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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灭国”与“商战”:晚清知识分子国家想象中的商业神话

朵悦

【内容提要】 晚清知识分子认为商业发展与国家存亡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本文认为,这种关联背后重要的思想和现实语境是殖民列强的“公司-国家”在亚非的帝国主义策略。回顾西欧现代公司组织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近代早期殖民史上以东印度公司为代表的“公司-国家”在 18、19 世纪中西接触的过程中扮演的核心角色。在世纪之交,晚清士人总结出列强“商会灭国”的模式,进而考虑在变化的时势中革新传统的商业伦理,在世界大势中进行“商战”,与列强争夺利权。他们认为只要遵循国际公法、推行商业律令、组建商会组织、训练商业公民,就能够建成商业国家。“商业”以律法和组织为名构成了一种关于富强的意识形态,融入和抵抗帝国主义全球体系的命题同时出现。

  近年来,晚清知识分子对19世纪全球秩序的体认与批评得到了政法和历史研究的关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梁启超在世纪之交所作的系列文本。1901年,梁启超用“灭国新法”分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侵略、支配非西方国家的手段,强调灭人之国往往不需要直接动用武力,只要通过金融、借债、修筑铁路、派遣顾问等方式便可完成。①在游历美国之后,他在《二十世纪之巨灵托辣斯》一文中深入分析了列强的经济组织,认为“托辣斯”(今译托拉斯)导致了生产过剩及对海外市场的需求,从而产生了帝国主义现象。②这些文本不仅从军事和政体的视角,也从经济的角度理解帝国主义和世界大势。于是,在思考中国向哪里去的问题时,帝国主义的经济结构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更长的历史时段里,“经济改革”原本就是近代中国民族主义思潮和国家话语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洋务派主持“官督商办”,晚清绅商提出“商战”,维新派主张“物质救国”,革命派倡导“实业建国”,到《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形式确立国家的经济目标。对于这条线索的研究,在宏观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研究受到20世纪下半叶以来发展经济学在学术和政治上的双重影响,学者们发明出“中国版本的重商主义”③“重商主义的法律改革”④等理论话语,用以描述现代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这构成了80年代以来现代化思潮在中国思想界的持续回响。第二类研究则关心中国近现代经济伦理的变迁。⑤当“经邦济世”需要转换为具体的商业技术和财政金融问题时,知识分子需要克服传统儒家对以经济手段获得财富的顾虑。⑥于是,有学者认为儒家内部的“义利之辨”本身就能发展出一种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念,⑦也有学者认为晚清“天下之士多出于商”的状况代表了中国经济伦理思想的现代性。⑧

  上述两种研究都将审视当代“商业帝国”的目光投向晚清的历史现场。后冷战时代,全球资本主义秩序全面深化,发展主义的意识形态成为“圣经”,“商业”的正当性是这种历史进程的制度和伦理的双重后果。但“后见之明”的制度和思想分析不能揭示某种社会运作的方式是如何诞生的。正如布迪厄对国家起源的研究所表明的,在起源时期,正当化的过程尚未完成,可以看到不同力量和说辞之间的争议,重现其开端的任意性,便于我们理解其正当性的发展过程。⑨因此,本文参考了结构主义发生学的方法,并特别强调起源处的意识形态所具有的构成性作用。近代中国重商主义政策的提出以及商事制度的改革显然不是一种简单的“制度学习”。在广泛接触以财政国家和商业帝国为主导的全球秩序的过程中,晚清中国的制度发生学尤其受到意识形态的重要影响。因为既成的全球秩序当中显然充斥着种种“文化霸权”。其中,将非西方地区纳入欧洲普遍历史的“文明等级论”在最近几年已经得到中国学者普遍的重视,而本文则在此基础上关注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因此,本文不从后知视角评价晚清知识分子工商业改革思想与行动的“质量”,⑩而将晚清知识分子对工商业发展的思考理解为“商业神话”。之所以说是“神话”,是因为“商业”既有其经济基础的一面,亦有其上层建筑的一面,既是一种生产方式,又是一种组织模式;它既产生新的分配方式,也带来新的伦理价值,在事实和价值两个维度上在整个全球体系当中占据支配地位。过往的研究往往关注晚清士人如何理解、论证从事商业活动本身的伦理价值,也即一种规范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但笔者关注的问题是晚清士人如何理解并论证,只有订立商法、建立商部、研究商学、发展商业,才能避免亡国并最终实现国家富强,也即一种实证意义上的意识形态。11因此,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商业”在世纪之交的晚清士人的国家想象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进一步说,经济事务和政治前途、经济团体和政治组织、私人事务和公共利益是如何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思想地基?这种意识形态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

一、殖民主义的“公司国家”:从东印度公司到英国商会

  “民族国家”在塑造我们的历史叙事和政治想象方面具有非凡的意识形态力量。过去几十年的后殖民研究已经深刻挑战了“从帝国到民族国家”这种单一的线性进步论,12不过,后殖民主义所解构的“民族国家”,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和心理层面的,最多是政治和法权层面的;在“国家”和“公司”这两种现代组织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区别似乎依旧显而易见。我们往往将“公司”视为经济组织,将“国家”视为政治组织。即便主张公司应当担负社会责任,或批判大型跨国公司正在超越主权国家拥有越来越多的政治支配能力,也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上:公司组织本应只与私人利益和商业交易有关。

