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活动 >> 年度论坛 >> 正文

第十七届开放时代论坛:实践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

时间:2020-01-14 录入:Admin

编 者 按

       第十七届开放时代论坛于2019年11月2日至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

       近年来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多隐含着把西方的经验(诸如资本主义发展、自由市场、形式主义法律等)及其理论抽象认作普适真理的意识。我们所强调的则是从实践中的经济、法律、社会和历史出发的研究,据此决定现有理论的取舍,并修改现有理论或建构新的分析概念,探索其隐含的理论逻辑。

       能否更加合符实际地研究中国,其实面临着能否跳出以西方主流理论来认识中国的问题,面临着能否想象一个传统、革命与改革相互贯通的中国,面临着能否想象一个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的国家、政党、社会与市场。或者,能否更加合符实际地研究中国,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以中国作为方法去研究中国。

       我们希冀的不仅是关乎过去的历史研究,也是现实研究;不仅是回顾性的研究,也是带有前瞻性的研究,藉此建立扎根于中国实际的 “实践社会科学”。

       本届论坛由开放时代杂志社、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联合举办。《开放时代》、Rural China(《中国乡村研究》[国际版])、《中国乡村研究》、Modern China(《近代中国》)将分组发表与会者提交的二十篇论文,敬请关注。


黄宗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荣休)):建立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从实质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缺点谈起*

       今天影响最大的社会科学采用的研究进路主要是从理论出发而得出某种“假设”,而后搜集经验证据来支撑其假设,最终再返回到理论。笔者多年来提倡的则是要将此进路颠倒过来,即从经验证据出发,借此来检验各种理论,决定如何对其取舍、汇合、重构、推进,建立更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然后再返回到经验中去检验。

  这就意味,首先,我们不会将现有理论当作给定答案,而是要将所有理论都“问题化”。这是因为,真实世界千变万化,绝非任何单一理论所能完全理解。也是因为,现有理论多源自西方经验的简单化和片面化,但中国的经验,从源自西方的理论来看,则是充满“悖论”的(譬如,充满一双双被认为“不该”并存的实际)。而且,即便是相对西方实际本身,由于在现代科学主义的霸权下,社会“科学”充满对普世理论建构的冲动,强烈倾向将复杂的实际建构为简单化的、片面化的、逻辑上整合的、排他的普世规律。我们需要将那样的认识过程和研究进路颠倒过来,从实际出发再返回到实际去检验,而不是从理论出发,将实际剪裁来纳入某一理论。

  如此的研究进路的优点,在于它不轻易被任何现有理论或意识形态所主宰,并意味其概括与经验证据更加紧密连接,更有可能导致更符合实际,尤其是中国实际的概括和其新理论的建构。

  虽然如此,这样的比较“实质主义化”的研究进路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弱点是,缺乏意图普世的理论所附带的前瞻性。后者将其自身建构为依据某种不言自明、无可怀疑的普世“科学”“公理”/规律,但实际上,多是某种理想化价值的设定(譬如,“理性经济人”或“劳动价值论”),而后通过演绎逻辑将其建构为一个逻辑上整合的模型。它借助科学主义的大潮流而将本身建构为类似于自然科学所追求的无可置疑的真理。其弱点是将复杂多面的实际简单化、片面化,但同时带有较强的前瞻性,因为它不单是对实际的概括,更是对实际的理想化。它更容易被人们接纳和被政权采纳为统治意识形态,由此成为“主流”。而笔者提倡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进路,则缺乏前瞻性意识形态化的可能,因此只可能成为某种“另类”理论。

  这里,笔者的建议是有意识地根据不同文明传统自身至为崇高的道德理念做出主导性道德价值的选择,并借此区别“善”与“恶”的实际和实践,目的不仅是要更精准地认识实际,更是要提出改造实际的主导性道德价值观。后者虽然带有一定的“普世”意图,但它完全尊重全球各大文明传统的不同的崇高道德理念的正当性。关键在于不仅要认识到那样的理念的普世的一面,也要认识到其特殊的一面,由此来建构一个带有开放性而不是排他性和封闭性的新型社会科学。

  本文将通过笔者多年来开办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的入门课程关于当今四大主要社会科学理论传统的讨论,来点出各自的贡献和弱点,借此进一步说明这里要阐释的研究方法和进路,也借此说明占据霸权地位的形式主义化理论传统的不足。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堪称漩涡似的“规范认识危机”之中:中国与西方传统、革命与改革传统、经典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传统相互冲击,形成了一个充满矛盾的思想世界。两大主流理论——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和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都不能完全解释中国的基本实际,但它们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主宰着人们对中国的认识以及各高等院校的社会科学(包括历史)学科培训。而批判这两大理论的主要理论,其一是实践/实质/实用主义理论传统,因缺乏前瞻性,基本限于对历史的认识,其二是后现代主义理论,则主要限于话语研究和对现代主义的批判,同样缺乏前瞻性。

  本文先从实践(实质/实用)理论出发,一方面论述其学术认识方法的优点,一方面建议为其添加前瞻性的道德理念及相关话语。这并不是要提倡建构绝对/普适/排他性的理论,而是主张一个带有多元性和宽容性的认识方法和理念。在此之上,我们仍然需要纳入经典新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所包含的一系列不可或缺的洞见。同时,也要借助后现代主义来认识那两大理论所依赖的简单化的、逻辑上整合的普适化“理想类型”理论建构方法,以及其隐含的现代主义和科学主义。在认识方法层面上,“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研究进路要比普世性和排他性的经典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都更符合实际,更具多元性和包容性。相比后现代主义,则并没有走到怀疑一切客观真实的话语主义极端。

  简言之,我们要做的是根据扎实的经验证据来决定对不同理论的取舍、对话、重构和推进,再返回到经验/实践中去检验。我们做学术的目的应该是求真和带有前瞻性的道德理念,而不是任何时髦或给定的理论。面对千变万化的实际,现有理论应该成为我们探索实际所提出的问题而不是答案。

一、 实践/实质/实用理论的不足 

  下面先讨论几位重要的实质、实用和实践主义理论家,通过对他们理论的评述来指出实质主义在认识论方面的比较贴近实际的优点,这十分不同于形式主义理论的脱离实际的强烈冲动。正因为如此,实质主义也缺乏形式主义理论那种科学主义化和高度简单化、普适化和理想化所附带的前瞻性和意识形态化威力。本文的建议是,实质主义理论应该明确纳入根据世界各大文明传统的崇高道德理念,赋予自身所欠缺的,能够区别 “善”与“恶”实践的前瞻性,来与形式主义的霸权抗衡。

  (一) 实质主义论析举例:波兰尼、恰亚诺夫和瑞格理

  1. 波兰尼

  我们可以从波兰尼(Karl Polanyi)的实质主义理论开始。波兰尼研究的一个重点是对“前资本主义”世界的论析,说明其中的交易/交换不是“价格设定的”(price-making)、“自律的”( self-regulated)资本主义市场交易,说明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交易/交换其实主要是“互惠、再分配,或政权主导下”的,乃是“嵌入于社会”的现象。当时的经济体所关注的主要是生存和使用,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中追求资源最佳配置和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交易。这是对理解“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早期的有力洞见,可以协助我们认识、理解诸如礼品交换、生存主导的生产和交换,乃至于政权主导的贸易等。

  波兰尼还提出了对自由主义关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建构的质疑,特别强调市场经济实际上不可脱离社会“嵌入性”(embeddedness)来认识和理解。土地、劳动力和货币并不是真正脱离社会的商品,仅是虚假的商品(fictitious commodities),都脱不开与国家和社会的紧密关联。更有进者,波兰尼还论证,英国(从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转型”历史过程,乃是市场商品经济侵入社会而引起“能动的社会”(active society)的自卫和反抗的过程,从而形成了“被规制的市场”(regulated market),而非新自由主义所虚构的“自律的市场”。自由主义建构的“经济市场”实际上乃是一个“社会(中的)市场”(social market)。(Polanyi, 2001[1944]; Polanyi, Arensberg, and Pearson[eds.], 1957)

  同时,面对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以及法西斯主义的兴起,波兰尼显示了对马克思主义一定程度的认同,倾向“民主社会主义”的理想(Block, 2003)。部分由于此,他被反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霸权的社会学家认可,一定程度上也被新一代马克思主义学者认可。

  正如他的主要阐释者布洛克(Fred Block)指出,波兰尼倾向认为市场“始终都嵌入于社会”(always  embedded in society),虽然他并没有更明确、透彻地阐明这个概念,也没有冠之以鲜明的称谓(Block, 2003)。部分由于此,他的理论尚有待后来者更为明确地推进。布洛克正是据其经济市场必定“嵌入于社会”的论点而将波兰尼认定为社会学分科的“经济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而布洛维(Michael Burawoy),作为一位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强调的则是波兰尼和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思想间的亲和性,特别突出两者对资本主义市场“霸权”的认识,突出劳动者对其抗拒的必要,由此提出了聚焦于劳动者研究的新的“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sociological Marxism)设想(Burawoy, 2003)。

  正如沈原所阐释,这是当今面对全球化了的“第二次大转型”研究中的两大学术研究进路之一。一是主要关注全球化资本下的新劳动者的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视角;一是“新古典社会学”(例如塞勒尼[Ivan Szelenyi])关注全球化中新的精英(如掌控新“文化资本”而不是旧型的产业资本家)的视角。(沈原,2006,2007)

对研究中国历史和实际的学者来说,还要认识到,波兰尼的论说主要限于前资本主义经济早期和资本主义经济两端的对立体,基本没有考虑到处于两者之间的前工业长时段历史实际,即部分为市场、部分为生存的经济体系。后者实际上是中国帝国时期之后半期的经济史的主要内容。

  固然,波兰尼的研究并不具有普世野心,它带有一定的经验适用边界,那是其相对符合实际的认识方法上的优点;但它欠缺真正可以与两大经典主流理论影响抗衡的鲜明的前瞻性。那也是为什么布洛维要为其添加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和标签,借此形成了更为鲜明的“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学术理论流派。

  2. 恰亚诺夫

  恰亚诺夫(A. V. Chayanov)虽然和波兰尼同样常被视为实质主义的代表性理论家,但与波兰尼有一定的不同。他更关注帝国晚期和资本主义初期的俄国,即处于波兰尼的前资本主义早期和工业化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之间的历史阶段,亦即兼具波兰尼型交换和现代市场交易的中间阶段。恰亚诺夫从小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这个基本事实出发,阐明了其与资本主义单位的不同:由于其经济决策同时考虑消费和生产,而且其所依赖的劳动力几乎全是农户家庭自身的给定劳动力,而不是雇佣的工人,其经济行为与逐利的资本主义单位十分不同。譬如,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一个资本主义的雇佣单位不会在劳动力边际报酬降到低于雇佣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继续在单位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为那样是会亏本的。而一个小农户则不同,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由于生存(消费)的压力,会为了家庭消费的必要,几乎无限地继续投入更多的家庭劳动力。(Chayanov, 1966 [1925])

  在中国的经济史中,这个道理主要展示于小农从粮食生产转入劳动更加密集但单位劳动报酬较低的商品生产(主要是棉花-纱-布和蚕桑-缫丝):一亩棉花-纱-布生产大约需要180天的劳动,18倍于水稻,但只带来数倍的报酬;蚕丝需9倍于水稻的劳动,但只带来三四倍的收入。这样的农业 + 手工副业的低报酬劳动都是由家庭中的老人、妇女和孩子来承担的(“家庭化生产”)。笔者曾将这种商品化论析为“内卷型商品化”,既区别于“剥削型商品化”(譬如,由地主将收缴的实物地租卖出),也区别于资本主义式的“营利型商品化”。由于此,在同一个商品经济中,小农户单位土地的产出会超过一个资本主义单位,从而支撑更高的地租,也就是说地价。正因为如此,在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高度劳动密集化的小农户战胜了资本主义型的雇工经营式农场;在其他地区也占据到农户的绝大多数。对于我们认识共和国之前的中国经济史,恰亚诺夫提供了极具启发性和洞察力的论析。(黄宗智,2014a:第1卷、第2卷)

  同时,恰亚诺夫还预见到小农户在工业时代和高度发展的市场环境下长期延续的实际,并提出了一个可能的前瞻性方向,即提出建立为小农在商品经济中提供“纵向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的设想——既非资本主义(企业化)型的市场经济,也非完全与资本主义对立的集体化计划经济。它既不同于波兰尼型的前资本主义论析,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计划经济设想。(黄宗智,2015b,2018)

  一定程度上,恰亚诺夫理论可以说超出了波兰尼理论的范围。这是他与波拉尼的一个重要不同,也是他具有特殊理论洞见的一个方面。尽管如此,恰亚诺夫的理论仍然缺乏更为宽广的和长远的视野,因为它关注的主要只是小农经济,即便是商品化了的小农经济。

  3. 瑞格理

  此外,我们还可以以实质主义经济史理论家瑞格理为例。在认识方法的层面上,他与恰亚诺夫相似,也是从最基本的事实中去探寻最重要的理论概念。他特别突出前工业经济所依赖的有机能源和工业经济的无机(矿物)能源之间的关键差别。前者的极限乃是作为耕畜的马力,最多只可能达到一个人劳动力能量的7倍,远远不及后者如单个矿工(在19世纪)每年所能生产的约200吨煤炭通过蒸汽机所能产生的能量。我们知道,在工业时代,单一辆人们常用的轿车便可以达到数十到数百匹马力的能量,突破了此前极其有限的人畜能量所限定的产出水平。瑞格里借此说明前工业时期的农业经济与工业时代的工业经济的基本不同,连带也含蓄地说明了基于后者的经济学之所以并不适用于前者。(Wrigley,1988)这是对基本实际的洞悉,但常被如今的新古典经济学家所忽视。他们习惯将源自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理论逻辑用于所有经济体,包括前工业时期的农业经济。(黄宗智,待刊a)

  波兰尼和瑞格理等(也包括恰亚诺夫以及其他可以被视为实质主义的理论家,如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和斯科特[James Scott])实质主义类型的理论家基本都聚焦于前工业时期社会经济的论析,其理论缺乏关乎工业化了的社会经济体的现代性和前瞻性,不如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理论那样具有明确的现代性和前瞻性。这是它们只可能成为另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实践主义:布迪厄

  与上述理论家们不同,布迪厄很好地突出了实践理论与形式化“理想类型”主流理论之间在认识论层面上的根本性差异:前者更贴近真实世界,是超越单一的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单一的意志主义或结构主义、唯心主义或唯物主义的理论。他论析,实践是超越两者,经过其互动与结合所产生的,因此其逻辑是模糊的而非清晰的,但是更符合实际的。布迪厄给出的重要例子是阶级“习性”和“象征资本”,比偏向单一方(阶级结构或物质资本)的形式化理论更符合实际,因为真实世界不可能是完全简单取决于主观或客观、意志或结构、唯心或唯物,以及理性或感情的任何单一方。简单将二元对立的任何一方排除于认识之外,乃是不符合实际的建构。它仅是西方现代主流理论的惯用方法。在认识论层面上,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要比上述实质主义理论家们的理论更为明确地符合真实世界的实际。尤其是他的象征资本概念,已经促使“左”和“右”的经济学和社会学-人类学界较广泛地采用了诸如“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关系资本”“政治资本”等一系列衍生用词和概念。有的还根据他的启示,在其他领域洞察到他所阐释的(类似于阶级关系中的)剥削关系,包括“象征暴力”的概念。(Bourdieu, 1977, 1990 [1980];黄宗智,2015a )

  但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布迪厄的实践理论缺乏能够区别“善”实践与“恶”实践的标准,容易陷入纯回顾性或纯“客观性”,缺乏前瞻性的准则。“左”“右”形式主义理论,相比实质主义或实践主义理论,则不仅关乎实然,更连带关乎应然。那既是它将实际简单化和片面化的弱点,也是其具备强势影响的部分原因,使其更简单易懂,具有明确的前瞻性,也更会被当权者借用为统治意识形态。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虽然更符合实然世界,但欠缺关乎应然的设定。

  虽然如此,布迪厄自我认同无疑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并且长期广泛参与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各种活动。他的“象征资本”概念,无疑是要将马克思的阶级论析推进、扩延到象征领域,而他关乎“实践”的论析则是要更进一步阐明马克思之强调行动胜于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同时,布迪厄对片面化的“理想类型”理论建构方法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根据笔者的理解,他的理论一定程度上不仅是对自由主义也是对马克思所采用的理论建构方法的批评和修正。

  在我看来,布迪厄的理论还需要更明确地考虑后现代主义所突出的 “话语”维度,那是前瞻性道德理念不可或缺的维度。因此,我们也要考虑 “表达”和“话语”及其与实践之间的关联,并认识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充满张力甚或是相悖的。布迪厄则完全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个层面,几乎等于是设定了两者之间必然一致。

  笔者曾经特别强调,在中国的法律历史中,道德理念与实用考量所结合的“实用道德主义”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两者既有相符之处也有相悖之处。正是两者的结合和互动形成了中国法律长时段历史变迁背后的主要动力(黄宗智,2014b),亦即笔者称作“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这是布迪厄没有关注的维度。

  (三)实用主义

  在美国的环境中,伴随形式主义法学而来和与之抗衡的不是实践主义,而是实用主义理论。兰德尔(Christopher Langdell)从1870年到1895年执掌哈佛大学法学院25年,乃是美国的形式主义“古典正统”法律思想的创始者和奠基者。他有意识地将法学等同于欧几里德几何学,将其建构为一个从给定的、不言自明的“公理”(个人权利),凭借演绎逻辑来得出一系列定理,借此将其前提公理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兰德尔虽然学术著作很少,但他一心一意地聚焦于上述目标,通过教学和其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权力和影响,成功地将其心目中的法学建构为美国(所谓)“古典正统”的主流法律理论。(黄宗智,2007,尤见第15章;亦见黄宗智,2015a:后记一;黄宗智,待刊b)

  如此的法学其实与韦伯视作“形式主义理性”理想类型法律的传统非常近似。其弱点在于,和欧几里德几何学一样,它是在被假设的世界中方才适用的理论,用于真实世界,它只可能是片面和简单化的理论。但同时,由于它自我设定为(像几何学一样)无可怀疑的“科学”理论,借助现代 “科学主义”的巨大浪潮而占据“主流”强势地位。由于它还是对实际的理想化,也具有前瞻性,甚至常常会使理念被简单等同于实际。(尤见黄宗智,2015a:后记一)

  正因为违背实际,它也促使与其对立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的兴起。后者的奠基人物是兰德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同事,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他开启了长期以来与古典正统对立并存的法律实用主义传统。法律实用主义传统关注真实世界的法律实践多于被建构的条文和理论,也关注实用性的社会改良。在政治立场方面,它是相对“进步”的法学传统,在美国多来自民主党而非相对较“右”的和较保守的共和党。

  在其实际操作中,美国的法律体系与其说是古典正统/形式主义的,不如说乃是结合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两大传统长期拉锯的一个体系。那样的结合实际非常具体、形象地体现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组成上。在近一个世纪中,先由形式主义占到其九名大法官的多数,在经历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以及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之后,转为实用主义占多数,近几十年则伴随新保守主义的大浪潮而再次反之。在实践层面上,我们可以说两者的拉锯、结合才是美国法律体系整体历史真正的核心,并且赋予了美国的正义体系比其任何单一面更强大的生命力。(尤见黄宗智,2007:第15章;亦见黄宗智,2015a:后记一)虽然如此,形式主义的一方无疑一直占据了前瞻性话语层面的高地。

