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社会基础”:关系本位社会中的农业用工研究*
何奇峰
一、提出问题
经典的农业经济学研究认为农业生产雇佣劳动力的管理方式不可能像大工厂管理流水线工人一样,实时监控劳动力的劳动速度与认真程度(Bradley et al, 1972)。这与农业生产的非标准化和广阔的空间属性有关,不同农作物在不同生产环节的劳动方式各不相同,对细微劳动差异的甄别会耗用高昂的监督成本。除非在生产环节派驻大量人力专门看管,否则很难实现对雇佣劳动力的监督。此外,农业具有季节性的特征。如果只是以农业产出作为监督判断标准,则通常要数月甚至一年的生长周期结束后才能得到结果,在这期间的多种因素都可能会对农作物长势以及收获数量造成影响,劳动也只是多种因素中的一个,并不能直接判定因果关系。因此,以劳动结果为导向的管理方式也很难奏效。依靠外部性约束很难在农业生产中实现对于劳动力的监督,只能从内部寻找约束性力量,即让劳动力具有努力劳动的内生动力,产生“自我监督”机制。从这个角度出发,更容易理解为何劳动力在家内务农相较于家外具有更高的效率。
现代农业的发展催生了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公司还是能人大户,雇工在所难免。事实上,即便是家庭经营也很难依靠家庭劳动力独立完成农业生产。随着大量劳动力外流,农业“去过密化”趋势日益加剧(黄宗智、彭玉生,2007),寻求家庭外部劳动力的协助已经成为完成家庭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些现象表明,家外存在大量的农业用工。家外的农业用工形式可以划分为小农户间帮工、小农户间雇工和公司或大户的雇工三大类。不同用工形式之间,甚至于相同用工形式的不同具体实践的效率都可能存在差异,这必定与某种内在的约束性力量有关。理解农民的行动逻辑是关键,而农业用工是乡土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社会互动行为之一,阐释行动逻辑也将有助于理解个人与村庄社会的关系。
人们的行动逻辑在熟人社会中围绕“人情”和“面子”展开(贺雪峰、仝志辉,2002;陈柏峰,2011),熟人社会中的农业用工自然也会受其支配。大量研究从社会关系入手,寻找同一劳动力在不同用工形式中的表现存在差异的原因。雇工行为本身是农户在一定社会结构条件下的生存策略,符合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理性行为特征,而传统伦理对于无论换工还是雇工的低成本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任守云、叶敬忠,2011)。只不过熟人社会中的小农户用工会随着主体之间关系由近到远,感情由强到弱而表现出帮工、换工和雇工的不同形式,说明农民能够将社会关系激活并顺利转化为可用的社会资源,而这构成了熟人社会中用工体系能够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也呈现了道义经济的色彩(李永萍,2016)。目前一些地区农民基于家庭发展的压力而不得不更为关注家庭内部的利益,因而所求工钱不断上涨,甚至出现雇工难和天价雇工的现象,恰恰从侧面印证了村庄利益共同体的公共规范与农民共识是用工秩序能够再生产的前提(卢克玲,2022)。
世世代代生活于乡土社会的农民以乡土逻辑作为自身行动的准则,因而小农户的相互帮忙或雇佣时所面临的劳动力监督难的问题相对容易化解。但是,外来资本下乡容易、扎根难的困境格外突出,退出农业的生产环节成为一些公司或能人大户在资本规律引导下的理性选择。当然,这并不是说乡土社会不适合公司或大户农业,要想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对中国现有的社会结构进行改造。一些研究借助外部资本成功下乡的案例说明,乡土社会并非天然地排斥外部资本的进入,借助“做人情”和“重面子”的乡土行为准则,就能够构建起规模产业发展的基础,促成农户之间的合作,甚至是下乡资本的直接经营(陈航英,2018)。外来资本也可以在自身与小农户之间寻找合适的中介,从而将农户纳入自己的产业链条之中(陈义媛,2019)。因此,如果下乡资本的经济逻辑以乡土逻辑为依据展开,依然具有顺利扎根的可能性(陈航英,2021)。
这些研究认为小农户用工体系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其能充分动员村庄内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将“人情”与“面子”视为一种生产要素的投资,只要有效地利用这种资源,甚至将其纳入经济学研究范式中(作为一种生产成本存在),就能够通过“做人情”和“搞关系”等乡土运作逻辑将成本降低。这些研究本质上更为关心资本下乡的“策略”,即将社会关系视作一种技术手段,其背后具有权力和技术视角的基本假设。但是,如果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策略的运作结果也完全可以被理解成乡土的胜利,表现为资本向乡土社会的伦理准则妥协,改造自身行为以顺应乡土逻辑。产生不同理解的原因在于,“做人情”和“搞关系”作为一种客观行为而发挥作用必须有其特定社会文化中的伦理意涵作为支撑。换言之,“做人情”和“搞关系”在中国乡土社会能够发挥作用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社会有用,甚至在个体主义盛行与强调个人边界的社会中会起到反作用。于是,另一些学者从行动伦理的角度切入,探究乡土社会的伦理准则如何对农业用工产生影响。
有研究发现农民对于与自己有关系的雇主就认真工作,对于没有关系的下乡资本则会偷懒,甚至还会偷东西,尽管这些农民所采取的行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农民的行为准则是一致的,“内外有别”是农民的基本行动伦理(徐宗阳,2016)。不过,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的内与外并非绝对概念,而是相对概念,更为亲近是内,更为疏远则是外,这也促成中国差序的社会结构。伦理一词本身就具有差序的含义,随着结构向外扩展,农民的责任义务随之减少,也就表现出不同的行为。这构成农业生产的社会基础(付伟,2018,2020)。
尽管在前一种视角中也不乏学者使用“社会基础”一词,但是此处的“社会基础”概念与前一种视角完全不同,本文在使用“社会基础”概念时指这一种解释。相较于将人情和面子看作社会资本的解释,“社会基础”概念的提出为理解同一农民所具有的行为差异性提供更深层次的解释。这套伦理体系将家庭放在核心位置,农民的行动按照家人、亲邻、朋友、熟人的脉络向外延展。对于下乡资本而言,要想扎根乡土社会,就要完成由外向内的转换,“做人情”和“搞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将自身在这个结构上的所处位置向内推进的过程,即顺应社会基础是一个引而进之的过程(周飞舟、何奇峰,2021),是转变农民内外观念的过程(徐宗阳,2022)。借助行动伦理的概念,这种解释在理论上将家内的农业生产和家外所发生的农业用工,包括小农户帮忙、雇工和公司或大户雇工统摄起来。
