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庆典的治理*
——转型期老挝基层乡村行政及其合法性再生产
苏世天
一、转型期老挝基层治理的特征与问题
作为社会学概念,“社会转型”一般是指社会本身所发生的结构性变革,在这一点上它和“现代化有所重合”。①以此为契机,发展社会学中的转型理论为探讨转型过程中的社会问题提供了思路,成为继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理论后又一重要成果。②以往研究强调转型期中国社会问题的特殊性,并未深入了解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转型发展的经验。在比较的视野下,老挝的社会转型既呈现普遍性,又有自身独特的困境。
一方面,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合法性与其革命经历有关。老挝的社会主义建设始于20世纪初,早在1930年胡志明建立印度支那共产党时就囊括了现今的老挝地区。③民族民主革命期间,老挝人民党④一直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同越南、中国、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紧密合作。自80年代开始,老挝推动大范围的社会改革。1986年,老挝人民革命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革新开放”政策(ນະໂຍບາຍປ່ຽນແປງໃຫມ່ ແລະ ເປີດກວ້າງ),开启社会转型进程。⑤革新开放后,老挝着力推动市场经济改革,现代化建设成为基层乡村治理改革的重要动力。
另一方面,老挝的社会转型也面临特殊的困境,表现在积贫、积弱、势险、人疏四个方面。第一,“积贫”是老挝社会转型最大的困境。在法国殖民时期,老挝被视为印度支那边缘的“税收机器”⑥,而越南(交趾支那)才是政治经济中心。⑦直到1990年,老挝仍然是传统农业国家,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0.7%。⑧1971年老挝进入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录,至今仍未摆脱“最不发达国家”的称号。⑨第二,“积弱”体现为国家能力建设持续面临压力。历史上,老挝区域的低地政治传统并不连续,加上从1945年开始持续30年的战争,即使到了20世纪末老挝仍被认为面临着较严重的“整合危机”。⑩第三,“势险”主要指老挝境内多山地,交通不便影响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老挝国土面积为23.68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比达到79%。同时,老挝也是东南亚唯一的内陆国,进而有“陆锁国”的称号。第四,“人疏”是指老挝人口较少。1975年建国时老挝人口仅为288.6万人,到2022年约有人口733.8万人。11人口密度低,且多民族村较多。人口的多寡直接影响了劳动生产活动,历史上争夺人口是区域内重要的军事目的之一。
转型期老挝社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以及自身的独特困境并没有削弱革命政权的合法性,国家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对基层乡村的有效渗透。这一方面体现为,当代老挝国家政权 相对稳定。197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建立后,长期实行一党执政,1991年老挝宪法也规定老挝人民革命党是保障老挝各族人民实现国家主人翁权利的核心。另一方面,基层乡村的政党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建国后老挝实行计划经济,推动乡村走上了集体化生产的道路,基层组织得到加强。直到80年代末,仍有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运营。1986年革新开放后,不但乡村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基层乡村治理也面临着新的变化。
面对社会转型的多重困境,革命政权的合法性虽然也遭遇了诸多挑战,但仍保持着对基层的强力影响,这一现象引发了学者们的反思。比如,海(Holly High)曾试图回答为什么地方村民在不信任政府的情况下依然配合行动的问题。12同样,郭迅羽在考察老挝乡村共生经济时也提出,为什么村长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独占”不但没有引发冲突反而还可以形成互助?13此外,鱼耀对老挝民族识别的研究也分析了当代老挝国家在多民族地区获得政权合法性的过程。14正如巴特利特(Andrew Bartlett)的总结,老挝乡村虽然“长期处于混乱和低效的状态,但在需要的时候,他们又能完成惊人的协调和集中的努力”。15要理解这一现象,仅从威权主义16的角度解释是不够的,还要从微观视角考察老挝基层行政运作的方式及其合法性建设。
既有研究关注到了社会主义国家基层治理的特殊性,并在涉及合法性的动员方式与动力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一方面,执政党在乡村现代化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强化意愿与实际的控制能力间往往形成拉锯,这形塑了转型期基层乡村的权力运作现实。17另一方面,转型期基层乡村行政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这为基层政府的灵活治理提供了可能。18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理解转型期国家基层治理的思路,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如过分强调中国政治传统的特殊性或中国革命的历史特殊性,而没能把相关理论扩展到其他国家。19进而,当我们研究老挝基层治理时,就不能简单照搬既有研究成果,还需考察区域自身的政治文化传统。
传统老挝社会继承了东南亚低地政治的社会传统,并与东南亚其他地区的政治文化相关联。比如,坦比亚(Stanley Tambiah)的“星系政体”(galactic polity)就揭示了中心与边缘的区域政治传统。20格尔兹(Clifford Geertz)的“尼加拉”也是其中的代表,揭示了一种印式国家的传统特征,其中基层乡村灌溉会社体系的维系与社会生活中的仪式义务群体直接相关。21这些研究均说明,乡村作为基层单位在区域政治文化传统中有其独特地位,中央权力的扩展经常需要基于地方传统的协商过程。但理解这点还不够,作为现代国家,当代老挝仍需通过一套官僚体制构建自身法理型的合法性,这是老挝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22进而,如何理解这套政治文化传统与当代社会治理的结合,才是揭示老挝基层乡村行政运作的关键。