  韦伯区别了四大类型法学传统(形式非理性、形式理性、实质非理性、实质理性),意在勾画出历史上不同法律体系的划分地图。他论析的关键主线,是将西方法律体系的历史视为一个逐步趋向形式理性的传统,将其论述为西方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以及其现代化的核心(虽然,他对其未来表达了一定的忧虑——讨论到形式理性类型未来可能会成为一个“铁笼”似的体系)。至于非西方的法律传统,他虽然偶尔还使用了“实质理性”的矛盾结合范畴来讨论中国(以及西方的社会主义法律),超出了自身所设定的片面化了的形式理性和实质非理性、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建构,但是他对所有的非西方法律传统的最终判断,是将它们全都划归为“实质主义非理性”类型。他将实质主义等同于专制权力和不可预测性(区别于高度逻辑化、专业化和独立的形式理性法律体系),也将其等同于道德价值理念,同样缺乏形式理性的逻辑性。他更将形式理性法律视作科学的、普适的、无可辩驳的逻辑化体系。结果,在他的全球不同文明的法律体系历史论述中,非西方文明最终只不过成为其论述的西方形式主义理性法律体系的陪衬,是他赖以突出西方形式理性文明“特色”的“他者”,一如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所批评的那样。(Weber,1978 [1968]:第8章; 黄宗智,2014b,第1卷[2001]:总序,亦见第9章)①

  在笔者看来,理想类型的理论建构方法,虽然其初衷可能仅是一种学术研究方法,即凭借将复杂实际简单化、片面化,凭借演绎逻辑来梳理、洞察那单一面所隐含的机制和逻辑,但是如此的理论建构后来多被绝对化、普适化、理想化,甚至被等同于复杂得多、多元得多的真实世界。

  简言之,形式主义理论的弱点,在于对经验实际的简单化、片面化,但其优势也来自同一根源。它不仅将实际片面化,同时也将其理想化,由此而占据了前瞻性话语层面的高地。它正是通过对实质/实践/实用的经验实际的简单化,以高度“科学化”、普适化的自我包装占据了对现代和未来理想化的高地,从而占据“主流”。它也多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和英国,采纳为统治意识形态。

  相对来说,实践/实质/实用主义的优点主要在于其对形式主义认识论的批评,说明其乃是对真实世界的简单化和片面化,突出真实世界的复杂性,从而占据了批判形式主义的主导地位,并长期以来一直与其拉锯不休。相对形式主义而言,它(们)的弱点是,虽然更符合实际,但缺乏形式主义的简单、前后一贯的清晰性,也缺乏其前瞻性和其连带的话语威权。形式主义理论借用理想类型的建构将其理论理想化——人不再是结合理性与感情、理念与现实的实体,而是通过理想化、形式化、逻辑化而被建构为简单的“理性人”“逻辑人”“科学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和经济学不再是复杂的结合发展与剥削的资本主义实体,而是被建构为科学化、理性化的经济体。这正是形式主义在认识层面上脱离实际的弱点,但也是它能够成为“主流”统治意识形态的秘诀之一。

  (四)前瞻

  我们要问的是,如今和未来的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往哪里去?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有意识地选择、采纳更符合实际的实践主义认识方法,摆脱因形式化理论将其本身(实际上同样是价值的抉择,如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建构为不言自明的客观科学公理——使人们形成了以形式化理论替代实际的惯习。那样的研究方法很容易成为认识真实世界的障碍。

  同时,我们应该直面价值选择的必要,并接受人们抉择的多元性。它应该是被一个国家/社会的人民公认为值得拥护的价值抉择,是值得成为社会/国家的崇高理念的抉择,但它也应该能够容纳世界上不同的社会/国家和人民所选择的不同的道德理念。形式主义(实际上所做出)的价值抉择不是,也不该被建构为唯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普世“公理”。

  在中国,儒家所设定的“仁”与“仁治”,或“亲民”和“止于至善”的道德价值观,以及历代的谚语所蕴含的“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治理理念,具有悠久和根深蒂固的传统。它也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和追求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理念(“共同致富”)相互呼应。它完全可以被采纳为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的最高道德价值,没有必要将其像西方理论那样不符实际地建构为一个排他性的 “科学的”普世“公理”。

  这里还要说明,中国的“仁”理念和西方现代启蒙哲学大师康德(Immanuel Kant)的“绝对命令”具有一定的亲和性。康德有说服力地论析,在纯理性和实际行为之间,我们还需要一个中介性的“实用理性”范畴来认识和理解。康德根据启蒙时代的基本道德精神,为实用理性设定了一个“绝对命令”,认为行为应该符合这样一个理性标准:行动者是否愿意(根据其理性判断)将其行为准则设定为一个普适的标准?如果是,则应该可以就此行为,不是,则不可。儒家的“仁”道德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被称作中国的“黄金规则”)和康德的“绝对命令”同样可以被设定为一个现代的崇高准则,具有同样广泛的适用性。其中的差别仅是一个被据实认作道德理念的抉择,另一个则在后来的科学主义时代被演绎为个人权利并建构为“理性”的普世科学公理。(黄宗智,2015a:第22章,亦见后记一)

  与后来的经典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绝对价值和经典马克思主义所设定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公理不同,儒家和康德原来提出的道德(哲学)标准不连带有将道德理念假设为无可辩驳的、绝对普适化的科学公理的冲动,自始便将如此的前瞻性道德抉择视为道德哲学理念,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无可置疑的、普世的客观公理。

  因此,以道德理念为主导的话,也不会连带有科学主义化、绝对化的冲动,以及将理念等同于实际的冲动,不会像形式主义理论那样将实际/历史简单化、片面化、排他化,并促使人们将理念等同于实际,甚至以“文明”“科学”“现代化”等借口而强加于非西方世界, 成为帝国主义的(“东方主义”)话语和侵略的一个重要动因和借口。

  道德准则可以给予我们上面已经论证为相对符合实际和真实的实质/实践/实用理论所缺乏的前瞻性。它不会像形式化公理那样连带着片面性和绝对性,成为认识真实世界的障碍。借此,我们既能够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也能够更宽容地认识并设定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崇高理念,同时又排除现代主义那样的绝对性、排他性和假科学性。由于在认识论层面上更为包容,并强调从实际出发,它更能够纳入其他理论和文明的洞见对待真实世界,让人们更好地观察世界,更好地认识今天,也更好地设想未来。毋庸说,它也可以成为一个足可与形式主义抗衡的理念和话语体系。② 

二、走出“规范认识危机”的道路

  面对目前中国漩涡似的规范认识危机,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中国的革命传统仍然具有无可怀疑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揭露了西方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现代主义的丑恶面,揭露了其在“文明主义”“现代主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等善良面之外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强权主义、阶级剥削的一面,揭露了其自我宣称的“理性(经济)人”“纯竞争性市场”“资源最佳配置”等被理想化一面之外的侵略主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贪婪的一面。

  同时,中国革命在几经周折之后,也认识到经典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局限。先是认识到由苏联控制的“共产国际”的局限,包括苏联革命模式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教条化、普适化,执行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总路线,最终导致“大革命”的惨败。之后才逐步认识到中国实际与经典马克思主义论析的不同,几经挫折,方才确立了以农村根据地为中心,以农村包围城市,以工农劳动人民为主要依靠,而不简单是以城市工人的无产阶级为主的革命总路线。这些是作为经典马列主义理论和中国实际之间媒介的毛泽东思想(亦可理解为“实用意识形态”[practical ideology],区别于“纯粹意识形态”[pure ideology]——见Schurmann, 1970 [1966])的核心。其正确性被中国革命的胜利所确证。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以及苏联模式引导下,中国全面采纳了计划经济而终止了市场经济。在共和国前三十年中,虽然在重工业发展(1952年至1980年年均增速达到11%——Perkins and Yusuf, 1984:第2章)以及 “两弹一星”方面起到了无可否认的正面作用,包括民众教育和卫生方面的可观成绩,但经济发展实际上远不如西方资本主义经济那么全面。最终,在经过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错误决策之后,转向了重建、振兴市场经济的决策,之后大力推动私营企业的发展,直到形成今天占到国内非农生产总值大约60%的局面。(Hersh, 2012;Szamosszegi and Kyle, 2012)

  如今中国已经纳入经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一些洞见,包括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进行资源配置,确认私营企业和逐利机制的正当性,并且实现了举世瞩目的快速和相对长期的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改革四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已经证实了市场机制所起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证实了国家能力(譬如“招商引资”)在其中所起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这和新自由主义建构的国家“干预”最小化的理论和话语十分不同。

  目前,两大意识形态传统并存于中国,形成了一种二元对峙共存的状态。国家公共政策时不时源自其中一方,也许更多时候乃是其间的妥协。一方偏重推动逐利性经济发展,主要以GDP增长率为主,另一方时不时关注、强调社会公平。

  正因为两者都是比较高度形式化、普适化的“理想类型”理论,同样虚构了给定公理(理性经济人和竞争性自由市场VS. 劳动价值论和阶级剥削论),同样凭借演绎逻辑而自我形成一个逻辑上整合的理论体系,同样自认为是普世真理,它们一定程度上只可能成为非此即彼的对立二元。

  虽然如此,两者也有一定的共同之处。譬如,都认为规模效益乃是“科学的”、普世的经济规律。在国家过去的农村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信念的深层影响:国家一再优先推动大型农业企业,以及美国基于农业企业的专业合作社模式,2013年以来又大力扶持成规模(超过100亩土地的被设想为美国型)的(被建构为)“家庭农场”等,相对较少关注实际上占据中国农业绝大多数的小农户。(黄宗智,待刊a)

  在如此局面下,中国亟需探寻出一条能够超越两者二元对立的思想和学术道路。笔者认为,要摆脱理想类型化、绝对化的经典理论和意识形态,从中国革命和改革的经验和实践出发,逐步形成更符合真实世界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的长远发展方向和道路。

  如今,中国在实践层面上做出了一些基本性的选择,初步跨越了两者间的分歧而采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框架:既大力引入市场机制,又保留举足轻重的国营企业以及一个强大的政党-国家体系,连带其社会主义(人民共同致富的)理念。后者其实也包含传统的仁与仁政道德理念,以及其在革命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为人民服务”的理念。那些不是形式化的理论建构或虚构的假科学,而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之中形成的基本实际和大方向、大理念。与现代西方经典理论不同,它没有从某一理论建构的公理出发,凭借演绎逻辑而得出简单化、形式化、单一化的抽象理论,而是通过实践中的临时性、模糊性抉择而逐步形成包含两者的方向性概括和指导性道德抉择。(黄宗智,2019)

  在依赖实践和其所展示的逻辑的认识论上,中国其实已经拒绝了形式理性的理论建构,采纳了实践中的抉择。同时,它也已经拒绝了西方形式主义理论所习惯性地使用的,西方演绎逻辑常用的将实际中本是合一的二元设定为非此即彼,务必在二者中选一的思维。这正是中国文明历来与西方的一个关键不同。在综合两者的思想抉择中,既展示了中国文明的特色,也展示了中国自身的理论主体性。

  更有进者,在采用融合不同社会阶层的战略性决策(如“三个代表”)方面也同样展示了中国文明传统中的二元乃至多元合一的宽容思维(犹如对待儒、释、道三大传统中的宽容性、综合性,以及对待“儒家”与“法家”,综合温和的儒家道德理念和严峻实用的法家法律条文的基本思维[笔者将之称作“实用道德主义”]——见黄宗智,2014b,第1卷[2001];亦见黄宗智,待刊b)。正是在以上思维方式的基础上,中国已经重构和容纳了西方形式主义理论的一些关键部分,包括对私营企业和市场经济激励机制的引进。

  同时,中国维持了基本儒家道德主义传统。在革命时期,中国已经对经典马克思主义进行了一些根本性的重构,例如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的人民内部“非对抗性矛盾”的建构,以及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重新建构为“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化治理道德理念,特别是将马列主义划归“经典理论”或“主义”范畴,注重对实践层面的“毛泽东思想”的重新理解,并运用于中国实际。

  以上都是笔者理解“道德化”或“前瞻化”的实践社会科学的关键组成部分,意在超越西方排他性的形式主义“理想类型”理论建构传统,代之以中国的前瞻性道德理念,以及更符合真实世界的实践/实质/实用性社会科学学术和研究进路,实际上也是综合中华文明传统、中国现代革命传统以及现代西方启蒙传统的三大传统的前瞻性实践认识道路。

三、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不可或缺的洞见

  在以上对各大理论流派的批评之外, 我们需要更明确地直认其分别和洞见。

  1. 新自由主义

  首先是新自由主义理论关于市场经济的洞悉。竞争性市场无疑是个高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历史已经证明,它要比计划经济高效得多。同时,市场逐利乃是推动创业创新的有效机制,同样明显超过计划经济。再则是伴随市场经济而来的个人自由抉择,同样有助于创新和发展(对学术研究来说尤其如此)。正因为如此,中国才会在经过共和国前三十年对计划经济的实践之后,做出了建立市场经济机制的战略决策,实现了高效高速的经济发展。这些是无可辩驳的史实。

  虽然如此,我们也要认识到,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关键信条乃是国家和市场的二元对立,认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最小化,尽可能让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自由运作。对西方最强势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国家来说,这样的选择和话语建构也许是可以理解的。对软弱的晚清和民国初期的中国来说,如此的理论建构乃是不符合实际需要的。这也是为什么无论是意图模仿西方的国民党还是反帝国主义的共产党,都同样认为强大的国家能力是现代中国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改革时期,国家无疑起到了至为关键的作用。

  2. 经典马克思主义

  我们还要认识到,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洞见也同样不可或缺。正是马克思主义使我们认识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丑恶面。首先是资本主义极端追逐私利的一面,其基本逻辑和动力乃是资本的营利追求,为之可以完全无顾劳动者/弱势者的利益,依赖强制手段压迫、剥削劳动者,并且凭借其诸如“水涨船高”、现代化、发展主义等单一面的建构来掩盖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的实际。

  经典马列主义,也包括后现代主义,更说明资本主义可以凭借“现代化”“发展”“平等交易”等概念来侵略、压迫后发展国家,实质上成为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借口。这是资本主义的基本历史实际,也是被新自由主义所掩盖或忽视的历史实际,而马克思主义则非常鲜明地论析和解释了资本主义这些方面的实质内容。

  中国,作为曾被侵略、被剥削的国家,对这样的历史实际都有过切身经历,自然能够看到其历史真实,即便被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和“理想性”暂时掩盖,也绝对不可能被长期蒙蔽。中国的社会科学界是不可能长期被新自由主义的说辞所摆布的。现代西方不可仅凭其理想化的理论来认识和理解,必定要同时认识到其凶恶的一面;国家的角色不可简单地与市场对立,必定要认识到其关键性;问题的根本不在国家应否起到重要作用,而在其所起作用是良性还是恶性的。

  3. 后现代主义

  至于不那么明显的西方资本主义在话语和价值观方面的“东方主义”/帝国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西方自身所产的后现代主义理论已经提出了非常犀利和透彻的批评,指出了其虚假的 “科学性”和“普适性”,根本性地质疑了其实证主义认识论,详细分析了其所建构的“东方主义话语”,以及所包含的“现代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后现代主义理论明确指出,需要通过彻底的关于东方主义的话语评析和关于非西方世界的“地方性知识”,才有可能认识非西方世界的文化和“意义网”。唯有如此,才能认识非西方世界,看到现代西方的非普适实质。(Said, 1978; Geertz, 1983;亦见黄宗智,2007:第5章)

  如此的论述乃是对韦伯复杂宏大的形式主义理性理论体系和历史观的犀利、有效的批判,洞察到其科学主义和形式(逻辑)主义的弱点,突出了其影响巨大的意识形态化的理想类型理论建构认识方法和话语。毋庸赘言,后现代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作为西方的非主流、“另类”理论,乃是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现代主义的深度、有力的批评,在这些方面无疑引起了历史上作为受害方的中国人民的共鸣,当然这也是中国革命在中国人民心中具有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盲点

  虽然如此,我们也要看到对认识中国来说,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还都带有比较关键的盲点。我们可以说,它们一定程度上都没有预见到中国今天的实际。

  1. 马克思主义

  举其要者,首先是经典马克思主义对中国小农经济过去和未来的错误判断。它的一个根本错误是根据西方(特别是英国)的经验来认识中国的小农经济,误以为其必定会伴随工业经济的兴起而消失,被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大农场所取代。但实际上,中国迄今仍然有两亿人从事农业,其中绝大多数乃是小农,而且这种状况会长期存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没有认识到恰亚诺夫所洞察的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实际,即在俄国和世界其他许多地方,小农户虽然已经相当高度商品化,但仍然是农业的实际主体,而且小农户经济不一定必须被规模化的集体农业和计划经济取代,更加需要扎根于农村社区的合作社来协助小农户与大市场打交道,凭借其组织力来建立新型的农产品物流体系,保障小农户在高度商品化(资本主义化)的大市场中的利益。这个洞见因一系列历史偶然因素而被实施于日本,一定程度上也可见于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黄宗智,待刊a)

  一个连带的错误是,认为伴随现代工业经济的兴起,除了资本主义体系或计划经济体系的非此即彼之外,别无选择。实际上,改革以来的中国已经走出一条马克思没有预见到的结合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总体性框架(以及结合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与[新型]小农经济),并没有像不少马克思主义学者预期的那样,变成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的体系(黄宗智,2019)。当然,它是一个强大国家组织和市场经济的结合体。迄今,两者的结合展示了强劲而高效的经济发展,同时也显示出一些尚待解决的繁杂而深层的问题(如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和官僚主义)。中国未来的发展道路仍处在摸索过程中,这也是马克思、列宁没有预见到的道路。

  2. 后现代主义

  至于后现代主义,我们也要认识到,它带有极端的相对主义倾向,走到几乎完全拒绝“客观真实”,拒绝任何普世价值,全盘拒绝现代主义的极端。它虽然强有力地批判了现代主义,却最终还是与其相似地依据演绎逻辑而走到了相反的极端。前者从其所建构的普世的“公理”出发,演绎出一整套被视为是普适的真理,后者则从其相反的“特殊”极端出发,演绎出与其相反的逻辑上整合的极端相对主义,拒绝一切客观真实、普适价值或理念,因此而成为一个只能批评不能建设的理论(国内许多学者对后现代主义的理解/转释仍然局限于其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质疑,忽视了其更为根本的认识论上的虚无主义和反现代主义)。在西方,它虽然鼓励对非西方以及弱势群体的文化和话语的研究,促进“文化多元主义”(multiculturalism)的兴起(尽管其“多元”实际上多是隔离的而不是融合的),但它对我们特别需要认识的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的贡献较小。由于其偏重近乎单一的话语分析,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认识和改造这些方面的学术的一种虚无主义障碍。(黄宗智,2015a,尤见第5章)

