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主权类型、边疆观及其知识生产*
谭同学
依语义而言,“中国式现代化”概念至少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中国要走现代化道路;二是中国现代化道路除了有现代化之共性外,还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当然,“现代”本身是一个指向十分丰富的概念。它既可以指技术层面的革新,也可以指社会生活样态变化,以至于人们可以从各个角度来界定其所指。甚至于在鲍曼看来,“现代”的根本特征在于“现代性”,而“现代性”又是“流动的”、不断更新的。①昔日被认为是“现代”的东西,在当下保不准已归为“传统”。不过,在特定的语境中,“现代”并非没有相对稳定、确切的所指。以国家性质而论,它通常与主权观念相连,以主权国家作为自己的标识,并据此与封土建国式的“传统”国家区别开来。现代世界的现代化进程,无论是驱动机制塑造、具体实施,还是发展成果再分配,最重要的主体首先当数主权国家。正由此,虽然现代化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流行现象,包含各种不同尺度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转型过程,但国家无疑是无从绕开的分析尺度。这也是不同国家依据国情,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化方式的基本缘由。
本文尝试指出,作为现代国家标识的主权,因其形成的过程不同而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在与主权紧密相连的边疆现代化进程中,有清晰的呈现。因此,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自觉的角度来说,我们关于边疆现代化的知识生产,也必得有主权意识方能贴合实际,自主地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一、欧洲国家扩张与现代主权
在“主权”观念与国家建立起惟一对应关系之前,欧洲的政治体系的基本框架由基督宗教和世俗的多层封建主交错重叠而成。教权体系是从教皇到各级教区主教、教士的庞大权力丛,而世俗权力体系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级,一是名义上由罗马帝国传承下来的皇帝,二是各个王国、自治城邦的王公贵族及其封臣。这些不同的主体围绕土地、司法、宗教、税收、贸易和财富分配等问题,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
西罗马灭亡后不久,东罗马出了一位有作为也很强势的皇帝查士丁尼。在527—565年主政期间,他命人立法和编撰法典,形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法典》《新律》等法律著作(统称为《民法大全》)。《民法大全》主要内容是私法,但也有散见各处的部分内容对罗马皇权进行了论述。其中,为了应对帝国各区“赋税收缴当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困境”,在比行省更高一级的行政单位“大区长官的层面上”,“典型的中央集权观点占据了上风”,《新律》以“重新恢复的古代‘君主敕训(mandata principum)’之名”规定,国家是皇帝的“财产”,除了皇帝,大区、行省总督及其以下长官不得贩卖公职。②此外,《民法大全》还刻意模糊皇帝、教皇的区分,力图把皇帝塑造成“世界之主”,成为惟一的立法者和对法的解释者,而帝国的法律是“最神圣的法”③。但是,“由于《民法大全》本身是不同时期的法律学说、皇帝立法等的汇编,它多少夹带着一些异质性的条款”④,因此不仅元老院的立法资格是部分被认可的,以教皇为首的教权体系也不可能被完全排除在外。
皇帝与教皇之间矛盾重重,从未真正和睦。726年,东罗马皇帝利奥三世在拜占庭颁布法令禁止使用圣像,教皇格列高利二世拒绝服从,以至发生战争,即是例证。在此背景下,教皇不断寻求各王国世俗权力的支持,实力不俗的法兰克王国便是争取对象之一。直到法兰克公爵丕平为就任法兰克国王积极寻求教皇支持,期望为其加冕,于756年将其击败伦巴第王国得来的意大利半岛土地中的一部分献给教皇,教皇国由此而成。在法兰克王国最强势的国王,同时也接受教皇加冕为罗马皇帝的查理去世后,教权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当新的统治制度建立起来,当宗教摆脱了束缚,当一个蛮族人戴上了罗马皇冠”⑤,教权取得了对世俗王权的主宰能力。当然,皇帝针对教皇的反抗性权力争夺始终存在(教权内部也矛盾重重,最为尖锐者当属1054年君士坦丁堡与罗马两大阵营主教宣布革除对方教籍,罗马教皇影响力主要在西欧)。例如,来自萨克森公国的东法兰克国王亨利一世(东法兰克王国由法兰克王国分化而来),不仅将王国名称改为“德意志王国”,而且对下压制巴伐利亚、洛林等公国大公的权力,废除了法兰克人由诸王子分享王位继承权的传统,对“上”控制教皇;1073年,格列高利七世趁德意志边境不安宁之际,不经过兼任罗马皇帝的德意志国王亨利三世同意,登上教皇之位;1076年,亨利三世的继任者亨利四世宣布罢黜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次年,亨利四世被格列高利七世处罚在冰天雪地中赤脚挨冻(德意志王国内部几个公国还酝酿推出新国王);1084年,亨利四世则反过来将格列高利七世驱逐出罗马(后者在流亡中死去)。⑥
这种斗争总体而言是世俗皇帝和教皇力图压倒对方而展开的,公国(如德意志的萨克森、巴伐利亚)之间、王国(如德意志与法兰西)之间、王国及其公国(如德意志与萨克森)之间,以及王国与罗马皇帝之间,虽然也充满了斗争,但并不以脱离哪怕是傀儡式的皇帝和教皇为目标。各个王国、公国的疆域均不太确定,疆土常因战争、王公贵族婚姻和代际继承作为财产赔偿、嫁妆或遗产而发生权属改变。王国的赋税更是无从常规化而稳定下来,盛行的是庄园经济。各王国乃至小公国内部语言也十分混杂,人们在地域归属认同上并不与王国、公国权力边界重叠。可是,随着弗兰德地区(今比利时、法国、荷兰的一部分)、英格兰半岛手工业取得长足进步,手工业品亟需比以往农产品大得多的、统一的市场,英格兰、法兰西王国及其所属的公国之间的竞争开始发生另一种变化。