在这一基础上,笔者使用“庆典”来解释当代老挝基层行政运作与日常治理的独特模式。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庆典”继承了不同地方的仪式传统,并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弥补了转型期乡村治理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但“庆典”并非完全等同于格尔兹所讨论的拥有完整象征机制的展演仪式,而更多表现为一套地方行政运行的策略与方法。与此相似的是,辛革(Sarinda Singh)用“仪式治理”(ritual governance)描述了老挝低地行政管理通过拴线仪式(ບາສີສູ່ຂວັນ)进入高地社会的过程。23相比于强调高地与低地间的衔接,本文所说的“庆典”还包括了会议与共食的全过程,这使得庆典治理可以涵盖更多的社会关系互动。
本文主要以HS村举办“文化村”庆典为例,揭示转型期老挝乡村行政的运作,以及基层政府如何通过庆典推动乡村治理的过程。HS村位于琅勃拉邦省孟威县,最早建于1557年,后吸收了不同村落成员。截至2018年,村落有37户家庭,其中克木族有17户(116人),佬族有20户(110人)。HS村从2015年开始申请“文化村”称号,并于2018年成为琅勃拉邦省第53个“文化村”。如无特殊说明,本文的案例均来自笔者2018年在老挝的田野调查。
二、基层治理改革背景下老挝的庆典活动
(一)市场化转型与老挝乡村治理的困境
当代老挝的基层治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础上展开的。197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建立,后在苏联、越南、中国等国的帮助下,开始在乡村推进合作社运动。24很快,随着中国、越南相继转向市场经济,以及80年代后期苏联援助逐步减少,老挝最终于1986年颁布了“革新开放”政策,转向市场经济。25市场化转型改变了老挝建国初期对农村社会广泛的经济控制,政府开始鼓励私人经营,乡村逐步向全球市场开放。
在此背景下,转型期老挝政府开始推动乡村改革。26比如,1989年确立了搬迁整合的乡村发展战略,意在集中整合低于50户的村庄,以形成更大规模的基层治理单位。随后,推行“乡村发展项目”,目标是在2020年摆脱“最不发达国家”的称号。乡村改革也反映在了众多发展与管理项目中,如国家发展减贫项目、替代种植项目、轮更项目、土地和森林分配项目等。同时,国际社会以“发展”为名,通过去政治化27与再政治化28的方式参与其政治改革议题,国际组织与多边、双边项目的落地都推动了基层乡村的改革进程。
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老挝乡村治理的难度也逐步增大。一方面,传统乡村面临新的流动性挑战。其中,作为基层治理单位的“村”(ບ້ານ)不断变化,表现在新村落的建立与旧村落的消失,以及原有村落的不断扩员与更新上。这种流动性加大了基层治理的难度,加之公务人员的变动与管理能力的不足,乡村在发展中面临脱离中央管控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村落变迁产生了大量的移民安置工作,对基层政府的行政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资本的介入也让民众有了更多期待,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成为构建转型期老挝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内容。
基层政府的挑战不仅来自地方社会,还来自科层体制内部。随着各种发展战略的提出,行政体系也面临着“集权”与“分权”的矛盾。29一方面,市场化改革对国家财政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形塑了中央与地方间的反复博弈。30从1986年开始,老挝中央财税经历了分权、集权到再分权的过程。31但与中国的分税制改革不同,老挝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制度,这与下文老挝政府提出的“三建”(ສາມສ້າງ)工作相吻合。进入21世纪,伴随国际援助项目在老挝的展开,公共治理改革运动开始推进,并进一步支持了财税系统的去中心化。32另一方面,行政官僚专业化、制度化的期望与基层执行间存在落差。专业化是指老挝政府旨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与公务员专业能力的意图,而制度化则体现为革新开放后政府在立法与行政管理规范建设方面的不断尝试。无论是专业化还是制度化,都受到精英政治与庇护关系的阻碍,政权建设需要一种文化传统来确保行政组织内部的“统一”(ເອກະພາບ)与基层行政执行中的“团结”(ສາມັກຄີ)。33
伴随着体制内外的诸多挑战,基层行政目标逐渐包含了更为综合的治理意图,以“三建”工作为代表。2011年,老挝人民革命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著名的“三建”工作,即把省建成战略单位,把县建成全面坚强单位,把村建成发展单位。34“三建”工作被认为是自老挝人民革命党九大以来指导乡村治理的重要政策,成为指导乡村治理的关键。这一政策还具有巩固政权合法性的意义35,并兼具地方分权(decentralization)的行政治理改革目标36。在此影响下,基层治理目标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国防治安四个领域,组成指导老挝社会主义发展的“四个内容、四个目标”。37
在“三建”工作的引领下,国家治理的综合目标被转化为一个个基层任务,并以不同的名义落实。有些被表达为一种“运动”,如劳动卫生运动、爱国和发展运动、建设团结乡村与团结家庭运动等。这类运动回应了革命时代的政治话语,并作为转型期新的“革命运动”出现。38同时,也有一些治理以“项目”的名义展开。简言之,无论是“运动”还是“项目”,国家都希望解决基层政府在发展变革中面临的治理困境,尤其是这种困境对政权合法性带来的挑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本文所说的“文化村”庆典与基层治理间的关系,以及基层行政为何需要通过庆典来重新巩固治理的合法性。下文,笔者将以HS村为例,说明含有地方治理目标的“文化村”庆典是如何展开的。
(二)作为基层治理过程的文化村运动
文化村运动39最早根据1994年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委员会第9号政令《新时代的理念和工作》提出,后由老挝信息文化部制定具体政策。401996年,第一个文化村在波乔省建立。2021年,根据老挝新闻、文化与旅游部最新的政策指导,文化村运动最终以法令(ດຳລັດ)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成为各省、县的重要治理任务。文化村运动旨在“确保统一、有效、可行的坚强政治基础建设,推进家庭与乡村物质和精神的发展,发扬老挝人民与各族同胞主人翁精神,筛选符合时代的优秀文化成为老挝社会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41