  更有进者,要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我们需要看到话语和实践的二元互动关系,既要看到其间可能一致的一面,也要看到其间背离的一面。实践真实乃是源自两者的互动。一如以上所述,通过实践/实质/实用与表达的结合与互动,我们才能看到中国正义体系的实用道德主义特征,以及美国正义体系的形式主义 + 实用主义整体。同时,即便是话语本身,我们不仅要看到现代主义的丑恶一面(“东方主义”),也要看到其崇高理念的一面(自由、民主),更要看到其矛盾结合,以及其与实践真实之间的多维、复杂关系,而不是像现有理论那样,仅聚焦于其中一面。

五、想象一个新的社会科学研究世界

  简言之,要为实质主义添加前瞻性的第一步是借助另外两大理论传统——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协同指出当今占据霸权的形式化的资本主义/自由主义理论模式的不足。同时,也要认识到新自由主义中已经被证实的重要洞见:一方面是新自由主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已经被历史证实的强大威力,另一方面是西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对其资本主义丑恶面的深刻有力的洞察。同时,也要认识到实质主义理论本身缺乏前瞻性理念和话语建构方面的不足。如此,才有可能进一步建构超越现有理论局限的新学术世界。

  本文提倡,在关乎认识论和方法方面,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经典新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同样将真实世界简化为(主观与客观、唯心与唯物)二元单一方的偏颇,也要认识到其言过其实地自我设定为无可辩驳的“科学”和普世真理的偏颇,返回到实践理论对真实世界的复杂性,即多元、多面性的认识,拒绝两大主流理论对其简单化、科学主义化,乃至于西方中心主义化,一如后现代主义洞察到的那样。并且,也不可像后现代主义那样走到话语主义的极端,忽视话语与实践之间的多维互动关系。

  同时,要对实践理论的回顾性和缺乏前瞻性有清醒的认识,在以实践/实质/实用真实为主的认识方法之上,明确中国和中国人民自身在道德理念方面的抉择,借此赋予实践理论所欠缺的前瞻性,判别“善”与“恶”的实践。既要承继中华文明长期以来的核心道德观,也要综合其与西方现代启蒙时期的“实用理性”和“绝对命令”黄金规则理念的共通性,超越两者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并且,直认其乃道德价值理念,避免将其像西方科学主义那样建构为科学的、普世的理论。如果那样的话,最终只可能成为唯我独尊、强加于人的类似于“东方主义”的理论建构。如此,方才能够建立一个新型的道德理念和话语体系,一个结合指导性的崇高理念与符合实际的认识进路。

  我们要破除目前社会科学界中的科学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认识论的弊端,借助更符合实际的实践社会科学认识论来纠正其认识论上的偏颇,也借助各大文明自身至为崇高的道德理念来赋予如此的认识方法应有的主体性以及多元化的、宽容的前瞻性道德价值观和话语体系。这样,既可以形成中国带有自身主体性的社会科学,也可以符合实际地探索其历史和未来的长远道路,并为全球化的社会科学创建一个更为宽容、全面、符合实际的学术世界。

  我们对待所有现有理论的基本态度,是把它们当作问题而不是答案。相对千变万化的实际而言,理论只可能是片面的或局部的,不可能是普适的,只可能是随真实世界的演变而相应变化,不可能是给定的永恒真理。学术可以,也应该借助不同流派的现有理论来协助我们认识实际,来推进我们对实际的概括,但绝对不应该像高度科学主义化的主流西方理论那样用来表达虚构的普世规律,或对真实世界实际片面化和理想化。真正求真的学术是根据精准的经验研究,通过对现有理论的取舍、对话、改造和推进,来建立带有经验界限的、行之有效的、更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再返回到经验/实践世界中去检验。如此的学术,探索的应该是由求真和崇高的道德价值动机出发的问题,不该局限于如今流行的比较庸俗和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的研究方法或其所谓的“问题意识”。这才是本文提倡的“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质含义。

  *本文是提交给第十七届开放时代论坛暨“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学术论文,亦是笔者关于学术研究方法和理论的简约总结和后续思考。文章个别理论的详细论证可见于《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黄宗智,2007)和《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黄宗智,2015a)两本书。文章中的经验判断及其理论含义,则大多来自笔者关乎小农经济的三卷本和待刊的第四本(黄宗智,待刊a),以及关乎正义体系的三卷本和待刊的第四本(黄宗智,待刊b)。本文将成为笔者正在编著的《实践社会科学指南》一书的结论。

参考文献:

黄宗智,2019,《探寻中国长远的发展道路:从承包与合同的区别谈起》,载《东南学术》第6期,第29—42页。黄宗智,2018,《怎样推进中国农产品纵向一体化物流的发展?——美国、中国和“东亚模式”的比较》,载《开放时代》第1期,第151—165页。

黄宗智,2015a,《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5b,《农业合作化路径选择的两大盲点: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经验的启示》,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18—35页。

黄宗智,2014a,《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本增订版(第1卷[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卷[1992]:《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3卷[2014]:《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4b,《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本增订版(第1卷 [2001]:《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2卷[2003]:《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第3卷[2009]:《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7,《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待刊a,《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第1卷(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

黄宗智,待刊b,《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第2卷(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

黄宗智,待刊c,《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第3卷(中国的新型非正规经济:实践与理论)。

黄宗智(编著),待刊,《实践社会科学研究指南》。

沈原,2007,《社会的生产》,载《社会》第2期,第170—191、207—208页。

沈原,2006,《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 》,载《社会学研究》第2期,第13—37页。

Block, Fred, 2003, “Karl Polanyi and the Writing of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in Theory and Society, 32, pp. 275-306.

Bourdieu, Pierre, 1990, The Logic of Practice, translated by Richard Ri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Bourdieu, Pierre, 1977,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translated by Richard N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urawoy, Michael, 2003, “For a Sociological Marxism: The Complementary Convergence of Antonio Gramsci and Karl Polanyi,” in Politics and Society, Vol. 31 No. 2 (June), pp. 193-261.

Chayanov, A. V., 1986 (1925), 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Geertz, Clifford, 1983,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New York: Basic Books.

Hersh, Adam, 2012, “Chinese State-Owned and State-Controlled Enterprises,” Testimony before the U. 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on Feb. 15, http://www.americanprogress.org/issues/2012/02/hersh_testimony.html,2012年12月访问。

Perkins, Dwight and Shahid Yusuf, 1984,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Baltimore, Maryland: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for the World Bank).

Polanyi, Karl, 2001 (1944),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 2nd edition, Boston: Beacon Press.

Polanyi, Karl, Conrad M. Arensberg, and Harry W. Pearson(eds.), 1957, Trade and Market in the Early Empires: Economies in History and Theory, Glencoe, Illinois: The Free Press.

Said,  Edward, 1978, Orientalism, New York: Pantheon.

Schurmann, Franz, 1970 (1966), 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New Enlarged Edi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Szamosszegi, Andrew and Cole Kyle, 2012, “An Analysi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 Capitalism in China,” for the 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Oct. 26, pp. 1-116, http://www.uscc.gov/researchpapers/2011/10_26_11_CapitalTradeSOEStudy.pdf,2012年12月访问。

Weber, Max, 1978 (1968),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eds. , Ephraim Eschoff et al. trans., 2 vol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Wrigley,E. Anthony, 1988, Continuity, Chance, and Change: The Character of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England,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注释:

①亦见笔者正在编著的《实践社会科学指南》一书所纳入的赖骏楠的文章。

②高原的新作(纳入黄宗智[编著],待刊)创新性地提出,实质主义认识方法应该纳入近几十年数学领域前沿的,被用于有限定经验范围的“实质主义化全模型”论析方法——作为一个尽可能贴近经验实际和带有实用效应的方法,它已经给偏重普世规律的古典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带来了强烈的冲击,成为新一代的前沿经济学动态。

 

谭同学(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关于制约当代民族研究的若干重要问题反思*——迈向实践社会科学的视野

       近年来,若干涉及民族因素的重要社会事实给我国民族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值得反思的问题。知识界就此展开的讨论表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无疑是基本共识,但在诸多重大议题上仍纷扰不清。民族问题“何谓”“何在”“何治”,“中国特色的民族发展以及研究范式的转换”,成了现实的关切①。麻国庆认为,这是由于“相当多的研究者在讨论中国民族的时候……忽视了民族之间的互动性、有机联系性和共生性”②。张小军表示,它与“民族单义性”“民族问题化”有关③。范可尝试论证,这是因为“边疆范式”难以契合当代族群互动的事实④。何明则指出,它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学科认同危机和学术体制问题有关⑤。

  本文将尝试指出,姑且不论当代民族研究是否已陷入“范式危机”⑥,它受到了若干重要的制约,应是无疑义的事实。并且,它并非现在才第一次受到较严重的制约,在20世纪80年代也曾遭遇过。两次受制约的问题有显著的差别,但也有密切的关联。若要更细致地考虑改进当前的民族研究,似乎有必要将这些问题共同置放在更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下,进行对照分析,从而清晰地呈现学术脉络走向,以及有现实可能性的当代研究视野转向。

一、国家转型、民族主义与阶级分析

  不少研究者谈到当前的民族问题,会溯及20世纪中叶的民族识别工作,以及围绕它形成的一套研究视角、方法。这样追溯,当然有其道理。毕竟,当代民族问题和民族研究不能说与此段历史无关。不过,民族识别本身也有其历史背景。只有被放置在更长时段的历史脉络中加以审视时,它的前因后果才能得到比较清晰的呈现和公正的评价,才能为当下朝前摸索找到更准确的路标。

  在世界史进入“现代”之前,“民”以“族”分的现象并非不存在,但至少不比宗教、文野、贵贱等界限更重要。“民族”作为一个现代概念与现代主权国家联系在一起,观念上源于中世纪晚期,实践上的标志性事件则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缔结。此前欧洲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拥有世俗政权,宗教的区别显得非常重要,即便是战争,首要因素也不是民族,而是宗教⑦。但是,随着欧洲争霸和殖民地争夺战日益激烈,民族和世俗国家观念的重要性开始上升⑧。1618年至 1648年间欧洲异常惨烈的“三十年战争”,将这种趋势推向高潮。“三十年战争”由信奉新教的波希米亚人反抗控制天主教的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开始,德意志地区的各个公国和法国、丹麦、瑞典、荷兰、英国、俄罗斯、西班牙、波兰等国家纷纷卷入。连年战争使得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基于民族的国家利益比宗教派别更为重要(如信奉天主教的法国就支持波希米亚)。战争结果之一体现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就是“人民”“主权”等观念得到了各国承认⑨。此后,欧洲各国之间依然战争不断,但战争阵营主要不再是宗教派别,而是基于民族的主权国家,从而坐实了这种国家观念。与传统帝国认为领土、臣民均属于君主不同,在主权国家观念下,国家属于人民,国与国有清晰的“边界”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边陲”⑩。后世西方学者常称这种现代国家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11,但笔者认为,此概念容易引发“一族一国”的误解(而事实上,即使在西欧也并非一族一国),倒不如“主权国家”概念清晰且有国际法依据。不过,不管用哪个概念,有两个事实是清楚的。其一,民族跟国家紧密联系起来,变成人群分别日益重要的标识,是伴随欧洲资本主义兴起而出现的现代事件;其二,欧洲因相互残杀而形成现代国家之间的游戏规则,以民族主义为基础,并不断强化了民族主义。

  欧洲的,也是现代世界的灾难之一,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虽确立了与民族主义紧密缠绕的主权原则,却没有任何一个强国试图去尊重这一条约,尤其是他国主权。强国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从17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从未停止过在全世界范围内确立和维持霸权,瓜分其他国家的努力。它们建立起殖民秩序,给亚非拉国家带来深重灾难。亚非拉国家在团结本国各族人民反抗西方侵略,争取主权独立的过程中,也主动或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接受了现代民族主义。

  以中国为例,19世纪末清王朝统治在内忧外患中摇摇欲坠。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者最开始采用的政治动员口号,仍是较狭窄的“反满”。1894年成立兴中会,宗旨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1905年成立同盟会,其宣言表述依然是“驱除鞑虏……满政府穷凶极恶,今已贯盈。义师所指,覆彼政府,还我主权”。12在不断斗争中,革命者才逐步认识到,仅靠反满并不能破解中国面临的危局。1911年武昌起义成功,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写道:“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31922年,《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革命的任务应为“反帝”“反封”14。此后,孙中山也主张“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5。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者是中国现代意义上民族主义的先行者。中国共产党是这一思想最忠实的践行者,它领导各族人民经过数十年艰苦卓绝的奋斗,终于实现了中华民族独立自强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提出并长期践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一致对外的目标,最深刻的根据便是各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现实,而不仅仅是因为它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强调民族平等。尽管后一个原因并非不重要,但若仅有此原因,就不能说明孙中山为何也强调这种民族主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反帝、反封最重要的成果,首先当数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建国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则是1949年各民族、各党派形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明确写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的区域自治”等一系列规定。这些原则性的条款当然不是直接用于依据的具体民族政策,却比具体民族政策具有更根本、更实质性的意义。用于操作的具体民族政策依赖于诸多具体的行政条件,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因地、因时制宜,但根本原则不宜随意改变。

  由此,新中国成立之后就有制定各种用于操作的具体民族政策,来保证落实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原则,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等基本民族政策的必要。若平等、团结不只是停留在形式层面,在实质上当然就有必要对因自然、历史等原因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给予倾斜性的优惠。进而,既然给予少数民族优惠政策,首先必须识别谁是少数民族。可如何判定一个人的族属呢?一方面是群众自我认同、自报为何民族的主观标准,另一方面则有由识别专家操作的历史、语言等客观标准16。在研究视野上,这产生的结果之一,是直至20世纪80年代,民族研究队伍中以历史、语言研究者居多。从研究方法上讲,主观、客观标准叠加起来(再加上不少具体从事民族调查、识别的专家还未必能准确把握历史、语言标准),能否真正准确识别一个人的族属,当然是一个可以再争论的问题。但是,必须注意,这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即使有粗糙乃至识别不准的现象,也不能证明没必要进行民族识别。

  民族识别是为了落实针对少数民族实施的优惠政策,以确保各民族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经济、社会、文化上的事实平等。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都与此目标一致。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在少数民族社会当中居于上层,拥有特权,靠剥削群众为生的人来说,利益将受到损害。在这种格局下,不管是要推行民族优惠政策,还是维持少数民族地区起码的社会秩序,对国家而言就绕不开依靠谁、打击谁的问题。由此,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民族研究,阶级分析的方法就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需要,而更是活生生的现实需要。

  在微观层面上,阶级分析未必对每个人的阶级地位判断都精确无误。但是,从宏观层面来看,它的确有效地帮助刚刚诞生的新中国,在每个民族中都找到了坚实的依靠力量,团结了绝大多数的群众。从国家历史形态比较来看,将国家权力渗透到每个民族的基层社会,正是现代主权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17。对于新中国而言,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正是阶级分析为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若无阶级分析法,不仅新中国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的设置会变成空中楼阁,甚至根本就不会有一个现代中国,而只能得到一个由各个民族特权集团控制其属民的封建政治体拼凑而成,形式上统一的国家。

  这样说,当然并非指阶级分析法在民族研究中是万能的。事实上,阶级分析教条化、泛滥化,会给民族研究带来严重失误。当民族研究将阶级分析任意扩展成政治斗争的工具,或粗俗化为简单进化论时,不仅无助于解决现实中的民族问题,甚至还会人为制造出新的民族问题。例如,当农耕被简单地认为比游牧在生产方式上更“先进”时,不顾生态、生产技术条件毁草开荒也就有了充足的“专业理由”18;那些在日常生产和社会管理中爱提意见或站出来为群众利益说实话的群众、干部、专家,则很容易被粗暴地定性为“阶级敌人”19;甚至于,身有残疾,曾克服惊人困难深入武陵山区调查的潘光旦,竟因参与识别了土家族而被诬为分裂民族的“右派”20。凡此种种都表明,教条化地滥用阶级分析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已成为制约民族研究的主要问题。由此,其后调整研究视野,让研究重新贴近社会实践,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要求。

  不过,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此类民族研究在后期出现了严重教条化倾向,必须被调整,但在更广阔的历史脉络中来看,不可否定它曾取得巨大成就,更不可以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来看待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识别。其实,即使从其同时代国际横向比较来看,在研究视野上,它虽受到了苏联民族学体系影响,但与之并不真正相同,它们形成的民族政策和后果亦不同。与其他接受了起源于西方的民族主义思想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它更是在根本制度上找准了中国历史与现实的“脉搏”,为中国成为唯一成功从传统国家转型为现代主权国家却未解体,从未侵略其他国家却迅速崛起的大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社会转型、民族问题与文化解释

  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型。进入21世纪以来,市场作为配置国民经济要素基础性手段的地位已经确立,社会变得更加开放,其他改革也在逐步深化。这一重大社会转型过程既有“不充分”,也有“不平衡”的问题21。不充分、不平衡的重大社会转型过程,也对与民族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现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进而,一部分由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也常混杂着民族因素。

  第一,它让经济平等变得更复杂。市场对于每个民族来说都不陌生,历史上中国各民族都有不同层次的市场交换,但就以市场作为配置经济资源的基础性手段的“市场经济”而言,却又是另一回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民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知之不多到逐步深入的过程。一开始,人们假设市场经济在中国会“起点”平等,“终点”相对平等,但是,从不同区域、民族、社会层级与领域来看,各自进入市场经济的“起点”,如自然禀赋、产业结构、教育水平、营生能力等,客观上并不平等。

  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的影响,大部分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自然禀赋相对较差的西部农村地区,其产业结构以农牧为主,附加值较低,教育水平也相对较低。此外,除了回族本来就有较大比例人口从事工商业,从而对市场交换较为熟悉之外,其他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在市场交换方面经验不足。这些因素使得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在市场经济当中营生能力相对较弱。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央政府统一调配经济要素流动和经济效益分配,能较大限度地控制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差距。通俗言之,那时不同区域、民族的状况是“大家都穷”。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手中直接控制资源的比例下降,抑制不平衡的难度随即增加。

  邓小平在论述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时,也着重强调了要避免贫富过于悬殊,否则贫富矛盾会使得“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22。由此,国家对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从税收、财政、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持续给予了倾斜性的扶持政策。2000年,国家更是专门制定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此后,西部地区的经济状况快速改善,群众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进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无奈历史积贫太重,自然条件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客观限制仍难瞬时改变,与东中部地区发展差距仍不小23。

  第二,它加剧了社会整合的复杂性。从社会层面来看,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总体上出现了两个大趋势。其一,由人口高度不流动的社会,变成有着巨大规模(并在继续扩展)流动人口的社会;其二,由相对比较平均的社会,变成社会分化快速和显著的社会。它们给社会整合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有些方面也涉及民族因素。

  传统上,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和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大多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然而,在当代,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也日益频繁(且主要是基于市场机制流动经商、务工而来的“体制外”人员)。以改革开放先行地珠三角地区为例,1982年少数民族人口不足5万人,很少有“体制外”人员,而今仅“体制外”少数民族人口就超过250万人,约与宁夏的少数民族人口相当。24然而,这一群体并未迅即变为都市人、当地人,他们在语言、生活习惯、社会组织方式乃至宗教信仰等方面,与珠三角原有主体民族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在人群互动中,这些因素难免会造成一些隔阂、误会,甚至冲突。其中某些误会与冲突,可能不恰当地被认为是民族冲突。另一方面,由于珠三角地区的社会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社会管理人员,并未积累起足够的民族宗教工作经验,结果在社会治理中往往捉襟见肘。