1066年法兰西王国的封臣、诺曼底公国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并将诺曼底与英格兰合并起来与法王抗衡。1154年法兰西另一重要封臣安茹伯爵之子亨利,依据亲属继承原则获得英格兰王位,英格兰王国和安茹公国并在一起,疆域和实力更是空前强大,被称为“安茹帝国”。此后,英法为争夺土地、手工业品市场爆发了多次战争,著名的如1204年法王在布汶战役中击败英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的联军。英王在与国内贵族的较量中,一度受到限制,于1215年签订《大宪章》,但此后再经过多次冲突,于1295年形成君主、教会、世俗贵族及地方等级代表势力均衡的“议会君主制”。1337年,英法两国为争夺弗兰德地区再次爆发战争,并断断续续直到1453年以法国取得决定性胜利而告终。在这期间,英国一度控制法国大部分疆土,但最终失去了在欧洲大陆的所有领地(但英王也摆脱了法兰西封臣的名分)。
在这场“百年战争”中,英法两国内部各公国势力不同程度地被削弱,王权得到了加强。同时,英法的行政、司法、税收、语言和市场网络等,都得以重塑。以英国为例,它改变了英王巡游施政的传统,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官僚机构和税收系统,英格兰内部统一的司法和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尔后商品经济进一步瓦解了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庄园经济关系),英语逐步成为通用语言。甚至于,以威克里夫为代表否定罗马教会神权的市民异端“神恩论”开始出现。法国更是形成了以王权为中心的“绝对主义”国家⑦,行政、司法和税收体系趋向统一,巴黎方言逐步成为王国的通用语言。质言之,以王国政治权威为中心,除了军事暴力之外,常规化的行政体系、税收体系和通用语言以相对稳定的疆域边界为基础,将中央和边疆整合成了一种新型的政治体。这种政治体之间的竞争,不再仅仅是封建领主个人财产之间的争夺,而与赋予了国家主人成员资格含义、带有特定民族意识的“人民”形成了紧密的联系。
如果说英、法这种新的国家观念还带有一定偶然例外的特性,那其后近两个世纪一系列的事件则可谓将之变成了欧洲政治世界的常态。其中尤为重要的事件之一,是15世纪在德意志北部地区不断汇聚起来的对教权腐败统治的不满,而最终演变为基督新教的兴起。新教与以罗马为象征中心的天主教之间矛盾不断,且与北欧各王国,尤其是德意志北部地区各公国世俗政权跟教皇的世俗支柱力量——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之间的矛盾,复杂地搅和在一起。同样影响深远的事件之一,是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进一步刺激了教、俗两方以及各世俗王国、公国之间的竞争。在海外扩张中先行一步的西班牙、葡萄牙最先获得教皇支持,也为后起的扩张力量与教皇之间埋下了紧张关系的祸根。西班牙控制下有一定自治权的尼德兰地区据其发达的造船业和商业,不仅积极参与海外竞争,而且产生了追求更大政治自主权的强烈倾向。同样因其工业、商业高度发达,它也变成了新教和各种脱离于教皇体系的宗教异见分子的汇集地,从而也是新思想高度活跃的地区。与西班牙、葡萄牙一样在航海方面有良好条件的英国,好不容易从与法国的“百年战争”和内部的“玫瑰战争”中恢复元气后,也开始参与这场角逐。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因婚姻违背天主教教规被教皇宣布革除教籍后,宣布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廷。客观上,这使得英国从宗教上进一步变得独立自主。
为了回应复杂政治斗争的现实,12—15世纪教、俗两界的法学家、思想家乃至政治家以《民法大全》为基础,围绕最高“管辖权”(iurisdictio)或“统治权”(imperium)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总体上看,有关王国、自治城邦相对于罗马皇帝的自主权,以及世俗权力相对于教权的论证,变得日益清晰且具体。著名的例子,如13世纪初意大利城邦博洛尼亚法学家阿佐,在回答皇帝亨利六世关于“纯粹治权”(merum imperium)之问时,尽管预料必然惹恼皇帝,还是表示除了皇帝之外,国王、法官、行省首长也可有“纯粹治权”;同样在13世纪初,英王约翰宣称“英吉利王国等同于帝国”,英国法学家布拉克顿则提出国王不再拥有“上级”;14世纪初,巴黎思想家约翰宣称,王权来自上帝与人民,而不是教皇。⑧这些讨论与民间于12世纪开始兴起的国王身体观遥相呼应,后者认为国王有两个身体,一为承载王权的肉身,一为带有神性的王权,永远不死。⑨在经院哲学内部,阿奎那则开辟了治权与自然法关系讨论的理路。其后,但丁提出,教廷没有资格僭越皇帝的尘世权力,而马西利乌斯于1324年撰写《和平的保卫者》,主张教权应在世俗法律许可下活动,至15世纪变成了一种思想潮流⑩。再经过近一个世纪积淀,1576年博丹正式提出,共和国才是主权(summum imperium)的拥有者。1117世纪初,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进一步将之引向国际法讨论。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最终将主权观念变成了欧洲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事实。绝大部分欧洲国家都卷入了这场由信奉新教的波西米亚反抗支持教皇的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引发的战争,并且战争的逻辑很快由宗教转变为以国家利益为中心。不仅宗教派别实质上更接近天主教而宣称信奉国教的英王出资支持德意志北部新教一方,甚至主要信奉天主教的法国也直接出兵奥地利,并最终击败它。终结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神圣罗马帝国各诸侯具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12,主权、领土成为国际关系原则。
主权与世俗国家连为一体,使得国家与封土建国式传统王国、帝国有了根本区别。西方学界常称这种现代国家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但很显然,“主权国家”才是其根本特征。与传统“治权”“管辖权”或多或少基于“民法”将国家视作主权者私人财产不同,主权成为基于公法规定的范畴,以及国家现代化的核心标识。其中,领土疆界确定,国家权力延伸到边疆,从日常行政管理、税收及司法上将其整合为一体,形成国民和民族意识自觉,由此构成主权国家的重要特征。