  当代社会科学开始超越国家法一元中心论,思考法律多元主义与多元规制的状况在历史和现实之中的延续性。13这启发我们追溯公司组织的制度起源,理解历史上的“公司”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还具有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甚至于在早期现代政治共同体形成的过程中,“公司”是除了“帝国”和“民族国家”之外,现代共同体的某一种可能形式。晚近的中外历史学家都注意到商业公司在欧美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概括为“公司国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这个概念用于解释商人的经济利益在欧美国家政治决策过程中扮演的核心位置;14而在狭义上讲,这个概念则专门用来形容英国东印度公司这样的组织形态。

  如果从概念入手,公司(corporation)的历史当然要从法人(corporation)的历史开始说起。15法人的政治含义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词源上与“association”(关联)有关,表达联合的意义。早期近代欧洲的法人被理解为在一套共同规则和法律之下,为公共目的联系在一起的团体。所有“法人”都具有不同形式的特许经营权。中世纪的教会机构、市政工程机构、地区贸易机构、大学和教育协会机构、海外贸易机构都可以视为“法人”,甚至早期现代国家的君主都是“独体法人”。16这种制度与早期欧洲的“复合君主制”叠加在一起,构成了一种政治权力的连锁矩阵。从1600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伦敦商人第一张特许状开始,以海外贸易为主要业务的东印度公司也开始成为法人团体。地理大发现刺激越来越多的欧洲人采用法人/公司形式来保护他们的海外贸易事业,东印度公司的远洋贸易也为帝国的复合秩序带来了新的局面。到17世纪下半叶,东印度公司已经成为殖民地的主权机构,不仅管理亚洲和南大西洋的种植园网络,还治理欧洲、亚洲和非洲的诸多人口。他们享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税收、实施惩罚、提供保护、规范宗教和公民生活、从事外交活动乃至发动战争等诸多权力。17

  东印度公司在政治形式上的复合性为殖民活动带来一种灵活的弹性。现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的诸种国际法原则正是为了确立荷兰的商业霸权而采取的“超经济”策略。当荷兰东印度公司从“贸易垄断权”中推出“征服的权利”时,贸易扩张就转化为领土事务上的政治主体资格。格劳秀斯的法律论证恰恰是为了让荷兰东印度公司能够自由地穿梭于公共主体和私人主体之间,自行选择一种方便的身份,服务于荷兰帝国的扩张。18

  因此,现代早期的“公司国家”是列强用灵活的法律手段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复合组织,东印度公司的兴起和衰落,不过是在殖民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段,同时复合了商业目标与军事职能的组织单位自身的精密化过程。在早期争夺全球市场和殖民地的阶段,垄断贸易、血腥的直接统治和高度集中的公司权力为殖民列强攫取了大量原始资本,并服务于欧洲君主中世纪的战争需求。因此,这一时期的教会法学家从基督教神学的角度出发,勤勤恳恳地为私有财产、跨洋贸易、奴隶制和高利贷做出道德辩护,西方古典传统对逐利行为的批判逐渐隐去,以私有财产、远洋贸易和逐利行为为核心的商业活动获得了公共的正当性。19而在18世纪以后,随着全球贸易的规模、种类和范围越来越广,垄断公司和直接统治的模式出现了种种问题。东印度公司内部的贪腐,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参与海外贸易,以及直接统治带来的高昂成本,迫使“公司-国家”转化为“商业-帝国”。公司法史学家或许强调19世纪的“公司”正式从公共机构彻底转变为私人组织,20然而,有限公司的崛起和东印度公司独家贸易垄断权的消失,并未彻底改变这种政治经济相统一的治理模式:在东印度公司下台之后,该公司仍然被许多企业组织视为构建新殖民企业的典范。21到了19世纪中期,英国殖民者罗德兹仿照东印度公司模式分别从南非和英国获得了垄断权和特许权,再次建立起一种“公司国家”的组织模式;22在中国,更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鸦片战争前后具有强大资本势力的英国商会。作为商人群体,他们主导国家战争的能力,比起他们的前辈东印度公司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

  东印度公司第一次与大清的接触要追溯到马戛尔尼使团访华。最新的档案研究已经发现,1792年中英第一次外交期间,正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率先联络两广总督,告知英吉利国王打算派遣使团前去祝贺;不仅如此,英国使团提出了代表东印度公司利益的要求,他们希望在沿海港口与北京进行贸易,并且要求减免税收,并索要宁波港附近舟山群岛中的一个岛屿,同时在广州附近建立一个基地。因此,乾隆皇帝主要将使团视为一种安全威胁。23

  到了19世纪后半期,英国东印度公司解体,旧式特许经营公司正在日益为崇尚自由贸易的商业集团所取代。24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用公司名义战争”25的逻辑和策略停止了。早在1833年,英国议会就取消了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垄断权,但当英国散商获得形式上平等的对华贸易权之后,资本集中并背靠军队支持的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迅速凭借优势垄断了鸦片贸易。自由贸易的英国散商依旧需要一个组织集约商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发挥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秩序的职能,并代表英商与政府沟通。广州、孟买、上海的英国商会纷纷组织起来,与伦敦的“东印度与中国组织”(East India and China Association)构成联动的信息网络。表面上看,这些英国商会没有独立的政治地位,必须接受英国驻华领事的管辖,但在事实上,商会继续承担着帝国扩张前哨站的职能,在自由贸易的叫嚣之下,上海英国商会通过其强大的组织、协调和造势能力,抢占了中国海关的职能,不仅能够影响英国的外交,还能联合影响美国领事的行动。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塑造的条约体制不能满足在华英商的利益时,上海英国商会甚至通过舆论引起英国政府的注意,借“亚罗号事件”鼓动英国政府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26英国商会的行动与东印度公司在组织和逻辑上的一致性,其背后正是资本主义持续扩张的政治经济学逻辑:生产不断集中,垄断资本逐渐生成,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在资本流动中起到支配性作用。27因此,在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帝国主义的号角已经吹响。不论商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是否能够真正绑定在一起,28“公司国家”都是帝国主义大国垄断市场、瓜分世界的组织载体。

