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的民法学知识创造*
彭诚信
一、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典》在整合原《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有诸多创新之处。此种创新不仅体现在编纂体例上,而且也体现在具体规则的构建方面。
在编纂体例方面,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过长期讨论,选择增设专编规定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并将侵权责任规则独立置于第七编,最终呈现为七编制结构的《民法典》,实现了对《德国民法典》所采潘德克顿体系的重要突破和发展,也使得我国《民法典》成为21世纪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最新范例。
《民法典》在总则方面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方面内涵。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是,绿色原则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提出的新的基本原则,契合我国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情形下强化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需求。第二,《民法典》改变了民事主体“两分法”的传统做法,设专章将非法人组织明确规定为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该规定既符合民事主体多元化的历史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民事主体理论研究在法典中的立法确认。第三,《民法典》第183条系立法者针对现实社会中频发的“见义不敢为”的道德悲剧,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中汲取营养,专门明确的见义勇为受益者适当补偿规则,旨在实现对见义勇为者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在分则方面的创新例举如下。其一,《民法典》明确界定健康权的客体范围。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民法中早有规定,比如原《民法通则》第98条、原《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但《民法典》第1004条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界定健康权客体的具体范围,明确健康权保护的范围既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从而为特定的精神损害和生理损害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二,《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多个条款回应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包括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等,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创造的时代价值。其三,《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规则,在保留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所涉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等有关补偿或赔偿主体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系统的安排,构成了我国特有的责任承担和损害分担规则。
二、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产生的内在原因
(一)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需要
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产生的主要内在原因,是回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民法典》规定绿色原则,将非法人组织确立为民事主体,增设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细化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规则等均与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需求紧密相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诸多生态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等,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成为直接调整、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法典》的重要使命。①《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但为《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分编的具体规则设计指明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的方向,而且对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提供了行为指引。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最大的不同在于责任不独立,即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也是其成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最大障碍。但面对非法人组织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的客观现实,民事立法应作出积极的回应。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若团体的所有成员都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则效率极低,甚至法庭都难以容纳;②另一方面,在非法人组织成为民事主体之前,实践中(如1991年的原《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早已通过“其他组织”的形式赋予其实质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便能够使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等,即便出现资不抵债等极端情形,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不会比不承认其主体资格产生更差的后果。
自“彭宇案”以来,我国频频出现令人心寒的见危不救事件,《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见义勇为制度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该条第1款规定在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其本质是创设了见义勇为者得利的法律原因,从而保证“拯溺”的见义勇为者在受益人主动补偿时可以安心“得牛”;③在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法担责时,该条第2款通过给受益人施加适当补偿义务,在基本尊重道德要求和法律义务之分野的前提下,尽可能平衡双方利益,以免英雄流血又流泪。④
数字社会是数字法学的前提性命题。⑤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海量信息呈现“井喷”样态,数据确权、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如何平衡等问题成为困扰理论界、实务界的世界性难题。我国《民法典》编纂时,数字社会正快速发展,立法者结合数字社会发展的法律需求,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重要规则。2022年12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亦明确表达了数据确权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高层建筑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高层抛掷出的砖头⑥、水泥块⑦、铁球⑧等将楼下行人砸伤甚至砸死的事件不时发生。在无法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情形下,此类事件中的无辜受害者明明遭遇“人祸”,却难以得到救济。这不仅有违人之常情,而且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了风险和隐患。⑨《民法典》第1254条对此类社会现实积极作出应对,明确了具体侵权人和未尽安保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尤其是明确了当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义务。
(二)回应学术理论研究的发展