二、扩张型主权及其边疆观念
欧洲内部各世俗国家挣脱教权控制,各王国、公国挣脱罗马皇帝控制的过程,与它们对外扩张的过程高度叠加在一起。阶段性的区别仅在于,11世纪至15世纪中叶这种扩张性竞争主要局限于欧洲内部,此后扩张则蔓延到了全球。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后,欧洲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远洋扩张高潮。在远洋航海方面具有优势的葡萄牙、西班牙,本就在教、俗矛盾中属于支持教皇的力量,其殖民地、市场和财富掠夺行为获得了教皇的认可。1493年划定臭名昭著的“教皇子午线”,将全球分成东西两半,作为葡萄牙、西班牙扩张势力范围区隔,即是标识。其后,西班牙治下的尼德兰地区也成为海洋“新秀”,开始参与到对外扩张的激烈竞争中,并于1568年与西班牙开战,直至1648年被《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视为独立主权国家——荷兰。在这“八十年战争”期间,1588年英国于英吉利海峡击败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1606年荷兰又于马六甲海峡击败了西班牙、葡萄牙的海陆联军,西班牙、葡萄牙的霸权开始衰落。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国家间的主权原则,但它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各世俗国家势力扩张,直至达成相互承认的妥协。同时,它还隐含了一个难以避开的悖论,即主权国家在扩张过程中,其扩张的对象有无主权?如有,则相互承认主权的原则必定不可贯彻到底。从现实性上看,这些在扩张道路上高歌猛进的主权国家当然不可能自缚手脚。从知识生产的角度说,此类主权国家因此就必得论证扩张有其合理性。其主权也就必然从扩张的时刻起,与那些被它们侵略的政治体追求自身独立的主权,有了本质区别。为方便对比分析,我们不妨称前者为“扩张型主权”,称后者为“自立型主权”13。
为扩张型主权而形成知识生产脉络,在格劳秀斯的论述中体现得十分清晰。
1602年,刚刚成立的荷属东印度公司武装商船在马六甲海峡私掠了葡萄牙商船“凯瑟琳号”。对于该公司能否根据传统渔业捕获法律合法拥有这些物品,荷兰内部有争议并在荷兰捕获法庭发起了一场诉讼。1604—1605年,格劳秀斯受托为荷属东印度公司提供辩护,并由此写就了《捕获法》。在这些辩护论述中,格劳秀斯不仅认为私人武装抢劫是可以的,而且扩展为战争也是可以的,其抢劫或战争所得是正义的。其理据虽然看上去旁征博引,实际上逻辑并不严密。例如,其中一个重要的依据仅仅是“自然”取得东西是正义的,而“战争法是自然法的一个部分”。14他甚至一反基督宗教传统戒律(不得抢劫,尤其是对教友),提出既然古罗马西塞罗早就说过“掠夺[如可以]任何有权杀死者的财产,并不违反自然”15,那么“认为应该从基督徒之间的战争中排除战利品捕获的信念”,就是“荒谬的”16。荷兰人抢劫的虽然是同样信奉基督宗教的葡萄牙人,但在格劳秀斯看来显然是再自然且正当不过的事情,只有当抢劫对象是自己祖国的人时才是犯罪,因为那“无异于背叛和藐视自己祖国的主权权威”。17其将主权国家作为军事扩张单位的思想,可谓跃然纸上。
《捕获法》未及时出版,但在1608年西班牙(当时与葡萄牙为同盟关系)和荷兰就双方停战谈判的过程中,西班牙将荷兰停止东印度群岛的商贸作为停战条件提了出来,刺激了荷兰和格劳秀斯。为让“同胞鼓起勇气来,不要放弃明显地属于他们的权利”18,格劳秀斯将《捕获法》中的部分内容加以改写,于1609年以《海洋自由论》为题出版。在这部被后世认作现代国际法思想起源的书中,格劳秀斯反复强调的却是,葡萄牙人无权排斥荷兰人在东印度群岛扩张,如荷兰贸易扩张受限,“荷兰人必须以和平协定、条约或战争的方式维护他们与东印度群岛人进行贸易的权利”。19他在该书和其后所著《战争与和平法》中给出的理据充满了矛盾:一方面说“先占”“共有”或“无主物品”很长时间后才有“财产或所有权”20,才有“事实上绝对排除任何其他人同样的占有”的“主权”21,另一方面对荷兰扩张所占土地要多久才能取得主权语焉不详;一方面说“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群岛的主权”22,另一方面言及荷兰取得“战利品”符合正义时又说,战争的胜利者“可以取得对一个民族的所有权,甚至无形权利的所有权”23。
格劳秀斯这种只许自己放火、不准他人点灯的论述逻辑,无疑彰显了扩张型主权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倾向:强调自己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至于他国的主权则不必真正尊重,否则自己的扩张也就没了理由。由此也就不难理解,格劳秀斯专门为扩张型主权侵犯他国和其他民族主权的帝国主义行为,用心地做了详细论证:仅仅根据“自然”原则就可推论,“当权利人的权利被剥夺及无人继承时,主权与所有权即告终止……如果一个民族不复存在,该民族的权利同样即告终止”24;“如果一个民族的主要部分被毁灭,该民族即告终止”25;“当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发生分裂时”,或者“当一个民族赖以存在的组织形式被摧毁时,其权利即告终止”26。格劳秀斯的思想对后世国际法有积极影响,但关于主权的论述无疑不仅粗糙、漏洞百出,而且主要是为扩张型主权践行帝国主义提供法理依据。它之所以能为思想界广为认可,与其说是论证有说服力,不如说是暗合了欧洲世俗强国主权扩张需要,最终是在扩张战场上的胜利者用枪炮加持了其理论的吸引力。
由此,我们看到,虽然从知识生产脉络上看,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和法国的卢梭关于主权的论证主要着眼点是国家内部权力整合,表面上与扩张型主权关联不紧密,但从现实政治实践脉络上看,英、法在以内战和“光荣革命”、大革命的方式解决国内权力整合问题的同时,并不妨碍它们以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和战争法论述,作为帝国主义殖民扩张的借口。