二、从“商会灭国”到“商战”:对商业国家的双重想象

  鸦片战争时期,东印度公司正在解体中,晚清知识分子如何看待东印度公司,如何看待其后的英国商会,以及这些演变的组织所代表的殖民列强“公司国家”的扩张模式呢?从中英第一次外交到鸦片战争期间,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内地活动频繁,而在鸦片战争之后,中西商事交往日益增加,知识分子对列强的商业贸易扩张模式逐渐有了更多的认识,总结出“商会灭国”的历史教训,并由此发展出在全新的公法世界中与列强“商战”的理想。

  (一)“商会灭国”:领土与利权

  1878年,御史李璠已经模糊地言及西洋商业国家通过占据沿海口岸的方式逐渐深入内地,争夺领土,抢夺财富,并称其为“通商弱人”。李璠称:“古之侵人国也,必费财而后辟土;彼之侵人国也,既辟土而又生财。”29“古”与“彼”的对举呈现出新的时空意识,泰西以商业立国的生活方式占据了“今”的位置,并且作为迥异于历史中国的他者呈现在知识分子的视野中:商业国家以商业为先导,继而发动军事战争,其最终目标依旧是占领确定的地理空间。它与古代列国相争的差异,归根结底只是手段不同,商业手段的使用并不妨害其最终目标是攻城掠地,建立新的统治。30

  东印度公司的行动清晰地浮现在晚清士人的视野之中。陈炽也充分论述了东印度公司在大英帝国的全球扩张中如何扮演核心的角色。在他看来,英国尽管仅仅是由三个小岛构成的蕞尔小邦,但其之所以能够“执牛耳”于欧洲,并且“西并美利,南兼印度,东南括澳大利亚。属地之广,方二千万里”,都是因为商业的力量。陈炽关注到东印度公司这种组织模式,并将其称为“商会”。他将北美独立描述为“华盛顿携商会以叛英”,并认为英国商会派遣公班衙(company,即公司)前往印度、澳大利亚、缅甸、非洲等地盘踞海关,并动用武力征服内陆,故而“商会能灭人国也”。陈炽对18、19世纪全球史的认识不可谓不深刻。一方面,商会代表帝国利益,掌握军事力量,能够发动战争、吞并国土,这与乾隆皇帝对英国的防务意识一脉相承,强调警惕殖民列强的军事手段;另一方面,“商会灭国”的手段还包括商业交往,即便华盛顿率领的“商会”能够自立为国,但美国北部的加拿大也依然是英国的势力范围,美国虽然独立,却“举国皆英商也”。31

  康有为同样用“商会”指称列强的东印度公司组织。他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帮助大英帝国获取美洲和澳大利亚,荷兰东印度公司帮助荷兰帝国获得南洋,甚至东印度公司在鸦片战争当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也被他说得明明白白:“即其来犯广州,亦皆出于其商会所为,而国家遂籍以收辟地、殖民之利。”32

  在上述几个案例当中,晚清知识分子当然不可能实时地掌握从东印度公司到英国商会的变迁;对他们而言,列强占据领土、抢夺利益的殖民模式从来都没有什么变化,都可以用“商会灭国”来概括。他们对美国独立和英国殖民的论说,看似混淆了许多我们今天认为楚汉分明的概念,但其实如果深入关注陈炽称之为“商会”的“公司国家”如何深度塑造了国际体系,33就会惊叹于晚清士人的洞见。今天中国的知识分子习惯于将晚清商业社会的兴起视为独立于国家——事实上,也就是独立于政府的市民社会的发展,34但至少对于陈炽和康有为而言,商业组织的行动内在于帝国扩张的逻辑,英国的商会/东印度公司对领土和利权的争夺,正是他们理解19世纪殖民体系的核心环节。严峻的危机意识催生了一个镜像问题:如果“商会灭人国”,那么与之对抗的可能模式就是“商战”,在这个意义上,大清能够成为商业国家吗?

  (二)公法与商战:大清能够成为商业国家吗?

  当东印度公司的殖民历史作为一种“世界知识”进入晚清知识分子的视野时,印度等国的历史让“灭国”成为空间上现实可感的危机,英国等国的富强又为“救国”的道路暗示了一条时间上的线索,“商业”成为强国路上危险的诱惑,吸引他们寄希望于以“商业”手段进入万国竞争的序列当中。

  集中体现这种改革意图的就是商战论。在19世纪70年代成书的《易言》中,郑观应已经完整阐述了他的商战思想。郑观应的商战论首先建立在他如何认识“公法”的基础上,也即《易言》首篇《论公法》。在这篇文章当中,郑观应认为战争是西方各国富强的重要环节,由此解释“世变”和“运会”的时代情形。35在此基础上,他对近代国际公法做出了积极的评价:“以理义为准绳,以战利为纲领,皆不越天理人情之外。”在郑观应看来,通商以来列强没有把中国列于公法,中国也不屑自处于万国公法之中,倘若“遣使会同各国使臣,将中国律例,合万国公法……则互相酌量折衷一是”。36