“文化”在这里既表示具体的文化遗产,包括竹器与纺织等物质遗产与节日、舞蹈等非物质遗产,也代表着国家身份认同,即“需要加倍认真地把文化与各种新因素联系起来,与社会生活和国家良好的价值联系起来”。42进而,以“文化”为名的文化村运动,实际包含了国家治理的综合意图,并在横纵两个层面上推动了国家政策的落地。
一方面,文化村运动本身就被理解为一种行政活动,而不仅是文化活动。这与“三建”工作有关,文化村运动旨在配合“三建”工作中“把村建成发展单位”的要求,是以村落为中心落实基层治理的重要途径。在苏金达·通达拉(ສຸກິນດາ ທອງດາລາ)对万象市赛塔尼县文化村建设的调查中,就发现基层政府常以“上级”(ຂັ້ນເທິງ)的“指导”(ຊີ້ນໍາ)、“决议”(ມະຕິຄຳສັ່ງ )与“路线”(ແນວທາງ)等来描述文化村建设,而非强调具体的文化活动,这与笔者的调查相似。43同时,基层群众也常以法令的内容来认识文化村运动,“文化村”实际成为一种政府行政管理的非正式形式。
另一方面,文化村运动与其他乡村发展项目具有相似性。比如,相似的称号还有“安治村”(ປອດຄະດີ)、“发展村”(ພັດທະນາ)、“卫生村”(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ສຸກແບບຢ່າງ)等。只是由于有详细的法令阐释,相比于其他称号,“文化村”就更显重要。宋皮·占塔翁(ສອນເພັດ ຈັນທະວົງສ໌)也提到,文化村建设与三好妇女运动(ຂະບວນການແມ່ຍິງ 3 ດີ)、青年团员四个突破(ຊາວໜຸ່ມ 4 ບຸກ)、坚实的军警工作(ວຽກງານ ປກສ-ປສຊ ເຂັ້ມແຂງ)以及公共卫生工作(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ສຸກ)紧密关联,44实际工作涉及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环境、妇女、青年等各个方面。
“文化”在这里已经超出一般文化活动的范畴,让基层政府更灵活地落实中央政策与治理指标。海提到,文化村运动中的“文化”具有一种动词的性质,既体现出了国家在乡村推动“团结”(solidarity)的理念与精神整合的过程,同时兼具一种谋求更多政府资源的理性目标。45笔者认为,文化村运动中的“文化”,体现为基层政府与基层民众间的政治默契。本文对HS村“文化村”庆典的考察,正是要回答基层政府与民众是如何实现这种协商默契的。
(三)文化村运动中的庆典过程
HS村隶属于琅勃拉邦省孟威县,从琅勃拉邦市向北大约30公里即可到达。孟威县占地面积19133公顷,其中山地占75%。整体来看,该区域自然资源丰富,县内乡村以农业生产为主,历史悠久,文化多样。由于山地占比较大,村落间交通相对不便,乡村发展成为政府地方治理的重要任务。
在推动乡村发展的过程中,重新整合分散于山地的居民,并依托琅勃拉邦省丰富的文化资源推动乡村发展,成为孟威县基层治理的重要途径。在这一背景下,文化村运动得以推广,县内村落先后获得了“文化村”称号。但建设文化村,不仅是发展经济,还涉及文化保护、治安提升与政治和谐等内容。老挝政府计划到2025年全面建成文化村,孟威县HS村的文化村建设也就成为全国乡村发展的组成部分。
从中央层面来看,文化村不仅是基层发展的证明,还是公共治理改革的体现,强调县一级单位在基层群众工作中的协调作用。对HS村来说,群众对政府的态度与参与治理的意愿更为重要。换句话说,这是一个乡村动员(ປຸກລະດົມ)的过程。HS村从2015年开始申请“文化村”称号,并成为琅勃拉邦省第53个文化村。在正式批准后,省政府和县领导特地派代表前往HS村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此举行了隆重的庆典。
庆典活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可以集中反映基层治理中的群众工作,尤其是如何通过文化建设实现动员效果。一方面,授予“文化村”称号一般包括五个步骤,分别为收集数据、完成规划、组织实施、完成评估以及组织庆典。庆典是文化村运动的正式组成部分,也是群众参与最多的环节。另一方面,“文化村”不仅是一个称号,还是鼓动(ໂຄສະນາ)、宣传(ເຜີຍແຜ່)与教育(ສຶກສາອົບຮົມ)的过程。因此,通过对庆典过程的详细规定46,庆典被精心安排为“政治意识”与“文化习俗”的结合体,以动员群众向中央政策靠拢。下文,笔者将详细介绍HS村“文化村”庆典的具体过程。
庆典从早上9点开始,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HS村的村落大会,孟威县县长宣读国家政策以及解释政策的意义。随后,村长介绍村子的现状,并感谢政府帮助。虽然也有环境卫生方面的表彰,但“文化村”称号授予是这次庆典的重头戏,因为这一称号是省政府下发的。县长亲自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嘱咐乡村进一步跟上政策的发展。从前文“三建”工作的角度来看,省政府是战略制定单位,县政府是协调单位,县长授予村落荣誉,正是在协调村落发展与省级战略对接。
庆典的第二部分由民俗仪式活动组成。在揭牌后,县长与其他官员一同前往村长家举行拴线仪式,村内长者们为来宾拴线祈福。拴线仪式是老挝常见的仪式,既被认为是老挝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也被认为是再造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47拴线仪式后,众人来到原先的会场,妇女们纷纷把饭菜端上桌,引导大家就餐。此时,村里老人们组成的乐队开始演奏传统音乐,即官方所说的“传统表演”。与此同时,参会代表和村民开始共食环节,直到下午5点才逐步结束。
庆典本身并不复杂,但这两个部分却形成了较大差异。第一部分是较为正式的会议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笔者曾在会后询问村民是否理解会议内容,大多得到十分模糊的回答。比如,有村民表示这是关于某一政策(ນະໂຍບາຍ)的活动,有一些人用了比较本地化的表达,认为文化村“就是让我们相互‘亲爱’(ຮັກແພງ)”,还有一些村民则强调了具体的发展要求,如“让我们把卫生搞好一点”等。整体来看,庆典的第一部分群众互动较少,很难体现符合西方民主政治的公共参与过程,反映出转型期体制内正式制度与实际动员效果间较难匹配的困境。
与此相对,庆典的第二部分则是“全民参与”,且成为村落与政府建立联系的重要契机。首先,这体现在庆典时间的安排上。领导发言和颁奖被压缩,由拴线仪式、文化表演和“用膳传统”48等组成的文化活动反客为主。这种情况在老挝基层政治生活中是一种常态,这类活动往往突出“团结”的氛围,而不是智识上的理解一致。第二部分的活动也可进一步细分为仪式与共食。