可以看出,尽管以上两种视角都强调社会关系在农业用工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理解社会关系如何在农业用工中发挥作用这一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那么,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异?从社会基础视角出发,如何理解乡土社会中农业用工的运作机制?本文再论社会基础的目的便是要回答这些问题。
二、从“关系资本”到“关系本位”的视角转换
两种研究视角的出发点都是社会关系,却在分析农业用工运行机制时产生了根本性的分歧,这主要与两种视角看待社会关系的方式不同有关。将社会关系看作社会资本的学者认为,农业用工遵从市场化体制下的追求经济理性的市场逻辑。对于小农户而言,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特征,用工主要是为了以较低成本完成农业生产的全部活动,尽可能选择合适的产业种类并扩大规模以获得更高的农业经济收益,所以是否用工、用工数量以及用工方式都具有利益考量。对于公司或大户等经营主体而言,它们本就以逐利为目的,而雇工是完成农业生产活动的唯一方式。这一视角强调的是在市场逻辑与乡土逻辑的适配过程中出现的“策略性”特征,认为乡土社会的社会关系是社会资本,就意味着将“讲人情”和“搞关系”当做与投入资本、土地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相等同的生产投资行为。农民因身处乡土社会而原本就掌握了这种资本,外来企业或大户则需要在经营农业的过程中获取这一资本。
这种视角将社会关系看作社会资本,因而本文称之为“关系资本”视角。关系资本视角具有强烈的将运用社会关系作为一种策略的预设,这与社会资本的理论传统有关。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提出场域与资本的概念,将场域定义为由各种社会关系连接起来的社会场合或社会领域,场域内各种关系网络变化的动力便是社会资本(布迪厄、华康德,1998)。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S. Coleman)从功能角度出发,认为社会资本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行动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相互进行各种资源交换,形成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换言之,通过对社会关系的投资可以积累和增加社会资本(科尔曼,1999)。林南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资本是一种镶嵌在社会结构之中的,可以通过有目的的行动来获得或流动的资源,以强调人的行动的能动性,通过行动可以获得社会资本(林南,2020)。因而关系资本视角在分析农业用工时,特别强调了两个特点,一个是将社会关系作为一种手段,另一个则是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使得行动者能够主动地运用社会关系。
这两个特点有特定的社会文化结构作为支撑。费孝通在对比中国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与西洋社会团体格局时认为,“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筑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上。团体是个超越个人的‘实在’”(费孝通,2009[1948b]:132)。团体对个人的关系象征就像是神对于信徒一样,所以每个人在团体内是平等的,而且享有同样的权利。在这样的社会中,团体结构是先于个体而产生的,个体被置于一个个关系节点上,与他人产生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争取权利。所以,关系的意涵所强调的不是亲疏远近的差等,而是权利和义务的适配。当然,这其中蕴含了个体理性主义的基本假设,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充斥着经济理性的计算。于是,行动主体具有足够的主观能动性去争取利益,其受到的约束性作用只不过是来自于外部环境的结构性力量以及自身行动能力的限制罢了。一旦将权利和利益作为目的,义务与关系自然沦为达到目的的手段。
显然,中国农民在乡土社会中的行动伦理与之有异。伦理一词拥有两重含义,“伦”重在讲差序与差等,“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可以看作其描述,而“理”则指其背后的理念与精神,是结构的支撑,二者共同构成行动者的行动准则,中国农民特有的行动伦理构造出“关系本位”的乡土社会(周飞舟,2018)。关系本位社会的核心在于“公-私”的相对对立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内外之别。费孝通在《差序格局》一文中论证伦和理的关系时引用《论语·子贡问仁》中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是为了说明中国乡土社会的道德系统离不开差序格局这个中心,这是一种自我主义的倾向,而行动者与他人所做出的互动源自于自身感受的“推己及人”。这和《大学》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相通的(费孝通,2009[1948a]:129-130),即“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悌,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所谓“絜矩”,朱熹对其注云,“絜,度也。矩,所以为方也”。而“老老”与“孝”,“长长”与“悌”,以及“恤孤”与“不倍”是三对上行下效的关系,是要通过“三个人”的传递而实现的道德约束机制,即一个人体恤其他老人是因为他想到了自己的父母,这便是“将心比心”。所以,“絜矩之道”最能反映出推己及人是一种由内而外的道德约束力量,是心态基础。
在费孝通看来,这是将家庭本位的行动伦理由家内推向家外的重要环节。当然,这一切是以乡土熟人社会为前提的,社会中的不同行动主体之间具有某种共通的意识,既包括“只可意会”的地方性知识,也包括行动者对自己与其他行动主体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甚至还包括行动者对每个不同行动主体的性格与人格的认知。所以“将心比心”无关乎绝对的对与错,而是行动者基于与其他行动主体之间客观情况的主观判断而做出的决定。对于行动者而言,关系社会的伦理准则要求他们根据自己与其他行动主体的关系采取行动。与团体格局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国乡土社会中的关系是行动的目的与指南。既然关系决定行动,那么行动者相对于关系而言就不再具有足够的主动性,反而受到关系与社会压力的支配,在行动中一方面表现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另一方面还会针对同一个主体在不同情况下采取完全不同的行动,“公-私”和“内-外”的相对性便显现出来。