  郑观应对于战争塑造现代国家的洞见着实超越了许多同时代人,在他看来,只要大清施行变法,理解商业贸易与逐利行为在世界大势中已经必然具有正当性,就能够与列强平起平坐,共同在全球商业贸易中争夺利权。《易言》的《论商务》一篇由此提出三种与外商争夺利权的方法:“举凡外洋之货,我华人自营运之,中土之货,我华人自经理之……凡中西可共之利,思何以筹之;中国自有之利,思何以扩之;西人独揽之利,思何以分之。扼此三端,则利权可复矣。”37

  后来,郑观应还发展出一套更加完整的商战论,主要是围绕清朝如何变法的制度建议,其中既包括政治和法律改革(建立商部、颁布商法),也包括文化和教育改革(学习商务、研习商学)。38然而,笃信公法的郑观应尚未察觉,欧洲国际公法已经形成了牢固的文明等级,中国在其中被排斥为半文明国家,根本不可能进入列强商业争霸的序列里;39当列强声称基于一种绝对的自然权利,他们应当能够不受限制地旅行、贸易和传教时,中国已经在法律上被塑造为传统而野蛮、绝对的“例外之地”。40而郑观应可以从经验上感觉到的是,不论是李鸿章、薛福成等人在1875年筹措海防的过程中预备筹办宏远公司进行远洋贸易,还是1881年李鸿章主导让轮船招商局到伦敦“下海”从事海外贸易,都不是明智之举。因为中国的商人既没有能力组织如此雄厚的资本,也对海外市场不够了解。因此,在洋务派的这两次注定失败的、激进的“商战”实践中,郑观应都作壁上观,41并且在此后的商战论说当中以此为训,反复思考如何在中国建设商业国家,中国为什么不能进入“公法序列”,并与列强商业在本土和海外有效地竞争。这一直是郑观应以及在他影响下的晚清知识分子百思不得其解的课题。

  事实上,列强“商业”的成功从来不仅仅是在郑观应想象的“德与力”的辩证平衡下发展出来的“富强有道”的大势,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和经济现代化对殖民地经济结构性的剥削之上的。42这种经济剥削的意识形态基础正是郑观应奉为圭臬的国际公法、商业规则和商业知识。在郑观应形成这种关于商业发展的玫瑰色想象的过程中,西方传教士再次发挥了重要的功能。《论公法》强调“理义为准绳,战利为纲领”的核心观念“法自然”,就受到了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 Allen)的深度影响。后者在19世纪70年代的《万国公报》上反复鼓吹通商、传教符合“天下自然之理”,43将中世纪神学家为了保障帝国海外扩张而确立起来的自然法原则传播到中国的思想市场中。

三、律法与组织:商战的两重策略

  郑观应与洋商接触最多,最能了解全球市场的运行逻辑,但在19世纪末,他无法意识到罗莎·卢森堡在几十年后的革命斗争当中领悟的一个道理: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深度依赖对殖民地经济的剥削,只有这样才能度过资本主义的周期性危机。资本主义总是需要对落后的殖民地进行超级剥削以调适内部矛盾。44对于像郑观应一样的诸多晚清知识分子而言,“商业”以律法和组织为名构成了一种关于富强的意识形态,似乎只要制定商业律法、学习商业知识、组织商业团体,就能够在“商战”当中赢得胜利。

  (一)律法:“商律”与“商学”

  郑观应的的商业改革策略大多着眼于内外商律的制定,在对外政策方面,他呼吁清政府收回领事裁判权,加征关税,限制外商内河航运权;在对内政策方面,主张裁撤苛捐杂税,设立商部、专利制度和近代银行,出台产业政策,扶持基础设施建设。45这些设想当然很美好,但在列强环绕的境地中,要怎么样才能把这些设想变成现实?仅以加征关税为例,在条约体系下,想要真正落实加征关税的方案在实践中并不可能,尽管百日维新期间清政府推进了与英国修改商约的议程,美国、日本和瑞典也同意了加征关税的条款,但在与德国和意大利的谈判中这一设想很快失败,直至清朝覆灭,新约制定的12.5%的进口税率也从未付诸实践。46郑观应的“商战”以及与其相关的“心战”“学战”“实业救国”等设想,如果不把列强的政治、经济和军事行动纳入考察的范围,就只能是一种关于商业发展的神话。

  康有为在百日维新期间也力主商业发展。只不过,康有为的设想更加复杂,有“富国”“养民”两个方面。“富国”包括“钞法、铁路、机器轮舟、开矿、铸银、邮政”六法,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货币政策。“养民”则包括“务农、劝工、惠商、恤穷”四法,此处“惠商”部分将商业发展与其他改革事项关联起来,具体又有“商院”“商会”“商学”“比较厂”四个方案。其中,“商院”即在中央设置专门的商业部门,“商学”是指商业贸易条款的学习,“商会”是指前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模式,“比较厂”是在西方博物学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模仿西方“万国博览会”模式的商业博览大会,希望借此制度挑选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47