一方面,拴线仪式通过调动传统的道义资源,实现了女性的广泛参与。在日常生活中,参与拴线仪式的女性一般多于男性,女性被认为可以通过仪式而发挥协调冲突的作用。49在本次庆典中,由于大多数妇女更为熟悉仪式而不是政策,所以她们更重视庆典的第二部分。另一方面,共食是庆典中持续时间最长的活动,并充分调动了非正式场合中的共情与对话。随着不断烘托庆典氛围,共食环节会有一个“荣耀”(ກຽດ)展演的过程。官员和德高望重的本地代表会依次捐款捐物,以获得村民的认可。当日一共有7人做了捐赠(如酒水),包括县长、村长、其他官员以及村内较为富裕的家庭代表等。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围绕“文化村”称号的授予而举行的庆典活动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正式活动,以会议、表彰与领导发言为主,互动性差,但等级感强。第二部分以文艺表演(ການສະແດງສິລະປະວັນນະຄະດີ)为名,主要包括拴线仪式和“用膳传统”,以非正式的互动为主,等级感较弱,但互动性强。也正是在第二部分中,村落全体成员才真正被动员起来。
三、以庆典为中心的协商参与和治理动员
以“庆典”来考察老挝政府的乡村治理过程,并非要否认政府政策的合理性或标榜政府运作的非理性,而是希望探索基层乡村治理过程中那些非正式的方式如何有效。50其中,人类学的仪式研究提供了思路。作为一种文化传统的仪式不是孤立的,而与现代社会规范相关。51这种社会规范通过仪式体现了现实经验与体制规范的交融,经验积累与知识生产的交互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被浓缩并搬上社会生活的前台。52换句话说,国家基层治理需要地方社会主动响应国家政策。53同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也需衔接地方本土经验,对“传统”的强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用来润滑地方经验与国家转型间的断裂感。因此,庆典就成为窥探转型期老挝政府基层治理方式的重要途径。
作为治理过程的一部分,庆典具有基层动员的直接效果,并在动员过程中增强了群众对政府行政的认同感。具体来说,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通过具体的乡村治理运动下沉到基层社会,下沉后的治理目标经过本土协商,并在这一过程中完成治理目标的置换。这一通过庆典来辅助治理目标实现的过程,即目标下沉、目标协商与目标置换,成为转型期政府推动基层治理的有效手段。
首先,基层庆典与国家行政系统的治理目标紧密相关,意在实现目标下沉。以HS村为例,成为“文化村”需要全村评定为文化家庭的数量在85%以上,且人均收入要高于全县平均水平,贫困家庭数量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等。这些政策又具体体现在村落生计情况、文化活动、治安状态和政治组织上。54称号的获得并非证明村落已经完成任务,而是要求村民未来进一步响应政府的公共管理,进而HS村将承担更大的发展压力。这种倒逼机制充分体现在评价指标的错配上。比如在经济方面,增加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被认为是减贫的重要举措,但这一措施要想发挥作用,则依赖政府搭建的市场机制与交通基础设施。就教育卫生方面来说,政府要求村落适龄儿童入学率、冲水厕所与自来水使用率均达到100%。这些指标其实与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更加相关,而非群众所能左右,指标的错配实际上强调的是群众对政策的主动响应。当然,政治方面的要求,包括发展党员等,更为直接地强调了基层民众紧跟党和国家政策的必要性。可见,文化村运动实际是国家治理目标的下沉过程,意在推动地方群众主动接纳国家意志。
其次,庆典中的协商体现了治理目标的整体泛化过程,为宏观政权合法性的重塑奠定基础。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大量标准是模糊的。比如,与文化有关的“传统习俗保护”一项,仅强调尊重和保护各民族传统文化,在判断什么是应保护的文化时,则参照“是否有利于发展”,“是否有利于人际互助”以及“是否对地方社会治安好”等标准。这种标准的模糊性,往往导致执行的随意性。第二,指标计算具有协商性。比如,虽然经济计划规定了耕种面积和养殖数量,但实际情况会因为耕种与养殖周期、家庭分合以及宏观经济的变动而无法计算,或者干脆采取估算的方式。整体来看,文化村运动强调的不是自下而上对国家治理进行监督,而是强调自下而上的协商配合,包括尊重(ເຄົາລົບ)、拥护(ສະໜັບສະໜູນ)、劝慰(ປອບຈິດປອບໃຈ)与团结(ສາມັກຄີ)等行为。因此,“文化”并不是重点,地方群众的政治意愿才是,文化村运动实际上是政治意愿的协商过程,庆典是这个过程的高潮。通过颁授称号,乡村即被认为加入了国家发展的整体进程,一种政治意愿就从具体的行政服务中被置换出来,成为“通过成长、培养和照顾转变生活”55的过程。
最后,治理目标以传统习俗(ຮີດຄອງປະເພນີ)的名义改头换面,为日常生活中的协商意愿提供动力。比如庆典第二部分的拴线仪式,本身就经常表达政治认同。56拴线仪式表面上是对与会领导个人的祝福,实际上是通过仪式对村落共同体的动员,表达对与会领导所代表的政治体制的合作意愿。反过来看,庆典首先强调了文化传统,并一步步推动对谋求政府公共服务资源的协商,最终意在整合对政权的合法性认同。
把庆典作为基层治理的有效方式,可以解释为何在威权体制下,老挝基层政治仍然存在广泛协商活动的问题。57具体来说,庆典在三个层面上为基层治理中的政治协商提供动力。第一,促进地方群众与政府间的协商。比如,庆典往往把正式的公共政治活动转换为具有家庭或地方村落传统的民俗文化活动。在仪式中,村长既是政府的代表,同时也是村落共同体的代表,并通过一种乡村情义共同体58转换了群众与政府的二元关系。第二,促进地方官员与中央的协商。老挝行政组织的垂直层级并不复杂,这也是在“三建”工作中县作为协调单位的原因。基层政治运作中的仪式更多发生在县级以下的政治活动中,并向上对接高层的政治庇护。这样一套政治协商过程,塑造了树状的政治庇护网络,在层级不复杂的情况下可以更为高效地处理集权与分权间的博弈。第三,促进政权与国家合法性的协商。从1975年开始,老挝就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该国唯一的政党。因此,政府可以充分吸收自20世纪以来在争取民族国家独立中使用的符号传统,把老挝文化传统上的统一性转换为政治传统上的团结性。正是通过不同层面上的协商互动,下沉后的治理目标才得以最终置换为具有主动性的群众发展参与和基层合作意愿。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通过引导国家治理目标下沉到地方社会,并通过协商互动以实现治理目标与政治意愿、政治认同的结合,庆典实际成为一种基层治理的有效策略。通过庆典的动员,地方政府克服了单一的正式制度在治理上的诸多困境,同时也回应了转型期基层治理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四、庆典治理:基层行政的另类合法化
