩序的,哪些制度是能够带来繁荣的,等等。

  这就是什么是好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的问题。西方的理论说,只要是民主的就是好的——多党选举就是好的,否则就是错的。但是,它回答不了有了民主但是很低效怎么办。就像菲律宾、孟加拉国以及乌克兰,它们有了符合西方标准的民主体制,但是很低效怎么办?因此,我提出一个新的框架,即一个好的政府体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正当性,一个是有效性,必须两样都有才是一个好的制度体系。西方的学说就是把正当性定义成民主,只要是多党选举的就是正当的,这就把民主的概念转化或偷换成多党选举的概念。

  实际上,我认为正当性是个规范性的定义。权力是为共同体利益服务的,代表共同体利益和理想的权力,就是正当的权力。首先,权力是必须要有的,而且权力必须是正当的。要从理念上要求权力为共同体利益服务,这样的权力就是正当的权力。第二是有效性。有效性就是国家能力,涉及政治制度体系怎么有效解决决策执行等问题。此外,还要能够再生产权力的正当性。王绍光等人提出的所谓“濡化能力”跟这个正当性的再生产有一定的关系。②

  我提出的第三个框架,叫理念和体制。在西方体系里,你只要不是两个党或多个党竞选的体制,你的体制就是错的。但在我们的体制里,学者提出“公道政府”、国家能力等等,我们怎么放到这个框架里面呢?我们的政治实践中有这些基本的原则,比方说大家都要求“天下为公”,有人称之为“政道”,我把它叫理念性的制度。怎么把这样的理念放进政治学的理论框架呢?

  我认为一共有四个层次的制度。制度并不只是说你是两个党、多党,还是一个党,你是选举还是协商,最重要的制度是理念性的制度。它表明共同体的基础性的政治和道德价值,是共同体的政治道德、政治理想,我称之为“道统”,这是第一层次的制度,也就是共同体的最基本的政治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里面,我们的道德基础、道统就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共和国。

  第二层次的制度是一些基本的政治原则。比方说,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里面包含很多国家治理和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美国也同样有这样的基本政治原则体系。比如说,美国关于是否允许堕胎、大学招生要不要照顾少数族群的争论,就是关于政治生活中的一些基本原则的争论。这些原则和美国是两个党的体制还是三个党的体制是没有关系的,只是各方行动者通过政党、议会、报刊等机制,进行政治博弈,或采取政治行动。

  第三个层次的制度,才是体制——你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议会制度;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它是两党竞争执政的制度;法院怎么组织,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第四个层次的制度就更加具体。我称之为“制度性技术”。比如,中国的身份证制度,美国叫社会安全号码制度。这些制度与是人民共和国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关系不大,都是实现治理的技术性手段。

       总结一下,如表1所示,制度体系包括两大类、四个层次。理念性的制度包括正当性价值(道统)和理论及原则(政道)。用这样一个制度框架对当代中国、古代中国、当代美国进行比较的话,就超越了“因为你没有两个党,所以你不民主”这样的结论。因为在中国这个共同体里,其追求的价值可以总结为“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追求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包括全体人民的幸福,包括各阶层平等;追求人民共和国的目标,就包括人民民主,权力属于人民,权为民所用;追求共和主义,就包括国家统一、人民团结、天下大同等目标。就当代美国而言,它的基础价值体,第一是资本主义,第二是自由民主主义,第三可能还有联邦主义,等等。所以,中美两国或政治共同体的最重要的差别还是在这个层次上,也就是在基本的价值观上。至于美国要实现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是搞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是两个党还是三个党,是单院制还是两个院,这些体制性的东西就不那么重要了。

  第二层次的制度是政治原则,这也是理念性的制度。在中国,它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等。这些在中国的话语体系里称为指导思想。而在这个制度体系里,这些原则可以实现在共同体成员中的广泛传播和对意识形态、思想的塑造与指引。

  第三层次的制度是组织性操作性的制度,即体制。中国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制度、中央委员会制度等等。第三层次的制度之间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这些制度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是不是实现了这样的目标。

  以上是我近两年对构建中国政治学知识与理论体系的一些思考。


【注释】

①罗岗等:《中国话语》,载《开放时代》2019年第1期。

②王正绪:《什么是好政府——东亚民众如何评价政府的正当性与能力》,载《学术月刊》2023年第10期。


责任编辑: 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