  在戊戌变法之前,康有为多次给清帝上书,直陈开矿、制造、通商的重要意义,并且将改制的根本集中在改革科举和著书制器两个层面。48“公车上书”在“富国”“惠民”两个设想之后也重点强调“教民”和“改革官制”两项事宜。他认为,“泰西之所富强,不在炮械军兵,而在穷理劝学”。相对于洋务派而言,维新派的论说总是希望在“富国”的背后挖掘出某种系统性的关于富强原则的理论。49康有为对商业强国背后普遍的“商业知识”“商业原则”的渴望,正是被一种鲜明的殖民意识形态所召唤的结果。这种意识形态最为关键的能力就是让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通过“商法”的学习,“再生产”出诸多资本主义发展所必备的生产条件。50在维新派的鼓吹之下,清末科举改革的重头戏就是开办经济特科,其中不仅包括税则、矿产、商务等理财要目,还包括算学、格致、测绘等技术环节。51教育改革和知识革新不仅能够源源不断地塑造出适格的国家资本和买办阶层,还能培育一大批商事活动所必需的擅长会计、账目、结算和涉外商务的基层官僚。“商战”的总体意识形态与具体的商业知识、商事法律共同构成了商业帝国的意识形态。

  这种意识形态绝非完全顺滑的,郑观应在《盛世危言·西学》中对西方地理学的推崇,就恰好位于这种意识形态的褶皱之上。郑观应发现,日本、法国和英国的地理学十分发达,学问渊博的人会积极前往全球各埠,他特别关注到英国人前往南非勘探考察,“访寻金、银各矿,知前人传述不尽可信……考核地理”的经历。52在他的想象中,中国人也可以资助、派出勘探队探索全球的地理环境和市场条件,进而与列国商业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平等竞争;这种设想与他要求驻外领事调查各国贸易的商业法律改革一脉相承。然而事实上,郑观应所描述的是19世纪后半期欧洲列强瓜分非洲的浪潮,在南非发现矿产之后,帝国主义列强再次使用原本已经废弃的“公司-国家”殖民机构争夺领地和利权,地理学正是服务于殖民治理的知识手段。53

  郑观应、康有为试图通过法律和教育改革帮助中国商业在全球市场上开展国家支持下的自由竞争,其中既包括商品的竞争,也包括对市场的争夺。康有为认为,诸如东印度公司这样的组织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就,其力量源自国家支持下的公司制度、完善的贸易条款以及突出的商业知识。然而,如果理解“商律”与“商学”的意识形态逻辑,我们就能够看出将“重商主义”概念腾挪到晚清中国的语境中所面临的根本难题:商业强国本身伴随着军事征服和政治统治,国际资本的集中化与殖民侵略的历史原本就是一体两面。作为被剥夺者,殖民地不仅是这个“伟大商业与政治过程”的牺牲品,还要在已经成熟的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中进行工业资本的积累和商业产品的竞争。因此,“商战”要处理的真正命题,从来都不仅仅是早期重商主义阶段以国家为单位的财富积累问题,而是在业已形成的全球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体系当中突出重围的任务。

  (二)组织:从驻外领事到商会自治

  驻外领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晚清商战法律改革在国际法层面的重要表现。54不过,从更长的时段来看,广东、福建和浙江等地早在明朝末年就有大量移民进入南洋,随着清朝康熙皇帝1684年开放海禁,中国人正式进入东南亚的全球贸易体系,广东成为南方沿海省份的枢纽,祖籍广东的华人在南洋组织起庞大的商业和社会网络。55这种地域上的亲缘带来的血脉相连与文化相融,也是晚清诸多广东籍知识分子重新思考内外关系的一个出发点。56

  实际上,大清驻外领事对海外商民的保护十分有限。以新加坡为例,英国殖民政府唯恐清廷派任领事在华社威望渐高,权力日涨,威胁英国的统治权,所以专设华民护卫司,用以牵制领事职权,领事只能在文教层面多做功夫。57领事制度在非洲的效果也很不理想,58更不要说驻美领事对轰轰烈烈的排华法案根本无能为力。

  不过,晚清知识分子未必只在法律制度层面理解驻外领事制度。郑观应在1874年的《拟请设华官于外国保卫商民论》中,就开始主张清政府驻派公使对南洋各国的华民进行统一管辖;后来在《盛世危言·通使》中,他进一步号召“仿西人在华训练民团,以资保护”。59受到郑观应的影响,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时期提出了更加激进的主张,在回顾英国、荷兰东印度公司如何以“商会灭国”之后,他期待“吾南洋商民数百万家,若有商会,增力无穷”。60对他们而言,理想的驻外领事不仅有行政职能,更有政治意义。晚清知识分子眼中所见的欧美驻外领事们往往承担着积极的扩张职能,而在现实中,当时广东商民在东南亚也已经逐步编织出了一张庞大的商事网络。比如,1770年至1780年间,打劳鹿(Montrado)地区形成以大港公司为首,东万律(Mandor)地区形成以兰芳公司联盟为首的统治局面,在列强看来,这些公司具有严格的秩序纪律与政策,独立的立法、币制与外交能力,并长期武装民众与荷军对抗,像国对国那样与强大的荷印政府进行谈判。61欧洲殖民者视这些“公司”为独立存在的“华人自由国度”,对其百般提防。但也正因如此,对于晚清知识分子而言,海外商民具有重要的政治潜能。

  在变法失败、流亡海外以后,康有为等维新人士立刻着手实践戊戌变法时期的设想,试图用组织化的方式整合海外商民的政治和经济力量。梁启超于1899年发表《商会议》,主张“商会”是与中央集权相对的地方自治。在他看来:   

  盖国也者,积民而成者也,积府、州、县、乡、埠而成者也。如人身合五官百骸而成,官骸各尽其职、效其力,则肤革充盈,人道乃备;有一痺废若失职者,则体必不立。 

  一埠有一埠之会馆,商会者,即合各埠之大会馆也。一行有一行之行规,商会者,既合各行之大行规也。一帮有一帮之公所,商会者,即合各帮之大公所也。苟能行之,则其利益之可见者,盖有三大端焉:一曰每埠人人自得之利益也,二曰各埠公同均沾之利益也,三曰协助内地、保全宗国之利益也。62   