从20世纪末开始,国际资本通过新自由主义影响了众多不发达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在此影响下,学者们对老挝政治体制与国家治理的研究主要从正式制度入手,大体对老挝基层的治理效果持负面观点。59因此,相关研究往往强调“去中心化”的治理路径,主张在地方广泛建设民主程序,在基层行政中加强民众的政治参与。60但即使如此,关于党政治理的研究仍然相对较少61,这也导致了外界对老挝基层治理的认知偏见。从基层行政的视角看,实际治理活动中的民主参与过程与国家表面上所声明的民主建设不尽相同,基层行政的另类参与有待被进一步挖掘。62
通过详细考察老挝基层行政运作,我们可以看到正式与非正式两种基层治理方式。一方面,就庆典的第一部分来说,民主参与以正式制度为参照,体现出了公共政治生活的参与典范。以此观之,自然可能得出基层民主羸弱的结论。另一方面,第二部分展现出了不同的参与方式。从落实国家政策的务实角度看,第二部分的庆典活动不但与村民形成了有效互动,还实现了广泛的政治共情。
这种通过非正式制度协助基层治理的方式,有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的现实考量。比如,老挝的公务员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且政府的财政体系难以支持科层体制的有效运转。63调查中一位村长就说:“我每个月工资也就买两包烟,所以村长必须有自己的工作。”(2018年3月21日,访谈于琅勃拉邦省孟威县)此外,纵使基层党组织仍然在老挝乡村发挥着作用,但促进乡村发展需要更为务实的做法,由“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带来的基于绩效的合法性已成为老挝政权合法性新的重要来源”64。基层在发展党员时也反复强调,成为党员不是为了“当官”,而是要帮助大家发展,促进村落团结。
与此同时,庆典行为也有自身内在的动力,形成一种庆典治理传统。一方面,从微观层面来看,庆典治理以区域内丰富的仪式传统为依托。乡村日常生活本身就经历着大大小小的仪式活动,这些仪式成为公共舆论表达的重要场所。这些舆论虽然不乏对政府的批评,但是仪式情景本身还是构建出了一种协商的向心力。65另一方面,庆典治理带来的政治默契在宏观上引导人们重视基层行政的实质性改变,而不苛求于民主程序。宏观改革一定要面对矛盾,持续的改革意味着要持续发现新的矛盾。所以,发现问题并不难,关键是如何适应一种不断被问题化又被去问题化的治理过程,庆典治理实际上创造出了一种基层不断适应改革的参与愿景。
庆典所具有的政治协商特征是老挝乡村治理的重要方面,这也与其他学者的观察相近。比如,海就认为,与西方不同,老挝的政治文化以自我的可塑性(malleability)为核心,“个人被理解为是以前努力和奋斗所积累的产物,而表面现象则被用来说明这种努力的迹象和个人当前的命运”。66莫里斯(Rosalind Morris)也强调,社会存在表面的现代公共性和内在的非公共性的矛盾。67这些不同于西方民主参与的特征,正在广泛影响着老挝基层的治理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庆典治理不是对老挝国家现代治理方式的替代,而是补充,并成为具有传统特征的另类合法化进程。一方面,这种不同于西方法理型支配的治理方式其实也与传统型支配有别。韦伯所讲的传统型合法性强调的是依据传统惯例而来的顺从,68但在基层庆典中,当下的“传统”已经与革命政权建立前的社会传统有较大差异。比如基层仪式活动往往不需要僧侣的参与,以及革命党独有的政治标语与意识形态符号大量出现。另一方面,就超越传统型支配的层面来说,庆典治理在不断经历卡理斯玛常规化的进程中,成为一种传统的、情感的与理性的混合体。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庆典中的民俗仪式体现了日常生活的协商逻辑,看似“复魅”69的社会转变实则不是回归传统,而是为了有效缓解外部政治经济关系介入乡村生活带来的紧张局面。70因此,整体来看,庆典治理意味着转型期老挝国家不存在一种清晰的合法性演化史,庆典治理在这里体现了国家政权多元的合法性状态。71
总而言之,庆典治理既非自上而下的意识形态霸权,也不是简单地自下而上监督政府。通过日常生活中地方性知识的参与,一种具有包容性的政治协商得以出现。“文化村”称号虽然有具体的指标,但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变通空间,并为基层行政的再协商提供了可能。进而,庆典本身意在强调一种合法性的可塑性,或多元的合法化路径,而不仅是完成治理指标那么简单。庆典活动重在激发一种热情,即通过主动学习以增强对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的理解,来实现“社会主义新人”的培养。就政府层面来说,老挝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其治理能力的不足和合法性认同的危机,但仍希望在包容中得到民众的认可。庆典治理实际上是通过治理动员把合法性危机转化为合法化培养,从而构建一套适用于转型期的乡村治理路径。
五、结论
从转型期老挝面临的治理问题出发,本文聚焦老挝基层的政治运作,尝试讨论一个长期困扰老挝政治研究的问题,即老挝如何在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仍能维持基层社会在转型发展中的稳定。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一个“文化村”称号授予庆典过程的详细记录与对庆典活动背后国家整体治理改革进程的梳理,提出了一种理解转型期老挝基层治理的运作模式——庆典治理。
庆典治理是老挝政府在基层行政中对传统文化活动的改造过程,以使得庆典本身适应当代基层行政的运作。在这一过程中,庆典不全然是一种传统仪式的展演,而是通过吸纳世俗政治活动开拓了一个政策协商的平台。庆典中,政府并非简单重复国家政策,而是通过目标下沉、目标协商、目标置换的过程,使国家政策或被动的治理指标向政治认同与主动的发展意愿转变。进而,老挝基层行政通过庆典实现了对乡村广泛的政治动员,在转型期政府治理合法性不足的困境中维持了基层政权的稳定。
整体来看,庆典治理回应的是转型社会所面临的基层治理的现实问题,其既不是一个完整的政治制度,也经历着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过程。通过庆典活动,老挝基层政府可以积极利用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关系开展日常治理,并在结合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的同时构建转型期社会治理的另类合法性。庆典政治虽然具有老挝特色,但就其通过庆典治理的逻辑来看,也具有广泛的比较价值。当代后发国家的现代化或多或少共享着转型社会的治理困境,理解庆典治理的运作也为理解多元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思路。