霍布斯做过查理二世的家庭教师,而查理二世的父亲查理一世于1649年被克伦威尔处死(值得注意,霍布斯论证主权最重要的著作《利维坦》出版于1651年),查理二世自己还于1661年做了复辟君主。1662年,查理二世与葡萄牙王室联姻,获得非洲北部港口丹吉尔和印度的孟买(这标志着英国势力开始进入东方),同时用英属欧洲战略要地敦刻尔克与法国做交易,共同反对海上劲敌荷兰。1664年,英国占领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导致1665—1667年爆发第二次英荷战争(此前克伦威尔掌权期间,于1652—1654年发动了第一次英荷战争)。在1679年霍布斯去世前,甚至可以清晰地看到查理二世追求集中权力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对外扩张:不顾第二次英荷战争中被法国出卖的耻辱(法国联合丹麦、挪威支持了荷兰),再与法国达成秘密协议,于1672年向荷兰宣战。271690年英国及其美洲殖民地向法属加拿大发动武装进攻,同时在亚洲也与法国争夺殖民地,18世纪初再介入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与荷兰、奥地利联合对抗法国、西班牙)。28这些也都是洛克生前可见的事实。洛克去世后,其思想对美国联邦党人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被后者奉为民主圭臬29。然而,若换一个视角看,这也正是欧洲人针对北美印第安人主权扩张的巅峰标识(用格劳秀斯的说法,就是取得了被征服民族的所有权和主权)。至于卢梭的主权论,正如福赛克尔所指出,资产阶级“与其毁谤卢梭,倒不如试图利用卢梭著作中一切可作反动解释的地方,更为有利”30。从后来“革命法国”征服南欧及拿破仑战争的历史看,全体“人民”支持主权扩张的复杂表现31,无疑值得人们深思。
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等国的帝国主义扩张兴起而又衰落,二战后日薄西山的大英帝国也不得不寻求与美国结盟。但是,扩张型主权所具有的帝国主义逻辑内核从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扩张型主权推行帝国主义,当其他国家实力无法抗衡时,主权原则就必然被帝国主义者抛弃。相应地,为帝国主义扩张贬低他国主权的知识生产和话语体系便会兴盛起来。正如美国历史学家特纳所说,“美国的发展不单是一条直线的前进运动,而是在不断推进的边境线上向原始状态的回归和在该地区的新发展……这种不断的重生、美国生活的流动性、西部拓殖带来的新机会以及与简单原始社会的不断接触,培育了支配美国性格的力量……在拓殖进程中,边疆是浪潮的外部边缘——野蛮和文明的交汇点”32,“边疆让美国成为各民族的大熔炉。海岸一带的居民主要是英国人,但后来从欧洲大陆的移民潮水般涌向了自由土地”33。很显然,此类论述不仅认为殖民者所建国家的边疆可以随时往外拓,而且“野蛮人”根本没有主权,其世居疆土被视作无主的“自由土地”。到了当代,美国又发明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为其霸权干涉主义践踏他国主权铺路。此类知识生产和话语建构比起格劳秀斯当年的粗糙论证,只不过在哲学、法理论证技巧上显得精致些,从而也更具有欺骗性罢了。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扩张型主权当然绝不会真正相信,并打算遵循“人权高于主权”原则。
与此相比,倒是进攻性现实主义者的论述似乎更坦诚些。如米尔斯海默认为,在主权国家之上其实缺乏更高的“能保护彼此不受侵犯的中央权威”,而“国家永远无法得知其他国家的意图”。34在这种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中,大国出于“畏惧(fear)、自助(self-help)和权力最大化(power maximization)”35,最好的策略是以进攻为手段夺取或维持霸权“进攻性现实主义”36。虽然进攻性现实主义较之于狂热宗教情感牵引的“十字军”,显得更为现实、理性,强调“离岸平衡手”远甚于战争、讹诈(blackmail)、诱捕(bait and bleed)等手段37,但无疑毫不掩饰其漠视扩张型主权国家之外的他国主权。其潜台词意味着,美国的“边疆”安全可能不在于美墨、美加边境治理,而在于扼杀伊拉克、叙利亚、南联盟这样的主权国家境内“威胁”美国的力量。由此也可见,对于那些谋求自立的主权国家来说,这种帝国主义式的扩张显然是一种抹不去的真实挑战。
三、自立型主权边疆观念转型
对于绝大多数被动卷入威斯特伐利亚规则体系的国家来说,获得主权意识,往往与西欧列强扩张有直接关系,而且伴随着边疆危机。以中国为例,虽然1689年与沙俄签订的《尼布楚条约》已有主权国家间条约性质,但中国尚未有清晰的主权观念。尤其在边疆地区,笼罩在“天下”观念中的“边陲”并非清晰的边界,在基层社会中人们的国民意识和民族意识同样不清晰,政治上承认中央王朝但具有较高自主性的少数民族土官、土司、部落头人或贵族比比皆是。不过,中国的主权和边疆危机首先来自汉人聚居的海疆地区。1840年,英国侵略中国导致鸦片战争爆发。其后,中国东北、北部、西北边疆遭受沙俄侵略,西部、西南边疆常被英国、法国侵扰。而且,边疆危机与民族、宗教问题出现了复杂的叠加、共振。除了战争和暴力胁迫外,这些国家还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利益和扩张势力。“一个历史的讽刺是:为了让清朝合法地签署不平等条约,就必须赋予清朝在欧洲国际法意义上的形式平等的主权”。38晚清中国人对边疆的认识,开始艰难地从“无边天下”转向“有限疆界”39观念,并在此过程中从“被迫接受”转向主动建构主权40。
从知识生产的角度看,从19世纪中叶以魏源整理《海国图志》、开眼看世界为标志,到戊戌变法失败,尤其是甲午战争失败,给中国思想界带来了极大的震动。41现代民族主义意识正是在此背景下,开始融入关于主权的自觉思考。1902年,梁启超之《新民说》,可视作代表性言论。他说:“自十六世纪以来(约四百年前),欧洲所以发达,世界所以进步,皆由民族主义(Nationalism)所磅礴冲激而成。民族主义者何?各地同种族、同言语、同宗教、同习俗之人,相视如同胞,务独立自治,组织完备之政府,以谋公益而御他族是也。”42杨度更是认识到了边疆危机与民族问题深刻纠缠的一面,他提出,“中国之在今日世界,汉、满、蒙、回、藏之土地,不可失其一部,汉、满、蒙、回、藏之人民,不可失其一种”。43孙中山则从排满入手,援引民族主义作革命动员,其后认识到打倒满族并不能实现保国、强国的目的,而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44此后,孙中山还提出“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45