  我们可以在梁启超对“商会”的构想中看到他“1903年转向”之后关于国家有机体的思想雏形。此时,梁启超还没有将国家视为独立的人格,但现实存在的具有强大经济能力和政治潜能的海外商民已经启发他将“商会”视为某种有机的组织。此时,他必须处理的问题是“商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商会”是否侵占了国家的权力?梁启超一方面很激进地将商会政治与欧美的“地方自治”类比,另一方面又将海外商民与中国本埠的关系比作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主张孤悬海外的子女应奋发自强,“他日朝廷苟能自强,进之可以助国家之外政;不幸而竟被分割,退之亦可保身家之安全”。63可以看出,将“商会”组织视为世界大势当中一种抵抗“瓜分危机”的策略,64成为流亡海外的知识分子一个必然的选择。在《商会议》这篇文章的结尾,大英帝国的“商会”经验再一次“照亮”了梁启超的期待:   

  昔英人之得志于印度也,以七万镑金之商会,十数年间,规抚全印,指挥若定,筹饷练兵,设官开港,皆商会任之,国家一切不过问。凡数十年治定功成,乃举而还诸其国,至今英王帝五印焉。广州之役,一切兵事皆十三行商会主持之,卒乃割香港,开五口,使英人之权扩张于东方。……商会之功,十居八九哉!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人子之职也。尽瘁于海外以张国权,此国民之职也。我数百万之同胞,何多让焉!何多让焉!65   

  梁启超的期待似乎很快落空了,游历美国之后对华人社会的失望令他很快转向了以“国权”为核心的国家主义。66不过,乃师康有为将这一构想延续到了至少1906年。康有为在流亡期间写作的《物质救国论》另有《附录》一篇,名为《论省、府、县、乡议院宜亟开为百事之本》。过往论者往往将这一阶段康有为的政体设计称为“地方自治论”,67或强调康有为将德国君主立宪制作为重要的政体参考。68然细究其《附录》文本,直接体现出康有为构想之全球视野的,其实是他对绅商组织推进外交主权的设想:  

 假令外人有所要索,听其自举二十三省之议员公商与拒,而朝廷受其成焉。夫以合二十三省之绅民而商外交,其财力足以举大事,其怒气足以拒强凌。假令不济,至于用兵,彼各省议院亦必能竭力以筹饷。……故能以外交权付之直省议员之公举,可保后必无割地赔款、失地失利失权之事也。69   

  康有为期待通过一种绅民相商的制度化国内协商机制完成外交事务,拯救大清的外交困局。这种设想与康有为戊戌变法前后跟江南绅商的深度交往密切相关。70乃至于,他所设想的“地方自治”,其财力所以能举大事,恐怕就是因为他想到了在“物质”事业中颇成气候的江南绅商群体。1905年,在抵制美货运动中,国内商会提出要在国家对外交涉中享有发言权的政治要求,71与康有为《物质救国论》当中的说法出奇一致。

  从文本上追溯康有为、梁启超流亡初期对海外“商会”的共同期待,联系在事实上康梁对上海商会抵制美货运动的远程调度,72我们可以看出海内外的“商会”如何构成了康梁想象国家的组织基础。这不能简单解释为某种经济民族主义。73狭间直树将梁启超这一时期的行动理解为以华侨为基础从事“原型国家”的建设,74这种构想与英国以“商会”为前哨打开广州大门的历史经验之间存在着隐秘的关联。康有为乃至晚清的绅商群体对于中国商会在建设商业国家的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存在深切的期待,这种期待不只与利权的得失相关。因为组织商业本身也意味着重建政治伦理、再造社会精英。康有为后来在孔教会运动中开始将政治目标寄托在宗教组织身上,用“教会”这种兼具政治性和宗教性的组织团体防止政治共同体的瓦解与分裂,75这与他早期在“商会”身上看到政治潜能具有内在一致的线索。晚清的总体性危机也必然意味着一切抵抗的组织形式都必须将总体性的问题纳入考虑的视野当中,这正是“商会”这一夹杂在国内与国际、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组织形式所具备的潜能所在。当晚清士人用“商会”来理解作为政治经济军事复合体的东印度公司时,绅商润泽一方、士人兼济天下的传统政治伦理同时被激活了,原本指涉经济剥夺的组织在转译和对应中具有了抵抗政治的潜能。这种潜能当然有可能转化为压迫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官僚资本集团”,但同样也可能转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组织。

四、余论

  殖民列强以东印度公司及其“公司-国家”后继者活生生的霸权实践在晚清中国建立起一种关于商业发展的神话。郑观应等绅商提出“商战”这个命题,从理论上认可在“国竞”中进入文明国序列的帝国主义国际体系,但在实践中又必须跳出既定的文明等级秩序,要与列强争夺利权。“融入体系”和“反抗霸权”的命题同时出现,产生了思想和行动上的多重面向。

  “商战”所呼唤的商业律法与组织带领晚清知识分子共同进入了“富强”的意识形态中,当半殖民地知识分子自发地集中资本、输送劳动力、建立市场体制时,很容易将共同体组织为世界市场的一部分,源源不断地为帝国主义的资本增殖提供养料,并获得一个帝国行省的位置。晚清士人观察到的“商业灭国”原本建立在夺取殖民地利权的基础之上,但他们所构想的商业神话主要是制度乃至伦理的问题,当洋务派兴办的轮船招商局考虑“出海伦敦”却屡屡失利的时候,真正的问题恐怕不是郑观应所担忧的商业律法、商事组织和商业知识的不足。列强在殖民地的军事暴力和剥削掠夺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结构性作用被抹除了。