  与人口流动相比,社会分化带来的问题更艰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生计方式多样化,以及不同人群所属区域资源禀赋差异甚大,再加上市场经济本就具有让强者获得更多机会的“马太效应”,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拉开了差距。从宏观上看,马戎依据居民行业结构、职业结构25,马忠才根据收入水平、职业地位等指标分析26,认为不同民族间出现了社会层级意义上的结构性差异。当然,民族内部的社会分层同样也十分显著,而且其阶层间的差距远甚于民族间的差距。如陈怀川、李静与王丽娟等人调查发现,各民族成员在分层中呈散点而非集层分布,属于“民族内部分层”而非“民族分层”27;吴晓刚与宋曦的研究则表明,民族分层主要发生在“体制外”,“体制内”不同民族工作人员收入则并无区别28。不管如何,社会分层至少已经成为影响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它增加了政治治理的复杂性。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与社会复杂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政治上较易施行“简约治理”29。然而不充分、不平衡的社会转型,在急剧增加经济社会多样化、复杂化程度的同时,也会给政治治理带来挑战。受种种因素影响,无论是改革还是开放,在各民族、各领域都并非同时、同质地展开,其社会效应也复杂多样。从政治治理角度来看,部分与民族因素相关的问题也就变得更为复杂。

  在国际政治层面,与以往简单军事压制、经济封锁和意识形态指责不同,西方某些国家针对日益开放的中国,总体上采取了面上有合作、底下更防范的战略。种种事实表明,它们从未放弃过利用民族因素,或炮制所谓“民族问题”,削弱乃至分裂中国的企图,但手法变得比数十年前复杂了很多。与此相对,我国对外策略和对内治理方针亦需从多个方面入手,加以改进,实现治理转型。而且,我国经济腾飞后,经贸合作网络和国民足迹也日益融入世界体系更深远之处。此外,作为中国主动寻求国际合作,同时也推动中国经济、文化“走”出去的“一带一路”倡议,更为我们在国际层面处理好与民族因素有关的政治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在国内政治层面,不充分、不平衡的转型一方面增强了不同党政部门、层级的利益特征,另一方面还加大了基层政治参与的压力。尤其是在分税制实施之后,基层财政一直面临着比省、市级财政大得多的压力30。相当一部分民族地区在财政上可以得到优惠政策的照顾,财税征缴压力相对较小,但其财政依然紧张。基于“分灶吃饭”的逻辑,相比于计划经济时代,转型时期各级地方政府和不同部门在某些情况下更看重其自身的局部利益。在“压力型体制”下31,地方(尤其是基层)受到的压力更大。具体到民族地区的基层政治也一样,中央的优惠政策和涉及民族因素的其他政策在各地基层未必都能同样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相反,它们常是不平衡的。此外,民众政治参与意识高于参与渠道顺畅程度,常会给政治本身带来压力32。在国家引导、培育和社会自身转型的影响下,我国民族地区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正快速提高,但在离其最近的基层,村民和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水平仍亟须提高33。

  面对深刻且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转型,民族研究的知识界显得有些后知后觉。据笔者不太精确的统计,以民族研究领域相当重要的《民族研究》杂志为例,1980年—1992年间四分之三以上的论文或田野调查报告,所用的理论框架仍是阶级分析或简单进化论。1988年,童恩正曾极为简略地在介绍英语学界已有学者用人类学资料纠正摩尔根的部分观点的基础上,援引恩格斯的原话做依据,极为谨慎、委婉地表示不应“将唯物史观绝对化、公式化、简单化、标签化”34。据笔者访谈几位经历过此时期的学者所述,此文在民族研究领域竟曾引起轩然大波。

  可以说,从总体来看,此时期民族研究仍在延续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和简单进化论,与社会实践脱节,以至于后人带着新的学术眼光去挑选“优秀论文”时,竟然发现这一时期没有多少论文值得辑录。在潘蛟主编的《中国社会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百年文选》中,收录此阶段的论文极少35。在良警宇等人所编的《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百年文献索引》中,除去讨论人类学学科重建的文章之外,此时期的索引也明显单薄36。

  当然,当代民族研究视野的调整,虽然比社会实践变化慢了半拍,但终究还是发生了。至少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已开始弱化,甚至于,“民族”这一概念本身也被认为过于“苏联化”,应由更具弹性的“族群”概念替代37。除了集中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方向之外,从总体来看,民族研究的基础理论资源转向了人类学,尤其是美国学界所偏重的文化人类学。仍以《民族研究》杂志为例,1995年—2018年,有近半数实证研究论文或田野调查报告聚焦于文化议题。“文化解释”38的方法,被广泛用来解释我国民族问题。

  作为摆脱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制约的方法,“文化解释”式的民族研究在专业化程度和理论水平上,实现了质的飞跃。可是,“文化解释法”并非“万能药”。一方面由于不充分、不平衡的社会转型快于、复杂于研究视野的转向;另一方面由于文化只是民族的一个维度而远非它的全部,“文化解释法”的确还“不够好”。由此,“文化解释”式的民族研究就摆脱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制约而言,是一次面向社会实践的转向,但这远不够彻底,不够贴近实践的多维、多层问题域。它摆脱了一种对民族研究的制约,却也正由此生成了一种新的制约。

三、视野转向、民族研究与实践透视

  既然制约当前民族研究的诸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本就是因为过于偏重“文化解释”,而漠视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转型对民族问题影响的倾向,那么,摆脱制约的方向显然不应是再进一步“文化化”。相反,强调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似乎才是对症之药。

  当然,言及此处,有两点亟须重点强调:其一,强调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量在民族问题中的重要性,不是也不能回到用“阶级”解释一切民族现象的老路;其二,强调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不是代替、取消“文化解释”,而是必须在承认和直面实践的多维、多层特征,在拓展、综合多种视角上下工夫(只是在目前“文化解释”视角“一家独大”的情况下,强调实践社会科学视角更为紧迫)。

  以下不妨从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对当前民族研究视野的转向,略作细分指向的探讨。

  第一,民族历史领域。总体来看,当代民族史的研究早已摆脱了教条化的阶级分析法的痕迹。不过,在民族识别工作基础上形成的单一民族历史书写惯性,却仍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费孝通曾有感于民族“历史研究不宜从一个个民族为单位入手”39,而倡议从“多元一体”视角重梳民族史。谷苞、王钟翰等人还率先以西北和宏观民族史书写为例,形成了典范性的作品40。然而,具体到一些民族(支系)、区域历史书写时,践行此种视角的研究还是偏少。相反,民族或区域中心主义影响历史书写的情况,倒非鲜见。不少研究者在缺乏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宣称某民族(支系)、区域历史如何古老。依笔者愚见,若要将某民族(支系)、区域历史上溯,至少得有扎实史料作证据。要不然,倒不如抽出一部分研究力量将历史往下延伸,研究近代(尤其是共和国)以后的,还在“活生生”影响着民族社会实践的历史。

  此外,当代民族史研究仍较多聚焦在政治史(且以中央王朝更迭作为少数民族史的时间框架)、杰出人物史、编年体。然而,从史学方法论来说,这三点在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新史学”运动中,就被批评为传统“兰克史学”的“三大偶像”41。为丰富民族历史书写视角,当代民族史研究似乎有必要,也有可能发展一些新的取向(不乏学者尝试并已有非常好的成果面世,但总体上看仍太少),如加强政治史、杰出人物史之外的历史书写,以区域史为突破口,将经济史、社会史、生态史、科技史、文化史乃至心态史等内容纳入研究视野。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新史学”综合运用交叉学科方法的倡导42,也尤其值得借鉴。

  第二,民族社会领域。与以往民族研究将任何问题看成“阶级问题”相比,当前民族研究不乏矫枉过正之嫌,连社会分层也少有研究者再关注。但不管哪个民族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尤其是在当代快速转型过程中),不同阶层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必定不同,不宜“整体”对待。同时,当前不少研究仍执着于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方面静态描述民族社区(尽管有不少泛泛的“社会变迁”描述),但对于民族人口流动,尤其是城镇化过程中少数民族融入城市之类的新问题,缺乏足够的敏感度。

  由此,关于民族社会领域的研究,似乎需要从三个方向加大研究力度。其一,关注民族亲属结构、社区结构(尤其是社区权威)的当代变化,及其对社会治理的影响。例如,由于传统道德舆论束缚弱化,不少地区社会精英、地方干部,在社会治理中扮演消极角色,就是值得注意的社会实践(泛泛的“社会变迁”描述完成不了此任务)。其二,注重研究民族人口结构变化、人口流动状况,及其对社会治理的影响。试想,若在特定区域,产业结构不升级,(因生育或流入)人口却增长五成,人口、资源及人群之间焉能避免矛盾?其三,加强对民族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的研究,尤其是精英阶层的形成机制、社会角色与政治倾向,以及贫富矛盾与干群矛盾、民族矛盾相互转化的过程。若精英阶层(地方干部也如此)的地位主要靠不正当乃至非法方式获得,势必会伤害包括不同民族在内社会的和谐,干群、贫富矛盾就有转化成民族矛盾的危险。

  第三,民族经济领域。因受到教条化的政治经济学和当代西方经济学冲击和影响,当前我国民族经济领域的研究,套用、移植的现象仍比较严重。前者如,其一,对产业结构持机械进化论的观点,工业优于农业,农业优于牧业,牧业优于渔猎,盲目追求渔业、牧业转为农业、工业,以及定居化比例;其二,对生计方式转型、产业形态变化、经济增长机制所具有的社会、政治意义不太关注,盲目认为收入提高与民族社会和谐成正比例。后者如,其一,极度关注经济增长,而不相应地关注“改革红利”分配,且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其二,在维持社会公正和扶贫开发问题上,要么只强调政府的责任和能力,要么反过来只强调非政府组织(NGO)的责任和能力,缺乏对社区、官民合作的重视;其三,要么偏重宏观统计,要么偏重农户收入问题,对微观农户生计方式的转变与其社会关系网络、政治认同之间关系的研究非常少。

  由此,若从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来看,民族经济领域的研究有几个取向值得提倡和重视。其一,关注经济增长与关注“改革红利”分配并重;其二,关注经济增长、生计方式转型与生态环境、社会结构、农户选择变化的关系;其三,重视研究社区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以及官民合作机制,避免扶贫开发变成“垒大户”或“无政府主义”。

  第四,民族政治领域。在当代现实民族问题的刺激下,以及为回击国外势力的干扰,在所有民族问题研究中,当前民族政治领域的研究是最大程度直面实践的。在现实对策研究和理论思考上,这一领域都有不少学者做出重要探索。总体来看,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开始高度重视围绕国家和国家边界的民族政治研究。毋庸置疑,这是符合当代世界形势和我国民族政治发展现实需要的。

  不过,在民族政治研究中,似乎还有一个受关注相对较少,亟待补充的重要领域,那就是城乡基层政治研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只有基层政治建设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到位,才能真正缓解干群矛盾(因此也有利于防止干群矛盾转化为民族矛盾)。若一个地方的基层干部脱离群众,国家与群众的关系也就会疏远,不利于善治。更何况,不少政治上的“两面人”对群众利益危害十分严重。对此类民族问题,显非仅靠宏观政治、国际政治研究即可涵盖。

  第五,民族宗教领域。当前民族宗教研究的学科路径主要包括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和宗教学三种视角。三者有不少交叉之处,但前者较多地聚焦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次者主要把宗教当作文化现象研究,后者更多地聚焦宗教史和教义。因有三种学科路径交叉聚焦,该领域的研究从量上看较为丰厚。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研究视野转向,其基础理论资源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文化人类学,关于某民族(支系)、区域宗教(信仰)仪式的文化象征或结构性分析,在相关高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及学术期刊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以至有学者调侃人类学就是“找庙”43)。

  该领域研究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仍有相当一部分研究简单将民族宗教当作社会和文化“落后”的标志,或将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视作宗教,而将其他民间信仰视作迷信。同时,受关注较多的是作为文化现象的宗教或宗教组织。对作为社会乃至政治组织的宗教,严重缺乏研究,对宗教组织的经济运营实况的研究也极其缺乏。可是,如果以民族社会和谐为计,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围绕宗教而形成的社会网络、政治动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收入和开支方向,无疑都是极其重要的事情。

  有鉴于此,民族宗教领域的研究似乎有两个方向性的工作值得重视(尽管已有部分研究者做了杰出工作,但总体上与社会实践的数量、紧迫性需求相比,仍严重不够)。其一,从简单意识形态分析宗教,转向作为民族社会现象的宗教研究,科学、客观地看待宗教信仰在民族社会中的正、反功能。其二,从以宗教教义和宗教文化为核心,适度增加关注宗教社会组织、政治组织,及其经济运营实况的民族宗教研究。以上两方面,在研究中存在深度交叉。只有切实分析后者,方能更科学、客观地透视前者。端正前者,也有利于更深入地了解后者。

  第六,方法与理论问题。将民族研究划分为以上几个领域,仅仅是为了表述方便。而实际上,民族问题往往是民族史观、民族认同、民族社会结构、民族政治建设、民族经济发展、民族宗教治理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与社会实践中民族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特征相比,目前的民族研究不乏“画地为牢”的现象。无论从研究者之间的互动,还是从研究方法、理论资源相互借鉴的状况来看,在民族历史与现实、社会与文化、少数民族与汉族研究之间都存在严重区隔。这样的做法,显然十分不利于相互整合促进。以少数民族与汉族研究关系为例,少数民族地区在“三农”问题上与汉族地区本质上有诸多共通之处,只是由于少数民族所处地理区位、文化和社会结构有差别,而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若在研究少数民族时将之当成纯粹的“民族”问题,在研究方法、视角和理论上均不参考汉族地区“三农”研究成果,势必在学术研究上不利于理论积累、推进,在现实上则易造成偏见。

  然而,此类严重区隔的现象不仅较普遍地存在,甚至还被冠以“专业化”,显得理所当然。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粗略梳理过某著名综合性大学一百余篇以少数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博士学位论文,发现近七成论文的参考文献主要是与其研究同一个民族的作品,外加少部分诸如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Kaspa Malinowski)、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等著名人类学家的名著作点缀,而极少甚至完全不参考汉族研究文献。甚至于,在“现代性”与“社会结构变迁”等如此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讨论中,也有约两成的论文,连聚焦同一主题、同一区域内其他少数民族研究的文献也未见参考。笔者还曾粗略梳理过某民族院校的部分博士学位论文,发现此风更盛。

  至于在具体民族问题研究与民族理论研究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有此类区隔的痕迹。无论从学术会议、著述还是人员来看,这两大研究群体间的互动明显少于各自内部。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不管理论的发源、传播渠道如何,亦不论话语形式能否与国际完全接轨,理论提升都必须立足和服务于中国实际,都必须在中国的实践中得到检验。若撇开国家主权,无论抽象地套用社会阶段论还是文化相对论,来谈民族认同、民族权利,在客观上无疑都与民族分离主义相差无几。从这个角度来看,具体民族问题研究与民族理论研究不仅有必要,而且必须密切互动。

  总之,方法也罢,理论也罢,总归是用来透视社会实践的。唯有将透视实践作为根本目标,打通上述种种壁垒,将民族研究作为一个整体的问题域,方有利于构建和支撑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 

四、结语

  如果撇开学术体制等外在因素,主要从研究本身的内在理路来看,当代民族研究明显受到了若干重要问题的制约。长期教条化的阶级分析的制约,促使民族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视野的转向,并自9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将理论重心放在了“文化解释”上。就纠正此前的教条而言,这次视野转向无疑有其合理性且十分有效,其话语形式也更易与国际(文化)人类学对接。但是,它并不能涵盖民族问题的全部,尤其难以涵盖80年代以来我国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转型实践。面对多维、多层、快速而不平衡的社会转型,它在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对民族研究新的制约。当代民族研究要摆脱这种制约,必须直面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转型实践。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多样民族经验形态的国家。自近代起,中国跟许多亚非拉国家一样,援引发端于西方的民族主义,动员国民反抗外来侵略,建立现代主权国家。但是,与它们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在摆脱半殖民地的境地后走向了社会主义。而且,与苏联、东欧国家不同,中国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成功转向了市场经济。这一切使中国的民族问题既有世界普遍性的一面,又有十分特殊的一面。由此,在民族研究和政策设置上,我们也就必须对现代世界发展趋势和中国国情加以综合考虑。在革命年代,反对“本本主义”44,成为这种思路应用于中国实践的成功典范。时代更迭,其理相通,无论将高度形式化的阶级分析教条化,还是将当代西方流行的理论教条,当成包治百病的“本本”,必定都会脱离实践。

  在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转型背景下,民族研究如何走出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同时又避免过度泛化“文化解释”?如上所述,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或许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当然,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作为一种解决当前民族研究受制约问题的方法论,并不能单从方法论本身形成闭合、完满的解决方案。相反,它是一系列开放式的、方向性的方法论思考,必须结合具体议题,在具体研究中去进一步实践和探索。

   *本文系云南大学“民族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新时代边疆汉族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9SY046)的阶段性成果。初稿提交第十七届开放时代论坛暨“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并曾提请诸多师友讨论,感谢麻国庆、何明、吴重庆、高朋、黄志辉、张亮等师友的指点,文责自负。

注释:

①周明甫:《“民族问题”何谓?何在?何治?—— 民族研究范式概议》,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考虑到作者曾较长时间担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该文所提问题之现实性、迫切性,可谓不言而喻。

②麻国庆:《中国人类学的学术自觉与全球意识》,载《思想战线》2010年第5期。

③张小军:《“民族”研究的范式危机》,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④范可:《族群范式与边疆范式——关于民族研究范式转换的一些思考》,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⑤何明:《民族研究的危机及其破解——学科认同、学者信任和学术体制的视角》,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⑥赵旭东:《中国民族研究的困境及其范式转换——基于文化转型语境》,载《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4期。

⑦参见[美]里亚·格林菲尔德:《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王春华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04页;[美]尤金·赖斯、安东尼·格拉夫顿:《现代欧洲史:早期现代欧洲的建立:1460—1559》,安妮、陈曦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99页。

⑧详细过程可参考迈克尔·曼、查尔斯·蒂利等人的论述,[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22页;[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⑨有关“三十年战争”的详细过程,可参见[美]理查德·邓恩:《现代欧洲史:现代战争的年代:1559—1715》,康睿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131页。

⑩[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1—112页。

11[英]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早期现代政府和西方的突破:从民族国家到工业革命》,马百亮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55页。

12《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6页。

13《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页。

14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15《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

16《费孝通文集》第14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3页。

17[美]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另可参看舒绣文(Vivienne Shue)专门关于现代中国国家权力触角向基层社会延伸过程的分析,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Chinese Body Politic,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70-71。

18麻国庆:《开发、国家政策与狩猎采集民社会的生态与生计——以中国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族为例》,载《学海》2007年第1期。

19Erik Mueggler, The Age of Wild Ghosts: Memory, Violence, and Place in Southwest China, Berkeley, Los Angeles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1, p. 259.