由此可知,无论社会结构还是支撑结构的理念与精神,中国的乡土社会都与西方团体格局的社会具有本质差别,这造成在两种社会结构与文化语境下讨论“关系”的视角差异。回到对于农业用工的讨论,尽管两种农业用工的研究视角都强调“人情”和“面子”的约束性作用,但是二者对于“人情”和“面子”的解释明显具有较大张力。与从关系资本视角出发的研究不同,“社会基础”是一种根植于乡土社会的“内外有别”的行动伦理,构成乡土社会的底层逻辑。
因此,本文希望将之归纳为关系本位的视角。“本位”一词具有本质与中心位置的含义,关系本位即将社会关系看作最终目的,而不再是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这种理解具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味着现有的关系本身成为行动者的行为准则,更深层次的理解则意味着维系关系的逻辑被前置于所有其他的逻辑。关系指导行动,身处其中的农民在农业用工乃至于所有的社会互动过程中都会遵守这一行为准则,因为行动者被动地采取行动。关系资本视角将关系看作手段,并且强调行动者的主动性恰恰与之相对,“关系本位”与“关系资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作相互对立的概念。
时至今日,这种乡土社会的运作逻辑仍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便是在正式组织与制度同乡土社会对接时,也不得不向依赖于人格性、权宜性和道德性的合理运用的生活逻辑妥协(狄金华,2019;董磊明、李健民,2022)。当然,关系本位社会并不会天然排斥对权利与利益的考量。随着理性化对乡土社会的渗透,经济理性已经深入农民内心。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逻辑在不与之冲突时得以共存,因而在许多农民的家庭生计与农业生产实践中表现出“利益-伦理二重性”的特征(熊春文、陈家碧,2023)。一旦二者发生冲突,农民会优先放弃市场逻辑而选择乡土逻辑(徐宗阳,2022)。所以,对于外来企业或大户而言,下乡经营农业必定要向乡土逻辑妥协,即便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利润,违背市场逻辑。从这个视角出发,市场逻辑与乡土逻辑的适配过程可以看作乡土逻辑对市场逻辑的“改造”。
从关系资本到关系本位视角的转换,意味着其背后所具有的社会结构与社会文化基础的基本假设发生了变化。社会基础是体察关系本位社会中农民行动伦理的分析概念。不过,现有研究只是提出问题并对农民行动伦理做出总体性概况,在具体的农业用工行为中,农民如何处理伦理与利益的关系?在关系本位的社会中,农民如何根据关系采取行动?对于这些具体问题,尚且缺乏机制性分析。接下来,本文将从农民的视角出发,借助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关系本位社会中农业用工的运作机制,为农业用工行为提供一个农民行动的分析框架。
三、“占便宜”:小农户农业用工的基本特征
笔者曾先后于2022年3月、7月及2023年2月与调研团队一同前往云南省弥渡县弥新村①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涉及小农户农业生产、村庄产业发展以及农户家庭间关系等议题,本研究主要基于这些经验材料展开。弥新村是一个汉族自然村落,全村有109户441人,耕地面积为700余亩。当地自然气候适宜农作物生长,作物一年两熟,大春季是从5月至9月,作物以饲料玉米和烤烟为主;小春季是从10月至来年的4月,农户通常选择种植小麦、油菜、蚕豆、大蒜、贡菜中的一种或几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外出务工,土地由返乡或留守的村民耕种,没有出现土地撂荒或大规模流转的现象。全村超过三分之二的耕地由小农户经营,大部分为2亩—4亩,一些种植烤烟农户的土地面积稍大,通常为7亩—10亩。青壮年劳动力外出造成务农劳动力的数量和劳动能力不足,使得小农户家庭经营难以独立完成,因而小农户之间的用工日益频繁,既包括不用支付工钱的相互帮忙(或称之为帮工),也包括需要支付工钱的雇工。在剩余的三分之一的土地之中,现代林果果树试验基地及采摘园项目(以下简称“现代林果”)占地120亩,大户张琴劳经营的勤劳农庄占地115亩。现代林果和勤劳农庄全部通过雇佣村民来经营。在弥新村,普通农活的雇工需要按照女工60元/天—70元/天、男工70元/天—80元/天的标准支付工钱并管一顿午饭,如果是重体力活、技术活,或需要机器的农活,则价格另算。本文重点关注小农户之间的帮工、雇工以及勤劳农庄的雇工三种用工形式。
弥新村村民孟布英57岁,丈夫李富景61岁,二人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远嫁文山州。小女儿李朝旭35岁,招了一个30岁的上门女婿李世连,他们育有一个8岁的儿子和一个6岁的女儿。近年来,李富景和女儿李朝旭常年在外务工,女婿李世连与李朝旭感情不和,已经“失联”多年。孟布英独自在村务农并照顾孙子、孙女。
孟布英家有3.5亩土地,大春季全部用来种植饲料玉米,小春季种有1.5亩小麦以及蚕豆、油菜各1亩。每年4月—5月玉米播种前和10月—11月小麦播种前孟布英各需要打田一次,她没有打田机器。人工打田费时费力,而且挖沟深浅很容易不一致,影响耕种效果。如果是旋耕机打田,则一共只需要不到2天的时间。
在过去几年中,孟布英的一位姑表亲只要有时间就来帮忙。此处有必要对弥新村村民的亲属概念作一说明。这位姑表亲的母亲称呼孟布英为“嬢嬢”,他的外祖父实际上和孟布英只是本家同辈而已。他们的血缘关系非常远,甚至很难判断是否真的拥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居住相近,日常互动频繁。两家在许多生产环节都会相互帮助,不计算工钱。这位姑表亲夫妻二人都六十多岁,儿女平时不在身边,家里还有一个年近九旬的老人需要照顾。二人种有五亩多烤烟,小春季土地全部用于种植大蒜和贡菜。大春季烟叶采摘、编杆和烘烤后的分拣非常耗费人力,每到这时和他关系好的三四户农户都会有人来帮忙采摘和分拣烟叶,小春季削贡菜时这几户村民也会来干活。而当这三四户农户需要打田时,他也会免费帮忙。如果村内其他村民需要他帮忙打田,他会按照当地普遍的价格200元/亩或者按照土地规模谈好一个总价收取费用。
表面上看,这些小农户之间形成了一个以农机为核心的互相帮忙的小组,通过增加“自身开发程度”来降低资本投入(任守云、叶敬忠,2011;徐勇,2013)。事实上,孟布英在理解这种相互帮忙时,无论从劳动时间和方式来看,还是从交换本身的角度来看,都没有将其看作换工,而是当成相互之间的“占便宜”,或是理解为帮工。
小农户之间的帮工或者“占便宜”将作为本文分析的一种基准模式,这种用工形式可以被理解为帮忙,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种相互帮忙并非强制的,帮工的时间是灵活的。姑表亲来帮孟布英干农活主要集中在大小春季两次打田,以及玉米收割时的搬运。孟布英家的田地分布在奋斗村水库周边,玉米收割后需要人工搬运到机耕路上装车运回。姑表家有骡子车和拖拉机能帮忙搬运。但是,姑表亲有5亩土地,夫妻二人在农忙时也经常需要连续多天全天在自家地里干活。通常只有在忙完自家田里的工作后,或是利用零散的时间抽出半天甚至是在晚上来帮忙。如果实在忙不过来,姑表亲也经常出现无法来帮忙的情况。同样,孟布英帮忙编杆和分拣烟叶、削贡菜也只有在自己空闲时才会前去帮忙,有时是在白天,更多的时候则是在晚饭后一直到深夜。