  尽管律法与组织具有意识形态的神话内容,却同样具有面向实践的物质客观性。随着晚清危机进一步加深,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对世界大势有了更加深切的体认,组织商会抵抗瓜分危机的构想开始超越制度的神话色彩而具有了新的可能性。在20世纪初期,当清政府代表列强镇压中国民众的排外运动时,以上海商会、汉口商会以及海外商人群体为代表的商事组织团结起来,共同发起了抵制美货运动。但历史最终证明,只有总体性的革命政党与全局性的大众运动才有可能将商会组织有机整合在民族革命运动当中,76否则,帝国主义国家很容易突破原本就不牢靠的“主权边界”,让商业组织和商事规则成为真正的全球治理原则。梁启超在20世纪之初描绘的“灭国新法”,在战后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中依旧无处不在。

  1965年,马克思主义者埃内斯托·曼德尔在以拉丁美洲为例讨论第三世界的工业化问题时说:

  发展中国家的双重悲剧在于,它不仅仅是国际集中化进程的牺牲品,而且在以后它们还得为自己的工业落后付出代价,也就是说,得在一个充斥着业已成熟的西方工业的产品的世界中进行工业资本的原始积累。77

  同年,加纳政治领袖恩克鲁玛出版《新殖民主义》一书,抨击殖民帝国在政治和经济上将非洲巴尔干化,使得名义上获得国家主权的小国在国防、经济、财政、政治等各方面都继续受到原宗主国的支配。78为了彻底摆脱这种支配,恩克鲁玛热切地呼唤非洲紧密联合起来,建立共同的国防、外交、财政和市场,实现独立自主的政治建设与经济发展。

  显然,非洲的紧密联盟方案最终破产了,但是以“公司国家”为组织模式的“商业帝国”仍经久不衰。7920世纪后半叶的历史证明,即便获得“主权独立”,许多国家依然饱受新殖民主义经济策略的影响。由于原宗主国始终在独立后国家的货币体系、产业结构、法律制度和知识生产中扮演核心角色,那些独立后的民族国家总是在殖民经济体系的依附结构中越陷越深。80重新回顾晚清士人对商业制度、知识和组织的迷恋,并不意味着否认这些规范结构的意义,而是要重新理解“事实”与“规范”的关系,由此,我们才能从“抵抗”与“融入”的难题中进一步解放出来,想象一个新的世界。

  

【注释】

①王锐:《“灭国新法”:清末梁启超对世界大势的剖析》,载《人文杂志》2023年第1期。就此,有学者发现梁启超很早就在“灭国新法”的框架下洞察了日本“亚洲门罗主义”和美国“门户开放”的侵略性,见章永乐:《作为“门罗主义”研究先驱的梁启超》,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也有学者发现梁启超区分了侵略性的“民族帝国主义”和反抗性的“民族主义”,并由此探讨亚非民族主义是如何抵抗帝国主义扩张的,见殷之光:《新旧之间的梁启超——亚非意识与民族帝国主义的背反》,载《开放时代》2023年第6期。

②汪晖:《世纪的诞生——20世纪中国的历史位置(之一)》,载《开放时代》2017年第4期。

③缐文:《近代语境下的发展经济学:晚清重商思想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9—311页。

④赖骏楠:《商战与律例:晚清的重商主义法律改革》,载《中外法学》2024年第3期。

⑤刘小枫、林立伟(编):《中国近现代经济伦理的变迁》,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⑥干春松:《理想的国度:近代中国思想中的国家观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62—73页。

⑦[美]田浩:《功利主义儒家——陈亮对朱熹的挑战》,姜长苏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

⑧[美]余英时:《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⑨[法]皮埃尔·布迪厄:《论国家——法兰西公学院课程(1989—1992)》,贾云译,北京:三联书店2023年版,第154—156页。

⑩历史学界已有充分的研究,可以参考茅海建:《戊戌时期康有为、梁启超的思想》,北京:三联书店2021年版。

11关于这种区分,可参考Taisu Zhang,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s of Qing Tax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2, pp. 17-20。

12代表性作品可以参考[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高继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3强世功:《告别国家法一元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载《东方学刊》2018年第2期。

14范勇鹏:《美国制度的起源与本质:从公司到国家》,载《学术月刊》2020年第10期。

15此处是指西方公司组织模式。关于“公司”概念在中西交往过程中内涵的演变,可参考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的制度信息》,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16Philip J. Stern, The Company-State, Corporate Sovereignty and the Early Modern Foundations of the British Empire in Indi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9.

17Ibid., p. 5.

18[德]巴多·法斯本德、安妮·彼得斯(主编):《牛津国际法史手册》上册,李明倩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345—347页。

19Martti Koskenniemi, To the Uttermost Parts of the Earth - Legal Imagination and International Power, 1300-187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1, pp. 117-211.

20Grietje Baars & Andre Spicer (eds.), The Corporation, A Critical, Multi-Disciplinary Handboo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pp. 214-246.

21Philip J. Stern, “The Ideology of the Imperial Corporation: ‘Informal’ Empire Revisited,” in Emily Erikson (ed.), Political Power and Social Theory, Bingley: Emerald Group, 2015, pp. 15-43.