20黄柏权:《潘光旦先生与土家族研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2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17年10月18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

23详见胡联合、胡鞍钢:《民族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机理分析》,载《人文杂志》2008年第2期。

24温世贤:《流动促城市民族互嵌社会结构生成》,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5月23日,第3版。

25马戎:《中国各族群之间的结构性差异》,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

26马忠才:《民族问题的社会根源——社会分化对西部地区民族发展及民族关系的影响》,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7李静、王丽娟:《新疆各民族间的结构性差异现状分析》,载《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6期。

28吴晓刚、宋曦:《劳动力市场中的民族分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证研究》,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29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30此方面的详细分析,可参见田毅、赵旭:《他乡之税:一个乡镇的三十年,一个国家的“隐秘”财政史》,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谭同学:《双面人:转型乡村中的人生、欲望与社会心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页。

31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32[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2页。

33孙秋云:《社区历史与乡政村治》,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34童恩正:《摩尔根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

35潘蛟(主编):《中国社会文化人类学 / 民族学百年文选》,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6良警宇等(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百年文献索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7纳日碧力戈:《族群形式与族群内容返观》,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38[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39《费孝通文集》第14卷,第100页。

40谷苞等(主编):《西北通史》,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钟翰(主编):《中国民族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1[英]彼得·伯克:《法国史学革命:年鉴学派,1929—1989》,刘永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42[法]J·勒高夫等(编):《新史学》,姚蒙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1页。

43杨念群:《“地方性知识”、“地方感”与“跨区域研究”的前景》,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44《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112页。


高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再思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争*——以经济学的新进展为例 

一、引言

  20世纪60年代,围绕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取向,曾经有一个重要的论争——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争。以波兰尼(Karl Polanyi)为代表的经济人类学家和经济史学家认为对经济性社会事态的研究应该秉承一种被称为“实质主义”(substantivism)的方法论,而反对采取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在波兰尼等人看来应称为“形式主义”(formalism)的方法论。①在实质主义者看来,形式主义经济学研究的失当,在于将嵌入在更加复杂的人类社会关系中的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经济性的社会现实,简化为一个个“理性人”在稀缺性的约束下发生的选择行为的总集合。②新古典经济学形式化的理论表达和演绎推理,在实质主义者看来,应当让位于更加贴近经验世界和人类物质生产及社会关系现实的人类学和历史学式的研究进路。这一论争,不仅对当时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般讨论产生了影响,而且对针对具体国家和地区社会变迁的区域研究(area studies)领域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③

  五十年之后,我们看到社会科学已经迥然不同于形式主义-实质主义论争发生之时的样貌。在以北美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界,已经很少有实质主义的声音,而形式主义完全占据了主导,成为科研和教育的近乎排他性范式。在经济学领域内,形式主义本身,也展现出与五十年前不一样的新特点。这些新特点,一方面体现在形式主义向着更加数学化与结构化的方向发展,力图将经济学理论表达为细节完全刻画的模型(completely specified models,以下称为“全模型”),排除早期形式主义仍然不时允许的一些弹性和模糊性;另一方面则体现为,一些主流经济理论家,在方法论上,开始清楚地认识到以全模型的样貌而呈现的经济理论,根本不是经济现实本身,其对于人们理解现实的作用,不在于准确地预测现实中的事态,而在于提出可与现实相互比照进而启发思维的“理论案例”(Gilboa, Postlewaite, Samuelson, and Schmeidler, 2014)。与此同时,五十年后的人类社会,也展现出五十年前并未如此惊人地展现出的一些事实,尤其是数量惊人的数据和形式化的模型,日益在人类社会生活组织上,发生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主义取向的方法论,应如何重新加以估量?在当下它与形式主义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理解?形式主义经济学在方法论反思以及具体学术实践中的新进展,又应如何评估和阐明其内涵?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力图对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这两种方法论进路,在当今社会科学的背景下,做一重新检视。其目的不在于延续20世纪60年代非此即彼的争论,而是为了给今天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新的方法论视野。

  首先,本文将指出当今形式主义与五十年前的区别在于,更加数学化与结构化,力图对理论世界中的细节进行完全刻画的全模型④,日益成为主流的理论构造与表述方案。全模型刻画的事态,更鲜明地让人意识到,它们只是发生在远离现实的理论世界里。一部分主流经济学家对此问题的觉醒意味着,20世纪60年代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争的一个关键问题——哪一方的本体论承诺更接近现实——已经动摇,因为形式主义经济学的立场已经在此问题上发生了后退,亦即承认以全模型来表达的理论,并不是现实世界本身,而仅对一个假想的理论世界中发生的假想事态具有约束力。由此,我们认为,形式主义发展到当今全模型的阶段,反而揭示出,实质主义对于当今社会科学具有当然的基础性价值;全模型与现实世界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恰恰是实质主义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一个关键场域。

  其次,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全模型研究实例来回答这一问题:全模型的抽象与数学化,对于理解现实世界的事态,有着怎样的帮助?笔者认为,全模型的认识论价值,恰恰在于其不同于经验世界本身的高度简化和结构化。唯有如此,这种研究方法才可以构造一个数学上可解的抽象模型,在无法对现实世界进行实验和调控参数的情况下,通过控制模型的各种参数,得出理论世界中的事态背后可能存在的机制,进而通过类比,对推断现实世界中的事态,提供辅助性的帮助。与此同时,虽然具有高度数学化的特性,但是全模型并未意欲将其自身表达为一种普遍规律(general laws),而是将自身理解为被具体经验研究对象规定了适用范围的理论案例(empirically delimited theoretical cases)。

  最后,本文将拓展实质主义的传统意涵,使之超出原初的经济人类学和经济史范围,澄清其本质是追求阐明现实世界中事态的实际性质,从而成为一个内涵更为广阔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我们指出,前述主流经济学在最近半个世纪以全模型为代表的方法论发展趋势,其本质意涵是“形式主义经济学的实质主义化”。亦即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及其越来越高的数学化程度,并非追求新自由主义所表达的超经验的意识形态话语表达,反而是开发出一系列针对特定经验对象,具有限定适用范围的全模型,作为阐明经验世界某一侧面细节及其背后机制的认知工具。我们认为明确主流经济学内部这一新的方法论趋势,对于破除长期以来将经济学理论理解为发展一般与普遍规律的迷思,具有启示价值。

二、形式主义的最新形态:全模型

  形式主义在理论构造上的最鲜明特点——以数学化的语言建立的模型来表达理论的前提与推论,起源于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自伽利略-牛顿时代开始,物理学逐渐形成了以数学语言表述刻画基本物理规律的理论,并且通过人工创造各项条件可以控制的实验环境对基本物理规律加以检验的研究范式。⑤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作为其前身的重农学派那里,这种以数学表述理论的类似物理学的方法论冲动,已经开始有萌芽般的体现。我们看到,18世纪魁奈的经济表,试图以图表的形式来刻画经济系统中,价值在不同阶级之间的流动。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经过亚当·斯密、李嘉图、马尔萨斯、小穆勒,直到马克思那里,逐渐开始用代数方程来刻画资本主义运行的长期规律。然而19世纪最后25年边际革命兴起之后,微积分又开始逐渐被用于刻画围绕竞争性市场而产生的生产与消费关系。到20世纪上半叶,在英语世界已经成型的新古典经济学,以及试图对新古典范式做出突破的凯恩斯那里,以微积分和线性代数为核心的数学(这也是现在世界范围内非数学系本科生标准的大学数学知识的主要内容),已经成为表述经济理论的语言中不可剥离的组成部分。⑥20世纪60年代形式主义-实质主义论争发生之时,站在形式主义一边的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家,仍然是在边际革命之后这一波形式主义方案中工作。

  但是,那时的形式主义背后的哲学,和今天经济学中的形式主义——我们称之为全模型方案——有两个关键的不同。首先,非全模型的形式主义对于数学语言的运用,是局域和实用主义式的。他们并不谋求以数学整个地重整经济学知识,而是在看到某些现象所呈现的样貌适合用数学语言加以刻画时,才运用数学对这一块现象进行表述。由此,透过这些数学语言建立的模型,并非是对事态进行完全刻画的(incompletely specified)。其次,此时形式主义的理论叙述与推理方式,仍然主要是借助自然语言来完成,仍保留质性地进行说理和论证的那种特点。最后,全模型兴起之前的形式主义(以下简称为“老形式主义”),其背后的本体论承诺,仍有与实质主义一较高下的意涵。换言之,它同样认为其理论所表达的即是真实的经济系统。虽然在建立形式化理论的时候经历了一定程度的简化,但是它仍然认为简化后的形式化理论——谋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在稀缺条件下进行选择——可以捕捉经济活动的本质内容。

  但是,以20世纪50年代阿罗(Kenneth Arrow)和德布鲁(Gerard Debreu)所建立的现代一般均衡理论为肇始,到七八十年代博弈论、合约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兴起之后,经济学的形式主义,开始发展到了下一个阶段,亦即“全模型”的阶段。这一阶段形式主义具有三个新的特征。第一,将不完全刻画细节的模型,改变为对细节进行完全刻画的模型,从而排除了老形式主义仍具有的弹性和模糊性。老形式主义的模型仍然留有许多未被言明的参数和自由度,但是在全模型方案的设定中,全部参数与自由度,必须明确和清晰地规定。

  第二,与前述完全刻画的要求密切相关的是,理论的呈现和推演,抛弃了老形式主义仍具有的自然语言论说的特点,而是按照现代数学研究论文中的论证方式,采取“定义-命题-证明”这种和自然语言推理很不一样的,更加公理化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全模型的形式主义方案所使用的数学,从微积分和线性代数一跃上升到实分析(real analysis,世界范围内数学系高年级本科生或低年级研究生必修课)的水平。相比微积分和线性代数,实分析是一门从集合论的基础语言出发,更体现20世纪现代数学哲学中更强调公理化和结构化的布尔巴基学派(School of Burbaki)思想的数学课程。⑦大幅度地以实分析的语言代替微积分和线性代数的语言,和全模型方案盛行之后,经济学理论采用更加严整和形式化的“定义-命题-证明”的表现形式,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翻开现在主流的高级微观经济学教科书(Mas-Colell, Whinston, and Green, 1995;Kreps, 2013),我们看到其行文与论述,几乎是数学教科书的样貌,其主干完全以“定义-命题-证明”组织。

  第三,也正是因为细节得以完全刻画,同时以高度结构化的“定义-命题-证明”方式进行表达,全模型方案下的经济学理论,相比老的形式主义,变得更加理想化,更加远离现实世界。和实质主义进行论争的形式主义经济学,在使用比如价格理论讨论问题时,仍然给人一种似乎是在讨论现实中某一具体现象的感觉。然而,当今全模型方案下的经济学,在其理论推导的过程中,几乎是完全针对一个假想的,与现实泾渭分明的“理论世界”而进行讨论的。因为模型的全部细节得到充分刻画,加之采取“定义-命题-证明”的严整形式做推理,全模型所描写的“理论世界”中的事态,是高度结构化的,亦即它们只能以模型所规定的方式发展与呈现。无疑,这种对事态可能性的严格规定,在充满模糊和不确定性的现实中,并不存在。

  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全模型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论价值?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相当一部分经济学家存在这样的迷思,亦即将这个经由完全刻画的数学模型建构出来的高度简化的理论世界,不加反思地等价于经验世界(Huang and Gao, 2015),从而认为全模型的理论世界中所推导出的事态,一定会同样地发生于经验世界之中。这其实是将一个高度纯净化的理论世界中的简单逻辑,不加思索地用于充满了不确定性(uncertainty)与模糊性(ambiguity)的经验世界。如果不恰如其分地阐明全模型应有的认识论意义,进而对这种构建理论的方法产生误用,将损害社会科学研究的妥当性。如果将原本是理想化模型的推论一般化为规定经验世界如何运作的“普遍规律”(general laws),进而掩盖或忽视剥削关系、殖民主义和霸权侵略等历史实际,则恰恰将是这种误用的一种典型。

  接下来,我们想进一步问,既然全模型所建立的理论世界是高度简化从而迥异于经验世界的,那么以全模型的方式建立理论做出推断,究竟有什么价值?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具有科学哲学的反思自觉的经济学家清晰地认识到,全模型不等于经验世界;如果用基于这些模型产生的论断对经验世界中的经济现象进行预测,其结果往往是不准确的,但是他们仍然认为这些模型对于理解经验世界中的事态具有价值。这一支文献中,尤其以以色列经济学家格尔伯(Itzahk Gilboa)及其合作者对全模型方法的分析最具启发(Gilboa, Postlewaite, Samuelson, and Schmeidler, 2014)。他们认为,全模型的方法论本质是提出一种“理论案例”(theoretical cases),而不是对现实的忠实描绘。理论案例不存在于现实之中,也自然无法对现实中的事态进行准确预测,但是,它们可以在“类比”(analogy)的意义上,帮助人们通过对比模型结论与现实中的真实案例来获得启发。

  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全模型的独特认识论价值在于,其构造出的一个个“理论案例”或“假想案例”,因是高度简化的,能够做到细节完全刻画,所以它在数学上一般是容易处理的(tractable),由此也具有很强的理论上的可操纵性(manipulability),从而使无法实际做实验室环境下的可控实验的社会科学,可以在这个理论世界中,透过对模型的调试、摆弄,进行一系列的假想实验,进而得到对于理解经验世界具有意义的启发性洞见。

  数学上的容易处理,也就是当代经济学的理论性文献中对模型进行评价所常用的一个概念——可处理性(tractability),其内涵在于强调,人工构造出的模型在数学上或者能够严格求解(solvable),或者能够给出清晰的解的解析表达式(the analytical solutions),或者在解的表达式不容易给出的时候,对解所具有的关键性质,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从而在后续的分析中虽然不能利用解的直观表达式,但是可以利用解的性质做出不平庸的推断(nontrivial inferences)。由此,透过模型所求得的解,以及整个求解过程,我们可以明了这个模型的前提设定所可能带来的结果(implications)。 这些可能的结果,整个推理的过程,以及在这种推理过程中经由数理逻辑和数学结构所作出的种种判断和理论性陈述,可以帮助人们形成对理解经验世界有帮助的洞见。当然这些洞见并不一定要与经验世界中的某一侧面完全重合,反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洞见恰恰在于全模型给出的结果与经验世界中的现象迥异而带来的反差。

  理论上的可操纵性则来源于,一个被完全刻画的模型,类似于一个全部参数得到确定,由此可以任意调整条件设定的实验室。对模型的设定进行更改,就相当于在实验室中更改控制条件,从而可以观察到不同的结果(outcomes)。因为社会科学很难进行类似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尤其是研究的对象是组织、社区、国民经济或整个中国社会的时候,不可实验性尤其成为突出的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区别。自然科学中惯常使用的一种用来探索机制与规律,发掘不同因素之间关系的手法是可控制的比较,亦即保持其他因素不变,而只保持一个因素发生变化,来观察变化前与变化后实验结果的异同,从而确定该因素对于研究对象的影响。这种可控制的比较,尤其依赖于构造一个人工的,自然界中不存在的实验室环境。在社会科学中因为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全模型的价值尤其凸现出来——只有在全模型所对应的那个假想的、理想化的理论世界中,可以透过人为地改变模型的设定,来探索不同因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于该世界中事态的影响。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经由全模型所发掘的这个理论世界中的机制,与现实的经验世界中的机制,并不一致。理论世界中经由模型的操纵而阐明的机制,对于理解经验世界,至多只能起到启发、类比与比较(comparison)的功能,而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应用”于经验世界中。

  全模型的这两个特点——数学上易于处理和求解以及可以操纵模型设定从而透过“理论性的干预”探索机制——决定了它所构造出的那个理论世界,是一种高度结构化的世界。亦即,在这个世界中,种种事态的发生与发展,严格按照全模型所规定的方式展开,而没有别的可能性。由此,在这个世界中,提出机制,做出因果推断,远较在更复杂,充满模糊与不确定性的经验世界中容易。由此我们也看到了全模型主义的认知价值——经由与这个高度结构化的理论世界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更有目的地观察经验世界,更有意识地选择案例、数据,并针对经验世界中的现象做出推断。我们这里所指出的全模型的认知价值,自然不同于一部分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把模型应用于经验作为理所当然,而是将全模型的理论作为一种“认知的辅助装置”(auxiliary devices of cognition)。更有进者,后文将指出,如果全模型的这种功能,能用来配合实质主义这一更为深厚的传统,那么我们对社会科学之基本对象(人类社会)以及中国学者特别关注的中国社会的理解与认识,将得到更大的提升。

  与此同时,本文也指出,正是因为全模型所构造出的理论世界是一个高度结构化的世界,在某些很特殊的情况下,这种结构有可能正好与经验世界的某个侧面较为吻合。从而,全模型针对理论世界做出的推断,甚至可以直接拿来对经验世界中的事态进行判断甚至预测。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微观经济学中的某些理论部分,尤其展现了这一特点。关于这一点,在下一部分中具体的一个全模型式的研究例子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出。

三、从双边匹配模型的案例看全模型的认识论特征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形象地阐发全模型的方法论特征。这里我们选取的是微观经济学中的双边匹配模型(two-sided matching model)。利用这个例子,我们力图澄清如下几点:首先,全模型所谓的细节完全刻画(fully specification)是怎样透过数学语言实现的;其次,全模型中的求解,以及对解的性质的阐明,对于理解问题有着怎样的帮助;第三,如何通过操纵(manipulation)模型设定,来探索机制(mechanism);第四,如何通过保留模型的形式而改变概念的语意,将同一个模型应用于分析不同的经验对象;第五,在怎样的情况下,全模型所构造的理论世界与经验世界,具有较大的重合,而又在怎样的情况下,这二者会发生分殊。

  需要额外提出的一点是,如果按照学科发展的历史来看,一般均衡理论应是新古典经济学里发展出的第一个全模型。长久以来,经济学家试图为“价格机制引导下的要素配置与市场出清”这一直观构想找到合适的理论表达。从18世纪末亚当·斯密式的纯粹质性地针对“看不见的手”的分析,到19世纪下半叶瓦尔拉斯尝试采取联立方程组的数学技术表述一般均衡理论,最后到20世纪50年代阿罗和德布鲁在数学家纳什工作的启发下,利用当时代数拓扑中出现的新工具角谷不动点定理,在严整的公理化体系下,成功表述了一般均衡理论。追溯这个过程,会对理解经济学从类似实质主义的研究路径,走向全模型,大有裨益。但是,一般均衡理论的技术细节较为复杂,详细讨论将超出本文预设的篇幅和主旨。因此,笔者在这里选择一个更加简单的双边匹配模型,作为案例来考察全模型的特征。