清末民初,相对于原有的(汉)“人”概念,出现了(汉)“族”的说法,46“中华民族”“少数民族”这两个重要的概念,几乎同时开始流行。47这是对发生剧烈变迁的中国社会现实的一种知识回应。“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48“这种两分法,某种意义上也适用于‘少数民族’”概念的形成。49其知识分类为中国社会内部的多样性提供了可以理解的概念工具,随即民族学作为现代民族知识体系化的产物在中国兴起。1926年,蔡元培发表《说民族学》一文,可算标志性作品。
可是,从传统王朝国家转型为主权国家,远不是知识界有清晰的主权认识即可大功告成。传统王朝边疆模糊的边陲变为清晰的边界,还得经历一个漫长的与周边国家勘界的过程。国家权力要延伸到边疆,尤其是细微地下沉、渗透到基层社会,将边疆社会整合进一体化的治理体系,皆非易事。在日常化的治理中,让边地人们形成清晰的国民和民族意识,则更是一件需要长久用功的事情。1928年,从广州前往川西做“民物学调查”的黎光明与王元辉就曾惊异于当地人国民意识之不足:有喇嘛问“三民主义和中华民国到底谁个的本事大”,有“土民”问南京“是洋人的地方不是”。501942年,顾颉刚在述及其西北地区考察所见边疆危机与民族问题叠加情形时说:“抗战发生的那一年,我到甘肃、青海一带走了一趟,目击当地汉人、蒙人、回回、番子(藏)相处的情形,方才觉得我们的边疆问题,不但是外国人侵略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自己内部的问题”。51民国政府固然也尝试力推国家权力向边疆基层社会延伸,但受制于财政能力,又不敢放手发动群众,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其“基层政权内卷化”52,根本无法在边疆民族地区有效扎根。即使在离边境尚远,接近内地的云贵川交界地带凉山,彝族头人才是当地社会治理真正有效的权威。直至1943年,云贵川地方政府依然根本无法阻止彝族头人种植和贩卖鸦片,甚至抢劫汉人为奴,外人假若仅凭政府公差而无彝族头人作保进入凉山,根本无法保证人身安全。53可以说,直至抗战结束,我国绝大部分边疆民族地区,依然未能达到主权国家边疆现代化所要求的国家权力延伸至社会基层的基本条件。
中国共产党受苏联的民族理论影响,在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也曾经主张以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建立政权54,打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但是,长征途经边疆民族地区之后,中国共产党对边疆危机和民族问题有了贴近中国实际的新认识。其后,中国共产党不仅主张“民族平等”,也强调建立“最广泛的反日民族统一战线”,55以确保中华民族团结和国家主权完整。1936年10月建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早期尝试。全面抗战后,毛泽东再次强调“全民族的统一战线”,56于1939年冬指出:“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57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已自觉认识到,中华民族及其各族人民属不同层次的“民族”,具有整体性,在反抗外来压迫、侵略和争取国家主权独立的过程中,必得以主权国家统合民族差异为政治指向。相对于国民党政府试图以“中华民族”之下皆“宗族”58的说法掩盖民族的政治属性,中国共产党正式承认少数民族的政治身份,以民族平等和民族解放为价值基点处理民族问题的方略,具有前瞻性和历史穿透力。承认民族差异,并不是以识别社会与文化差异为终极原则,相反,指向恰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惟其如此,方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动员少数民族群众,融入维护国家主权的革命洪流。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提升延安时期民族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构想。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使之变为制度实践。尔后,经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首部《宪法》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边疆治理实践中,以“支部建在连上”的模式在基层建立党组织,复又开展社会历史大调查,识别民族身份,时机逐步成熟后因地制宜依次开展土地改革、民主改革,使边民树立起清晰的国民意识。要而言之,中国共产党在边疆民族地区,正是通过基层社会革命的方式赋予少数民族民众以国民身份,进而将全体人民整合进国家,完成了近代以来中国主权建设至为薄弱,也至为关键的一环。
中国人民取得独立主权、“站起来”之后,真正要独立自主地站稳,还有赖于“富起来”。尤其在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主权日常实践的现代化无疑有着重要意义。若与邻国相比内外差距过大,轻则边民基于民生的朴素理性主义可能选择用脚投票、往外跑,重则还可能成为分离主义假以利用的社会思想温床。“一穷二白”的中国在极其不利的国际环境下搞建设,的确出现过此类现象。随着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优惠和扶持政策的逐步实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在兴边、富民、强国、睦邻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新世纪以来我国实施各种惠农政策、民族优惠政策,尤其是扶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有了稳步提高。
不过,这一切并不表明中国着眼于自立型主权建设,在边疆民族地区就可以松懈了。除了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之外,就边疆社会治理现代化而言,无论从社会分层、人口流动、权威规则,还是从非传统安全的角度看,当代边疆民族地区都在进行一场异常深刻的“多元不对称转型”,对社会治理提出了“从扁平粗放、传统礼治、地域区隔、条块分割转向立体精准、德法兼治、互嵌融合、专业协同”的新的高要求。59此外,当代世界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扩张型主权,在冷战结束后依然秉持冷战思维,持续乃至无底线地追求霸权扩张。在历史上,边疆民族问题长期是某些强国干涉他国内政的重要着手处。随着世界格局变革进一步深化,这种手法暂时势必不会消失,反倒可能因大国角力加剧而强化。对我国边疆治理而言,显然不能排除某些国家或明或暗从边疆的民族、宗教事务着手,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因此,反对“三股势力”、反境外敌对势力渗透,也依然是我国推进边疆现代化发展,强化自立型主权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边疆知识生产的主权意识