第二,偶尔整天的帮工既不会记录帮工数量,也不会在当天支付工钱。无论是请工的一方,还是前来帮工的一方都会心照不宣地不谈工钱。只不过,这种来干一整天的情况并不会经常发生②,一旦过于频繁,反而是请工的一方会不好意思,从而选择雇佣其他村民并支付工钱。
第三,双方不会计较一两次帮忙的得失。在实践过程中,双方之间任何两次相互帮忙既没有严格的等价交换的标准,双方也没有患得患失。尽管打田1亩的市场价为200元,孟布英打零工一天的工资为60元—70元,但是双方绝不会按照打1亩田约等于3个工日的标准进行换算。更何况每次帮忙的时间通常远不够一个工日的时长。当然,双方在长期的互动中也不会出现严重不对等的情况。在孟布英和李富景看来,姑表亲家有机械,来帮忙还要“倒贴油钱和机械损耗”,自己“占了便宜”。所以,在空闲时间就要尽可能多地去帮忙,在对方需要时就以出更多力的方式让人家“占便宜”,这样双方的关系才能维持下去。
这种相互帮忙和“占便宜”的生产关系在弥新村十分普遍,其能显著减少劳动力雇佣数量并降低生产成本。站在任何一个农民家庭的角度来看,他们都与其他多个家庭有着紧密程度不同、表现形式各异的互助关系。接下来,本文将讨论小农户之间的帮工何以维系,以及何时需要付工钱的问题。
四、“谈钱伤感情”与“谈钱不伤感情”
在当地,“人情无价本照还”和“谈钱伤感情”是村民经常挂在嘴边的两句话。所谓“人情无价”指的便是在相互帮忙中一方因为“占便宜”而欠下的人情。村民之间的人情往来和情谊的建立并不是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相反他们是先具有亲戚等社会关系,生产上的互助是维系关系的一种实践行为。因而这种关系体现在村庄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体现在他们之间经常串门“吃酒”③或是某家杀猪时会请其他家一起来吃饭上,再比如体现在一些临时性的农业生产与生活中的帮忙上。孟布英的丈夫和女儿经常不在家,她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经常需要帮忙,这位姑表亲的媳妇只要有时间,就能来帮忙照看一下小孩或是让小孩到他们家里吃饭,抑或是有急事她都会想到这位亲戚。帮工和这种帮忙一样,他们认为这些都是亲戚和邻里应该做的事情,是他们紧密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孟布英和姑表亲的关系的本质是由血缘、地缘联结起来的综合关系,并前置于生产关系而存在。他们之间的互助不仅仅是为了农业生产,就像双方都会使用“帮忙”和“占便宜”的表述,农业生产中的互助并不能从是否等价的角度将其分析成一种“人情”的交换,至少弥新村的村民将这种行为简单地理解成他们确实是在“帮人的忙”,而将来这位“占了便宜”的人一定也会来帮自己的忙。在这样的关系中,如果计算工钱,反而显得关系生疏,也就是村民口中的“谈钱伤感情”。所谓的“伤感情”,实际上伤害的就是他们原有的社会关系。既然社会关系是目的不是手段,那自然不能谈钱。
这是孟布英和姑表亲之间帮工的第一个特征,即他们没有将其视作一种经济行为,至少没有将其视为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一方面,孟布英和姑表亲不会约定帮忙后让对方什么时候来还,甚至不会要求对方一定来还,这种非强制性说明,小农户之间的帮工或者“占便宜”不能被看作一种交换,即这不是一种“多次博弈”。至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李富景和孟布英的表述是:
就相互占便宜,其实也没算那么清,就是我帮你干这个,你帮我干那个是啊。就是帮忙啊。(李富景、孟布英夫妇,弥新村村民,2022年7月20日)
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相互帮忙本身难以计算工钱,这和农业生产较为灵活,帮工的时间长短和劳动内容差异较大有关。更关键的是第二层,即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相互之间的帮忙远远超出农业生产中的某个具体环节,触及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方方面面,甚至一些关系较近的亲属之间的帮助还会进入家庭生活领域。留守村内的家庭劳动力每天都有很多家务活和农活要做,随时都可能要相互帮忙。
在关系本位的社会中,这些互助自然不会计算工钱,甚至也无法算得清来帮忙的人付出的劳动到底值得多少工钱,只要没有一方认为自己非常吃亏而不愿继续维持这一关系,这种互助与人情往来就会持续。这种人情往来的不断叠加便是“本照还”的含义。这也是孟布英和姑表亲相互帮工的第二个特征,即在长期互动中,双方不会明显吃亏。一方面,尽管他们不会要求对方立刻或在某个时限内完成下一次帮忙,但是他们对对方仍然存在一种信任的期待,这是基于长期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预期。另一方面,“占便宜”的一方并不会立刻将这个人情还回去,也不会不还。如果立刻还回去,反而会破坏这种关系,用农民的话说会给人一种“我不想欠你的”的感觉;如果不还则会破坏二人的关系,不仅自己会不好意思,还会在村庄内落下不好的名声。
如图1所示,农民在“占便宜”或“被占便宜”时的着眼点不是经济利益的问题,而是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本照还”和“谈钱伤感情”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即只有在这种“你一拳来我一脚”的拉锯之中,关系才得以为维系,情谊才能够加深。因此,他们之间的互助关系实际上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他们在任何一个领域的互助关系或者任何一次具体的帮忙都不能代表他们关系的全部,而只是由这种关系所支撑起来的一次简单的人情交往而已。换言之,农业用工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和村庄内其他社会互动并无二致。如今,在外务工的弥新村村民在春节前也会回到村里,村民的喜事、老人的寿宴以及孩子的满月酒或百日酒④也常常被提前或推迟到春节期间。受到防疫政策变化的影响,2023年春节弥新村尤其热闹。弥新村的传统是寿宴、满月酒或百日酒可以在镇上的饭店请客,办一场即可,而红事涉及娶亲和婚礼仪式,白事涉及灵堂和吊唁等环节,则必须在村内举办。通常弥新村村民会利用村口的小广场和空地举办。这两场酒要办三天,第一天主要准备仪式、桌椅和酒菜等,第二天宴请全村并举行仪式,第三天收尾、答谢和筹客。虽然第二天是最为隆重的一天,但是第一天和第三天来做客的人也非常多,不仅包括亲戚朋友,还有邻居以及村内联系较为紧密的村民。办酒的主家和请来的总管很难将三天的所有细节安排妥当,来做客的村民也会主动帮忙,包括洗菜、顺菜、摆放桌椅、洗碗以及打扫卫生等。这些帮了忙的村民不一定与主家存在特别亲密的关系,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的年轻人甚至和主家不熟悉,但这并不妨碍他们随礼与帮忙。在他们看来,“一个村”的关系,就对应着必须帮忙的义务。