*文章初稿曾在南京大学社会人类学研究所“谋思谈”、中国社会学年会比较社会学论坛以及“海外民族志工作坊”十周年纪念学术研讨会发表,感谢与会专家的批评指导,感谢麻国庆、米良老师的指导,以及陆慧玲、姜雅桐的协助,同时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意见。文责自负。
①郑杭生:《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②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③ທ່ານໝູນແກ້ວອໍລະບູນ, ທ່ານ ວິວັນຈັນທະໂຄດ, ທ່ານ ສິງທອງ ສິງຫາປັນຍາ. ປະຫວັດຄວາມເປັນມາຂອງພັກປະຊາຊົນປະຕິວັດລາວ, ໂດຍສັງເຂບ ວຽງຈັນ: ສຳນັກພິມ ແລະ ຈຳໜ່າຍປຶ້ມ ແຫ່ງລັດ, ປີ 2022, ໜ້າທີ 19([老]姆高·欧拉本、威万·占塔扣、申通·申哈本亚:《老挝人民革命党历史概况》,万象:国家图书印刷出版社2022年版,第19页)。
④老挝人民党成立于1955年,并于1972年更名为老挝人民革命党。
⑤“革新开放”(ປ່ຽນແປງໃໝ່)直译是“转变为新”,与“革新开放”政策类似的还有,2023年老挝人民革命党十一届五中全会提出新的执政党发展路线和“建设坚强、深入与全面的转变”(ສ້າງການຫັນປ່ຽນຢ່າງແຂງແຮງເລິກເຊິ່ງ ແລະ ຮອບດ້ານ)的决策,其中“ການຫັນປ່ຽນ”也是转变之意。以转型视角来看,它们均有中国语境下的“转型”之意。
⑥詹小娟:《法国的印度支那殖民经济政策(1887—1930)》,载《东南亚研究》1989年第1期。
⑦梁志明:《论法国在印度支那殖民统治体制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载《世界历史》1999年第6期。
⑧Committee for Planning and Investment, National Statistics Centre, Basic Statistics 1975-2005: The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Lao P. D. R, Vientiane, 2005, p. 36.
⑨ 2016年,老挝人民革命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2020年摆脱“最不发达国家”的称号。2018年,老挝第一次达到“毕业”标准。但受疫情影响,该计划已经推迟到2026年。
⑩[美]克利福德·格尔兹:《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11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 Lao Statistics Bureau, Basic Statistics 2022, Vientiane, 2023, p. 112; Committee for Planning and Investment, National Statistics Centre, Basic Statistics 1975-2005: The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Lao P. D. R, p. 22.
12Holly High, Fields of Desire: Poverty and Policy in Laos, Singapore: NUS Press, 2014, pp. 3-4.
13郭迅羽、张小军:《共有中的私有与个有:一个老挝村庄的土地文化经济》,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14鱼耀:《老挝“民族识别”的再认识》,载《世界民族》2022年第2期。
15Andrew Bartlett, “Capacity-Building and Alternative Realities: 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Political Context of Technical Assistance in Lao PDR,” Laos Extension for Agriculture Project (LEAP) Report, April 4, 2013.
16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觉迎莱(Kyaw Yin Hlaing)的观点,他认为这种威权体制是虚弱的,但仍然发挥了稳定老挝政权的重要作用。Kyaw Yin Hlaing, “Laos: The State of the State,” Southeast Asian Affairs 2006, 2006, pp. 127-147。
17国家权力的基层渗透面临两个方面的博弈。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是否真能进入地方的问题,如舒绣文提出的“蜂窝状结构”说明国家权力受到地区主义的制约(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另一方面,在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有时也利用某些政治合法性传统来弥补转型期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如学者们对“运动式治理”的讨论(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 “严打” 政策研究》,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
18有关基层治理的研究展现出地方治理的灵活性。一方面,对政府间关系的研究诞生了一系列围绕“变通”的讨论(王汉生、刘世定、孙立平:《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21期[1997年]);另一方面,基层治理本应具备的专业化分工也不断受到群众工作的影响(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9比如,周雪光认为运动式治理继承自前革命时期的“君主官僚制”(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 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此外,冯仕政也通过“革命教化政体”论述了治理运动在中国革命历史中的特殊性(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20S. J. Tambiah, Culture, Thought, and Social Ac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252-286.