主权是国家现代化的根本标识,而边疆现代化又是主权的重要内涵。但是,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主权作为国家间关系构建的基本单位起,主权就至少有扩张和自立两种类型区别。扩张型主权为了自己的扩张,从他国边疆入手侵犯其主权,一直是惯用的手法。因为,追求主权自立的国家在主权建设的过程中,边疆往往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对于扩张型主权来说,往往视他国主权为无物,从军事入侵到挑动他国边疆分离,不一而足。对于自立型主权而言,实现国家统一和巩固边疆治理,亦属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从知识生产的角度看,学术研究与扩张型主权相配套,除了制造“种族优劣论”“人权高于主权”之类适合强国扩张的话语外,还常自觉不自觉质疑他国主权完整,以及边疆治理稳定的合理性。而与自立型主权相配套者,尤其在有关边疆现代化的知识生产中,则必得要有主权自觉意识。
对于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转型为现代主权国家,不少产生于扩张型主权国家的学术知识体系和理论就认为它很不合理。按其或明或暗的表述,中国应该分裂成若干个国家,才符合他们所宣称的现代文明国家标准。在这些知识生产中,中华帝国论和中国内部殖民论影响显得格外深远且有体系性。
“帝国”“殖民”作为学术概念究竟该如何界定,或许可以反复讨论,但其内核无疑应该是大致稳定的。即使以西方学术市场广为认可的《不列颠百科全书》为例,其界定“帝国”时也强调“占领领土”或“政治和经济控制”。60亚当·斯密则强调,殖民者大规模“驱逐”原住民61(他选择性地忽视了实际上存在的大规模屠杀),“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直接相反”62,经济上严重依赖以“苛酷的手段”攫取“异常的利润”,“在他们离去而财产亦全部搬出之后,虽有地震把那个国家毁掉,也与他们的利害无关”63,是“殖民”的根本特征。此类界定忽略了帝国扩张和殖民活动往往还伴随着宗教扩张和强迫他国居民宗教改信的事实。这种强迫有时是用法律压制,有时甚至大规模屠杀异教徒。典型者如西班牙将菲律宾变成一个天主教国家,就屡屡结合了这两种手段。64至于“内部殖民”的概念,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晚期,最初由俄罗斯的民粹主义者创造,1904年被俄国历史学家克柳切夫斯基(Vasilii Kliuchevsky)用来描述俄罗斯65,后又被葛兰西等人用来描述意大利某些地区持续不发达,而其不发达恰恰是国家政策有意造成的“分配后果”66。
西方人从14世纪开始就参照罗马帝国,误将中国视作“帝国”。67这种观点一直影响到列强扩张、侵华时,对中国的称呼。最先将这两个汉字用于称呼中国,乃是甲午战争之后日本人在与清政府的谈判中,于1895年称清朝为“帝国”(此前清政府从未使用这一称号),其实是“和制汉语”,清政府虽偶尔使用,但主要自称“大清国”。68相对于西方帝国主义者在殖民地大规模驱赶、屠杀原住民,攫取财富为自身财政续命,强迫原住民宗教改信,向现代主权国家转型的清政府“并不依靠持续不断的对外扩张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统治”,“内地十八省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已足以满足其日常开支所需,并能产生巨大盈余”,武力威胁限于“被动反应和预防措施”69,强迫宗教改信则从未成为国策。这样的王朝国家,显然并非西方语境中的“帝国”,“称传统中国为‘中华帝国’是对中国王朝的误读,无论是英文的‘empire’,还是古汉语的‘帝国’,用来称呼中国王朝都是误称(misnomer)”。70
在历史上不少西方人误将中国当作欧洲语境中的“帝国”看待,多少有文化误解的因素。但在当代世界交流日益深入,大量西方学者可熟练阅读汉语(包括古汉语)的情况下,仍有不少西方学者将中国当作“帝国”,无疑有刻意为之的嫌疑。如北美“新清史”代表人物欧立德一口咬定传统中国就是“帝国”,而其理据却是由“今推古”“以后代前”的逻辑:“《马关条约》中、日语两版本中,清政府都清楚列为‘大清帝国’”,“《马关条约》签订后数月……文人士大夫及新式知识人迅速吸收以帝国称大清的做法”。71北美“新清史”学派所撰、所编的学术成果,无一例外都沿用了类似的“帝国”界定,同时质疑现代中国大体延续清王朝疆界的合理性。72这种做法影响了更多学者,进一步扩展到更广阔时空中国历史、边疆和民族问题的讨论,甚至还因屡屡被西方一些重要学术机构授予奖项,影响溢出学术知识领域。而其潜台词无非是,但凡“帝国”转向现代主权国家没有不解体的,中国边疆没有不分离出去的理由。
与中华帝国论紧密相连,不乏扩张型主权国家的学者将中国在边疆维护自立型主权的建设活动,张冠李戴地称为“内部殖民主义”。例如,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者沃特森一方面认为,“随着中华帝国的扩大,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以把少数民族和他们的领土合并到中华民族……(边疆民族地区)数个世纪的汉族入侵、汉文化意识形态的优越感……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就像现代化那样遍及20世纪的中国,少数民族只要有可能,都企图冒充汉族以谋得优越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感叹于“最近出现一个出乎预料的逆转:出现了汉人冒充少数民族的趋势……中国政府已经为那些提出要求的少数民族制定了经济支持和特别优待的政策”。73从理论推导上看,其逻辑矛盾很难说不明显:假若汉族是“入侵”,缘何当地少数民族还冒充汉族,而不是像澳洲、美洲原住民那样,被西方殖民者驱赶或屠杀?既然实施特别优待政策,又何谈“殖民”?