大家都是一个村的,他们忙不过来我们要帮的,我们办事人家也会帮我们。(张富贵,弥新村村民,2022年7月18日)
在孟布英的案例中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事件能从侧面为理解农业用工提供帮助。李富景的侄子今年四十多岁,长期生活在村内,以务农为生,是村内的低保户。这个侄子与李富景的血缘关系较近,是李富景亲叔叔的孙子。侄子的腿脚不好,干不了重活,他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平时疯疯癫癫,没有劳动能力,他们的儿子刚刚毕业外出务工。侄子一个人打理自家和他亲哥哥家的土地,一共不到3亩。2022年年初,侄子的亲哥哥给他买了一台旋耕机,方便他打田,也帮村民干活赚取工钱。因为刚买了机器,侄子就来找孟布英帮忙。
就是他买了那个机器,就说多少拿给我一点我就给你们打。……因为侄子他家不是买了打田的机器吗?买了不是要用钱吗?他不出去打工,他在家。我们也需要他,他也需要我们,我们就互相帮忙。(李富景,弥新村村民,2023年1月30日)
在孟布英看来,侄子买了机器要赚钱,他们也需要人来打田,所以就应该帮侄子这个忙。按照市场价,孟布英家的3.5亩土地在2022年大春季全部打完应该需要500元—600元,实际上她的侄子只收了400元。如果只算经济账,应该是她的侄子在帮她的忙,因为少收了200元钱。然而,孟布英和她的侄子都认为是反过来的,即孟布英帮了侄子的忙,因为本来孟布英是不需要付钱的。在日常生活中,她家同样与侄子一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他们之间既有由血缘关系带来的亲情,又在同村具有乡谊,日常走动频繁。她认为,既然侄子已经提出了需要帮忙,她就应该帮这个忙。
侄子参与打田环节并没有影响孟布英与姑表亲之间相互帮忙的关系。在她和李富景看来,打田本来就是“自己的事”,姑表亲只是在方便的时候来帮自己的忙,自己是在“占便宜”。在过去几年的互动中,姑表亲也经常因为自己忙不过来而没有帮忙打田,孟布英和李富景也不会因此有所抱怨;而在他们自己忙不过来时,也无法给姑表亲帮忙。自己花了400元让侄子帮忙打田自然也和姑表亲无关,在其他的生产环节孟布英与姑表亲仍然保持了相互“占便宜”的习惯。
与之类似,小农户之间花钱雇人帮忙的情况同样十分常见,此时村民口中的“谈钱伤感情”就变成了“谈钱不伤感情”,孟布英和侄子自然也不会因为支付了工钱而伤了感情。弥新村有一些村民因为年龄和家庭原因无法长期外出务工,其家庭土地规模不大,就经常在村内打零工。这部分村民是以打零工为生的,如果请他们帮忙干活,必须支付工钱。尽管小农户都是本着“能不雇人就不雇人”⑤的原则,但是在家庭劳动力确实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又不方便相互帮忙时就必须雇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谈钱不伤感情”的互动也不能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经济关系。换言之,正是因为有“感情”才能“不伤感情”。小农户与以付工钱的方式雇佣来帮忙的村民之间也具有长期的村庄共同生活基础和复杂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的特征之一是,农户间相互熟悉彼此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以及干活的风格、态度等,所以小农户能够轻易判断来干活村民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还是只是来“帮忙”的,并以此决定是否需要支付工钱。而且,小农户赚钱的目的也是因人而异的。例如,姑表亲帮孟布英打田不收钱并不意味着他帮别人打田就不收钱,孟布英帮他采摘烟叶不收钱也不意味着她帮别人采摘烟叶就不收钱。特征之二是,尽管弥新村有大量的通过打零工赚钱的村民,农户之间的雇佣是相对固定的,孟布英经常雇的人和去打零工的农户是相对固定的几家。这两个特征与帮工的关系特征十分相似,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第三个方面,即付出劳动与支付工钱是单向度的,而非双向度的付出劳动。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其一,是否支付工钱并不是一种主动行为,反而受到社会关系的约束,在具体实践中呈现“是不是给钱没得选”(熊春秋,弥新村村委会主任,2022年7月19日)的特征。在孟布英和侄子的案例中,正是因为两家互动频繁并且具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在孟布英看来她对侄子具有救助义务,所以才不得不支付工钱请侄子来打田。尽管侄子的关系比姑表亲看起来更近一些,但正是因为孟布英知道对方是为了赚钱而来的,此时“不谈钱”才会“伤感情”。这个案例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绝大部分小农户之间的雇佣在用工之初双方都会心照不宣地意会对方来干活的目的,以至于是否给钱并不需要有一个“谈”的过程,这是村庄长期生活经验带来的默契。所以,关系本位和关系资本视角最大的差异之一便是,一旦将关系作为行动的目的,那么选择帮工还是雇工就不再是一个主动的策略性行为,而是一个被动地根据关系而做出的选择。
其二,在村民眼里,无论是相互帮忙还是支付工钱雇人帮忙的村民干活都是认真的。如果干活不认真,可能不会立即被发现,但一定能在更长的时间内显现出来。这不仅会导致没人再请这个村民干活,还会使得这个村民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村内会非常“没面子”。这些在生产中的行为反过来会影响这个人在生产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与他人的关系,不认真的代价是巨大的。
值得注意的是,小农户会在农业生产中对劳动力的数量、干活的速度和认真程度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这是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形成的基本共识,无论是在谁家地里干活,这种预期既是对自己的要求,也是对他人的要求。达到预期既是生产关系得以维持的基础,也是维持双方之间村庄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这一预期具体是什么,并不是一种理性化的绝对指标。弥新村的村民常常用“干活对得起良心”来描述。那么,什么是“良心”?这其实是一种将心比心的默契。也就是说,“人情”和“面子”之下是有个判断标准的,尽管这一标准是模糊的,只有生活在其中的农民能够在长期互动之中有所觉察。