  (一)高度结构化与细节完全刻画

  双边匹配模型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数学家-经济学家盖尔(David Gale)和沙普利(Lloyd Shapley)发表于1962年的论文《大学入学与婚姻的稳定性》(College Admissions and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Gale and Shapley, 1962)。这一类模型一般假设这样一个极为简单的理论世界:两组经济主体(two sets of agents),分别用M和W两个集合表示,两个集合中任意一个元素,可以分别表示为m和w;这两个集合中的主体数目是确定的,为简单起见,我们可以假设它们的数目相等,均为N。每组主体对另一组主体具有严格的偏好,亦即,M(或W)中任一主体对另一集合W(或M)中的主体可以做出一个次序性的排列,从而在做选择时,该主体可以选出自己最偏好的、次偏好的、第三偏好的对象,以此类推;对于来自两个集合中任意的主体m和w,这种偏好可以用符号“≻_m”和“≻_w”表示;这些偏好关系的全体,可以统一用符号“≻”表示。至此,在经过了数学化的刻画之后,双边匹配模型所建立的这个理论世界,可以简洁地用一个三元组(M,W,≻)表示。我们也可以给这个理论世界本身赋予一个数学符号的表征,可称作T,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地写为T = (M,W,≻)。

  不难看出,理论世界T是一个极其简约,甚至可以说是贫乏的世界。不仅如此,这个世界还是高度结构化的,换言之,身处其中的2N个主体中的每一个,其可能的行动,是被严格规定了的。每个主体只能做出一种行动,那就是“选择行动”,亦即从对立的集合中选出自己偏好的匹配对象。更有进者,每个选择行动的结果,也被前述给定的偏好关系,严格约束着——任意给出两个对象,主体能够而且可以确定地从这二者中选出一个更偏好的对象来。这种理论世界本身的高度结构化,对应在数学上,就是模型细节的完全刻画——三元组(M,W,≻)中的每一个数学对象都是被清楚规定的。

  (二)模型求解

  接下来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这个全模型或理论世界T = (M,W,≻)能告诉我们什么?从前述基本的设定出发,我们能做出怎样的推断?恰恰在这里,我们开始触及到具有全模型特色的研究手法。第一步,是给这个全模型找到某个或某些合适的“解概念”(solution concepts)来刻画从模型的基本设定出发,所可能达致的结果(outcomes)。对于匹配问题来说,最值得研究的结果当然是M与W这两个集合中,谁和谁组成一对。集合M和集合W之间主体的匹配,可以用函数μ表示。例如,对于集合M任意一个主体m,μ(m)=w,表示m与w匹配。显然,如果不对μ的可能性进行约束的话,我们将得到任意一种匹配,而这种μ的所有可能的集合,虽然其所容纳的可能性足够丰富,却无法告诉我们有价值的信息。盖尔和沙普利,在1962年论文中的第一个贡献则在于,将μ的可能压缩到一个更小的集合上,亦即,只考察被他们称为“稳定匹配”(stable matching)的那些μ上。稳定匹配指的是那些不存在“阻塞对”(blocking pairs)的匹配,亦即,在这种匹配中,对于任意两个匹配在一起的两个主体m和w,不存在另外的两个主体,使它们二者更偏好于这两个另外的主体而不是现在所匹配的对象。一旦阻塞对存在,便容易使现存的匹配关系解体。当阻塞对不存在时,可以直观地想象这种匹配能够被称为是“稳定”的。可以看出,提出稳定匹配这样一种解概念,原本意义不明确的μ,突然在其一个子集合上被赋予了意义。这种意义主要来源于经验世界所提供的“稳定”的概念(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具有很大直观性的概念),而不是来源于数学与形式化本身。

  紧接着,则是一个数学化的问题:稳定匹配固然是一个有意义的(从而与经验世界中的现象可以发生关联的)解概念,但是在双边匹配模型中,这种稳定匹配一定存在吗?如果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稳定匹配不存在,那么这种解概念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对解的存在性的讨论,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求解的路径与方法,则是全模型方案在明确了模型设定的诸个细节,以及确定了合适的或目标的(targeted)解概念之后,所要进行的进一步的工作。连同确定解概念一起,这些工作可以统一称为“求解”。

盖尔和沙普利的第二个贡献在于,他们不仅证明了只需满足最少量的,也是较为容易满足的几个条件后(主要是偏好 ≻ 的完备性与传递性),稳定匹配在前述模型设定下,一定存在。而且他们在证明过程中,构造了一种被称为延迟接受算法(deferred-acceptance algorithm)的方法,利用这种方法可以在给定模型参数的情况下,构造出至少两组稳定匹配,其中一组对集合M,另一组对集合W中的主体有利。

  更进一步的,美国经济学家罗斯(Alvin Roth)在1984年发表的论文《美国住院医师劳动力市场的演化》(The Evolution of the Labor market for Medical Interns and Residents: A Case Study in Game Theory)中,发现美国医疗系统自20世纪50年代起采用的用于匹配医院和住院医师的“国家住院医师匹配系统”(National Residency Matching Program, NRMP),其实就是一种延迟接受算法(Roth, 1984)。罗斯的案例研究显示,国家住院医师匹配系统是几十年来经过反复试错而逐渐形成的。与此相反,盖尔和沙普利的工作,则是利用数学工具在没有任何经验指引下,完全通过抽象方法构造出来的。现实中的案例揭示出理论家抽象数学工作的意义,而理论家的数学工作则揭示出,为什么国家住院医师匹配系统在替换掉之前的匹配程序之后,能有效地运转下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之前的匹配程序提供的不是稳定匹配,而国家住院医师匹配系统提供的是稳定匹配。

  (三)操纵模型设定

  在明确了数学化模型的细节,选择了解概念,以及完成了对解的性质的研究及具体解的构造之后,理论家可以进一步地,通过操纵(manipulate)模型的设定来比较不同的设定下,解的性质的改变,从而做出和经验世界的现象更紧密,或对于理解经验世界中的事态而言有价值的推断。可以说,全模型主义中每个具体方向的研究脉络,常常以这样的方式展开:初代研究,例如上述盖尔和沙普利的开创性论文,设定一个最初形式的模型,同时提出合适的解概念以及进行初步的解研究;后续的研究,则开始不断地改变初代研究的模型设定,以求发现解性质的不同变化。由此,这一方向的模型以及结果逐渐多起来,成为一组丰富的文献。

  操纵模型设定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而言,格外突出的一个好处是,在难以进行现实实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具有丰富意义的推断。例如,匹配理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当匹配中的一方突然增加的时候,匹配的双方,到底是哪一方更占优势?在现实中有这样的例子:比如医院和住院医师的匹配中,住院医师数目增加;或者在地主与佃农的匹配中,佃农增加;或者在男性与女性的匹配中,男性数量增加。匹配理论可以证明,如果增加匹配双方中一方的数量,此时没增加的一方,将更占优势。又例如,罗斯曾提出一个有名的“农村医院定理”(rural hospital theorem),该定理在理论空间里讲述了这样一件事,那就是从数学上的推导可以论证,如果一个集合M中的主体,对另一个集合N中的某些主体的偏好排名都较低(这些不受待见的主体可以被形象地称为“农村医院”),那么在任何一个稳定匹配中,这些农村医院都可能没有人愿意与之匹配(Roth, 1986)。所以,仅依靠稳定匹配这样一个解概念,无法解决医疗资源(这里是住院医师)向其倾斜的问题;在匹配设计中,必须增加新的约束条件,才能使农村医院获得住院医师。通过不同地操纵这些额外的约束条件的参数,我们可以不做实验,不依靠观察现实制度的试错(这个试错过程可能不存在,如果存在也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漫长时间来显示其完全的试错过程),就迅速得到有价值的推断。

  (四)保留形式改变语意

  全模型一旦构造出来,还有一个特点是,可以保留数学化的形式而更换概念的语意。对于匹配模型而言,这一点很鲜明。前述匹配双方的集合M与W中的元素,可以赋予各种各样的语意,而不影响模型的解性质与求解过程——它们可以分别被理解为医院和住院医师、学校和申请人、器官移植者与捐赠者、男性和女性、地主和佃农、工厂和工人、拍卖方和竞拍人、房屋出售者与买家等。当然,一旦涉及经验世界中的信息和现象,全模型干枯与贫乏的内容,总无法涵盖经验世界的丰富性——无论是上述所举的哪一个例子。但是通过改变语意,全模型可以帮助我们迅速地从众多异质性的现象背后发现共性。例如,前述匹配模型有一个重要推断,当匹配的一方数量增加时,匹配结果会对其不利。这一推断既可以辅助我们理解男女比例失调下的婚姻,也可以辅助我们理解工人增加或佃农增加下的劳资关系或租佃关系。

  (五)什么情况下全模型的推断对理解经验世界具有直接的功效

  自然科学中一般对模型化的理解是,当模型的设定与研究对象(经验世界的一个侧面)较为接近,而且模型所没有涵盖的那些因素对于研究对象而言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从模型出发所作出的推断,对理解研究对象最有价值。为了实现这种情况,自然科学一般是做两方面的准备:一是自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便逐渐转为不依靠对自然界、自然现象的直接观察,而几乎是压倒性地依靠构造人工的实验室环境,作为模型化研究的对象。实验室环境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析自然界中的复杂性,而只在人工环境中重建某一个机制或某一个最纯的经验侧面。二是模型化也沿着化约的方向入手,不是发展事无巨细的复杂模型,而是只针对实验室构造出来,或解析出来的那一个单一机制建立模型。

  对于社会科学而言,研究对象的实验室化毋庸说是一个极大的制约。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容,很少可以在实验室环境中重构。而且和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不同,社会科学迄今仍无法通过在实验室内析取一组简单的机制,而后利用针对这些机制的理论化而构造整个理论体系,并且用这些理论体系去解释经验世界中其他抗拒析取和实验室还原的现象。虽然经济学也会在实验室中针对人类行为进行实验,或是一些发展经济学家也会进行所谓的“田野实验”(field experiments),但这些实验主要是作为启发性的、类比性的案例(cases)来服务于经济学的,它们本身并不构成普遍理论的策源地。

  那么,对于无法依照实验室化而与全模型相比照的社会科学而言,什么情况下全模型才具有较强的推断能力?这里的回答是:当研究的对象——经验世界的某一侧面——本身具有高度结构化的特征时。只有研究者关注的那个经验世界的侧面,其中的事态生成与发展的可能性,处于一种高度约束化的处境中——亦即只能沿着某些特定的结构展开的时候,全模型主义做出的推断对于判断经验世界中事态的可能性,具有最大的效力。同样是用全模型主义的匹配理论进行研究,医院和住院医师、学校和申请人、器官捐赠者和移植者之间的匹配,是目前模型化的研究中最有威力的例子。这三个领域的匹配模型,甚至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市场设计(market design),这意味着模型化的研究可以做到社会科学中理论所罕有达到的和自然科学类似的地步——预测现实。但是,在婚姻、企业与雇员(工厂与工人)等研究主题上,匹配模型至多只能提供启发性的作用,而产生不出预测般的推断。在匹配模型具有预测能力的领域,可以看出,经验世界本身就是高度结构化的,以至于在那种结构化的处境下,经验世界中的主体进行行动的可能性便被大大压缩到某几个可数的维度上。在匹配模型只有启发性意义的领域,经验世界非常复杂以至于匹配模型不足以覆盖经验事实本身。罗斯及其合作者有一个敏锐的观察:匹配模型工作的有效区间,恰恰是研究的经济问题更接近于一种类似运筹学(operation research)研究问题的时候(Roth and Sotomayor, 1990:2)。这也是匹配理论在前述三个领域预测能力最强的原因——它们几乎是(微观)经济学里最接近运筹学的分支。

四、全模型发展带来的形式主义经济学的实质主义化

  (一)一个拓展了的实质主义概念

  虽然以前述全模型为代表的当代形式主义在社会科学的一些学科尤其是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我们看到,一种不同于形式主义及其全模型方案的研究进路,依然存在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区域研究等领域之中。这种研究进路,仍可以依照波兰尼等学者的传统,被称为实质主义。然而,笔者认为实质主义并非是仅仅局限于经济人类学和经济史的一种方法论,而是认为它能够涵盖更为广阔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围;它适合被用来指称一种更加接近于经验与现实世界,不以发展理想化模型为目的,而专注于发展适合揭示现实世界中研究对象实际性质的概念与判断的一种研究进路。⑨

  在这一界定下,虽然与形式主义和全模型同样,实质主义也谋求进行(适度的)概念化,通过建立相互之间存在关联的概念的集合,进而形成有一定抽象度的命题,而不是凭借最原始的直观或感觉,来理解经验/现实世界。但是,实质主义所构建的理论,与形式主义/全模型的理论世界/理论案例有显著的不同:其对理论进行表达的语言,主要是自然语言,而非形式化的数学语言;对理论的描写,并不像全模型那样做到完全刻画,而是允许有较多的模糊(vague)与不确定性(contingency);换言之,其所建立的理论,与全模型所建立的相比,是相对低度结构化,但也是更复杂的;实质主义理论所刻画的事态,其发展与呈现,相比全模型所建立的理论世界中的事态,也能容许更多的可能性。也正因为此,相比全模型,实质主义的研究进路所形成的理论,与(比依照任何认识论方案建立起来的可能理论世界而言都要错综复杂得多的)经验世界之间的距离更近。一些优秀的实质主义研究,甚至给人以使用理论于不知不觉中的印象——其理论分析与经验叙述难以清晰地区分开来,而不像全模型的研究那样,对模型的论述与对经验世界的论述,不仅在方法论理念上有着清晰的区分,甚至在最表象的论文的写法上,读者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模型部分”与“实证/经验部分”的分别与不同。

  与力求从最基本的概念与公理出发一层层地(hierarchically)建构整个理论体系,从而容易形成单一与排他性范式的全模型主义不同,实质主义的研究往往会从不同理论阵营、不同理论训练传统中汲取思想资源,而暂时“悬置”这些不同阵营理论与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悖论”,从而显得更为包容,也不具有“学科帝国主义性”;我们能够看到实体主义路径下的研究,可以做到自如而无负担地在同一项研究中使用来自马克思主义、新古典经济学与其他社会学与人类学流派的概念,而这些概念的并行反而增加了研究的说服力;在全模型中,这种并行往往是难以想象的。由此,相比形式主义和全模型,实质主义拥有远为丰富的思想资源可以借鉴,从而对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有着更为敏锐的感受力。

  笔者认为,这一拓展了的概念,也比波兰尼等提出的原初实质主义概念,更具包容性。原初实质主义概念,因其高度重视与新古典经济学对于经济性社会事态的本体论之争,容易使人认为实质主义的特点是强调经济活动的整体性和嵌入性,强调文化、传统、习俗等对于经济活动的力量之于理性选择更强。在这种自我界定的倾向下,实质主义的概念长期停留在经济人类学和经济史领域,而无法成为一种用以分析社会科学一般领域中方法论状况的概念,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经由上述拓展、刻画,实质主义的内涵变成了以阐释经验现实实际机制和性质为特点的一种方法,从而可以直接地与当代社会科学中愈演愈盛的形式主义及全模型方法进行对话。

  (二)全模型的运用体现了形式主义经济学的一种实质主义化

  前述对形式主义及其最新的全模型方案所进行的分析已经揭示出,形式主义方法论所建立的理论,并非直接针对现实世界中的事态进行判断与描述,而是在一个“理论世界”里,刻画着一个“理论案例”对那个理论世界里发生的事态的可能性进行的规定。以全模型的方式呈现的理论案例被构造出来,仅仅是研究的第一步,而不能直接与经验现象进行等价。在这之后的第二步则是:学者用全模型所给出的推论,获得启发,进行类比,进而分析现实中真实存在的事态。这也连带隐含指出了,第二步研究,其实是形式主义和全模型自身无法解决的。这一步,作为全模型与现实世界/经验现实之间的沟通桥梁,其实只有实质主义的研究才能承担。就像上一节笔者所举出的双边匹配模型的例子,罗斯对于美国住院医师和医院的匹配研究,现在已经被当做微观经济理论的研究典范,其核心贡献也被认为是建立了关于双边匹配的全模型。但是,如果细读其论文,可以发现如果没有针对美国住院医师和医院匹配历史的详实案例分析,其全模型理论便无法与现实经济活动相挂钩,也无法在经济学中发挥影响。其案例研究的部分,其实是一个隐含的实质主义运用,亦即阐明住院医师和医院匹配在历史上事态的“实际性质”。正是针对这个比较结构化的研究对象,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的配合,而不是形式主义自身,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更进一步地,可以看到,双边匹配模型虽然是一个以高度数学化的语言加以表述的抽象理论,但是其对于解释具体经验事实——美国医院与住院医师匹配历史上的混乱及其成功改革——背后的机制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其前提是建立在它研究的是一个局域化的,经验上高度限定了的对象。换言之,全模型的数学化与形式化,并未将自身理解为用以描述全部经济事实背后基本规律的一种方法——正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高度意识形态化与脱离实际那样。反之,全模型的运用,和对自身适用范围的理解,是高度限定的,而且这种限定是被它所意欲研究的具体对象从经验上加以限定的。仍以双边匹配模型为例,这一模型并未被当做揭示了人类经济活动的普遍规律,而是被具体而限定应用于某些特殊的经验场景,例如美国某具体历史时期的医院和住院医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来对这一经验上限定的对象提出洞见。双边匹配模型的高度数学化和细节的完全刻画,并非是为了将自身呈现为一种不以经验世界为转移的意识形态或绝对真理般的修辞,而是如上一节所分析的那样为了针对具体的匹配问题得出清晰与逻辑自洽的“解”(solution)。这种形式化的价值,不在于以一种科学主义的样貌而被视为有更高的“真理程度”,而是为了便于把模型应用和裁剪到不同的场景中。比如,原本针对医院和住院医师的匹配问题开发的模型,可以在改变设定之后,应用于分析公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匹配;值得注意的是,后者的应用场景同样是在经验上高度限定的和局域化的。

  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北美为代表的英语经济学世界里发展最迅速,吸引了大量一流学者与学生的领域,就是全模型化的微观经济理论和微观计量经济学,以及这二者的结合。我们看到在上述领域中,形式主义经济学的数学化,非但没有形成构造普遍规律和理想化意识形态话语的冲动,反而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解构了这种冲动。我们观察到这样的研究进路:首先是类似实质主义的研究方法,从具体的案例或历史背景里提炼出初步的经验判断;然后在质性的推断无法前进的情况下,转而借助高度数学化的模型来对经验对象进行刻画,提出新的洞见;最后把模型的推论返回到经验世界中,借助微观计量的工具,与现实加以比照,对模型理论形成反馈。这种研究进路在经验世界中的应用场景,主要集中于阐明微观机制,评估微观政策,而非针对整个经济系统提出空泛和大而化之的判断。这一趋势可以被称为“形式主义经济学的实质主义化”,是一种值得关注的方法论动向。其历史的发展脉络,和更为细致的内涵阐明,仍有待于未来的研究加以深化。

五、总结 

  以对社会科学方法论影响甚大的形式主义-实质主义论争作为契机,我们检视了形式主义经济学在这场论争之后的新发展——建立和求解完全刻画细节的全模型成为主流经济学构造理论的主要方法。虽然具有高度数学化的外观,但是在利用全模型对经验世界进行推断的时候,其应用范围却是局域的以及被经验对象的特质所限定的。全模型的认识论价值,并不在于发展一般而普遍的规律,而是在于针对具体与限定的经验对象,作为认知的辅助装置,阐明经验对象背后一些不易为单纯质性的研究所阐明的机制。我们认为重新考察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这两种方法和传统在当下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形式及其认识论含义,澄清研究实践中未被言明的方法论前提与意涵,对于丰富人们对当前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解,并且展望社会科学的未来发展前景,具有积极的作用。

  *感谢黄宗智、裴小林、陈传波、陈锋、罗煜和参加第十七届开放时代论坛暨“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诸位专家的宝贵意见。本文的研究工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革命中乡村政治的正当性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XNB020)支持。同时感谢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战略与发展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的支持。

参考文献:

Gale, D. and L. S. Shapley, 1962, “College Admissions and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The American Mathematical Monthly, Vol. 69, No. 1, pp. 9-15.