民法学知识创造也离不开学术理论的发展与贡献,《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创制、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的赋予、健康权客体范围的明确等均与学术理论发展密切相关。可以说,《民法典》的诸多内容也是我国相关学术理论成果的集中体现。
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延续了我国从原《民法通则》到原《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实践,也符合民法学界对侵权责任一贯的独特理解,即“责任”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债”。⑩侵权责任以侵害他人权益为构成要件,主要是一种消极救济,而非当事人主观上积极欲求的债权利益,因此是有别于常态债权的独立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因处于权利逻辑的最后端而属于权利救济的范畴,置于《民法典》最后一编则体现了权利保护立法逻辑的圆融。11
民事主体理论的相对成熟为赋予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意志能力或意思能力是判断一个团体存在能否被赋予主体资格的实质性要件,非法人组织显然有意思形成规则,可选择代表人表达并执行其意思。12团体有无相对独立的财产是团体成为民事主体的另一个实质性要件,非法人组织显然也具备这个条件。而能否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获得,因为对任何主体而言,能够独立承担责任都仅是常态下的情形。当法人发生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时,可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非由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所以独立承担责任并非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13
《民法典》第1004条将健康权的内容扩张为身心健康,也是民法理论在法典中的体现。传统观点认为健康权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而不包括心理健康,因为身体健康的判断有较为明显的外在表现形式,心理健康属于精神状态的主观描述,在外观上通常难以认定自然人的心理健康受到侵害。但从现实生活来看,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之间往往具有紧密关联,只有相互兼顾方能真正实现对健康权的全面保护。正因如此,学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将心理健康明确纳入健康权客体范围,14《民法典》第1004条便是对该观点的立法回应。
三、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创造的基本要求
(一)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创造应契合实践需求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既有的法学理论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发现实践问题并予以解决,民法学理论本身也应该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15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创造尤其要注重民事司法案例的研究,能够切实解决我国所面临的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难题,如此方能体现民法学知识创造的现代化价值。我国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民事司法案例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创造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能够充分体现知识创造的问题意识与实践价值。通过对民事司法案件的考察,可以发现相关民事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困境,也可以发现部分民事案件裁判所面临的规范缺失问题,据此可提出契合司法实践需求的法律适用方案。
(二)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创造应彰显时代价值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更是时代的产物,不可能脱离一定的时间、空间而存在。16民法学知识的发展往往也带有特定时代印记,能够反映特定时代的需求。在信息技术产生之前,传统民法学知识是以传统线下社会为基本场景而创设,其目的在于解决传统线下社会的法律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场景已然发生本质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特征便是人们同时生活于传统线下社会和数字社会。数字社会是以数据和个人信息为基本元素,以算法为技术支撑所构建起来的新型社会形态。数字社会中的交易方式、人格权保护、侵权救济等民法规则均与传统线下社会有着本质区别,由此也意味着以传统线下社会为基本背景所形成的民法学知识未必能够有效解决数字社会中发生的法律问题。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创造应充分意识到数字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特殊法律需求,考虑到数字社会中权利客体、权利属性、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权利流通与共享以及权利救济等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独特性,符合数字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逻辑。17
四、结语
法学首先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首要解决的是中国实践问题。法学又是一种开放性的知识,如果它是先进的,符合人类共同价值的制度设计,就一定会被他国法律或司法所接纳,从而具有普适性价值。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设计、理念指导与理论根基亦当如是。它要接纳新兴事物,特别是在数字社会背景下,要能应对数字法学实践面临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制度设计的挑战,还要积极关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寻求他国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在此意义上,产生于我国本土的中国式现代化民法学知识创造,同样也能够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和理论发展产生影响,反之亦然,唯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与知识创造。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个人数据交易的私法构造研究”(项目编号:23AFX014)成果。
①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
②徐国栋:《〈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制度与三国民法中类似制度的关系梳理》,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③《吕氏春秋·察微》记载:“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④蒋言:《见义勇为救助人权益的私法保障——兼论〈民法典〉第183条与第979条之协调》,载《河北法学》2020年第11期。
⑤彭诚信:《数字法学的前提性命题与核心范式》,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⑥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市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752号民事判决书。
⑧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
⑨彭诚信:《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
⑩温世扬:《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
11何勤华、周小凡:《我国民法典编纂与德国法律文明的借鉴——中国继受1900年〈德国民法典〉120年考略》,载《法学》2020年第5期。
12彭诚信:《论民事主体》,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3期;张其鉴:《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之证成》,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13房绍坤、张旭昕:《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
14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3页。
15孙宪忠:《问题意识作为民法研究方法的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
16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17彭诚信:《数字法学的前提性命题与核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