其三,农业用工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比如小麦收割前最怕下雨,如果第二天要下雨,那必须在头一天晚上连夜完工,雇来的村民很可能就需要戴着头灯“加班”,有时候甚至要做到凌晨才收工,虽然“加班”可能会多得半天的工钱,但是大家在主观上并不愿意在白天干了一整天后晚上继续干活。如果农户只干半天就结束了,一般小农户会支付30元—35元的工钱,但无论是在下午三四点提前结束,还是干到晚上八九点钟,小农户通常都会支付一整天的工钱。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发现,小农户在对待雇工时也没有将其简单理解为一次经济行为。如果将干活和支付工钱看作一次独立的雇工行为或一次经济契约的完成,那就无法理解为什么不在雇工前明确约定务工标准与务工时间,更无法理解为什么在雇工时无法选择是否谈钱。关系本位视角对此的贡献在于,正是因为在雇工中存在“不能破坏关系”的目的,一次干活和支付工钱并不意味着双方关系的结束,他们才能在这些问题中达成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经济理性的逻辑与关系本位并不冲突,不破坏关系的其中一层意思就是双方在长期互动中不能有一方明显吃亏,只不过单次雇工的具体时长和标准的略微差异在双方长期互动并且没有一方明显吃亏的前提下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
图2为关系本位社会中的小农户雇工示意图。每次雇工都不能被视为一次独立的经济行为,这与小农户之间的相互帮忙具有相似之处。尽管其表现形式是以货币换取劳动,或是反过来以劳动赚取货币,但是实际上其背后有村庄社会关系作为支撑,是一种在关系本位下的经济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互动关系变成一方“打零工”和一方“付工钱”行为的交替叠加。
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个农业用工中的重要问题需要说明,即农业用工,尤其是外来公司或大户雇工的劳动力监督问题。接下来,本文将继续分析外来公司或大户的雇工问题。
五、尽力与尽心
三河村是距离弥新村几公里的一个自然村。三河村村民张琴劳在弥新村流转了115亩土地经营勤劳农庄,其中包括70余亩水蜜桃等果树⑥、15亩鱼塘、1个10头牛左右的牛棚以及几间活动板房,其主要的营业收入来自桃树。勤劳农庄在最初经营的过程中与十来户小农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日常用工以这些农户为主,在个别生产环节则通过这十来户小农户叫来更多村民。以2021年7月初桃子采摘结束至2022年6月10日桃子采摘结束的一个完整周期为例,桃树修剪和桃子采摘是两个劳动密集型环节,其余时间用工相对平均,具体如表1所示。在这个周期内,农庄总计用工约为970个工日,工资支出共计63860元,其中日常管理用工约为700个工日,支出42630元,无论是用工数量,还是工资支出都占到总用工的70%左右。农庄日常管理期间除去下雨和张琴劳因故外出的停工外,几乎每天都有人来干活,通常每天有1—4人。
但是,在个别生产环节勤劳农庄需要大量劳动力。从表1可以看出,2021年12月5日—18日的13天中,修枝一共使用了94个工日,除去1天下雨休息,平均每天大约有8个人,最多一天不超过15个人。而2022年5月17日—6月10日,实际采摘有20天,用工数达到135个工日,平均每天有6个人左右,最多不超过10个人。这两个环节的用工量大约占总量的30%。在日常管理中,集中打药、施肥和锄草环节也需要在一两天内每天有8—9人来干活。经常务工的十来个小农户中,普含怡、李桃珍、李菊香、白美花、白美元以及常来修枝的李修、廖枝都有自己的小圈子,能帮张琴劳临时叫来村民。这些小团体就成为个别生产环节的用工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张琴劳对这些小团体的定位存在不同。李修和廖枝带来的人都是小罗村的村民,只有在修枝时才会叫他们。普含怡带来的人比较踏实、干活利索,很多体力活都会找他们。白美元、李桃珍带来的人干活细心认真,适合需要有技巧的工作。而三河村的白美花、李菊香居住较远,如果要他们叫人,就需要找车接送村民,一般是张琴劳相对次要的选择。这些小团体当然不是一个实体组织,只不过是他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与周围农户形成较为稳定的相互雇佣和互相帮忙的关系,这些人既和张琴劳有联系,又熟悉周围人的家庭情况,方便得知今天有哪些村民能来上工,也愿意来上工。
勤劳农庄劳动力组织方式所建立起的雇佣关系如图3所示。在张琴劳与不常来打零工村民的关系中,这些“领头”村民的中间人作用不可或缺。张琴劳不可能也没有打算与所有的村民都建立较为紧密的关系,只是希望与中间人建立类似于图2的关系。而其他村民都是中间人叫来的,和中间人具有亲属、朋友、邻居的关系,中间人的“背书”让关系得以传递。张琴劳信任中间人,所以让他们帮忙找人,而中间人觉得张琴劳是个不错的老板,愿意帮她找人,并且会进行简单的筛选。
勤劳农庄的劳动力组织方式是现有社会基础研究中最为常见的劳动力组织模式,通过中间人与更多的人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只不过,张琴劳所做的努力,无论是从关系资本视角,还是关系本位视角分析都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现有研究都是从外来大户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的,于是与村民建立关系的过程既是张琴劳的行动目的,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农庄经营策略。换言之,从张琴劳的角度出发,维系关系和获得经济利益的逻辑是统一的。所以,要想辨别关系本位和关系资本视角的差异,还需要转换到村民的视角,分析村民如何看待雇佣关系。
村民在干农活时有尽力和尽心的区别。当然,“尽力”和“尽心”不是理论概念,而是经验概念,区别在于干农活时是否具有主观能动性。从字面上来看,尽心就是打心里想要做好一件事,就会全力以赴;尽力则是会付之行动,但是不会特别在乎结果,不管结果怎样心里都不会有太大的波澜,只要觉得自己对得起良心即可。比如张琴劳说来干活的村民“谁谁谁干活很踏实,就是不上心”(张琴劳,勤劳农庄负责人,2022年7月18日),这里的不上心指的就是不尽心。如果只是从逻辑上分析,尽心和尽力也并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就结果而言,尽心往往更在乎结果,所付出的努力也就会更多,当然会比尽力所得到的结果要好一些。这也决定了尽心和尽力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是相对而言的概念,农民往往也会同时将两个概念用于分析,有所对比才能体现出尽心与尽力的差别。
在张琴劳的安排下,务工的村民在她看来基本是尽力的,比如两年半的时间内勤劳农庄用工总量大约为3000个工日,在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一年内农庄总用工量不超过1000个工日,平均每天仅雇佣3个村民就可以完成农庄全部工作,没有出现大量低效劳动的情况。此外,对于每个生产环节,张琴劳都会对村民的劳动效率有一个评估,她对此也基本满意。但是,这个满意的前提是她向村民妥协了——“在这里干肯定和他们在自己家干事不一样的”(张琴劳,勤劳农庄负责人,2022年7月18日)。具体的差别体现在哪里呢?