一旦有了这种理论偏见作为指引,即使是号称强调从“他者眼光”74看问题的人类学立足于实地调查的研究,也难免做出完全罔顾事实的宏论。以澳大利亚人类学家克里夫研究新疆汉人为例,在方法上即强调自己“观察复杂的日常生活”,以及“建立信任”,靠的是“生活在殖民者中间”(living among the colonists)。75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他作为英语教师在位于库尔勒市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石油第一中学任教,一再宣称“对民族问题不感兴趣”76,实际却是在收集有关维汉关系的资料,并以此为主线索写了民族志《油与水》。而但凡涉及维汉交往中哪怕是细微的负面现象,似乎不用理据论证,即可偏向其中一方。库尔勒市郊区一位维吾尔族女中学校长因为对基层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有形式主义而抱怨“只要汉人插手的事,事就变味儿”,该书据此就得出了“中国占领新疆,最大的罪行是破坏当地文化”的荒谬结论。77作为生活在澳大利亚的白人,克里夫对维吾尔族人口增长与西方殖民地澳洲、美洲原住民大规模被屠杀形成的鲜明对比,应该不难察觉。但是,该书还是武断并不怀好意地认为:中国政府和新疆汉人的所有作为都是一种“殖民努力”(colonial endeavor)78;汉人“殖民”新疆是为了控制“油和水”,维持“帝国”扩张,“油与水”也是新疆汉人“多种体验”(主要指维汉关系和干群关系)的“隐喻”。79不必惊讶的是,该书出版后即获得美国亚洲研究学会颁布的奖项。
诚然,在扩张型主权国家中,学者诸如此类的研究或许本意是其常说的“价值中立”的“纯粹”学术探讨。但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问世后总不免会对社会现实产生影响。这种知识产品及其形成的话语体系,客观上无疑正是否定其他国家边疆治理正当性,有利于扩张型主权找借口,否定、干涉其他国家主权。同时,它们也有为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罪恶开脱、去道德化的功能。其言下之意是,扩张、殖民之类的事,只要国家强大了都会干。我国虽然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早已取得主权独立并逐步“富起来”“强起来”,但一则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二则祖国统一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是典型的自立型主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生产要有主权意识,就应当结合具体研究议题,如与主权关系极为密切的边疆现代化发展,有理有据地反驳此类研究倾向。这种争论绝非单纯学术视角差异的书生意气之争,我们必须从边疆民族团结、反分裂和反渗透的现实性高度,从自立型主权安全的角度加以认识。
主权意识贯彻到边疆、民族议题的研究,当然绝不意味着回避历史和现实问题。相反,它要求我们比任何将中国当作纯粹“他者”研究的学者,更实事求是地直面问题、回应问题。带着主权意识看长时段历史,不难发现,国家权力深入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基层,是主权得以真正确立和边疆现代化发展的根本前提。而这离不开民族平等、少数民族优惠政策(要实施这类政策则首先得识别谁是少数民族),甚至在一定阶段内也离不开以阶级分析为基础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毕竟曾经不乏少数民族封建上层,反对国家力量越过他们直接与群众打交道)。从微观技术层面看,此类研究并非没有问题,尤其后来在某些时候还出现了“教条化”问题。但是,它们对我国自立型主权建设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可以历史虚无主义态度全盘否定之,再彻底另起炉灶考虑民族政策。与其假设没有彼时的民族政策就不会有当今的民族问题,不如直面问题本身,尤其是直面新时代边疆民族工作阶段性新特征,从固边、稳边、兴边入手,日常入微地强化主权建设。
五、结论
“现代”有多重含义,但国家性质的现代化,主要指其向主权国家的转型过程。相对于传统国家,主权国家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领土疆界确定,国家权力延伸到(尤其是边疆)基层社会,居民转化为国民且有民族自觉意识。现代性主权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诸多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激荡、重构的结果。在欧洲历史上,国家现代化意味着世俗国家主权从罗马帝国遗留下来已然残缺的皇帝治权,以及基督宗教教廷权力的笼罩性影响下挣脱出来。其动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各王国、公国与罗马皇帝以及教廷权力之间,围绕土地、赋税、贸易、教务等领域展开斗争。随着工商业兴起、连年战争、科技发展,围绕主权的知识生产逐步从私法转换到公法,加之罗马皇帝、教廷及其支持力量的衰落,英、法率先初步形成现代性主权,实现了国家性质的现代化。“三十年战争”后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不但在国际层面正式确认主权,而且将之变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原则。
由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及其主权原则,本就是强国势力扩张而达成阶段性均衡的结果,自然难以长远地阻止强国持续扩张。这种现代性主权国家自诞生起,就具有扩张型主权的性质。当它们试图将自己的势力扩张到那些原本没有主权观念的国家时,后者为追求主权独立自主,便开始建设自立型主权(也有自立型主权发展到一定阶段走向扩张的,如日本)。扩张型主权并不会考虑他国也平等地拥有主权,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而停止扩张。相反,它们会生产出一系列知识,建构起一套又一套的话语,作为扩张的借口,尽管从知识生产脉络本身看,缺乏起码的理据和逻辑支撑。从早期所谓“国际法”论证被征服民族主权“自然”终结,到近代“种族优劣论”,再到当代的“人权高于主权”口号和“进攻性现实主义”之类的理论建构,莫不指向践踏他国主权。
历史悠久的中国,正是在遭遇扩张型主权的侵略过程中,才形成了现代主权观念,开始自立型主权建设。这是一个文明古国艰难的认识转变过程,更是一个自在的中华民族形成现代民族自觉意识,团结起来浴血奋战的过程。各种力量尝试了各种道路,均未能实现主权国家将权力延伸至边疆基层社会,实现日常治理一体化。最后是中国共产党立足于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才取得主权独立,并完成边疆民众向国家公民的转化过程,开启了边疆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当然,自立型主权建设,尤其是边疆现代化发展,绝不止于主权独立,还必须日常化地固边、兴边。
在当代世界体系中,仍有相当数量的扩张型主权存在。它们要扩张,就免不了破坏他国主权。其中,从自立型主权建设相对薄弱的边疆事务入手加以破坏,属惯用手法。以中国边疆研究为例,出自扩张型主权国家学者的“中华帝国”“内部殖民”等论调,就是值得反思和警惕的。它们将中国的边疆建设和正常的人口流动,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在亚非拉地区长期烧杀抢掠,将人当奴隶买卖的殖民活动,混为一谈。除了以“摆烂”的方式为扩张型主权国家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罪恶历史去道德化,它们在客观上无疑还有否定中国边疆现代化发展的努力和成就,挑动中国边疆民族地区分离主义,乃至为某些国家侵犯中国主权提供借口的作用。
中国虽然早已“站起来”并逐步“富起来”“强起来”,但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且国家统一问题尚未最终解决,属典型的自立型主权国家。所谓的“中国威胁论”,如同“中华帝国”“内部殖民”论调一样,其实是因为中国对某些霸权国家无底线扩张有一定的制约能力,而被视作其霸权的“威胁”,从而有针对性地生产出来的话语而已。中国带有自立型主权意识的知识生产,理应对此类话语予以有理有据的驳斥。而从研究自省、反思的角度来说,对边疆及其现代化发展的研究也须得有主权意识。这意味着我们既要正视和客观评价国家权力延伸到边疆基层社会的历史,及其相应的知识生产,更要直面新时代边疆民族地区社会转型形成的阶段性新特征,深入扎实地推进固边、稳边、兴边研究。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民族学知识生产及其话语体系重构研究”(项目编号:21BMZ001)的阶段性成果。初稿曾提交以“面向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知识生产”为主题的第二十一届开放时代论坛研讨,感谢何明、王震、高朋、张少春等师友指点。
①[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页。
②[意]马里奥·塔拉曼卡(主编):《罗马法史纲》下卷,周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764—765页。
③[英]沃尔特·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夏洞奇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7—32页。
④孔元:《罗马法与主权政治的萌芽——以意大利法学家为中心的考察》,载《私法》2019年第2期。
⑤[法]弗朗索瓦·雷纳尔:《欧洲史:从查理大帝到当今》,范鹏程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6页。
⑥郑寅达:《德国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4—59页。
⑦[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⑧郭逸豪:《主权理论前的主权——中世纪主权理论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1期。
⑨[德]恩内斯特·康托洛维茨:《国王的两个身体》,徐震宇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11—512页。
⑩[法]菲利普·内莫:《古典与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张竝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916—918页。
11[法]让·博丹:《主权论》,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12李明倩:《〈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近代国际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64—166页。
13谭同学:《族体认同的知识生产及其主权意识》,载《开放时代》2022年第3期。
14[荷]雨果·格劳秀斯:《捕获法》,张乃根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