21[美]克利福德·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22按照韦伯的划分,支配关系的合法性建设可分为法理型、传统型和卡理斯玛型三种([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304页)。不过,卡理斯玛型并不稳定,传统型合法性建设并不与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相符,但无论传统的与卡理斯玛式的合法性如何继续发挥着影响,法理型合法性仍然是绝大部分现代国家名义上的追求。
23Sarinda Singh, “Religious Resurgence, Authoritarianism, and ‘Ritual Governance’: Baci Rituals, Village Meetings, and the Developmental State in Rural Laos,”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73, No. 4 (2014), pp. 1059-1079.
24相关研究参见Grant Evans, Lao Peasants under Socialism,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
251986年老挝实行“革新开放”政策,强调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机制”(ຫັນໄປສູ່ກົນໄກຕະຫຼາດ)。随后,老挝政府也多次强调转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生产经济。
26老挝乡村的改革经历了从战争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到市场经济改革时期等阶段,本文所讲的改革主要指市场经济改革后乡村经历的新变化。有关整体发展变化的研究,可参考Yayoi Fujita, “Understanding the History of Change in Laos,” Mounta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Vol. 26, No. 3 (2006), pp. 197-199.
27Sarah C. White, “Depoliticising Development: The Uses and Abuses of Participation,”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Vol. 6, No. 1 (1996), pp. 6-15.
28Glyn Williams, “Towards a Repoliticization of 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 Political Capabilities and Spaces of Empowerment,” in Samuel Hickey & Giles Mohan (eds.), Participation: From Tyranny to Transformation, London & New York: Zed Books, 2004, pp. 92-108.
29克鲁瓦桑(Croissant Philip)和洛伦兹(Aurel Lorenz)有对老挝政治集权与分权的总体性介绍,但这一介绍被放在威权主义的视角下(Croissant Philip & Aurel Lorenz, Comparative Politics of Southeast Asia: An Introduction to Governments and Political Regimes, Cham: Springer, 2018, pp. 128-131)。
30Yves Bourdet, “Fiscal Policy under Transition: The Case of Laos,” Europe-Asia Studies, Vol. 46, No. 6 (1994), pp. 1039-1056.
31Patrick Keuleers & Langsy Sibounheuang, “Central-Local Relationship in the Lao PDR: Historical Overview, Current Situation and Trends,” in M. Turner (ed.), Central-Local Relations in Asia-Pacific: Convergence or Divergence?,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1999, pp. 196-235.
32Jorge Martinez-Vazquez, Juan Luis Gomez, Guevera Yao,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in the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of Lao,” International Studies Program Working Paper 06-22, September, 2006.
33Holly High, “‘Join Together, Work Together, for the Common Good-solidarity’: Village Formation Processes in the Rural South of Laos,” Sojour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in Southeast Asia, Vol. 21, No. 1 (2006), pp. 22-45.
34ຄໍາສັ່ງ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ທົດລອງສ້າງແຂວງເປັນຫົວໜ່ວຍຍຸດທະສາດ, ສ້າງເມືອງເປັນຫົວໜ່ວຍເຂັ້ມແຂງຮອບດ້ານ ແລະ ສ້າງບ້ານເປັນຫົວ
ໜ່ວຍພັດທະນາ,16/ນຍ,15/06/2012(《关于建设省为战略单位、建设县为全面坚强单位、建设村为发展单位的试点通知》,第16号总理令,2012年6月15日)。
35海贤、罗琴:《老挝革新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与经验》,载《东南亚纵横》2020年第3期。
36Vongsakda Vongxay & Yangsoo Yi, “Sam Sang Rural Community Development Model of Lao PDR in Approach to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Lessons from Korea’s Saemual Undong,”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xtension & Community Development, Vol. 24, No. 2, pp. 143-154.
37方文:《老挝人民革命党管党治党的经验教训》,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6年第5期。
38这里,新的“革命运动”(ຂະບວນການປະຕິວັດ)指革命政权利用革命时期的合法性资源推动当代治理改革的过程。
39文化村运动的全称是“建设文化家庭与文化村运动”(ຂະບວນການກໍ່ສ້າງຄອບຄົວ ແລະ ບ້ານວັດທະນະທໍາ),一般村落在获得荣誉称号时只突出显示“文化村”,本文简称为“文化村运动”。
40Holly High, Projectland: Life in a Lao Socialist Model Village,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21, p. 59.
41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າງຄອບຄົວ ແລະ ບ້ານວັດທະນະທຳ, ລັດຖະ
ບານ, ນະຄອນຫຼວງວຽງຈັນ, 16/2/2021(《关于建设家庭和文化村的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2021年2月16日)。
42[老]苏金达·通达拉(ສຸກິນດາ ທອງດາລາ):《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建设和保护文化村的案例研究:万象赛塔尼县西维来村的地方政府》,老挝国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2年,第27页。
43同上,第51—56页。
44[老]宋皮·占塔翁(ສອນເພັດ ຈັນທະວົງສ໌):《人们对万象赛塔尼县纳通村文化村管理的看法》,老挝国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26页。
45Holly High, Projectland: Life in a Lao Socialist Model Village, pp. 59-63.