回答这个问题还要回到农业生产本身。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生产本身就不可能像流水线工厂一样标准化。以桃树种植为例,每个生产环节都存在一些细节影响桃子的产量与质量,做得好了收成会好一些,但只要做得不过分差,也不至于绝收。在打药环节,云南四季温差较小,虫卵很难在冬天被冻死,春夏季容易发生病虫害。虫子的数量通常与当年的雨水有关,雨天多病虫害就会多。打药时最好的方法是正反面都要喷洒到,尤其反面要尽量多地喷洒到。叶子反面不仅虫卵较多,而且有很多呼吸孔,有经验的农民将其比喻为人的毛细血管,吸收药物后能提高防治效果。雇来的村民打药时往往会从上往下喷洒均匀,但不会刻意照顾到每一片叶子的正反面,也不会在一棵树下停留过久。在浇水时,海塘在高处,村民往往用水管抽水让水从高处喷出,这样水就可以顺着地势流下去,一部分果园过水后,再换一块地即可,既快又省水、省电。然而问题是果园内的土地没有做到完全平整,一些地势坑洼处会大量积水,对附近的桃树生长不利。如果要想解决打药和浇水遇到的问题,就要改变工作方式,对每一棵树“精耕细作”。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不得已,她目前已经着手平整农庄的土地。
如果说以上两个环节还受到工作方式影响的话,修枝、疏果和采摘环节的工作质量则完全由劳动力的尽力和尽心程度决定。有经验的村民总结出树木修剪的基本原则是“一转二看三修剪,胆大心细要果断”(王伟方,懂种桃技术的邻村村村民,2022年3月20日)。在下剪刀之前必须对树的总体有所评估,病枝、虫枝一定要去,但是剩下的交叉重叠的枝条要去哪个,留哪个就完全由修枝条的人决定了。每棵桃树都有骨干枝,骨干枝上还有侧枝,侧枝是要挂果的,但要根据枝条长度剪掉一部分保证养分集中。同时,不能只盯着这一棵树看,如果它和邻近几棵树木的骨干枝对着,就要想办法调整方向,否则两三年后两棵树的骨干枝就要“打架”了。来修枝的村民基本能做到这些,至少病枝、虫枝会被剪掉,而且桃树的基本形状和挂果位置是能保证的。来修枝的村民有多年的种树经验,能迅速地找到树木的辅养枝,留下辅养枝有利于均衡树势,促进结果,避免顶端枝条过多地吸收养分。并且,修剪后的树木主干方向、枝条分布基本符合果园树木长势。但就细节而言,针对树形需要:
有形追形,无形追干,一树多形,随树修剪,去强留弱,随机把握,上下不重叠,左右不交叉。(王伟方,懂种桃技术的邻村村民,2022年3月20日)
这三十四个字的“口诀”记起来容易,但每一句话没有绝对的标准,要悉心对待每一根枝条才能让树的长势更好。比如强弱、重叠程度需要判断,树枝目前交叉多少,预计明后年又会交叉多少也需要判断,张琴劳就很难要求来修枝的村民注意这些细节。不过,只要不伤害树木的关键枝条,桃树每年的产量就大致相当,差别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上。村民个人种植的桃子基本都可以达到“一斤两头”,即每个桃子重五两左右,甚至个别村民家的桃子会更大,单价也会更高。目前来看,农庄的桃子距离村民家的还有差距,大果普遍为“一斤三头”的标准。
疏果的环节也有类似的问题。有虫眼的果子和畸形果一定要去掉,但是一根枝条上生出过多的果子时去掉哪个就是个技术问题。疏果时张琴劳为了控制成本,请来的都是三河村和弥新村的村民,虫果、畸形果对于他们来说很好判断,但是留果的位置确实是个难题。有种植经验的果农会根据挂果枝条的长短决定留果数量,同时根据枝条长势、不同枝条的位置关系决定留果位置,比如一根枝条上有五个果子要去掉两个留下三个就有十种不同的情况,显然村民对于学习疏果的技术和判断哪种情况为最优解是不感兴趣的。在实践中,张琴劳发现有些村民为了省事就将一侧的两个去掉,稍微“用心”一点的村民是两侧各去一个。于是,张琴劳只能固定让村民间隔留果。在她看来,这是目前最合理的做法。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枝条可以适用于这种疏果方式,但是如果为了在每一根枝条上都找到最优解,就要对现有的劳动力进行长时间的培训并严格监督作业,这样做付出的成本可能比更好地疏果所带来的收益更高。
摘果的过程同样需要村民“用心”。一般来说,工作比较认真小心的村民能尽量避免果子因为磕碰而烂掉,而且采摘桃子一般是从一棵树的下端开始采摘,一轮过后再摘上边的果子,目前农庄的经营方式基本能保证果子采摘的速度与质量,但难的是区分果子的大小。桃子出售分为大果、中果、小果,比如四两左右的大果要分装,那采摘时就必须区分哪些果子在四两左右。采摘的过程不可能每个人带着秤来称一下果子的重量再决定是否采摘,摘果的村民要非常用心地学习和感受才可以。如果只是设定一个外观大小的标准,就很容易出现果子重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对于销售价格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目前农庄只能按照外观大小的标准进行分类。
从村民的视角出发,关系本位与关系资本的行动逻辑之间的差异就在雇佣关系中体现出来。同样的村民,在勤劳农庄的表现和在自家干活或被别的小农户雇佣时略有不同,至少这些农民在为张琴劳打工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得更好一些,他们在被其他小农户雇佣或者相互帮忙时会考虑如何通过更好地处理农业生产的细节而使得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高。换言之,他们会更加关心当前行为对于生产结果的影响。而在勤劳农庄,他们关注更多的是认真努力干活,干好张琴劳所交代的农活,“干活对得起良心”即可,至于农庄是否有获得更多利益的可能,他们并不会关心。当然,张琴劳也对村民的这种心理和行为表示理解,她意识到不可能要求农民像在自己家干一样,否则会适得其反。
在这个案例中,张琴劳和村民在耕作细节的细微之处体现出的微妙的心态值得注意。这种心态不同所带来的行为差异恰恰符合关系本位的逻辑,即关系决定了行动。在农民看来,一方面,自己是被中间人叫来的,自己不能对不起中间人;另一方面,张琴劳虽然是一个外人,但是“老板人不错,对我们也挺好”(普含怡,弥新村村民,2022年7月19日),所以要对得起良心。但是,毕竟他们和张琴劳之间的关系远不及世世代代生活在村内的其他村民,所以这里的“良心”在村民看来就是完成老板交代的事情而已,尽了力也就可以了。于是,关系的差异就反映在尽力和尽心的行动差别上了。
这对于雇佣村民经营农业而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社会基础的研究强调伦理的差序特征,这是因为伦理结构在向外延伸的过程中,人际关系发生了变化。关系具有对人的依附性,社会基础的底层逻辑便是自己和每个人的关系都不相同,行动者会根据此时此地对待当事人的关系态度的差异而做出不同的决策。差序只是一种表现,关系才是行动的最终目的。
不过,如何理解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呢?费孝通认为中国农民在处理问题时,“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费孝通,2009[1948b]:136),因为,“人际关系本身的着眼点不在这些关系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上,而是在于当事者的态度,其背后的潜台词似乎是说不管怎样的关系,最重要的,是人的态度,是态度决定关系”。(费孝通,2009[2003]:458)一个人认识他人或社会所参考的标准并不是完全依赖于普适性的规则,相反,最核心层次所依赖的经验都是高度个人化的,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实现与对象的心灵相通与融合(周飞舟,2017),是一种“‘设身处地’地类似于‘主体’的角度在讨论别人的‘心’”(费孝通,2009[2003]:458),利用这种心心相通的方式去理解那些“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部分。这当然不是一种单纯的主观判断,对于“心”的主观理解,是建立在一套能够推己及人的伦理准则之上的“从实求知”。