22[加拿大]斯蒂芬·R·鲍恩:《贸易与殖民:霸权公司三百年(1600—1900)》,于振洋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40页。

23[英]沈艾娣:《〈乾隆皇帝谕英王乔治三世敕书〉与有关传统中国对外关系之观点在20世纪早期的形成》,张丽、杨阳译,载刘新成、刘文明(主编):《全球史评论》第20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

24[德]巴多·法斯本德、安妮·彼得斯(主编):《牛津国际法史手册》下册,第872—873页。

25马克思:《东印度公司,它的历史与结果》,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26江家欣:《上海英国商会与领事协管制度的兴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3年第3期。

27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28启蒙以降的思想家当然对商人阶层和殖民主义多有警惕和批判,譬如斯密就认为商人没有祖国,他要求尽可能废除不公正的贸易体制。在马戛尔尼使团访华期间,作为英国政府代表的使团也表现出对礼仪超乎寻常的关注,这并不是完全符合商人利益的行动。

29杨家骆(编):《洋务运动文献汇编》第1册,台北:世界书局1963年版,第165页。

30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14页。

31陈炽:《续富国策》,北京:朝华出版社2018年版,第260页。

32康有为:《请立商政以开利源而杜漏折》(1898年7月23日),载《康有为全集》第4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339页。

33Andrew Phillips & J. C. Sharman, “Company-states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Global International System,”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26, No. 4 (2020), pp. 1249-1272.

34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对这一理论脉络的批评,可参考赵珊:《中国商会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理论反思与实践路径》,载《开放时代》2023年第4期。

35同注30,第66页。

36同上,第67页。

37同上,第74页。

38同注④。

39相关研究可以参考章永乐:《铸典宣化:“文明等级论”之下的“旧邦新造”》,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4年版。

40[加拿大]陈利:《殖民强权的“例外之地”和“绝对责任”制度在晚清中国的形成》,载《清史研究》2023年第1期。

41易惠莉:《郑观应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8—152页。

42B. Jeyifo, “In the Wake of Colonialism and Modernity,” Anglophonia, Vol. 71, No. 2 (2000), pp. 71-84.

43同注41,第132页。

44[德]罗莎·卢森堡:《资本积累——一个反批判》,见[德]罗莎·卢森堡、[苏]尼·布哈林:《帝国主义与资本积累》,柴金如等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166页。

45同注④。

46姚洪卓:《近代天津对外贸易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页。

47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1895年5月2日),载《康有为全集》第2册,第40页。

48康有为:《上清帝第四书》(1895年6月30日),载《康有为全集》第2册,第84页。

49有学者称之为“事事通过思想文化寻求根本解决的倾向”,参见[美]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五四”时期激烈的反传统主义》,穆善培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5—51页。

50[法]路易·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吴子枫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38页。

51张海荣:《思变与应变:甲午战后清政府的实政改革(1895~189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34—335页。

52郑观应:《盛世危言》,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53相关研究可以参考宋念申:《制造亚洲:一部地图上的历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54同注④。

55[美]孔飞力:《他者中的华人——中国近现代移民史》,李明欢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37页。

56程美宝:《地域文化与国家认同:晚清以来“广东文化”观的形成》,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8—110页。

57刘慧、谢仁敏:《晚清驻外领事与南洋华文文学的发生》,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22年第2期。

58黎海波:《晚清政府的非洲华侨政策:评价与反思》,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

59同注52,第114页。

60同注32。

61[荷]高延:《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袁冰凌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6年版,第151页。

62梁启超:《商会议》,载《梁启超全集》第1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06、710页。

63同上,第707页。

64梁启超在写作《商会议》的同时也在写作一篇名为《傀儡论》的文章,其中已经涉及帝国主义“无形之瓜分”以及“灭国新法”等内容。关于灭国新法与帝国主义,可以参考殷之光:《新旧之间的梁启超——亚非意识与民族帝国主义的背反》。

65同注62,第711页。

66傅正:《梁启超早年国家主义思想之演变(1899—1903年)》,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3年第12期。

67朱忆天:《迈向近代文明国家的探索——康有为后期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8—126页。

68章永乐:《变法思想家的“制度认知落差”:康有为与韦伯论德国宪制》,载《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

69康有为:《物质救国论》,载《康有为全集》第8册,第101页。

70朱浒:《康有为的“投名状”:〈书余莲珊《尊小学斋集》后〉的政治意涵》,载《历史研究》2021年第5期。

71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第217页。

72伊云静:《保皇会与抵制美货运动再探》,未刊稿。

73孔飞力将东南亚华商自发形成的中华总商会,清政府主导、驻外领事直接推进建设的商会,以及中国本土商会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强调经济民族主义的影响因素。[美]孔飞力:《他者中的华人——中国近现代移民史》,第176页。

74[日]狭间直树:《新民说略论》,载[日]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共同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65页。

75丁耘:《康有为: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间》,载章永乐:《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序第1—13页。

76汪晖:《作为思想对象的二十世纪中国(下)——空间革命、横向时间与置换的政治》,载《开放时代》2018年第6期。

77[比]埃内斯托·曼德尔:《第三世界原始积累和工业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载《阿马卢》(利马)1965年4月—6月号,转引自[乌拉圭]爱德华多·加莱亚诺:《拉丁美洲被切开的血管》,王玫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78[加纳]克瓦米·恩克鲁玛:《新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最后阶段》,北京编译社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6年版,第1—5页。

79强世功:《文明终结与世界帝国——美国建构的全球法秩序》,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1年版。

80Immanuel M. Wallerstein, Africa: The Politics of Independence and Unity,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2005, pp. 12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