15同上,第51—52页。
16同上,第57页。
17同上,第344页。
18[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马呈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8页。
19[荷]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马呈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04页。
20同上,第46页。
21同上,第43页。
22同上,第47页。
23[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马呈元、谭睿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6页。
24[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2卷,马呈元、谭睿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9页。
25同上,第192页。
26同上,第193页。
27姜守明等:《英国通史》第3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137页。
28刘金源等:《英国通史》第4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319页。
29何良:《洛克与美国宪政的思想基础》,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30[法]福赛克尔:《让·雅克·卢梭》,载[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5页。
31[英]蒂莫西·布莱宁:《追逐荣耀:1648—1815》,吴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786—791页。
32[美]弗里德里克·杰克逊·特纳:《美国边疆论》,董敏、胡晓凯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2页。
33同上,第19页。
34[美]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35同上,第35页。
36同上,第4页。
37同上,第155页。
38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1部,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92页。
39冯建勇:《从“无边天下”到“有限疆界”——近代中国疆域形态衍变与边疆知识体系生成》,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40屈从文:《中国人与主权观念:从被迫接受到主动建构》,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6期。
41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0页。
42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3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页。
43刘晴波(编):《杨度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4页。
44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宣言书》,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页。
45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载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
46黄兴涛:《“民族”一词究竟何时在中文里出现?》,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
47韩锦春:《“汉族”、“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及其他》,载《青海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48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载《费孝通文集》第11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381页。
49杨思机:《指称与实体:中国“少数民族”的生成与演变(1905—1949)》,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6月,第5—9页。
50黎光明、王元辉:《川西民俗调查记录1929》,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4年版,第106页。
51顾颉刚 :《宝树园文存》第4卷,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72—173页。
52[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53林耀华:《凉山夷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108页。
5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载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2页。
55《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瓦窑堡会议)》,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1934—1935),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99—605页。
56毛泽东:《国共合作成立后的迫切任务》,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5页。
57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23页。
58蒋介石:《中国之命运》,载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4卷,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2页。
59谭同学:《新时代多元不对称式社会转型及其治理现代化》,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60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编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编辑部(编译):《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
6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03页。
62同上,第207页。
63同上,第209页。
64周南京:《西班牙天主教会在菲律宾殖民统治中的作用》,载《世界历史》1982年第2期。
65参见Alexander Etkind, Interal Colonization: Russia’s Imperial Experienc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1, p. 2。以往中文学界广泛引用,认为它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墨西哥人类学家冈萨雷斯·卡萨诺瓦和鲁道夫·斯坦夫海根等人提出(江时学:《“内部殖民主义论”概述》,载《国外理论动态》1993年第15期),但此说法并不准确,二人所给出的应属引申用法。
66Michael Hechter, Internal Colonialism, London: Routledge, 2017, pp. 1-2.
67曹新宇、黄兴涛:《欧洲称中国为“帝国”的早期历史考察》,载《史学月刊》2015年第5期;陈波:《西方“中华帝国”概念的起源(1516—1688)》,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68刘文明:《“大清帝国”概念流变的考察》,载《历史研究》2022年第3期。
69李怀印:《现代中国的形成:1600—1949》,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4页。
70李扬帆:《“中华帝国”的概念及其世界秩序:被误读的天下秩序》,载《国际政治研究》2015年第5期。
71[美]欧立德:《传统中国是一个帝国吗?》,载《读书》2014年第1期。
72详细分析可参考汪荣祖、钟焓等人的论述。汪荣祖:《“中国”概念何以成为问题——就“新清史”及相关问题与欧立德教授商榷》,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6期;钟焓:《北美“新清史”研究的基石何在——是多语种史料考辨互证的实证学术还是意识形态化的应时之学?》,载达力扎布(主编):《中国边疆民族研究》第7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213页。从史料、方法和理论上对此类研究做出细致批驳,无疑有重要意义,犹似还需从主权类型、边疆观、民族观上予以反思。这种思想和视野在扩张型主权国家知识生产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若仅做细节批驳,则易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局面。例如,近年杉山正明、达尔文等人以全球史视野分析蒙古史,虽然不乏洞见,却也同样有将元朝及蒙古人建立元朝之前政权皆视为“帝国”,与西方殖民主义帝国混为一谈,并否认其与中华传统王朝连续性的嫌疑。[日]杉山正明:《蒙古帝国的兴亡》下册,孙越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9页;[英]约翰·达尔文:《帖木儿之后:1405年以来的全球帝国史》,黄中宪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21年版,第42—43页。
73[英]C·W·沃特森:《多元文化主义》,叶兴艺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74[德]约翰尼斯·费边:《时间与他者:人类学如何制作其对象》,马健雄、林珠云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06页。
75Tom Cliff, Oil and Water: Being Han in Xinjiang,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6, p. 19.
76Ibid., p. 22.
77Ibid., p. 10.
78Ibid., p. 6.
79Ibid., p.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