从这个角度来看,张琴劳和村民之间建立的特殊雇佣关系和小农户之间的相互雇佣尽管在性质上具有相似之处,但是毕竟张琴劳并非弥新村人,经营时间也尚短,她和村民之间的特殊雇佣关系仍然与小农户之间的相互雇佣无法比拟。于是,她在处理“人心换人心”的问题时就变得十分微妙,她既要尽可能地成为村民眼里“不坏”的老板,又要尽可能地在支付工钱之外让村民“占便宜”,所以她不仅默许了村民“尽力不尽心”的行为,反而将其视为理所当然,但是也必须有个限度。
他们来干活是要以人心换人心的,你不能指望他们跟在自家干活一样,但是我也大致有个数。今年需要50个人能干完,明年你60个可以,但是80个肯定有问题。还有呀,他们都是一起干活,这个人今天能干了2亩,那个人干1亩多点都没问题,但是要有人1亩都不到就有问题了。那我就要问他怎么了啊,要是身体不舒服就去看病,要是别的原因就要问问了,要每天都这样我肯定不用他了呀。(张琴劳,勤劳农庄负责人,2023年1月29日)
张琴劳要想维持好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必然要在具体的实践中用心斟酌,拿捏好处理事情的方式与力度。这种细微的行动差异与微妙的关系平衡状态正是关系本位的体现。
六、结论与讨论
重塑结构分析中的人的行动伦理是中国社会学本土化的重要使命(应星,2018;周飞舟,2021),“社会基础”概念的提出是其中一项重要尝试。再论社会基础,则是依托于中国既有的乡土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研究,从农民视角出发搭建起农业用工行为的行动分析框架,探寻当今社会的运作机制中的社会底蕴(杨善华、孙飞宇,2015)。本文认为,在农业用工研究中存在关系资本与关系本位两种对立的视角。在关系资本视角中,经济理性是行动唯一的目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种手段存在,行动者可以主动地运用策略来获得经济利益。本质上这种视角仍然将身处于乡土社会中的农民与外来公司或大户看作博弈的主体,二者在多次的博弈中选择了合作的策略以获得双赢,因而市场逻辑不仅与乡土逻辑实现对接,甚至将乡土逻辑改造后渗入经济理性的行为。相反,关系本位的视角将社会关系作为目的,而不再是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当然,将关系看作目的并不会天然地与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逻辑相冲突,或者说关系中的双方在长期的互动与生活中不会有一方过分吃亏或“占便宜”,这本身就是关系维持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因为这本身也符合乡土社会中农民的情理观念。然而,将社会关系作为最终目的的意义在于,一旦两种逻辑发生冲突,农民会被迫地选择维系关系,而不是经济利益,否则乡土社会的压力将会影响生活,这也是社会关系起到约束作用的表现。
反映到具体的农业用工当中,关系社会中小农户之间是帮工还是雇工,要根据双方的关系来决定,这里的标准并不仅仅指关系的远近,而且指在历史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对对方当下目的的判断,具体表现为一方知道对方来帮自己干活的目的是帮忙还是赚钱。从这个意义上说,关系本位社会中农业用工的具体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主动选择的过程,而是一种被迫性的决定。在具体实践中,无论是小农户之间的帮工,还是雇工,都不能将其理解为一次次独立的交换,更不能理解为多次博弈,而应当理解为双方互动行为的不断叠加。差异在于,叠加意味着双方的互动行为是基于已有的社会关系展开的,每次互动是社会关系的一次外在表现,随着互动的进行,关系还会不断加深。外来公司或大户可以通过顺应社会基础的方式将自己置于乡土社会之中。站在外来者的视角,建立和维系关系似乎既可以是目的,也可以是手段,但是站在农民的视角,内外有别是行动的表现形式,因关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行动才是村庄社会的乡土逻辑。于是,追求经济理性的外来公司与大户不得不向乡土社会妥协,顺应社会基础的过程是市场逻辑与乡土逻辑对接的过程,但这不是前者对后者的改造,而是后者对前者的改造。
将关系视为手段和视为目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是利益,于是行动者所面对的“那个人”就没那么重要,只要有利即可;后者的目的是维系关系,因而行动者所面对的“那个人”就非常重要,“这个人”的过往、道德、口碑乃至于性格特征都将对行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所以人的因素自然就显现出来。显然,这一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个人特色,尤其是在旧有的“差序格局”社会结构不断被解构的过程中,许多新的关系判断要素掺杂进来,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关系丧失了普适性的规则,“差序”的原则以及人情和面子的约束机制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董磊明、李蹊,2015;董磊明、郭俊霞,2017)。此外,家庭人伦关系与由此扩展而形成的村庄社会秩序对人们的约束功能尚在,因而行动的表达不能仅仅体现个人的好恶或私情,还应当遵循村庄基本的秩序与准则(周飞舟、任春旭,2023)。一个人在村庄中的口碑、抱负、名誉等将会影响村民对这个人的态度,从而影响其与他人的社会关系。
从关系本位视角理解社会基础的意义在于,名誉和社会关系是互构的,既然关系是目的,那村庄内的每个人就必须珍惜与维护自己的名誉。因为没有人愿意与一个名声不好的人拉近关系,更不愿意与之产生互动。换言之,李富景、孟布英和张琴劳在弥新村不能有坏名声是他们能够在村内立足并完成农业生产的前提。从这个角度更容易理解为何村庄社会的乡土逻辑具有极强的被动性。许多时候,李富景和孟布英究竟是让姑表亲来打田,还是让侄子来打田,并不是一种主动的选择,而是一种“没得选”的决定。一旦李富景和孟布英的市场逻辑战胜了乡土逻辑,那么他们就会落得“不通人情”和“爱占便宜”的名声,此后的社会生活将会受到长期影响。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2&ZD189)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周飞舟教授以及王哲、周芯宇等同学对文章的贡献,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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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ley, Michael E. and M. Gardner Clark, 1972, “Supervision and Efficiency in Socialized Agriculture,” Soviet Studies, Vol. 23, Iss. 3.
①本文涉及的村、公司、农庄名称以及人名均为化名。
②根据对村内各个小农户的访谈,这种情况通常一两个月,甚至数月才会出现一两次。
③“吃酒”是当地方言,意为一起喝酒谈心。
④通常村民会根据时间选择办“满月酒”或“百日酒”中的一项。
⑤村民语,弥新村受访小农户都提到这个观点。
⑥水蜜桃占70余亩中绝大部分,此外还包括极小面积的芒果树和石榴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