46根据宋皮·占塔翁相关论文整理,政府对庆典工作流程的规定包括:第一,寻找合适的或地方重要的,对历史有意义,但不影响地方人民生产的时间、地点;第二,准备仪式,把会场装饰美观以突出活动目的,让仪式更容易举办;第三,在合适地方安放“称号牌”;第四,集合父老乡亲与各村组织成员,参与宣布成为文化村的活动;第五,举行国旗仪式,组织参加活动并宣读上级同意批准正式实施的协议,阅读评估总结及未来工作计划方向;第六,宣读同意与认可的证明,接受文化村的表彰,授予礼物与物资等;第七,上级讲话,家庭、村、区、局、办公室等相关组织接受上级教导;第八,敲铜鼓九下,观看文艺表演,观看村落展示的商品和文化产品,以及其他村落展示或买卖的物品([老]宋皮·占塔翁:《人们对万象赛塔尼县纳通村文化村管理的看法》,第26—27页)。
47苏世天:《传统文化复兴与老挝乡村的现代化转型——以老挝灵性文化传统的“复魅”为主线》,载《东南亚研究》2022年第6期。
48“传统用膳”的老挝语全称为“ຮັບປະທານອາຫານຕາມຮີດ
ຄອງປະເພນີີ”。
49斯托贝(Stephanie Stobbe)在对老挝拴线仪式协商作用的考察中,详细梳理了女性的重要性。与他的观察一样,笔者同样观察到了女性在文化村运动庆典中的参与,且这种参与和庆典第一部分的女性参与形成了互补。参见Stephanie Stobbe, “The Soukhouan Ritual: The Legacy of Lao Women in Conflict Resolution,” in A. Christine Snyder & S. Phetsamay Stobbe (eds.), Critical Aspects of Gender in Conflict Resolution, Peacebuilding, and Social Movements (Research in Social Movements, Conflicts and Change, Vol. 32), Leeds: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imited, pp. 45-73。
50根据维克多·特纳的用法,仪式(ritual)一般更多表示“(带有宗教色彩的)变革过程”,而庆典(ceremony)一般表示“确认”(confirmation)或“认可”(ratification)过程(Victor Turner, The Anthropology of Performance, New York: PAJ Publications, 1987, pp. 48-49)。在此,笔者借用这种区分,把“仪式”作为具体的、具有明显信仰指向的活动,而把“庆典”作为世俗的并与政治相关的活动。进而,庆典治理本身可能包括一系列的仪式与其他庆祝(celebrations)活动。
51 Joseph R. Gusfield & Jerzy Michalowicz, “Secular Symbolism: Studies of Ritual, Ceremony, and the Symbolic Order in Modern Life,”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 10 (1984), pp. 417-435.
52Victor Turner, The Anthropology of Performance, pp. 72-98.
53童莹、王晓:《以苏丹之名:印尼特尔纳特岛社会秩序的象征建构》,载《民族研究》2021年第6期。
54同注41。
55Holly High, Projectland: Life in a Lao Socialist Model Village, p. 59.
56苏世天:《通婚圈与赞米亚谷地村落的政治表达——以老挝北部MN村为例》,载《东南亚研究》2019年第4期。
57海介绍了一个老挝南部村落居民面对灌溉项目时进行的基层政策协商过程,辛格则讲述了世界银行的发展项目在地方协商的过程,两人都提到了老挝基层执行的灵活性(参见Holly High, “Experimental Consensus: Negotiating with the Irrigating State in the South of Laos,” Asian Studies Review, Vol. 37, No. 4 [2013], pp. 491-508; Sarinda Singh, “World Bank‐Directed Development? Negotiating Participation in the Nam theun 2 Hydropower Project in Laos,” Development and Change, Vol. 40, No. 3 [2009], pp. 487-507)。此外,从自下而上的本土视角出发,斯托贝研究了老挝冲突解决系统(the Lao conflict resolution system),并认为其能在社会服务不足时替代正式结构发挥作用(Stephanie Stobbe, Conflict Resolution and Peacebuilding in Laos: Perspective for Today’s World, London & Yew York: Routledge, 2015, pp. 98-103)。
58苏世天、郝国强:《亲密关系视角下老挝乡村的情义共同体》,载《湖北民族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59近年来学者聚焦于新自由主义改革与传统老挝威权主义的关系(Miles Kenney-Lazar, “Neoliberalizing Authoritaria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post] Socialist Laos,”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Geographers, Vol. 109, No. 2, pp. 338-348)。在此基础上,以克里克(Simon Creak)为代表,学者们往往对作为正式制度的老挝基层治理持负面评价(Simon Creak & Keith Barney, “Conceptualising Party-state Governance and Rule in Lao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 48, No. 5 [2018], pp. 693-716)。
60 Joseph E. Stiglitz, “Participation and Development: Perspectives from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Paradigm,” 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 6, No. 2 (2002), pp. 163-182.
61Simon Creak & Keith Barney, “Conceptualising Party-state Governance and Rule in Laos”.
62在对老挝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讨论中,海也强调既有的老挝政治研究很少考虑基层行政的日常实践。参见Holly High & Pierre Petit, “Introduction: The Study of the State in Laos,” Asian Studies Review, Vol. 37, No. 4 (2013), pp. 417-432。
63老挝公务员素质水平受到老挝整体教育发展水平的限制。参见Simon Creak, “Abolishing Illiteracy and Upgrading Culture: Adult Education and Revolutionary Hegemony in Socialist Lao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 48, No. 5 (2018), pp. 761-782。
64Croissant Philip & Aurel Lorenz, Comparative Politics of Southeast Asia: An Introduction to Governments and Political Regimes, p. 118.
65苏世天:《地方性知识参与下环境正义的实践——以老挝社区的水资源分配协商为例》,载《青海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
66Holly High, Projectland: Life in a Lao Socialist Model Village, p. 68.
67Rosalind C. Morris, “Three Sexes and Four Sexualities: Redressing the Discourses on Gender and Sexuality in Contemporary Thailand,” Positions: Asia Critique, Vol. 2, No. 1 (1994), pp. 15-43.
68[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第323—325页。
69苏世天:《传统文化复兴与老挝乡村的现代化转型——以老挝灵性文化传统的“复魅”为主线》。
70苏世天:《灵性景观、公共权威与空间生产——老挝乡村社会中的共同体精神》,载《西北民族研究》2021年第3期。
71传统型与卡理斯玛型合法性在韦伯的分析中存在多种变体,但由于法理型支配被赋予了现代国家的典范意义,因此,作为一种历史形态的合法性类型就具有按一定顺序演化的倾向。参见李荣山:《权力与伦理:韦伯支配社会学中的国家理由问题》,载《社会》2020年第3期;赖骏楠:《“家产官僚制”与中国法律:马克斯·韦伯的遗产及其局限》,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