Gilboa, Itzhak, Andrew Postlewaite, Larry Samuelson, and D. Schmeidler, 2014, “Economic Models as Analogies,”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124, Iss. 578, pp. F513-F533.

Huang, P. C. and Yuan Gao, 2015, “Should Social Science and Jurisprudence Imitate Natural Science?” Modern China, Vol. 41, No. 2, pp. 131-167.

Kreps, D. M., 2013, Microeconomic Foundations I: Choice and Competitive Markets (Vol. 1),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Mas-Colell, A., M. D. Whinston, and J. R. Green, 1995, Microeconomic The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olanyi, Karl, 1977, The Livelihood of Man,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Roth, Alvin E., 1986, “On the Allocation of Residents to Rural Hospitals: A General Property of Two-Sided Matching Markets,” Econometrica: Journal of the Econometric Society, Vol. 54, No. 2, pp. 425-427.

Roth, Alvin E., 1984, “The Evolution of the Labor Market for Medical Interns and Residents: A Case Study in Game Theo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92, No. 6, pp. 991-1016.

Roth, Alvin E. and Marilda A. Sotomayor, 1990, Two-Sided Matching: A Study in Game-Theoretic Modeling and Analysi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注释:

①对形式主义-实质主义论证的一个最近总结,参见J. R. Stanfield, M. C. Carroll, and M. V. Wrenn, Karl Polanyi on the Limitations of Formalism in Economics, in Donald C. Wood (ed.), Choice in Economic Contexts, Bingley: 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imited, 2006, pp. 241-266。

②波兰尼对这一嵌入关系的集中阐发参见Kral 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 Boston: Beacon Press, 2001(1944)。

③其中,黄宗智有意识地在中国乡村研究中比较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这两种方法取向的重要著作为:Philip C. C. Huang, The Peasant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in North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Philip C. C. Huang, 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 1350-1988,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④我们对于模型完全刻画(completely specified)与不完全刻画(incompletely specified)之间的区分,受益于E. G. Weyl, “Price theory, ”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 57, No. 2(2019), pp. 329-384,以及该文献的2015年工作论文版本。

⑤关于自然科学范式的形成,一个有价值的文献是H·弗洛里斯·科恩(H.  Floris Cohen)1994年对“科学革命”的思想史研究,参见H.  Floris Cohen, The Scientific Revolution: A Historiographical Inqui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⑥摩根(M. S. Morgan)2012年的著作给出了从重农主义到新古典主义这一漫长历史时期中经济学数学化和模型化的许多具体案例,参见M. S. Morgan, The World in the Model: How Economists Work and Thin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⑦关于20世纪数学布尔巴基学派对经济学的影响,一个详实的总结参见焦科利(N. Giocoli )的经济思想史研究:N. Giocoli, Modeling Rational Agents: From Interwar Economics to Early Modern Game Theory, Camberle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3。

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可操纵性,对于全模型而言,比部分刻画的模型(例如芝加哥学派的价格理论)更为显著。

⑨这一界定来源于2018年秋季笔者和黄宗智的讨论,后者在讨论中曾形象地将实质主义称为“实际性质主义”,这是对拓展了的实质主义的内核的一个极为简练而清楚的表达。


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追寻正义: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危机与出路*

一、悖论社会的法治逻辑

  欲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总体理解中国法律,其前提是把握法律在作为悖论社会(paradoxical society)的中国所呈现的特殊形态。①这是指法律实践在中国经常违背形式主义预设的应然逻辑,既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法律想象,又不同于社会主义的法律传统,并指向一对对相互矛盾、既此且彼的法律现象的同时并存。这展现在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劳动法、行政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领域。法律教义学或本土经验主义都只能捕捉这些悖论现象的某个侧面,无法在一种整体性(integrity)的法律哲学指导下实现对法律体系的自我描述和理解。②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法治,是整合于统一的市场经济以及相应的产权形态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制度发展的历程,通过法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提供理性经济人在商品交易和资本流通过程中的基础法律保护。它假定了法治化进程最终会顺利突破城乡分立的法律格局,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来保证一个橄榄型中产阶级法治社会的逐步形成。但与这种韦伯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理性法的想象不同,中国当代法律的实践逻辑是多重悖论和矛盾的并存。不妨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一)作为国际“比较优势”的法系身份

  改革开放时期的法治运动,形成了一种不同于近代中国“六法全书”体系的特殊性格。其核心悖论表现在:中国从1949年之后作为西方法律秩序的挑战者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核心成员,转变成为美国法全球秩序的利益攸关者和制度学习者,但与此同时,它也留存着“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表面上是完全以法律移植的方式确认了法律变革的方向,但与此同时,类似国有企业、国家资本这些特定法律身份的保留,都决定其无法在传统西方法治模式中为自己找到准确的定位。③在世界各大法系中,这一被认为是“搭便车”的“中国模式”具有极为特殊的性格,它既不是普通法系,也不是传统的大陆法系、苏联法系或中华法系,中国甚至不被一些国家承认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法系身份的暧昧性和模糊性,中国的产业与资本在世界分工体系中获得了一种特定的制度“比较优势”。

  可以说,这也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法治一种有意为之的策略性选择。它希望能够尽可能灵活地穿梭于全球各大法系之间,从其制度的暧昧性之中套取经济红利。④必须意识到,在万国竞逐的格局中,此种另类的法律策略正伴随中国崛起而遭遇越发频繁的质疑和挑战,在非洲腹地的投资、东南亚的高铁建设乃至中美贸易战之中,法系身份的暧昧性,正不断转化为各种难以避免的摩擦和冲突。

  中国在改革初期为了摆脱苏联遗产,选择以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中介的法德大陆法系移植为方向;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则进一步以英美法系为主导的国际经贸投资秩序为法治发展的重心。此一法治进程以摆脱苏联遗产、全面接轨西方法律为标志,试图通过技术层面的法律移植来确立一种新的法统。从根本上而言,它试图通过私法层面的变革,达到一种被国际经贸秩序逐渐接纳的效果。但从更本质的层面来说,这也源于美国主导的全球分工格局需要中国承担一种出口外向型的世界工厂功能,同时又包含了一种希望通过私法改革渐进推动中国政体变革的期待与想象。

  在经济模式上,它主要表现为发展出口外向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了在国际分工体系中获得特定份额并满足西方国家的价值需求,中国在法治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特点:首要是推动民商法部门的法律移植(有意隔离公法制度),并在劳动法、合同法、金融法、公司法和环境法等领域,形成一种内外有别,呈现身份和产权差序化格局的法律体系。在此过程中,一种特别有利于国家资本动员和发展壮大的法律体系,通过具有高度选择性的法律移植过程得以形成和展开。而这一特殊的法治运动之所以能够顺利启动,则首先得益于它有机地嵌入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一种特殊的全球秩序,即由美国主导的,围绕贸易、投资、金融与知识产权制度所型构的总交易模式的世界经济体系。⑤中国式的法治运动之所以能够成型,正是因为它以一种有机的方式成功嵌入了由美国主导的这一全球法律体系。

  近代以降,从西班牙、尼德兰(今荷兰)、英国与美国的持续霸权转移中,我们已经目睹了数次工业革命对世界格局的深刻冲击,这些霸权转移也同时通过法律变革的方式,不断推动了世界法系和法律全球化模式的演化与调整。最晚近的法系变革,即是美国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形成的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主导的法律全球化方案,它配合美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对自身发展方向的重新定位,呼应并持续推动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金融新自由主义和信息主义在全球的发展。正是通过这一法系的变革,美国一举甩开了欧共体与日本这些竞争者,欧洲法系和日本法系在晚近的低迷正是其表现与结果。但大大超出美国预期的,则是一个原本相对脱离于世界法系游戏规则之外的中国,在其改革变法中搭上了新一轮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便车,借助在此前建立的核心工业体系与出口型经济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开始形成一个难以被美国主导的世界法系秩序认知与消化的法律体系。可以说,中国改革时期的法治战略,实际上是内嵌于一种特殊的世界法系格局之中的。问题是,当国际格局发生新的演变,当全球产业分工出现新的迁移时,中国法治新的方向该如何寻找?

  毋庸置疑,中国法治无法再像过去四十年那样,顺理成章地通过灵活搭便车继续赢取全球法系的认可。塑造何种新的法系,将一方面依赖于对法治趋势和方向的判断,另一方面也同时依赖于国际法律秩序与世界法律体系的认可。在此意义上,其远景必须是一种具有全球视野与超越关怀的法治体系,因为中国已经深深嵌入一个由近200个民族国家、数万个国际组织、数十万家跨国企业、数万亿级全球沟通组成的世界体系,在由无数个全球节点所形成的网络结构之中,全球化的内在动力正在发生重大的演变。中国法律既不可能退回过去,也无法继续搭便车,既有的法治模式正在遭遇挑战。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律体系在新的全球条件下将面临新的变法压力。不再有保证可以成功的法治模式,而所亟须的是一种具有世界主义性格的法律体系。法治的发展无法再是简单的模仿与移植,无法再是高度灵活性的搭便车行为,而需要在越来越复杂的全球格局中,处理自身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普遍性、保守性/超前性、道义性/引领性、本土性/全球性这几组核心张力。

  如果说,改革时期开启的法律移植进程有赖于一种由全球增量空间所带来的国内法治利益共享,那么,未来新的法治发展,其最大的风险,也正在于当全球法律红利空间不断缩小时,过去曾拥有“比较优势”的中国法律将面临深刻的危机。这尤其需要立法者在法治建设中超越过去的经济主义私法学,真正激活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新型法律变革。⑥

  (二)中国法治的差序格局⑦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中国法治空间的构造依然延续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城市先进但乡村落后的基本格局。这种城乡法律的格局落差不仅是传统延续和发展顺序的自然反映,它更依存和建立在城乡两种身份制度和两种产权改革形态的交接点上。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基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和小农家庭财产制的特殊安排,确保了规模庞大的临时性、半正式和非正式农村劳动力可以持续被城市资本以低成本吸纳,从而使中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黄宗智在其《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一文中,就揭示出中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非针对所有就业人口的同等保护(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处于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福利制度之外的非正规经济的大规模扩增,需要在法律上形成对“劳动”概念的特殊界定,也需要把大量的劳动排除在法定“劳动”范畴之外。改革时期所形成的大规模“非正规经济”,正是通过这种特殊的身份等差和城乡等差的法律制度安排,通过一系列相应的“非正规法律”,才由此形成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国际比较优势。这种特殊的法治逻辑成为地方政府相互竞争和招商引资的重要法宝,不仅劳动法规如是,产权、合同、金融、环境等其他方面的法规也如是。⑧

  在既有的法学研究中,无论是偏重条文解释的法律教义学,还是主张本土经验主义的法律社会学,以及强调中国传统与文明主体性的流派,都未能在其理论和概念体系里正视和处理1.53亿户籍农民在城镇就业,以及2.17亿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就业这两大事实。⑨中国当代法律关于人的形象的预设,其表达与实践显然存在一定的背离。其真实的形态,既不是形式主义法学预想的“道路通向城市”的理性经济人和法律人,也不是本土资源派浪漫想象的“无须法律的秩序”,而是伴随中国社会急剧变迁所形成的,悖论和矛盾身份结合的秩序形态,一种既巩固城乡身份又极其鼓励流动性的法律格局。在某种程度上,形式主义法学和本土资源派基于对“城市/乡村”法律各执一端的表述和辩护,立基于城市制定法与乡村习惯法的不同气质假设,建立了一个关于中国法律图景的非此即彼的二元描述。二者共同的社会图景则都在于没有正视和处理中国悖论社会条件下法律的悖论化特征,而假设中国法治进程已经在一种统一的社会学描述下整体性地得以建构。两者之区别不过是对此采取拥抱抑或抗拒的姿态。在此理论语境下,无论是西化主义还是本土主义,无论强调西方法律的普适性抑或标榜中国历史与现实的特殊性,都因此陷入了普适主义与特殊主义方法论的二元困境,阻碍了法律社会学和社会理论法学意义上的对于中国法律真实运作逻辑的考察。

  兹以中国的民商法实践为例,其特殊性就表现在新中国成立后所形成的悖论法权特征。目前,中国存在多种不同的产权模式的并立:一是传统中国过密化的糊口小农经济和家庭财产制的延续,它也是今天的非正规经济和非正规法律的重要历史基础;⑩二是旧有计划经济条件下庞大的国营工业体系及其产权结构,其产值仍占国民经济产值的将近一半;三是市场化转型下出现的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私有产权体系的发育;四是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私有化以及大型国企的公司化股份制改造。11在此之外,还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城市土地国有制所形成的复杂土地产权结构。12这个由多重悖论所组成的错综复杂的庞然大物,形成了一个难以被传统民事法学清晰概括和阐明的复杂法权结构。它无法用自由主义法权或社会主义法权的逻辑进行统一界定,无法简单沿用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框架加以认识,也难以使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进行定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财产法权格局,所依托的显然不是简单的私有化路径或既有国有产权形态的延续,而是采取了相当繁复而差序化的法律制度框架重构,来同时确保不同种类资产的市场化流动,以及国家对各类形态资本的持续干预和支配能力。“改革时期的市场经济和私营企业很大部分是在国家机器和官员扶持下兴起的,私人企业的很大部分和党-政国家权力机构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3正是由此,在中国改革语境下,各种私法意义上的物权转移行为和各种公法意义上的国家法律行为其实具有深刻的连带关系,它们都需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各类特殊的法权制度安排予以衔接、调和、变现与落实。在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中,如果不能正视这个历史中形成的多重悖论法权结构,试图简单套用潘德克顿式法学方法论来建构一个统一自足的规则体系,显然无法回应实际存在的诸多理论和实践悖论。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形成了对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极为特殊的规范形态和法律界定,而地方政府正是利用非正规廉价劳动力以及各种各样的非正规补贴和优惠(包括法律政策倾斜)来吸引外资和内资,推动中国实现了发展奇迹,并由此嵌入全球的分工体系与法律体系之中。可以看到,正是通过地方政府的各种非市场行为和打法律擦边球行为,通过包括金融、财税、户籍、劳工和环保等方面在内的多种国家公法手段,才建立起一个最有利于国家和资本逻辑发挥动员作用的市场架构和法权体系,从而可以用最有利于政府的成本/收益核算来招引各种资本。这种法治发展逻辑就不是传统法学辩论中坚持的政府和市场、公法与私法非此即彼的二元论,不在于公权对私权的一味压制或私权对公权的天然抵抗,而是在于两者特殊的协调与搭配机制。新制度经济学和形式主义法学都未能考虑到这个基本的制度性因素,而中国的法学研究则试图在一个超脱意识形态束缚的教义学框架中建立一个理想规范图景来引导实践的发展,但实际上,被遮蔽的真实的悖论法权结构与实践形态根本不受这种“科学自足”的法学想象的主导,从而可能借助形式主义法学所预设的社会结构及其提供的规范化机制掩盖不正义实践的事实。这种表面上排斥社会学分析的技术法学路线,实际上并非完全价值无涉的科学主义法学,在其背后,实质所依托的往往是一种特殊的功利主义或国家主义法律哲学的预设。14

  既有的形式主义法学流派都预设了的具有统一性的劳动力、土地和资本市场在中国业已存在,而未来法律改革的目标就在于顺应这个基本前提,从相应的权利体系和基本原则出发,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推导以及可能的漏洞填补,演绎出不同的部门法条文,从而形成一个自圆其说、全面涵摄、前后一贯的体系化结构。而各种社会科学政策分析方法特别是有关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成本分析,则配合教义法学所提供的基础规则框架为其进行查漏补缺的规则补充和正当化论证工作。因此,作为理论敌手的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实际上都欠缺对中国长时段历史演变和社会结构变迁深层观察的社会学视野,而与此同时,它们都回避了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正义现象,经常陷入对不同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正义悖论,缺乏对中国法律公正性拷问的前瞻性指引,从而无法形成一种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法律正义关怀。

  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和“非正规法律”发展模式实际上导致了一些社会不公现象,而各种采取技术主义、形式主义或本土主义方法路线的法学理论,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地忽视并掩盖了既有的法律在有关劳动力、土地和资本市场等领域法律规则构造过程中存在的正义问题,夸大了法律规则制度的整合性程度以及法治将自动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建成的乐观想象,规避和转移了对巩固那些不正义的悖论制度安排的理论拷问。而此种意义上的法律危机,实际上难以用流行的法治改革口号中隐含的过渡期话语(比如有待未来出台的《民法典》)和时髦的法治转型话语(比如司法改革)来消弭,也无法用貌似客观中立的资本配置合理化等形式主义理论模型(比如法律经济学理论)来淡化。15

  有研究认为,1985年以来,低报酬、低稳定性、低(或无)福利、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已经从占所有城镇就业人员的3.5%,爆炸性地扩展到2010年的占63.2%。16这些劳动力不拥有平等的身份,无法享有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法规的同等保护,成了被城市法实际排斥的法律人群。中国经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一个基本全是正规+国有经济的体系,极其快速地转变为一个大量为非正规、非集体经济的体系。而与法治乐观论者的想象不同,中国并未由此从一个苏联式的全能国家法律体系向一个同等保护所有公民的法制健全的法治形态转变,没有从一个缺乏私法保护的国家公法体制向一个严格同等保护财产和独立法律人格的市民法模型转变。因此,如果简单地将学术视野聚焦于正规经济和正规法律,并想象全体人民已经或行将被整合进一个同等对待的单一法律体系,完全无视规模极其庞大,由九亿农村户籍的“半工半耕”家庭所组成的广大劳动人民群体,这种法律社会学的幻象将持久地抑制对法律正义的理论拷问。

  改革开放之后形成的农村地权安排,依据不允许耕地自由买卖但平均分配耕地使用权的原则,再配合以城乡二元的户籍法规定,形成了由国家法律所强行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化农业。17而由这种地权和身份权安排所形成的过密化小农家庭财产制,其法权逻辑就与西方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农场法权形成了鲜明对比,它同时也与城市资本和企业产权两相呼应,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中心-边缘的法权差序结构,从而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和福利支出,大幅增加其资本回报率。而中国企业产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等级化的所有制形式,由此再形成各种特殊的产权结构,以及相应的物权法、债权法和侵权法制度安排,同时还包括极为复杂的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构建。在这个意义上,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在中国就会面临理论误用的困境,因为中国的产权改革绝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意义上的降低交易成本或合约成本的问题。农村劳动力跨越城乡和地域的流动不是某种自然化与合理化资源配置的结果,而是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积极塑造和特殊安排所形成的人为法权结构。大量产权改革一方面大幅度降低了各种交易成本,但由其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却不成比例地转嫁到各类法律上的失语群体(比如“农民工”)。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社会今天的主要差别已经不再简单是工业和农业、非农就业和农业就业的差别,甚至也不简单地是城市法和乡村习惯(法)的差别,而是在公民权和宪法权背后实际存在的差序化的身份权和财产权制度安排。对此,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理论探讨就获得了一种法律哲学和政治宪法学意义上的理论提升的潜力。

  因此,中国法律社会学的意旨,不仅应该是探索成文法律、司法机构、法律职业群体或者民间法律习惯的实际运作,而且更应该是在法律社会学理论和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注规范层面的原则和价值探讨,观察与抽象法律结构的深层社会逻辑,追问法律正义和正当化机制运行的实际状况,需要同时在社会理论和宪法的意义上理解作为涵括所有公民和所有人口的现代法律功能机制建立的内在价值预设,反思中国法律发展模式特殊性背后所隐藏的正义难题和道德困境,从而为中国法律社会学提升道德关怀和政治正义的维度。只有如此,才能超越教条化的左翼和右翼情怀,以严谨的理论观察者的身份,通过对长时段的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分析,真正从抽象而又符合实际的角度把握中国法律实践的深层结构。中国显然还不是德国思想家卢曼意义上的已经实现了的现代功能分化社会,而依然是一个身份差序格局和城乡层级分化所型构的悖论社会形态。18在国家层面,它具有现代官僚行政科层制从属于传统行政法规范的成分,而在国家结构方面则又演化出高度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悖论结合,这些多重悖论特征同时并存于同一个国家体系,并进一步与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逻辑形成了更为复杂的耦合效应,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力量的正常发展,又难以在法律层面形成对经济系统过度扩张的有效制衡,从而在实践中经常陷入与政治权力相互交接而形成的法律结构。这也是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需要正视的一个基本事实。

  在这种特殊的悖论法律结构下,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无法实现其各自功能运作意义上的封闭和分化,政治权力依然是国家和法律秩序展开与演化的中心,并且经常出于安全、货币和财政上的实用考虑,直接决定法律体系的发展议程与政策方向。这在某种程度上就使得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变成强烈倾向于维护特权身份和收入阶层的既得利益的法规,这种具有等级分化意味的法律形成了一种系统化的社会排斥机制,因而与各种新自由主义的乐观法律想象形成了鲜明反差。而基于自由主义法律原则假设的各种形式主义理论,则可能同样无视和否认不公正法律的生产机制。这样一种法律体系的社会学图景,就可能呈现为一种特别“全球化”与标榜“本土化”的特殊结合。而被排除在政治法律系统之外的弱者,就不再有可靠的“权利”武器来反抗宰制。中国法律所潜藏的内部危机,也将伴随中国法系在全球化新格局中面临处境的变化,不断被凸显和暴露出来。

二、法律社会学的危机意识及其正义导向

  (一)认真对待理论?

  基于不同理论观察者的视角,从中国法律的实践/实际运作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众多中西法律并存、冲突和互动,如产权法、债权法、公司法和继承法制度;但是,假如缺乏足够的理论抽象和概念提炼能力,特别是欠缺对理论观察的再观察能力,那么对中国法律的社会学把握也同样是不可能实现的。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的一个瓶颈就在于过度执着于理论和实践的二元对立。而实际上,近现代中国法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中国与西方、历史和现实、本土与世界的长期并存,所以我们必须在理论与经验、表达和实践以及中国与西方的二元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实际上,只有借助西方的经典社会理论研究和强有力的概念描述工具,才有可能把握中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悖论现象。因而,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意识应当是正视种种二元悖论之间的并存和互动,关注在这些法律悖论中隐藏的理论潜力,进而把握中国法律的真实逻辑及其未来发展的走向。在过去,中国法学研究可能过于强调理想法律实践的统一性,从而不自觉地也使理论研究陷入了一种和实践理想同化的实用主义倾向,再加之中国近代以来伴随殖民主义进程和国家与社会建设中对于大一统和统一性纪律的要求,从而不断陷入全盘西化和延续传统的二元困境,也由此经常使得法理学和法史学研究同样陷入各种二元化的对峙局面,乃至形成两个泾渭分明的二级学科,造成两者各行其是、互不过问,无法相互激发社会学灵感的僵化格局。

  而作为后发的法律移植国家中的法律人,我们还面临着比理论/实践矛盾更深层次的文化/价值认知困境,因为我们还必须处理历史和现实之间的关系,因此很容易陷入各种应然和实然、事实与规范的价值选择困境。面对这类难以承受的历史和认知重负,法律研究者就特别容易陷入一种退缩到“乾嘉学问”的诱惑,即希望依照科学、客观、中立、技术化的路径来处理法律问题,由此回避在历史正义和政治正义的维度上对法律发展道路作总体性的历史考察与价值评判。特别是各种舶来的法律条文、规则与制度安排,似乎可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体现比较优势,乃至实现与世界先进国家的接轨,这种来自现实发展的实用证明,足以取消对法律发展和法律正义问题的反思和质疑。唯有通过这种必要的限缩和切割,才可以为法律的科学研究创造出一个合适的封闭“实验室”环境,各种舶来的分析资源才可以顺利发挥它们的工具作用,并由此在行政化学术体制中赢取各种竞争优势。这种去除了社会-政治关怀视野的技术主义法学路线,由于可以回避对复杂历史和正义问题的深入追问,同时又由于其符合学科专业化和实证主义的研究潮流,并容易配合于各种“服务实践”的法治建设工程,因此,它能特别顺利地和自命为科学主义的法学研究前见达成某种理念同盟,从而不断鼓励和制造出各类犬儒主义的法律研究潮流。

  事实上,冷静地看,我们的问题既不是理论太多,也不是实践太少,而是没有真正认识清楚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本问题在于,在研究中放弃了历史、社会和政治的总体理论视野,从而导致法学研究缺乏具有贯穿性的历史解释力和兼具正义关怀的价值导向,其所拥有的只是支离破碎的“去历史化”和“去政治化”的琐碎工具运用。对历史和现实的整体解释,最后变成了各种庸俗理论的简单拼凑。理论和实践成了分离的两张皮,而无论是理论上的认知努力,还是田野调查或史料钩沉,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内在的危机。一种新的法律社会学和社会理论法学研究的出路,是应当在翔实可靠的经验证据的基础上,极力强调理论维度的重要性,通过比较和结合多种理论传统中的不同洞见,进而探寻和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社会学概念。

  首先是理论主义的困境。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化路径,有时会被同化为法律思想史或学术史研究,沦为经典思想家著作分析或人物传记性研究。当谈到社会理论,我们首先就会想到韦伯、马克思、涂尔干、梅因、哈贝马斯或卢曼,离开这些经典作家,似乎就无法想象“社会理论”。更常见的下意识做法,就是通过“现代性”或“资本主义”这些标签来证成自己问题域的正当性。但事实上,无论韦伯还是马克思,无论哈贝马斯还是卢曼,引用他们的理论论述或是概念术语本身,实际无法直接给我们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带来正当性。托庇在思想巨人的光环下,也可能给学术问题的自我生长带来阴影,甚至成为思想懒惰的绝佳理由。

  换言之,我们今天如果只在一般的思想史脉络中梳理那些经典作家们学术要点,而没有真正去贯通他们的所思所想,真正理解他们切入问题的方式,真正学会他们运思问题的方法,而只在所谓资本主义和现代性理论这样的框架里打转,那么就很难把这些旧的思想资源创造性地转化为对新的历史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和解释的有效理论资源。而且,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思想史研究和传记性介绍,西方成果已经汗牛充栋,中国学者充其量只能进行补充性和点缀性的学术工作。

  而法律社会学如果只是在上述视野下将触角收束于法学的论题范围,也无法避免同样的追问。一般性的(社会理论)法律思想史研究,或者宏观的现代性法律研究,是否可以自动从中转化出法学知识增量?答案可能未必是肯定的。它可能只是在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哈特,以及功利法学派的边沁、密尔之外,增列了一个包括韦伯、涂尔干和马克思在内的学术谱系而已。随着时间推移,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可能只会逐渐落实为韦伯法律思想、马克思法政思想或哈贝马斯论民主法治这样的研究,学者根据学术兴趣的不同,选择一个领域持续钻研。这当然也会带来丰硕的学术成果,但它很可能是碎片的、分散的,很难形成真正的“法律社会学”,它与一般性的法律思想史研究,也很难形成本质的不同。关键是,其内部的研究可能会依据思想人物的不同,趋于议题分散,无法形成真正实质性的对话、交接、呼应和联系,且不是接力式和互惠式的研究互动,很难形成真正的新意和理论冲击力。19

  伴随思想史研究路径的狭窄化,学术的审美疲劳会不断消磨人们对于研究议题的激情。今天研究韦伯,明天研究涂尔干,后天研究帕森斯,研究者只能通过间歇地变换研究对象来避免学术激情的退化。这几乎是所有法律思想史研究者共同面临的问题。那么,问题可能出在哪里?可能就出在无法形成真正的“社会学问题”,从而无法在对真正具有焦虑性的社会问题及其创造性答案的追索中,在其内在冲动的学术追问中,生成“法律社会学”的独特品格。换言之,对不同社会理论家思想观点的诠释本身,很可能无法自动带来真正的“问题意识”。思想史的路径充其量只是法律社会学的入门功夫和学术训练方式,而无法成为法律社会学的主要研究方式。同样道理,有关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和现代性的提问方式,也都过于宏大、抽象,缺乏基本的问题视野和切入视角。这很可能会经由论题的虚假宏大来掩盖问题意识的实质薄弱。

  实际上,只有在不同的理论资源之间借助各自犀利的理论洞察力,才有可能匹配对复杂的中国历史和社会现实的总体研究任务,才能指示对于简单历史和理论框架而言难以解释的复杂法律文明体的演化逻辑及其未来发展方向。悖论性的历史社会现象实际构成了理论创造的生长点。对于中国经验和中国问题的强调,绝不是对历史材料和社会现象的简单堆积和描述,以此去建构某种“乾嘉学问”意义上的历史考据学;也不是要通过某种所谓“中国模式”的想象建构,去固化和僵化某一类特定法律实践的逻辑,从而限制中国法律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及改变不正义的当下实践的可能性。对于中国经验和田野证据的强调,不是为了宣示一种自足的理论正当性和意识形态正当性,而是为了突出和强调社会与历史的复杂悖论现实,以及拒绝不考虑任何理论背景而标榜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实证演绎的研究做法。这种法律社会学研究同时也是对法律范式想象的一种探索,它允许法律实践过程中出现各种悖论现象,从而可以允许多重的矛盾和悖论、创新与演变,而不是将历史发展路径锁死在一种抽象的理论模式之上。

  (二)如何对待实践?

  传统的法律社会学预设了某种“实践论”的主张,而这种“实践论”的问题在于,它容易导致对历史和现状合理性的先天接纳,容易蜕化为对当下不合理状态的确认和巩固。在这个意义上,实践论的“时间性”可能也会指向一种“去时间化”的历史学和社会学解释,从而难以揭示“历时性”的“历史”所充斥的各种相互冲撞的力量、难以消弭的冲突因素,以及未来的丰富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兼容不同的形式化原则,在观念上可以强调其共存的合理性,进而构造出抽象层次上的理想调和原则(诸如中国法律的“道德实用主义”“家主义法律传统”“非诉讼解决”等),但这些具有内在冲突的原则,其协调均衡点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特别是当“疑难案件”出现之时,在必须做出某种法律“决断”的时刻,“实践论”就必须对曾经试图避免决断的问题作出决断。否则,“实践论”就有可能蜕化为无原则的浑融主义和犬儒主义。严格意义上的正义道德原则背后都有特定的规范化条件预设。这些规范化条件预设所代表的往往是相互冲突与对撞,而不是始终友好协调的历史社会力量。这些难以调和的“诸神之争”意义上的冲突和矛盾,最终作为“历史的狡计”,恰是历史正题和反题上升为合题的契机。但实践论的记录主义态度则可能带来对社会过程和社会演化的简单解读和拼接,虽然可能是出于科学态度的要求,但也可能进一步导致“理论”和“正义”的死亡。这是因为,对于社会现实的科学描述,以及对矛盾价值原则和谐共处的善意期待,可能会沦为对社会和权力现实的无原则记录和解读。如果把握得好,就是实践融贯;如果把握不好,则可能蜕化为对现状合理性无批判的认可。

  概言之,法律的社会实践必然包含目的、原则和道德的维度。因此,诸如中国法的“道德实用主义”“家主义法律传统”“非诉讼解决”这些法律社会学的自我宣示中,实际也隐藏着内在的矛盾和张力。20比如,“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要素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结合?其历史连接机制是如何持续演化和最终巩固的?这两种历史动力原则如何能够始终内在合契地共处,特别是在“疑难案件”出现之时,当必须进行价值和原则决断与论证之时,其决断主体和论证结构又是如何进行设置的?判断其合理性的标准又是怎样生成的?它是否可以并应当被掌握在一个具有超然性地位和角色的群体或组织手中?从更法理化的层面而言,“法律”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它的规范化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个必须做出规范决断的“临界点”。法律作为一种超越日常“实践”的规范性力量,天然就具有某种“反日常实践”和“反社会事实性”的特殊属性,正是通过这种反对和抗拒“日常实践”的姿态,法律承担着法律系统的特殊功能。法律作为维护规范性期望于不坠之地的一种特殊实践形态,本身就要求以一种“不学习”和“不顺从”实践的态度,来维持这种规范性期望的持续稳定。即使破坏这种规范性期望很可能带来某种“实践”上的好处,它也要求必须采取一种看似愚笨的非实用主义态度来维系所谓“法律的信仰”,以此来安定一个更高层次和更大抽象意义上的历史实践的可持续性。换言之,法律与社会学之间始终存在一种有待立法者和司法者不断去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内在张力。

  这也是各种自由主义或社会主义理想在形塑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真正力量。它们充当了历史车轨扳道夫的角色,通过对道德与正义原则的历史追溯和弥新解释,塑造历史并改变历史的发展方向,从而赋予采取“不学习”和“不顺从”态度的法律实践以道德方向指引的历史驱动力。“实践主义”无疑也隐含了特定的价值与原则抉择的态度,但由于它极力隐藏这种态度,因此可能使其沦为一种具有一定巫术色彩的概念,成为一个对于现实无条件接纳和顺服的暧昧原则。它既可以容纳普通法的传统,也可能涵括法家主义的训诫;既可以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也可以是康德式的理想;既可以是儒家主义的教条,也可能是马锡五式的概念。

三、结语

  综上而言,中国法律社会学所必然强调的“实践”逻辑,绝不应该是对历史和现状无原则的总体接纳。而一些法律本土派和中国模式派的“实践主义”主张,恰恰由于其只是记录性地关心司法实践而无视正义性的法律价值,无视前瞻引导性的价值规范,很容易就陷入盲目的保守,从而在根本上无力指引中国法律的实践导向。这些“实践论”可以表现为各种法律现实主义、实用主义、社会科学分析乃至教义论,其思想光谱可以涵盖从左翼到右翼的模式论、本土资源论、法史研究、法律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法学的各种版本,而其共同的特征都在于陷入了一种简单的经验主义、现实主义、回顾主义和本土主义,无视现有法律体系的缺点,特别是无视当今法律全球化中一些不断被激发的新的演变趋势。这已使当代中国法学与法律社会学研究陷入一种危机状态之中。

  因此,中国法律社会学所隐含的“实践”导向,必须同时提供对法律正义维度的言说和论辩。各种宣称“理论”要为“实践”服务的“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法律学说,究其根本,还是缺乏前瞻性和批判性的正义价值维度,特别容易沦为对现实合理性的论证和辩护,从而无法借助对历史实践的认知,反向提供改变历史现实进程的价值指引。这正是中国“法律社会学”能否发扬光大的一个内在制约因素,也是必须基于全面反思才能够再出发从而真正成为“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关键。“实践逻辑”不可能都是合理和正义的,因此“实践逻辑”也当有“善”与“恶”之分,而对于作为稳定规范性期望的法律制度而言,其本身就具有极为强烈的“应然”色彩,因此就更为需要通过前瞻性和批判性的正义标准来提供对某一制度是否从属“良法”的判准。必须依靠正义价值和原则道德层面的法律商谈和论辩,才能辨明法律制度的善恶。只有如此,才能从杂多的“实践逻辑”中辨认出具有普适主义的法律发展道路。善与恶之间的道路选择,更需要以理解历史实践的复杂性和悖论性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以成熟稳健的历史智慧,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实际又具有正义理想的法律新路,这也正是新的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使命所在。

注释:

①有关中国的悖论社会特征,详参[美]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第1章、第7章,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②德沃金有关作为“整体性”的法律解释的论述,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167、170、196—198、203页。

③Andrew Szamosszegi and Cole Kyle, An Analysi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 Capitalism in China, Vol. 52, Capital Trade, Incorporated for 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2011.

④Anita Chan, “A ‘Race to the Bottom’: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Labour Standards,” China Perspectives, No. 46, 2006, pp. 1, 13.

⑤参见[美]西尔维亚·奥斯特里:《世界贸易组织(WTO):压力下的体制》,丁开杰译,载[加拿大]斯蒂文·伯恩斯坦、威廉·科尔曼(主编):《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权力和权威》,丁开杰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141页。

⑥参见余成峰:《宪法运动的三次全球化及其当代危机》,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5期。

⑦此处借用了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著名概念。费孝通强调其相对西方“团体格局”的特征,本文更突出这一概念的身份/层级/阶序色彩。

⑧有关中国劳动法的历史演变与非正规经济,详参[美]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第17章。

⑨[美]黄宗智:《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第482页。

⑩有关中国的家庭财产制的考察,参见俞江的《中国民法典诞生百年祭——以财产制为中心考察民法移植的两条主线》(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和余盛峰的《家庭代际财产传承的习惯法、国家法与西方法——以湖北省Z市S镇法庭纠纷处理为例》(载 《私法》第5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等文。

11同注⑨,第24页。

12参见《法学研究》杂志近年围绕城市土地国有问题的系列讨论。

13同注⑨,第133页。

14季卫东就深刻指出,强调“阶级性”的中国法理学实际容易导向功利主义。季卫东:《法理学在中国复活的契机》,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第3期。

15参见赵晓力:《法律经济学在中国》,载苏力、陈春声(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88—213页。

16同注⑨,第479页。

17参见[美]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上、下),载《读书》2006年第2、3期。

18卢曼的法律社会理论,参见[德]卢曼:《社会中的法》,“国立编译馆”主译、李君韬译,台北:“国立编译馆”2009年版。

19对此作出理论突破努力的丰硕成果,参见高鸿钧主持的《清华法治论衡》系列封面专题与相关文章,特别是高鸿钧与於兴中主编的《清华法治论衡》第12辑(社会理论之法前沿)。

20相关的代表性论点参见[美]黄宗智:《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载《法学家》2016年第1期;张龑:《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家与个体自由原则》,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俞荣根、魏顺光:《中国传统“调处”的非诉讼经验》,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